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关于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审核问询函的专项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本所”或“我们”) 接受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 的委托,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审计准则”)审计了发行人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及2022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以下简称“财务报表”),并于2021年3月30日、2022年4月11日及2023年4月18日签发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报告号分别为毕马威华振审字第2103866号、毕马威华振审字第2200866号以及毕马威华振审字第2304919号。我们的目标是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我们审计的目的并不是对上述财务报表中的任何个别账户或项目的余额或金额、或个别附注单独发表意见。此外,我们未对发行人截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的财务报表执行审计或审阅工作。
本所根据公司转来的《关于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问询函》 (审核函〔2023〕020133号) (以下简称“反馈意见”) 中下述问题之要求,以及与发行人沟通、在上述审计过程中获得的审计证据和本次核查中所进行的工作,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本说明除特别注明外,所涉及公司财务数据均为合并口径,报告期为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1-6月):
2-2
目录
问题1 ...... 3
问题2 ...... 46
2-3
问题1根据申报材料及公开信息,公司主要通过线上渠道对智能硬件产品进行销售,主要B2C平台包括亚马逊、日本乐天、京东、天猫等。此外,公司自建线上平台,最近三年及2023年1-6月销售占比分别为2.30%、3.15%、4.79%及6.46%。最近三年及2023年1-6月,公司境外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分别为98.52%、96.80%、96.40%以及96.17%,主要的销售市场位于北美、欧洲、日本和中东。报告期内,公司境外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39.50%、35.90%、38.94%和43.79%,境内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26.10%、32.26%、
36.76%和27.74%,存在一定差异。公司产品境外地区销售收入占比较高,公司完成产品销售需支付一定运输成本。
最近三年及2023年1-6月,公司存货的账面价值分别为158,929.23万元、206,125.65万元、147,979.07万元和227,459.68万元,占各期流动资产的比例24.79%、29.14%、
21.11%和28.66%。公司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包括持有广州市拿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音乐教育培训与乐器销售)股权等。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存在受到1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其中子公司海翼智新于2023年因销售未标识产品执行标准号产品的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罚款53,367.23元。报告期内发行人于境外存在Sloan集体诉讼、Fundamental专利诉讼等未决诉讼。
2021年6月,公司认购了招商银行代销的《中航信托·天启【2019】651号长沙中泛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次信托计划),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亿元,期限为356天。该信托产品全部本金及部分利息未能如期兑付,公司于2022年期末对该信托产品计提了4,000万的公允价值变动损失。2023年4月18日,公司提起诉讼,诉讼被驳回后公司提起二审上诉,于2023年5月22日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根据2023年5月25日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暨撤诉的公告》,《本次信托计划第一次受益人大会决议》同意本次信托计划参与长沙中泛的资产盘活计划。
请发行人结合最近三年及2023年半年度情况补充说明:(1)线上销售的模式,区分直销和经销分别说明报告期内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对象类型、销售金额、期后回款情况、线上所使用平台情况,并对比两种模式下的毛利率情况、信用政策等说明是否存在显著差异及原因;(2)结合消费电子行业更新迭代速度快的行业特征,说明存货余额较高原因,报告期内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政策,结合存货周转率、库龄分布及占比、同行业上市公司等情况,说明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3)跨境运输成本对报告期
2-4
内毛利率的影响,与同行业公司是否可比,本次募投项目相关测算结果是否已考虑运输成本情况;说明贸易摩擦对公司经营的影响,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4)结合中航信托理财产品还款能力说明欠款情况、最新还款进度及后续处置进展,说明该诉讼一审被驳回、二审主动撤诉的具体原因、是否达成和解协议,如是,请说明具体内容,当前资产减值是否合理、充分、是否会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5)发行人是否从事提供、参与或与客户共同运营网站、APP等互联网平台业务,是否属于《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规定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发行人行业竞争状况是否公平有序、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垄断协议、限制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不正当竞争情形,并对照国家反垄断相关规定,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情形以及是否履行申报义务,是否按照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开展业务,是否为客户提供个人数据存储及运营的相关服务,是否存在手机、存储个人数据、对相关数据挖掘及提供增值服务等情况,是否取得相应资质,是否合法合规;(6)广州市拿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的职业培训内容,是否开展学科类教育业务,经营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教育产业政策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参股公司是否开展教育业务,是否涉及《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相关内容,业务开展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后续业务开展的规划安排;(7)请结合相关未决诉讼的最新进展情况以及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等,说明公司预计负债等计提是否充分谨慎;详细说明报告期内所涉行政处罚的具体事由、处罚情况、整改情况及整改措施的有效性,是否构成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上述相关风险。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回复:
2-5
一、线上销售的模式,区分直销和经销分别说明报告期内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对象类型、销售金额、期后回款情况、线上所使用平台情况,并对比两种模式下的毛利率情况、信用政策等说明是否存在显著差异及原因
(一)线上销售的模式,区分直销和经销分别说明报告期内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对象类型、销售金额、期后回款情况、线上所使用平台情况,并对比两种模式下的毛利率情况、信用政策等说明是否存在显著差异及原因
1、公司线上销售模式和对应的销售对象类型
报告期内,公司线上销售的模式主要可以分为线上B2C模式和电商平台入仓模式,均属于直销模式:
线上B2C模式下,公司主要通过亚马逊、日本乐天、天猫等境内外第三方电商平台和自有独立站将产品销售给终端消费者。终端消费者通过第三方电商平台下达订单并支付后,仓库根据订单进行发货,商品售出后,第三方平台扣除相应佣金费用后按照协议约定将剩余货款支付至公司收款账户;终端消费者在公司独立站下达订单并支付货款后,公司一般通过第三方物流公司向消费者进行发货。在该模式下,公司的客户均为终端消费者,属于线上直销模式。
电商平台入仓模式下,公司将相关产品发往电商平台的仓库,由电商平台具体负责产品后续的销售、物流配送及收款工作。消费者向电商平台下单及付款后,平台在收到消费者款项后通过其自有或第三方物流向消费者直接发货。报告期内,公司电商平台入仓模式下合作的电商平台为亚马逊vendor和京东。在该模式下,公司的客户为电商自营平台,公司与电商平台签订购销协议,电商平台以买断方式向公司购买产品;因此电商平台系公司的直接客户,属于线上直销模式。
2、按线上销售模式区分的具体销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线上销售模式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线上销售类型 | 2023年1-6月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线上B2C | 475,218.12 | 97.78 | 930,706.67 | 98.45 | 778,655.29 | 98.08 | 627,713.29 | 98.75 |
电商平台入仓 | 10,776.42 | 2.22 | 14,612.05 | 1.55 | 15,212.71 | 1.92 | 7,082.10 | 1.11 |
2-6
线上销售类型 | 2023年1-6月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合计 | 485,994.53 | 100.00 | 945,318.72 | 100.00 | 793,868.01 | 100.00 | 634,795.39 | 99.86 |
注1:上表中占比为线上B2C或电商平台入仓销售收入金额/线上主营业务收入金额;注2:2020年度公司线上销售模式中包含亚马逊affiliate服务收入854.33万元,不属于产品销售收入,未纳入上表统计。报告期内,公司线上销售主要以B2C模式进行,线上B2C模式实现销售收入分别为627,713.29万元、778,655.29万元、930,706.67万元和475,218.12万元,呈持续增长态势,线上B2C模式占线上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8.75%、98.08%、98.45%和
97.78%,占比较高。公司多年来在亚马逊、日本乐天等第三方电商平台建立了良好的口碑和领先的市场地位,公司在亚马逊平台上排名靠前,且排名情况持续稳定位于前列;多款产品系亚马逊平台的最畅销产品,获得了市场和终端消费者的认可,公司的消费者认知度和忠诚度较高;因此线上B2C模式作为公司线上销售的核心渠道,在报告期内的销售金额保持稳步增长。报告期内,公司电商平台入仓模式实现销售收入分别为7,082.10万元、15,212.71万元、14,612.05万元和10,776.42万元,占公司线上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11%、
1.92%、1.55%和2.22%,占比相对较低,系公司线上销售的补充手段。
3、线上销售的平台分类情况
(1)报告期内,公司线上B2C模式的主要电商平台具体如下:
1)亚马逊亚马逊是一家总部位于美国西雅图的跨国科技型企业,是全球最大的电子商务和云计算平台。公司借助亚马逊全球在线销售平台(www.Amazon.com)的平台优势、品牌优势与海量消费者群体基础,在全球各地区开设了亚马逊店铺,实现了产品在北美、欧洲、日本、中东等国家和地区的销售。2)日本乐天日本乐天是创办于1997年的一家互联网综合服务公司,系日本第一大在线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地域以日本本土为主,并覆盖美国、法国、德国等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
3)天猫天猫是阿里巴巴旗下综合性购物平台(www.tmall.com),中国知名电子商务购物平
2-7
台。
4)独立站独立站是公司自主搭建的自营官方平台,主要包括Anker官网、soundcore官网、eufy官网、Nebula官网、AnkerWork官网、AnkerMake官网等。
(2)报告期内,公司电商平台入仓模式的电商平台如下:
1)亚马逊vendor亚马逊vendor是亚马逊供应商中心,卖家通过该模式将产品以买断的形式销售给亚马逊,由亚马逊全权负责后续销售、运输、客服和售后服务等。2)京东京东是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旗下综合性购物平台(www.jd.com),中国知名电子商务购物平台。
4、线上销售的信用政策及期后回款情况
(1)公司线上销售的信用政策
报告期内,公司线上销售的信用政策与电商平台约定相关,具体情况如下:
平台 | 信用政策 |
亚马逊 | 公司定期与亚马逊进行结算,在结算账期内(一般为7天或14天)统一将公司销售所得款项扣除应收取的费用后转款至公司账户 |
日本乐天 | 公司定期与日本乐天进行结算,日本乐天向公司提供月度结算单后,在结算账期内(一般两周内)向公司支付货款 |
天猫 | 消费者确认收货或者到期自动收货后,货款自动转入公司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进行结算 |
独立站 | 独立站一般采取款到发货的形式,不存在信用账期 |
亚马逊vendor | 公司与亚马逊vendor约定的信用账期一般为开具发票后60/120天 |
京东自营 | 产品由京东验收入库60天后,公司会收到京东提供的结算单,双方核对无误后,公司向电商平台开具发票并于7个工作日结算货款 |
(2)按线上销售模式区分的应收账款及回款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按线上销售模式区分的应收账款及期后回款比例如下:
2-8
单位:万元、%
线上销售类型 | 应收账款金额 | |||||||
2023年6月末 | 2022年末 | 2021年末 | 2020年末 | |||||
金额 | 期后回款比例 | 金额 | 期后回款比例 | 金额 | 期后回款比例 | 金额 | 期后回款比例 | |
线上B2C | 29,044.56 | 100.00 | 28,183.97 | 100.00 | 17,031.00 | 100.00 | 13,930.07 | 100.00 |
电商平台入仓 | 3,757.94 | 37.27 | 1,148.14 | 100.00 | 4,405.69 | 100.00 | 1,695.27 | 100.00 |
合计 | 32,802.50 | 92.81 | 29,332.11 | 100.00 | 21,436.69 | 100.00 | 15,625.35 | 100.00 |
由上表可见,截至2023年8月31日,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的期后回款比例分别为100%、100%、100%和92.81%,期后回款比例较高,回款情况良好;其中,2023年6月末,公司电商平台入仓期后回款比例为37.27%,主要系公司与亚马逊vendor约定的信用账期一般为开具发票后60天或120天内,截至2023年8月31日,亚马逊vendor对应的应收账款仍在信用账期内,期后尚未回款完毕,因此期后比例相对较低。
(二)对比两种模式下的毛利率情况、信用政策等说明是否存在显著差异及原因
1、不同线上销售模式的毛利率情况对比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线上B2C、电商平台入仓模式的毛利率情况具体如下:
项目 | 2023年1-6月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线上B2C | 47.66% | 44.65% | 42.70% | 44.82% |
电商平台入仓 | 31.16% | 23.54% | 19.07% | 22.92% |
报告期内,公司线上B2C模式的毛利率分别为44.82%、42.70%、44.65%和47.66%,电商平台入仓模式的毛利率分别为22.92%、19.07%、23.54%和31.16%。两种模式毛利率存在一定差异,电商平台入仓模式的毛利率相比线上B2C模式较低,主要原因系:
线上B2C模式下,公司主要通过亚马逊、日本乐天、天猫等境内外第三方电商平台或独立站以线上零售的方式将产品销售给终端消费者,公司需要向第三方电商平台支付平台佣金,并承担宣传推广等相关销售费用;而电商平台入仓模式下电商平台负责自行面对终端消费者进行销售,公司后续无需支付平台佣金或投入大量销售费用,因此公司与电商平台平均销售单价相比线上B2C模式较低。
此外,2023年1-6月,电商平台入仓毛利率较2022年度上升幅度较大,主要原因
2-9
系:(1)2023年1-6月,公司向亚马逊vendor销售实现收入3,857.08万元,已高于2022年全年向亚马逊vendor 销售实现的收入金额,随着交易规模的扩大,公司向亚马逊vendor销售的高毛利产品也相应增加,向亚马逊vendor销售产品的毛利率较2022年有所上升;(2)京东平台的促销活动一般集中于下半年,因2022年下半年京东促销活动影响,2022年下半年公司向京东销售产品的毛利率有所下降,导致2022年全年毛利率与2023年1-6月相比相对较低。
2、不同线上销售模式的信用政策对比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电商平台的信用政策详见本题“(一)线上销售的模式,区分直销和经销分别说明报告期内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对象类型、销售金额、期后回款情况、线上所使用平台情况,并对比两种模式下的毛利率情况、信用政策等说明是否存在显著差异及原因”之“4、线上销售的信用政策及期后回款情况”。报告期内,公司与电商平台的信用政策系双方综合考虑行业惯例、历史合作情况、合作模式、交易规模等因素确定,不同线上销售模式的信用政策存在差异,具备合理性。
二、结合消费电子行业更新迭代速度快的行业特征,说明存货余额较高原因,报告期内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政策,结合存货周转率、库龄分布及占比、同行业上市公司等情况,说明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一)结合消费电子行业更新迭代速度快的行业特征,说明存货余额较高原因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3.6.30 | 2022.12.31 | ||||
账面余额 | 跌价准备 | 账面价值 | 账面余额 | 跌价准备 | 账面价值 | |
库存商品 | 232,855.57 | 8,730.62 | 224,124.95 | 158,337.26 | 11,647.96 | 146,689.29 |
发出商品 | 3,334.73 | - | 3,334.73 | 1,289.78 | - | 1,289.78 |
合计 | 236,190.30 | 8,730.62 | 227,459.68 | 159,627.03 | 11,647.96 | 147,979.07 |
项目 | 2021.12.31 | 2020.12.31 | ||||
账面余额 | 跌价准备 | 账面价值 | 账面余额 | 跌价准备 | 账面价值 | |
库存商品 | 212,608.07 | 8,661.62 | 203,946.44 | 162,277.54 | 7,516.57 | 154,760.96 |
发出商品 | 2,179.21 | - | 2,179.21 | 4,168.27 | - | 4,168.27 |
合计 | 214,787.28 | 8,661.62 | 206,125.65 | 166,445.81 | 7,516.57 | 158,929.23 |
2-10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期末存货余额占当期流动资产的比重分别为24.79%、29.14%、
21.11%和28.66%,存货余额占比较高的原因与公司所在行业、经营模式及经营环境相关。近年来,全球消费电子行业发展迅速,随着科技的进步、产品的创新以及海内外各种新消费场景的兴起,消费电子细分领域市场持续发展,市场空间巨大。根据Statista的数据显示,2022年全球消费电子市场规模达到9,870亿美元,预计2028年市场规模将达到12,000亿美元。
伴随着新一代信息技术及人工智能的进一步发展,消费电子产品品类有望从过去单一的智能手机向多点开花的智能硬件产品扩充,以智能安防、智能家居、可穿戴设备、AR/VR、桌面级3D打印机等为代表的下一代终端与应用逐步繁荣,产业迭代速度将逐步加快、消费周期持续缩短、市场边界持续拓宽;同时,由于全球物流配送行业体系逐渐趋于完善,终端用户对于产品配送的时效性要求提高。为满足全球消费电子细分领域市场的客户需求以及终端客户对于产品配送的时效性要求,报告期内,公司保持了相对较高的库存商品的储备规模并加大了库存商品覆盖的消费电子产品细分领域,报告期各期末存货余额较高具备商业合理性。报告期内,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存货余额占流动资产的比例与公司对比分析如下:
项目 | 2023.6.30 | 2022.12.31 | 2021.12.31 | 2020.12.31 |
绿联科技 | 未披露 | 49.55% | 54.02% | 57.71% |
华宝新能 | 11.99% | 12.07% | 52.11% | 38.05% |
睿联技术 | 未披露 | 76.05% | 82.47% | 74.20% |
科沃斯 | 30.54% | 27.73% | 28.20% | 27.80% |
平均值 | 21.27% | 41.35% | 54.20% | 49.44% |
公司 | 28.66% | 21.11% | 29.14% | 24.79% |
注1:绿联科技、华宝新能、睿联技术、科沃斯及小米集团与公司单个或多个产品品类相同或相似,但由于小米集团的主营业务范围较为广泛,包括智能手机、IOT与生活消费产品、互联网服务等,其产品类型及应用领域、业务模式及规模等与公司存在一定差异;综合考虑后,公司选取绿联科技、华宝新能、睿联技术、科沃斯作为财务数据对比的同行业可比公司;注2:上表中绿联科技、睿联技术2022.12.31数据为其招股说明书披露的2022.6.30数据,其暂未披露2022年末数据
2020年末、2021年末及2022年末,公司存货余额占流动资产的比例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均值;2023年6月末,公司存货余额占流动资产的比例与科沃斯较为接近,高于华宝新能,主要原因系华宝新能2022年IPO募集资金较多,2023年6月末其货币资金余额较大,导致存货余额占流动资产比例相对较低。
2-11
此外,报告期内,公司存货周转率分别为4.02次、4.24次、4.66次和2.03次(未年化),存货周转速度较快,周转情况良好,不存在期末大量积压囤货的情形。综上,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余额较高的情况符合行业惯例,其主要原因系:为满足全球消费电子细分领域市场的客户需求以及终端客户对于产品配送的时效性要求,报告期内,公司保持了相对较高的库存商品的储备规模并加大了库存商品覆盖的消费电子产品细分领域。
(二)报告期内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政策
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及行业特征,公司制定了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政策。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货跌价准备政策及计提方法具体如下:
公司名称 | 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政策 |
绿联科技 | 资产负债表日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在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以取得的可靠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 1、产成品、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以合同价格作为其可变现净值的计量基础;如果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超出部分的存货可变现净值以一般销售价格为计量基础。用于出售的材料等,以市场价格作为其可变现净值的计量基础。 2、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如果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则该材料按成本计量;如果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则该材料按可变现净值计量,按其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3、存货跌价准备一般按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按存货类别计提。 4、资产负债表日如果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则减记的金额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
华宝新能 |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按照单个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直接用于出售的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需要经过加工的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资产负债表日,同一项存货中一部分有合同价格约定、其他部分不存在合同价格的,分别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并与其对应的成本进行比较,分别确定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或转回的金额。 |
睿联技术 | 资产负债表日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在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以取得的可靠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 1、产成品、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
2-12
公司名称 | 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政策 |
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以合同价格作为其可变现净值的计量基础;如果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超出部分的存货可变现净值以一般销售价格为计量基础。用于出售的材料等,以市场价格作为其可变现净值的计量基础。 2、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如果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则该材料按成本计量;如果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则该材料按可变现净值计量,按其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3、存货跌价准备一般按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按存货类别计提。 4、资产负债表日如果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则减记的金额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 |
科沃斯 | 报告期各期末存货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部分相应计提跌价准备。 存货中产成品期末价值按成本与期末可变现净值孰低来计量,按其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其中,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按照产成品的预计售价减去预计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净值确定。 |
公司 |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 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为生产而持有的原材料,其可变现净值根据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为基础确定。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当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相关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 按存货类别计算的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
注:上表资料来源于同行业可比公司财务报告、招股说明书等
由上表可见,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政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显著差异,符合行业惯例。
(三)结合存货周转率、库龄分布及占比、同行业上市公司等情况,说明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1、公司存货周转率及库龄分布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存货周转率分别为4.02次、4.24次、4.66次和2.03次(未年化),存货周转速度较快。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库龄分布情况具体如下:
2-13
单位:万元,%
库龄 | 2023.6.30 | 2022.12.31 | 2021.12.31 | 2020.12.31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0-180天 | 227,284.44 | 96.23 | 151,246.00 | 94.75 | 206,110.30 | 95.96 | 161,204.69 | 96.85 |
180天-360天 | 6,711.84 | 2.84 | 5,288.31 | 3.31 | 7,273.46 | 3.39 | 3,687.87 | 2.22 |
360天以上 | 2,194.02 | 0.93 | 3,092.72 | 1.94 | 1,403.52 | 0.65 | 1,553.24 | 0.93 |
合计 | 236,190.30 | 100.00 | 159,627.03 | 100.00 | 214,787.28 | 100.00 | 166,445.81 | 100.00 |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各类存货的存货库龄主要在180天以内,占比均在95%左右;公司一年以上的存货占比为1%-2%左右,占比较低。公司存货库龄结构良好,整体存货周转速度较快,存货基本在其生命周期以内,滞销风险较小。
2、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跌价计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根据存货可变现净值与成本孰低的原则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由上表可见,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各类存货跌价计提比例分别为4.52%、4.03%、7.30%和3.70%,除2022年末计提比例相对较高外,基本保持稳定。2022年,公司受宏观因素影响收入增速较2021年有所放缓,2022年末库龄180天以上的存货占比较2021年末有所上升,由于库龄的增加,经存货跌价测试后,180天以上的存货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情况也相应增加,因此2022年末公司整体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比例有所上升。
3、同行业可比公司存货周转率及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比例
报告期内,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货周转率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次
公司名称 | 2023年1-6月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绿联科技 | 未披露 | 3.10 | 3.28 | 3.49 |
华宝新能 | 0.67 | 2.40 | 2.84 | 3.08 |
时间
时间 | 存货账面余额 | 存货跌价准备 | 计提比例 |
2023.6.30 | 236,190.30 | 8,730.62 | 3.70% |
2022.12.31 | 159,627.03 | 11,647.96 | 7.30% |
2021.12.31 | 214,787.28 | 8,661.62 | 4.03% |
2020.12.31 | 166,445.81 | 7,516.57 | 4.52% |
2-14
睿联技术 | 未披露 | 0.88 | 1.92 | 1.98 |
科沃斯 | 1.19 | 2.79 | 3.44 | 3.62 |
平均值 | 0.93 | 2.29 | 2.87 | 3.04 |
安克创新 | 2.03 | 4.66 | 4.24 | 4.02 |
注1: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平均账面余额;注2:上表中绿联科技、睿联技术2022年度数据为其招股说明书披露的2022年1-6月存货周转率数据(已年化),其暂未披露2022年度数据;注3:2023年1-6月数据未年化,下同。
报告期内,公司存货周转率分别为4.02次、4.24次、4.66次、2.03次,由上表对比可见,公司存货周转率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均值,存货周转情况良好。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情况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如下:
公司名称 | 计提比例 | |||
2023.6.30 | 2022.12.31 | 2021.12.31 | 2020.12.31 | |
绿联科技 | 未披露 | 未披露 | 4.77% | 2.38% |
华宝新能 | 2.62% | 3.06% | 2.85% | 3.67% |
睿联技术 | 未披露 | 未披露 | 4.87% | 4.05% |
科沃斯 | 4.31% | 5.80% | 5.45% | 7.06% |
平均值 | 3.47% | 4.43% | 4.49% | 4.29% |
安克创新 | 3.70% | 7.30% | 4.03% | 4.52% |
注:上表中绿联科技、睿联技术2022.12.31数据为其招股说明书披露的2022.6.30数据,其暂未披露2022年末数据。
在资产负债表日,公司按存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的原则,对于存货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部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公司在确定库存商品的可变现净值时,考虑存货库龄、促销活动、滞销情况、销售渠道等因素综合判断存货预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税费后计算得出存货可变现净值。
由上表可见,2020年末、2021年末及2023年6月末,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情况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均值基本一致,2022年末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比例高于同行业均值,主要原因系:2022年,公司受宏观因素影响收入增速较2021年有所放缓,2022年末库龄180天以上的存货占比较2021年末有所上升,由于库龄的增加,经存货跌价测试后,180天以上的存货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情况也相应增加,因此2022年末公司整体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比例有所上升。
2-15
综上,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政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显著差异,符合行业惯例;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库龄结构良好,整体存货周转速度较快、存货基本在其生命周期以内,滞销风险较小;报告期内,公司存货周转率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均值,存货周转情况良好;2020年末、2021年末及2023年6月末,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情况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均值基本一致,2022年末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比例高于同行业均值,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合理、充分。
