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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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回复
中天运[2023]审字第90276号附4号深圳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2022年7月14日印发的《关于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2〕010629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已收悉。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通科技”“发行人”或“公司”)与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保荐人”)、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等相关方对审核问询函所列示问题进行了逐项落实、核查,现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问题2.关于发行人业务和行业情况。申报材料显示:
(1)公司设备制造业务主要为聚酯、生物降解材料、尼龙及双氧水生产线提供核心设备,属于化工生产专用设备制造业中的金属压力容器行业。
(2)除生产上述设备外,发行人还从事化工行业工程设计与总承包业务,拥有化工石化医药行业(化工工程)专业工程设计甲级资质,该资质来源于2019年收购的江苏天辰化工设计院有限公司。
(3)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参与主体众多,呈现充分竞争的市场格局,2020年,全国共有23,741家具有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全国工程总承包收入33,056.60亿元,同比下降29.20%。
(4)全国前20强工程设计企业营业收入合计占比约40%,行业较为分散,龙头企业集中度较低;工程设计企业第一梯队是拥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的单位,第二梯队是工程设计行业甲级或专业甲级单位,其在某些领域具有专长,包括发行人、百利科技、中核华纬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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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国内在尼龙、生物降解材料及双氧水细分服务领域,能提供包括装备制造业务在内的工程项目全生命周期一体化服务的企业屈指可数。公司是行业内较早提供“咨询+设计+装备制造+成套设备集成+装置开车+后续技术支持服务”的工程项目全生命周期一体化服务模式的企业之一。
(6)发行人其他业务包括代理销售化工材料收入及废料。
请发行人:
(1)补充说明发行人自身及下游行业是否属于高耗能、高排放(两高)行业,是否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产业,是否对发行人存在不利影响。
(2)补充说明聚酯、生物降解材料、尼龙、双氧水四类化工品的异同点,发行人同时生产四类化工品装备的原因。
(3)补充说明压力容器装置在聚酯、生物降解材料、尼龙及双氧水生产线中的具体作用,其属于核心设备的原因,是否存在其他替代装置;除作为聚酯、生物降解材料、尼龙及双氧水的生产装置外,发行人的压力容器是否存在其他用途,请说明压力容器市场行业和竞争情况,结合行业龙头企业情况说明发行人在行业内的地位。
(4)结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体系构成情况,补充说明发行人取得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之间的区别,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甲级或专业甲级之间的区别,发行人资质是否为行业最高资质,相关业务开展是否受到限制。
(5)结合上述各类资质对应的企业数量情况、龙头企业情况,补充说明发行人的行业地位。
(6)补充说明发行人与“化工石化医药行业(化工工程)专业工程设计甲级资质”相关的收入规模和占比情况;除该甲级资质外,发行人是否存在其他资质、认证、技术人员或团队是来自于第三方或与第三方共有的情形。
(7)补充说明关于“国内在尼龙、生物降解材料及双氧水细分服务领域……全生命周期一体化服务的企业屈指可数”“公司是……全生命周期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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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服务模式的企业之一”的相关依据及描述的准确性。
(8)补充说明各类业务产生废料的具体情况,发行人产生废料规模与发行人业务量的匹配性;与废料相关的内部控制情况,发行人废料是否属于危化或存在污染风险的产品,发行人处理废料的合规性;发行人处理废料相关所得和费用情况,交易价格公允性,是否完整入账。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申报会计师就问题(8)发表明确意见。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八)补充说明各类业务产生废料的具体情况,发行人产生废料规模与发行人业务量的匹配性;与废料相关的内部控制情况,发行人废料是否属于危化或存在污染风险的产品,发行人处理废料的合规性;发行人处理废料相关所得和费用情况,交易价格公允性,是否完整入账
1、各类业务产生废料的具体情况,发行人产生废料规模与发行人业务量的匹配性
(1)各类业务产生废料的具体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业务主要包括设备制造、设计咨询及工程总承包服务三大类,其中设计咨询业务未涉及生产制造即不产生废料;工程总承包服务中对设备进行生产制造,与设备制造业务基本一致。发行人废料主要系生产过程中对金属原材料(如钢材)进行切削、精加工、珩磨等机加工环节形成的钢材裁切边角料及刨花。
(2)发行人产生废料规模与发行人业务量的匹配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产生废料规模与原材料耗用量匹配情况如下:
项目 | 2023年1-6月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不锈钢 | ||||
钢材裁切边角料-不锈钢(吨) | 10.45 | 19.21 | 16.23 | 5.58 |
刨花-不锈钢(吨) | 7.71 | 15.08 | 8.82 | 3.30 |
小计 | 18.16 | 34.28 | 25.06 | 8.88 |
不锈钢板耗用量(吨) | 245.94 | 556.77 | 621.04 | 276.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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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2023年1-6月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废料率 | 7.38% | 6.16% | 4.03% | 3.21% |
碳钢 | ||||
钢材裁切边角料-碳钢(吨) | 17.17 | 34.95 | 51.65 | 18.44 |
刨花-碳钢(吨) | 16.08 | 25.88 | 36.13 | 12.15 |
小计 | 33.26 | 60.83 | 87.78 | 30.59 |
碳钢板耗用量(吨) | 484.26 | 1,077.30 | 2,070.02 | 896.16 |
废料率 | 6.87% | 5.65% | 4.24% | 3.41% |
整体而言,报告期内,发行人废料率处于3%-7.5%之间,废料率处于相对较低水平。报告期内,发行人废料率呈现上升趋势,主要与公司生产实际情况及业务下游领域变化情况相关。聚酯设备由于体积规格较大,因此耗用钢板多采用定制方式,公司生产部门加工难度较低,产生废料相对较少;而尼龙设备体积较小,若在市场上通过定制方式进行钢材采购则价格较高,因此出于成本控制考虑,公司在生产尼龙设备时逐步转为购买通用钢板自行下料、裁切和加工,因此产生的废料相对较多。近年来,公司业务重心逐步由聚酯领域向尼龙、PBAT等领域转变,2022年及2023年1-6月生产制造的设备多为尼龙设备,故废料率上升较快。此外,由于公司产品均为定制化产品,各产品的规格型号、设备结构及制造难度均存在一定差异,因此所需的钢材大小、体积差异化较大,废料发生的数量、金额与公司的订单类型、产品形态、精加工锻件采购数量等多重因素相关,具有一定偶发性。以2022年度生产集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尼龙66设备为例,该客户位于中国台湾,相关设备标准为美国ASME标准,所需的钢材等原材料与其他客户存在一定差异,无法用在其他设备生产上,故产生的废料相对而言较多。综上,报告期内发行人产生废料规模与公司实际生产经营情况相关,与业务量具有匹配性。
2、与废料相关的内部控制情况,发行人废料是否属于危化或存在污染风险的产品,发行人处理废料的合规性
公司废料产品具有重量大、产品不规则、不易腐烂变质等特点,公司划定专门区域集中存放废料并设有专人进行日常管理。在废料入库时,将收到的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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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进行集中、统一的管理,出于废料产品特点的考虑,公司未登记废料详细的种类、数量等数据;在废料销售出库时,统一在堆放废料的仓库区域进行称重并录入统计,详细记录每一笔废料出库数量,根据销售的具体废钢种类进行分别过磅,过磅完毕后形成废品处理记录表并由废料收购商签字确认、留存备查,具有完整的记录。
发行人废料主要系钢材裁切边角料及刨花,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等文件,发行人销售的上述废料不属于危化或存在污染风险的产品,发行人与销售对象无需具备特殊资质或履行特殊程序,发行人处理废料合规。
3、发行人处理废料相关所得和费用情况,交易价格公允性,是否完整入账
(1)发行人处理废料相关所得和费用情况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处理废料无需相关费用,处理废料销售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3年1-6月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钢材裁切边角料收入 | 15.90 | 34.48 | 36.17 | 8.35 |
其中:不锈钢 | 11.39 | 24.08 | 19.51 | 4.38 |
碳钢 | 4.51 | 10.40 | 16.66 | 3.97 |
刨花收入 | 10.95 | 23.31 | 19.76 | 4.48 |
其中:不锈钢 | 7.44 | 17.17 | 10.17 | 2.37 |
碳钢 | 3.51 | 6.15 | 9.59 | 2.12 |
其他 | - | 0.18 | 0.08 | - |
合计 | 26.85 | 57.98 | 56.00 | 12.83 |
占营业收入比重 | 0.08% | 0.07% | 0.14% | 0.06% |
其中,钢材裁切边角料主要系生产环节中的裁切修边工序产生的钢材边角料,产生后基本无法再投入生产使用,需作废品处置,并对外销售。由于公司产品均为定制化产品,规格型号多样,各产品所需的钢材大小、体积差异化较大,废品废料率因产品规格不同而不同,产品规格越大或越小,钢材切割和利用程序较为简单,废料率较低。刨花主要系钢铁加工利用过程中产生的薄片,若公司采购的为精加工锻件,则刨花发生率越低。综上,两者发生的数量、金额与公司的订单类型、产品形态、精加工锻件采购数量等多重因素相关,具有一定偶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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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公司废料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0.06%、0.14%、
0.07%及0.08%,占比较低。
(2)废料交易价格公允性
报告期内,废料单价与钢材市场价格匹配情况如下:
项目 | 2023年1-6月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不锈钢 | ||||
废料收入(万元) | 18.83 | 41.25 | 29.67 | 6.75 |
废料数量(吨) | 18.16 | 34.28 | 25.06 | 8.88 |
单价(万元/吨) | 1.04 | 1.20 | 1.18 | 0.76 |
碳钢 | ||||
废料收入(万元) | 8.02 | 16.54 | 26.25 | 6.08 |
废料数量(吨) | 33.26 | 60.83 | 87.78 | 30.59 |
单价(万元/吨) | 0.24 | 0.27 | 0.30 | 0.20 |
以304不锈钢板市场价格走势为例,报告期内304不锈钢板市场价格走势情况如下:
2020年至2023年6月304不锈钢板市场价格走势图
数据来源:wind
由上图可知,报告期内,304不锈钢板年日均市场价格分别为14,011.65元/吨、17,746.38元/吨、18,744.80元/吨及16,850.00元/吨,价格整体呈现先上升后下降趋势,发行人不锈钢废料销售单价与市场价格波动趋势一致,具有合理性和匹配性。公司废料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参考市场价格,并结合所售废料实际可回收利用价值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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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废料销售入账的完整性
针对废料,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废料入库与处置管理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并有效执行,对废料的收集入库、集中管理、销售出库处理等流程进行规范管理,对废料销售进行台账登记及单据留存,财务人员按照废料销售单据信息进行相应会计处理,以确保废料收入的完整性。报告期内,公司废料销售台账记录的类别、数量、金额完整,废料销售单据、废料销售台账和会计处理一致,公司废料入账完整。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取得公司《废料入库与处置管理制度》,了解公司废料销售及日常管理的内控制度;访谈废料处理相关负责人,取得公司废料销售台账,抽查报告期内废料销售的过磅单、收款单据等资料,确认相关交易的真实性、废料收入入账的完整性;对废料回收商进行走访及访谈,了解废料回收商与公司交易合作历史、销售模式、定价依据、结算方式等,了解其经营情况、业务规模及废料用途;结合报告期各期原材料耗用量、市场价格等数据,分析废料率合理性、废料价格的公允性。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发行人废料主要系生产过程中对金属原材料(如钢材)进行切削、精加工、珩磨等机加工环节形成的钢材裁切边角料及刨花,报告期内发行人产生废料规模与发行人业务量具有匹配性;发行人与废料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完善,执行情况良好,发行人废料不属于危化或存在污染风险的产品,发行人处理废料合规;发行人处理废料无费用,相关所得占营业收入的比重较低,交易价格公允,废料收入入账完整。
问题3.关于收购天辰设计院。申报材料显示:
(1)2019年5月,公司通过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天辰设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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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了化工石化医药行业(化工工程)专业工程设计甲级资质。
(2)经评估,截至2019年3月31日天辰设计院净资产评估值为3,310.00万元;天辰设计院2018年末资产总额963.61万元、资产净额-
267.53万元,2018年度营业收入1,686.97万元、利润总额-62.03万元;评估值与净资产金额差距较大。
(3)2021年发行人对前五大客户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收入4,292.94万元,占营业收入的8.62%。
请发行人:
(1)补充说明天辰设计院的相关情况,其评估值与净资产差异较大的原因。
(2)补充说明天辰设计院与前五大客户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关系,该客户成为发行人客户是否与本次收购相关。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一)补充说明天辰设计院的相关情况,其评估值与净资产差异较大的原因
1、天辰设计院的相关情况
天辰设计院成立于1992年1月25日,主要从事化工建设工程设计业务,其基本情况如下:
项目 | 内容 |
公司名称 | 江苏天辰化工设计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杨健 |
统一社会信用码 | 91321181468777798U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 1992年1月25日 |
注册资本 | 1,000.00万元 |
实收资本 | 855.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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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内容 |
注册地 | 丹阳市开发区八纬路97号 |
主要生产经营地 | 丹阳市开发区八纬路97号 |
股东构成及控制情况 | 收购前杨健持股75.00%,李为民持股25.00%; 收购后发行人持股100.00% |
经营范围 | 化工建设工程设计,化工石化医药行业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以及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压力管道的设计,安全评价。化工医药技术咨询,转让新产品开发,化工试制产品(危险品除外)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 主要承担发行人部分化工工程设计业务 |
天辰设计院持有工程设计化工石化医药行业(化工工程)专业甲级资质,而惠通科技当时仅持有工程设计化工石化医药行业(化工工程)专业乙级资质,设计业务承接范围有限,因此相关的收购行为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的规定,重组、合并后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可以承继重组、合并前各方中较高资质等级和范围。由于申请甲级资质周期较长,为尽快增强公司化工工程设计能力,拓展设计业务承接范围,根据上述规定,惠通科技拟直接通过收购天辰设计院100%股权,再承继其工程设计专业甲级资质。
2019年6月,公司通过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了杨健、李为民持有的天辰设计院100.00%股权,天辰设计院成为惠通科技全资子公司。
2、评估值与净资产差异较大的原因
天辰设计院截至2018年12月末的账面净资产金额为-267.53万元,通过收益法评估的净资产价值为3,310.00万元,增值额为3,577.53万元,增值额较大,主要原因系:
天辰设计院主要从事化工建设工程设计业务,无需进行大额资产的投入,账面主要固定资产为设计人员使用的办公电脑、打印机等,属于轻资产型公司,净资产规模较小。天辰设计院经营所需要的资源除营运资金、办公用固定资产等可以衡量并在财务账面体现的外,还包括各类资质(如化工石化医药行业(化工工程)甲级资质、压力管道GC1设计资质、化工工程咨询乙级)、人力资源、管理能力以及声誉等重要的无形资源,该类无形资源的价值均无法在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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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账面中体现。本次评估采用收益法的评估结论,收益法评估的企业价值是从企业未来获利能力角度考虑,反映的是企业各项资产的综合获利能力,收益法评估值不仅体现了企业各项账面资产的价值,还考虑了上述重要的无形资源的价值,以及各单项资产是否在企业中得到合理和充分利用、组合在一起时是否发挥了其应有的贡献等因素。因此,收益法评估价值增值率较高。发行人收购天辰设计院取得甲级资质后,扩大了业务承接范围,增强了设计能力,从期后角度看相关资产组经营状况良好。
此外,从同行业设计类公司被上市公司收购的案例情况看,拟收购的标的公司收益法评估的增值率也较高,如汉嘉设计(300746.SZ),其2019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交易中,收购的标的公司杭设股份(杭州市城乡建设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评估基准日为2018年6月30日,收益法评估增值率为
468.13%,评估价值较账面净资产增值较大。
综上所述,天辰设计院评估值与净资产差异较大具备合理性。
(二)补充说明天辰设计院与前五大客户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关系,该客户成为发行人客户是否与本次收购相关
江苏天辰化工设计院有限公司与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项目 | 江苏天辰化工设计院有限公司 | 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杨健 | 焦在月 |
统一社会信用码 | 91321181468777798U | 91120113103063864L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 1992年1月25日 | 1992年10月26日 |
注册资本 | 1,000.00万元 | 250,000.00万元人民币 |
注册地 | 丹阳市开发区八纬路97号 | 北辰区京津路1号 |
股东构成及控制情况 | 收购后发行人持股100%,为其实际控制人;收购前杨健持股75%,李为民持股25%,杨健、李为民夫妇为其实际控制人 | 中国化学工程股份(601117.SH)有限公司持股100%,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其实际控制人 |
主要人员 | 杨健、杨洋、周红 | 焦在月、王磊、梁军湘、周明生、郭贵和、卞明、孙铁成、褚世仙、刘向林、桂长田、袁学民、赵德志、张晓峰、孙艳行 |
