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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上市保荐书(注册稿)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9-2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之上市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三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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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机构”、“本保荐机构”、“保荐人”)接受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股份”、“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平安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证券发行”或“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上市保荐书。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本所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出具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若因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保荐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上市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注册稿)》中相同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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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3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3

二、本次发行情况 ...... 8

三、项目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情况 ...... 9

四、保荐人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 11

第二节 保荐人承诺事项 ...... 13

第三节 保荐人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结论 ...... 14

一、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 ...... 14

二、符合主板定位及国家产业政策 ...... 14

三、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 18

四、保荐机构结论 ...... 22

五、对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 23

第四节 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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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英文名称:Pamica Technology Corporation注册资本:13,912.3165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潘渡江成立日期:2015年3月19日住所:湖北省咸宁市通城县通城大道242号邮政编码:437400电话号码:0715-4637899传真号码:0715-4351508互联网网址:http://www.pamica.com.cn电子信箱:IR@pamica.com.cn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董事会办公室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负责人:李俊

(二)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公司专业从事云母绝缘材料、玻纤布和新能源绝缘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致力于为全球客户提供专业的高温绝缘材料产品及技术服务,是全球云母绝缘材料行业龙头企业之一。公司所生产的云母绝缘材料主要包括云母纸、耐火云母带、云母板、云母异型件和发热件,玻纤布主要包括工业级玻纤布和电子级玻纤布,新能源绝缘材料主要包括应用于动力电池模组及储能系统的云母盖板、云母隔板、云母监控板和复合云母带等。公司产品被广泛应用于电线电缆、家用电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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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储能系统、风电光伏和轨道交通等领域。公司主要向境外云母原料供应商、国内主要的玻纤生产企业和部分化工原料企业,采购云母原料、玻纤原纱、化工材料和云母纸等原材料,通过取“以销定产”和“订单生产”相结合的生产模式,以直销为主的方式向电线电缆、家用电器、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模组等厂商进行销售。

云母制品下游应用领域广泛,行业内企业可以在不同下游领域深耕,总体来看我国云母制品行业市场竞争较为激烈,市场化程度较高。公司自设立以来致力于云母绝缘材料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凭借深厚的研发制造实力与强大的市场开拓能力,目前已成为我国云母绝缘材料行业的领导者。2021年11月,作为云母绝缘材料行业具有代表性的企业,公司获得工信部、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联合颁发的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证书。自公司成立以来,公司的主营业务未发生过重大变化。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构成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1-6月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收入占比收入占比收入占比收入占比

云母绝缘材料

云母绝缘材料33,164.7077.43%67,450.9080.31%67,427.9077.03%57,660.3486.56%

玻纤布

玻纤布5,280.4712.33%10,355.6512.33%15,756.0018.00%7,810.5811.73%

新能源绝缘材料

新能源绝缘材料4,389.3810.25%6,179.427.36%4,350.224.97%1,140.171.71%

合计

合计42,834.54100.00%83,985.97100.00%87,534.12100.00%66,611.10100.00%

(三)主要经营和财务数据及指标

财务指标2023年6月30日/2023年1-6月2022年12月31日/2022年度2021年12月31日/2021年度2020年12月31日/2020年度
资产总额(万元)123,042.86125,918.19118,631.1994,392.24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万元)85,925.1081,739.3570,140.8756,05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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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指标2023年6月30日/2023年1-6月2022年12月31日/2022年度2021年12月31日/2021年度2020年12月31日/2020年度
资产负债率(合并报表)(%)30.1735.0940.8740.61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报表)(%)25.5723.1629.5126.91
营业收入(万元)43,039.0284,209.5787,657.6566,996.75
净利润(万元)8,291.8713,223.8312,180.288,601.55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8,291.8713,223.8312,180.286,842.3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7,990.6212,466.8412,107.262,537.32
基本每股收益(元)0.600.950.991.31
稀释每股收益(元)0.600.950.991.31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9.8917.4519.2215.79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万元)3,518.7415,626.5511,034.636,600.97
现金分红(万元)-4,173.694,173.694,173.69
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3.994.384.655.03

上述主要财务指标计算方法如下:

