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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碳素:平顶山东方碳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9-25

平顶山东方碳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平顶山东方碳素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平顶山东方碳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及《平顶山东方碳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发表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提交的《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等资料,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候选人符合董事的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和《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任职或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等情况,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经审阅公司提交的《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等资料,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候选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等相关规定要求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具有独立性和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能力,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任职或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等情况,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平顶山东方碳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曹国华独立董事: 姬恒领

2023年9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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