经营范围 | 化工建设工程设计,化工石化医药行业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以及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压力管道 | 境内外工程设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及其相关的设备材料采购、工程总承包、监理、环评和工程勘查;有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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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江苏天辰化工设计院有限公司 | 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 |
的设计,安全评价。化工医药技术咨询,转让新产品开发,化工试制产品(危险品除外)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的进出口(国家禁止的除外);对外派遣与上述工程相关的生产及服务行业的劳务人员;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除外);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化工产品销售(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品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由上表可见,江苏天辰化工设计院有限公司与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仅系名字中共有“天辰”二字,实质不存在任何关系。据企查查数据,全国企业字号中含“天辰”的搜索记录有23,437条,其中江苏省1,325条,镇江市60条
。江苏天辰化工设计院有限公司曾名“丹阳市化工医药设计研究所”“丹阳市化工医药设计研究所有限公司”,2009年7月更名为“江苏天辰化工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系国务院国资委控制的大型设计院,其于2019年成立天辰齐翔新材料有限公司实施尼龙66及上游关键原材料己二腈项目,基于市场调研及询比价后向发行人采购相关尼龙66装置,遂成为发行人前五大客户,该业务与江苏天辰化工设计院有限公司无关。公司收购天辰设计院的目的系通过重组、合并方式,取得化工石化医药行业(化工工程)专业甲级资质,以尽快增强公司化工工程设计能力,拓展设计业务承接范围。公司于2020年3月5日与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连续聚合装置采购合同》,就其子公司天辰齐翔新材料有限公司尼龙新材料项目提供连续聚合装置。因此,公司与两者之间的合作均各自有独立的需求和商业目的,并无任何关联,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成为公司客户与本次收购无关。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申报会计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获取天辰设计院评估报告,查询收购标的为设计类公司的收购案例,分
该搜索记录系截至2023年8月31日企查查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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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评估价值与净资产账面价值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
2、通过企查查,查询江苏天辰化工设计院有限公司以及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分析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关系;
3、访谈公司管理层,江苏天辰化工设计院有限公司以及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是否存在关系,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成为公司客户与收购是否相关。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天辰设计院评估值与净资产差异较大具有合理性,主要系:(1)天辰设计院属于轻资产型公司,整体净资产规模较小;(2)被收购前,其业务拓展能力较弱,所承接项目产值利润率较低;(3)天辰设计院拥有的资质、人力资源、管理水平、形成的良好声誉等一系列无形资源均无法在账面中体现,而收益法评估值不仅体现了企业各项账面资产的价值,还考虑了重要无形资源的价值;
(4)同行业设计类公司收购案例中,也存在评估价值与账面净资产差异较大的情形;
2、天辰设计院与中国天辰之间并无关系,公司与两者之间的合作均各自有独立的需求和商业目的,并无任何关联,中国天辰成为公司客户与本次收购无关。
问题6.关于扬州惠通聚酯技术有限公司及实控人投资的其他公司。申报材料显示:
(1)发行人前身惠通有限成立于1998年,扬州惠通聚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酯技术)曾持有发行人92%的股权;2010年1月聚酯技术以土地、房产(评估值1,982.61万元)作为出资认缴发行人新增注册资本825.00万元,随后2010年12月聚酯技术将发行人60%的股权转让给聚酯技术股东严旭明、卞少卿,惠通有限经营管理层张建纲、刘荣俊、钟明,以及惠通有限拟开拓的设备产线主要负责人时平,本次股权转让价格1元每注册资本,聚酯技术于2010年彻底退出发行人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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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人实控人严旭明、张建纲曾在聚酯技术担任董事、工程部经理职务,其余董监高刘荣俊、钟明、曹文也曾在聚酯技术任职总工程师、工程部副经、工艺设计师等。
(3)目前发行人实控人严旭明通过自然人姜力中代为持有聚酯技术50%股权,并担任聚酯技术的董事,发行人认为严旭明不参与聚酯技术的经营管理,无法控制聚酯技术。目前聚酯技术的公章印鉴、银行账户、财务资料实际由谢承芳掌管。
(4)目前聚酯技术是被公示的失信公司,聚酯技术除对外租赁房屋外,已无其他业务经营,实际也不存在与公司经营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况,因此不存在同业竞争。聚酯技术曾经从事聚酯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但自2015年起,聚酯技术已逐步停止业务开展。聚酯技术相关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和被执行人均未涉及严旭明本人,相关诉讼案件未对严旭明的诚信情况构成影响,严旭明也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
(5)除聚酯技术外,实控人严旭明通过姜力中代持元亨新材料0.82%股权、联科炭纤维20%股权,发行人将其认定为关联方。
(6)保荐人称元亨新材料自2012年起已不再实际经营,聚酯技术自2015年起也逐步停止业务开展,联科炭纤维自2016年起也逐步停止业务开展;考虑到严旭明自身年事较高,上述公司的后续处理等法律问题较为复杂,且严旭明也有意减少与上述公司其他股东的直接接触。因此,通过将上述公司的股权委托其较为信任的朋友姜力中代持的方式,由姜力中代其处理上述公司的善后事宜,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就上述代持行为,严旭明与姜力中之间未签订代持协议。
请发行人:
(1)补充说明聚酯技术的相关情况,聚酯技术2010年以较高价格增资发行人后短期内又以较低价格将发行人股权转让的原因;从股东、人员、技术、业务、资产、经营场所等角度全面梳理发行人与聚酯技术之间的关系,二者实质上是否为同一套班子经营管理团队,发行人实控人是否曾控制聚酯技术,发行人是否承继了聚酯技术的资源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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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补充说明谢承芳的背景和从事业务的具体情况,聚酯技术未将发行人股权转让给谢承芳的原因。
(3)补充说明姜力中、元亨新材料、联科炭纤维的背景及业务情况,是否与发行人业务相似或相关;姜力中同时为发行人实控人代持多家公司股权的原因,未签订代持协议的原因;请全面梳理上述人员、主体与发行人、实控人、董监高之间的关系和业务往来。
(4)说明聚酯技术、元亨新材料、联科炭纤维停止经营和被列为失信人的原因,是否与发行人相关;目前发行人实控人严旭明是否仍通过姜力中、谢承芳实际控制了聚酯技术,债权人、诉讼相关方是否知悉发行人实控人严旭明代持聚酯技术的情形,实控人严旭明是否存在大额未偿债务风险。
(5)补充说明发行人股东是否为谢承芳、姜力中或他人代持发行人股份,或存在其他利益安排情形。
(6)补充说明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的背景和价格的公允性;以表格形式梳理股权变动是否涉及股份支付及依据,股份支付公允价值、费用分摊期限情况,说明其相关依据及合理性。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申报会计师就(6)发表明确意见,并请相关中介机构:
(1)逐一就上述问题说明对应的核查证据及充分性。
(2)补充说明在核查聚酯技术过程中,未访谈创始股东张瑞良的原因;在核查元亨新材料过程中,未访谈其控股股东沈阳中恒新材料、创始股东卞少卿的原因,是否存在异常情形或其他利益安排。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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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行人说明
(六)补充说明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的背景和价格的公允性;以表格形式梳理股权变动是否涉及股份支付及依据,股份支付公允价值、费用分摊期限情况,说明其相关依据及合理性
1、历次股权变动的过程、背景、交易价格、定价公允性、是否涉及股份支付及依据
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的过程、背景、交易价格、定价公允性、是否涉及股份支付及依据的情况如下:
序号 | 股权变动时间 | 股权变动 | 演变过程 | 股权变动的背景 | 交易价格 | 定价公允性 | 是否涉及股份支付 | 依据 |
1 | 1998年12月 | 新设出资 | 严旭明、卞少卿、胡庆国、张瑞良共同出资设立惠通有限,分别认缴注册资本12.50万元 | 共同出资设立惠通有限 | 1元/1元注册资本 | 新设公司,按注册资本平价出资 | 否 | 全体股东共同出资新设公司,不涉及股份支付 |
2 | 1999年6月 | 增资 | 新增注册资本75万元,全部由聚酯技术认缴 | 聚酯技术为严旭明、卞少卿、胡庆国、张瑞良持有100%股权的公司,拟通过聚酯技术增资从而使惠通有限成为聚酯技术控股子公司 | 1元/1元注册资本 | 公司尚处于初创期,未实际开展业务,经协商一致,按注册资本平价定价 | 否 | 增资时点,聚酯技术与惠通有限股权结构相同,相当于全体股东同比例增资,不涉及股份支付,同时发行人成立初期,未实际开展业务,增资价格公允 |
3 | 2002年6月 | 股权转让 | 严旭明、胡庆国、卞少卿、张瑞良将合计持有的惠通有限50万元出资额分别转让给聚酯技术、张建纲 | 为优化惠通有限股权结构,严旭明、卞少卿、胡庆国、张瑞良将所持惠通有限股权转让予聚酯技术;张建纲是惠通有限当时的主要经营管理层,转让部分股权予张建纲进行激励 | 1元/1元注册资本 | 公司成立初期处于微盈利的状态,经协商一致,按注册资本平价定价 | 否 | 公司成立初期处于微盈利的状态,股权转让价格公允 |
4 | 2004年11月 | 股权转让 | 聚酯技术将持有的惠通有限40万元出资额转让给惠通有限工会 | 聚酯技术转让部分股权予惠通有限工会作为工会资产来激励员工,但未量化到具体员工个人 | 1元/1元注册资本 | 公司处于微盈利的状态,经协商一致,按注册资本平价定价 | 否 | 由于激励股权未量化到具体员工个人,不符合股份支付相关实施要件;同时,由于发行人当年利润规模较低,未来发展不确定较大,股权转让价格公允 |
5 | 2005年3月 | 股权转让 | 惠通有限工会将其持有的惠通有限27.50万元出资额分别转让给张建纲、钟明、刘荣俊 | 为加强对核心管理层员工张建纲、刘荣俊及钟明的激励效果,拟通过惠通有限工会转让股权的方式实现该等员工对惠通有限直接持股 | 1元/1元注册资本 | 公司处于微盈利的状态,经协商一致,按注册资本平价定价 | 否 | 2004年度公司全年实现净利润78.56万元,利润规模较低,未来发展不确定较大,股权转让价格公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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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股权变动时间 | 股权变动 | 演变过程 | 股权变动的背景 | 交易价格 | 定价公允性 | 是否涉及股份支付 | 依据 |
6 | 2007年3月 | 股权转让 | 惠通有限工会将其持有的惠通有限12.50万元出资额分别转让给张建纲6.25万元、钟明3.125万元、刘荣俊3.125万元 | 考虑到惠通有限工会作为股东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且惠通有限工会在持股期间从未向员工量化惠通有限股权,惠通有限工会转让股权予刘荣俊、钟明、张建纲 | 1元/1元注册资本 | 公司处于亏损状态,经协商一致,按注册资本平价定价 | 否 | 2006年度公司全年实现净利润为-187.78万元,未实现盈利且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未来发展不确定较大,股权转让价格公允 |
7 | 2010年1月 | 增资 | 增加注册资本1,375.00万元,全体股东等比例认缴增资 | 增加注册资本,增强公司资本实力 | 1元/1元注册资本 | 公司处于亏损状态,经协商一致,按注册资本平价定价 | 否 | 全体股东同比例增资,并非以获取职工或其他方服务为目的,不涉及股份支付 |
8 | 2010年12月 | 股权转让 | 聚酯技术将其持有的惠通有限900万元出资额分别转让给严旭明、卞少卿、张建纲、刘荣俊、钟明以及时平 | 聚酯技术逐渐停止经营,且聚酯技术股东对惠通有限未来发展存在不一致意见,为惠通有限更好地独立发展,聚酯技术将股权转让予聚酯技术股东严旭明、卞少卿,惠通有限经营管理层张建纲、刘荣俊、钟明以及时平 | 1元/1元注册资本 | 公司处于亏损状态,经协商一致,按注册资本平价定价 | 否 | 2010年1-11月公司实现净利润为-35.01万元,未实现盈利且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未来发展不确定较大,股权转让价格公允 |
9 | 2011年4月 | 增资 | 新增注册资本1,500万元,全体股东等比例认缴增资 | 增加注册资本,增强公司资本实力 | 1元/1元注册资本 | 经协商一致,全体股东等比例出资,按注册资本平价定价 | 否 | 全体股东同比例增资,并非以获取职工或其他方服务为目的,不涉及股份支付 |
10 | 2013年7月 | 增资 | 新增注册资本1,500万元,全体股东等比例认缴增资 | 增加注册资本,增强公司资本实力 | 1元/1元注册资本 | 经协商一致,全体股东等比例出资,按注册资本平价定价 | 否 | 全体股东同比例增资,并非以获取职工或其他方服务为目的,不涉及股份支付 |
11 | 2013年10月 | 增资 | 新增注册资本1,500万元,全体股东等比例认缴增资 | 增加注册资本,增强公司资本实力 | 1元/1元注册资本 | 经协商一致,全体股东等比例出资,按注册资本平价定价 | 否 | 全体股东同比例增资,并非以获取职工或其他方服务为目的,不涉及股份支付 |
12 | 2016年8月 | 整体变更 | 惠通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 惠通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 净资产折股 | - | 惠通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以惠通有限净资产出资折股,不涉及股份支付 | |
13 | 2016年8月 | 增资 | 新增注册资本1,2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扬州惠信、扬州惠誉以及施建强认缴 | 进行股权激励,由员工持股平台扬州惠信、扬州惠誉进行增资;发行人拟资本运作,施建强看好公司经营发展,有意对发行人进行投资 | 3.03元/股 | 参考惠通有限整体变更时基准日2016年5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值协商确定 | 是 | 设立持股平台目的系以获取职工服务为目的,投资成本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定为股份支付。其中,公允价值以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时截至2016年5月31日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价格为基础,与同次外部投资人施建强增资的每股价格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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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股权变动时间 | 股权变动 | 演变过程 | 股权变动的背景 | 交易价格 | 定价公允性 | 是否涉及股份支付 | 依据 |
14 | 2018年1月 | 股权转让 | 施建强将其持有的公司350万股股份转让给张建纲 | 公司资本运作计划变更,施建强拟转让股权退出 | 3.45元/股 | 根据施建强入股成本并参考一定投资收益协商确定的转让价格 | 否 | 由于公司资本运作计划变更,外部投资人施建强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按照投资成本并参照一定收益的价格转让给实际控制人,股份转让并非以获取职工或其他方服务为目的,不涉及股份支付;同时,2017年度公司全年实现净利润为1,551.51万元,按照每股3.45元/股计算对应的市盈率为16.01倍,估值水平合理,交易价格公允 |
15 | 2018年5月 | 股权转让 | 卞少卿将其持有的公司240万股股份转让给王凤琴 | 夫妻之间财产分割进行股权转让 | 0元/股 | 夫妻之间进行的财产分割,不涉及价款支付 | 否 | 夫妻之间财产分割进行的股权转让,不涉及股份支付 |
16 | 2019年5月 | 增资 | 新增注册资本720万股,由杨健、李为民认缴 | 公司为尽快获得化工工程专业甲级资质,进一步拓展业务渠道,经协商一致,决定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杨健、李为民所持天辰设计院之100%股权 | 3.60元/股 | 参考惠通科技、天辰设计院于2019年3月31日的净资产评估价值协商确定 | 否 | 本次增资系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杨健、李为民所持天辰设计院之100%股权,并非以获取职工或其他方服务为目的,同时3.60元/股的增资价格参考经评估的每股净资产确定,具有公允性 |
17 | 2019年7月 | 股权转让 | 李为民将其持有的公司147.3684万股股份转让给杨健 | 夫妻之间股权转让 | 1元/股 | 夫妻之间股份转让,参照1元/股价格协商确定 | 否 | 夫妻之间股份转让,不涉及股份支付 |
18 | 2021年4月 | 增资 | 新增注册资本800万元,由员工持股平台扬州惠盈、扬州惠金进行增资 | 进行股权激励,由员工持股平台扬州惠盈、扬州惠金进行增资 | 2元/股 | 为进行股权激励之目的,参考惠通科技净资产评估值,经全体股东同意确定 | 是 | 设立持股平台目的系以获取职工服务为目的,投资成本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定为股份支付。其中,公允价值按照2021年12月引入外部投资者的入股价格确定,具有公允性 |
19 | 2021年12月 | 增资 | 新增注册资本1,816万元,由马尧平、乐星、丁阳、疌泉毅达、毅达鑫海、江阴卓超、扬州经开、产才融合基金、新苏化纤、羲和天宜认缴 | 发行人有意通过引进外部投资者,进一步增强公司资本实力,推动现有业务的发展,外部投资者亦看好发行人业务前景,有意对发行人进行投资 | 11元/股 | 系经专业投资机构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公司经营情况、整体盈利能力及其成长性等相关因素,并通过内部决策程序,经相关方友好协商确定 | 否 | 增资目的系引进外部投资者,进一步增强公司资本实力,推动现有业务的发展,并非以获取职工或其他方服务为目的,不涉及股份支付;同时,交易价格经专业投资机构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公司经营情况、整体盈利能力及其成长性等相关因素,并通过内部决策程序,经相关方友好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公允 |
2、历次股权变动的股份支付公允价值、费用分摊期限情况
由上表可见,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中2016年8月扬州惠信、扬州惠誉对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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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的增资行为以及2021年4月扬州惠盈、扬州惠金对发信人的增资行为涉及股份支付。发行人为吸引和保留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有效的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成立了上述员工持股平台。上述员工持股平台持股成本、公允价值、费用分摊期限的具体情况如下:
(1)2016年8月扬州惠信、扬州惠誉对发行人的增资构成股份支付的公允价值以及费用分期摊销情况
2016年8月,公司实际控制人严旭明与员工持股平台除严旭明和张建纲以外的合伙人签订《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根据协议约定,员工持股平台以
3.03元/股认购发行人股份,同时约定该等合伙人为发行人连续服务至2021年9月。同月,公司实际控制人严旭明与该等合伙人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实际控制人严旭明向该等合伙人提供借款用于对合伙平台的增资,借款金额按照该等合伙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乘以1.03计算,借款期限五年。同时,《借款合同》还约定若该等合伙人为发行人连续工作至2021年9月(服务期5年),则该部分借款在到期日期,实际控制人严旭明免除相关债权,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因此,发行人按照服务期限5年分期摊销确认股份支付。