1、资产负债率=期末总负债/期末总资产

2、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依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方法计算

3、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研发费用/营业收入

(四)发行人的主要风险

1、宏观经济波动风险

公司主营业务产品为云母绝缘材料、玻纤布和新能源绝缘材料,广泛应用于电线电缆、家用电器、新能源汽车、储能系统、风电光伏和轨道交通等行业,且因其具有耐温、绝缘、耐酸碱等稳定的物理化学特性,应用领域尚在进一步拓展和延伸中。近年来,公司下游行业发展良好、市场前景广阔,受益于国家陆续出台的相关产业政策支持,公司主营业务所属行业处于持续稳步增长阶段,但如果未来国内宏观经济形势波动较大,影响下游行业的需求状况,会对公司的经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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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造成不利影响,进而影响公司的盈利水平。

2、原材料价格波动及供应短缺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原材料包括云母原料、玻纤原纱、化工材料等,直接材料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分别为52.80%、54.94%、54.07%和52.68%,占比较高。公司主要原材料价格受市场供需关系、上游基础原料价格影响,呈现不同程度的波动。云母原料中的天然云母原料属于不可再生的非金属矿物,主要为境外采购,短期内其供应量相对稳定,虽然人工合成云母逐渐替代部分天然云母原料,但是其供应依旧存在着一定的短缺风险。若未来云母原料供应商所在国与我国之间出现贸易摩擦,将可能导致公司云母原料供应短缺和进口的云母原料价格大幅上涨,同时,若境内玻纤原纱和化工材料由于经济周期出现大幅涨价,且公司无法将原材料成本的上升完全、及时转移给下游客户,则有可能导致公司产品毛利率下降,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3、产品出口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外销收入分别为10,389.36万元、13,716.84万元、18,862.29万元和10,355.52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5.51%、15.65%、22.40%和

24.06%。公司产品出口国家和地区主要分布在亚洲、欧洲和北美等地区,若公司主要客户所在国家或地区实施加征关税等贸易保护主义政策,或国际政治经济环境、国际供求关系、国际市场价格变化等不可控因素发生不利波动,将对公司出口收入产生不利影响。

4、出现替代性技术或产品风险

公司所处行业拥有较长的发展历程,技术发展路径较为清晰,下游应用领域广泛。但在未来的行业发展过程中,不排除出现重大技术革新,导致工艺流程发生重大变化的可能,也不排除出现成本或性能更具优势的新型产品或材料,对公司产品实现重大替代的可能。如果出现上述情况,公司未能及时开发新产品并调整产品结构,则会对公司的发展前景及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5、核心技术外泄风险

除已申请专利的核心技术外,公司所掌握的部分核心技术及生产工艺以“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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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诀窍”、“工艺技巧”等形式存在,为此,公司建立了严格的保密制度。如果公司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竞争对手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等原因导致公司的核心技术外泄,将会削弱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可能对公司的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6、技术人员流失或无法及时补充的风险

公司技术团队的稳定是公司持续保持技术优势、市场竞争力和提升发展潜力的重要保障。公司高度重视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了人才激励办法和竞业禁止规定等措施,技术人员队伍不断壮大、核心技术团队保持稳定。随着业务规模的扩大,公司需要及时补充高水平技术人才。如果公司技术团队出现流失或无法及时补充高水平技术人才,可能对公司正在推进的技术研发项目造成不利影响,也可能导致公司核心技术的外泄,从而影响公司经营业绩。

7、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34.69%、32.30%、29.12%和33.66%,2020年至2022年呈下降趋势,2023年1-6月已逐渐回升。公司产品系根据客户的需求进行研发和生产,产品价格主要取决于项目技术要求、市场竞争程度等因素,产品成本主要受原材料价格、人工成本等因素的影响。未来如果出现行业竞争加剧,产品价格大幅下降,原材料、人工成本大幅上升或者公司核心竞争优势无法保持等情形,可能导致公司毛利率出现大幅下降的风险。

