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聚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况下
回购股份和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公司承诺如下:
(1)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若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性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本公司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将在上述事项认定后30日内启动回购事项,回购价格按照公司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3)若因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有权部门认定后,公司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公告编号:2023-078或重大遗漏。
(2)若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性影响的,本人将依法回购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本人将在上述事项认定后30日内启动回购事项,回购价格按照公司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3)若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有权部门认定后,本人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若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有权部门认定后,本人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
温州聚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