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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热电:关于对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9-25

上证公监函〔2023〕0210号

关于对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大连热电,A股证券代码:600719;

田鲁炜,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张永军,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孙红梅,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郭 晶,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刘晓辉,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经查明,2023年7月13日,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热电或公司)披露2023年半年度业绩预亏预告,预计2023年半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约为-1.00亿元到-1.20亿元,预计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为-1.01亿元到-1.21亿元,与上年同期相比扭盈为亏。

2023年8月22日,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称,经财务部门再次测算,预计2023年半年度实现归母净利润2.00亿元到2.35亿元,预计实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1.42亿元到-1.07亿元。业绩预告更正的原因系公司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东海热电厂燃煤机组关停资产处置账务处理,影响2023年半年度归母净利润增加约32,838.32万元。2023年8月23日,公司披露2023年半年度报告,实现归母净利润2.07亿元,实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1.35亿元。

公司半年度业绩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要求,充分考虑可能影响当期业绩的情形,确保业绩预告的准确性。但公司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实际业绩与预告金额存在较大差异,归母净利润的盈亏性质发生变化,影响了投资者的合理预期。同时,公司迟至2023年8月22日才发布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更正公告披露不及时。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2.1.4条、第2.1.5条、第5.1.4条、第5.1.5条、第5.1.10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田鲁炜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张永军作为公司经营管理主要人员,董事会秘书郭晶作为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孙红梅作为财务事项具体负责人,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刘晓辉作为财务会计事项的主要督导人员,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3.8条、第4.4.2条、第5.1.10条等规定以及在《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田鲁炜、时任总经理张永军、时任董事会秘书郭晶、时任财务总监孙红梅、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刘晓辉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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