8、应收账款逾期或无法收回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规模较大,分别为13,438.77万元、14,903.86万元、14,834.66万元和16,602.37万元,其中账龄在1年以内的应收账款原值占应收账款总额的比例分别为99.94%、98.84%、98.27%和96.90%,报告期内未发生大额逾期的情形。后续如果公司不能对应收账款进行有效管理,则可能存在应收账款余额较大导致坏账增加或无法及时收回的风险,从而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9、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风险

虽然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过了充分的可行性研究论证,预期能够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在募集资金按期足额到位、项目组织管理、厂房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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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工期、生产设备安装调试、通线试产、量产达标以及市场开发等方面都还存在一定风险,如不能按计划顺利实施,则会直接影响项目的投资回报及公司的预期收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全部建成投产后,公司的资产、业务、人员和机构规模等将进一步扩张,在运营管理、资金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方面将面临更大的挑战。如公司的管理能力不能满足公司规模快速扩张的需要,公司的管理架构和制度不能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张而迅速、及时地调整和完善,则公司可能出现管理失控的情况,如采购、生产不能有序进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出现隐患等,公司的经营将受到不利影响。10、上市当年营业利润同比下降的风险报告期内,公司净利润分别为8,601.55万元、12,180.28万元、13,223.83万元和8,291.87万元。但是若未来出现国际政治经济局势变化、全球经济不景气、市场竞争和汇率波动加剧、原材料价格上涨、国际贸易摩擦加剧和行业整体需求出现下降等不可控因素,公司存在上市当年营业利润同比下降的风险。

二、本次发行情况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每股面值1.00元
发行股数本次拟由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不超过4,638.00万股,公司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最终数量由公司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共同确定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公开发行股票的总量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
其中: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4,638.00万股,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最终数量由公司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共同确定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18,550.32万股
每股发行价格【】元
发行市盈率【】倍(每股收益按【】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发行前每股净资产【】元发行前每股【】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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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元发行后每股收益【】元
发行市净率【】倍(按每股发行价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发行方式本次发行将采取网下向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
发行对象符合相关资格规定的询价对象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设A股账户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承销方式主承销商余额包销
募集资金总额【】万元
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万元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平安电工武汉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通城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新材料研发中心项目
补充营运资金
发行费用概算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万元,包括:承销及保荐费【】万元、审计及验资费用【】万元,律师费用【】万元,信息披露费用【】万元,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万元

三、项目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情况中信证券指定柳小杰、彭捷为平安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指定蒋钰诚为项目协办人;指定陈力、于丽华、李梦云、丁烁、余佳鸿、潘竞鑫为其他项目组成员。

(一)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主要执业情况

柳小杰,现任中信证券全球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副总裁,注册会计师,保荐代表人,拥有8年投行工作经验。曾参与或负责海目星IPO、百利科技定向增发、东风科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双环科技重大资产重组、天喻信息股权公开征集转让等项目,以及依依股份、生物谷、国源科技等项目改制辅导和定增工作。

最近3年内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

彭捷,现任中信证券全球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执行总经理,保荐代表人,拥有14年投行从业经验。曾主持或参与立讯精密IPO、圣邦股份IPO、朗新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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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首都在线IPO、寒武纪IPO、艾为电子IPO、海光信息IPO、国投中鲁定向增发、立讯精密定向增发、冠城大通公开增发、冠城大通可转债、瀛通通讯可转债、广联达定向增发、朗新科技可转债、创智科技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圣邦股份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等项目。

最近3年内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

(二)项目协办人保荐业务主要执业情况

蒋钰诚,现任中信证券全球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信息传媒行业组高级经理,拥有3年投行工作经验。曾参与国光电气IPO、振华风光IPO、星际荣耀IPO等项目。

(三)项目组其他成员保荐业务主要执业情况

陈力,现任中信证券全球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总监,保荐代表人。曾主持或参与中国移动IPO、海光信息IPO、朗科智能IPO、瀛通通讯IPO、华扬联众IPO、海能实业IPO、寒武纪IPO、中环股份定向增发、朗科智能可转债、正元智慧可转债、瀛通通讯可转债、学大教育私有化等项目。

于丽华,现任中信证券全球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高级经理。曾负责或参与中微半导体IPO、深天马定向增发、朗科智能可转债、海能实业可转债、南极电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深南股份重大资产重组等项目。