三、跨境运输成本对报告期内毛利率的影响,与同行业公司是否可比,本次募投项目相关测算结果是否已考虑运输成本情况;说明贸易摩擦对公司经营的影响,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一)跨境运输成本对报告期内毛利率的影响,与同行业公司是否可比,本次募投项目相关测算结果是否已考虑运输成本情况
1、跨境运输成本对报告期内毛利率的影响,与同行业公司是否可比
报告期内,公司跨境运输成本金额及其对毛利率的影响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3年1-6月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跨境运输成本 | 29,693.26 | 61,141.00 | 82,170.80 | 39,658.51 |
跨境运输成本/境外营业收入 | 4.42% | 4.49% | 6.78% | 4.31% |
注:上述跨境运输成本包含关税。
由上表可见,报告期内,公司跨境运输成本对毛利率的影响分别为4.31%、6.78%、
4.49%和4.42%,呈现先上升、后下降的趋势,主要原因系2021年以来受宏观因素影响,国际货运物流运力紧张,跨境物流运输价格有所上涨,对公司境外收入的毛利率影响有所增加;2022年下半年以来,宏观环境有所改善,国际货运物流的供求关系发生变化,国际海运供给增加,跨境物流运输价格回落,因此对公司境外收入的毛利率影响有所减少。
同行业可比公司的跨境运输成本及对境外收入毛利率的影响与公司比较如下:
单位:万元
同行业可比公司 | 项目 | 2023年1-6月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睿联技术 | 国际物流运输费 | 未披露 | 10,135.99 | 7,179.95 | 4,485.64 |
2-16
同行业可比公司 | 项目 | 2023年1-6月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境外销售收入 | 未披露 | 164,526.98 | 136,072.95 | 95,606.71 | |
国际物流运输费/境外销售收入 | 未披露 | 6.16% | 5.28% | 4.69% | |
公司 | 跨境运输成本/境外营业收入 | 4.42% | 4.49% | 6.78% | 4.31% |
注1:上表中同行业可比公司数据来源于其对外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公开披露文件;注2:公司同行业可比公司中,绿联科技、华宝新能、科沃斯未对外披露其跨境物流运输成本,故未在上表中统计。
由上表可见,报告期内,公司跨境物流成本对毛利率的影响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睿联技术相对接近,国际物流运输费占境外销售收入的比例均在4-7%之间,波动情况存在一定差异,主要原因是:
(1)睿联技术的主营业务产品为家用视频监控产品,而公司的主营业务产品为充电类、智能创新类和无线音频类产品,因此公司主营业务产品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主营业务产品的产品体积、产品重量存在差异,导致产品的平均跨境运输成本存在差异;
(2)2022年下半年尤其是第四季度以来,随着国际海运运力供给的恢复,跨境物流成本下降较快。根据上海航运交易所发布的中国出口集装箱运价指数(CCFI综合指数),2022年第四季度,CCFI综合指数均值为1,615点,较2022年上半年CCFI综合指数均值已下降超过50%,跨境物流运输价格在2022年第四季度已较2022年上半年大幅降低。公司2022年第四季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为33.10%,与睿联技术相比较高,因此2022年公司跨境物流成本对毛利率的影响下降幅度相对较大。
2、本次募投项目相关测算结果是否已考虑运输成本情况
本次募投项目中,涉及效益测算的项目包括便携及户用储能产品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和新一代智能硬件产品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其效益测算中成本构成具体如下:
(1)便携及户用储能产品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单位:万元
项目 | T+1年 | T+2年 | T+3年 | T+4年 | 稳定运营期 各年平均 |
营业成本 | - | - | 80,949.00 | 107,932.00 | 134,915.00 |
2-17
项目 | T+1年 | T+2年 | T+3年 | T+4年 | 稳定运营期 各年平均 |
采购成本 | - | - | 59,782.07 | 79,709.42 | 99,636.78 |
运输成本 | - | - | 21,166.93 | 28,222.58 | 35,278.22 |
(2)新一代智能硬件产品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单位:万元
项目 | T+1年 | T+2年 | T+3年 | T+4年 | 稳定运营期 各年平均 |
营业成本 | - | - | 154,334.98 | 196,920.51 | 257,224.97 |
采购成本 | - | - | 129,334.30 | 165,061.38 | 215,557.17 |
运输成本 | - | - | 25,000.68 | 31,859.13 | 41,667.81 |
由上表可见,本次募投项目中,涉及效益测算的项目已考虑运输成本。前述项目的运输成本系参考公司不同类别的募投项目产品对应历史运输成本,对产品成本构成进行估算得出,具备合理性。
(二)说明贸易摩擦对公司经营的影响,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境外销售主要来自于美国、欧洲、日本和中东等国家与地区。上述主要进口国或地区有关公司主要产品的进口政策如下:
进口国或地区 | 进口政策 |
美国 | 根据商务部发布的《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美国》(2022年版),美国主要依靠关税对进口产品和数量进行管理和调节。针对公司涉及的主要产品,美国政府原则上允许自由进口,但是自2018年6月以来,美国政府开始针对从中国进口的相关产品加征关税;除此之外,无其他具有重大不利影响的进口限制政策。 |
欧洲 | 根据商务部发布的《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欧盟》(2022年版),目前欧盟采取进口监控措施的产品包括来自第三国的部分钢铁产品、部分农产品、来自中国的纺织品和鞋类。欧洲多数国家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具有相对健全和稳定的进出口政策及法规,针对公司主要产品,原则上允许自由进口,不存在具有重大不利影响的进口限制政策。 |
日本 | 根据商务部发布的《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日本》(2022年版),日本有绝对禁止进口的商品,有实施配额制进口商品,有受关税配额制度规制的进口货物。日本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具有相对健全和稳定的进出口政策及法规。针对公司主要产品,原则上允许自由进口,不存在具有重大不利影响的进口限制政策。 |
中东地区 | 根据商务部发布的《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埃及》(2022年版)、《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阿联酋》(2021年版)、《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卡塔尔》(2021年版)等,中东地区多数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具有相对健全和稳定的进出口政策及法规。针对公司主要产品,原则上允许自由进口,不存在具有重大不利影响的进口限制政 |
2-18
进口国或地区 | 进口政策 |
策。 |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公司主要产品进口国和地区中,除美国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贸易环境以及对中国有关产品的贸易政策总体上保持稳定,并无具有重大不利影响的进口限制性政策。自2018年以来,美国已针对中国颁布多次关税措施,对原产于中国的部分商品加征关税,涉及航空航天、信息和通信技术、机器人、机械领域、化学品、纺织品、食品、服饰及手袋、电子产品、金属制品和汽配产品等行业。其中,公司主营业务产品中,充电类产品、智能创新类产品及无线音频类产品中的部分类别也属于美国加征关税清单所列的产品类别,最高加征关税税率为25%。
报告期内,公司来自美国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比约40%-50%,虽然受美国加征进口关税的影响,公司产品在美国的销售成本有所增加,但是公司持续凭借自身优秀的产品设计研发能力、深刻的用户需求洞察能力以及行业领先的品牌知名度与美誉度,在美国的主营业务收入及主营业务毛利均保持增长态势。报告期内,公司来自美国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472,930.95万元、596,572.44万元、666,702.12万元和304,918.82万元,主营业务毛利分别为185,995.29万元、211,322.01万元、269,331.01万元和129,101.38万元,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39.33%、35.42%、40.40%和42.34%,整体业绩呈现向好态势,贸易摩擦对公司盈利能力未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凭借着卓越的产品质量和精湛的产品设计,已在全球广大消费者中树立了良好的口碑,消费者认知度和忠诚度较高,竞争优势具有可持续性。并且公司目前已经建立了完善的销售渠道,报告期内业务范围涵盖欧洲、日本、中东等全球其他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提升全球其他地区的渠道覆盖面和稳定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贸易摩擦的相关风险。与此同时,中国作为全球消费电子产业链中的重要一环,拥有领先全球的完善供应链,在研发设计、原材料供应、生产制造等环节均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全球消费电子产品、尤其是各知名品牌的产品大部分在中国完成生产制造,因此在全球消费电子产业链格局不发生重大变化的前提下,公司在美国消费电子市场拥有的相对竞争格局和态势不会因加征关税而有重大改变。此外,公司已在募集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之“一、与发行人相关的风险”之“(一)经营风险”之“1、销售主要来自境外市场的风险”
2-19
及“2、贸易摩擦风险”中披露贸易摩擦对发行人经营情况影响的风险。
综上,受美国加征进口关税的影响,公司产品在美国的销售成本有所增加,但贸易摩擦未对公司经营及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四、结合中航信托理财产品还款能力说明欠款情况、最新还款进度及后续处置进展,说明该诉讼一审被驳回、二审主动撤诉的具体原因、是否达成和解协议,如是,请说明具体内容,当前资产减值是否合理、充分、是否会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一)关于中航651号信托产品延期兑付事项概况
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2021年6月21日,在前述股东大会授权内,公司通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认购了该银行代销的《中航信托·天启【2019】651号长沙中泛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中航651号信托产品”),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亿元,认购期限为356天,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持有期间为2021年6月21日至2022年6月12日,对应的业绩比较基准为5.5%。
2022年5月27日,公司收到中航651号信托产品的受托人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信托”或“受托人”)发送的《延期公告》,公告显示:“截至本公告日,借款人未按约定支付应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担保人亦未履行担保义务;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决定延长存续的信托单位受益权期限。为最大限度保障受益人权益,受托人已启动司法程序追索并同步采取了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受托人将严格按照信托法律、法规及信托文件的约定,以受益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积极推动信托计划财产变现。”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公司共计收到中航651号信托产品投资收益2,757,534.25元,剩余信托产品本金100,000,000.00元及利息未能如期兑付(以下简称“信托产品延期兑付事项”)。
(二)公司诉中航信托的一审情况
就上述信托产品延期兑付事项,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发行人于2022年7月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基于被告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用途使用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财产发生重大损失,请求判令:1、确认涉案《中航信托·天启【2019】651号长沙中泛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及其附属文件于起诉之日解除;2、判令被
2-20
告向原告返还投资本金100,000,00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以100,000,000元投资本金为基数,按年化5.5%的业绩比较基准支付合同期限内的预期投资收益6,202,777.78元(自购买之日2021年6月21日暂计至2022年7月31日);4、判令被告向原告以投资本金及预期投资收益合计106,202,777.78元为基数,向原告支付资金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经审理,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22)赣01民初443号),判决驳回发行人的诉讼请求。根据前述判决书,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已履行《信托合同》及其附属文件、《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的主要义务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及风险评估。信托计划未能按期终止并分配信托利益的原因系借款人未按约还本付息,并非被告造成。现信托计划根据信托财产变现情况自动延期,信托计划继续合法持有对长沙中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中泛”)的贷款债权及相应的担保债权。在信托计划尚未进行清算并分配的情况下,信托计划及原告均未发生实际经济损失,最终原告是否存在损失及具体损失金额也无法确定。综上所述,原告主张被告构成根本性违约,导致其不能实现信托合同目的的理由不能成立。因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公司诉中航信托的二审情况
因不服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上述一审判决,发行人于2023年2月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2022)赣01民初443号”判决,改判支持安克创新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或依法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上诉费由中航信托承担。
发行人于2023年5月5日收到了中航信托发送的中航651号信托产品第一次受益人大会通知及议案材料;根据议案文件,中航信托拟在政府部门支持下,联合相关金融机构开展盘活计划,初步拟定了资产盘活方案的基本框架和还款计划,即依据底层资产,通过盘活资产的销售回款间接实现651号信托计划项下的债权偿还(以下简称“资产盘活计划”)。发行人在收到上述资产盘活计划后进行了内部的审慎评估,包括实地考察了底层资产对应的项目地块等,考虑到诉讼程序长、诉讼判决后对应标的执行情况不具有确定性以及对于已抵押资产进行司法拍卖所面临的不确定性,资产盘活计划收益具有一定预期,且盘活地块将在政府的监督下进行开发销售,具有一定保障,其相较于公司目前正在进行中的诉讼事项对发行人的权益保障更有利。因此,发行人决定同意资产盘活计划的实施并于2023年5月22日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2023年5月
2-21
24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了(2023)赣民终242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发行人撤回上诉。中航651号信托产品第一次受益人大会于2023年5月19日召开并通过了相关议案,同意中航651号信托产品参与资产盘活计划。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除受益人大会决议外,发行人未与中航信托就信托产品延期兑付事项达成任何和解协议。
(四)中航651号信托产品的后续处置进展
资产盘活计划主要以中航651号信托产品对长沙中泛享有的债权(以下简称“标的债权”)认购浙商汇金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金信托”)拟设立的服务信托开展资产盘活,即由浙金信托设立服务信托(用于盘活资产)与长沙中泛、政府平台公司合资设立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长沙中泛将其名下的若干土地使用权注入项目公司,后续由项目公司以长沙中泛注资地块中住宅土地(以下简称“盘活地块”)的可用销售回款向服务信托支付应付款项(包括标的债权),且销售回款将统一进入市防控账户;同时约定了拟采取的相关担保措施。公司作为中航651号信托产品的受益人,将在中航651号信托产品基于认购的服务信托,通过盘活资产的销售回款间接实现标的债权偿还后,获得对应的分配收益。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根据发行人了解及中航信托信息披露文件等,上述资产盘活计划所涉的项目公司(为国资控股企业)已完成增资扩股的工商变更手续及相应股权质押,目前正在将盘活地块陆续注入项目公司,资产盘活计划尚在有序推进中。
(五)当前资产减值是否合理、充分、是否会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信托产品的业务模式和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公司持有的中航651号信托产品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通过报表科目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及时反映当期投资亏损情况。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依据折现现金流量的方法对该信托产品于报告期末的公允价值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主要基于项目公司以盘活地块的可用销售回款的现金流量现值。
公司依据本次受益人大会决议通过的资产盘活计划更新了折现现金流量估值模型,折现现金流量测算的主要参数如下:
2-22
1、房地产项目可售时点:结合项目盘活计划、实地调研情况,预估项目可售时点;
2、楼盘销售周期:由于地块位于长沙雨花区,因此采用雨花区楼盘平均去化周期作为标的地块楼盘销售周期的估计;
3、销售回款的估计:销售回款=可售住宅面积×销售单价;
4、折现系数:结合房地产同行业公司的平均报酬率谨慎确定;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对中航651号信托产品累计确认了4,492.02万元公允价值变动损失,确认的公允价值变动损失占账面原值比例为44.92%。根据公开披露信息,九阳股份于2021年6月21日购买中航信托·天启651号长沙中泛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45,000,000.00元。截至2023年6月30日,九阳股份预计兑付计划折现后确认期末该信托计划公允价值为26,031,532.02元,将公允价值与剩余投资额之差累计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失18,968,467.98元,确认的公允价值变动损失占账面原值比例为
42.15%,公司对该事项的公允价值变动损失确认比例与九阳股份接近。
报告期内,公司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分别为100,863.73万元、117,364.00万元、139,263.61万元和99,187.36万元,资产负债率(合并)分别为21.75%、27.52%、31.46%和36.64%,公司各项偿债能力指标良好,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稳定,资产负债结构合理。公司认购的《中航信托·天启【2019】651号长沙中泛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本金为1亿元,截至2023年6月末,已累计计提4,492.02万元的公允价值变动损失,该产品延期兑付事项不会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公司对上述理财产品的公允价值变动损失计提合理、充分,该事项不会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23
五、发行人是否从事提供、参与或与客户共同运营网站、APP等互联网平台业务,是否属于《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规定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发行人行业竞争状况是否公平有序、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垄断协议、限制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不正当竞争情形,并对照国家反垄断相关规定,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情形以及是否履行申报义务,是否按照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开展业务,是否为客户提供个人数据存储及运营的相关服务,是否存在手机、存储个人数据、对相关数据挖掘及提供增值服务等情况,是否取得相应资质,是否合法合规
(一)发行人是否从事提供、参与或与客户共同运营网站、APP等互联网平台业务,是否属于《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规定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
根据《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反垄断指南》”)第二条,“(一)平台,本指南所称平台为互联网平台,是指通过网络信息技术,使相互依赖的双边或者多边主体在特定载体提供的规则下交互,以此共同创造价值的商业组织形态。(二)平台经营者,是指向自然人、法人及其他市场主体提供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交流等互联网平台服务的经营者。(三)平台内经营者,是指在互联网平台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的经营者。平台经营者在运营平台的同时,也可能直接通过平台提供商品。(四)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包括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其他参与平台经济的经营者。”
发行人主要从事自有品牌的智能硬件产品的研发、设计和销售。公司的销售模式包括线上和线下销售两种模式,其中线上销售(尤其是线上B2C平台销售)为公司传统的主要销售渠道。线上方面,在境外市场,公司主要通过亚马逊、日本乐天等第三方电商平台以及自有独立站(仅销售自有产品)进行销售;在境内市场,公司主要通过天猫、京东等平台进行产品销售。另外,发行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以及公司官网等方式完善品牌宣传与推广体系。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参与运营的主要境内外网站、APP、微信小程序、微信公众号及第三方电商平台情况如下:
1、境内自有网站及APP
2-24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和运营的主要境内网站、APP情况如下:
序号 | 运营主体 | 名称 | 类型 | 主要功能 |
1 | 发行人 | anker-in.com | 网站 | 公司官网,企业品牌宣传、产品推广宣传 |
2 | 发行人 | anker.com.cn | 网站 | Anker品牌宣传、产品推广宣传、产品销售的导流 |
3 | 发行人 | career.anker-in.com | 网站 | 雇主品牌宣传、招聘 |
4 | 发行人 | Anker | APP | IoT产品控制 |
5 | 发行人 | soundcore | APP | IoT产品控制 |
6 | 发行人 | Nebula Connect | APP | IoT产品控制 |
7 | 发行人 | Eufylife | APP | IoT产品控制 |
8 | 发行人 | eufyClean | APP | IoT产品控制 |
9 | 发行人 | AnkerWork | APP | IoT产品控制 |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上述境内自有网站、APP均用于公司品牌宣传、自有产品宣传、产品销售导流及产品控制,不存在第三方商户,非作为第三方平台撮合商户及合作伙伴与其他下游相关方的交易平台,不存在相互依赖的双边或者多边主体在该等网站提供的规则下交互并以此共同创造价值的情形,不存在通过该等网站向市场主体提供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交流等互联网平台服务的情形,不涉及互联网平台经营,不属于《反垄断指南》中规定的“互联网平台”,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属于《反垄断指南》中规定的“平台经营者”。
2、境外自有网站及APP
为满足发行人的境外销售,发行人的境外子公司亦在各境外主要销售地(包括美国、日本、英国、德国、澳大利亚等)运营自有网站用于公司品牌宣传及自有产品销售。同时在境外运营APP用于IoT产品控制。该等自有网站、APP不存在第三方商户,非作为第三方平台撮合商户及合作伙伴与其他下游相关方的交易平台,不存在相互依赖的双边或者多边主体在该等网站提供的规则下交互并以此共同创造价值的情形,不存在通过该等网站向市场主体提供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交流等互联网平台服务的情形,不涉及互联网平台经营,不属于《反垄断指南》中规定的“互联网平台”,发行人及其境外子公司不属于《反垄断指南》中规定的“平台经营者”。
3、境内微信小程序及公众号
2-25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运营的主要境内微信小程序及公众号情况如下:
序号 | 运营主体 | 名称 | 类型 | 主要功能 |
1 | 发行人 | 安克创新 | 微信公众号 | 企业品牌宣传 |
2 | 发行人 | 安克创新招聘 | 微信公众号 | 雇主品牌宣传、招聘 |
3 | 发行人 | Anker安克 | 微信公众号 | 企业品牌宣传、产品推广宣传 |
4 | 发行人 | MACH马赫 | 微信公众号 | 企业品牌宣传、产品推广宣传 |
5 | 发行人 | soundcore声阔 | 微信公众号 | 企业品牌宣传、产品推广宣传 |
6 | 发行人 | Anker Go | 小程序 | 产品销售 |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上述微信小程序及公众号主要用于企业宣传、自有产品宣传、产品销售,未作为撮合商户及合作伙伴与其他下游相关方交易的第三方平台,不存在相互依赖的双边或者多边主体在特定载体提供的规则下交互,不存在通过该等小程序、公众号向其他市场主体提供经营场所或撮合交易、信息交流等情形,不涉及互联网平台经营,不属于《反垄断指南》中规定的“平台经营者”。同时,发行人通过入驻微信公众号、小程序,借助该等平台与消费者实现信息交互与宣传及自身商品销售的,属于《反垄断指南》中规定的“平台内经营者”。
4、第三方电商平台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要通过亚马逊、日本乐天及天猫等第三方电商平台销售其产品,发行人通过上述第三方电商平台销售商品,属于《反垄断指南》中规定的“平台内经营者”,但发行人未从事该等第三方平台本身的运营和管理,不属于《反垄断指南》中规定的“平台经营者”。
综上所述,发行人不属于《反垄断指南》规定的“平台经营者”。同时,发行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第三方电商平台从事企业宣传、自有产品宣传、产品销售等业务,系作为“平台内经营者”在第三方运营的平台上从事经营活动,属于“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
(二)发行人行业竞争状况是否公平有序、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垄断协议、限制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不正当竞争情形
公司主要从事自有品牌的智能硬件产品的研发、设计和销售。在消费电子行业中,各市场参与者对产品设计、技术以及微创新领域的突破竞争日益激烈,其对前沿尖端技
2-26
术的掌握亦一定程度提高了行业准入门槛,形成一定的竞争壁垒。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发行人参与行业竞争总体公平有序、合法合规。基于下述,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垄断协议、限制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不正当竞争情形。
1、发行人不存在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主要客户、供应商签署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的情形,亦不存在其他协同行为的约定;
2、根据Statista的数据显示,2022年全球消费电子市场规模达到9,870亿美元;发行人2022年度的经审计营业收入为142.51亿元人民币,市场占有率未达到《反垄断法》规定的市场支配地位占比,发行人在所处的行业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3、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被反垄断机构认定或者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
4、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达成或实施垄断协议、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或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而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任何其他政府部门调查、处罚等情形。
(三)对照国家反垄断相关规定,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情形以及是否履行申报义务
1、“经营者集中”的定义和申报标准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集中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根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2、发行人不存在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情形,无需履行申报义务
2-27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与其他经营者合并的情形,亦不存在通过合并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情形。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均为新设,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通过增资或受让股权的方式新增了若干参股公司的对外投资权益,发行人该等新增对外投资均不构成“通过取得股权或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的情形”,亦未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所规定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无需履行申报义务,理由如下: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均非该等参股公司的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除方便电、Shulex Ltd外,发行人对于该等参股公司的持股比例均低于10%;
(2)除方便电、Shulex Ltd、Cell Robotics INC.、JOYIN HOLDING LIMITED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享有对该等参股公司的董事委派权,对该等参股公司的日常决策不存在重大影响;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对Shulex Ltd、Cell Robotics INC.、JOYIN HOLDINGLIMITED享有的董事委派权,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仅享有一名董事委派权,且该等董事均未单独享有针对参股公司重要经营事项的一票否决权,亦不存在发行人取得参股公司控制权或能够对参股公司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情形;
(3)发行人于2020年投资方便电并取得方便电33.33%的股权,发行人及方便电在投资前一会计年度的境内营业额均未达到人民币4亿元;
(4)发行人于2022年投资Shulex Ltd并取得Shulex Ltd 31%的股权,Shulex Ltd及其原股东在投资前一会计年度的境内营业额均未达到人民币4亿元。
基于上述,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外投资不存在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规定的申报标准而未申报的情形。
(四)发行人按照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开展业务
1、发行人的境内经营
发行人主要从事自有品牌的智能硬件产品的研发、设计和销售。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发行人所处行业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之“计算机外围设备制造(C3913)”。该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为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信部”)。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均持有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可以在其登
2-28
记的经营范围内于境内开展主营业务。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已按照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和业务需要,取得了与经营活动相关的资质,具体如下:
序号 | 主体 | 资质名称 | 海关注册编码 | 授予单位 | 有效期 |
1 | 发行人 | 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回执 | 4301364656 | 星沙海关 | 长期 |
2 | 安克电子 | 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回执 | 4301366842 | 星沙海关 | 长期 |
3 | 海翼智新 | 报关单位备案证明 | 4403161B59 | 福强海关 | 长期 |
4 | 深圳海翼翱翔科技有限公司 | 报关单位备案证明 | 4403160NFP | 福强海关 | 长期 |
5 | 安克智造 | 报关单位备案证明 | 4403962FUG | 福中海关 | 长期 |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已就主要销售产品取得了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核发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认证其目前在境内销售的产品符合相应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以及工信部核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核准其目前在境内销售的相关属于无线电发射设备的产品符合无线电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不存在被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予以重大处罚的情形。