扬州惠信、扬州惠誉除严旭明和张建纲以外的合伙人实际成本为持股平台认购的3.03元/股与实际控制人严旭明提供借款的1.03元/股的差额,即实际成本为2元/股。股份支付的公允价值按照同时期外部投资人施建强入股价格3.03元/股确定。根据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于2017年2月13出具的苏亚锡审[2017]3号《审计报告》,发行人2016年全年实现净利润为2,598.00万元,按照每股3.03元计算对应市盈率为8.40倍,估值水平合理。因此,以同时期外部投资人施建强入股价格3.03元/股作为股份支付的公允价值具有合理性。
(2)2021年4月扬州惠盈、扬州惠金对发行人的增资构成股份支付的公允价值以及费用分期摊销情况
扬州惠盈、扬州惠金对发行人的增资构成股份支付的公允价值按照2021年12月外部投资者入股价格11.00元/股确定。按2021年发行人的每股收益1.02元计算,对应的市盈率为10.78倍,估值水平合理,具体情况详见本回复“问题7”之“一、发行人说明”之“(五)补充说明发行人以评估值而非第三方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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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价格作为股份支付公允价值的合规性,股份支付费用的准确”的相关内容。2021年4月16日,发行人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同意扬州惠盈以每股2.00元的价格认购公司本次新增的479.00万股股份;扬州惠金以每股2.00元的价格认购公司本次新增的321.00万股股份。同时,根据本次股权激励方案和扬州惠盈、扬州惠金各合伙人分别签订的《合伙协议补充协议》,全体合伙人承诺在惠通科技及其子公司的服务期限为5年,服务期限自《合伙协议》签署之日起计算。因此,发行人按照服务期限5年分期摊销确认股份支付。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申报会计师执行的核查程序详见本题回复“三、中介机构说明”。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发行人已补充说明历次股权变动的背景和价格的公允性;并以表格形式梳理股权变动是否涉及股份支付及依据,股份支付公允价值、费用分摊期限情况;股份支付公允价值、费用分摊期限依据充分,具备合理性,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三、中介机构说明
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说明对应的核查证据如下:
序号 | 问题 | 核查情况及核查证据 |
(六) | 说明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的背景和价格的公允性 | 1、取得并查阅发行人及其前身惠通有限自设立以来的全套工商登记资料(包括相关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及协议文件(包括相关增资协议、股份转让协议),核查发行人及其前身惠通有限自设立以来的历次股本变动情况; 2、取得并查阅发行人及其前身惠通有限自设立以来历次股本变动涉及的相关出资凭证或验资报告、股权转让相关的价款支付凭证等文件资料,对发行人现有股东进行访谈,核查相关款项的支付情况; 3、取得并查阅发行人相关股本变动涉及的财务报表、审计报表、评估报告、评估结果备案表,核查涉及股权变动定价依据; 4、对现有股东、历史股东进行访谈,核查其持股情况,其入股的资金来源、入股原因及背景、入股价格、支付方式及定价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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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问题 | 核查情况及核查证据 |
以表格形式梳理股权变动是否涉及股份支付及依据,股份支付公允价值、费用分摊期限情况,说明其相关依据及合理性 | 1、根据历次股权变动的背景和价格公允性的核查结果,对照《企业会计准则》和《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5号》,分析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是否涉及股份支付及相关依据是否充分; 2、取得并查阅发行人及员工持股平台的工商登记资料、合伙人出资凭证,以及严旭明与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签订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借款合同》《合伙协议补充协议》,发行人筹划股权激励的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股权激励方案等文件,并对严旭明和员工持股平台的合伙人进行访谈,分析确认员工持股平台的持股成本、公允价值、费用分摊期限; 3、结合股权激励涉及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同期外部投资者入股价格,测算分析股份支付公允价值确定的合理性 |
经上述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就上述第(六)问已执行相关核查程序,取得相应核查证据,核查充分。问题7.关于员工持股平台、股份支付、工会持股。申报材料显示:
(1)发行人存在4个员工持股平台,其中16名合伙人为发行人参股公司OBHE的员工。
(2)严旭明为部分员工提供出资借款并约定服务期满放弃债权。
(3)发行人2021年4月股权激励每股价格2元,以2020年9月30日为基准日的公司每股净资产评估值5.51元为公允价确定股份支付金额;2021年12月发行人投资者增资价格每股11元。
(4)2004年至2007年,发行人原股东聚酯技术以1元/注册资本价格将发行人32.00%股权转让给工会,后工会又以1元/注册资本价格转让给刘荣俊等人。
《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要求“发行人首发申报前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原则上应当全部由公司员工构成”
请发行人:
(1)补充说明员工、非员工合伙人对应人数及出资比例情况,占发行人股份的比例情况。
(2)补充说明16名非员工入伙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的原因,是否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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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的要求,穿透后发行人股东人数是否超过200人。
(3)补充说明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出资款的来源及占比情况,是否存在代持情形,相关借款的具体安排情况;“实控人为员工出资提供借款且服务期满放弃债权”这一安排的具体会计处理及合规性。
(4)补充说明服务期安排的具体情况,人员离职后的所持份额的处理及会计处理情况,结合持股平台设立至今合伙人及份额的变动情况,说明股份支付会计处理的合规性。
(5)补充说明发行人以评估值而非第三方增资价格作为股份支付公允价值的合规性,股份支付费用的准确性。
(6)按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的要求,补充说明关于工会相关股权转让是否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履行了相应程序,入股或股权转让协议、款项收付凭证、工商登记资料等法律文件是否齐备,股权变动的真实性、所履行程序的合法性,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情形,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补充说明对工会会员的访谈情况,是否存在争议或纠纷。
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一)补充说明员工、非员工合伙人对应人数及出资比例情况,占发行人股份的比例情况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发行人4个持股平台的员工、非员工及对应持股情况如下:
1、扬州惠信
序号 | 姓名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性质 | 任职单位 |
1 | 严旭明 | 445.41 | 32.81 | 普通合伙人 | 惠通科技 |
2 | 景辽宁 | 115.14 | 8.48 | 有限合伙人 | 惠通科技 |
3 | 陶家宏 | 115.14 | 8.48 | 有限合伙人 | OBH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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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性质 | 任职单位 |
4 | 曹文 | 115.14 | 8.48 | 有限合伙人 | 惠通科技 |
5 | 李立青 | 115.14 | 8.48 | 有限合伙人 | OBHE |
6 | 胡萍 | 84.84 | 6.25 | 有限合伙人 | 惠通科技 |
7 | 张跃胜 | 60.60 | 4.46 | 有限合伙人 | 惠通科技 |
8 | 张爱华 | 24.24 | 1.79 | 有限合伙人 | 惠通科技 |
9 | 孙永萍 | 24.24 | 1.79 | 有限合伙人 | 已退休,入伙时为惠通科技员工[注] |
10 | 张勇 | 24.24 | 1.79 | 有限合伙人 | OBHE |
11 | 丁忠胜 | 18.18 | 1.34 | 有限合伙人 | 惠通科技 |
12 | 顾征 | 18.18 | 1.34 | 有限合伙人 | 惠通科技 |
13 | 邱俊伟 | 15.15 | 1.12 | 有限合伙人 | 惠通科技 |
14 | 周岳进 | 15.15 | 1.12 | 有限合伙人 | 惠通科技 |
15 | 霍卫 | 15.15 | 1.12 | 有限合伙人 | 惠通科技 |
16 | 朱勇 | 15.15 | 1.12 | 有限合伙人 | 惠通科技 |
17 | 蔡青高 | 15.15 | 1.12 | 有限合伙人 | OBHE |
18 | 张建纲 | 12.12 | 0.89 | 有限合伙人 | 惠通科技 |
19 | 魏霞 | 9.09 | 0.67 | 有限合伙人 | 惠通科技 |
20 | 姚卫国 | 9.09 | 0.67 | 有限合伙人 | 惠通科技 |
21 | 李福玉 | 9.09 | 0.67 | 有限合伙人 | 惠通科技 |
22 | 石志峰 | 9.09 | 0.67 | 有限合伙人 | 惠通科技 |
23 | 陆俊 | 9.09 | 0.67 | 有限合伙人 | 惠通科技 |
24 | 肖来平 | 9.09 | 0.67 | 有限合伙人 | 惠通科技 |
25 | 严秋月 | 9.09 | 0.67 | 有限合伙人 | 惠通科技 |
26 | 王蕊 | 9.09 | 0.67 | 有限合伙人 | OBHE |
27 | 李国庆 | 6.06 | 0.45 | 有限合伙人 | 惠通科技 |
28 | 李青 | 6.06 | 0.45 | 有限合伙人 | 惠通科技 |
29 | 邵国红 | 6.06 | 0.45 | 有限合伙人 | 惠通科技 |
30 | 刘波 | 6.06 | 0.45 | 有限合伙人 | 惠通科技 |
31 | 顾洪君 | 6.06 | 0.45 | 有限合伙人 | 惠通科技 |
32 | 邱国东 | 6.06 | 0.45 | 有限合伙人 | 惠通科技 |
合计 | 1,357.44 | 100.00 | - | - |
注: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7号——招股说明书>第七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7号》相关规定,“参与员工持股计划时为公司员工,离职后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章程或协议约定等仍持有员工持股计划权益的人员,可不视为外部人员”,孙永萍入伙扬州惠信时为惠通科技员工,离职后按照协议约定继续持有扬州惠信份额,不视为外部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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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扬州惠誉
序号 | 姓名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性质 | 任职单位 |
1 | 张建纲 | 418.14 | 34.33 | 普通合伙人 | 惠通科技 |
2 | 时虎 | 115.14 | 9.45 | 有限合伙人 | 惠通科技 |
3 | 陈廷飞 | 84.84 | 6.97 | 有限合伙人 | 惠通科技 |
4 | 周桂林 | 84.84 | 6.97 | 有限合伙人 | 惠通科技 |
5 | 李清 | 84.84 | 6.97 | 有限合伙人 | 惠通科技 |
6 | 周建 | 84.84 | 6.97 | 有限合伙人 | 惠通科技 |
7 | 蒋琳琳 | 24.24 | 1.99 | 有限合伙人 | 惠通科技 |
8 | 张晓峰 | 24.24 | 1.99 | 有限合伙人 | 惠通科技 |
9 | 卞江群 | 24.24 | 1.99 | 有限合伙人 | 惠通科技 |
10 | 朱昌全 | 24.24 | 1.99 | 有限合伙人 | OBHE |
11 | 吴艳 | 24.24 | 1.99 | 有限合伙人 | 惠通科技 |
12 | 孙国维 | 24.24 | 1.99 | 有限合伙人 | 惠通科技 |
13 | 祁恩贵 | 18.18 | 1.49 | 有限合伙人 | OBHE |
14 | 王军明 | 18.18 | 1.49 | 有限合伙人 | 惠通科技 |
15 | 孙文圣 | 18.18 | 1.49 | 有限合伙人 | 惠通科技 |
16 | 张红星 | 15.15 | 1.24 | 有限合伙人 | OBHE |
17 | 赵天堂 | 15.15 | 1.24 | 有限合伙人 | OBHE |
18 | 马有荣 | 15.15 | 1.24 | 有限合伙人 | OBHE |
19 | 刘炳 | 15.15 | 1.24 | 有限合伙人 | 惠通科技 |
20 | 卢常亮 | 12.12 | 1.00 | 有限合伙人 | OBHE |
21 | 陈兵 | 9.09 | 0.75 | 有限合伙人 | OBHE |
22 | 邹庭凤 | 9.09 | 0.75 | 有限合伙人 | 惠通科技 |
23 | 戴兆余 | 9.09 | 0.75 | 有限合伙人 | OBHE |
24 | 陈廷强 | 9.09 | 0.75 | 有限合伙人 | OBHE |
25 | 顾亮 | 9.09 | 0.75 | 有限合伙人 | 惠通科技 |
26 | 曾庆 | 9.09 | 0.75 | 有限合伙人 | 惠通科技 |
27 | 陈兆平 | 9.09 | 0.75 | 有限合伙人 | OBHE |
28 | 黄金山 | 9.09 | 0.75 | 有限合伙人 | OBHE |
合计 | 1,218.06 | 100.00 | - | - |
3、扬州惠金
序号 | 姓名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性质 | 任职单位 |
1 | 严旭明 | 50.00 | 7.79 | 普通合伙人 | 惠通科技 |
2 | 时虎 | 64.00 | 9.97 | 有限合伙人 | 惠通科技 |
3 | 曹文 | 64.00 | 9.97 | 有限合伙人 | 惠通科技 |
4 | 景辽宁 | 64.00 | 9.97 | 有限合伙人 | 惠通科技 |
2-1-24
序号 | 姓名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性质 | 任职单位 |
5 | 孙国维 | 60.00 | 9.35 | 有限合伙人 | 惠通科技 |
6 | 张跃胜 | 60.00 | 9.35 | 有限合伙人 | 惠通科技 |
7 | 周桂林 | 44.00 | 6.85 | 有限合伙人 | 惠通科技 |
8 | 严秋月 | 24.00 | 3.74 | 有限合伙人 | 惠通科技 |
9 | 蒋琳琳 | 24.00 | 3.74 | 有限合伙人 | 惠通科技 |
10 | 刘正贤 | 10.00 | 1.56 | 有限合伙人 | 惠通科技 |
11 | 周岳进 | 10.00 | 1.56 | 有限合伙人 | 惠通科技 |
12 | 霍卫 | 10.00 | 1.56 | 有限合伙人 | 惠通科技 |
13 | 石志峰 | 10.00 | 1.56 | 有限合伙人 | 惠通科技 |
14 | 刘炳 | 10.00 | 1.56 | 有限合伙人 | 惠通科技 |
15 | 孙文圣 | 8.00 | 1.25 | 有限合伙人 | 惠通科技 |
16 | 曾庆 | 6.00 | 0.93 | 有限合伙人 | 惠通科技 |
17 | 肖来平 | 6.00 | 0.93 | 有限合伙人 | 惠通科技 |
18 | 要永 | 6.00 | 0.93 | 有限合伙人 | 惠通科技 |
19 | 陈振国 | 6.00 | 0.93 | 有限合伙人 | 惠通科技 |
20 | 王一心 | 6.00 | 0.93 | 有限合伙人 | 惠通科技 |
21 | 魏霞 | 6.00 | 0.93 | 有限合伙人 | 惠通科技 |
22 | 顾亮 | 6.00 | 0.93 | 有限合伙人 | 惠通科技 |
23 | 王军明 | 6.00 | 0.93 | 有限合伙人 | 惠通科技 |
24 | 李青 | 6.00 | 0.93 | 有限合伙人 | 惠通科技 |
25 | 耿海洲 | 6.00 | 0.93 | 有限合伙人 | 惠通科技 |
26 | 姜元国 | 6.00 | 0.93 | 有限合伙人 | 惠通科技 |
27 | 朱勇 | 6.00 | 0.93 | 有限合伙人 | 惠通科技 |
28 | 柴青立 | 6.00 | 0.93 | 有限合伙人 | 惠通科技 |
29 | 邱韬 | 4.00 | 0.62 | 有限合伙人 | 惠通科技 |
30 | 时烨 | 4.00 | 0.62 | 有限合伙人 | 惠通科技 |
31 | 张永定 | 4.00 | 0.62 | 有限合伙人 | 惠通科技 |
32 | 周建国 | 4.00 | 0.62 | 有限合伙人 | 惠通科技 |
33 | 朱杰 | 4.00 | 0.62 | 有限合伙人 | 惠通科技 |
34 | 王永飞 | 4.00 | 0.62 | 有限合伙人 | 惠通科技 |
35 | 杨昌辉 | 4.00 | 0.62 | 有限合伙人 | 惠通科技 |
36 | 何涛 | 4.00 | 0.62 | 有限合伙人 | 惠通科技 |
37 | 周海林 | 4.00 | 0.62 | 有限合伙人 | 惠通科技 |
38 | 孙少俊 | 4.00 | 0.62 | 有限合伙人 | 惠通科技 |
39 | 张平 | 4.00 | 0.62 | 有限合伙人 | 惠通科技 |
40 | 刘永伟 | 4.00 | 0.62 | 有限合伙人 | 惠通科技 |
41 | 杨正华 | 4.00 | 0.62 | 有限合伙人 | 惠通科技 |
合计 | 642.00 | 100.00 | - | - |
2-1-25
4、扬州惠盈
序号 | 姓名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性质 | 任职单位 |
1 | 张建纲 | 350.00 | 36.53 | 普通合伙人 | 惠通科技 |
2 | 胡萍 | 74.00 | 7.72 | 有限合伙人 | 惠通科技 |
3 | 陈廷飞 | 74.00 | 7.72 | 有限合伙人 | 惠通科技 |
4 | 周建 | 64.00 | 6.68 | 有限合伙人 | 惠通科技 |
5 | 李清 | 44.00 | 4.59 | 有限合伙人 | 惠通科技 |
6 | 刘雄 | 40.00 | 4.18 | 有限合伙人 | 惠通科技 |
7 | 石永明 | 40.00 | 4.18 | 有限合伙人 | 惠通科技 |
8 | 姚俊 | 30.00 | 3.13 | 有限合伙人 | 惠通科技 |
9 | 张爱华 | 24.00 | 2.51 | 有限合伙人 | 惠通科技 |
10 | 卞江群 | 24.00 | 2.51 | 有限合伙人 | 惠通科技 |
11 | 邱俊伟 | 16.00 | 1.67 | 有限合伙人 | 惠通科技 |
12 | 张晓峰 | 14.00 | 1.46 | 有限合伙人 | 惠通科技 |
13 | 毛竹青 | 12.00 | 1.25 | 有限合伙人 | 惠通科技丹阳分公司 |
14 | 何建锋 | 10.00 | 1.04 | 有限合伙人 | 惠通科技南京分公司 |
15 | 邱国东 | 10.00 | 1.04 | 有限合伙人 | 惠通科技 |
16 | 诸葛金方 | 10.00 | 1.04 | 有限合伙人 | 惠通科技丹阳分公司 |
17 | 刘波 | 6.00 | 0.63 | 有限合伙人 | 惠通科技 |
18 | 邵国红 | 6.00 | 0.63 | 有限合伙人 | 惠通科技 |
19 | 余德洋 | 6.00 | 0.63 | 有限合伙人 | 惠通科技 |
20 | 顾洪君 | 6.00 | 0.63 | 有限合伙人 | 惠通科技 |
21 | 高健中 | 6.00 | 0.63 | 有限合伙人 | 惠通科技 |
22 | 李宝飞 | 6.00 | 0.63 | 有限合伙人 | 惠通科技 |
23 | 吴艳 | 6.00 | 0.63 | 有限合伙人 | 惠通科技 |
24 | 花尚元 | 4.00 | 0.42 | 有限合伙人 | 惠通科技丹阳分公司 |
25 | 吴素敏 | 4.00 | 0.42 | 有限合伙人 | 惠通科技 |
26 | 耿莉 | 4.00 | 0.42 | 有限合伙人 | 惠通科技 |
27 | 周丽丽 | 4.00 | 0.42 | 有限合伙人 | 惠通科技 |
28 | 程全英 | 4.00 | 0.42 | 有限合伙人 | 惠通科技 |
29 | 赵鹏 | 4.00 | 0.42 | 有限合伙人 | 惠通科技丹阳分公司 |
30 | 潘建敏 | 4.00 | 0.42 | 有限合伙人 | 惠通科技 |
31 | 陈坚才 | 4.00 | 0.42 | 有限合伙人 | 惠通科技 |
32 | 邱小颖 | 4.00 | 0.42 | 有限合伙人 | 惠通科技 |
33 | 李福玉 | 4.00 | 0.42 | 有限合伙人 | 惠通科技 |
2-1-26
序号 | 姓名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性质 | 任职单位 |
34 | 陈龙祥 | 4.00 | 0.42 | 有限合伙人 | 惠通科技南京分公司 |
35 | 李国庆 | 4.00 | 0.42 | 有限合伙人 | 惠通科技 |
36 | 吴勇 | 4.00 | 0.42 | 有限合伙人 | 惠通科技 |
37 | 邹庭凤 | 4.00 | 0.42 | 有限合伙人 | 惠通科技 |
38 | 林海 | 4.00 | 0.42 | 有限合伙人 | 惠通科技 |
39 | 姚卫国 | 4.00 | 0.42 | 有限合伙人 | 惠通科技 |
40 | 杨小凯 | 2.00 | 0.21 | 有限合伙人 | 惠通科技丹阳分公司 |
41 | 周红 | 2.00 | 0.21 | 有限合伙人 | 惠通科技丹阳分公司 |
42 | 顾安所 | 2.00 | 0.21 | 有限合伙人 | 惠通科技南京分公司 |
43 | 杨洋 | 2.00 | 0.21 | 有限合伙人 | 惠通科技南京分公司 |
44 | 陆超 | 2.00 | 0.21 | 有限合伙人 | 惠通科技南京分公司 |
45 | 吴娅平 | 2.00 | 0.21 | 有限合伙人 | 惠通科技丹阳分公司 |
46 | 叶国华 | 2.00 | 0.21 | 有限合伙人 | 惠通科技丹阳分公司 |