李梦云,现任中信证券全球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副总裁。曾参与多瑞医药IPO、共同药业可转债、汉商集团豁免要约收购、万润科技上市公司收购等项目。

丁烁,现任中信证券全球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高级经理。曾参与金银河定向增发、深圳数位财务顾问、校宝在线财务顾问等项目。

余佳鸿,现任中信证券全球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高级经理。曾参与武汉高科集团收购三特索道控制权,武汉农商行增资扩股等项目。

潘竞鑫,现任中信证券全球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高级经理。曾参与石化机械财务顾问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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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21层联系人:柳小杰、彭捷、蒋钰诚、陈力、于丽华、李梦云、丁烁、余佳鸿、潘竞鑫

联系电话:010-60833302

四、保荐人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一)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或者通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持有发行人、转板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人或本保荐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或者通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情况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本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保荐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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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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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荐人承诺事项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上市保荐书及就下列事项做出承诺:

一、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荐机构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荐机构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荐机构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保荐机构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自愿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若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保荐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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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保荐人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结论

一、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决策程序

2022年3月9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议案。

根据发行人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发行人于2023年2月2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发行方案的议案》《关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文件的议案》。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上述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决议程序及内容合法、有效。

(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

2022年3月25日,发行人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议案。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议案程序及内容合法、有效。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二、符合主板定位及国家产业政策

(一)发行人符合主板定位

1、公司业务模式

公司业务模式为依托云母绝缘材料行业多年的研发、制造、品牌优势,向电线电缆、家用电器、新能源汽车、储能系统、风电光伏和轨道交通等领域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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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专业的高温绝缘材料产品及技术服务。公司核心管理团队深耕云母绝缘材料领域近三十年,始终专注于云母绝缘材料主业,业务模式成熟,具体业务模式如下:

(1)采购模式

公司生产用的原材料主要为云母原料、玻纤原纱以及化工材料等,由公司采购部门统一向国内外厂商采购。公司每年年初根据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制定各类原材料采购计划。公司对云母原料进行安全储备,保证云母原料满足生产经营需求;其他原材料根据生产日常消耗量、交货周期、安全库存进行采购。公司执行严格的供应商管理制度。采购部门根据公司实际需求寻找合适的供应商,同时收集质量、技术、交期、价格、售后服务品质、信用政策和同行业信誉等资料作为筛选的依据。采购部门、生产部门和技术部门等对供应商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将其纳入合格供应商名单。公司一般对每批采购至少选择3家合格供应商进行性价比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核准的采购申请单实施采购。

在日常的生产经营中,公司原材料采购一般按照“以销定产”、“以产定购”的模式,根据客户订单进行采购,主要包括制订采购计划、下达采购订单、交货验收以及入库付款等环节。

(2)生产模式

公司采取“以销定产”和“订单生产”相结合的生产模式。“以销定产”是指公司生产部门根据市场的销售计划、销售预测情况和库存管理经验(安全库存需求),制定月、周生产计划,实施生产。“订单生产”是指客户对产品有个性化需求的情况下,公司根据客户订单,下达生产指令单,并在现有库存产品基础上根据客户需求组织生产。

同时,公司生产部门根据合同要求、综合考虑订单交货期、需求数量及运输周期等因素,结合自身产能、原材料情况制定生产计划。该生产模式有助于控制成本和提高资金运用效率。此外,为充分利用产能,公司根据以往的产品销售数据并结合客户具体需求,进行少量的备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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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销售模式

公司销售模式主要为直销,直销模式下主要客户为电线电缆、家用电器、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模组等厂商。由于公司产品下游应用领域较为广泛,为拓宽业务渠道,公司存在少量向经销商销售的情形。公司经销均为买断式销售,由经销商独立承担经营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产品境内销售占比较大,公司在境内下设多个办事处,建立起广泛的销售网络,客户遍布全国各个地区。公司境外销售主要面向亚洲、欧洲和北美等地区。

