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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宜化: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9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9-26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三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由3-5名董事会成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设立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由董事会批准产生。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主持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委

员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章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职责第七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若提名公司财务负责人人选,还需经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再报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

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接受董事会委托寻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通知全体委员,但全体委员一致同意豁免的除外。

第十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以现场方式或现场与通讯表决相结合方式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召集人主持,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每一名委员拥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委员的半数以上委员通过。

第十五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要求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出席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自律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自律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和自律监管规则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的解释权归属董事会。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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