47 | 吕辉阳 | 2.00 | 0.21 | 有限合伙人 | 惠通科技丹阳分公司 |
合计 | 958.00 | 100.00 | - | - |
由上可见,扬州惠信32名合伙人中,有5名合伙人系OBHE员工;扬州惠誉28名合伙人中,有11名合伙人系OBHE员工;扬州惠金和扬州惠盈合伙人均为发行人员工。上述员工、非员工合伙人出资比例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如下:
持股人员类别 | 扬州惠信 出资比例 | 扬州惠誉 出资比例 | 扬州惠金 出资比例 | 扬州惠盈 出资比例 | 合计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
发行人员工 | 79.46% | 88.06% | 100.00% | 100.00% | 14.33% |
OBHE员工 | 20.54% | 11.94% | - | - | 1.33% |
综上,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中员工合伙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合计为
14.33%,非员工合伙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合计为1.33%。
(二)补充说明16名非员工入伙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的原因,是否符合《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的要求,穿透后发行人股东人数是否超过200人
发行人存在16名OBHE员工入伙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扬州惠信和扬州惠誉
2-1-27
的情况,具体原因如下:
2015年7月,发行人与欧瑞康合资设立OBHE,发行人将聚酯工程业务转移给OBHE,由OBHE独立对外承接聚酯工程业务。与此同时,为了保证OBHE的经营发展和业务的延续性,发行人共30名员工也随着聚酯工程业务入职OBHE工作。鉴于上述入职OBHE的员工均为发行人工作多年,为惠通科技的发展壮大做出了积极贡献,因此,在2015年下半年,发行人开始筹划员工股权激励事宜时,为表示对原骨干员工在发行人历史贡献的认可,以及顺利推动OBHE业务、人员重组融合和骨干员工队伍稳定,发行人对入职OBHE的其中16名核心员工实施了股权激励。
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以下简称“《首发问答》”)问题24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7号——招股说明书>第七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7号》(以下简称“《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7号》”)之相关规定,“发行人首发申报前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原则上应当全部由公司员工构成……”“依法以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台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参与员工持股计划时为公司员工,离职后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章程或协议约定等仍持有员工持股计划权益的人员,可不视为外部人员”“新《证券法》实施之前(即2020年3月1日之前)设立的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包括少量外部人员的,可不做清理,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公司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外部人员按实际人数穿透计算。”
扬州惠信、扬州惠誉分别成立于2016年6月22日、2016年8月23日,系新《证券法》实施前设立,参与人包括少量外部人员的,可不做清理。基于上述规定,发行人穿透后的股东人数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姓名 | 穿透计算说明 | 穿透计算人数(名) |
1 | 严旭明 | 自然人股东 | 1 |
2 | 张建纲 | 自然人股东 | 1 |
3 | 刘荣俊 | 自然人股东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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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钟明 | 自然人股东 | 1 |
5 | 时平 | 自然人股东 | 1 |
6 | 杨健 | 自然人股东 | 1 |
7 | 扬州惠盈 | 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均系发行人员工 | 1 |
8 | 扬州惠信 | 员工持股平台,其中陶家宏、李立青、张勇、蔡青高、王蕊非发行人员工 | 6 |
9 | 扬州惠誉 | 员工持股平台,其中朱昌全、祁恩贵、张红星、赵天堂、马有荣、卢常亮、陈兵、戴兆余、陈廷强、陈兆平、黄金山非发行人员工 | 12 |
10 | 疌泉毅达 | 已完成备案的私募股权基金 | 1 |
11 | 毅达鑫海 | 已完成备案的私募股权基金 | 1 |
12 | 扬州惠金 | 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均系发行人员工 | 1 |
13 | 江阴卓超 |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为史亚新、王玉成、孙梦影、邱小丽、包建农、郭辉、于增学、吴亚珍、王帅、时德成 | 10 |
14 | 乐星 | 自然人股东 | 1 |
15 | 王凤琴 | 自然人股东 | 1 |
16 | 扬州经开 | 已完成备案的私募股权基金 | 1 |
17 | 产才融合基金 | 已完成备案的私募股权基金 | 1 |
18 | 新苏化纤 |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孔小明、夏晓燕 | 2 |
19 | 羲和天宜 |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为王军、秦嘉鲋 | 2 |
20 | 马尧平 | 自然人股东 | 1 |
21 | 丁阳 | 自然人股东 | 1 |
合计 | 48 |
综上,16名非员工入伙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符合《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和《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7号》的要求,穿透后发行人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
(三)补充说明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出资款的来源及占比情况,是否存在代持情形,相关借款的具体安排情况;“实控人为员工出资提供借款且服务期满放弃债权”这一安排的具体会计处理及合规性
1、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出资款的来源及占比情况,是否存在代持情形,相关借款的具体安排情况
扬州惠信、扬州惠誉的合伙人中,除张建纲以外的其他合伙人均存在向严旭明借款的情况;扬州惠金、扬州惠盈的所有合伙人出资均为自有资金。其中,扬州惠信、扬州惠誉的合伙人出资款来源及占比情况如下:
(1)扬州惠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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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惠信设立时全体合伙人的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出资额(万元) | 其中:自有资金 | 其中:借款金额 | 借款金额占出资额的比例 |
1 | 严旭明 | 445.41 | 445.41 | - | - |
2 | 景辽宁 | 115.14 | 76.00 | 39.14 | 33.99% |
3 | 陶家宏 | 115.14 | 76.00 | 39.14 | 33.99% |
4 | 曹文 | 115.14 | 76.00 | 39.14 | 33.99% |
5 | 李立青 | 115.14 | 76.00 | 39.14 | 33.99% |
6 | 胡萍 | 84.84 | 56.00 | 28.84 | 33.99% |
7 | 张跃胜 | 60.60 | 40.00 | 20.60 | 33.99% |
8 | 张爱华 | 24.24 | 16.00 | 8.24 | 33.99% |
9 | 孙永萍 | 24.24 | 16.00 | 8.24 | 33.99% |
10 | 张勇 | 24.24 | 16.00 | 8.24 | 33.99% |
11 | 丁忠胜 | 18.18 | 12.00 | 6.18 | 33.99% |
12 | 顾征 | 18.18 | 12.00 | 6.18 | 33.99% |
13 | 邱俊伟 | 15.15 | 10.00 | 5.15 | 33.99% |
14 | 周岳进 | 15.15 | 10.00 | 5.15 | 33.99% |
15 | 霍卫 | 15.15 | 10.00 | 5.15 | 33.99% |
16 | 朱勇 | 15.15 | 10.00 | 5.15 | 33.99% |
17 | 蔡青高 | 15.15 | 10.00 | 5.15 | 33.99% |
18 | 魏霞 | 9.09 | 6.00 | 3.09 | 33.99% |
19 | 姚卫国 | 9.09 | 6.00 | 3.09 | 33.99% |
20 | 李福玉 | 9.09 | 6.00 | 3.09 | 33.99% |
21 | 石志峰 | 9.09 | 6.00 | 3.09 | 33.99% |
22 | 陆俊 | 9.09 | 6.00 | 3.09 | 33.99% |
23 | 肖来平 | 9.09 | 6.00 | 3.09 | 33.99% |
24 | 严秋月 | 9.09 | 6.00 | 3.09 | 33.99% |
25 | 王蕊 | 9.09 | 6.00 | 3.09 | 33.99% |
26 | 张建纲 | 6.06 | 6.06 | 0.00 | 0.00% |
27 | 李国庆 | 6.06 | 4.00 | 2.06 | 33.99% |
28 | 李青 | 6.06 | 4.00 | 2.06 | 33.99% |
29 | 邵国红 | 6.06 | 4.00 | 2.06 | 33.99% |
30 | 刘波 | 6.06 | 4.00 | 2.06 | 33.99% |
31 | 顾洪君 | 6.06 | 4.00 | 2.06 | 33.99% |
32 | 邱国东 | 6.06 | 4.00 | 2.06 | 33.99% |
33 | 任金林 | 6.06 | 4.00 | 2.06 | 33.99% |
合计 | 1,357.44 | 1,049.47 | 307.97 | 22.69% |
其中,原合伙人任金林已于2018年2月离职,根据任金林签署的《股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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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和《借款合同》,严旭明指定张建纲受让其全部份额,回购价格=出资额-借款金额,即以2.00元/股的价格受让任金林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2.00万股,合计4.00万元。
(2)扬州惠誉
扬州惠誉设立时全体合伙人的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出资额(万元) | 其中:自有资金 | 其中:借款金额 | 借款金额占出资额的比例 |
1 | 张建纲 | 303.00 | 303.00 | - | - |
2 | 时虎 | 115.14 | 76.00 | 39.14 | 33.99% |
3 | 陈廷飞 | 84.84 | 56.00 | 28.84 | 33.99% |
4 | 周桂林 | 84.84 | 56.00 | 28.84 | 33.99% |
5 | 李清 | 84.84 | 56.00 | 28.84 | 33.99% |
6 | 周建 | 84.84 | 56.00 | 28.84 | 33.99% |
7 | 华柯松 | 54.54 | 36.00 | 18.54 | 33.99% |
8 | 周志强 | 54.54 | 36.00 | 18.54 | 33.99% |
9 | 蒋琳琳 | 24.24 | 16.00 | 8.24 | 33.99% |
10 | 张晓峰 | 24.24 | 16.00 | 8.24 | 33.99% |
11 | 卞江群 | 24.24 | 16.00 | 8.24 | 33.99% |
12 | 朱昌全 | 24.24 | 16.00 | 8.24 | 33.99% |
13 | 吴艳 | 24.24 | 16.00 | 8.24 | 33.99% |
14 | 孙国维 | 24.24 | 16.00 | 8.24 | 33.99% |
15 | 祁恩贵 | 18.18 | 12.00 | 6.18 | 33.99% |
16 | 王军明 | 18.18 | 12.00 | 6.18 | 33.99% |
17 | 孙文圣 | 18.18 | 12.00 | 6.18 | 33.99% |
18 | 张红星 | 15.15 | 10.00 | 5.15 | 33.99% |
19 | 赵天堂 | 15.15 | 10.00 | 5.15 | 33.99% |
20 | 马有荣 | 15.15 | 10.00 | 5.15 | 33.99% |
21 | 刘炳 | 15.15 | 10.00 | 5.15 | 33.99% |
22 | 卢常亮 | 12.12 | 8.00 | 4.12 | 33.99% |
23 | 陈兵 | 9.09 | 6.00 | 3.09 | 33.99% |
24 | 邹庭凤 | 9.09 | 6.00 | 3.09 | 33.99% |
25 | 戴兆余 | 9.09 | 6.00 | 3.09 | 33.99% |
26 | 陈廷强 | 9.09 | 6.00 | 3.09 | 33.99% |
27 | 顾亮 | 9.09 | 6.00 | 3.09 | 33.99% |
28 | 曾庆 | 9.09 | 6.00 | 3.09 | 33.99% |
29 | 陈兆平 | 9.09 | 6.00 | 3.09 | 33.99% |
30 | 黄金山 | 9.09 | 6.00 | 3.09 | 33.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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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出资额(万元) | 其中:自有资金 | 其中:借款金额 | 借款金额占出资额的比例 |
31 | 史定林 | 6.06 | 4.00 | 2.06 | 33.99% |
合计 | 1,218.06 | 907.00 | 311.06 | 25.54% |
其中,原合伙人史定林、周志强、华柯松分别于2018年4月、2018年9月和2020年7月离职,根据该等人员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和《借款合同》,严旭明指定张建纲受让上述三人之全部份额,回购价格=出资额-借款金额,即以2.00元/股的价格受让上述三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38.00万股,合计
76.00万元。
上述合伙人投资入股发行人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且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严旭明与扬州惠信、扬州惠誉的除张建纲外的其他合伙人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和《借款合同》,相关借款的具体安排包括:(1)借款金额为“1.03元×该合伙人通过扬州惠信/扬州惠誉所间接持有发行人之股份数”,借款期限至2021年9月30日;(2)如该等合伙人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连续工作至2021年9月30日,则上述借款到期之日,严旭明免除对该等合伙人的相应借款债务;如该等合伙人未连续工作至2021年9月30日,或未经严旭明同意转让其持有的扬州惠信、扬州惠誉财产份额,严旭明有权要求该等合伙人提前偿还债务,且严旭明或其指定第三人有权收购该等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回购价格为该等合伙人的实际投资额,期间不另行计算利息。
2、“实控人为员工出资提供借款且服务期满放弃债权”这一安排的具体会计处理及合规性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严旭明向扬州惠信、扬州惠誉除张建纲以外的其他合伙人提供借款用于员工支付发行人的股份认购款,发行人将员工取得发行人股份的成本与所持股份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股份支付。
根据《首发问答》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5号》相关规定,发行人报告期内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股份的交易,在编制申报会计报表时,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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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行人通过扬州惠信、扬州惠誉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第二条规定:“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发行人员工持股计划系发行人为获取员工的服务而向其新增股份,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2)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确定依据合理
根据《首发问答》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5号》规定,确定公允价值,应综合考虑如下因素:①入股时间阶段,业绩基础与变动预期,市场环境变化;②行业特点,同行业并购重组市盈率、市净率水平;③股份支付实施或发生当年市盈率、市净率等指标;④熟悉情况并按公平原则自愿交易的各方最近达成的入股价格或股权转让价格,如近期合理的外部投资者入股价,但要避免采用难以证明公允性的外部投资者入股价;⑤采用恰当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但要避免采取有争议的、结果显失公平的估值技术或公允价值确定方法,如明显增长预期下按照成本法评估的净资产或账面净资产。判断价格是否公允应考虑与某次交易价格是否一致,是否处于股权公允价值的合理区间范围内。
2016年8月发行人实施增资扩股计划,增资方包括员工持股平台与引入的外部投资者施建强。本次员工持股平台增资价格参照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为基础,与同次发行人接受外部投资人之投资对应的每股价格一致,即3.03元/股;同时,根据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于2017年2月13出具的苏亚锡审[2017]3号《审计报告》,发行人2016年度净利润为2,598.00万元,经计算对应市盈率为8.40倍,估值水平合理。
因此,发行人将3.03元/股确定为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依据合理。
(3)分期确认股份支付费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第六条规定:“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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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严旭明与持股平台合伙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及《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了5年的服务期限条件,未约定业绩条件。因此,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属于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综上,发行人“实控人为员工出资提供借款且服务期满放弃债权”这一安排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四)补充说明服务期安排的具体情况,人员离职后的所持份额的处理及会计处理情况,结合持股平台设立至今合伙人及份额的变动情况,说明股份支付会计处理的合规性
1、服务期安排的具体情况
2016年8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严旭明与扬州惠信、扬州惠誉除张建纲以外的合伙人签订《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和《借款合同》,根据协议约定,该等合伙人需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连续工作至2021年9月30日。
根据本次股权激励方案和扬州惠盈、扬州惠金各合伙人于2021年4月分别签订的《合伙协议补充协议》,全体合伙人承诺在惠通科技及其子公司的服务期限为5年,服务期限自《合伙协议》签署之日起计算。
2、人员离职后的所持份额的处理及会计处理情况,结合持股平台设立至今合伙人及份额的变动情况,说明股份支付会计处理的合规性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设立至今合伙人及份额的变动情况如下:
持股平台名称 | 设立日期 | 合伙人及份额变动情况 |
扬州惠信 | 2016年6月22日 | 2018年2月,原合伙人任金林离职,将其间接持有的发行人2.00万股股份(对应在扬州惠信6.06万元出资额)实际以2.00元/股价格转让给实际控制人张建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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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平台名称 | 设立日期 | 合伙人及份额变动情况 |
扬州惠誉 | 2016年8月23日 | 2018年4月,原合伙人史定林离职,将其间接持有的发行人2.00万股股份(对应在扬州惠誉6.06万元出资额)实际以2.00元/股价格转让给实际控制人张建纲; 2018年9月,原合伙人周志强离职,将其间接持有的发行人18.00万股股份(对应在扬州惠誉54.54万元出资额)实际以2.00元/股价格转让给实际控制人张建纲; 2020年7月,原合伙人华柯松离职,将其间接持有的发行人18.00万股股份(对应在扬州惠誉54.54万元出资额)实际以2.00元/股转让给实际控制人张建纲 |