保荐机构访谈了公司管理层,查阅行业分析报告等研究资料,咨询行业分析师及企业核心技术人员、市场人员,调查发行人所处行业的技术水平及技术特点,了解发行人经营模式,包括采购模式、生产模式和销售模式等。

2、经营业绩稳定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经营业绩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1-6月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营业收入43,039.0284,209.5787,657.6566,996.75
净利润8,291.8713,223.8312,180.288,601.55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8,291.8713,223.8312,180.286,842.37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66,996.75万元、87,657.65万元、84,209.57万元和43,039.02万元,净利润分别为8,601.55万元、12,180.28万元、13,223.83万元和8,291.87万元,营业收入整体呈增长趋势,经营业绩总体保持稳定。

(三)公司规模

报告期内,公司资产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6月30日2022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
资产总额123,042.86125,918.19118,631.1994,392.24
净资产85,925.1081,739.3570,140.8756,05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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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公司总资产规模分别为94,392.24万元、118,631.19万元、125,918.19万元和123,042.86万元,总资产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总体呈增长趋势。

保荐机构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的原始财务报告、纳税申报表等财务报告,查阅了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3〕3-379号)等报告,并与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以及发行人会计师交流,调查了解发行人的经营业绩稳定情况。

4、行业代表性

云母制品下游应用领域广泛,行业内企业可以在不同下游领域深耕,总体来看我国云母制品行业市场竞争较为激烈,市场化程度较高。经过多年发展,我国云母绝缘材料行业市场规模逐步扩大、行业整体技术水平不断提升,市场竞争日渐激烈,逐步出现了一些区域代表性厂商,如巨峰股份、浙江荣泰等。目前国内云母绝缘材料绝大多数厂商规模较小,未能掌握全生产环节的核心技术及工艺,市场竞争力仍待提高。

一直以来,公司持续推进技术创新和高质量发展,不断拓展上下游产品,形成了从云母原料到各类云母绝缘材料产品的完整解决方案,拥有较为完备的产业链,形成了行业内领先的产业规模。2021年11月,作为云母绝缘材料行业具有代表性的企业,公司获得工信部、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联合颁发的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证书。

保荐机构访谈了公司主要管理人员,了解公司业务经营情况及技术情况;查阅比对了相关权威产业分类目录、指南;收集并审阅了行业研究报告、行业杂志、竞争对手公开披露信息,了解行业信息和竞争对手业务定位,了解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市场环境、市场容量、市场化程度、进入壁垒、供求状况、市场竞争格局、行业利润水平和未来变动趋势,了解行业内主要企业及其市场份额情况,调查竞争对手情况,分析发行人在行业中所处的竞争地位及其变动情况。

综上,经充分核查和综合判断,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主板“业务模式成熟、经营业绩稳定、规模较大、具有行业代表性的优质企业”的支持方向,满足主板定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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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保荐机构访谈了公司主要管理人员,了解公司业务经营情况及技术情况;查阅比对了相关权威产业分类目录、指南;收集并审阅了行业研究报告、行业杂志、竞争对手公开披露信息,了解行业信息、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市场环境、市场容量、市场化程度、进入壁垒和供求状况。

公司主营业务为云母绝缘材料、玻纤布和新能源绝缘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被广泛应用于电线电缆、家用电器、新能源汽车、储能系统、风电光伏和轨道交通等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将云母制品列为战略性新兴产业中的新能源材料制造以及功能性填料制造板块,将玻璃纤维及制品制造列入目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要求“提升制造业核心竞争力,推动无机非金属材料取得突破”,公司主营业务符合产业政策。

三、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保荐机构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是否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认为发行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条件。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符合《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人依据《证券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1、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保荐机构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1)发行人已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在董事会下设置了四个专门委员会,并建立了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秘书制度,设置了与公司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相关部门,并运行良好。发行人具备健全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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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发行人2020年、2021年、2022年及2023年1-6月连续盈利,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天健会计师对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5)发行人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2、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出具的《关于符合主板定位要求的专项说明》以及公司章程、发行人工商档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有关资料,查阅了相关行业报告和市场研究资料,了解了近年来行业相关政策,对发行人所在行业的市场情况和竞争格局进行了分析;对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进行了访谈,实地查看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场所等。

