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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丽生态: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9-26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勤勉、负责的态度,对本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关联董事在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议案时回避表决,该议案的内容及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二、《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4、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23年9月25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6、本次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7、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以2023年9月25日为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并同意以

1.51元/股向31名激励对象授予9,496.34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徐守浩 刘伟英

2023年9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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