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作为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可川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对可川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049号)核准、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交易的通知》(自律监管决定书[2022]272号)同意,可川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1,720万股,公司股票于2022年10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次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3名股东合计持有公司有条件限售股份数量为518万股(占公司总股份比例为5.38%),锁定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现锁定期即将届满,将于2023年10月11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6,880万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5,160万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720万股。
2023年4月17日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4股。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总股本由6,880万股变更为9,632万股。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未发生其他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事项。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份9,632万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7,224万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2,408万股。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根据《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涉及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一)共青城壹翊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壹翔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上述股份。
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可川科技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减持股票获得的收益归可川科技所有。
(二)上海泓珅精豫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自本企业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2020年9月18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述股份;且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上述股份。
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可川科技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减持股票获得的收益归可川科技所有。
(三)间接持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董事许晓云、董事金昌伟、高级管理人员张郁佳、高级管理人员蒋宇(已离任)承诺:
本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上述股份。
本人承诺所持公司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
本人承诺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上述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前述承诺。
本人承诺任职期间内(于本承诺中的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公 司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本人承诺在上述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通过合法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本人拟减持所持有的可川科技股份时,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违背本人在可川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已做出的公开承诺。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可川科技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减持股票获得的收益归可川科技所有。
2、监事全赞芳和监事王杰承诺:
本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上述股份。
本人承诺任职期间内(于本承诺中的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
公司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股份。本人承诺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将通过合法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本人拟减持所持有的可川科技股份时,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违背本人在可川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已做出的公开承诺。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可川科技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减持股票获得的收益归可川科技所有。截止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述股东及个人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518万股,均为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
(二)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10月11日
(三)首发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序号 | 股东 名称 | 持有限售股数量(单位:万股) | 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单位:万股) | 剩余限售股数量(单位:万股) |
1 | 上海泓珅精豫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10.00 | 2.18% | 210.00 | 0 |
2 | 共青城壹翊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91.80 | 1.99% | 191.80 | 0 |
3 | 共青城壹翔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16.20 | 1.21% | 116.20 | 0 |
合计 | 518.00 | 5.38% | 518.00 | 0 |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序号 | 限售股类型 |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万股) |
1 | 首发限售股 | 518.00 |
合计 | 518.00 |
五、股本变动结构表
股本结构 | 变动前 (股) | 变动数 (万股) | 变动后 (万股) |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7,224.00 | -518.00 | 6,706.00 |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2,408.00 | 518.00 | 2,926.00 |
股份合计 | 9,632.00 | 0.00 | 9,632.00 |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可川科技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股东承诺;可川科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已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可川科技关于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保荐人对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张吉翔 | 李峻毅 |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