报告期内发行人业务模式成熟、经营业绩稳定、规模较大,是具有行业代表性的优质企业,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3、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的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发行人工商档案、相关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等资料,发行人是于2015年3月19日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已经超过三年。公司已经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聘任了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并根据公司业务运作的需要设置了相关职能部门,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前述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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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财务会计制度及其运行效果,并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3〕3-379号),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天健会计师已就公司2020年、2021年、2022年及2023年1-6月的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运行效果,并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天健审〔2023〕3-380号),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合理够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天健会计师已就公司的内控情况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控鉴证报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5、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3〕3-379号)、发行人主要资产的产权证书、发行人和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工商档案、员工花名册、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证明、财务管理制度、银行开户和税务登记办理资料、关联交易的相关协议、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出具的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等资料,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2)经核查发行人的工商档案资料、销售和采购合同、审计报告、历次三会资料等,并对实际控制人进行访谈,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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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清晰,最近三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3)经核查发行人主要资产的产权证书,对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进行走访和调档,网络检索发行人诉讼、仲裁情况,核查发行人的销售和采购合同,以及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3〕3-379号),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6、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1)经实地走访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当地工商、税收等政府主管部门,取得政府部门出具的守法证明,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经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取得实际控制人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证明,并通过网络检索的方式了解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守法情况,本保荐机构认为,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个人简历及其分别出具的相关承诺、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书》,经核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营纪录和互联网公开信息检索,本保荐机构认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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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二)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五千万元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13,912.32万股,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4,638.00万股,本次发行后股份总数不超过18,550.32万股,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五千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

本次拟发行股份不超过4,638.00万股(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的数量为准)。本次发行均为新股,不涉及股东公开发售股份,且不低于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25%。

(四)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

报告期内,发行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分别为2,537.32万元、12,107.26万元、12,466.84万元和7,990.62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6,600.97万元、11,034.63万元、15,626.55万元和3,518.74万元;营业收入分别为66,996.75万元、87,657.65万元、84,209.57万元和43,039.02万元。

发行人结合自身状况,选择并适用《股票上市规则》3.1.2条第(一)项之上市标准:最近三年净利润均为正,且最近三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1.5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1亿元或者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10亿元。发行人财务指标满足其所选择的上市标准。

(五)发行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四、保荐机构结论

本保荐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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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规的规定,由项目组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由内核会议进行了集体评审,认为:发行人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条件。发行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运作规范;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经营业绩优良,发展前景良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发行人的经营发展战略,能够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有利于推动发行人持续稳定发展。因此,本保荐人同意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予以保荐。

五、对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事项工作安排
(一)持续督导事项在本次发行股票上市当年的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强化发行人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意识,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发行人的决策机制,协助发行人执行相关制度;通过《承销与保荐协议》确保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关联交易事项的知情权,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督导发行人尽可能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若有关的关联交易为发行人日常经营所必须或者无法避免,督导发行人按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对重大的关联交易本机构将按照公平、独立的原则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督促发行人负责信息披露的人员学习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督导发行人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定期跟踪了解项目进展情况,通过列席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发行人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变更发表意见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督导发行人遵守《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对外担保行为的相关规定
7、持续关注发行人经营环境和业务情况、股权变动情况、管理情况、核心技术情况以及财务情况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及时获取发行人的相关信息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机构的权利、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其他主要约定有权要求发行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有关规定和保荐协议约定的方式,及时通报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在持续督导期间内,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可能存在违法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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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工作安排
行为以及其他不当行为的,督促发行人做出说明并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对发行人违法违规的事项发表公开声明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约定发行人及其高管人员以及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与上市提供专业服务的各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将全力支持、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工作,为保荐机构的保荐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亦依照法律及其它监管规则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聘请的与本次发行与上市相关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所出具的专业意见存有疑义时,可以与该中介机构进行协商,并可要求其做出解释或者出具依据
(四)其他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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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无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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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柳小杰

彭 捷

项目协办人:

蒋钰诚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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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之签署页)

内核负责人:

朱 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3-28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之签署页)

保荐业务负责人:

马 尧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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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之签署页)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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