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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控股: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9-26

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在全面了解和审核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城控股”)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相关材料后,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1、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

们认为,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有关规定,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条件。

2、公司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

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3、公司《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预案(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经审阅《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我们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有合理性、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5、《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

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编制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说明了本次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背景和目的,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等,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经审阅《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公司就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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