扬州惠盈 | 2021年4月25日 | 未发生变化 |
扬州惠金 | 2021年4月25日 | 未发生变化 |
由上可见,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扬州惠信、扬州惠誉、扬州惠盈、扬州惠金成立至今,共4名合伙人离职,并将原持有的持股平台出资份额全部转让给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张建纲。参考财政部发布的《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实际控制人受让股份是否构成新的股份支付》,普通合伙人受让有限合伙人股份后,不享有受让股份对应的投票权和股利分配等受益权,且其必须在约定的时间、以受让价格将受让股份再次分配给员工持股平台的合伙人,表明普通合伙人未从受让股份中获得收益,仅以代持身份暂时持有受让股份,该交易不符合股份支付的定义,不构成新的股份支付。实务中,判断普通合伙人受让股份属于代持行为通常需要考虑下列证据:(1)受让前应当明确约定受让股份将再次授予其他激励对象;(2)对再次授予其他激励对象有明确合理的时间安排;(3)在再次授予其他激励对象之前的持有期间,受让股份所形成合伙份额相关的利益安排(如股利等)与代持未形成明显的冲突。参考上述意见,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由于合伙人离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张建纲受让其出资份额是否属于代持行为的分析如下:
情形 | 是否属于该情形 |
受让前应当明确约定受让股份将再次授予其他激励对象 | 否,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张建纲受让离职员工出资份额前未约定将受让的出资份额再次授予其他激励对象 |
对再次授予其他激励对象有明确合理的时间安排 | 否,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张建纲受让离职员工出资份额后对再次授予其他激励对象无明确的时间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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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 | 是否属于该情形 |
在再次授予其他激励对象之前的持有期间,受让股份所形成合伙份额相关的利益安排(如股利等)与代持未形成明显的冲突 | 否,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张建纲享有受让出资份额对应的投票权和股利分配等受益权,并非代持行为 |
据此,对于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由于合伙人离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张建纲受让其出资份额的部分,应当以出资份额转让日作为授予日,按受让价格与授予日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相关股份支付费用,并基于谨慎性原则,重新按照服务期5年分期摊销。具体会计处理过程如下:
退出 员工 | 退出 时间 | 转让价格 (元/股) | 公允价值 | 股份数量 (万股) | 应确认股份支付 (万元) | 计入当期的股份支付费用(万元) | |||
2023年1-6月 | 2022 年度 | 2021 年度 | 2020 年度 | ||||||
任金林 | 2018.2 | 2.00 | 以2018年1月惠通科技外部股东施建强退出的价格每股3.45元确定 | 2.00 | 2.90 | 0.10 | 0.58 | 0.58 | 0.58 |
史定林 | 2018.4 | 2.00 | 2.00 | 2.90 | 0.19 | 0.58 | 0.58 | 0.58 | |
周志强 | 2018.9 | 2.00 | 18.00 | 26.10 | 2.61 | 5.22 | 5.22 | 5.22 | |
华柯松 | 2020.7 | 2.00 | 以2020年9月30日惠通科技每股净资产评估值5.51元确定 | 18.00 | 63.18 | 6.32 | 12.64 | 12.64 | 5.27 |
合计 | 40.00 | 95.08 | 9.22 | 19.02 | 19.02 | 11.65 |
综上所述,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设立至今合伙人及份额的变动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五)补充说明发行人以评估值而非第三方增资价格作为股份支付公允价值的合规性,股份支付费用的准确性
2020年10月,发行人开始筹划股权激励事宜。2020年11月7日,发行人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同意通过设立持股平台对发行人核心骨干员工实施股权激励,并正式启动本次股权激励的各项落实工作。2020年11月9日,本次股权激励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考虑到当时并无可参考的外部投资者入股价格,且本次股权激励方案涉及人员较多,程序较为复杂,操作时间较长,为确定本次股份支付的公允价值,发行人委托北京华亚正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20年9月30日为基准日,对本次股权激励所涉及的发行人股东全部权益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并将该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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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作为股权激励授予日公允价值,具有合理性。北京华亚正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30日出具华亚正信评估字[2021]第G12-0001号的《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支付涉及的股东全部权益估值报告》,经评估,发行人股东全部权益在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43,600.00万元,即每股价值为5.51元。按2020年的每股收益0.39元计算,对应的市盈率为14.13倍;按2021年的每股收益1.02元计算,对应的市盈率为5.40倍。
发行人上述股权激励于2021年5月8日全部实施完毕。发行人2021年12月通过增资引入外部投资者是从2021年7月投资者尽调开始启动,至2021年12月发行人2021年全年业绩已可充分预计,因此疌泉毅达等外部投资人在此基础上给予发行人投前95,920万元的估值,即每股价值为11.00元,并谈妥协议并入股。按2021年发行人的每股收益1.02元计算,对应的市盈率为10.78倍。
因此,发行人在2020年10月开始筹划实施股权激励过程中,无法预见未来外部投资者给予公司的具体估值,以每股净资产评估值5.51元而非未来第三方增资价格作为股份支付公允价值具备合理性。但基于谨慎性考虑,发行人已将扬州惠盈、扬州惠金本次增资构成股份支付的公允价值调整为按照2021年12月外部投资者增资价格11.00元/股确定,并以此重新确认报告期内的股份支付费用。具体情况如下:
持股平台 | 授予价格 (元/股) | 公允价值 | 股份数量 (万股) | 应确认股份支付 (万元) | 计入当期的股份支付费用(万元) | |||
2023年 1-6月 | 2022 年度 | 2021 年度 | 2020 年度 | |||||
扬州惠信 | 2.00 | 以同次增资公司接受外部投资人之投资对应的每股价格3.03元确定 | 299.00 | 309.29 | 0.10 | 0.58 | 61.76 | 61.76 |
扬州惠誉 | 2.00 | 302.00 | 384.43 | 9.12 | 18.44 | 72.82 | 67.61 | |
扬州惠金 | 2.00 | 以2021年12月接受外部投资人之投资对应的每股价格11.00元确定 | 321.00 | 2,889.00 | 288.90 | 577.80 | 337.05 | 0.00 |
扬州惠盈 | 2.00 | 479.00 | 4,311.00 | 431.10 | 862.20 | 502.95 | 0.00 | |
合计 | 1,401.00 | 7,893.72 | 729.22 | 1,459.02 | 974.58 | 129.37 |
综上,发行人已将2021年12月外部投资者增资价格调整作为2021年4月股权激励构成股份支付的公允价值,具备合规性,并以此重新确认报告期内的股份支付费用,股份支付费用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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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按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的要求,补充说明关于工会相关股权转让是否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履行了相应程序,入股或股权转让协议、款项收付凭证、工商登记资料等法律文件是否齐备,股权变动的真实性、所履行程序的合法性,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情形,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
1、关于工会相关股权转让是否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履行了相应程序,入股或股权转让协议、款项收付凭证、工商登记资料等法律文件是否齐备,股权变动的真实性、所履行程序的合法性
(1)2004年11月,惠通有限工会受让惠通有限股权
为计划激励公司骨干员工,惠通有限于2004年11月11日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原股东聚酯技术将其持有的惠通有限40.00万元出资(占注册资本的32.00%)转让给惠通有限工会。同日,聚酯技术与惠通有限工会就本次股权转让事宜签署《出资转让合同》,本次股权转让价格为40.00万元。2004年11月24日,惠通有限完成了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惠通有限工会未向员工量化出售惠通有限的股权,惠通有限工会本次支付的上述股权转让价款的资金来源系惠通有限提供的借款,2005年2月25日,惠通有限工会收到上述借款,并支付给聚酯技术。
(2)2005年3月,惠通有限工会第一次转让惠通有限股权
考虑到惠通有限工会未向员工量化出售惠通有限的股权,为加强对公司核心管理层员工张建纲、刘荣俊及钟明的激励效果,惠通有限于2005年3月5日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惠通有限工会将其所持惠通有限9.375万元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7.50%)转让给刘荣俊,将其所持惠通有限9.375万元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7.50%)转让给钟明,将其所持惠通有限8.75万元出资额(占注
册资本的7.00%)转让给张建纲;本次股权转让每1元注册资本作价1元。同日,惠通有限工会就本次股权转让事宜与刘荣俊、钟明、张建纲分别签署《出资转让合同》。2005年3月24日,惠通有限完成了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2005年4月15日,惠通有限工会收到上述转让价款,并向惠通有限清偿为受让惠通有限股权形成的部分借款27.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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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07年3月,惠通有限工会第二次转让惠通有限股权考虑到惠通有限工会作为公司股东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为清退工会持股并达到实际激励目的,惠通有限于2007年3月15日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惠通有限工会将其所持惠通有限6.25万元出资(占注册资本的5.00%)转让给张建纲,将其所持惠通有限3.125万元出资(占注册资本的2.50%)转让给刘荣俊,将其所持惠通有限3.125万元出资(占注册资本的2.50%)转让给钟明;本次股权转让每1元注册资本作价1元。同日,惠通有限工会就本次股权转让事宜与刘荣俊、钟明、张建纲分别签署《出资转让合同》。2007年4月29日,惠通有限完成了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2007年5月17日,惠通有限工会收到上述转让价款,并向惠通有限清偿为受让惠通有限股权形成的剩余借款
12.50万元。
综上,发行人工会相关股权转让过程均签署了相关的协议,并按照当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了相应的股东会批准程序,履行了工商机关登记程序,相关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款的付款凭证以及工商登记资料齐备,股权变动真实,所履行的相应程序及结果均合法有效。
2、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情形,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
惠通有限工会历史上所持惠通有限股权未量化到惠通有限工会会员、惠通有限员工个人名下,而是作为工会资产由惠通有限工会实际持有,惠通有限工会会员、惠通有限员工未向惠通有限工会出资认购任何该等惠通有限股权,未与惠通有限工会或其他第三方签署过任何股权量化或委托代持协议,不存在惠通有限工会或其他第三方受惠通有限工会会员、惠通有限员工委托或信托持有惠通有限股权的情形;惠通有限工会历次股权转让未损害惠通有限工会以及全体工会会员、全体惠通有限员工的利益,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的纠纷。
惠通科技于2022年2月14日和2月16日在《扬州晚报》上刊登了《确认公告》,对以下事项进行了公告:(1)历史上惠通有限工会所持惠通有限股权未量化至会员或员工个人,仅作为工会资产;(2)惠通有限工会于2004年7月至2007年3月所持惠通有限股权变动事项。截至《确认公告》记载的公告期内,并无相关人员对惠通有限工会上述持股及股权转让事宜提出权利主张或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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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截至本回复出具日,亦无相关人员对惠通有限工会上述持股及股权转让事宜提出权利主张或异议。
2021年12月28日,发行人工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有关扬州惠通化工技术有限公司工会对公司投资及退出投资相关事宜确认的议案》,对历史上惠通有限工会所持惠通有限股权未量化至会员或员工个人,仅作为工会资产,及惠通有限工会于2004年7月至2007年3月所持惠通有限股权变动事项作了确认。
上述具体核查过程详见本题回复“三、中介机构说明”的相关内容。
综上,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惠通有限工会相关股权转让不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情形,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申报会计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获取员工持股平台的全套工商登记资料,并查阅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及补充协议、相关借款合同;
2、对员工持股平台的合伙人进行了访谈并获取合伙人填写的调查问卷;
3、取得实际控制人严旭明、张建纲的银行流水,员工持股平台其他合伙人的出资凭证等,并对实际控制人严旭明、张建纲及员工持股平台其他合伙人进行访谈;
4、查阅发行人股份支付涉及的评估报告及增资的估值情况,分析股份支付权益工具公允价值认定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5、获取发行人的全套工商登记资料,并查阅惠通有限工会持有的《江苏省基层工会社团法人证书》、扬州市总工会出具的《证明》(用以证明惠通有限工会的法人主体资格);
6、获取惠通有限工会股权转让相关协议、股权转让款的付款凭证;
7、对惠通有限工会的相应会员进行了访谈并取得书面确认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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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获取发行人的登报公示文件、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以及共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函。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扬州惠信32名合伙人中,有5名合伙人为非员工合伙人;扬州惠誉28名合伙人中,有11名合伙人为非员工合伙人;扬州惠金和扬州惠盈合伙人均为发行人员工;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中员工合伙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合计为14.34%,非员工合伙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合计为
1.33%;
2、为表示对入职OBHE的员工在发行人历史贡献的认可,以及顺利推动OBHE业务、人员重组融合和骨干员工队伍稳定,发行人对入职OBHE的核心16名员工实施了股权激励;该等16名非员工入伙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符合《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和《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7号》的要求,穿透后发行人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
3、扬州惠信、扬州惠誉的合伙人中,除张建纲以外的其他合伙人均存在向严旭明借款的情况,其中扬州惠信设立时借款金额占该持股平台出资总额的比例为22.69%,扬州惠信设立时借款金额占该持股平台出资总额的比例为
25.54%;扬州惠金、扬州惠盈的所有合伙人出资均为自有资金;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投资入股发行人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扬州惠信、扬州惠誉中严旭明对除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合伙人的借款安排明确;发行人“实控人为员工出资提供借款且服务期满放弃债权”这一安排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4、发行人已说明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服务期安排的具体情况,人员离职后的所持份额的处理及会计处理情况;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设立至今合伙人及份额的变动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5、发行人在2020年10月开始实施股权激励过程中,无法预见未来外部投资者给予公司的具体估值,以每股净资产评估值5.51元而非未来第三方增资价格作为股份支付公允价值具备合理性,但基于谨慎性考虑,发行人已将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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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外部投资者增资价格调整作为2021年4月股权激励构成股份支付的公允价值,具备合规性,并以此重新确认报告期内的股份支付费用,股份支付费用准确;
6、发行人工会相关股权转让过程均签署了相关的协议,并按照当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了相应的股东会批准程序,履行了工商机关登记程序,相关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款的付款凭证以及工商登记资料齐备,股权变动真实,所履行的相应程序及结果均合法有效;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惠通有限工会相关股权转让不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情形,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
问题8.关于关联交易。申报材料显示:
(1)发行人关联收入占比报告期分别为34.45%、56.99%和17.92%,2021年关联收入规模未下降,比例下降的原因是非关联收入规模增长显著。
(2)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度,公司向关联方欧瑞康巴马格惠通(扬州)工程有限公司(简称OBHE)销售收入分别为5,809.76万元、8,791.53万元和8,926.98万元,占发行人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5.15%、46.01%和18.12%。
(3)2015年发行人与欧瑞康合资设立OBHE,发行人持股40%,由OBHE独立对外承接聚酯工程业务,公司主要为OBHE提供聚酯设备的制造,发行人实控人张建纲担任OBHE董事、发行人董事钟明担任OBHE董事、总经理。16名OBHE员工为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
(4)发行人聚酯(即涤纶)相关收入金额报告期分别为10,753.52万元、9,732.43万元和5,419.27万元。
(5)发行人持有关联方泰兴怡达化学有限公司15%的股权,另一股东上市公司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持有85%的股权,公司与怡达股份系按照出资比例各自为相关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发行人担保金额4,500.00万元,期限为2018.11.7-2023.11.12。发行人投资泰兴怡达的成本是5,400.00万元,截至2021年末公允价值是5,288.25万元,已低于投资成本。