2、发行人的境外经营
公司重要境外子公司均已取得其注册地政府机关所要求的且对于该公司经营其业务所必需的、所有必要的政府批准,不存在被政府部门予以重大处罚的情形。
(五)是否为客户提供个人数据存储及运营的相关服务,是否存在手机、存储个人数据、对相关数据挖掘及提供增值服务等情况,是否取得相应资质,是否合法合规
1、是否为客户提供个人数据存储及运营的相关服务,是否存在收集、存储个人数据、对相关数据挖掘及提供增值服务等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向个人提供数据存储及运营的相关服务,发行人收集、存储用户个人数据仅限于商品销售或售后服务之目的,不存在对相关数据挖掘并有偿或无偿提供增值服务及销售的情况。报告期内,发行人获取用户相关个人信息等用户数据的主要来源及获取途径如下:
(1)亚马逊的线上销售模式:FBA模式下,由亚马逊平台负责仓储、物流、发货等流程,因此,除订单注明的收货地址及经亚马逊平台加密后的用户虚拟邮箱信息外,
2-29
发行人通常无法直接获取其他个人用户信息;
(2)亚马逊以外的线上销售模式:基于业务开展需求,在征得个人用户授权同意下,可获取个人用户收货地址、电子邮箱等相关订单信息;
(3)线下销售模式:发行人的线下销售客户主要为企业客户(如沃尔玛、百思买、境外贸易商等),发行将产品销售给上述客户后,再由其将产品销售给终端消费者,发行人基于业务开展需求并根据与企业客户签署的商务合同取得企业客户收货人等相关订单信息。在该等销售模式下,发行人通常无法直接获取终端消费客户的个人信息;
(4)售后服务:为产品售后服务目的,发行人在部分自有APP、小程序中存在收集、存储客户个人数据的情形,根据用户服务协议、隐私政策,发行人收集的个人用户数据已取得了用户授权许可。发行人已在用户协议、隐私政策中明确了信息收集、存储的授权要求、保护措施和责任承担方式。
此外,发行人目前销售的部分智能安防类产品自带存储用户个人数据的功能,但上述数据的存储和使用均为用户独立完成,发行人并不参与相关个人数据存储及运营,亦不提供个人数据存储及运营的服务。
此外,发行人已制定《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范》《信息系统访问控制管理规范》《数据安全管理规范》等相关内控制度,建立了完善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确保个人信息、数据安全。
基于上述,发行人获取用户信息均基于正常开展业务需要,用于产品销售及售后服务,不存在为客户提供个人数据存储及运营的相关服务,不存在对相关数据进行挖掘并提供增值服务等情况。
2、是否取得相应资质,是否合法合规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境内自有网站均已履行ICP备案手续。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运营的境内网站、APP、微信公众号及小程序、第三方电商平台店铺主要系用于企业宣传及推广、产品销售、产品控制等,不属于《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中“增值电信业务”的范围,无需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如本回复报告之“问题1”之“五、发行人是否从事提供、参与或与客户共同运营网站、APP等互联网平台业务,是否属于《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
2-30
垄断指南》规定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发行人行业竞争状况是否公平有序、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垄断协议、限制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不正当竞争情形,并对照国家反垄断相关规定,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情形以及是否履行申报义务,是否按照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开展业务,是否为客户提供个人数据存储及运营的相关服务,是否存在手机、存储个人数据、对相关数据挖掘及提供增值服务等情况,是否取得相应资质,是否合法合规”之“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业务经营情况的境内经营”所述,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均已根据各注册地法律要求取得经营业务必须的业务资质许可。长沙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已于2023年7月19日出具《证明》,证明发行人报告期内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信息传播、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暂未发现存在违反互联网信息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形,长沙市网信部门未对其进行过行政处罚。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法违规收集、存储个人信息受到处罚的情况。基于上述,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取得经营业务必须的业务资质许可,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法违规收集、存储个人信息受到处罚的情况。
六、广州市拿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的职业培训内容,是否开展学科类教育业务,经营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教育产业政策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参股公司是否开展教育业务,是否涉及《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相关内容,业务开展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后续业务开展的规划安排
(一)广州市拿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的职业培训内容,是否开展学科类教育业务,经营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教育产业政策规定
广州市拿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拿火”)为发行人参股公司LAVAGROUP INCORPORATED(持股比例为5.00%)通过协议控制以VIE结构持有的主要境内运营子公司。
广州拿火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教育咨询服务;商品信息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中乐器制造;西乐器制造;电子乐器制造;其他乐器及零件制造;乐器批
2-31
发;乐器零售;乐器维修、调试;机织服装制造;针织或钩针编织服装制造;皮革服装制造;毛皮服装加工;服装批发;服装辅料批发;服装零售;服装辅料零售;服装和鞋帽出租服务”,其中含“教育咨询服务”。
广州拿火的全资子公司广州市拿火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拿火教育科技”)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教育教学检测和评价活动;从事语言能力、艺术、体育、科技等培训的营利性民办培训服务机构(除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的学科类、语言类文化教育培训);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咨询策划服务;乐器批发;教学用模型及教具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电子产品销售;软件销售;软件开发;数字文化创意软件开发;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网络文化经营”,其中含教育培训相关业务描述。
广州拿火自设立至今主要从事智能乐器(目前主要产品为吉他)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同时,作为销售乐器的配套服务,广州拿火亦通过与其他第三方线上乐器教学平台(Finger)合作的方式向乐器购买用户提供免费的乐器培训视频等。广州拿火自设立至今未从事任何职业培训,亦不存在开展学科类教育业务的情形;其子公司拿火教育科技自设立至今,尚未开展实际业务经营,不存在从事违反《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相关业务。此外,除乐器相关培训的配套服务外,广州拿火及其子公司亦无从事职业培训或开展学科类教育业务的任何规划安排,并计划尽快完成广州拿火及拿火教育科技的经营范围中删除 “教育”相关表述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广州拿火不存在违反《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等学科类教育、教育产业政策相关规则的行为或因此被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参股公司是否开展教育业务,是否涉及《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相关内容,业务开展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后续业务开展的规划安排
1、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相关情况
2-32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企业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均不包含教育相关业务。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主营业务为自有品牌的智能硬件产品的研发、设计和销售,均未开展教育业务,未从事任何学科类教育培训业务,不存在违反《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等相关政策要求的情况。
2、发行人的参股企业相关情况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参股企业的主营业务情况如下:
序号 | 参股企业名称 | 主营业务 | 是否涉及开展教育业务 |
1 | 华曦达(证券代码:430755) | 智能终端产品及系统平台的研发及销售 | 否 |
2 | 美芯晟(股票代码:688458) | 高性能模拟及数模混合芯片的研发和销售 | 否 |
3 | 上海飞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手游手柄、游戏蓝牙耳机、手机散热器等产品的研发和销售 | 否 |
4 | 广州蓝深科技有限公司 | 乐器、音频类产品销售 | 否 |
5 | 致欧科技(股票代码:301376) | 自有品牌家居产品的研发、设计和销售 | 否 |
6 | 创络(上海)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 一家数据技术和AI公司,致力于差异化地为中大型B2C企业提供AI驱动的客户数据技术解决方案 | 否 |
7 | 江西赣锋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消费类电池、固态电池、储能系统、动力锂电池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 否 |
8 | 湖南立方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锂/钠离子电池的研发、生产、销售 | 否 |
9 | 深圳波赛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销售渔具类产品 | 否 |
10 | 北京零零无限科技有限公司 | 人工智能的研发、应用,无人机的研发、生产、销售,无人机相关技术的研发及技术服务业务 | 否 |
11 | 珠海智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电源管理芯片的研发、设计和销售 | 否 |
12 | 南芯科技(股票代码:688484) | 模拟与嵌入式芯片的研发、设计和销售 | 否 |
13 | 深圳市智岩科技有限公司 | 智能灯具、小家电等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 否 |
14 | 华源智信半导体(深圳)有限公司 | 从事ACDC数字控制芯片、PMIC电源管理芯片等各类消费电子芯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 否 |
15 | 重庆物奇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短距通信芯片设计,提供SoC芯片和软件解决方案 | 否 |
16 | 海翼电商 | 电商代运营业务 | 否 |
17 | 方便电 | 共享充电宝等业务的运营 | 否 |
18 | 深圳迈塔兰斯科技有限公司 | 超透镜产品设计、制造及其应用系统开发 | 否 |
19 | 深圳每食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注销中 | 否 |
2-33
序号 | 参股企业名称 | 主营业务 | 是否涉及开展教育业务 |
20 | 深圳市倍思奇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 家庭影音设备、人体工学办公设备、家具等家居类产品的研发及销售 | 否 |
21 | 杭州和谐超越三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 否 |
22 | 深圳天顶星智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为企业和用户提供软硬件一体化存储解决方案 | 否 |
23 | Shulex Ltd. | 主营面向跨境电商行业的SaaS产品,以实现对全网品类的洞察分析功能 | 否 |
24 | JOYIN HOLDING LIMITED | 节日用品、玩具等产品的销售 | 否 |
25 | Etop Group Limited | 提供品牌管理解决方案 | 否 |
26 | LAVA GROUP INCORPORATED | 智能乐器的研发、生产及销售 | 否 |
27 | Cell Robotics INC. | 消费级机器人产品的研发及销售 | 否 |
28 | Navitas Semiconductor Corporation (股票代码:NVTS) | 氮化镓功率芯片的设计、研发和销售 | 否 |
基于上述所列发行人参股企业的主营业务情况,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参股公司未开展教育业务,未从事任何学科类教育培训业务,不存在违反《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等相关政策要求的情况。
七、请结合相关未决诉讼的最新进展情况以及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等,说明公司预计负债等计提是否充分谨慎;详细说明报告期内所涉行政处罚的具体事由、处罚情况、整改情况及整改措施的有效性,是否构成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一)相关未决诉讼的最新进展情况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等应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报告期末,公司的境外子公司存在以下尚未了结的推定集体诉讼及其他主要诉讼,具体进展如下:
1、Sloan诉讼
2022年12月20日,美国居民Trevor Sloan(作为原告,并意愿代表其他适格原告)于美国伊利诺伊州北区东部地区法院提起推定集体诉讼,并于2023年4月6日提交了修正后的诉状,增加了其他原告并合并了其他同类案件。原告购买了被告(包括Anker
2-34
HK、Fantasia USA和PML US)销售的摄像头产品(“eufy” branded Camera Products),诉称被告关于其摄像头产品的安全性和隐私特性的声明不准确,因此以被告存在虚假、误导性宣传为由起诉被告,请求判令被告停止非法行为、赔偿损失等(以下简称“Sloan诉讼”)。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Sloan诉讼仍在初级审理阶段(原告尚未向法院申请批准该诉讼作为集体诉讼)。公司已于2023年6月向法院提交驳回起诉动议,并于2023年7月针对原告反对驳回起诉动议提交了答辩状。根据公司聘请的境外律师出具的意见,其认为,该诉讼被认定为集体诉讼的可能性较小,原告的诉求缺乏索赔的充分依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应被驳回。且如该诉讼未获法院批准为集体诉讼案件,则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对于该诉讼案件承担责任的可能性较小。即使该诉讼案件被法院批准为集体诉讼案件,该案件进入审判的可能性较小,该等赔偿金额不会对被告的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该诉讼不会对公司或被告的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Fundamental专利诉讼
2021年3月5日,Fundamental Innovation Systems International LLC(作为原告)以公司相关充电类产品侵犯其拥有的专利号为No.7,239,111、No.8,624,550、No.7,453,233和No.6,936,936的专利为由向美国特拉华州地区法院起诉Anker HK和Fantasia USA,请求判令赔偿损失等(以下简称“Fundamental专利诉讼”)。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Fundamental专利诉讼尚在审理过程中。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Fundamental专利诉讼的涉诉原告专利均已到期,对公司涉诉产品的销售不存在重大影响;且公司正在与对方协商和解事宜,即使败诉,赔偿金额较小,该等诉讼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公司预计负债的计提情况
1、预计负债的确认原则
公司结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实际经营情况,制定预计负债确认原则,具体如下:
如果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是本公司承担的现时义务,且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本公司,以及有关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则本公司会确认预计负债。
2-35
预计负债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对于货币时间价值影响重大的,预计负债以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折现后的金额确定。在确定最佳估计数时,本公司综合考虑了与或有事项有关的风险、不确定性和货币时间价值等因素。所需支出存在一个连续范围,且该范围内各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相同的,最佳估计数按照该范围内的中间值确定;在其他情况下,最佳估计数分别下列情况处理;-或有事项涉及单个项目的,按照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或有事项涉及多个项目的,按照各种可能结果及相关概率计算确定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并按照当前最佳估计数对该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2、公司未决诉讼相关的预计负债计提情况
2023年6月末,公司根据上述预计负债的确认原则,基于诉讼结果的可能性和最佳估计,对未决诉讼相关的预计负债进行计提,计提金额合计为3,381.19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诉讼 | 预计负债计提情况 |
1 | Fundamental专利诉讼 | 基于谨慎性,计提预计负债合计3,381.19万元 |
2 | POWERMAT专利诉讼 | |
3 | ThroughTEK专利诉讼 |
注:鉴于公司正在就上述专利诉讼与相对方协商和解事宜或已达成和解意向,为避免披露单项预计负债对公司推进与相关方和解进程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上表暂不单独列示各个未决诉讼案件对应的预计负债金额。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Fundamental专利诉讼仍在审理中,原告未主张具体的诉讼金额,其涉诉原告专利均已到期,对公司涉诉产品的销售不存在重大影响;且公司正在与对方协商和解事宜,该等诉讼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结合历史经验估算专利相关的赔偿/和解金额确认预计负债,具有合理性。
2023年6月5日,POWERMAT TECHNOLOGIES, LTD.(作为原告)以专利侵权为由诉讼请求为判决Anker HK专利侵权及赔偿(简称“POWERMAT专利诉讼”)。根据POWERMAT专利诉讼的诉讼文件,该诉讼的原告未主张具体的诉讼金额,双方对事实认定存在争议。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POWERMAT专利诉讼尚在审理中,预计该等
2-36
诉讼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结合历史经验估算专利相关的赔偿/和解金额确认预计负债,具有合理性。
2023年4月4日,ThroughTEK Co., Ltd.(作为原告)以专利侵权为由诉讼请求为判决Anker HK、Fantasia USA、PML US专利侵权及赔偿(简称“ThroughTEK专利诉讼”),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该案已和解结案,实际和解金额小于公司于2023年6月末对该诉讼计提的预计负债金额,该诉讼相关的预计负债计提具有合理性。
此外,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Sloan诉讼仍在初级审理阶段,根据公司聘请的境外律师出具的意见,Sloan诉讼被认定为集体诉讼的可能性较小,原告的诉求缺乏索赔的充分依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应被驳回。且如该诉讼未获法院批准为集体诉讼案件,则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对于该诉讼案件承担责任的可能性较小,不存在需要承担赔偿的现时义务,且针对该项诉讼是否需要赔偿及赔偿金额亦不存在可靠计量的依据,不满足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即使该诉讼案件被法院批准为集体诉讼案件,该案件进入审判的可能性较小,该等赔偿金额不会对被告的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该诉讼不会对公司或被告的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因此,公司未确认预计负债符合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具有合理性。
综上,Fundamental专利诉讼、POWERMAT专利诉讼、Sloan诉讼仍在审理过程中,ThroughTEK专利诉讼已和解结案;公司已根据未决诉讼进展情况,基于谨慎性计提相应的预计负债,报告期末,公司未决诉讼预计负债计提充分、谨慎。
(三)详细说明报告期内所涉行政处罚的具体事由、处罚情况、整改情况及整改措施的有效性,是否构成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受到的1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情况及其整改情况如下:
序号 | 被处罚主体 | 处罚部门 | 处罚事由 | 处罚措施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整改情况 |
1 | 海翼智新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 | 销售标注错误产品执行标准号产品 | 停止销售未标识产品执行标准的A3939蓝牙耳机,没收违法所得21,287.45元,并罚款53,367.23元 | 深市监南处罚〔2023〕西丽2号 | 已足额缴纳罚款,并完成了相应整改,包括切换A3939蓝牙耳机标识的产品执行标准 |
2 | 发行人 | 长沙市市场监督管 | 发布违法广告、价 | 停止发布违法广告、予以警告并罚 | 长市监处罚〔2023〕 | 已足额缴纳罚款,并完成了相应整 |
2-37
1、就上述第1项行政处罚,海翼智新上述行为不属于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1)根据当时适用的《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正)》第五十八条,未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标明产品执行标准号的,由主管部门责令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海翼智新所受到的处罚不属于上述条例明确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处罚范围。
(2)经中介机构于2023年7月25日访谈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西丽监管所的工作人员,其确认,海翼智新的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其受到的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3)海翼智新已停止违法行为,按要求足额缴付罚款,并已切换A3939蓝牙耳机标识的产品执行标准。
2、就上述第2项行政处罚,发行人上述行为不属于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1)就发行人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该等行为属于《长沙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中的轻微违法行为,根据相关规定,责令发行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不予行政处罚。
(2)就发行人价格欺诈的行为,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基于发行人进行检查后及时改正,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
(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本规定中以违法所得计算罚款数额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对发行人予以警告及罚款18,000元。
(3)发行人于2023年7月5日向长沙市市场监督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作出《关于我公司被行政处罚情况的报告》,就上述违法行为,发行人已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缴纳罚款,未造成严重后果,目前该案件已结束。长沙市市场监督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就前述情况予以确认。
理局 | 格欺诈 | 款18,000元 | Q84号 | 改,包括停止发布违法广告 |
2-38
(4)发行人已按要求足额缴付罚款,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同时进行自查并完成全面整改,包括优化公司流程、加强相关?员学习培训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3、根据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公司的说明,发行人的境外子公司报告期内受到的罚款1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均不会对发行人相关子公司的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且相关子公司均已及时缴纳罚款及完成整改。
八、发行人对于上述风险的补充披露
公司已在募集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之“一、与发行人相关的风险”之“(三)财务风险”之“3、存货跌价风险”中披露存货跌价相关风险。公司已在募集说明书中“第三节 风险因素”之“一、与发行人相关的风险”之“(一)经营风险”中披露了“1、销售主要来自境外市场的风险”,并补充披露了“2、贸易摩擦风险”,具体如下:
“1、销售主要来自境外市场的风险
公司境外业务覆盖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并设有多家境外子公司。报告期内,公司境外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分别为98.52%、96.80%、96.40%以及96.18%,占比较高,为公司营业收入的主要来源。因此,公司将面临更多境外经营环境变化相关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所在国家及地区的政治局势、外交政策变化带来的风险;业务所在国家及地区的法律政策、社会价值文化差异、经济下行带来的风险;业务所在国家及地区电子产品准入标准发生重大调整或变化,而公司无法及时调整和适应并取得相关准入资格所带来的风险。
2、贸易摩擦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来自北美地区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分别为53.74%、50.49%、50.79%和46.80%。美国作为全球主要经济体、主要消费市场和世界产业链重要环节所在地,其近年来采取的出口限制、关税壁垒等保护性贸易政策,对全球多个行业造成较大的不利影响。自2018年以来,美国已针对中国颁布多次关税措施,对原产于中国的部分商品加征关税,涉及航空航天、信息和通信技术、机器人行业、机械领域、化学品、纺织品、食品、服饰及手袋、电子产品、金属制品和汽配产品等行业。其中,发行人主营业务产品中,充电类产品、智能创新类产品及无线音频类产品中的部分类别也属于美国加
2-39
征关税清单所列的产品类别,最高加征关税税率为25%。在全球消费电子领域,美国拥有较大的市场规模、前沿的产品技术以及优秀的人才团队,在产业链上游技术市场及下游消费市场中均拥有较强的定价权、话语权。因此,若美国进一步加大对消费电子产品进口的限制措施,则可能影响全球消费电子产业链的稳定性,从而对发行人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公司已在募集说明书中“第三节 风险因素”之“一、与发行人相关的风险”之“(三)财务风险”之“5、债权损失风险”中披露中航信托资产减值相关风险。
2-40
九、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针对问题(1)事项,我们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与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发行人线上销售模式的具体流程和内部控制程序;
2、获取并查阅发行人与主要电商平台签署的合同,并对发行人主要电商平台进行走访,了解公司与电商平台的合作模式、交易情况、信用政策等内容;
3、获取并查阅发行人的收入成本明细,分析报告期内区分不同线上销售模式的收入、毛利率的变动情况;获取并查阅发行人应收账款明细表,了解报告期各期末不同线上销售模式下的应收账款及期后回款情况。
针对问题(2)事项,我们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访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了解公司的消费电子行业特征、销售模式与供货周期等;
2、获取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明细表,对比其变动分析余额规律性,结合销售情况与行业特征等分析存货余额占比较高的合理性;
3、获取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的库龄明细表,结合产品的采购情况和市场销售情况等,分析不同库龄存货分布的原因及其合理性;
4、获取报告期各期末存货跌价准备计算表,检查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按照相关会计政策执行,并分析其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合理;
5、查阅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存货跌价计提政策和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情况,与公司相关内容进行对比分析。
针对问题(3)事项,我们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获取并查阅发行人的成本统计表,分析跨境运输成本的变动情况、跨境运输成本对发行人毛利率的影响情况;
2、查阅同行业可比公司披露的公开资料,对比分析发行人跨境运输成本与同行业
2-41
可比公司跨境运输成本的具体情况;
3、了解发行人外销收入区域分布情况,分析主要出口国贸易摩擦对发行人该国家销售的影响;搜索公开资料,了解发行人境外销售涉及国家或地区对华贸易政策、中美贸易摩擦及最新进展等情况;访谈发行人财务部负责人,了解发行人境外销售涉及国家或地区对公司产品是否有限制性贸易政策,了解公司出口产品关税情况;
4、获取并查阅发行人相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了解相关项目的经济效益分析中关于运输成本的情况;
5、征询并了解保荐机构针对此事项的核查情况及结论。
针对问题(4)事项,我们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议案;
2、查阅中航信托·天启【2019】651号长沙中泛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延期公告;
3、查阅公司起诉中航信托一审民事判决书、二审民事裁定书、撤诉申请书等诉讼相关文件,查阅公司关于公司起诉中航信托相关公告文件、公司报告期内定期报告,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了解诉讼相关情况;
4、查阅中航信托·天启【2019】651号长沙中泛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一次受益人大会决议、议案、通知、临时信息披露文件等;
5、实地走访楼盘地块,访谈中航信托、楼盘销售人员,了解楼盘建设进度和预计开盘时点;
6、获取并复核中航信托公允价值评估计算底稿,了解和评估其主要方法、假设、主要参数和数据的合理性可靠性;
7、取得发行人相关书面说明。
针对问题(5)事项,我们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获取并查看了发行人律师对于《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等相关规定的查询记录;
2-42
2、查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与运营的境内外网站、APP、微信小程序、微信公众号及第三方电商平台;
3、查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政府部门网站,查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获取发行人律师对公司及子公司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相关调查、处罚的核查记录,查阅及了解其核查情况及结论;
4、查阅发行人参股企业清单、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交易文件等资料;
5、查阅公司及子公司取得的业务资质、备案文件;
6、查询工信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网站,获取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是否存在被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予以重大处罚的情形的核查记录,查阅及了解其核查情况及结论;
7、查阅长沙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出具的《证明》,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网站信息,获取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是否涉及因违法违规收集、存储个人信息受到处罚的情况的核查记录,查阅及了解其核查情况及结论;
8、访谈发行人并取得发行人相关书面说明。
针对问题(6)事项,我们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投资广州拿火的投资文件、广州拿火营业执照等;
2、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信用中国、行政处罚文书网等网站,获取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及子公司、参股公司业务范围、是否受到相关处罚等的核查记录,查阅及了解其核查情况及结论;
3、了解《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相关规定;
4、查阅发行人及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发行人入股参股公司的交易文件;
5、查阅广州拿火出具的书面说明、访谈发行人并取得发行人出具的相关书面说明。
针对问题(7)事项,我们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获取并查阅公司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与仲裁案件的相关法律文书,并获取了公司
2-43
诉讼以及仲裁情况的说明,了解未决诉讼、仲裁、未决诉讼预计负债计提过程等事项;
