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属于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2023年9月25日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以2023年9月25日为首次授予日,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Li Yang,蒋薇薇
2023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