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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坤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9-25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二)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三)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范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9月25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五)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确定为2023年9月25日,并同意以14.84元/股为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51名激励对象授予375.952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罗 宏 刘娥平 张清伟

2023年9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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