请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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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补充说明2021年非关联收入增长显著的原因,是否集中于个别客户或个别业务;结合该新增收入的持续性,补充说明发行人关联收入占比是否将回升,发行人业绩是否主要依靠关联方。
(2)补充说明,发行人和OBHE业务的分工和区别,“OBHE独立对外承接聚酯工程业务”的具体含义,发行人及董监高是否实际控制了OBHE,是否存在通过采购调节发行人业绩的情形。
(3)补充说明在聚酯业务相关收入下滑的情况下,发行人向关联方OBHE销售聚酯业务相关收入规模较大且增长的原因。
(4)补充说明发行人参股公司泰兴怡达的经营情况,其公允价值低于投资成本的原因,发行人对其担保相关预计负债计提的充分性。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补充说明对关联方完整性的核查结论。
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一)补充说明2021年非关联收入增长显著的原因,是否集中于个别客户或个别业务;结合该新增收入的持续性,补充说明发行人关联收入占比是否将回升,发行人业绩是否主要依靠关联方
1、2021年非关联收入增长显著的原因,是否集中于个别客户或个别业务
(1)2021年非关联收入增长显著的原因
发行人2021年非关联收入大幅增长,主要是在生物降解材料、尼龙及双氧水业务领域均实现了较高增长,上述业务领域业绩增长得益于两方面原因:一方面,发行人在2015年与欧瑞康合资设立OBHE,将聚酯工程业务转移给OBHE之后,并基于在聚合类化工产品专用设备研发、设计、制造一体化服务的经验积累,积极转型布局生物降解材料、尼龙及双氧水业务领域,并在上述领域积累了较强的技术优势和行业口碑,从2019年开始陆续承接了安徽雪郎PABT、中国天辰尼龙66、江苏瑞恒双氧水、长鸿生物PBAT、宁夏瑞泰尼龙66及山西华阳PBAT等大型项目,上述项目集中在2021年实现销售收入;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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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面,受益于“禁塑令”等政策利好、己二腈生产技术国产突破以及国内双氧水流化床技术的成熟运用,推动了PBAT、尼龙及双氧水行业产能的扩张,为发行人在上述业务领域带来了大量的业务机会。
(2)是否集中于个别客户或个别业务
2021年度,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按应用领域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应用领域 | 金额 | 占主营业收入的比例 |
生物降解材料 | 19,938.97 | 40.26 |
尼龙 | 14,666.74 | 29.61 |
双氧水 | 6,544.60 | 13.21 |
聚酯 | 5,419.27 | 10.94 |
其他领域 | 2,961.37 | 5.98 |
合计 | 49,530.94 | 100.00 |
2020至2022年度,发行人前五大客户销售情况如下:
2022年度 | ||||
序号 | 客户名称 | 应用领域 | 销售收入(万元) | 占营业收入 比例 |
1 | 山西华阳生物降解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 生物降解材料 | 21,198.41 | 26.07% |
2 | 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尼龙 | 17,509.23 | 21.53% |
2.1 | 凯赛(太原)生物材料有限公司 | 尼龙 | 13,381.14 | 16.45% |
2.2 | 凯赛(乌苏)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 尼龙 | 2,533.14 | 3.12% |
2.3 | 山西合成生物研究院有限公司 | 尼龙 | 1,594.95 | 1.96% |
3 | 江苏扬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 尼龙、双氧水 | 17,486.80 | 21.50% |
3.1 | 江苏瑞恒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双氧水 | 15,280.12 | 18.79% |
3.2 | 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尼龙 | 2,206.68 | 2.71% |
4 | 欧瑞康巴马格惠通(扬州)工程有限公司 | 聚酯、生物降解材料 | 13,893.51 | 17.09% |
5 | 湖北宜化降解新材料有限公司 | 生物降解材料 | 3,285.86 | 4.04% |
合计 | - | 73,373.81 | 90.23% | |
2021年度 | ||||
序号 | 客户名称 | 应用领域 | 销售收入(万元) | 占营业收入 比例 |
1 | 江苏扬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 尼龙、双氧水 | 15,545.93 | 31.20% |
1.1 | 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尼龙 | 9,473.03 | 19.01% |
1.2 | 江苏瑞恒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双氧水 | 6,072.90 | 12.19% |
2 | 欧瑞康巴马格惠通(扬州)工程有限公司 | 聚酯、生物降解材料 | 9,027.89 | 1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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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山西华阳生物降解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 生物降解材料 | 6,802.49 | 13.65% |
4 | 浙江长鸿生物材料有限公司 | 生物降解材料 | 5,609.75 | 11.26% |
5 | 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 | 尼龙 | 4,292.94 | 8.62% |
合计 | - | 41,278.99 | 82.84% | |
2020年度 | ||||
序号 | 客户名称 | 应用领域 | 销售收入(万元) | 占营业收入 比例 |
1 | 欧瑞康巴马格惠通(扬州)工程有限公司 | 聚酯、生物降解材料 | 8,914.73 | 46.01% |
2 | 泰兴怡达化学有限公司 | 双氧水 | 2,250.81 | 11.62% |
3 | 甘肃莫高聚和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生物降解材料 | 1,910.21 | 9.86% |
4 | 河南源宏高分子新材料有限公司 | 聚酯 | 1,579.71 | 8.15% |
5 | 江苏鑫博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 聚酯 | 493.81 | 2.55% |
合计 | - | 15,149.27 | 78.19% |
注:上表中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客户已合并计算销售收入。
此外,从发行人在手订单来看,除上述最近三年前五大客户外,截至2023年8月31日,发行人正在执行的主要在手订单客户还包括**、山东聚合顺新材料有限公司、山东隆华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山东能源集团物资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等。由上述最近三年的前五大客户和主要在手订单客户反映出,发行人非关联收入不存在集中于个别客户或个别业务的情形。发行人作为专业的化学工程高端装备及产品整体技术方案提供商,主要面向的是下游化工领域客户,而下游化工领域通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规模较大,总体呈现出一定周期性波动或某一时期内对部分客户收入规模较大的特点。行业相关设备制造及工程技术服务企业通常会在同一细分产品领域不断开拓其他新客户,或通过不断拓展细分产品领域等方式,有效分散周期性波动和某一时期内对部分客户销售收入规模较大的影响。综上,2021年发行人非关联收入增长显著,主要得益于发行人在生物降解材料、尼龙及双氧水多个业务领域不同客户的收入增长,不存在集中于个别客户或个别业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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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结合该新增收入的持续性,补充说明发行人关联收入占比是否将回升,发行人业绩是否主要依靠关联方
(1)发行人在非聚酯各细分领域的市场空间
发行人下游行业具有普遍市场需求和广阔市场空间,具体情况详见本回复“问题4”之“一、发行人说明”之“(二)补充说明在发行人市占率较高的情况下,相关业务收入规模较小的原因,该行业的市场空间及发行人的成长空间情况”的相关内容。
(2)营业收入增长可持续性
从以上细分领域行业发展以及发行人的竞争地位来看,未来3-5年,发行人在生物降解材料、尼龙、双氧水等领域均具备较好的市场增长空间。发行人当前大额在手订单及意向订单也主要围绕该等细分市场,能够支撑未来在生物降解材料、尼龙、双氧水业务领域持续保持增长。2022年发行人营业收入为81,319.72万元,较2021年增长63.20%,经营业绩状况良好。截至2023年8月31日,发行人在生物降解材料、尼龙、双氧水领域的主要在手订单如下:
单位:万元
客户名称 | 合同签订时间 | 项目/工程名称 | 项目类型 | 合同总金额 (含税) | 报告期内已确认收入金额 |
山西华阳生物降解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 2021/7/30 | 6万吨/年PBAT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 | 生物降解材料 | 31,430.00 | 27,909.58 |
湖北宜化降解新材料有限公司 | 2021/5/11 | 6万吨/年生物可降解新材料项目成套工艺包许可及技术咨询服务 | 生物降解材料 | 2,200.00 | - |
2023/8/27 | 动混改造项目技术服务、设计及专用设备 | 生物降解材料 | 516.00 | - | |
山东睿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2021/2/22 | 2×3万吨/年共聚酯料项目R工段设备销售 | 生物降解材料 | 1,102.00 | - |
山东聚合顺新材料有限公司 | 2021/12/31 | 2×4万吨/年尼龙66连续生产装置 | 尼龙 | 10,000.00 | - |
凯赛(太原)生物材料有限公司 | 2021/12/14 [注] | 4×30,000吨/年聚酰胺56连续生产装置(3、4、5、6线) | 尼龙 | 18,122.00 | 10,654.94 |
4×30,000吨/年聚酰胺56连续生产装置(7、8、9、10线) | 尼龙 | 18,002.00 | 9,408.78 | ||
2022/3/22 | 4×30,000吨/年高温聚酰胺连续生产装置(11、12、13、14线) | 尼龙 | 16,860.00 | 5,131.65 | |
4×30,000吨/年高温聚酰胺连续生产装置(15、16、17、18线) | 尼龙 | 16,800.00 | 5,080.48 | ||
2×30,000吨/年高温聚酰胺连续生产装置(19、20线) | 尼龙 | 8,6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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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名称 | 合同签订时间 | 项目/工程名称 | 项目类型 | 合同总金额 (含税) | 报告期内已确认收入金额 |
4×30,000吨/年高温聚酰胺连续生产装置(21、22、23、24线) | 尼龙 | 18,880.00 | - | ||
4×30,000吨/年高温聚酰胺连续生产装置(25、26、27、28线) | 尼龙 | 18,780.00 | - | ||
凯赛(乌苏)生物技术有限 | 2022/1/29 | 20,000吨/年长链聚酰胺连续生产装置 | 尼龙 | 5,650.00 | 4,258.04 |
山东隆华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 2022/5/11 | 2×4万吨/年尼龙66项目生产装置 | 尼龙 | 8,000.00 | - |
山东能源集团物资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 | 2022/8/24 | 长碳链尼龙连续生产线装置 | 尼龙 | 3,700.00 | - |
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022/10/27 | 年产4万吨尼龙及2.5万吨中间体J项目增上尼龙干燥系统 | 尼龙 | 780.00 | - |
江苏瑞恒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2021/2/26 | 碳三产业一期工程项目55万吨/年50%双氧水装置技术咨询服务 | 双氧水 | 1,680.00 | - |
联盛浆纸(漳州)有限公司 | 2023/1/9 | 50万吨/年27.5%双氧水装置技术咨询服务 | 双氧水 | 950.00 | - |
50万吨/年27.5%双氧水装置专有设备 | 双氧水 | 3,138.00 | - | ||
50万吨/年27.5%双氧水装置设计服务 | 双氧水 | 500.00 | - | ||
** | 2023/6/21 | 双氧水成套装置 | 双氧水 | 32,642.96 | - |
双氧水设备技术服务 | 双氧水 | 735.00 | - | ||
合计 | - | 219,067.96 | 62,443.47 |
注:2022年3月,发行人与凯赛(太原)生物材料有限公司签署《补充协议》,双方就增加合同设备而相应调整合同金额。除上述已获取的主要在手订单,发行人积极开拓新项目、新客户,截至2023年8月31日,发行人正在开拓的主要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客户名称 | 项目名称 | 应用 领域 | 所处阶段 | 预计合同总金额(含税) |
凯赛(太原)生物材料有限公司 | 4×2万吨/年PA56项目 | 尼龙 | 项目洽谈阶段 | ** |
宁夏瑞泰科技有限公司 | 1万吨间歇生产线、1.5万吨连续线 | 尼龙 | 项目洽谈阶段 | ** |
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 | 2×5万吨/年PA66项目 | 尼龙 | 项目洽谈阶段 | ** |
优纤科技(丹东)有限公司 | 5万吨/年PA66项目 | 尼龙 | 项目洽谈阶段 | ** |
福建中景石化有限公司 | 2X20万吨/年PBT项目 | 生物降解材料 | 项目洽谈阶段 | ** |
湖北宜化降解新材料有限公司 | 2×9万吨/年PBAT项目 | 生物降解材料 | 项目洽谈阶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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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名称 | 项目名称 | 应用 领域 | 所处阶段 | 预计合同总金额(含税) |
浙江长鸿生物材料有限公司 | 2×9万吨/年PBAT项目 | 生物降解材料 | 项目洽谈阶段 | ** |
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新疆有限责任公司 | 12万吨/年PBAT项目 | 生物降解材料 | 项目洽谈阶段 | ** |
甘肃长鸿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 | 15万吨/年PBAT项目 | 生物降解材料 | 项目洽谈阶段 | ** |
俄罗斯西布尔(SIBUR) | 40万吨/年双氧水项目 | 双氧水 | 项目洽谈阶段 | ** |
福建中景石化有限公司 | 100万吨/年双氧水项目 | 双氧水 | 项目洽谈阶段 | ** |
福建永荣科技有限公司 | 80万吨/年双氧水项目 | 双氧水 | 方案确认阶段 | ** |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30万吨/年双氧水项目 | 双氧水 | 方案确认阶段 | ** |
晶瑞(湖北)微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 30万吨/年双氧水项目 | 双氧水 | 方案确认阶段 | ** |
磷化集团贵州开阳化工有限公司 | 30万吨/年双氧水项目 | 双氧水 | 方案确认阶段 | ** |
韩国国都化学(Kukdo) | 15万吨/年双氧水项目 | 双氧水 | 方案确认阶段 | ** |
黔孚气体(贵州)有限公司 | 20万吨/年双氧水项目 | 双氧水 | 合同条款谈判阶段 | ** |
合计 | 167,000.00 |
此外,发行人在PLA产品领域积极布局,已开展了大量关键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化准备工作,并以自有资金投资“年产10.5万吨聚乳酸的生物可降解塑料及其系列产品研发生产项目”,其中一期年产3.5万吨聚乳酸项目已处于土建阶段,建成投产后将形成聚乳酸及其配套生物可降解改性塑料的应用示范生产能力,主要销售产品包括丙交酯、聚乳酸、生物可降解改性降解塑料等多个产品。PLA产业化及工程领域将成为推动发行人未来业务增长的动力之一。
综上,发行人非聚酯各细分行业市场空间广阔,且均处于产能扩充的上升周期,新建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需求旺盛,行业内有能力提供相关核心设备及系统工程技术服务的企业较少,发行人凭借多年的技术和工程业绩积累,占据了有利的竞争地位;发行人在手订单充足且持续进行新项目开拓,预计未来3年,非聚酯类业务的营业收入增长具有可持续性,关联收入占比将会持续下降,业绩的增长并非主要依靠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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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补充说明,发行人和OBHE业务的分工和区别,“OBHE独立对外承接聚酯工程业务”的具体含义,发行人及董监高是否实际控制了OBHE,是否存在通过采购调节发行人业绩的情形
1、发行人和OBHE业务的分工和区别
欧瑞康是一家瑞士大型上市公司,系全球纺织行业的龙头企业,为纺织厂提供纺织机械与设备的全面解决方案,产品覆盖纺织行业从熔体到纺丝的整个供应链,拥有全球范围内的销售网络、品牌影响力与平台效应;发行人在聚酯领域具备高度专业的技术研发、设备制造与工程设计能力。为提升在中国大陆地区聚酯业务承接能力,欧瑞康提出与惠通科技合资,发挥双方的优势互补与协同效应;同时,发行人拟借助欧瑞康的销售网络、品牌影响力与平台效应,扩大其设备在国内外PTT、PET、PBT等聚酯工程市场的应用,同时转型聚焦于尼龙、双氧水、生物降解材料等细分领域的市场开拓。在此背景下,发行人与欧瑞康成立合资公司OBHE,并将聚酯工程业务转移给OBHE。
2015年10月31日,发行人与OBHE签署《业务购买协议》,约定在协议生效时间之后的五年内,发行人承诺不会直接或间接地通过持有任何股权、管理、运营、或控制、或作为董事、管理人员、雇员、代理、顾问或供应商的角色从事与OBHE聚酯业务竞争的任何业务。即发行人五年内负有“不竞争”的义务,不得再承接PTT、PET、PBT等聚酯工程业务。双方具体业务的分工和区别如下:
主体 | 业务分工 | 业务区别 |
OBHE | 对外独立承接PTT、PET、PBT等聚酯工程业务。 | (1)在聚酯工程领域,OBHE对外承接业务,并根据其自身需要向发行人采购设计咨询服务或核心设备,二者之间是上下游关系,发行人不对外承接聚酯工程业务;发行人可以向其他第三方提供聚酯工程的设计咨询和核心设备。 (2)在非聚酯工程领域,OBHE和发行人各自独立经营业务。 |
发行人 | 不对外承接聚酯工程业务,向OBHE等客户提供聚酯工程的设计咨询服务或核心专利专有设备。 |
上述承诺已于2020年10月30日到期,承诺到期后至本回复出具日,发行人未开展聚酯工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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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OBHE独立对外承接聚酯工程业务”的具体含义
“OBHE独立对外承接聚酯工程业务”即指OBHE通过自身独立的市场开拓渠道和销售网络,以OBHE自身名义独立进行聚酯工程业务开拓和承揽,并独立与客户签署相关销售合同;OBHE不存在以发行人名义,或与发行人联合对外承揽聚酯工程业务的情况。
3、发行人及董监高是否实际控制了OBHE
(1)公司治理层面
OBHE成立于2015年7月9日,遵照当时适用的《公司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设立,为中外合资企业。根据当时适用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2020年1月1日,《外商投资法》替代《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并规定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中外合资企业可以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等。
OBHE尚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的规定修改公司章程,仍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根据OBHE《公司章程》,OBHE设董事会,董事会是OBHE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发行人委派二名,欧瑞康委派三名;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由OBHE委派。
根据OBHE《公司章程》和《合资经营合同》,董事会会议需至少4名董事出席方可召开;董事会决议分为须经出席合法召开的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一致决议通过生效和以简单多数(即过半数)通过即生效两种。其中,需要经出席合法召开的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一致决议通过的事项包括公司章程修改、合并或分立、增加或减少注册指标、终止和解散事项,即涉及OBHE根本性改变的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中“保护性权利”的定义;其余所有事项仅需经出席合法召开的董事会会议的董事简单多数通过即可生效,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中“实质性权利”的定义。