2、获取并查阅公司报告期内营业外支出明细、公司及子公司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的处罚决定书、罚款缴纳凭证等文件;
3、获取发行人律师对公司报告期内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情况的核查记录,查阅及了解其核查情况及结论;
4、查阅发行人向长沙市市场监督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作出的《关于我公司被行政处罚情况的报告》;
5、访谈发行人并取得发行人出具的相关书面说明。
(二)核查意见
针对问题(1)事项: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线上销售的模式主要包括线上B2C模式和电商平台入仓模式,均属于线上直销;线上B2C模式和电商平台入仓模式的毛利率存在差异,主要原因系:线上B2C模式下,公司主要通过第三方电商平台或独立站将产品销售给终端消费者;而电商平台入仓模式下电商平台负责自行面对终端消费者进行销售,公司后续无需支付平台佣金或投入大量销售费用,因此公司与电商平台平均销售单价相比线上B2C模式较低;线上B2C模式和电商平台入仓模式的信用政策存在差异,主要系公司与各电商平台综合考虑行业惯例、历史合作情况、交易规模等因素确定信用政策。我们认为上述差异情况及原因具备合理性。
针对问题(2)事项: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余额较高的情况符合行业惯例,其主要原因系:为满足全球消费电子细分领域市场的客户需求以及终端客户对于产品配送的时效性要求,报告期内,公司保持了相对较高的库存商品的储备规模并加大了库存商品覆盖的消费电子产品细分领域;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政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显著差异,符合行业惯例;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库龄结构良好,整体存货周转速度较快、存货基本在其生命周期以内,滞销风险较小;报告期内,公司存货周转率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均值,存货周转情况良好;2020年末、2021年末及2023年6月末,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情况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均值基本一致,2022年末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比例高于同行业
2-44
均值,基于上述我们了解的情况,我们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合理、充分。针对问题(3)事项,我们认为:
报告期内,公司跨境运输成本对报告期内毛利率的影响分别为4.31%、6.78%、4.49%和4.42%,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睿联技术较为接近;本次募投项目相关测算结果已考虑运输成本情况;受美国加征进口关税的影响,公司产品在美国的销售成本有所增加,但贸易摩擦未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经营及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针对问题(4)事项: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公司共收到中航651号信托产品投资收益2,757,534.25元,剩余信托产品本金100,000,000.00元及利息未能如期兑付;中航信托拟在政府部门支持下,联合相关金融机构开展盘活计划,依据底层资产,通过盘活资产的销售回款间接实现651号信托计划项下的债权偿还,资产盘活计划所涉的项目公司(为国资控股企业)已完成增资扩股的工商变更手续及相应股权质押,目前正在将盘活地块陆续注入项目公司,资产盘活计划尚在有序推进中;公司诉中航信托案件一审被驳回系因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已履行《信托合同》及其附属文件、《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的主要义务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及风险评估,信托计划未能按期终止并分配信托利益的原因系借款人未按约还本付息,并非被告造成,信托计划根据信托财产变现情况自动延期,信托计划继续合法持有对长沙中泛的贷款债权及相应的担保债权,在信托计划尚未进行清算并分配的情况下,信托计划及公司均未发生实际经济损失,最终公司是否存在损失及具体损失金额也无法确定,公司主张被告构成根本性违约,导致其不能实现信托合同目的的理由不能成立;公司二审主动撤诉系因发行人收到中航信托资产盘活计划相关资料,经内部审慎评估,考虑到诉讼程序长、诉讼判决后对应标的执行情况不具有确定性以及对于已抵押资产进行司法拍卖所面临的不确定性,资产盘活计划收益具有一定预期,且盘活地块将在政府的监督下进行开发销售,具有一定保障,相较于公司目前正在进行中的诉讼事项对发行人的权益保障更有利;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除受益人大会决议外,发行人未与中航信托就信托产品延期兑付事项达成任何和解协议。针对该事项,我们认为,发行人当前资产减值合理、充分,该事项未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45
针对问题(5)事项:
基于我们了解的情况以及征询发行人律师的意见,发行人不属于《反垄断指南》规定的“平台经营者”;同时,发行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及小程序、第三方电商平台从事企业宣传、自有产品宣传、产品销售等业务,系作为“平台内经营者”在第三方运营的平台上从事经营活动,属于“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经征询发行人律师意见,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发行人参与行业竞争总体公平有序、合法合规,发行人不存在垄断协议、限制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不正当竞争情形;报告期内,发行人新增对外投资不存在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规定的申报标准而未申报的情形;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按照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取得了与经营活动相关的资质,不存在被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予以重大处罚的情形;发行人获取用户信息均基于正常开展业务需要,用于产品销售及售后服务,不存在为客户提供个人数据存储及运营的相关服务,不存在对相关数据进行挖掘并提供增值服务等情况;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法违规收集、存储个人信息受到处罚的情况。针对问题(6)事项: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经征询发行人律师意见,广州拿火及其子公司拿火教育科技自设立至今未从事任何职业培训,亦不存在开展学科类教育业务的情形;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广州拿火不存在因违反《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被行政处罚的情形;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参股企业未开展教育业务,未从事任何学科类教育培训业务,不存在违反《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等相关政策要求的情况。
针对问题(7)事项:
发行人已根据未决诉讼进展情况,计提相应的预计负债。基于我们了解的情况以及征询发行人律师的意见,报告期末,公司未决诉讼预计负债计提充分、谨慎;经征询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意见,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行政处罚所涉行为不属于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46
问题2根据申报材料,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不超过110,482.00万元(含),其中20,104万元用于便携及户用储能产品研发及产业化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一)、20,554万元用于新一代智能硬件产品研发及产业化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二)、13,998万元用于仓储智能化升级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三)、22,726万元用于全链路数字化运营中心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四)、33,100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二由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海翼智新科技有限公司实施。项目三拟使用募集资金3,600万元用于场地租金,并作为资本性支出;项目三和项目四不适用环评备案文件。项目四拟建设自有数字化内容营销中台,通过打造专属各个子品牌直播间与短视频中心。项目一和项目二年均毛利率分别为42.59%及38.51%,均高于公司主营业务年均毛利率
37.98%。
发行人2020年首次公开发行后未进行再融资,首发募集资金271,912.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共计人民币257,418.53万元(含超募资金),用于“深圳产品技术研发中心升级项目”、“长沙软件研发和产品测试中心项目”、“长沙总部运营管理中心建设和升级项目”、“补充营运资金项目”、“全球化营销服务和品牌矩阵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前三个项目预计于2024年12月31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项目一户用储能产品的具体产品类型及应用领域,便携式储能产品与户用储能产品在技术、应用领域及客户方面存在的区别与联系,目前是否已有户用储能产品并形成收入,是否属于投向主业;项目二由非全资控股子公司实施,少数股东是否通过增资或借款方式同比例投入,如否,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是否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6-8有关规定;(2)项目三和项目四不适用环评备案文件的具体原因,是否存在其他需要获取的资质备案文件。如有,是否影响本次募投项目;(3)项目三打造智能化仓储中心是否全部自用,是否涉及对外出租的情况;说明公司目前厂房对外出租的具体情况,在已有厂房出租的情况下本次募投项目仍使用募集资金购置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的必要性,购置房产的性质、具体金额及占本次募集资金的比例;说明项目三使用募集资金用于场地租金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有关规定;(4)项目四中自有数字化内容营销中台直播间与短视频中心的经营模式和具体内容,发行人及其参股、控股公司是否涉及传媒领域,传媒业务的主要内容及收入占比情况(如有),是否涉及国家发改委《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1年版)》
2-47
中相关情形,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后续业务开展的规划安排;(5)说明本次募投项目与前次募投项目的区别与联系,包括但不限于工艺技术、生产设备、产品性能等方面;前募产品是否与本募产品具有相似性;前募项目尚未达产的情况下本次投资的必要性,是否存在重复建设和过度融资;(6)结合本次募投项目拟研发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产品认证和客户认证流程、下游客户拓展等情况,说明发行人是否具备本次募投项目的技术、人才、专利、材料、设备等储备,项目实施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募集资金是否主要投向主业,是否符合《注册办法》第四十条相关规定;(7)结合消费电子市场的发展趋势、在手订单或意向性合同、竞争对手、同行业同类或类似项目情况,募投项目收益情况的测算过程、测算依据,包括各年预测收入构成、销量、毛利率、净利润率的具体计算过程和可实现性等,说明各项目年均毛利率高于公司主营业务年均毛利率的合理性,募投项目效益测算的合理性及谨慎性;(8)量化分析本次募投项目新增折旧摊销对发行人经营业绩影响;本次募投项目三和项目四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请说明相关项目的大额固定资产投资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的影响,并结合项目与主营业务的联系,说明相关项目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是否属于主要投向主业;(9)结合本次募投项目具体投资构成、场地租金等各项投资是否为资本性支出等,说明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是否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有关规定;(10)详细列示最近一期末财务报表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相关科目的最新情况,包括公司名称、认缴金额、实缴金额、初始及后续投资时点、持股比例、账面价值、占最近一期末归母净资产比例、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持有原因及后续处置计划;结合相关财务报表科目的具体情况,说明最近一期末是否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是否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等有关规定;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前六个月至今,公司已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是否涉及本次募集资金扣减。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上述相关风险。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48
一、项目一户用储能产品的具体产品类型及应用领域,便携式储能产品与户用储能产品在技术、应用领域及客户方面存在的区别与联系,目前是否已有户用储能产品并形成收入,是否属于投向主业;项目二由非全资控股子公司实施,少数股东是否通过增资或借款方式同比例投入,如否,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是否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6-8有关规定
(一)项目一户用储能产品的具体产品类型及应用领域,便携式储能产品与户用储能产品在技术、应用领域及客户方面存在的区别与联系,目前是否已有户用储能产品并形成收入,是否属于投向主业
1、项目一户用储能产品的具体产品类型及应用领域,便携式储能产品与户用储能产品在技术、应用领域及客户方面存在的区别与联系
项目一户用储能产品主要应用于家庭场景,应用领域涵盖自发自用家庭用电、调节峰谷电价差、应急灾备时为大功率电器提供应急供电等。具体产品类型既包括安装门槛较低,如光伏组件位于阳台的阳台光伏储能产品;也包括安装门槛相对较高,如光伏组件位于屋顶的家庭光伏储能产品。
项目一户用储能产品及便携式储能产品在产品简介及技术参数、应用领域、主要客户类型、主要销售渠道方面的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 | 户用储能产品 | 便携式储能产品 | |
产品图示 | |||
产品简介及技术参数 | 产品构成 | 电芯、PCS、BMS、EMS、光伏组件 | 电芯、BMS、双向逆变、DCDC控制板、光伏组件 |
额定容量 | 单电池模块5,000Wh,最大可并机堆叠三个模块 | 单电池模块1,000Wh,支持一个副包并机 | |
输出功率 | 最大输出功率3,000W | 最大输出功率2,000W | |
循环寿命 | 循环次数6,000次左右 | 循环次数2,000次左右 | |
电芯情况 | 磷酸铁锂电芯 | ||
方形电芯为主 | 圆柱电芯为主 |
2-49
项目 | 户用储能产品 | 便携式储能产品 | |
输入方式 | 家庭电网用电、光伏发电 | ||
输出类型 | 交流电 | 直流电及交流电 | |
应用领域 | 家庭电价调节(自发自用、谷电峰用等)、应急灾备(大功率电器) | 户外旅行、应急灾备(中小功率电器) | |
主要客户类型 | 个人/家庭消费者、海外各地区渠道商、安装商 | 个人/家庭消费者 | |
主要销售渠道 | 线下及线上销售渠道 | 线上销售渠道为主 |
技术方面,户用储能产品与便携式储能产品产品构成的核心组件重合度较高,逆变、电源管理等核心技术复用性较强,两者具有技术同源性;应用领域方面,户用储能产品主要应用场景集中于家庭场景,便携式储能产品主要应用场景集中于户外,但两者均可作为应急灾备情况下的替代式供电设备;客户及销售渠道方面,户用及便携储能产品的终端客户均为个人或家庭,便携储能产品主要通过线上渠道进行销售,阳台光储产品这类安装门槛较低的户用储能产品亦可通过线上渠道进行销售,而容量更大的户用储能产品因其有一定的本地化安装门槛,通常通过海外各地区的渠道商、安装商销售给海外个人或家庭消费者。
2、目前是否已有户用储能产品并形成收入,是否属于投向主业
(1)户用储能产品属于发行人充电类产品的新系列
公司深耕消费电子及智能硬件行业多年,主要产品覆盖了充电、智能创新、无线音频等多个产品品类,其中充电类产品是公司贡献收入最多、发展历史最悠久的产品品类,包括充电线、充电器、移动电源/充电宝、便携式储能产品、户用储能产品等多个产品系列。报告期内,公司不断拓展充电类产品矩阵,2022年起开始布局户用储能产品赛道,并于2023年开始实现收入。因此,户用储能产品属于公司已有的充电大类产品的新系列,属于发行人核心主业。
(2)户用储能产品与便携式储能产品具有技术同源性
从产品构成上,户用储能产品与便携式储能产品较为相似,核心组件均包括电芯、储能变流器PCS、电源管理系统BMS、光伏组件,其核心技术具有一定的同源性。公司在中小容量充电类产品领域已经积累了深厚的设计、研发和创新经验,为户用储能产品后续的研发形成了良好的技术基础。
2-50
(3)户用储能产品于报告期内已形成收入,属于投向主业
2023年1-6月,公司户用储能产品收入2,445.76万元,主要来源于在公司官网及亚马逊线上渠道销售的阳台光伏储能产品AnkerSOLIX Solarbank系列,该产品在德国等以公寓住户为主的海外市场广受欢迎。
综上,户用储能产品属于发行人充电类产品的新系列,与便携式储能产品具有一定的技术同源性,在报告期内已形成收入,属于投向主业。
(二)项目二由非全资控股子公司实施,少数股东是否通过增资或借款方式同比例投入,如否,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是否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6-8有关规定。
1、少数股东不通过增资或借款方式同比例投入
新一代智能硬件产品研发及产业化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二”)实施主体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海翼智新。发行人、海翼远扬分别持有海翼智新75.3411%、24.6589%的股权,海翼远扬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深圳海翼翱翔科技有限公司,且海翼远扬亦为发行人控制的企业兼海翼智新团队的员工激励平台企业。如项目二建设需要,本项目募集资金拟通过向海翼智新增资或借款的方式投入;海翼远扬基于其自身设立目的、合伙人的资金实力、对海翼智新管理方式等方面的考虑,不通过增资或借款方式同比例投入资金。
2、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6-8有关规定
海翼远扬已签署《关于放弃同比例增资或借款的承诺函》,承诺如届时安克创新采取提供借款的方式实施募投项目,海翼远扬同意安克创新以不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海翼智新收取借款利息;如届时安克创新以增资的方式实施募投项目,同意放弃增资对应的优先认购权,同意增资价格以各方股东认可的价格为准,并确保增资价格合理公允。因此,如通过向海翼智新借款的方式投入募集资金,发行人向海翼智新收取的借款利息不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借款利率公允,海翼远扬将按其持股比例间接承担借款利息成本,不会导致其无偿或以明显偏低的成本占用发行人资金;如通过向海翼智新增资的方式投入募集资金,发行人将以合理公允的价格进行增资,且海翼远扬承诺同意放弃增
2-51
资对应的优先认购权,发行人持有海翼智新的股权比例将进一步增加。此外,为规范募集资金存储、使用与管理,保障募集资金安全,维护投资者权益,发行人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项目实施管理、投资项目的变更及使用情况的监督等进行了规定。发行人将严格监督海翼智新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并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基于上述,海翼智新少数股东海翼远扬不通过增资或借款方式同比例投入资金到项目二中,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情形,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6-8第三款的要求。项目二实施主体为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子公司海翼智新;海翼智新于2014年成立,不属于发行人为本次发行新设的公司;海翼智新少数股东海翼远扬系发行人控制的企业兼海翼智新团队的员工激励平台企业,海翼智新不属于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不适用《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6-8第一、二、四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项目二由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海翼智新实施,海翼智新少数股东不通过增资或借款方式同比例投入资金,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6-8的有关规定。
二、项目三和项目四不适用环评备案文件的具体原因,是否存在其他需要获取的资质备案文件。如有,是否影响本次募投项目
(一)项目三和项目四不适用环评备案文件的具体原因
仓储智能化升级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三”)拟通过在广东东莞打造智能化仓储中心,采用先进的物流技术和智能化设备,实现仓储、配送、管理等环节的自动化和智能化。全链路数字化运营中心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四”)拟围绕公司售前导购系统、内容营销中台和售后服务平台三大业务板块开展数字化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管理名录》”)第五条,《管理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无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备案。项目三及项目四
2-52
不属于《管理名录》列示的危险品仓储项目或其他项目,且不涉及工业生产,项目实施和运营期间不会产生生产性废水、废气、废料等污染物。因此,项目三、项目四无需取得环评备案文件。
(二)是否存在其他需要获取的资质备案文件
除已披露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文件外,项目三、项目四现阶段不存在其他应取得未取得的资质、备案文件。
三、项目三打造智能化仓储中心是否全部自用,是否涉及对外出租的情况;说明公司目前厂房对外出租的具体情况,在已有厂房出租的情况下本次募投项目仍使用募集资金购置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的必要性,购置房产的性质、具体金额及占本次募集资金的比例;说明项目三使用募集资金用于场地租金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有关规定
(一)项目三打造智能化仓储中心是否全部自用,是否涉及对外出租的情况
项目三拟通过打造智能化仓储中心,对仓储中心进行信息化与智能化升级改造,实现采购、仓储、物流运输、发货全流程信息一体化管理,系全部自用,不涉及对外出租的情况。
(二)说明公司目前厂房对外出租的具体情况,在已有厂房出租的情况下本次募投项目仍使用募集资金购置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的必要性,购置房产的性质、具体金额及占本次募集资金的比例
1、公司目前厂房对外出租的具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将湖南长沙的部分办公房产对外出租的情形,除此之外不存在其他房屋对外出租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2-53
出租方 | 发行人 |
运营方 | 湖南湘计汇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长沙湘计开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承租方 | 深圳通联金融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
位置 | 湖南省长沙市中电软件园7栋4层整层 |
建筑面积 | 3,139.38平方米 |
性质 | 工业用地 |
合同约定租赁期 | 2019年5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 |
实际租赁期 | 2019年5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 |
租金 | 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月租金标准为40元/平方米;自2021年5月1日起至2022年4月30日止,月租金标准为42元/平方米;自2022年5月1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止,月租金标准为44元/平方米;自2023年5月1日起至2024年4月30日止,月租金标准为46元/平方米。 |
注:上表中建筑面积为房产证中的面积口径,租赁合同上注明的租赁面积为3,126.79平方米,系购房合同中的面积口径,两者略有差异。
2019年,公司与运营方湖南湘计汇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湘计”)签订了《委托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书》,与湖南湘记及承租方深圳通联金融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联金融”)共同签署了《三方合作协议》,根据上述协议及合同,三方约定发行人将向通联金融出租自有的湖南省长沙市中电软件园7栋4层整层,租赁期约为5年。公司对外出租上述厂房的主要原因系,2019年公司长沙自有房产在满足自身办公需求后仍有少部分闲置办公面积,出于提高资产利用率的考虑,公司将部分房屋对外出租。
2023年6月30日,公司与湖南湘计、通联金融签署了《租赁解除协议》,约定前述租赁合同自2023年7月31日起解除。随着公司业务的持续发展、人员的不断扩充,公司现自用长沙房产面积较为紧张,因此后续拟将此部分房产收回自用。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该部分房产已终止对外出租。
2、在已有厂房出租的情况下本次募投项目仍使用募集资金购置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的必要性
公司本次募投中仅有项目四,即全链路数字化运营中心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购置房产。项目四拟围绕公司售前导购系统、内容营销中台和售后服务平台三大业务板块开展数字化建设,公司主要出于募投项目建设内容场地需求、新增人员需求、保证募投项
2-54
目顺利稳定实施及提升公司整体资信能力等方面考虑购置房产,具体如下:
(1)公司现有长沙房产无法满足本次募投项目建设内容的场地需求项目四场地计划投入明细如下:
单位:平方米、万元/平方米、万元
功能区域 | 建筑面积 | 购置单价 | 装修单价 | 购置投资额 | 装修投资额 | 总投资额 |
各品牌直播间 | 525.00 | 1.35 | 0.32 | 708.75 | 168.00 | 876.75 |
视频工作室 | 175.00 | 1.35 | 0.28 | 236.25 | 49.00 | 285.25 |
3D建模中心 | 160.00 | 1.35 | 0.50 | 216.00 | 80.00 | 296.00 |
数字化导购办公区域 | 3,900.00 | 1.35 | 0.18 | 5,265.00 | 702.00 | 5,967.00 |
数字化售后办公区域 | 2,340.00 | 1.35 | 0.18 | 3,159.00 | 421.20 | 3,580.20 |
数据化中台办公区域 | 2,080.00 | 1.35 | 0.18 | 2,808.00 | 374.40 | 3,182.40 |
产品展览中心 | 300.00 | 1.35 | 0.18 | 405.00 | 54.00 | 459.00 |
短视频中心 | 400.00 | 1.35 | 0.32 | 540.00 | 128.00 | 668.00 |
合计 | 9,880.00 | - | - | 13,338.00 | 1,976.60 | 15,314.60 |
如上表,结合售前导购、营销中台及售后服务三大业务板块需要、相关团队新增人员规模等因素,项目四需要9,880平方米的场地用于各业务板块的日常运营及办公。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自有长沙房产的总办公面积为10,738.42平方米,其中7,599.04平方米用于公司自用,3,139.38平方米用于对外出租,公司在长沙另有租赁主要用途为办公的房产面积2,681.30平方米,合计自用房产办公面积共10,280.34平方米。目前,公司长沙房产在满足现有办公需求后已相对饱和,将出租房产收回自用后,现有房产亦较难满足本次募投项目新增的场地需求,发行人另行购置房产以保证本次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具备一定必要性及合理性。
(2)公司现有长沙房产无法满足该募投项目新增人员需求
公司现有长沙房产在满足公司现有办公需求后已相对饱和,无法满足项目四新增人员需求。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长沙现有人均办公面积11.50平方米。鉴于售前导购、营销中台、售后服务三大业务板块的业务需要,全链路数字化运营中心项目计划新增办公人员合计460人。若无办公场所的增加,公司新增人员后,长沙总部人均办公面积将仅有9.91平方米,较难满足公司现有及新增人员高效办公的需求。本次募投项
2-55
目四人均配套办公面积约21.48平方米,低于下表中其他上市公司拟建设或购置同类型营销中心项目人均配套办公面积均值22.83平方米,不存在购置面积超过实际需求的情况。项目四实施后,公司长沙总部人均办公面积将达到17.21平方米,预计能够为项目人员提供充足的办公面积,进而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
单位:平方米/人
序号 | 公司简称 | 再融资类型 | 发行时间 | 募投项目 | 人均配套办公面积 |
1 | 新华都 |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 2022年8月 | 品牌营销服务一体化建设项目 | 12.54 |
2 | 阳光电源 |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 2021年10月 | 全球营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 25.00 |
3 | 壹网壹创 |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 2021年8月 | 综合运营服务中心建设项目 | 39.10 |
4 | 值得买 |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 2020年12月 | 内容平台升级项目 | 14.69 |
上市公司拟建设或购置同类型营销中心项目人均配套办公面积 | 22.83 | ||||
本次募投项目四人均配套办公面积 | 21.48 | ||||
截至2023年6月30日,发行人长沙人均办公面积 | 11.50 | ||||
项目四实施后,发行人长沙人均办公面积 | 17.21 |
注:本次募投项目四人均配套办公面积=本次募投项目四新增购置房产面积/本次募投项目四新增办公人员数量
(3)购置自有办公场所能够有效促进募投项目的顺利稳定实施
项目四计划新增的办公场所主要用途为品牌直播间、视频工作室、3D建模中心、数字化导购/售后/中台办公区域、产品展览中心和短视频中心,其中品牌直播间、视频工作室等需要进行特定的装修及设置。公司现有对外出租房产占地面积、层高等硬性条件有限,无法完全满足项目四计划新增办公场所的实际规划、装修、设置等特定需求。
若采用租赁模式可能对项目四的实施造成一定的影响。首先,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受到租赁合同期限约束,存在租期和租赁成本变动的可能性,且数字化运营中心建设将受制于出租方的管理要求,不利于项目四的稳定开展。其次,项目四涉及的售前导购、营销中台、售后服务三大业务板块相互之间存在一定相互协同、助力的效应,项目四拟新招聘较多人员,对办公场地的需求较大,若公司通过租赁的形式未能寻找到合适的办公场地,将导致员工分散在不同的办公地点进行办公,不利于人员管理及高效协同工作。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购买房产后具有稳定的业务功能区域及办公区域,更有利于在长沙地
2-56
区招聘优秀人才,顺利推进项目四的实施。
(4)提升发行人整体资信能力,扩宽融资渠道
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快速扩大,需要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公司增加固定办公场所及一定规模的固定资产,可以有效提高资信能力,为后续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强合作,拓宽融资渠道奠定良好的基础。
(5)购置房产为自用用途,不属于直接或变相用于房地产开发的情况
公司购置办公场所目的是用于数字化运营中心建设,用于日常办公、业务洽谈等,并非以营利为目的进行房地产开发和经营,不属于房地产开发业务。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公司系全球化的知名消费电子品牌企业,主要从事自有品牌的智能硬件产品的研发、设计和销售,亦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
综上,公司购置房产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阶段,能够较好满足公司未来进一步发展对新增场地、新增人员需求、资信能力的需求,有利于保障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且公司购置房产为自用用途,不属于直接或变相用于房地产开发的情况,具有一定必要性。
3、购置房产的性质、具体金额及占本次募集资金的比例
本次募投项目四中预计使用募集资金购置房产的具体情况如下:
募投项目 | 全链路数字化运营中心项目 | |
实施主体 | 发行人 | |
拟购置房产情况 | 房产位置 | 湖南省长沙市湘江新区中电软件园三期 |
土地性质 | 工业用地 | |
建筑面积 | 10,000平方米 | |
拟购置房产金额 | 13,338.00万元 | |
占募集资金总额比例 | 12.07% | |
权属人 | 长沙中电软件园有限公司 | |
不动产权证 | 湘(2023)长沙市不动产权证第0243001号 | |
目前进展 | 双方已签署《认购意向协议》 |
注:公司仍在与拟购置房产权属人协商具体购房金额,上表金额为本次募投项目四拟用于购置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的金额
2-57
项目四实施主体为发行人,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公司初步确定实施地点位于长沙市湘江新区,已与权属人长沙中电软件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中电”)签订了《认购意向协议》,就发行人向长沙中电购买位于湖南省长沙市湘江新区中电软件园三期的意向房产事项达成了初步意向协议。公司计划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使用募集资金购置募投项目相关房产及土地使用权。
(三)说明项目三使用募集资金用于场地租金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有关规定
1、项目三使用募集资金用于场地租金的具体情况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三拟于东莞市新增仓库租赁面积17,000平方米,参考东莞市物流仓储园区平均场地租金单价,根据3年建设期测算场地租金费用,具体场地投入明细如下:
单位:平方米、元/平方米/天、万元
投资内容 | 建筑面积 | 租赁单价 | 场地租金总额 | 分年租金投入 | ||
第一年 | 第二年 | 第三年 | ||||
智能化仓储中心 | 17,000.00 | 1.93 | 3,600.00 | 1,200.00 | 1,200.00 | 1,200.00 |
注:经检索58同城、安居客等公开网站报价,东莞市物流仓储园区同类场地租金单价约为1.45-2.33元/平方米/天。
目前,公司已完成仓储选址并签署租赁合同,出租方为东莞鸿商仓储服务有限公司,首次租赁期限为2023年7月15日至2028年8月14日,合计租赁期限约5年,且根据合同,若公司有意于首期租赁期限届满后继续占用和使用上述房屋,公司有权在续租提前通知期(提前至少6个月)书面通知出租方按照双方约定的续租期限延长租赁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因此,即使该房屋租赁到期,同等条件下,公司有优先承租的权利。
2、项目三使用募集资金用于场地租金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有关规定
