公告编号:2023-074证券代码:874021 证券简称:聚星科技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温州聚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独立董事意见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考虑了公司所属行业及发展阶段、财务状况、资金需求及融资规划等情况,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对本事项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的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相关事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相关具体事宜,有利于本次申请股票在北交所上市相关事宜的顺利推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对本事项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独立董事意见经审查,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募集资金的用途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和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对本事项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查,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后的全体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享,该等安排符合市场惯例,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对本事项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五、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查,公司制定的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充分重视投资者的合理要求和意见,综合考虑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持续稳健发展,保证了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对本事项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六、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预案的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查,公司制定的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有利于维护投资者权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告编号:2023-074因此,我们对本事项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七、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查,公司就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对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填补措施,公司制定的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对本事项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八、关于公司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况下回购股份和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查,公司制定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况下导致回购股份和向投资者赔偿的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有利于维护投资者权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对本事项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九、关于公司就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出具相关承诺并提出相应约束措施的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查,公司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作出有关承诺并接受相应约束措施,该等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有利于维护投资者权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对本事项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查,公司制定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能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
管理和使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对本事项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一、关于聘请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有关中介机构的独立董事意见经审查,公司制定的聘请中介机构为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相关中介机构具有相关从业资格,并具有丰富的职业经验和职业素养,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对本事项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二、关于公司制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温州聚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查,公司制定的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温州聚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能够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对本事项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三、关于制定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查,公司制定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能够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对本事项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四、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鉴证报告的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对公司编制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以及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温州聚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进行了审议,听取了董事会关于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自查和评估情况,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截至2023年6月30日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因此,我们对本事项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五、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鉴证报告的独立董事意见我们对公司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以及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鉴证报告进行了审议。我们认为前述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有利于投资者充分了解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因此,我们对本事项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六、关于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及鉴证报告的独立董事意见我们对公司编制的最近三年一期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以及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鉴证报告进行了审议。我们认为前述损益明细表及报告内容真实、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能够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对本事项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七、关于更正《2022年年度报告》的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为确保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公司对2022年年度报告相关内容进行更正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形。在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时,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对本事项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温州聚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陈志刚、夏法沪、刘志远
2023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