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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星科技:关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9-26

公告编号:2023-076证券代码:874021 证券简称:聚星科技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温州聚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为维护公司本次发行后股价的稳定,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制定了《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1、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和停止条件

(1)启动条件

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如果公司股票出现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处理,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或增持公司股票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则启动稳定股价预案。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第二个月至三年内,若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则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公告编号:2023-076下同),公司及/或其他实施主体将启动本预案中的稳定股价措施。

(2)停止条件

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时点至股价稳定方案尚未正式实施前或股价稳定方案开始实施后,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停止执行:

①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个月内,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3个交易日高于本次发行价格;

②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内至三年内,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而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 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③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

④各相关主体在连续12个月内购买股份的数量或用于购买股份的数量的金额已达到上限;

⑤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并按照先后顺序,选择一种或多种稳定股价的措施,制定并及时公告具体的稳定股价方案。

(1)公司回购

①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②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制定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回购方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如果涉及减资事项,则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公告编号:2023-076

北京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②本公司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③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份回购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a.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本次发行价格;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回购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票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b.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2%,且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c.公司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d.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净额。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条件且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②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本次发行价;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第二个月至三年内,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③单次增持公司股票的金额不低于实际控制人最近一次从公司获取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20%,且单次及/或连续六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2%;

④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自从公司获取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50%;

超过上述标准之一的,本项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

公告编号:2023-076会计年度继续出现稳定股价情形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当公司实施股票回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完成增持股票后,仍符合启动条件时,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下列要求增持股票:

①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 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本次发行价;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第二个月至三年内,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的10%;单一年度用于增持的资金总额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的50%;超过前述标准的,该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实施。

③公司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从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预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规定,公司实际控制人及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新聘任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公司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非因不可抗力等外部因素,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全体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果本人未采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中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发行人有权将本人应该用于实施增持股票计划相等金额的应付现金分红予以扣留或扣减;本人持

公告编号:2023-076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照承诺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股份的情形除外。”

温州聚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9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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