自本次募投项目三租赁期开始日起,公司根据财政部2018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
2-58
则第21号——租赁》的规定,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分别计提折旧和摊销利息费用。上述会计处理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具体分析如下:
财政部2018年颁布了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定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新准则;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新准则。
根据上述新准则,承租人不再将租赁区分为经营租赁或融资租赁,而是采用统一的会计处理模型,对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以外的其他所有租赁均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在进行后续计量时,承租人应当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有关折旧的规定,自租赁期开始日起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并应当按照固定的周期性利率计算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内各期间的利息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等其他准则规定应当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从其规定。
根据上述新准则,短期租赁是指在租赁期开始日,租赁期不超过12个月的租赁;低价值资产租赁是指单项租赁资产为全新资产时价值较低的租赁。常见的低价值资产如平板电脑、普通办公家具、电话等小型资产。
根据公司已签署的租赁合同,项目三首期租赁期为5年左右,因此相关场地租赁不属于短期租赁;相关拟租赁资产为仓库,其为全新资产时价值较高,不属于低价值资产租赁。因此,自本次募投项目三租赁期开始日起,公司根据财政部2018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规定,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分别计提折旧和摊销利息费用。项目三场地租金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有关规定。
3、近年将场地租金作为资本性支出的再融资案例
近年来,已发行的再融资项目中亦有较多将租赁费用作为资本性支出的案例,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公司 | 再融资类型 | 发行时间 | 募投项目 | 建设期 | 拟投入募集资金 | 其中:场地租金 |
1 | 孩子王 | 可转债 | 2023年7月 | 零售终端建设项目 | 3年 | 76,400.00 | 18,608.07 |
智能化物流中心建设项目 | 3年 | 27,500.00 | 3,674.69 |
2-59
序号 | 公司 | 再融资类型 | 发行时间 | 募投项目 | 建设期 | 拟投入募集资金 | 其中:场地租金 |
2 | 东方通 |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 2023年6月 | 基于人工智能的下一代可持续运营安全产品开发项目 | 3年 | 64,224.95 | 6,323.63 |
3 | 新华都 |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 2022年7月 | 仓储物流建设项目 | 1年 | 8,431.33 | 730.00 |
4 | 宝莱特 |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 2022年1月 | 营销网络及信息化建设项目 | 2年 | 14,500.00 | 2,007.50 |
综上,项目三所使用的募集资金中场地租金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有关规定,将场地租金认定为资本性支出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有关规定,具有合理性。
四、项目四中自有数字化内容营销中台直播间与短视频中心的经营模式和具体内容,发行人及其参股、控股公司是否涉及传媒领域,传媒业务的主要内容及收入占比情况(如有),是否涉及国家发改委《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1年版)》中相关情形,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后续业务开展的规划安排
(一)项目四中自有数字化内容营销中台直播间与短视频中心的经营模式和具体内容
1、行业背景
碎片化、社交化的消费需求推动以直播、短视频为代表的营销模式成为品牌营销新的增长点。根据《第5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报告,截至2022年末,我国电商直播用户规模为5.15亿,较2021年12月增长5,105万,占网民整体的48.2%;我国短视频用户规模达到10.12亿,较2021年末增长7,770万,占网民整体的94.8%。随着直播及短视频内容对用户的渗透率持续加深,未来以直播、短视频为主的营销模式将成为品牌“营销-销售-服务”的新渠道和业务增长的驱动力。
随着直播、短视频等新营销模式的流行,第三方渠道的流量成本也逐步提高,越来越多品牌商开始选择自行制作营销内容,以降低对第三方渠道内容制作商的依赖。目前,公司主要依靠第三方渠道实现内容营销,运营成本相对较高。未来,随着业务规模的迅速扩张,公司对于具有定制化特征、高质量及高转化率的营销内容的需求日益增强,因此公司拟结合行业最新发展趋势,建设自有数字化内容营销中台,通过打造各子品牌专属的直播间与短视频中心,以直播与短视频的内容模式更好地进行产品的营销与推广。
2-60
2、经营模式
直播间与短视频中心的运营模式如下:
类别 | 阶段 | 具体情况 |
直播间 | 直播前准备阶段 | 专业团队负责整体策划,出具线上营销内容,确定直播方案。 |
直播进行阶段 | 主播根据制定的内容和方案对产品进行销售与展示;团队运营人员负责引流以及后台解决用户问题;用户通过直播界面中的商品链接跳转至商品详情页进行下单购买。通过直播带货场景,吸引大量用户和消费者观看直播,实现对公司自有产品的线上直销并获取收益。 | |
直播反馈阶段 | 安排物流发货与售后服务;对“人、货、场”以及直播数据进行复盘,及时作出策略调整,不断优化直播方案,更新直播脚本,促进业务良性增长。 | |
短视频中心 | 视频制作阶段 | 建立图文、视频制作与剪辑中心以及3D建模中心,针对专属产品自主生成更具创意、更符合公司产品定位、制作更精美的短视频营销内容;用户通过短视频下方的链接直接导入电商平台或平台小店实现销售转化,实现商业变现。 |
视频播放阶段 | 通过短视频增加产品曝光度和知名度,提升用户的信任感并促使用户产生购买欲望,引导用户点击短视频下方的链接直接进入电商平台或平台小店购买产品,实现销售转化,达到商业变现目的。 | |
视频复盘阶段 | 通过搭建的中台数据分析与反馈系统,对视频数据进行分析复盘,并根据分析结果及时对视频制作进行调整和优化。 |
3、具体内容
直播间与短视频中心投资的具体内容如下:
类别 | 具体投向 | 具体情况 |
直播间 | 场地投入 | 建设各品牌直播间、视频工作室(用于直播前预热、剪辑等)、3D建模中心(用于开发虚拟背景、虚拟人、运动捕捉等)、数据化中台、数字化导购及售后办公场所等。 |
软硬件投入 | 采购内容采集设备以满足不同场景内容采集的需求;采购环境营造设备以协助优化直播画面,更好地进行产品卖点展示;采购直播带宽、直播内容管理、直播互动等资源,以保障直播观看流畅度、满足对直播内容管理以及直播互动的需求;采购直播监控系统、大数据热点监控平台等以实现对直播活动的实时监控、效果分析、数据对比。 | |
人员投入 | 投入直播业务运营人员、直播工程师、场控人员、售后技术支持人员、数据分析人员等,承担其相应薪酬成本。 | |
短视频中心 | 场地投入 | 建设短视频中心、产品展览中心、数据化中台等。 |
软硬件投入 | 采购内容采集设备以满足不同场景内容采集的需求;采购环境营造设备以协助优化视频画面,更好地进行产品卖点展示;采购视频创意编辑软件以满足对视频内容再次加工的需求;采购短视频内容分发投放系统、平台内容采集及分析系统、数据可视化系统等以满足多平台矩阵式管理和分发短视频的需求。 | |
人员投入 | 投入内容创作人员、虚拟摄制人员、虚拟数字资产人员、后期编辑制作人员、数据中台技术人员、中台分析人员等,承担其相应薪酬成本。 |
2-61
(二)发行人及其参股、控股公司不涉及传媒领域
1、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相关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主要通过自有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小红书等渠道进行业务宣传,前述行为不涉及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传媒领域,不存在传媒业务的相关内容及收入。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未开展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传媒领域业务,不存在传媒业务的相关内容及收入,不涉及《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中规定的违规开展新闻传媒相关业务的情形。
2、发行人的参股企业相关情况
如本回复报告之“问题1”之“六、广州市拿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的职业培训内容,是否开展学科类教育业务,经营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教育产业政策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参股公司是否开展教育业务,是否涉及《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相关内容,业务开展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后续业务开展的规划安排”之“(三)发行人及其控股、参股公司是否开展教育业务,是否涉及《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相关内容,业务开展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后续业务开展的规划安排”之“2、发行人的参股企业相关情况”所述,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参股企业未开展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传媒领域业务,不涉及《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中规定的违规开展新闻传媒相关业务的情形。
五、说明本次募投项目与前次募投项目的区别与联系,包括但不限于工艺技术、生产设备、产品性能等方面;前募产品是否与本募产品具有相似性;前募项目尚未达产的情况下本次投资的必要性,是否存在重复建设和过度融资
(一)说明本次募投项目与前次募投项目的区别与联系,包括但不限于工艺技术、生产设备、产品性能等方面;前募产品是否与本募产品具有相似性
1、前次募投项目主要投资内容
前次募投建设类项目的主要情况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实施主体 |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 | 研发产品及领域 |
1 | 深圳产品技术研发中心升级项目 | 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安克创新科技 | 在深圳购置并装修研发相关场地,引进研发人才并扩充研发 | 移动电源/充电宝、充电器、数据线产品及相关技术 |
2-62
有限公司、深圳市安克智慧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安克智才科技有限公司 | 团队,购买研发相关设备,支持各业务部门的产品研发需求 | 无线耳机、无线音箱产品及相关技术 | ||
智能秤及扫地机器人等智能家居设备、智能车载设备、智能投影设备、智能安防设备产品及相关技术 | ||||
2 | 长沙软件研发和产品测试中心项目 | 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完成软件研发、产品测试、人工智能相关场地的装修,引进相关人才并购置相关软件及研发检验设备,打造软件研发和产品测试中心以支持各业务部门的软件研发及产品测试需求 | - |
3 | 长沙总部运营管理中心建设和升级项目 | 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已有办公场所为基础,扩大销售、营销、客服、信息技术等职能团队的规模,同时购置能够支撑公司日常运营的信息化系统设备及软件,建成以一体化集成运营信息平台为支撑的总部运营管理中心 | - |
4 | 全球化营销服务和品牌矩阵建设项目 | 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nker Innovations Limited、Fantasia Trading LLC、Anker Technology (UK) Ltd、POWER MOBILE LIFE LLC | 公司及其境外子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于公司产品及品牌在境外市场的营销推广,包括但不限于境外销售平台站内推广费、社交媒体广告投放费、活动与展会费等多种营销推广方式,以强化公司品牌影响力并扩大产品市场占有率 | - |
如上表,前次募投深圳产品技术研发中心升级项目涉及产品研发,主要系针对公司产品品类进行产品及相关技术的研发,包括移动电源/充电宝、充电器、数据线、智能秤及扫地机器人等智能家居设备、智能车载设备、智能投影设备、智能安防设备等。除此之外,前次募投其他项目不涉及具体产品的研发。
2、本次募投项目建设内容及相关产品与前次募投项目的区别与联系
本次募投建设类项目包括便携及户用储能产品研发及产业化项目、新一代智能硬件产品研发及产业化项目、仓储智能化升级项目及全链路数字化运营中心项目。
本次募投便携及户用储能产品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和新一代智能硬件产品研发及产业化项目涉及便携及户用储能相关产品、智能安防产品、智能投影仪及3D打印设备的研发,上述产品品类已实现销售,在相关行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发行人拟通过募投项目的实施在现有产品的基础上进行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并拟推出新产品系列。另外,
2-63
公司拟通过仓储智能化升级项目打造智能化仓储中心,提高仓储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拟通过全链路数字化运营中心项目围绕公司售前导购系统、内容营销中台和售后服务平台三大业务板块开展数字化建设,以信息化手段提升公司运营效率和服务水平。本次募投建设类项目主要情况及与前次募投项目的区别与联系如下表:
序号 | 本次募投项目 | 项目实施主体 | 项目建设内容 | 本次募投项目相关产品 | 是否与前次募投项目所涉产品相关 | 本次募投项目与前次募投项目的区别与联系 |
1 | 便携及户用储能产品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项目一”) | 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超库立科技有限公司 | 建设产品研发实验室,购置研发设备,围绕便捷及户用储能领域开展新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实现产品的迭代升级 | 便携及户用储能相关产品 | 否 | 前次募投项目不涉及便携及户用储能相关产品的投入 |
2 | 新一代智能硬件产品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项目二”) | 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海翼智新科技有限公司 | 建设产品研发实验室,购置研发设备,围绕智能安防产品、智能投影仪、3D打印设备领域开展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推出新的产品系列 | 智能安防产品 | 是 | 本项目与前次深圳产品技术研发中心升级项目在项目相关产品方面存在部分产品品类重合,但在研发内容、研发设备、产品功能、产品性能等方面存在较大区别,本项目计划推出新的产品系列 |
智能投影仪 | ||||||
3D打印设备 | 否 | 前次募投项目不涉及3D打印设备的投入 | ||||
3 | 仓储智能化升级项目 (“项目三”) | 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购置仓储自动化设备及相应系统,对原有仓库进行智能化改造,提高仓储物流效率 | - | - | 前次募投项目不涉及智能化仓储中心的投入 |
4 | 全链路数字化运营中心项目 (“项目四”) | 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购置相关场地及软硬件设备,对公司已有的售前导购、营销、售后服务环节进行数字化改造,新建线上虚拟导购服务、自有营销内容制作及推广中台、AI智能售后服务等业务环节 | - | - | 前次募投项目不涉及对线上虚拟导购、内容营销中台、AI智能售后相关投入,虽然长沙总部运营管理中心项目及全球化营销服务和品牌矩阵建设项目系在公司运营、营销业务环节的投入,但在建设内容方面与本次募投项目存在根本区别,建设内容不重叠 |
如上表所示:1)本次募投项目之项目一、项目三、项目四建设内容均与前次募投
2-64
项目不相关;2)项目二中的3D打印设备前次募投项目不涉及,仅智能安防产品及智能投影仪的研发与前次募投项目在研发产品品类方面存在部分重合,但在研发内容、研发设备、产品功能、产品性能等方面存在较大区别,本次募投项目计划推出新的产品系列;3)此外,针对项目四,虽然前次募投长沙总部运营管理中心项目及全球化营销服务和品牌矩阵建设项目系在公司运营、营销业务环节的投入,但在建设内容方面与本次募投项目存在根本区别,建设内容不重叠。对于项目二中的智能投影仪与智能安防产品及项目四与前次募投项目的区别具体分析如下:
(1)新一代智能硬件产品研发及产业化项目(项目二)
前次募投深圳产品技术研发中心升级项目涉及的研发产品品类较多,包括移动电源/充电宝、充电器、数据线、智能秤及扫地机器人等智能家居设备、智能车载设备、智能投影设备(即“智能投影仪”)、智能安防设备等,其中与本项目相关的为智能投影仪及智能安防设备。本项目拟在现有智能投影仪及智能安防设备产品的基础上加强创新研发、进行技术攻关并推出新的产品系列,本项目与前次募投项目在研发内容、产品工艺技术、产品生产设备、产品功能、产品性能的区别与联系如下:
1)智能投影仪
序号 | 项目 | 本次募投项目 | 前次募投项目 | 本次募投项目与前次募投项目的区别与联系 |
1 | 研发内容 | 自主研发投影仪光机部件;提高产品对环境的智能感知能力,提升产品自动对焦、无感对焦、环境光自适应等能力;优化产品画质,实现高质量的运动补偿和动态对比度 | 将投影显示与语音智能相结合,实现语音控制;研发3D全息投影技术,将交互式虚拟成像技术融入产品 | 本次项目拟进行投影仪核心零部件光机自主开发,在研发技术方向上与前次项目存在明显区别,且拟在原有产品的基础上结合新技术、新工艺形成新的产品系列 |
2 | 主要研发设备 | 积分球和光谱仪、手板机加工样机、成份分析仪器、色彩分析仪、光学设计软件、结构及ID设计软件 | 步进式恒温恒湿箱、插拔试验机、防尘仪、积分球系统、测试辅助机器人 | 本次项目更注重光学调试、光学测试、光学设计等软硬件设备,用于自主研发光机 |
3 | 主要工艺技术 | 镜片组装工艺技术、微动结构组装工艺技术、解析调试组装技术、光源准直工艺技术、光机调试工艺技术、散热系 | 散热系统装配工艺技术、整机组装及检验技术 | 本次项目新增加光机自主开发相关工艺技术,其他工艺技术不存在重大区别 |
2-65
序号 | 项目 | 本次募投项目 | 前次募投项目 | 本次募投项目与前次募投项目的区别与联系 |
统装配工艺技术、整机组装及检验技术 | ||||
4 | 生产设备 | 点胶机、UV光源机、工业显微镜、照度机、工业相机、光功率计、电批、电声测试系统、蓝牙综合测试仪器 | 光功率计、电批、电声测试系统、蓝牙综合测试仪器 | 本次项目增加了光机自主开发相关生产设备,其他设备不存在重大区别 |
5 | 主要产品功能 | 高清视频播放、全色彩还原、音乐高保真、环保低噪音 | 音乐高保真、环保低噪音 | 本次项目在原有基础上升级了高清视频播放功能,新增全色彩还原功能 |
6 | 产品性能 | 高亮度、高对比度、高色彩度、低噪音、高分辨率 | 中亮度、低噪音、中分辨率 | 通过自研光机,在产品亮度、对比度、色彩度、分辨率等方面有所提升 |
2)智能安防产品
序号 | 项目 | 本次募投项目 | 前次募投项目 | 本次募投项目与前次募投项目的区别与联系 |
1 | 研发内容 | 实现分辨率提升、全彩夜视功能;大模型AI在家庭安防的应用;远距离图传;健康监测、婴儿病状跟踪及警报等母婴类产品技术 | 多地部署服务器支持用户设备管理;加强整合深度学习技术,加深人形和人脸识别技术研发;提高人脸/人形识别的精确度、准确率 | 本次项目拟进行母婴新产品系列相关技术的研发,在研发技术方向上与前次项目存在显著区别,且拟在原有产品的基础上结合新技术、新工艺形成新的产品系列 |
2 | 主要研发设备 | 便携式示波器、HDR测试灯箱、图像分析软件、AI算法训练服务器、数据存储服务器、AI训练集、Figma、Starling、公有云虚拟机资源 | 磁干扰测试接收机、RF测试系统、半波暗室、电池测试系统、电磁干扰传导辐射模拟系统 | 本次项目更注重图像分析、AI训练、语音功能相关设备的投入 |
3 | 工艺技术 | 注塑工艺、冲压工艺、插件工艺、气密测试 | 本次项目拟研发产品系在现有产品基础上的升级,在工艺技术上不存在重大区别 | |
4 | 生产设备 | 注塑机、冲压机、CNC设备、波峰焊机、气密性检测仪 | 本次项目拟研发产品系在现有产品基础上的升级,在生产设备上不存在重大区别 | |
5 | 产品功能 | 录像(跨境录像和片段式触发);出流;AI功能(人形/人脸识别、宠物/车辆检测,云台跟踪);语音功能;全彩夜视 | 录像(片段式触发)、出流、AI人形/人脸识别、语音功能 | 本次项目优化视频编码方式,成像效果更佳;拓展AI功能;实现云台实时跟踪,提升安防效果;新增录像跨境接力,多摄像头联动,记录完整的行为轨迹;新增语音功能 |
2-66
序号 | 项目 | 本次募投项目 | 前次募投项目 | 本次募投项目与前次募投项目的区别与联系 |
6 | 产品性能 | 主控主频及内存更优;影像自动对焦,分辨率高;存储较大,支持基站接入;AI检测类型较多 | 主控主频及内存一般;分辨率中等;存储较小;AI检测类型较少 | 本次项目提升了主控的主频、内存及AI算力;图像分辨率升级;支持5G连接;AI检测类型更多;扩展存储空间,支持接入基站 |
综上,由于新产品系列在基本结构等方面不存在较大变化,因此在产品生产工艺技术、生产设备方面存在重合,但公司采用“自主研发设计+外协生产”的产品供应模式,公司主要完成产品的研发及设计环节,生产环节由外协厂商完成,而本项目与前次募投项目在智能投影仪及智能安防设备的研发内容、研发设备、产品功能、产品性能等方面存在较大区别,因此不存在重复建设的情形。
(2)全链路数字化运营中心项目(项目四)
本项目基于近期兴起的线上导购模式、直播和短视频营销媒介、生成式人工智能等趋势,在已有的一体化集成运营信息平台的基础上,通过拟购置国内相关场地及新型软硬件设备,对公司已有的售前导购、营销、售后服务环节结合行业新趋势、新技术进行数字化改造,新建线上虚拟导购服务、自有营销内容制作及推广中台、AI智能售后服务等业务环节。本项目建设内容不包含产品研发及产业化,不涉及工艺技术、生产设备、产品性能等。虽然前次募投长沙总部运营管理中心项目及全球化营销服务和品牌矩阵建设项目亦为在公司运营、营销业务环节的投入,但在建设背景、建设内容、项目投入等方面与本项目存在根本区别,不存在建设内容重叠,具体分析如下:
2-67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背景 | 主要建设内容 | 主要投资内容 | |
1 | 长沙总部运营管理中心建设和升级项目 | 2017-2019年,公司市场占有率扩大,经营规模不断增长,公司制定了包括研发技术升级发展计划、市场开发发展计划、渠道拓展发展计划等具体业务发展规划。为有效保证公司战略及未来业务发展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需要扩大各职能团队同时建设支持公司日常运营的基础信息平台,以有力地支撑公司业务规模继续快速发展 | 扩充职能团队规模,打造以一体化集成运营信息平台为支撑的总部运营管理中心:以已有办公场所为基础,扩大销售、营销、客服、信息技术等职能团队的人员规模,建成包含各职能团队的总部运营管理中心,同时购置能够支撑公司日常运营的信息化系统设备及软件,包括订单管理系统、产品生命周期管理系统、网络接入身份认证系统、内网流量安全监测系统、人事管理系统等,建成一体化集成运营信息平台 | 人员成本及基础信息系统及软件投入 | |
2 | 全球化营销服务和品牌矩阵建设项目 | 全球消费电子市场保持稳定增长,长期来看具有较大的增长空间,国家行业政策明确提出要提升企业的跨国经营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支持企业建立全球营销及服务体系,建立全球产业链体系,提高国际化经营能力和服务水平。面对良好的市场机遇,公司每年大量新研产品投入市场,并随之扩大产品线、适时推出新的品牌、开拓新的市场领域,公司有必要增强全球化营销服务体系建设,加强线上线下营销渠道,深化品牌品质化建设,取得良好用户口碑,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持续保持优势地位 | 品牌建设及市场推广:主要系境外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进行公司产品及品牌的境外市场推广,包括但不限于线上销售推广、整合营销、广告投放、媒体公关、官方品牌活动、数字营销、内容营销、活动与展会等方式,以深化用户基础,强化公司品牌全球影响力 | 营销推广费投入 | |
3 | 全链路数字化运营中心项目 | 售前导购 | 近年来,全球各大消费电子企业的官网独立站凭借可与客户直接交互,有利于洞察客户需求、增加用户粘性等天然优势,日益成为产品销售最重要的销售渠道之一。作为全球消费电子的领先企业,苹果于2023年3月推出“Shop with a Specialist over Video”的交互式售前服务方案,通过在官网上线新功能并扩建客户服务团队,让客户能够在苹果官网与苹果公司的客户服务团队成员建立实时视频通话,在线上完成产品浏览、信息咨询、产品选购及交易等环节,在当前产品品类较多、各类信息较为冗杂的情况下有效提高了品牌商服务客户的能力及客户个性化购物体验,有效促进产品线上销售 | 在公司官网打造交互式售前导购解决方案:公司拟借鉴行业领先企业的成功实践,通过相关场地投入和软硬件设备的购置,在官网引入实时视频通话系统并扩充相应的售前服务团队规模,将传统的线下导购环节转为线上模式,实现线上一对一售前导购、咨询等真人交互操作,让消费者能够通过公司官网内置的功能完成线上咨询、挑选、购买等一系列过程,打造交互式售前导购解决方案 | 场地投入和软硬件购置及安装投入 |
营销 | 随着流量成本逐步提高以及短视频、直播等营销媒介的流行,越来越多的电商、品牌商开始选择自行制作营销 | 建立营销内容制作中心、品牌直播间与短视频中心、中台数据分析与反馈系统:拟通过相关场地投入和软 |
2-68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背景 | 主要建设内容 | 主要投资内容 | |
内容,降低对第三方渠道内容制作商的依赖。目前,公司较多地依靠第三方渠道实现内容营销,运营成本相对较高。未来,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迅速扩张,对具有定制化特征、高质量及高转化率的营销内容的需求日益增强,预计公司现有路径将无法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要 | 硬件设备的购置,在营销内容制作方面,公司将建立图文、视频制作与剪辑中心以及3D建模中心,针对专属产品自主生成更具创意、更符合公司产品定位、制作精美的营销内容;在营销渠道方面,公司将打造专属各个子品牌直播间与短视频中心,通过直播以及短视频的营销渠道更好地进行产品信息的营销和推广;在营销数据分析方面,公司还将搭建中台数据分析与反馈系统,在提升用户洞察能力的同时,以邮件、站内信息等多个方式实现对用户的多渠道触达,从多个维度实现获客率、转化率的提升 | ||||
售后服务 | 当前,人工智能技术发展迅速,推动着其应用边界拓宽至售后客户服务场景。目前行业内对于售后客服应用的核心诉求主要在及时响应客户、有效解决问题以及同时处理多项服务需求等方面,因此在售后服务领域引入新一代人工智能技术成为行业未来发展方向 | 引入人工智能技术赋能售后服务领域,建设智能化售后服务平台:公司拟引入最新的AI技术,从传统的人工客服售后服务逐渐转向AI智能售后服务,提升公司客户服务环节的智能化渗透率。同时,将大数据分析技术与AI算法模型进行深度结合,赋能售后服务领域的数据分析环节,实现对客户需求分析从主观经验判断到客观数据分析的转换,提升企业智能化服务水平 |
2-69
(二)前募项目尚未达产的情况下本次投资的必要性,是否存在重复建设和过度融资
1、技术及销售渠道为消费电子行业核心竞争能力,能够帮助公司成为全球消费电子行业的领先企业
公司主要从事自有品牌的智能硬件产品的研发、设计和销售,是全球消费电子行业知名品牌商。在全球消费电子行业规模稳定增长的背景下,消费电子产品制造商数量相应增加但规模普遍较小,产品质量、设计、创新能力等参差不齐,具备行业标杆性影响力、规模较大且长期稳定经营的全球优质消费电子品牌商却较为稀缺。近年来,受全球经济发展呈现放缓趋势、消费需求略有下行的影响,全球消费电子行业的竞争态势有所加剧。在竞争形势日益加剧、消费电子产品迭代加速的情况下,消费电子厂商的技术水平已成为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持续发展的根基。同时,消费电子行业品牌商通过线上及线下销售渠道触达终端消费者,品牌商的销售渠道建设及拓展能力为关键竞争变量之一。
为了更好地应对市场竞争并提高自身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持续加大研发及运营的投入为公司未来发展的重要战略之一。近年来,公司研发投入持续保持高位并不断上升,2022年度及2023年1-6月公司研发投入分别达10.80亿元、5.99亿元,分别同比增长
38.80%、33.69%,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7.58%、8.48%,位居行业前列。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将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研发能力和运营能力,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研发技术水平和渠道建设拓展能力,提高公司的整体经营效率,帮助公司提升在全球消费电子行业的竞争能力。
2、近年来公司业务发展迅速,本次募集资金拟投向的业务领域具备高成长性,需要加大相关投入以满足业务发展需求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快速增长,2020-2022年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复合增长率达22.91%。本次募集资金拟投向的业务领域为公司现有业务中增长较快、市场空间和发展潜力较好的高增长性业务。储能方面,根据中国化学与物理电源行业协会的数据,全球便携式储能设备市场规模从2016年的0.6亿元快速增长到2021年的111.3亿元,预计2026年将达882.3亿元;根据高工产业研究院(GGII)的数据,预计2025年全球户用家储装机规模有望达到100GWh,复合增长率超98%,呈现爆发式增长态势。3D
2-70
打印方面,根据《Wohlers Report 2023》,2022年全球3D打印制造产品及服务市场规模近180亿美元,同比增长18.3%。在智能投影仪方面,根据Dataintelo数据,全球智能投影仪市场规模有望从2021年的32.7亿美元增加到2028年的107.9亿美元。在智能安防方面,根据Juniper Research数据,全球智能安防市场规模从2018年的120亿美元左右增长至2023年的450亿美元,复合增长率为30.26%,市场规模增长迅速。
上述业务的未来发展有助于帮助公司打造新的收入增长曲线,提高持续发展能力。同时,快速增长的业务体量和逐渐扩大的消费者数量也对公司的售前售后服务、仓储、营销等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司需要加大对相关领域的投入,提高公司相关业务环节的运营效率和能力,为公司业务的增长奠定良好的基础。
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进度较快,尚未使用的前次募集资金亦有明确的后续使用计划
2020年8月24日,发行人于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近五年来,发行人的募集资金行为仅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事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募集资金271,912.00万元,募集资金净额合计257,418.53万元。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包含超募资金)累计使用243,640.77万元,占前次募集资金净额的比例为94.65%,使用进度较快,尚未使用的前次募集资金有明确的后续使用计划。
4、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区别
如前所述,本次便携及户用储能产品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及新一代智能硬件产品研发及产业化项目与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拟研发产品的研发内容、研发设备、产品功能、产品性能等方面存在区别,仓储智能化升级项目及全链路数字化运营中心项目与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建设内容等方面存在区别,不存在重复建设的情形。
5、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间隔较长
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四条(二):“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18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或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可不受上述限制,但相应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6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行为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为2020
2-71
年8月,公司本次融资类型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间隔较长,不存在过度融资的情形。
综上,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系公司基于行业发展趋势、公司发展战略、业务发展需求进行的合理规划,具备一定必要性,且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进度较快,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区别,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间隔较长,不存在重复建设、过度融资的情形。
六、结合本次募投项目拟研发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产品认证和客户认证流程、下游客户拓展等情况,说明发行人是否具备本次募投项目的技术、人才、专利、材料、设备等储备,项目实施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募集资金是否主要投向主业,是否符合《注册办法》第四十条相关规定
(一)本次募投项目拟研发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产品认证和客户认证流程、下游客户拓展等情况
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拟研发生产的产品情况如下:
序号 | 项目 | 项目类型 | 研发产品名称 | 是否为新产品 |
1 | 便携及户用储能产品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 研发建设类项目 | 便携储能产品 | 否,是在旧有产品基础上结合新技术、新工艺拓展的新产品系列 |
户用储能产品 | ||||
2 | 新一代智能硬件产品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 研发建设类项目 | 智能安防产品 | |
智能投影仪 | ||||
3D打印设备 | ||||
3 | 仓储智能化升级项目 | 非研发建设类项目 | - | - |
4 | 全链路数字化运营中心项目 | 非研发建设类项目 | - | - |
5 | 补充流动资金 | 非研发建设类项目 | - | - |
1、本次募投项目拟研发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
(1)便携及户用储能产品
1)便携储能产品
2-72
2)户用储能产品
(2)智能安防产品
(3)智能投影仪
1)光机零部件
2-73
2)投影仪整机
(4)3D打印设备
2-74
公司采用“自主研发设计+外协生产”的产品供应模式,公司全部产品的生产制造环节由合作的外协厂商完成。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新产品主要依托现有生产工艺流程完成生产,上述工艺流程为消费电子行业较为常规的生产工艺流程,相关产业链较为完善,公司将充分利用已有的丰富供应商资源完成本次募投项目相关产品的生产,公司上述工艺流程的规划具有较为充分的可行性。
2、产品认证和客户认证流程
在全球范围内,不同国家、地区对于消费电子产品的基础性能、可靠性、安全性等指标具有相应的强制性要求,发行人及其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需要按照相关国际或国家标准设计生产,并就相关产品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此外,出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保障、提升产品市场竞争力的考虑,公司亦会根据不同类别的产品取得部分非强制性产品认证。根据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公司重要境外子公司均已取得其注册地政府机关所要求的且对于该公司经营其业务所必需的、所有必要的政府批准;不存在因违反产品认证相关法律被政府机关或行业相关机构处罚、起诉的情形。
对于本次募投项目拟研发的产品品类,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就其境外销售产品应满足的主要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准及部分非强制性认证标准具体如下:
产品品类 | 北美 | 欧洲 | 日本 | 澳大利亚 | ||
美国 | 加拿大 | 欧盟 | 英国 | |||