据此,欧瑞康能够通过委派半数以上的董事会席位,拥有对OBHE的实质性权利,能够实际控制OBHE。此外,即使未来OBHE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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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法》的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将股东会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欧瑞康直接持有OBHE60%股权,系OBHE的控股股东,能够控制OBHE股东会过半数的表决权,对OBHE的股东会决议能够产生决定性影响。
(2)日常经营层面
从日常经营看,发行人仅委派其董事钟明担任OBHE总经理,且钟明的日常经营管理行为仅限于OBHE董事会规定的权限之内,并接受欧瑞康总部管理,发行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所有员工均不存在兼任OBHE职务的情形;欧瑞康向OBHE委派了财务总监、财控经理等财务人员,OBHE财务由欧瑞康苏州财务中心统一管理,并遵照欧瑞康集团内财务管理体系执行资金、账务处理、财务核算等相关工作。OBHE人员招聘、考核、薪酬发放等人事管理事项也均由欧瑞康统一管理。通过上述方式,欧瑞康能够对OBHE的日常经营管理及财务事项等施加稳定、有效的控制。
(3)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主要股东、董监高,对欧瑞康控制OBHE均不存在异议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书面确认,欧瑞康对OBHE董事会及日常经营具有稳定控制关系,对欧瑞康控制OBHE不存在异议。
综上,OBHE为欧瑞康控制的企业,发行人及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实际控制OBHE的情形。
4、OBHE是否存在通过采购调节发行人业绩的情形
(1)发行人与OBHE在资产、业务、人员、财务、机构上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资产独立。发行人与OBHE产权关系明确,发行人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房产、设备、土地以及商标、专利等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发行人的相关资产不存在权属纠纷,资产、资金独立于OBHE,不存在被OBHE控制或占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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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独立。发行人与OBHE均建立了独立完整的业务流程体系;发行人具备独立于OBHE的市场开拓渠道、销售网络和采购渠道,不存在由OBHE控制业务渠道的情形;2021年发行人与OBHE的关联交易占比下降至17.92%,对OBHE不存在依赖。
人员独立。如前所述,OBHE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发行人委派2名董事,分别为张建纲和钟明,且由钟明担任OBHE总经理。除该等情形外,发行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所有员工均不存在兼任OBHE职务的情形。
财务独立。发行人已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OBHE财务由欧瑞康苏州财务中心统一管理,并遵照欧瑞康集团内财务管理体系管理并经欧瑞康委派的会计师实施年度审计;OBHE有独立于发行人的财务核算体系和财务会计制度,未与发行人共用银行账户。
机构独立。发行人已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OBHE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OBHE租用发行人场地作为办公场所,相关区域界线分明,不存在合署办公的情形。
(2)OBHE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相互代为承担成本、费用或利益输送的情形
OBHE作为瑞士大型上市公司欧瑞康的下属企业,采购环节具备完善有效的内控措施和流程。在采购环节,OBHE设财务总监和财控经理,且均由欧瑞康委派;OBHE的采购流程须经财控经理审核,财控经理对合同签订、成本预算及货款支付进行管理并向财务总监汇报,财务总监直接向欧瑞康德国OMF(人造纤维事业部,现名OPPS,聚合流程解决方案事业部)总部汇报。每月及每季度,OBHE管理层须向欧瑞康总部分管副总汇报公司经营情况。此外,OBHE的财务核算由欧瑞康苏州财务中心统一管控,欧瑞康不定期对OBHE开展内部审计并委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实施年度审计。
OBHE按照《合资经营合同》的约定,以具有市场竞争性的条款和条件来处理其与发行人之间的交易,以达到“公平交易”之目的。具体而言,OBHE根据自身业务承接情况向发行人发出业务邀请,由发行人提出报价,OBHE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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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部门对发行人的报价进行内部评议,综合原材料市场行情、设备制造及设计过程的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是否接受报价。基于市场原则及OBHE控股股东欧瑞康的管理要求,OBHE向某一供应商采购同类产品的价格对其他供应商保密,以维护询比价的有效性。
发行人向OBHE以销售设备为主,销售设备主要成本构成为钢材,双方交易定价的主要参考为钢材成本,发行人将报告期内OBHE设备吨位价格与“无锡—不锈钢”的平均价格进行比较,分析发行人设备产品的价格与原材料价格变动趋势。经比对,发行人向OBHE所销售设备的价格变动趋势与钢材市场价格保持一致,关联交易价格具备公允性基础。
销售给OBHE的主设备吨位价与原材料价格走势(单位:万元/吨)
同时,聚酯工程核心专用设备具有定制化特征,形态、大小、功能作用均不相同,因此不同设备之间的定价可比性较差,亦不存在可比市场价格。发行人通过比较向OBHE销售的产品毛利率与向其他客户销售的同类主工艺设备产品毛利率进行进一步的公允性分析。经比对,报告期内,发行人向OBHE销售设备的毛利率情况和同类业务的比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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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年度 | 向OBHE销售设备金额 | 占营业收入比重 | 向OBHE销售设备毛利率 | 同类业务毛利率 |
2023年1-6月 | 5,591.37 | 15.67% | 29.86% | 58.04% |
2022年度 | 12,277.00 | 15.10% | 28.23% | ** |
2021年度 | 8,271.14 | 16.60% | 25.45% | 45.28% |
2020年度 | 7,325.68 | 37.81% | 37.14% | 37.94% |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OBHE销售设备的毛利率分别为37.14%、25.45%、
28.23%和29.86%,同类业务毛利率分别为37.94%、45.28%、**和58.04%。2020年度发行人向OBHE销售设备的毛利率与同类业务毛利率差异较小;2023年1-6月,发行人向OBHE销售设备的毛利率与同类业务毛利率差异较大,原因系当期发行人同类业务主要销售的尼龙装置与聚酯装置存在差别,发行人凭借在大容量尼龙66装置市场上的技术实力和先发优势从而议价能力较强,尼龙装置毛利率较高。2021年度向OBHE销售设备的毛利率同比下降11.69个百分点,且比当年同类业务毛利率低19.83个百分点,主要是由于聚酯行业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为了稳固市场地位,保持现有的市场份额,OBHE对部分大客户采取降价销售策略,下游聚酯市场的竞争压力向上传导至设备制造商,导致发行人聚酯类设备价格下降,具体分析如下:
2021年度,发行人向OBHE销售设备主要包括4个合同,顺流抵消前销售金额为7,125.86万元,占当年向OBHE销售设备金额的98.93%(顺流抵消前),各合同的毛利率如下:
单位:万元
合同号 | 签订时间 | 销售内容 | 销售金额 | 占当年向OBHE销售设备的比例 | 毛利率 |
MOB-2101 | 2021.5.19 | 酯化及缩聚反应器 | 3,793.56 | 52.67% | ** |
MOB-2006 | 2020.11.10 | 酯化及缩聚反应器 | 1,383.19 | 19.20% | ** |
MOB-2007 | 2020.11.10 | 酯化及缩聚反应器 | 1,176.99 | 16.34% | ** |
MOB-2002 | 2020.6.16 | 酯化及缩聚反应器 | 772.12 | 10.72% | ** |
合计 | 7,125.86 | 98.93% | 25.62% |
2021年度,发行人向非关联方销售同类设备的金额及毛利率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合同号 | 签订时间 | 销售内容 | 客户名称 | 销售 金额 | 毛利率 |
PBAT-2004 | 2020.11.17 | 反应釜 | 浙江长鸿生物材料 | 5,067.2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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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号 | 签订时间 | 销售内容 | 客户名称 | 销售 金额 | 毛利率 |
有限公司 | |||||
PA66-1901 | 2020.3.5 | 尼龙连续聚合装置 | 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 | 3,821.24 | ** |
PBAT-1902 | 2019.11.11 | 专利专有设备及关键非标设备 | 安徽雪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679.65 | ** |
PBAT-2001 | 2020.5.19 | 共聚酯料项目专有设备 | 唐山睿安科技有限公司 | 465.49 | ** |
PBAT-2002 | 2020.7.14 | 共聚酯料项目专有设备 | 山东睿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465.49 | ** |
PBAT-2003 | 2020.8.19 | 酯化二系统 | 珠海万通化工有限公司 | 207.96 | ** |
PA56-2002 | 2020.10.14 | 高温尼龙聚合试验装置 | 凯赛(金乡)生物材料有限公司 | 70.80 | ** |
合计 | 11,777.88 | 45.28% |
通常,合同签订与设备交付并实现收入存在时间差,上述2021年向OBHE销售实现的收入多数为2020年签订的合同。2021年,发行人向OBHE销售设备实现的毛利率低于向非关联方销售设备的毛利率,主要有两方面原因:
一方面,聚酯行业自2019年以后景气度持续回落,国内聚酯纤维市场价格下滑幅度较大,涤纶长丝2020年下半年甚至处于亏损状态,导致聚酯企业长丝库存天数总体攀升,开工率不足;下游市场不景气导致企业新增产能乏力,上游聚酯工程市场竞争趋于激烈。根据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苏州分所出具的《审计报告》,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度,OBHE综合毛利率分别为23.85%、17.76%和20.41%;2021年度下滑明显,主要是因为随着聚酯行业景气度持续回落,2020年OBHE为稳固市场占有率对部分大客户让利,导致承接的项目毛利率呈现下滑趋势。在此背景下,聚酯工程市场的竞争压力向上游传导至设备制造商,导致发行人聚酯类设备价格下降,毛利率降低。
另一方面,发行人向非关联方销售同类设备主要应用于生物降解材料领域,受益于“限塑令”等行业利好政策,生物降解材料市场需求持续增长,国内产能快速扩张。发行人先后承接的安徽雪郎和长鸿生物等PABT专利专有设备业务在2021年度实现销售,相关PBAT设备的毛利率较高。
据此,2021年度发行人向OBHE销售设备实现的毛利率低于向非关联方销售同类产品的毛利率,主要是因为聚酯行业竞争趋于激烈,行业毛利率下滑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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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而与此同时生物降解材料行业处于上升周期,产能扩张导致PBAT设备毛利率较高。因此,2021年度发行人向OBHE销售设备毛利率的情况符合市场行情和经营实际,具备公允性。
2022年度向OBHE销售设备的毛利率比当年同类业务毛利率低**个百分点,一方面系聚酯行业与生物降解材料行业景气度不同所致;另一方面系OBHE下游客户订单金额较大,客户议价能力较强,价格压力向上传导至设备制造商所致。2022年度,发行人向OBHE销售设备包括5个合同,顺流抵消前销售金额为14,065.77万元,占当年向OBHE销售设备金额的100.00%(顺流抵消前),各合同的毛利率如下:
单位:万元
合同号 | 签订时间 | 销售内容 | 销售金额 | 占当年向OBHE销售设备的比例 | 毛利率 |
MOB-2101 | 2021.5.19 | 酯化及缩聚反应器 | 7,587.12 | 53.94% | ** |
MOB-2005 | 2020.10.10 | 酯化及缩聚反应器 | 3,230.09 | 22.96% | ** |
MOB-2004-C | 2020.10.18 | 酯化及缩聚反应器 | 1,854.51 | 13.18% | ** |
MOB-2001 | 2020.1.8 | 酯化及缩聚反应器 | 999.33 | 7.10% | ** |
MOB-2102 | 2021.5.26 | 缩聚反应器 | 394.73 | 2.81% | ** |
合计 | 14,065.77 | 100.00% | 28.23% |
2022年度,发行人向非关联方销售同类设备的金额及毛利率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合同号 | 签订时间 | 销售内容 | 客户名称 | 销售金额 | 毛利率 |
EP-PBAT-2104 | 2021.5.11 | 反应釜 | 湖北宜化降解新材料有限公司 | 2,814.16 | ** |
合计 | 2,814.16 | ** |
综上,发行人与OBHE在资产、业务、人员、财务、机构上保持独立,OBHE在采购环节具备完善有效的内控措施和流程,发行人与OBHE的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采购调节发行人业绩的情形。
(三)补充说明在聚酯业务相关收入下滑的情况下,发行人向关联方OBHE销售聚酯业务相关收入规模较大且增长的原因
一方面,聚酯行业自2019年以后景气度持续回落,企业新增产能乏力,上游聚酯工程市场竞争趋于激烈;另一方面,发行人的业务重心从聚酯应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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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向生物降解材料、尼龙、双氧水应用领域。因此,2021年发行人聚酯应用领域收入下降明显,2022年略有回升,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应用领域 | 2023年1-6月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
金额 | 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 | 金额 | 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 | 金额 | 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 | 金额 | 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 | |
聚酯 | 4,333.90 | 12.21% | 6,199.52 | 7.65% | 5,419.27 | 10.94% | 9,732.43 | 50.86% |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关联方OBHE销售收入的应用领域主要为聚酯和生物降解材料,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 名称 | 应用领域 | 2023年1-6月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OBHE | 聚酯 | 4,333.90 | 73.41% | 6,234.52 | 45.20% | 5,133.42 | 57.50% | 7,413.07 | 84.32% |
生物降解材料 | 1,569.92 | 26.59% | 7,558.07 | 54.80% | 3,793.56 | 42.50% | 1,378.45 | 15.68% | |
合计 | 5,903.82 | 100.00% | 13,792.59 | 100.00% | 8,926.98 | 100.00% | 8,791.52 | 100.00% |
由上表可见,2021和2022年度,发行人与OBHE聚酯业务的关联销售变化趋势和发行人聚酯业务相关收入的变化趋势一致;2021年度,OBHE取得康辉大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PBAT生物降解塑料项目订单,并向发行人采购多条产线的主反应器,发行人于2021年、2022年陆续交付设备并确认收入,导致发行人2021年度向关联方OBHE销售收入规模较大且增长,以及发行人2022年与OBHE生物降解材料业务的关联销售收入进一步增长。
(四)补充说明发行人参股公司泰兴怡达的经营情况,其公允价值低于投资成本的原因,发行人对其担保相关预计负债计提的充分性
1、泰兴怡达的经营情况
泰兴怡达系由上市公司怡达股份(300721.SZ)与发行人于2016年6月合资设立,其中,怡达股份持股85.00%,发行人持股15.00%。泰兴怡达主要用于建设怡达股份开发建设的“年产15万吨环氧丙烷项目”,该项目是国家石化行业“十三五”期间重点突破的高端技术项目。环氧丙烷生产过程需要大量的双氧水,而发行人掌握了先进的蒽醌法流化床钯触媒催化加氢工艺,但该技术尚无工程应用实例。在此背景下,怡达股份与发行人合资成立泰兴怡达,共同建设“样板工厂”,推动蒽醌法流化床技术在国内的应用。因此,泰兴怡达为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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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产15万吨环氧丙烷项目”需配套建设18万吨/年的双氧水生产装置,从而向发行人采购氧化塔、萃取塔、流化床反应器等设备。
2021年12月,泰兴怡达配套建设的双氧水装置成功开车,运行平稳,取得了良好的示范效果;截至2023年6月30日,该项目双氧水装置生产运行稳定,产品质量合格,双氧水产品实现对外销售,且产能正在逐步提升;环氧丙烷装置已正式投产。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泰兴怡达已取得由江苏省应急管理厅颁发的“年产15万吨环氧丙烷项目”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但项目全面达产并产生预期的经济效益尚需一定的时间,因此泰兴怡达至今仍处于亏损状态,尚未实现盈利。泰兴怡达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12-31/2022年度 |
总资产 | 148,585.48 |
净资产 | 31,698.32 |
营业收入 | 20,921.16 |
利润总额 | -5,317.23 |
净利润 | -4,042.70 |
注:上述数据已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2、泰兴怡达公允价值低于投资成本的原因
发行人对泰兴怡达的持股比例低于20%,未委派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投资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因此,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发行人对参股公司泰兴怡达的投资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列报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按公允价值核算并将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泰兴怡达设立时其公允价值根据初始投资成本确定,后续计量时,鉴于泰兴怡达属于未上市企业,难以获得活跃交易市场报价,发行人以截至资产负债表日泰兴怡达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作为公允价值的确认依据。
据此,由于泰兴怡达设立至今处于亏损状态,导致净资产下降,从而公允价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但考虑泰兴怡达经营状况正常,双氧水装置和环氧丙烷装置已正式投产,运行情况良好,产能正在逐步提升,并已逐步实现销售收入,且下游产业、行业政策等外部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未来实现盈利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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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大,故发行人对泰兴怡达投资不存在减值,不涉及减值准备计提。具体情况详见本回复“问题25”之“一、发行人说明”的相关内容。
3、发行人对泰兴怡达提供担保相关预计负债计提的充分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为参股公司泰兴怡达的银行借款提供的关联担保情况如下:
保证人 | 债务人 | 债权人 | 履行债务的期限 | 担保金额(万元) | 债务是否履行完毕 |
惠通科技 | 泰兴怡达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 | 2018.11.7-2023.11.12 | 4,500.00 | 否 |
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 | 2020.7.17-2021.7.16 | 442.50 | 是 | ||
