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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兴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有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9-26

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有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认真负责的态度,我们对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进行了必要的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相关事项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二、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以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三、关于使用基本户及一般户支付募投项目人员及材料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经审议,我们认为: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公司使用基本户及一般户支付募投项目人员及材料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证薪酬发放的合规性,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关于使用基本户及一般户支付募投项目人员及材料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四、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的前提下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最近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且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并同意将该事项形成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

目是基于募投项目建设的需要,有助于推进募投项目的顺利建设发展,符合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上述事项的议案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有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秉辉孙晓爽陆宝莲

2023年9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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