便携储能产品 | FCC认证; Prop65认证; NRTL安全认证; CEC认证; DOE认证; TSCA认证 | NRTL安全认证; NRCAM认证; IC认证 | CE认证; RoHS认证; REACH认证; POPS认证; WEEE认证 | MIC认证 | RCM认证 | |
户用储能产品 | NRTL安全认证; Prop65认证; FCC认证; TSCA认证; 北美并网要求 | NRTL安全认证; IC认证; 北美并网要求 | CE认证; RoHS认证; REACH认证; POPS认证; WEEE认证; 各国并网要求/认证 | - | RCM认证; 澳洲并网认证 | |
3D打印设备 | FCC认证; Prop65认证; UL62368-1音视频,信息和通讯技术安全标准; TSCA认证 | IC认证 | CE认证; RoHS认证; REACH认证; POPS认证; WEEE认证 | UKCA认证; UKCA RoHS认证 | MIC认证; PSE圆形认证 | RCM认证 |
智能投影仪 | FCC认证; Prop65认证; | IC认证; NRCAN认 | CE认证; RoHS认证; REACH认 | MIC认证 |
2-75
产品品类 | 北美 | 欧洲 | 日本 | 澳大利亚 | ||
美国 | 加拿大 | 欧盟 | 英国 | |||
UL62368-1音视频,信息和通讯技术安全标准; CEC认证; DOE认证; TSCA认证 | 证 | 证; POPS认证; WEEE认证 | ||||
智能安防产品 | CE认证; RoHS认证; REACH认证; POPS认证; WEEE认证; ERP认证 |
注:部分国家/地区针对部分产品尚未推出相关认证标准;公司针对部分国家/地区尚未规划产品销售
本次募投项目拟研发产品系基于已实现销售的现有产品进行升级后推出的新产品系列,现有产品已取得了在主要销售国家/地区进行产品销售所需的产品认证,对于新产品系列公司将参照现有产品的认证情况,严格遵守各国家或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完成产品认证,预计完成产品认证不存在重大障碍。
本次募投项目拟研发产品包括便携储能产品、户用储能产品、3D打印设备、智能投影仪、智能安防产品。本次募投拟研发的大部分产品可直接面向终端大众消费者完成产品销售,无需经下游客户认证。对于户用储能产品中容量较小、安装门槛较低的产品,公司将主要通过现有渠道完成销售,无需经下游客户认证;对于部分容量较大、安装门槛较高的户用储能产品,公司一方面将通过海内外的渠道商、安装商渠道完成产品的最终销售,另一方面将充分发挥公司品牌及产品在全球消费电子市场的品牌效应和市场影响力,直接面向终端大众消费者完成产品销售,公司进行上述产品销售时一般需要完成相关渠道商、安装商的认证流程,目前公司现有部分户用储能产品正在逐步推进相关认证流程,预计相关新产品系列完成客户认证流程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3、下游客户拓展情况
公司是全球消费电子行业知名品牌商,公司产品主要直接面向终端消费者进行销售。公司凭借多年的智能硬件产品研发、设计及销售经验,已积累了广泛深厚的客户资源,具备较强的客户粘性和良好的行业口碑。在下游客户及销售渠道布局方面,公司已覆盖了全球线上电商销售渠道以及线下商超零售等渠道,未来将继续深耕境外主要市场,持续拓展新兴经济市场。公司具有较强的渠道建设能力,近年来凭借线上建立的良好口碑
2-76
和品牌势能,快速拓展线下市场,建立起“线上+线下”全方位立体式销售渠道。
在线上渠道方面,公司实现了亚马逊、日本乐天、京东、天猫等国内外主流电商平台的覆盖,且亚马逊平台为公司线上销售的核心渠道。2018年至今,公司在亚马逊平台上排名靠前且持续稳定位于前列,且多款产品是亚马逊平台的最畅销产品(Best Seller)。在线下渠道方面,公司已覆盖了美国沃尔玛、百思买和塔吉特,日本Canon Marketing、Softbank等境外主要线下销售渠道,并在中东等市场中拥有较高的市场覆盖和占有率,公司在行业内已积累起丰富的客户资源,拥有良好的企业口碑。针对部分容量较大、门槛较高的户用储能产品,公司正与部分境外知名渠道商、安装商逐步确立潜在合作关系,积极推动后续相关产品的销售。公司持续进行品牌建设,积极布局全球市场,覆盖更广泛的消费群体。
本次募投项目系基于现有产品推出新的产品系列,在下游客户方面与公司现有销售渠道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将充分利用上述相对成熟的市场及渠道并继续拓展新兴市场及渠道,公司健全的营销与服务网络和成熟的销售渠道将为拓展新客户、维护客户关系和提高售后服务品质提供有力保障。同时,户用储能产品类似消费电子产品,消费者在购买时将综合判断产品的美观、性能、功能等,而各国居民在平均用电量、产品使用场景、产品效益评价等方面差异较大,公司凭借自身在全球消费电子领域较为突出的产品研发设计及消费者洞察能力,预计能够较好地满足全球消费者对于户用储能等产品的差异化需求,以帮助相关产品的销售奠定良好基础。
综上,本次募投项目拟基于现有产品推出新的产品系列,新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规划具有较为充分的可行性,已实现销售的现有产品已经通过了必需的产品认证,部分户用储能产品正在逐步推进产品及客户认证进程阶段,预计未来相关产品的新产品系列通过产品认证及客户认证不存在重大障碍。公司现有的技术及人才储备、严格的产品质量控制、成熟的销售渠道、丰富的供应商资源、品牌号召力和影响力为募投项目产品的产业化及最终销售提供充分的支持和保障。因此,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二)发行人是否具备本次募投项目的技术、人才、专利、材料、设备等储备,项目实施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1、技术储备情况
2-77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的与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相关的主要核心技术储备如下所示:
募投项目 | 相关产品 | 核心技术储备 | 技术先进性说明 |
便携及户用储能产品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 便携及户用储能产品 | AI智能控温技术2.0 | 优化温控及安全机制,提高温度检测频率,保障产品安全性能 |
双向逆变技术 | 综合交流充电便捷以及直流充电功率大的优势,实现电网交流电和电池直流电的双向转化 | ||
PowerIQ4.0智能充电技术 | (便携储能领域)智能匹配多设备功率,提高兼容性,实现充电保护;全时功率分配,提升充电速率 | ||
储能系统安全控制技术 | (户用储能领域)通过绝缘检测电路的开发,实现绝缘失效风险识别,提升系统可靠性 | ||
电压变换及控制技术 | (户用储能领域)有效应对冲击电流、控制电流纹波,延长电池、电压变换装置的使用寿命 | ||
新一代智能硬件产品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 智能安防产品 | 无线低功耗高准确度长待机技术 | 实现摄像机休眠状态稳定连接,同时电流远低于市场水平,唤醒时快速启动并开启录像;提升触发准确率,提升续航时长 |
太阳能遮挡充电及效率提升技术 | 通过改变电池片排列方式,提升遮挡状态下电池片的利用率;采用两档太阳能能量追踪设计,使得在满足低功耗的前提下,提升太阳能充电效率 | ||
大连接和生态设备联动技术 | 对设备进行快速添加,实现eufy品牌各产品之间的生态连接和快速联动 | ||
快启出流技术 | 有效减少设备启动时间,提升快启出流速度 | ||
人脸识别准确率提升技术 | 提高设备的人脸识别准确率,提升人脸识别效果 | ||
图像采集、拍摄技术 | 提高设备的图像跟踪、采集、远距离图传、存储的效率 | ||
AI模型优化技术 | 提升设备对多级行人的检测准确率 | ||
智能投影仪 | 高亮度低散斑的三色激光光机技术 | 实现高亮度的混色激光光机;散斑光路设计降低激光干涉产生的散斑;自研自适应动态光源控制算法,可以根据图像亮度动态调整光源亮度,大幅提升动态对比度和提升光源寿命 | |
高速无感自适应T校和对焦技术 | 通过粗定位和精细化调整算法,缩短对焦时间,提升对焦精度;自研的多位置标定和热失焦补偿算法,解决开机后画面逐渐发虚和梯校效果差问题 | ||
自适应入幕和避障技术 | 改进角点提取和物体边界设别算法,实现自动避障、自动入幕和精准对幕效果,提升设备的易用性和适应更多的观影环境 | ||
3D打印设备 | 高速打印控制技术 | 通过采用大扭矩的XY轴步进电机、高扭矩的挤出电机和高减速比近端挤出结构,以及双Z驱控结构、融腔和喷头结构、3D打印控 |
2-78
募投项目 | 相关产品 | 核心技术储备 | 技术先进性说明 |
制平台,提升打印速度 | |||
高精度打印技术 | 通过提高四轴运动精度和同步性提升打印精度,提高零件制造精度,扩展应用场景,减少模型后期工序,提高制造效率 | ||
多色打印技术 | 实现加工材料从单色到多色的扩展,可制造色彩更加丰富的模型,提高产品品质 |
2、人才储备情况
公司高度重视研发团队的人才建设和储备工作,不断强化技术力量,培养精干、稳定、高效的科研团队;同时建立了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和有效的创新激励机制,在内部推行各项人才发展计划,并通过股权激励的方式将组织发展与优秀人才绑定,为公司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空间。公司已经形成了一支知识型、专业化的高水平人才团队,储备了较为丰富的研发、管理、销售人员。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共有研发人员1,823人,占员工总数的49.44%,共有取得博士研究生及硕士研究生学历的员工845人,占员工总数的22.92%。未来,公司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人才引进、培养、激励、发展机制,通过外部引入与内部培养并行的方式,不断稳定和状态人才队伍,以满足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
3、专利储备情况
公司高度重视研发及创新,经过多年积累,根据对下游行业技术发展和客户需求的深刻理解,公司形成了消费电子产品在性能、技术等方面的突出比较优势,拥有多项与消费电子相关的专利,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及其子公司拥有境内专利共1,169项,境外专利共299项。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公司已获得与本次募投项目相关的26项专利授权(其中3项发明专利,23项实用新型专利),另有31项发明专利正在申请中。上述专利储备预期能够较好满足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研发需求。
4、材料、设备等供应商资源储备情况
本次便携及户用储能产品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及新一代智能硬件产品研发及产业化项目拟对部分已实现销售且销售规模保持较快增速的重点产品加大投入,在现有产品的基础上结合新技术、新工艺推出新的产品系列。新产品系列的主要原材料为电芯、电子件、结构件等,生产设备为所在行业较为通用的设备,与现有产品在生产所需主要原材
2-79
料、生产设备方面不存在重大区别。本次募投项目拟研发产品的外协供应商预计与当前公司现有同类产品供应商大致相同,主要为消费电子行业知名生产型企业,具备良好稳定的供应能力。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供应商管理体系,具备较为丰富的供应商资源,对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研发产品所需的原材料、生产设备、生产能力方面已与相关供应商开展了前期沟通论证,生产所需主要原材料及生产设备市场稳定成熟,可以满足长期稳定供应需求,预计在材料及生产设备的取得上不存在重大障碍。综上,公司已具备开展本次募投项目相关的技术、人才、专利、材料、设备等储备,项目实施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三)募集资金是否主要投向主业
公司主营业务为消费电子产品的研发、设计、销售,主要产品涵盖充电、智能创新、无线音频等多个产品品类。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拟研发的产品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匹配性关系如下:
序号 | 项目 | 研发产品名称 | 属于公司产品品类 | 应用领域 |
1 | 便携及户用储能产品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 便携储能产品 | 充电类 | 消费电子 |
户用储能产品 | ||||
2 | 新一代智能硬件产品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 智能安防产品 | 智能创新类 | |
智能投影仪 | ||||
3D打印设备 | ||||
3 | 仓储智能化升级项目 | - | - | 提升公司主营业务经营环节的经营效率和服务水平 |
4 | 全链路数字化运营中心项目 | - | - | |
5 |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 - | - | 为公司主营业务的稳定和持续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
如上表,便携及户用储能产品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及新一代智能硬件产品研发及产业化项目拟研发的产品属于公司现有产品品类,属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消费电子领域产品;仓储智能化升级项目及全链路数字化运营中心项目拟基于行业发展趋势、最新技术及设备对公司业务经营环节进行数字化改造升级,有利于提升公司主营业务经营环节的经营效率和服务水平;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的实施有利于满足公司日常经营及业务发展对流动资金的需求,为公司主营业务的稳定和持续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2-80
因此,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主营业务具有较强的相关性,主要投向主业。综上,本次募投项目拟研发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产品认证和客户认证流程、下游客户拓展情况不存在重大障碍,发行人已具备本次募投项目的技术、人才、专利、材料、设备等储备,项目实施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本次融资属于理性融资,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中第四十条的规定。
七、结合消费电子市场的发展趋势、在手订单或意向性合同、竞争对手、同行业同类或类似项目情况,募投项目收益情况的测算过程、测算依据,包括各年预测收入构成、销量、毛利率、净利润率的具体计算过程和可实现性等,说明各项目年均毛利率高于公司主营业务年均毛利率的合理性,募投项目效益测算的合理性及谨慎性
(一)消费电子市场的发展趋势
在消费电子技术不断创新、海内外各种新消费场景兴起等因素的驱动下,全球消费电子行业呈现巨大的市场空间。近年来,全球经济发展呈现放缓趋势,国际地缘格局动荡加剧经济下行预期,居民信心和消费需求受到一定影响,消费电子行业存在动能不足、发展放缓的情况,但消费电子已经成为全球消费者工作、娱乐等日常生活场景中重要的一部分,消费者对于消费电子的需求韧性较足,总体而言全球消费电子行业仍具备较为广阔的市场空间,且部分细分领域市场保持较快增长速度。根据Statista的数据显示,2022年全球消费电子市场规模达到9,870亿美元,预计2028年市场规模将达到12,000亿美元。
伴随着新一代信息技术及人工智能的进一步发展,消费电子领域智能安防、智能投影仪、3D打印设备等下一代终端与应用逐步繁荣,消费电子产业有望引来新一轮以人工智能、智能硬件为中心的创新周期。在智能安防方面,根据Juniper Research数据,全球智能安防市场规模从2018年的120亿美元左右增长至2023年的450亿美元,复合增长率为30.26%,市场规模增长迅速;在智能投影仪方面,根据Dataintelo数据,全球智能投影仪市场规模有望从2021年的32.7亿美元增加到2028年的107.9亿美元,呈现出良好的增长态势;在3D打印方面,根据Wholer Associaters发布的《Wohlers Report2023》,2022年全球3D打印制造产品及服务市场规模近180亿美元,同比增长18.3%,3D打印行业呈现出稳定增长的良好趋势。
2-81
同时,为切实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宏伟目标,全球能源结构转型的趋势已不可逆转。在电化学储能成本持续下降、传统能源价格上涨、各国政策的大力支持、户外应用场景不断拓展、极端天气多发等多重因素下,便携储能及户用储能市场规模持续扩大。在便携储能方面,根据中国化学与物理电源行业协会的数据,全球便携式储能设备的出货量从2016年的5.2万台,快速增长到2021年的483.8万台,市场规模从2016年的
0.6亿元快速增长到2021年的111.3亿元;预计2026年全球便携式储能的出货量和市场规模将分别达到3,110万台和882.3亿元;在户用储能方面,根据高工产业研究院(GGII)的数据,2021年全球户用家储装机约合6.4GWh,预计2025年全球户用家储装机规模有望达到100GWh,复合增长率超98%,呈现爆发式增长态势。
(二)公司在手订单或意向性合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通过线上渠道直接面向终端大众消费者完成产品销售,2023年1-6月公司线上渠道销售占比69.50%,而公司线下渠道客户亦不会进行长周期备货,因此在手订单不适用于公司的业务模式,对公司未来产品销售收入预测的参考意义较小。
本募投项目拟研发的产品预计主要通过公司现有销售渠道完成产品销售,公司将充分发挥现有渠道优势及客户资源支持相关产品的未来销售。针对部分户用储能产品,公司主要通过海外的渠道商、安装商完成产品的最终销售,目前公司已与部分境外渠道商、安装商就意向性合作已开展商务谈判,正在完成相关产品的认证流程,积极接洽产品销售相关事宜,为本项目相关产品未来销售提供良好的保障。
(三)竞争对手情况
如上所述,本次募投项目拟研发产品相关行业景气度较高,市场规模和容量呈现不断增长趋势。为了更好地抓住行业发展机遇,存在同行业公司积极加大相关领域业务投入的情况,但总体而言,相关行业仍处于快速发展期,终端需求相对旺盛,公司能够利用自身的品牌、技术、渠道、供应链等优势有效推动募投项目的实施及相关产品的销售。根据公开信息,同行业公司及类似项目情况如下:
序号 | 项目 | 拟研发产品名称 | 同行业公司名称 | 主营业务 | 类似项目 | 投资金额 (万元) |
1 | 便携及户用储 | 便携储能产品 | 华宝新能 | 主营锂电池储能类产品及光伏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为 | 便携储能产品扩产项目 | 19,843.12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9,931.05 |
2-82
序号 | 项目 | 拟研发产品名称 | 同行业公司名称 | 主营业务 | 类似项目 | 投资金额 (万元) |
能产品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 便携储能、家庭储能及光伏产品,以境外作为主要销售地区 | |||||
户用储能产品 | 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能科技”) | |||||
为储能电池系统提供商,专注于电芯、模组及储能电池系统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以境外作为主要销售
地区
2GWh锂电池高效储能生产项目 | 16,000.00 | |||||
派能科技10GWh锂电池研发制造基地项目 | 500,000.00 | |||||
浙江艾罗网络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罗能源”) | 为光伏储能系统及产品提供商,主要面向海外客户提供储能系统、光伏储能逆变器等,以境外作为主要销售地区 | 储能电池及逆变器扩产项目 | 37,590.28 | |||
光储智慧能源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15,085.70 | |||||
沃太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太能源”) | 主营储能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包括户用储能系统及部件和工商业储能系统及部件,以境外及境内作为主要销售地区 | 年产70,000套新能源储能系统项目 | 43,318.31 |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14,015.32 | |||||
2 | 新一代智能硬件产品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 智能安防产品 | 睿联技术 | 主营自主品牌家用视频监控产品软硬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以境外作为主要销售地区 | 研发中心升级项目 | 53,962.32 |
智能投影仪 | 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极米科技”) | 主营智能投影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并提供围绕智能投影的配件产品及互联网增值服务,以境内作为主要销售地区 | 智能投影与激光电视系列产品研发升级及产业化项目 | 81,573.33 | ||
3D打印设备 | 深圳市创想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想三维”) | 主营消费级3D打印机及周边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以境外作为主要销售地区 | - | - | ||
深圳拓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竹科技”) | 主营消费级3D打印机及周边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 - | - | |||
Ultimaker | 主营消费级3D打印机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以境外作为主要销售地区 | - | - |
(四)本次募投项目收益情况的测算过程、测算依据
本次募投建设类项目中,便携及户用储能产品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及新一代智能硬件产品研发及产业化项目拟在现有产品的基础上加强创新研发、进行技术攻关并推出新的产品系列,直接产生经济效益;仓储智能化升级项目及全链路数字化运营中心项目拟提升公司业务经营环节的经营效率和服务水平,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对公司未来经营及
2-83
财务业绩将产生正面影响。本次募投项目总体效益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年
序号 | 项目 | 营业收入 | 毛利率 | 净利率 | 税后内部收益率 | 税后静态回收期(含建设期) |
1 | 便携及户用储能产品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 235,000.00 | 42.59% | 8.27% | 25.79% | 6.15 |
2 | 新一代智能硬件产品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 418,289.93 | 38.51% | 6.54% | 21.11% | 7.13 |
注:上表中营业收入、毛利率、净利率为项目稳定运营期各年平均值。
1、便携及户用储能产品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本项目的税后投资内部收益率为25.79%,税后静态投资回收期为6.15年(含建设期),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具体测算过程如下:
(1)销售收入测算
本项目为便携及户用储能产品的研发及产业化项目,主要收入来源于便携及户用储能产品的销售。本项目产品的销售收入根据产品预计销售单价乘以当年预计销量进行测算,具体情况如下:
1)产品预计销售单价测算
本项目产品预计销售单价主要结合了市场价格、公司产品定位以及对产品未来发展趋势预判等因素基于保守原则进行估计:
序号 | 项目 | 不含税平均单价(元/台) |
1 | 便携储能相关产品 | 2,909.09 |
2 | 户用储能相关产品 | 16,461.54 |
如上表,本项目预计便携储能相关产品不含税平均单价为2,909.09元/台,户用储能相关产品为16,461.54元/台,本项目户用储能相关产品平均容量预计约为10,000Wh,户用储能相关产品单价约为1.65元/Wh。
便携储能方面,根据公开信息,华宝新能便携储能产品的容量段包括0.5kWh至1kWh以及1kWh以上等,华宝新能2021年度容量段在0.5kWh至1kWh的产品平均单价为2,546.21元/台,容量大于1kWh的产品平均单价为5,738.64元/台,本项目便携储能相关产品包括容量段在0.5kWh至1kWh以及容量大于1kWh的产品,平均单价为
2-84
2,909.09元/台,本项目产品平均单价在华宝新能对应容量段产品的价格区间内,具备一定可比性,测算具备一定合理性和谨慎性。户用储能方面,根据公开信息,派能科技储能产品主要为满足海外家用储能等市场的应用需求,根据其储能产品收入及产品销售量进行测算,派能科技2022年度储能相关产品单价约为1.68元/Wh;艾罗能源户用储能电池产品单价为2.22元/Wh;沃太能源境外地区户用储能系统及部件单价为3.39元/Wh,本项目户用储能相关产品单价约为
1.65元/Wh,与派能科技、艾罗能源、沃太能源具备一定可比性,测算具备一定合理性和谨慎性。综上,本项目相关产品预计平均单价较同行业公司而言具备一定可比性,测算具备一定合理性及谨慎性。2)产品预计销量测算根据项目计划进度,项目第3年开始销售产品,产品销量逐渐上升,逐步形成稳定的销量。本项目产品预计销量主要结合了现有市场需求及对市场未来发展趋势研判、同行业公司销量、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基于保守原则进行估计:
单位:万台
序号 | 项目 | T+1年 | T+2年 | T+3年 | T+4年 | 稳定运营期 各年平均 |
1 | 便携储能相关产品 | - | - | 26.40 | 35.20 | 44.00 |
2 | 户用储能相关产品 | - | - | 3.90 | 5.20 | 6.50 |
合计 | - | - | 30.30 | 40.40 | 50.50 |
如上表,以2023年作为T年测算,预计本项目于2028年便携储能相关产品销量为44万台,户用储能相关产品销量为6.5万台,本项目户用储能相关产品平均容量预计约为10,000Wh,则2028年本项目户用储能相关产品销量对应的装机规模约为
0.65GWh。
对于便携储能相关产品,未来市场规模方面,据上文所述,预计2026年全球便携式储能的出货量将达到3,110万台。同行业公司销售情况方面,根据公开信息,华宝新能2022年度便携储能相关产品的年销量达126.05万台,较上年同比上涨28.65%,保持较快增长速度。本项目预计2028年便携储能相关产品销量为44万台,相较未来市场规
2-85
模及同行业公司而言较小,测算较为保守,具备一定合理性及谨慎性。
对于户用储能相关产品,未来市场规模方面,据上文所述,2025年全球户用家储装机规模有望达到100GWh。同行业公司销售情况方面,根据公开信息,派能科技2022年度以户用储能作为主要应用领域的软包电池产品销量为3.53GWh,且其通过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拟新建10GWh锂电池研发制造基地项目,持续扩大相关产品的生产规模;艾罗能源2022年度储能电池产品销量为1.13GWh,且近三年销量复合增长率达384.75%,预计未来将保持较快增速;沃太能源2022年度户用储能系统及部件销量为0.59GWh,且近三年来销量复合增长率达134.84%。本项目预计2028年户用储能相关产品销量为6.5万台,对应装机规模约为0.65GWh,相较未来市场规模及同行业公司而言较小,测算较为保守,具备一定合理性及谨慎性。
根据上述假设条件,本项目营业收入测算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 | T+1年 | T+2年 | T+3年 | T+4年 | 稳定运营期 各年平均 |
1 | 便携储能相关产品 | - | - | 76,800.00 | 102,400.00 | 128,000.00 |
1.1 | 销量(万台) | - | - | 26.40 | 35.20 | 44.00 |
1.2 | 单价(元/台) | - | - | 2,909.09 | 2,909.09 | 2,909.09 |
2 | 户用储能相关产品 | - | - | 64,200.00 | 85,600.00 | 107,000.00 |
2.1 | 销量(万台) | - | - | 3.90 | 5.20 | 6.50 |
2.2 | 单价(元/台) | - | - | 16,461.54 | 16,461.54 | 16,461.54 |
合计 | - | - | 141,000.00 | 188,000.00 | 235,000.00 |
(2)毛利率及净利润率情况
1)本次募投项目毛利率及净利润率情况
假设参数 | 参数选取及假设依据 |
营业成本 | 营业成本参考公司历史财务数据、同行业公司毛利率、项目实际情况并根据保守原则估算取得,主要包括采购成本及运输成本,采购成本及运输成本参照公司相关产品历史成本构成估算取得 |
期间费用 | 期间费用包含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其中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参考公司2022年度财务数据估算,销售费用率按照20.62%估算,管理费用率按照3.26%估算;研发费用主要包含研发人员工资及项目折旧摊销费,研发人员工资根据本项目预计需配置研发人员数量及公司研发岗位薪酬水平估算取得,项目折旧摊销费根据项目建设投资内容,采用直线法并参照公司现有折旧摊销政策估算取得 |
2-86
所得税 | 所得税费用按照25%估算取得 |
根据上述假设,本项目的毛利率、净利润率的测算过程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 | T+1年 | T+2年 | T+3年 | T+4年 | 稳定运营期 各年平均 |
1 | 营业收入 | - | - | 141,000.00 | 188,000.00 | 235,000.00 |
2 | 营业成本 | - | - | 80,949.00 | 107,932.00 | 134,915.00 |
2.1 | 采购成本 | - | - | 59,782.07 | 79,709.42 | 99,636.78 |
2.2 | 运输成本 | - | - | 21,166.93 | 28,222.58 | 35,278.22 |
3 | 期间费用 | 5,070.70 | 11,685.22 | 49,317.17 | 62,957.83 | 74,181.56 |
3.1 | 销售费用 | - | - | 29,067.71 | 38,756.95 | 48,446.18 |
3.2 | 管理费用 | - | - | 4,603.51 | 6,138.02 | 7,672.52 |
3.3 | 研发费用 | 5,070.70 | 11,685.22 | 15,645.95 | 18,062.86 | 18,062.86 |
4 | 利润总额 | -5,070.70 | -11,685.22 | 10,733.83 | 17,110.17 | 25,903.43 |
5 | 所得税 | - | - | 2,683.46 | 4,277.54 | 6,475.86 |
6 | 净利润 | -5,070.70 | -11,685.22 | 8,050.37 | 12,832.63 | 19,427.57 |
7 | 毛利率 | - | - | 42.59% | 42.59% | 42.59% |
8 | 净利润率 | - | - | 5.71% | 6.83% | 8.27% |
根据上述测算,本项目进入稳定运营期后毛利率为42.59%,净利润率为8.27%。2)本次募投项目与公司主营业务及同行业公司毛利率的对比情况
①与公司主营业务年均毛利率对比情况
本项目从开始产生营业收入至计算期结束的期间内年均毛利率与公司2020年至2022年主营业务及充电类业务相关指标对比如下:
项目 | 年均毛利率 |
公司主营业务 | 37.98% |
公司充电类业务 | 39.83% |
本项目 | 42.59% |
如上表,本项目年均毛利率为42.59%,略高于公司主营业务及充电类业务毛利率。
2-87
公司主营业务包含充电类、无线音频类、智能创新类等业务,其中充电类业务包含移动电源/充电宝、充电器、充电线及储能产品等产品类别,而储能产品类别以便携储能产品为主。本项目拟基于现有充电类业务中储能产品的基础上结合新技术、新工艺推出新的产品系列,包括多款便携及户用储能产品。因此,本项目相关产品与公司主营业务及公司充电类业务在产品品类上有所区别,且由于新产品系列在产品功能、产品性能上有所升级,导致本项目年均毛利率偏高,本项目效益测算具有一定合理性。
②与同行业公司年均毛利率对比情况
本项目从开始产生营业收入至计算期结束的期间内年均毛利率与本项目相关产品同行业上市公司华宝新能、派能科技、艾罗能源、沃太能源2020年至2022年年均毛利率对比如下:
项目 | 年均毛利率 |
华宝新能 | 49.26% |
派能科技 | 36.08% |
艾罗能源 | 38.97% |
沃太能源 | 33.14% |
平均值 | 39.36% |
本项目 | 42.59% |
注:为增强数据可比性,上表中列示的沃太能源毛利率为户用储能系统及部件产品境外地区销售年均毛利率。
如上表,本项目年均毛利率略高于同行业公司年均毛利率平均值,主要系公司与华宝新能主要通过线上渠道完成便携储能产品及部分户用储能产品的销售,通过线上销售渠道销售相对而言毛利率较高,本项目效益测算具有一定合理性及谨慎性。
(3)与同行业类似项目对比情况
本项目的建设内容为便携及户用储能产品的研发及产业化,故选取产品品类或应用领域与本项目类似的募投项目进行比较分析,其中华宝新能、艾罗能源未披露相关项目的效益测算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年
公司名称 | 募投项目名称 | 税后内部收益率 | 税后静态投资回收期(含建设期) |
华宝新能 | 便携储能产品扩产项目 | - | - |
2-88
公司名称 | 募投项目名称 | 税后内部收益率 | 税后静态投资回收期(含建设期)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 | - | |
艾罗能源 | 储能电池及逆变器扩产项目 | - | - |
光储智慧能源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 | - | |
派能科技 | 2GWh锂电池高效储能生产项目 | 28.85% | 4.79 |
派能科技10GWh锂电池研发制造基地项目 | 17.49% | - | |
沃太能源 | 年产70,000套新能源储能系统项目 | 24.08% | 5.97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 | - | |
平均值 | 23.47% | 5.38 | |
安克创新 | 便携及户用储能产品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 25.79% | 6.15 |
经对比分析,本项目税后内部收益率及税后静态投资回收期(含建设期)与同行业类似项目相比不存在显著差异。
综上所述,便携及户用储能产品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的效益测算参考市场发展情况、同行业相似产品情况、公司历史经营情况等因素确定,测算结果与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同行业上市公司年均毛利率、同行业类似项目相比不存在显著差异,本项目的效益测算具有合理性及谨慎性。
2、新一代智能硬件产品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本项目的税后投资内部收益率为21.11%,税后静态投资回收期为7.13年(含建设期),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具体测算过程如下:
(1)销售收入测算
本项目为智能硬件产品的研发及产业化项目,主要收入来源于3D打印设备、智能投影仪、智能安防产品的销售。本项目产品的销售收入根据产品预计销售单价乘以当年预计销量进行测算,具体情况如下:
1)产品预计销售单价测算
本项目产品预计销售单价主要结合了市场价格、公司产品定位以及对产品未来发展趋势预判等因素基于保守原则进行估计:
2-89
序号 | 项目 | 不含税平均单价(元/台) |
1 | 3D打印设备 | 12,293.40 |
2 | 智能投影仪 | 5,399.25 |
3 | 智能安防产品 | 704.35 |
如上表,本项目预计3D打印设备不含税平均单价为12,293.40元/台,智能投影仪单价为5,399.25元/台,智能安防产品单价为704.35元/台。
3D打印设备方面,全球3D打印行业仍处于市场发展前期,景气度较高,主要应用领域包括工业级3D打印及消费级3D打印。公司拟通过本项目的实施推出的3D打印产品主要应用在消费级领域。目前3D打印行业已上市公司的产品应用领域主要为工业级领域,同行业公司拓竹科技、创想三维、Ultimaker的产品主要应用在消费级领域,数据较为可比,但上述企业均未上市,公开信息有限。消费级3D打印产品根据产品的打印技术、打印精度、打印速度、打印色彩等性能区别一般可分为入门级产品及专业级产品,根据市场调研机构Context的分类,入门级产品的单价一般在18,000元以内,专业级产品的单价一般超过18,000元。本项目拟研发的相关产品包括入门级及专业级3D打印设备,入门级产品平均单价为4,823.10元/台,专业级产品平均单价为62,095.40元/台。根据公开信息查询,与同行业公司产品情况对比,拓竹科技的入门级产品销售价格区间主要在5,000元至10,000元;创想三维的入门级产品销售价格区间主要在2,000元至10,000元,专业级产品销售价格区间主要在20,000元至55,000元;Ultimaker专业级产品的销售价格区间主要在30,000元至90,000元。综上,本项目3D打印设备入门级产品平均单价在同行业公司拓竹科技、创想三维入门级产品的价格区间范围内;本项目专业级产品平均单价在同行业公司Ultimaker专业级产品的价格区间范围内,与创想三维专业级产品单价不存在重大差异,具备一定可比性,测算具备一定合理性。
智能投影仪方面,公司拟通过本项目的实施推出配备自研光机及新技术的全新中高端产品系列。与同行业公司极米科技相比,根据公开信息,极米科技的智能微投产品根据定位从低到高分别为Z系列、H系列和RS系列,整体产品偏中高端。本项目拟研发的智能投影仪产品定位中高端,与极米科技的H系列和RS系列的两款中高端产品系列较为可比,H系列及RS系列产品平均单价约为6,627.57元/台,本项目预计智能投影仪平均单价为5,399.25元/台,低于极米科技相关产品系列平均单价,主要系基于保守原
2-90
则谨慎预计,测算具备一定合理性。智能安防产品方面,公司拟通过本项目的实施推出具备新功能、新技术的新产品系列。与同行业公司睿联技术相比,根据公开信息,睿联技术智能安防摄像机及摄像机套装产品在2022年1-6月的平均单价为734.34元/个,本项目预计智能安防产品平均单价为704.35元/台,与本项目智能安防产品价格不存在重大差异,测算具备一定合理性和谨慎性。综上,本项目相关产品预计平均单价较同行业公司而言具备一定可比性,测算具备一定合理性及谨慎性。
2)产品预计销量测算根据项目计划进度,项目第3年开始销售产品,产品销量逐渐上升,逐步形成稳定的销量。本项目产品预计销量主要结合了现有市场需求及对市场未来发展趋势研判、同行业公司销量、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基于保守原则进行估计:
单位:万台
序号 | 项目 | T+1年 | T+2年 | T+3年 | T+4年 | 稳定运营期 各年平均 |
1 | 3D打印设备 | - | - | 6.90 | 8.05 | 11.50 |
2 | 智能投影仪 | - | - | 8.70 | 11.60 | 14.50 |
3 | 智能安防产品 | - | - | 169.20 | 225.60 | 282.00 |
合计 | - | - | 184.80 | 245.25 | 308.00 |
如上表,以2023年作为T年测算,预计本项目于2028年3D打印设备销量为11.50万台,智能投影仪销量为14.50万台,智能安防产品为282.00万台。
对于3D打印设备,市场规模方面,根据海关总署数据,近五年来我国3D打印设备出口数量总体呈不断上涨趋势,由2017年的65.6万台增长至2022年的228.85万台,近五年复合增长率达28.39%。同行业公司销售情况方面,根据公开信息,2023年创想三维3D打印设备累计出货量已达500万台。本项目预计2028年3D打印设备销量为
11.50万台,相较市场规模及同行业公司而言较小,测算较为保守,具备一定合理性及谨慎性。
对于智能投影仪,市场规模方面,根据洛图科技数据,2022年全球家用投影机市场
2-91
出货量为1,453万台;同行业公司销售情况方面,根据公开信息,极米科技2022年度智能投影产品销量约109万台。本项目预计2028年智能投影仪销量为14.50万台,相较市场规模及同行业公司而言较小,测算较为保守,具备一定合理性及谨慎性。
对于智能安防产品,未来市场规模方面,根据艾瑞咨询预测,2025年全球家用摄像头出货量将突破2亿台。公司现有智能安防产品业务较为成熟,公司2022年度智能安防产品销量超过370万台,且近年来保持持续增长趋势,本项目推出的新产品系列将对部分已有产品进行替代升级。本项目预计2028年智能安防产品销量为282万台,相较市场规模及公司现有销售情况而言较小,测算较为保守,具备一定合理性及谨慎性。根据上述假设条件,本项目营业收入测算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 | T+1年 | T+2年 | T+3年 | T+4年 | 稳定运营期 各年平均 |
1 | 3D打印设备 | - | - | 84,824.46 | 98,961.87 | 141,374.10 |
1.1 | 销量(万台) | - | - | 6.90 | 8.05 | 11.50 |
1.2 | 单价(元/台) | - | - | 12,293.40 | 12,293.40 | 12,293.40 |
2 | 智能投影仪 | - | - | 46,973.48 | 62,631.30 | 78,289.13 |
2.1 | 销量(万台) | - | - | 8.70 | 11.60 | 14.50 |
2.2 | 单价(元/台) | - | - | 5,399.25 | 5,399.25 | 5,399.25 |
3 | 智能安防产品 | - | - | 119,176.02 | 158,901.36 | 198,626.70 |
3.1 | 销量(万台) | - | - | 169.20 | 225.60 | 282.00 |
3.2 | 单价(元/台) | - | - | 704.35 | 704.35 | 704.35 |
合计 | - | - | 250,973.96 | 320,494.53 | 418,289.93 |
(2)毛利率及净利润率情况
1)本次募投项目毛利率及净利润率情况
假设参数 | 参数选取及假设依据 |
营业成本 | 营业成本参考公司历史财务数据、同行业公司毛利率、项目实际情况并根据保守原则估算取得,主要包括采购成本及运输成本,采购成本及运输成本参照公司相关产品历史成本构成估算取得 |
期间费用 | 期间费用包含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其中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参考公司2022年度财务数据估算,销售费用率按照20.62%估算,管理费用率按照3.26%估算;研发费用主要包含研发人员工资及项目折旧摊销费,研发人员工资根据本项目预计需配置研发人员数量及公司研发岗位薪酬水平估算取得,项目折旧摊销费根据项目建设投资内容,采用 |
2-92
直线法并参照公司现有折旧摊销政策估算取得 | |
所得税 | 所得税费用按照25%估算取得 |
根据上述假设,本项目的毛利率、净利润率的测算过程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 | T+1年 | T+2年 | T+3年 | T+4年 | 稳定运营期 各年平均 |
1 | 营业收入 | - | - | 250,973.96 | 320,494.53 | 418,289.93 |
2 | 营业成本 | - | - | 154,334.98 | 196,920.51 | 257,224.97 |
2.1 | 采购成本 | - | - | 129,334.30 | 165,061.38 | 215,557.17 |
2.2 | 运输成本 | - | - | 25,000.68 | 31,859.13 | 41,667.81 |
3 | 期间费用 | 9,462.49 | 21,136.02 | 86,111.42 | 105,544.18 | 128,898.02 |
3.1 | 销售费用 | - | - | 51,739.28 | 66,071.22 | 86,232.13 |
3.2 | 管理费用 | - | - | 8,194.06 | 10,463.84 | 13,656.77 |
3.3 | 研发费用 | 9,462.49 | 21,136.02 | 26,178.08 | 29,009.12 | 29,009.12 |
4 | 利润总额 | -9,462.49 | -21,136.02 | 10,527.56 | 18,029.85 | 32,166.95 |
5 | 所得税 | - | - | 1,579.13 | 2,704.48 | 4,825.04 |
6 | 净利润 | -9,462.49 | -21,136.02 | 8,948.42 | 15,325.37 | 27,341.90 |
7 | 毛利率 | - | - | 38.51% | 38.56% | 38.51% |
8 | 净利润率 | - | - | 3.57% | 4.78% | 6.54% |
根据上述测算,本项目进入稳定运营期后毛利率为38.51%,净利润率为6.54%。2)本次募投项目与公司主营业务及同行业公司毛利率的对比情况
①与公司主营业务年均毛利率对比情况
本项目从开始产生营业收入至计算期结束的期间内年均毛利率与公司2020年至2022年主营业务及智能创新类业务相关指标对比如下:
项目 | 年均毛利率 |
公司主营业务 | 37.98% |
公司智能创新类业务 | 36.59% |
本项目 | 38.51% |
2-93
本项目年均毛利率为38.51%,略高于公司主营业务及智能创新类业务年均毛利率。公司主营业务包含充电类、无线音频类、智能创新类等业务,其中智能创新类业务包含智能安防产品、智能清洁产品、智能投影产品及3D打印设备等产品类别。本项目拟基于现有智能创新类业务中的智能安防产品、智能投影仪产品及3D打印设备结合新技术、新工艺推出新的产品系列。因此,本项目相关产品与公司主营业务及公司智能创新类在产品品类上有所区别,且由于新产品系列在产品功能、产品性能上有所升级,导致本项目年均毛利率偏高,本项目效益测算具有一定合理性。
②与同行业公司年均毛利率对比情况
如上所述,本项目拟研发的3D打印设备主要应用于消费级领域,目前暂无以消费级3D打印设备作为主要产品的上市公司。本项目从开始产生营业收入至计算期结束的期间内年均毛利率与本项目相关产品同行业上市公司睿联技术、极米科技2020年至2022年年均毛利率对比如下:
项目 | 年均毛利率 |
睿联技术 | 47.36% |
极米科技 | 34.04% |
平均值 | 40.70% |
本项目 | 38.51% |
如上表,本项目年均毛利率与同行业公司年均毛利率平均值不存在重大差异,本项目效益测算具有一定合理性及谨慎性。
(3)与同行业类似项目对比情况
本项目的建设内容为智能安防产品、智能投影仪及3D打印设备的研发及产业化,故选取产品品类或应用领域与本项目类似的募投项目进行比较分析,其中睿联技术、极米科技未披露相关项目的效益测算情况,暂无以消费级3D打印设备作为主要产品的上市公司及相关项目,因此选取已披露相关效益的其他同行业类似项目作为对比,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年
公司名称 | 募投项目名称 | 税后内部收益率 | 税后静态投资回收期(含建设期) |
睿联技术 | 研发中心升级项目 | - | - |
2-94
公司名称 | 募投项目名称 | 税后内部收益率 | 税后静态投资回收期(含建设期) |
极米科技 | 智能投影与激光电视系列产品研发升级及产业化项目 | - | - |
安联锐视 | 安防数字监控产品产业化扩建项目 | 21.49% | 7.51 |
同为股份 | 数字监控摄像机建设项目 | 36.30% | 4.50 |
汉邦高科 | 安防数字监控产品产业化扩建项目 | 24.64% | 5.00 |
平均值 | 27.48% | 5.67 | |
安克创新 | 新一代智能硬件产品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 21.11% | 7.13 |
经对比分析,本项目与同行业类似项目相比税后内部收益率偏低,税后静态投资回收期(含建设期)偏高,主要原因系项目相关产品品类不完全相同,且本项目测算出于保守原则谨慎估计,与同行业类似项目相关指标不存在显著差异,具备一定合理性和谨慎性。综上所述,新一代智能硬件产品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的效益测算参考市场发展情况、同行业相似产品情况、公司历史经营情况等因素确定,测算结果与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同行业上市公司年均毛利率、同行业类似项目相比不存在显著差异,本项目的效益测算具有合理性及谨慎性。
八、量化分析本次募投项目新增折旧摊销对发行人经营业绩影响;本次募投项目三和项目四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请说明相关项目的大额固定资产投资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的影响,并结合项目与主营业务的联系,说明相关项目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是否属于主要投向主业
2-95
(一)量化分析本次募投项目新增折旧摊销对发行人经营业绩影响根据项目进度计划,结合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预测,募投项目折旧摊销政策与公司现行折旧摊销政策一致,本次募投项目一和项目二计划于T+3年开始销售相关产品,相关产品的销售收入作为本次募投项目的收入,相关产品开始销售后新增资产所增加的预计折旧摊销额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测算:
单位:万元
项目 | T+3 | T+4 | T+5 | T+6 | T+7 | T+8 | T+9 | T+10 | T+11 | T+12 | T+13 |
1、本次募投项目新增折旧摊销合计 | 10,772.93 | 11,376.57 | 11,376.57 | 9,061.04 | 4,837.49 | 3,123.85 | 1,663.68 | 1,663.68 | 1,532.06 | 1,077.21 | 726.21 |
项目一 | 3,190.95 | 3,492.86 | 3,492.86 | 2,670.94 | 1,263.97 | 386.40 | 93.88 | 93.88 | 75.10 | 37.55 | 9.39 |
项目二 | 2,901.58 | 3,203.32 | 3,203.32 | 2,454.37 | 1,311.94 | 721.70 | 524.95 | 524.95 | 498.71 | 341.22 | 104.99 |
项目三 | 2,773.31 | 2,773.31 | 2,773.31 | 2,309.89 | 1,116.83 | 970.90 | - | - | - | - | - |
项目四 | 1,907.09 | 1,907.09 | 1,907.09 | 1,625.84 | 1,144.77 | 1,044.85 | 1,044.85 | 1,044.85 | 958.25 | 698.44 | 611.83 |
2、对营业收入的影响 | |||||||||||
收入合计 | 391,973.96 | 508,494.53 | 653,289.93 | 653,289.93 | 653,289.93 | 653,289.93 | 653,289.93 | 653,289.93 | 653,289.93 | 653,289.93 | 653,289.93 |
项目一 | 141,000.00 | 188,000.00 | 235,000.00 | 235,000.00 | 235,000.00 | 235,000.00 | 235,000.00 | 235,000.00 | 235,000.00 | 235,000.00 | 235,000.00 |
项目二 | 250,973.96 | 320,494.53 | 418,289.93 | 418,289.93 | 418,289.93 | 418,289.93 | 418,289.93 | 418,289.93 | 418,289.93 | 418,289.93 | 418,289.93 |
项目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项目四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折旧摊销合计/收入合计 | 2.75% | 2.24% | 1.74% | 1.39% | 0.74% | 0.48% | 0.25% | 0.25% | 0.23% | 0.16% | 0.11% |
3、对利润总额的影响 | |||||||||||
利润总额合计 | 21,261.39 | 35,140.02 | 58,070.38 | 58,070.38 | 58,070.38 | 58,070.38 | 58,070.38 | 58,070.38 | 58,070.38 | 58,070.38 | 58,070.38 |
2-96
项目 | T+3 | T+4 | T+5 | T+6 | T+7 | T+8 | T+9 | T+10 | T+11 | T+12 | T+13 |
项目一 | 10,733.83 | 17,110.17 | 25,903.43 | 25,903.43 | 25,903.43 | 25,903.43 | 25,903.43 | 25,903.43 | 25,903.43 | 25,903.43 | 25,903.43 |
项目二 | 10,527.56 | 18,029.85 | 32,166.95 | 32,166.95 | 32,166.95 | 32,166.95 | 32,166.95 | 32,166.95 | 32,166.95 | 32,166.95 | 32,166.95 |
项目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项目四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折旧摊销合计/利润总额合计 | 50.67% | 32.37% | 19.59% | 15.60% | 8.33% | 5.38% | 2.86% | 2.86% | 2.64% | 1.86% | 1.25% |
4、对净利润的影响 | |||||||||||
净利润合计 | 16,998.79 | 28,158.00 | 46,769.47 | 46,769.47 | 46,769.47 | 46,769.47 | 46,769.47 | 46,769.47 | 46,769.47 | 46,769.47 | 46,769.47 |
项目一 | 8,050.37 | 12,832.63 | 19,427.57 | 19,427.57 | 19,427.57 | 19,427.57 | 19,427.57 | 19,427.57 | 19,427.57 | 19,427.57 | 19,427.57 |
项目二 | 8,948.42 | 15,325.37 | 27,341.90 | 27,341.90 | 27,341.90 | 27,341.90 | 27,341.90 | 27,341.90 | 27,341.90 | 27,341.90 | 27,341.90 |
项目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项目四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折旧摊销合计/净利润合计 | 63.37% | 40.40% | 24.32% | 19.37% | 10.34% | 6.68% | 3.56% | 3.56% | 3.28% | 2.30% | 1.55% |
注:上述假设仅作为测算本次募投项目新增折旧摊销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影响,不代表公司的盈利预测。
根据前述测算,本次募投项目预计产生的收入能够覆盖相应的折旧、摊销成本,随着项目的持续运营,项目新增折旧摊销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将逐渐减小。因此,本次项目新增资产未来折旧摊销预计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97
(二)本次募投项目三和项目四的大额固定资产投资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的影响,并结合项目与主营业务的联系,说明相关项目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是否属于主要投向主业
1、本次募投项目三和项目四的大额固定资产投资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的影响
本次募投项目三和项目四开始实施后,公司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将有所增加。在募投项目建设期及后续期间,公司将新增折旧费和摊销费。根据上表测算,本次募投项目三和项目四年新增折旧摊销费用预计在T+3至T+5年期间为最高值4,680.40万元/年,随后逐年下降。本次募投项目一和项目二计划于T+3年开始销售相关产品,于T+5年达到稳定运营状态,项目三和项目四新增折旧摊销费用占本次募投项目T+5年合计利润总额的比例为8.06%,占净利润的比例为10.01%。本次募投项目一和项目二直接带来的新增营业收入预计可以覆盖项目折旧摊销费用,并给公司贡献新增净利润。
2、项目三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消费电子行业具有品类多样化、销售地区广泛、交付周期快等特点,公司在消费电子领域深耕多年,随着业务规模快速扩大、产品品类不断丰富,公司存货的种类和仓储配送的复杂程度也随之增加。在此背景下,依托新一代信息技术提升仓储物流的信息化、智能化、数字化水平对提升公司仓储安全性与发货高效性、降低运营成本和提高企业整体管理水平至关重要。
本次募投项目拟建立协同管理与规范化的智能仓储物流系统,来实现信息化、数字化的仓储管理,满足对大量、多批次、多品类订单高效处理的需求。同时,利用系统和数据中台实现对仓储实时空间利用率、库存现状等信息的实时掌握,形成更加科学的采购计划、库存方案和配送方案,满足公司对采购、仓储、物流运输、发货全流程信息一体化管理的需求。仓储智能化是公司深耕消费电子领域的重要战略布局,通过实现仓储环节的智能化、自动化及信息化,满足公司因产能提升、业务增长所带来的仓储需求,提升仓储管理效率。项目三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但将从整体上提高公司的运行效率,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水平,因此项目三具备必要性和合理性。
3、项目四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随着电商行业的持续发展以及消费者购物习惯的逐渐变化,消费电子企业对具有定制化特征、高质量及高转化率营销内容的需求日益增加,增强用户交互式体验和实现营
2-98
销内容的精准投放成为行业发展趋势。同时,公司主营产品类别不断丰富升级,产品销售规模稳步增长,为更好地抓住行业发展机遇,促进公司主营业务的持续、快速发展,公司亟需进一步优化差异化营销策略,通过多种创新性营销活动增强公司产品的市场渗透率和市场影响力。
项目四拟围绕售前导购系统、内容营销中台和售后服务平台开展数字化建设,增强公司的客户服务能力及营销能力。项目四实施后,在售前导购方面,公司将在官网独立站打造交互式售前导购解决方案,利用官网独立站能与客户直接交互的优势,有利于公司洞察客户需求,提高独立站的用户粘性,同时降低公司对第三方平台的依赖;在营销方面,公司将建立营销内容制作中心、品牌直播间与短视频中心、中台数据分析与反馈系统,生成更具创意、更符合公司产品定位、制作精美的营销内容,同时通过直播以及短视频的营销渠道更好地进行产品信息的营销和推广,并利用数据分析与反馈系统增强公司对客户需求的理解和反馈能力;在售后服务方面,公司将引入人工智能技术赋能售后服务领域,建设智能化售后服务平台,进一步提升企业智能化服务水平,增强公司线上渠道的运营能力和竞争力。项目四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但在有效提升公司获客能力的同时降低公司运营成本,因此项目四具备必要性和合理性。综上所述,项目三和项目四的实施是基于公司长期发展的综合考虑,能够从整体上提高公司经营效率,间接增强公司盈利能力,项目实施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本次募投项目直接服务于公司现有的主营业务,有助于提升公司仓储、售前、营销、售后服务等业务环节的经营效率和服务水平,与现有主营业务具有较强的相关性,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的规定。
九、结合本次募投项目具体投资构成、场地租金等各项投资是否为资本性支出等,说明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是否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有关规定
(一)本次募投项目具体投资构成、场地租金等各项投资是否为资本性支出
1、项目一
项目一预计总投资金额为24,804.61万元,其中使用募集资金投入20,104.00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部分均为资本性支出。项目具体投资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2-99
序号 | 投资内容 | 投资总额 | 占总投资比例 | 募集资金投入 | 是否为资本性支出 |
1 | 建设投资 | 20,104.61 | 81.05% | 20,104.00 | 是 |
1.1 | 场地装修 | 2,582.00 | 10.41% | 2,582.00 | 是 |
1.2 | 软硬件购置及安装 | 17,522.61 | 70.64% | 17,522.00 | 是 |
2 | 基本预备费 | 2,100.00 | 8.47% | - | - |
3 | 铺底流动资金 | 2,600.00 | 10.48% | - | - |
项目总投资 | 24,804.61 | 100.00% | 20,104.00 | - |
2、项目二
项目二预计总投资金额为27,055.08万元,其中使用募集资金投入20,554.00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部分均为资本性支出。项目具体投资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投资内容 | 投资总额 | 占总投资比例 | 募集资金投入 | 是否为资本性支出 |
1 | 建设投资 | 20,555.08 | 75.97% | 20,554.00 | 是 |
1.1 | 场地装修 | 3,874.45 | 14.32% | 3,874.00 | 是 |
1.2 | 软硬件购置及安装 | 16,680.63 | 61.65% | 16,680.00 | 是 |
2 | 基本预备费 | 2,000.00 | 7.39% | - | - |
3 | 铺底流动资金 | 4,500.00 | 16.63% | - | - |
项目总投资 | 27,055.08 | 100.00% | 20,554.00 | - |
3、项目三
项目三预计总投资金额为14,699.00万元,其中使用募集资金投入13,998.00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部分均为资本性支出。项目具体投资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投资内容 | 投资总额 | 占总投资比例 | 募集资金投入 | 是否为资本性支出 |
1 | 场地投入 | 5,470.00 | 37.21% | 5,470.00 | 是 |
1.1 | 场地租金 | 3,600.00 | 24.49% | 3,600.00 | 是 |
1.2 | 场地装修 | 1,870.00 | 12.72% | 1,870.00 | 是 |
2 | 软硬件购置及安装 | 8,529.00 | 58.02% | 8,528.00 | 是 |
3 | 基本预备费 | 700.00 | 4.76% | - | - |
2-100
项目总投资 | 14,699.00 | 100.00% | 13,998.00 | - |
项目三中场地租金计入资本性支出,主要原因为:(1)项目三的场地租金受益期超过一个会计年度,可为企业多个年度带来经济利益;(2)公司仓储主要通过租赁物业方式开展,且一般租赁时间较长。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上述场地租金可确认为使用权资产,因此被认定为资本性支出。此外,项目三的场地租金作为资本性支出与其他上市公司再融资案例的认定一致,具体参见本回复报告之“问题2”之“三、项目三打造智能化仓储中心是否全部自用,是否涉及对外出租的情况;说明公司目前厂房对外出租的具体情况,在已有厂房出租的情况下本次募投项目仍使用募集资金购置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的必要性,购置房产的性质、具体金额及占本次募集资金的比例;说明项目三使用募集资金用于场地租金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有关规定”之“(三)说明项目三使用募集资金用于场地租金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有关规定”之“3、近年将场地租金作为资本性支出的再融资案例”,具备合理性。
4、项目四
项目四预计总投资金额为23,827.08万元,其中使用募集资金投入22,726.00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部分均为资本性支出。项目具体投资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投资内容 | 投资总额 | 占总投资比例 | 募集资金投入 | 是否为资本性支出 |
1 | 场地投入费用 | 15,314.60 | 64.27% | 15,314.00 | 是 |
1.1 | 房产购置 | 13,338.00 | 55.98% | 13,338.00 | 是 |
1.2 | 场地装修 | 1,976.60 | 8.30% | 1,976.00 | 是 |
2 | 软硬件购置及安装 | 7,412.48 | 31.11% | 7,412.00 | 是 |
3 | 基本预备费 | 1,100.00 | 4.62% | - | - |
项目总投资 | 23,827.08 | 100.00% | 22,726.00 | - |
2-101
(二)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是否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有关规定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项目一、二、三、四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为项目场地投入和软硬件投入,均属于资本性支出;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属于非资本性支出。因此,本次募集资金中拟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为33,100.00万元,占本次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110,482.00万元的29.96%,未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有关规定。
十、详细列示最近一期末财务报表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相关科目的最新情况,包括公司名称、认缴金额、实缴金额、初始及后续投资时点、持股比例、账面价值、占最近一期末归母净资产比例、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持有原因及后续处置计划;结合相关财务报表科目的具体情况,说明最近一期末是否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是否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等有关规定;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前六个月至今,公司已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是否涉及本次募集资金扣减
(一)详细列示最近一期末财务报表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相关科目的最新情况,包括公司名称、认缴金额、实缴金额、初始及后续投资时点、持股比例、账面价值、占最近一期末归母净资产比例、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持有原因及后续处置计划;结合相关财务报表科目的具体情况,说明最近一期末是否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是否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等有关规定
1、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认定依据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
“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2023年2月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关于财务性投资认定标准,主要有如下适用意见:
2-102
“(1)财务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类金融业务;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不包括投资前后持股比例未增加的对集团财务公司的投资);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股权投资;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拆借资金;委托贷款;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等。
(2)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者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以收购或者整合为目的的并购投资,以拓展客户、渠道为目的的拆借资金、委托贷款,如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不界定为财务性投资。
(3)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参股类金融公司的,适用本条要求;经营类金融业务的不适用本条,经营类金融业务是指将类金融业务收入纳入合并报表。
(4)基于历史原因,通过发起设立、政策性重组等形成且短期难以清退的财务性投资,不纳入财务性投资计算口径。
(5)金额较大是指,公司已持有和拟持有的财务性投资金额超过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不包括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类金融业务的投资金额)。
(6)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新投入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金额应当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投入是指支付投资资金、披露投资意向或者签订投资协议等。”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7号》,关于类金融业务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除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持牌机构为金融机构外,其他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均为类金融机构。类金融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融资租赁、融资担保、商业保理、典当及小额贷款等业务。”
2、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
公司是一家全球化的知名消费电子品牌企业,主要从事自有品牌的智能硬件产品的研发、设计和销售。公司目前已经成功打造由 Anker、soundcore、eufy、Nebula、AnkerWork、AnkerMake等六大品牌组成的全球化品牌矩阵,覆盖了充电、智能创新、无线音频等多个产品品类。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从事融资租赁、融资担保、商业保理、典当及小额贷款等类金融业务的情形。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财务性投资情况具体分析如下:
2-103
单位:万元
项目 | 账面价值 | 财务性投资金额 | 占归母净资产比例 |
货币资金 | 125,602.13 | - | -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163,181.51 | 2,826.70 | 0.39% |
其他应收款 | 8,734.04 | - | - |
其他流动资产 | 140,965.13 | - | - |
长期股权投资 | 43,125.96 | 39,312.70 | 5.49% |
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 123,094.21 | 35,591.87 | 4.97%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124,926.92 | - | - |
衍生金融负债 | 8,612.99 | - | - |
合计 | 738,242.89 | 77,731.27 | 10.86% |
(1)货币资金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货币资金余额125,602.13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金额 |
银行存款 | 110,956.16 |
其他货币资金 | 14,645.97 |
其中:作为质押开立应付票据 | 1,757.12 |
海关保函保证金 | 1,241.56 |
存放于第三方支付平台随时可支取的款项 | 10,291.61 |
存放于证券结算账户随时可支取的款项 | 1,355.68 |
合计 | 125,602.13 |
公司的货币资金由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构成。其中,其他货币资金主要为存放于第三方支付平台和证券结算账户随时可支取的款项、作为质押开立应付票据和海关保函保证金等,均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2)交易性金融资产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交易性金融资产余额为163,181.51万元,由股权投资和理财产品构成,其中,理财产品金额为160,354.81万元,股权投资2,826.70万元。理财产品系公司为充分利用闲置资金、提升资金使用效率而购买的安全性较高、流动性较强、收益率和风险较低的金融产品,底层资产主要投向固定收益类产品,不
2-104
属于财务性投资。股权投资由公司于Navitas(股票代码“NVTS”)上市前对其进行的投资形成,2021年10月NVTS在纳斯达克股票市场上市后,公司将该笔股权投资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截至2023年6月30日,股权投资期末余额为2,826.70万元,全部认定为财务性投资。
(3)其他应收款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其他应收款余额9,845.5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款项性质 | 金额 |
保证金及押金 | 5,309.50 |
备用金 | 176.12 |
关联方借款 | 3,308.64 |
其他 | 1,051.24 |
合计 | 9,845.50 |
注:本表中的“其他”主要为应收退税款、向海关中央金库预付的增值税款等。公司其他应收款主要为存放于办公楼出租方和海关的押金保证金、员工用于日常差旅及其他经营活动的零星备用金及公司对外转让湖南海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部分股权后被动形成的关联方借款等,不涉及财务性投资。2023年5月,公司对外转让湖南海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部分股权后,湖南海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成为公司的参股公司,公司原对其提供的内部往来借款被动成为关联拆借款,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对湖南海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其他应收款为3,308.64万元。该笔资金拆借款发生于湖南海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期间,系公司为支持其业务发展而形成的借款,属于被动形成的关联拆借款,具备商业合理性,不属于为获取利息收益而开展的财务性投资。
(4)其他流动性资产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其他流动资产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金额 |
银行定期存单 | 105,054.60 |
应收出口退税 | 26,541.25 |
待抵扣进项税 | 5,987.54 |
2-105
项目 | 金额 |
应收退货成本 | 2,760.73 |
预缴间接税 | 568.42 |
其他 | 52.59 |
合计 | 140,965.13 |
公司其他流动资产主要包括银行定期存单、应收出口退税与待抵扣进项税、应收退货成本、预缴间接税等,不涉及财务性投资。其中,公司持有的定期存单系进行现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而购买的收益固定、安全性高的定存产品,收益率和风险较低,不属于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资产,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5)长期股权投资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下的情况如下:
2-106
单位:万元
序号 | 被投资公司 | 认缴金额(万元) | 实缴金额(万元) | 初始投资时点 | 后续追加/减少投资时点 | 2023.6.30持股比例 | 2023.6.30账面价值 | 是否为财务性投资 | 持有原因 | 后续处置计划 |
1 | 上海飞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5.56 | 5.56 | 2017年11月 | / | 4.29% | 713.70 | 否 | 该公司主要从事手游手柄、游戏蓝牙耳机、手机散热器等产品的研发和销售;该公司游戏类蓝牙耳机与安克的蓝牙耳机属于同类产品,其低延时技术表现效果较好;该笔投资有利于安克与该公司加强技术交流,充分挖掘用户需求,拓展产品品类。报告期内安克与该公司开展过多次技术交流,并考虑在产品联合开发等方面与该公司开展业务合作 | 拟长期持有 |
2 | 致欧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3,307.75 | 3,307.75 | 2018年5月 | 2018年10月增资 | 8.24% | 31,548.70 | 是 | 该公司主要从事互联网家居、家具产品的设计制造;与安克的智能家居产品、智能家居安防产品等同属于家居行业,在产品上可互为补充,在市场和客户群体上具有一定重合度。但基于谨慎性原则,认定为财务性投资 | 暂无明确处置计划 |
3 | 杭州方便电科技有限公司 | 50.00 | 50.00 | 2020年4月 | / | 25.93% | 143.08 | 否 | 该公司主要从事共享充电宝等业务的运营。属于安克的移动电源产品的产业链下游企业,安克投资该公司意在拓展移动电源产品的销售渠道。报告期内,该公司曾向安克采购移动电源产品 | 拟长期持有 |
4 | 深圳每食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19.70 | 18.00 | 2021年3月 | 2021年6月增资; 2021年10月减资; 2022年11月增资 | 4.38% | 19.60 | 是 | 该公司原主要从事智能餐饮设备研发及餐饮业务运营;安克投资该公司系看好其未来业务发展 | 该公司正在注销过程中 |
5 | Cell Robotics INC. | 认购股份数为11,886,860股,资金已缴足 | 2021年12月 | / | 4.97% | 3,067.78 | 是 | 该公司是一家消费级机器人公司,致力于把工业级的控制算法应用于消费级机器人;安克投资该公司系看好机器人行业和该公司未来业务发展;该公司机器人产品与安克的智能扫地机器人具有一定技术共通性,但基于谨慎性原则,将该项投资认定为财务性投资 | 暂无明确处置计划 |
6 | SHULEX LTD. | 认购股份数为49,925,040股,资金已缴足 | 2022年1月 | / | 27.09% | 2,751.27 | 否 | 该公司主营面向跨境电商行业的saas产品,以实现对全网品类的洞察分析功能;精准营销对于安克等跨境电商在产品设计及市场推广方面具有重要意义,该公司可以为安克提供AI营销解决方案,有助于安克分析用户的高频使用场景及用户职业提及,更全面了解用户画像,以提升营销传播的精准度 | 拟长期持有 |
7 | JOYIN HOLDING LIMITED | 认购股份数为1,382,645股,资金已缴足 | 2022年4月 | / | 4.22% | 4,676.62 | 是 | 该公司主要从事节日用品、玩具等产品的销售。安克投资该公司系看好其未来业务发展 | 暂无明确处置计划 | |
8 | 湖南海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79.19 | 79.19 | 2019年2月 | 2023年5月出售股权 | 39.60% | 205.21 | 否 | 该公司从事电商代运营业务。安克于2019年出资设立该公司,2023年5月出售其控制权后,该公司被动出表,成为安克的参股公司,纳入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核算 | 拟长期持有 |
2-107
上海飞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方便电科技有限公司、SHULEX LTD.属于公司的同行业或上下游产业链公司,与公司业务具有协同性,对上述公司的投资系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的产业投资,不属于财务性投资;湖南海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原属于发行人全资子公司,纳入发行人合并财务报表。2023年发行人转让该公司部分股权后,该公司成为发行人参股公司。发行人在该事项中不存在新增对外投资的情况,对该公司的投资系转让部分股权后被动形成,且该公司从事的电商代运营业务与发行人从事的跨境电商业务具有协同性,不属于财务性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中的其他投资项目拟认定为财务性投资,截至2023年6月30日,合计金额为39,312.70万元。
(6)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为公司对外股权投资以及中航信托·天启【2019】651号长沙中泛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其中:
1)中航信托·天启【2019】651号长沙中泛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公司于2021年认购了中航信托·天启【2019】651号长沙中泛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该产品底层资产为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城集团”)旗下长沙中泛置业有限公司的“阳光城·长沙尚东湾”项目,资金实际投向于该项目的开发建设。因阳光城集团发生债务违约风险,导致该信托产品的本金及部分利息未能如期兑付,因此将其认定为财务性投资。该产品出现违约主要系底层资产受地产行业波动及项目方管理不善导致,具有一定的偶发性。
2)对外股权投资
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科目的对外股权投资情况如下:
2-108
单位:万元
序号 | 被投资公司 | 认缴金额(万元) | 实缴金额(万元) | 初始投资时点 | 后续追加/减少投资时点 | 2023.6.30持股比例 | 2023.6.30账面价值 | 是否为财务性投资 | 持有原因 | 后续处置计划 |
1 | 深圳波赛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29.24 | 29.24 | 2017年9月 | 2022年6月增资 | 5.00% | 1,874.85 | 是 | 该公司通过互联网平台销售渔具类产品,拥有自主品牌卡斯丁KastKin。安克投资该公司系看好其长期业务发展 | 暂无明确处置计划 |
2 | 上海南芯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891.07 | 1,891.07 | 2018年2月 | / | 4.47% | 54,538.52 | 否 | 该公司从事模拟与嵌入式芯片的研发、设计和销售,专注于电源及电池管理领域,产品已覆盖充电管理芯片、DC-DC芯片、AC-DC芯片、充电协议芯片及锂电管理芯片等;该公司系安克的充电器、移动电源等充电类产品的产业链上游企业,已纳入安克供应链,安克的移动电源等产品已采用该公司的协议芯片、AC-DC芯片 | 拟长期持有 |
3 | 广州蓝深科技有限公司 | 3.79 | 3.79 | 2021年5月 | / | 2.46% | 5,149.15 | 是 | 该公司主要从事乐器、音频类产品销售。安克投资该公司系看好其长期业务发展 | 暂无明确处置计划 |
4 | 深圳市智岩科技有限公司 | 48.98 | 48.98 | 2021年7月 | / | 1.26% | 4,822.46 | 是 | 该公司主要从事智能灯具、小家电等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该公司与安克的智能扫地机、智能安防等产品同属于智能家居行业,消费群体和市场的重合度较高,但基于谨慎性原则,将该项投资认定为财务性投资 | 暂无明确处置计划 |
5 | EtopGroupLimited | 认购股份数为360,000股,资金已缴足 | 2021年8月 | / | 2.65% | 0.16 | 是 | 该公司为一家品牌管理解决方案提供商。安克投资该公司系看好其长期业务发展 | 暂无明确处置计划 |
6 | 珠海智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44.46 | 44.46 | 2021年8月 | / | 0.99% | 2,083.98 | 否 | 该公司主营业务为电源管理芯片的研发、设计和销售。产品广泛应用于移动电源、车载充电器、氮化镓充电器、户外储能电源和智能插排等设备。系安克的充电器、移动电源等充电类产品的产业链上游企业,已纳入安克供应链,安克移动电源等产品已采用该公司的协议芯片、AC-DC芯片 | 拟长期持有 |
7 | 深圳市华曦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00 | 200 | 2021年8月 | / | 1.04% | 2,531.00 | 否 | 该公司专注于互联网视讯、IoT物联网核心流媒体和管控平台、智能硬件终端及云端能力的研发,为国内外运营商、行业客户提供智慧家庭、智慧城市整体解决方案和SaaS云服务;通过该笔投资,公司可与智能投影仪、软件云服务、智能家IoT等领域展开深度合作共建智慧产业生态链;安克2022年与该公司签署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 拟长期持有 |
8 | 广州市拿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认购股份数为7,884,540股,资金已缴足 | 2021年9月 | / | 5.00% | 1,909.16 | 是 | 该公司主要从事乐器制造和销售业务。安克投资该公司系看好其长期业务发展 | 暂无明确处置计划 | |
9 | 湖南立方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450 | 450 | 2021年9月 | / | 4.99% | 9,889.31 | 否 | 该公司主要从事锂/钠离子电池的研发、生产、销售;系安克移动电源等充电类产品的产业链上游企业,安克报告期内向其采购聚合物电芯等原材料 | 拟长期持有 |
2-109
序号 | 被投资公司 | 认缴金额(万元) | 实缴金额(万元) | 初始投资时点 | 后续追加/减少投资时点 | 2023.6.30持股比例 | 2023.6.30账面价值 | 是否为财务性投资 | 持有原因 | 后续处置计划 |
10 | 江西赣锋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000 | 1,000 | 2021年9月 | / | 0.33% | 2,973.39 | 否 | 该公司主要从事消费类电池、固态电池、储能系统、动力锂电池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系安克蓝牙耳机类产品的产业链上游企业,安克报告期内向其采购蓝牙耳机电池等原材料 | 拟长期持有 |
11 | 华源智信半导体(深圳)有限公司 | 12.52 | 12.52 | 2021年8月 | / | 1.95% | 2,845.87 | 否 | 该公司从事ACDC数字控制芯片、PMIC电源管理芯片等各类消费电子芯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系安克的充电器等产品的产业链上游企业,已纳入安克供应链,安克充电器产品已采用该公司的AC-DC芯片 | 拟长期持有 |
12 | 美芯晟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 93.01 | 93.01 | 2021年11月 | 2021年12月 | 1.16% | 6,261.34 | 否 | 该公司专注于高性能模拟及数模混合芯片研发和销售,主要产品为无线充电芯片和LED照明芯片;系安克无线充电器等产品的产业链上游企业,已纳入安克供应链,安克三合一无线充电器目前已采用该公司芯片 | 拟长期持有 |
13 | 创络(上海)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 27.31 | 27.31 | 2021年6月 | / | 3.54% | 713.18 | 否 | 该公司致力于为跨境出海、零售、旅游等各行业公司提供AI数据营销解决方案。安克通过投资该公司并与其开展战略合作,可最大程度挖掘公司数据资产价值,运用数据技术手段洞察用户旅程与客户画像,并实现跨渠道营销规划、执行及广告效果评估。该公司已为安克提供致力于提升AI数据分析能力的服务 | 拟长期持有 |
14 | 深圳市倍思奇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 23.53 | 23.53 | 2021年12月 | / | 1.79% | 4,601.69 | 是 | 该公司是一家经营家庭影音设备、人体工学办公设备、家具等家居类产品的跨境电商;该公司的产品与公司智能扫地机、智能安防等产品同属于智能家居行业,消费群体和市场的重合度较高,但基于谨慎性考虑,将本项投资认定为财务性投资 | 暂无明确处置计划 |
15 | 深圳迈塔兰斯科技有限公司 | 8.55 | 8.55 | 2021年12月 | / | 1.00% | 600.00 | 否 | 该公司专注于超透镜设计、制造及其应用系统开发,超透镜产品可应用于消费电子类、安防监控、汽车电子等行业;该公司系安克投影仪等智能创新类产品的产业链上游企业,其超透镜产品可用于公司投影仪的光学镜头 | 拟长期持有 |
16 | 北京零零无限科技有限公司 | 130.99 | 130.99 | 2022年1月 | / | 4.52% | 9,726.42 | 是 | 该公司主要从事人工智能的研发、应用,无人机的研发、生产、销售。该公司与安克的智能创新类产品同属于消费电子行业,有利于公司及时了解创新类消费电子产品的技术与行业发展动态。但基于谨慎性考虑,认定该笔投资为财务性投资 | 暂无明确处置计划 |
17 | 重庆物奇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289.47 | 289.47 | 2022年3月 | / | 1.16% | 5,065.74 | 否 | 该公司是一家短距通信芯片设计公司,提供SoC芯片和软件解决方案。主要产品包括数传WIFI芯片,蓝牙音频芯片等。属于安克的蓝牙耳机等产品的产业链上游企业,已进入安克供应链,安克的无线耳机产品已采用该公司的蓝牙芯片。 | 拟长期持有 |
18 | 杭州和谐超越三期股权投资合伙 | 2,000 | 2,000 | 2022年9月 | / | 8.70% | 2,000.00 | 是 | 一家股权投资合伙平台。 | 暂无明确处置计划 |
2-110
序号 | 被投资公司 | 认缴金额(万元) | 实缴金额(万元) | 初始投资时点 | 后续追加/减少投资时点 | 2023.6.30持股比例 | 2023.6.30账面价值 | 是否为财务性投资 | 持有原因 | 后续处置计划 |
企业(有限合伙) |
2-111
上述对外股权投资中,对深圳波赛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蓝深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智岩科技有限公司、Etop Group Limited、广州市拿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倍思奇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零零无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和谐超越三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投资为财务性投资。除上述企业外,其他公司均属于发行人的同行业或上下游产业链公司,与发行人的业务具有协同性,对上述公司的投资系符合发行人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的产业投资,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7)其他非流动资产
公司其他非流动资产的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3.6.30 |
预付购买长期资产款 | 124,257.32 |
其他 | 669.60 |
合计 | 124,926.92 |
2021年12月,公司与深圳市润雪实业有限公司签订《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约定向其购买房产用于办公和项目建设。公司其他非流动资产的余额主要由向深圳市润雪实业有限公司分期支付的购房款形成,不涉及财务性投资。
(8)衍生金融负债
公司境外销售收入占比较高,且主要以外币结算,为应对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的不利影响,公司采用普通外汇远期合约工具对外币汇率风险开展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套期保值业务,不属于财务性投资。2023年6月30日,公司衍生金融负债8,612.99万元为公司持有尚未交割的外汇远期合约的期末公允价值,公允价值根据金融机构月末提供的金融市场公允价值估值报告评估确定。
综上,公司最近一期末财务性投资金额为77,731.27 万元,占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的比例为10.86%,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
2-112
(二)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前六个月至今,公司已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是否涉及本次募集资金扣减
1、类金融业务
2023年6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首次审议通过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自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2022年12月15日)至今,公司不存在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和小贷业务等类金融业务的情形。
2、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不包括投资前后持股比例未增加的对集团财务公司的投资)
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不存在投资金融业务的情形。
3、股权投资
2023年8月,公司以人民币7,000万元认购深圳天顶星智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顶星”)10.94%的股权,已完成实缴出资。天顶星专注于为企业和用户提供软硬件一体化存储解决方案。本次公司投资天顶星的主要目的是其存储产品与公司智能安防产品在目标客户、产品搭配等方面具有较强的业务协同性。2023年9月,公司与天顶星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拟在市场联合推广、产品研发、供应链融合等方面开展合作。公司该笔股权投资属于以获取技术、原料或者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不存在与主营业务无关的股权投资的情形。
4、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
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不存在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的情形。
5、拆借资金
2023年5月,公司对外转让湖南海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部分股权后,湖南海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成为公司的参股公司,公司原对其提供的内部往来借款被动成为关联拆借款,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对湖南海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其他应收款为
2-113
3,308.64万元。该笔资金拆借款发生于湖南海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期间,系公司为支持其业务发展而形成的借款,属于被动形成的关联拆借款,具备商业合理性,不属于为获取利息收益而开展的财务性投资。
除上述事项和公司正常业务开展中员工备用金等往来款项外,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除公司不存在其他拆借资金的情形。
6、委托贷款
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不存在委托贷款的情形。
7、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
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不存在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金融产品的情形。
8、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
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不存在拟实施财务性投资的相关安排。
综上所述,自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发行人不存在已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情况。
十一、发行人对于上述风险的补充披露
公司已在募集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之“三、其他风险”之“4、募投项目新增资产折旧摊销的风险”中披露募投项目新增折旧摊销对公司业绩影响的风险。
为充分揭示募投项目可能存在拟研发产品产业化落地的风险,公司已在募集说明书中“第三节 风险因素”之“三、其他风险”之“2、募投项目拟研发产品产业化落地风险”补充相关风险提示,具体内容如下:
“2、募投项目拟研发产品产业化落地风险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便携及户用储能产品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及新一代智能硬件产品研发及产业化项目拟基于现有产品结合最新研发成果推出新产品系列,现有已销售的产品均已完成相关认证。未来,公司将参照现有产品的认证情况,严格遵守各国家或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完成新产品系列的产品认证,对于部分户用储能产品将完成
2-114
客户认证,预计完成产品及客户认证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但由于所处行业技术不断升级换代,新产品系列完成产品及客户认证存在一定的业务周期,公司可能面临新产品系列产业化落地不及预期的风险,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预期效益和实施结果产生不利影响。”
2-115
十二、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针对问题(1)事项,我们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访谈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了解发行人储能产品的产品构成、技术参数、销售渠道等情况;
2、查阅发行人相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了解相关项目的实施主体等;
3、查阅相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海翼智新及其少数股东海翼远扬的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和工商档案,查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相关信息,核查海翼智新、海翼远扬出资结构、设立日期等;
4、查阅发行人关于海翼智新、海翼远扬的公告文件,核查海翼远扬入股海翼智新背景等;
5、查阅海翼远扬签署的《关于放弃同比例增资或借款的承诺函》;
6、查阅《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6-8相关规定,逐项比对发行人相关情况;
7、查阅发行人《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8、征询并了解保荐机构对于该事项的核查情况和结论。
针对问题(2)事项,我们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本次相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访谈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了解相关项目的实施内容等;
2、查阅发行人本次相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房屋租赁协议、房屋购置意向文件;
3、查阅发行人本次相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备案文件;
4、获取发行人律师对项目三和项目四不适用环评备案文件的核查记录,查阅及了解其核查情况及结论。
2-116
针对问题(3)事项,我们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访谈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查阅发行人本次相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了解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三打造智能化仓储中心主要规划、是否全部自用、是否涉及对外出租等情况;
2、访谈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了解发行人报告期内对外出租厂房的原因,运营方、承租方、租赁期限及对此部分房产的未来使用规划等情况,以及长沙地区的办公面积、办公人数;获取发行人对外出租厂房相关的房屋产权证书、委托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书、三方合作协议、租赁解除协议,了解对外出租厂房的具体位置、建筑面积、租赁期限、租金等情况;
3、网络检索东莞市各镇物流仓储园区场地租金价格,与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三进行对比分析;获取发行人关于本次募投项目三已签署的租赁合同,了解出租方、租赁期限、续租使用权条款等合同内容;访谈发行人财务部门负责人,了解发行人使用募集资金用于场地租金的后续会计处理,分析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有关规定;
4、查看发行人律师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相关的核查情况及结论。
针对问题(4)事项,我们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访谈发行人营销部门负责人,了解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四中自有数字化内容营销中台直播间与短视频中心的经营模式和具体内容等情况;
2、查阅发行人及其控股、参股企业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并查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相关信息、参股的境内上市公司年度报告;
3、查阅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报告期内业务收入明细、重大业务合同;
4、查阅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取得的业务资质、备案文件;
5、访问发行人自有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小红书等平台,了解发行人的业务宣传方式;
6、了解《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相关规定并查看发行人律师的核查意见;
7、取得发行人就相关事项出具的说明;
2-117
8、查看发行人律师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相关的核查情况及结论。针对问题(5)事项,我们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本次募投项目及前次募投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2、与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发行人发展规划、本次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本次募投项目与前次募投项目的区别与联系;
3、查询相关行业研究报告,通过公开信息查询拟研发产品所在行业的市场发展情况,分析行业市场发展状况。
针对问题(6)事项,我们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本次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2、征询并了解保荐机构关于募投项目拟研发产品相关的生产工序图、本次募投项目相关现有产品的认证证书及拟研发内容相关的专利清单及相关专利证书的核查情况及结论;
3、获取并复核发行人在所处行业市场地位相关资料;
4、与发行人相关人员访谈,了解本次募投项目的发展规划、与主营业务的联系等;
5、获取并查看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的对于募集资金是否主要投向主业的相关核查情况及结论。
针对问题(7)事项,我们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相关行业研究报告,通过公开信息查询消费电子市场发展情况、本次募投项目拟研发产品所在行业的市场规模,征询并了解保荐机构对未来市场容量、市场发展趋势等的分析及结论;
2、通过公开渠道对本次募投项目相关的同行业公司相关情况、同行业类似项目情况进行了检索;
3、征询并了解保荐机构对于本次募投项目的测算依据、测算过程和测算结果。
针对问题(8)事项,我们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访谈公司财务负责人,了解公司的折旧摊销政策;查阅并复核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测算底稿,测算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新增折旧摊销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2-118
2、访谈发行人仓储部门和营销部门负责人,了解实施本次募投项目三和项目四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征询并了解保荐机构对项目三和项目四建设内容与公司主营业务的关系的分析论证及结论。
针对问题(9)事项,我们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并复核本次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测算底稿,访谈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了解本次募投项目具体投资构成和资本性支出情况;
2、对于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征询并了解保荐机构的核查情况,以及对是否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有关规定的分析论证及结论。
针对问题(10)事项,我们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中关于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相关规定,了解财务性投资认定的要求;
2、获取发行人截至2023年6月30日的财务报表及各科目明细账,了解其核算内容和性质,向发行人管理层询问了解发行人对外投资背景、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金额以及与公司主营业务的业务协同情况;
3、检查相关投资协议,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开渠道查阅相关被投资企业的股权结构和营业范围等信息;
4、查阅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的上述相关财务报表科目明细账中是否存在新投入的财务性投资;
5、访谈发行人相关负责人,了解发行人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发行人投入的财务性投资情况以及发行人未来一段时间内是否存在财务性投资安排;
6、取得发行人就相关事项出具的说明。
(二)核查意见
针对问题(1)事项,基于我们了解的情况以及征询保荐机构的意见:
户用储能产品属于发行人充电类产品的新系列,与便携式储能产品具有一定的技术
2-119
同源性,在报告期内已形成收入,属于投向主业;项目二由非全资控股子公司海翼智新实施,海翼智新少数股东不通过增资或借款方式同比例投入资金,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6-8的有关规定。
针对问题(2)事项,基于我们了解的情况以及经征询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意见:
项目三、项目四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管理名录》规定的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备案的项目,且不涉及工业生产,项目实施和运营期间不会产生生产性废水、废气、废料等污染物,因此无需取得环评备案文件;除已披露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文件外,项目三、项目四现阶段不存在其他应取得而未取得的资质、备案文件。针对问题(3)事项: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三系全部自用,不涉及对外出租的情况;发行人购置房产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阶段,能够较好满足公司未来进一步发展对新增场地、新增人员需求、资信能力的需求,有利于保障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且购置房产为自用用途,不属于直接或变相用于房地产开发的情况,基于我们了解的上述情况以及经征询保荐机构意见,我们认为,本次募投项目使用募集资金购置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具有一定必要性;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三所使用的募集资金中场地租金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有关规定;将场地租金认定为资本性支出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有关规定,具有合理性;
针对问题(4)事项,基于我们了解的情况以及经征询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意见:
本次募投项目四是发行人结合行业最新发展趋势,以数字化手段进行产品营销与推广、提升公司运营效率和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发行人及其参股、控股企业未开展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传媒领域业务,不涉及《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中规定的违规开展新闻传媒相关业务的情形。
针对问题(5)事项,基于我们了解的情况以及经征询保荐机构意见:
本次募投项目与前次募投项目存在较大的区别,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备一定必要性,发行人不存在重复建设和过度融资的情形。
针对问题(6)事项,基于我们了解的情况以及经征询保荐机构意见:
2-120
发行人已具备本次募投项目的技术、人才、专利、材料、设备等储备,项目实施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主要投向主业,符合《注册办法》第四十条相关规定。针对问题(7)事项:
基于我们了解的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测算过程及依据,经征询保荐机构意见,本次募投项目年均毛利率高于公司主营业务年均毛利率具备一定合理性;本次募投项目收益情况的测算过程、测算依据具备一定合理性,测算结果与同行业公司及同行业公司类似项目不存在重大差异,具备一定合理性和谨慎性。
针对问题(8)事项: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新增折旧及摊销对发行人经营业绩有一定影响,但随着项目开始产生收入及持续运营,本次募投项目收益能够有效覆盖新增折旧摊销,募投项目三和项目四虽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但是服务于公司现有的主营业务,能够从整体上提高公司经营效率,为实现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基于上述我们了解的情况以及征询保荐机构的意见,本次募投项目新增折旧及摊销预计不会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本次募投项目三和项目四实施具备必要性和合理性。
针对问题(9)事项,基于我们了解的情况及经征询保荐机构意见:
本次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有关规定。
针对问题(10)事项,我们认为:
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等有关规定;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前六个月至今,发行人不存在已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不涉及本次募集资金扣减。
2-121
本专项说明仅为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就《关于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问询函》 (审核函〔2023〕020133号)的回复提供说明之用。未经本所的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张欢
中国 北京 郑紫云
2023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