2021.7.1-2022.6.4 | 442.50 | 是 |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有关内容,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1)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
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是指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是在企业当前条件下已承担的义务,企业没有其他现实的选择,只能履行该现时义务。
(2)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是指履行与或有事项相关的现时义务时,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可能性超过50%但小于或等于95%。
(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是指与或有事项相关的现时义务的金额能够合理地估计。”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计量预计负债金额时,通常应当考虑下列情况:充分考虑与或有事项有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在此基础上按照最佳估计数确定预计负债的金额;预计负债的金额通常等于未来应支付的金额;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考虑到泰兴怡达经营状况正常,与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的债务已履行完毕,发行人对泰兴怡达该等债务相应的担保责任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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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泰兴怡达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的债务尚处于履行期内,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发行人相关担保事项也不存在诉讼事项且担保权人未要求发行人承担担保责任,发行人不存在因担保事项承担现时义务的情况;泰兴怡达投资建设的双氧水装置和环氧丙烷装置已正式投产,运行情况良好,产能正在逐步提升,并已逐步实现销售收入,且下游产业、行业政策等外部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未来实现盈利可能性较大,发行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可能性较小。此外,为进一步保证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不受损害,发行人股东严旭明、张建纲、刘荣俊、钟明、时平、杨健向公司出具《关于向公司提供反担保承诺函》,同意并承诺分别以其自有的除发行人股份外的资产,为上述担保项下的全部保证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担保金额、费用、补偿金、损害赔偿金及其他所有应付款项)在其各自最高担保余额范围内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的反担保保证责任,保证期间直至上述担保协议履行完毕。综上,发行人对泰兴怡达提供担保无需计提预计负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申报会计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内收入明细表和合同台账,分析发行人收入构成和主要客户情况;
2、查阅相关产业政策和行业研究报告,分析发行人业务领域的行业周期、政策环境和市场空间;
3、获取发行人在手订单,并对发行人管理层进行访谈,了解发行人未来的业务发展规划和非聚酯类业务收入增长的持续性;
4、查阅OBHE的全套工商档案、公司章程、合作经营合同、业务购买协议等文件,并对发行人管理层和OBHE总经理进行访谈,了解OBHE设立的背景、发行人和OBHE的业务分工和区别、OBHE的日常经营管理体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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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BHE的控制权情况;
5、查阅发行人与OBHE的主要关联交易合同,并对发行人管理层和OBHE总经理进行访谈,了解关联交易的内容、必要性和价格公允性、商业逻辑和定价依据及过程等情况;
6、查阅OBHE报告期历年审计报告,通过了解发行人与无关联第三方的同类交易价格、利润率等核查发行人与OBHE交易定价的公允性;
7、查阅泰兴怡达的全套工商档案、公司章程、历年审计报告等文件,并对发行人管理层和泰兴怡达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了解泰兴怡达的经营情况和业务发展规划;
8、查阅《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获取并复核发行人对泰兴怡达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和核算过程,分析复核股权投资资产减值测试的方法、依据、结果的合理性、准确性。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2021年发行人非关联收入增长显著,主要得益于发行人在生物降解材料、尼龙及双氧水多个业务领域不同客户的收入增长,不存在集中于个别客户或个别业务的情形;发行人在非聚酯各细分行业市场空间广阔,且均处于产能扩充的上升周期,新建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需求旺盛,行业内有能力提供相关工程技术服务的企业较少,发行人凭借多年的技术和工程业绩积累,占据了有利的竞争地位;发行人在手订单充足且持续进行新项目开拓,预计未来3年,非聚酯类业务的营业收入增长具有可持续性,关联收入占比将会持续下降,业绩的增长并非主要依靠关联方;
2、发行人已补充说明发行人和OBHE业务的分工和区别、“OBHE独立对外承接聚酯工程业务”的具体含义;OBHE为欧瑞康控制的企业,发行人及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实际控制OBHE的情形;发行人与OBHE在资产、业务、人员、财务、机构上保持独立,OBHE在采购环节具备完善有效的内控措施和流程,发行人与OBHE的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采购调节发行人业绩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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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行人已补充说明在聚酯业务相关收入下滑的情况下,发行人向关联方OBHE销售聚酯业务相关收入规模较大且增长的原因,具备合理性;
4、发行人已补充说明参股公司泰兴怡达的经营情况;由于泰兴怡达设立至今处于亏损状态,导致净资产下降,从而公允价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发行人对泰兴怡达提供担保无需计提预计负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三、中介机构说明
关于关联方完整性的核查结论,申报会计师补充说明如下:
(一)核查程序
对于发行人关联方完整性的核查,申报会计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按《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认定标准确认了发行人关联方名单;
2、查阅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调查表,确认该等人员及其关系密切家庭成员对外投资企业及兼职企业情况;
3、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天眼查(https://www.tianyancha.com)、企查查(https://www.qcc.com)等公开查询渠道,检索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以及控制、对外投资或任职企业等发行人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4、对发行人主要的供应商和客户进行走访和调查,结合上述第2和3项的核查结果,核查主要供应商和客户是否为发行人关联方,并取得主要供应商和客户出具的无关联关系说明;
5、获取了发行人和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报告期内的银行流水,抽取单笔金额超过达到“规定核查标准”的大额资金往来凭证,核查相应款项的收支是否与发行人关联方有关,规定核查标准详见本回复“问题28.关于资金流水核查”之“二、核查重要性水平的确定”;
6、对存在关联交易的主要关联方进行函证及访谈;
7、查阅了发行人与关联方签订的主要关联交易相关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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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申报会计师已按照《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认定关联方,对发行人关联方及关联关系的核查充分、完整、准确。
问题13.关于收入确认方法。申报材料显示:
(1)发行人EPC工程总承包业务需要执行工程设计、土建施工(如有)、工程材料及设备的采购、设备安装等合同内容;公司将其作为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单项履约义务,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根据实际发生的合同履约成本占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履约进度。
(2)针对设备制造业务,发行人在设备交付并取得签收单后或在取得安装调试验收报告后确认收入;针对设计咨询业务,发行人在完成设计咨询工作并将图纸或者报告交付给客户,取得签收证明时确认收入。
请发行人:
(1)结合公司EPC工程总承包业务的业务实质、合同具体约定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说明发行人在相关业务中属于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发行人相关业务采用总额法进行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差异;
(2)说明EPC工程总承包业务合同的签订方式,其中工程设计、土建施工(如有)、工程材料及设备的采购、设备安装等各业务环节是否单独定价及交付,发行人将其整体视为一项单项履约义务的依据,适用按时段法收入确认的何种情形及依据,选择成本投入法确认履约进度的依据及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3)说明发行人为客户提供的设计咨询业务是否存在多次成果交付的情形,公司是在整体成果交付完成后确认收入还是在单次成果交付完成后确认收入,若为后者,请说明收入计量及确认的具体方式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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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说明各项业务收入确认方法与同行业公司是否存在差异,若是,请说明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一)结合公司EPC工程总承包业务的业务实质、合同具体约定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说明发行人在相关业务中属于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发行人相关业务采用总额法进行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差异
1、结合公司EPC工程总承包业务的业务实质、合同具体约定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说明发行人在相关业务中属于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发行人相关业务采用总额法进行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1)公司EPC工程总承包业务的业务实质、合同具体约定
公司EPC工程总承包业务是接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与实施、材料和设备采购、施工和安装调试、试运行、技术培训等阶段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公司在总价合同条件下,对所承包的工程质量、安全、费用和进度负责。
在发行人签订的EPC项目合同中,双方一般约定由发行人提供设计服务(包括初步设计和详细设计)、土建服务(如有)、设备采购、施工服务、安装及防腐服务、试运行、性能考核验收、竣工验收等所有服务,发行人最终将项目整体交付给客户使用,即交钥匙工程,客户接收时应具备开车生产的全部条件,无需再进行其他施工。
(2)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前能够控制该商品或服务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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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情形包括:
(一)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资产控制权后,再转让给客户;
(二)企业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
(三)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权后,通过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该商品与其他商品整合成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在具体判断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时,企业不应仅局限于合同的法律形式,而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这些事实和情况包括:
(一)企业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
(二)企业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
(三)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
(四)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
(3)说明发行人在相关业务中属于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发行人相关业务采用总额法进行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发行人在EPC工程总承包业务中属于主要责任人,采用总额法进行收入确认。具体原因如下:
①根据合同约定,发行人承担合同责任和接受业主的各项指令,统筹整个项目的实施,负责整个合同的全面履行,收取合同总价工程款;约定由发行人提供包括设计、土建(如有)、设备采购、施工服务、安装及防腐服务、试运行、性能考核验等所有服务,发行人最终将项目整体交付给客户使用,因此发行人负责向客户提供的是一个整体解决方案,各环节具有高度关联性且不分别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发行人对整体工程解决方案的交付负有履约责任;
②部分项目业主方需要发行人在承担设计、设备及技术服务等核心服务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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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的同时承担土建、安装等工作,由于发行人自身不从事土建和安装业务,发行人采用向专业从事土建和安装的服务商采购相关服务的方式以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土建、安装等义务。根据已签订的合同约定,发行人自行承担EPC项目所有的费用和风险,需按要求完成合同中约定的建设内容,发行人对土建和安装环节采购服务的内容、方式、进度、质量、安全等进行监督管理并承担最终责任,且发行人有权自主决定采购服务的价格,并实际承担采购价格波动带来的成本和收益,相关服务商仅需要对发行人承担合同义务。综上所述,发行人在EPC工程总承包业务中属于主要责任人而非代理人,采用总额法进行收入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差异
同行业可比公司关于EPC工程总承包业务收入确认政策如下:
项目 | 收入确认政策 |
三联虹普 | 整体工程技术解决方案的收入确认:公司按照已经累计实际发生的成本占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完工进度后,根据预计合同总收入计算确定当期应确认的完工收入及相应结转的合同成本。 |
科新机电 | 未披露其从事EPC工程总承包业务或类似业务 |
卓然股份 | 本公司业务中EPC总包服务收入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 EPC总包服务属于一个整体工程,整个合同视为单一履约义务。EPC总包服务过程中向客户提交的都是个性化的工作成果,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针对已完成的部分并经客户验收的阶段成果有权向客户收取款项,故本公司将其作为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进行收入确认。EPC总包服务的完工百分比本公司根据投入法确认,完工进度参考实际已发生的成本占预算成本总额的比例估计。 |
宝色股份 | 未披露其从事EPC工程总承包业务或类似业务 |
资料来源:各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年报
由上表可知,同行业可比公司中,三联虹普、卓然股份存在EPC业务或整体工程技术解决方案收入,发行人关于EPC工程总承包业务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公开披露的EPC工程总承包业务收入确认政策相比不存在差异。
(二)说明EPC工程总承包业务合同的签订方式,其中工程设计、土建施工(如有)、工程材料及设备的采购、设备安装等各业务环节是否单独定价及交付,发行人将其整体视为一项单项履约义务的依据,适用按时段法收入确认的何种情形及依据,选择成本投入法确认履约进度的依据及合理性,是否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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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1、说明EPC工程总承包业务合同的签订方式,其中工程设计、土建施工(如有)、工程材料及设备的采购、设备安装等各业务环节是否单独定价及交付,
发行人将其整体视为一项单项履约义务的依据
报告期内,发行人EPC工程总承包业务合同均系与客户即业主方单独签订,合同在总价范围内约定各业务环节如工程设备材料、工程设计、建筑安装工程费、项目管理及现场服务费用等价格,但相关服务并不单独交付,发行人需最终将项目整体交付给客户使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十条规定:“企业向客户承诺的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可明确区分商品:(一)客户能够从该商品本身或从该商品与其他易于获得资源一起使用中受益;(二)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可单独区分。
下列情形通常表明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不可单独区分:1、企业需提供重大的服务以将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整合成合同约定的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2、该商品将对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予以重大修改或定制。3、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具有高度关联性。”
因此,整个EPC合同应整体上构成一项履约义务,EPC合同作为一个整体,满足“企业需提供重大的服务以将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整合成合同约定的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和“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具有高度关联性”的条件。
在发行人签订的EPC项目合同中,双方约定由发行人提供设计服务(包括初步设计和详细设计)、土建服务(如有)、设备采购、施工服务、安装及防腐服务、调试开车等所有服务,发行人最终将项目整体交付给客户使用。在实际业务中,EPC系非标准化项目,其中涉及的各阶段服务关联度较高,在尚未开车时,设计、设备、技术均尚未得到功能验证,在施工中需要持续地修正完善;同时,从客户角度来说,基于EPC合同相关约定,客户购买的是一个能够整体开车并达到相应性能效果的生产线,而非设计、设备、土建及安装等单项业务。
综上,基于企业会计准则、发行人EPC合同约定及业务执行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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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合同约定各业务环节单独定价,但并未约定单独交付,发行人需将项目整体交付客户并开车成功,因此,发行人将其整体视为一项单项履约义务具有合理性,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适用按时段法收入确认的何种情形及依据,选择成本投入法确认履约进度的依据及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1)适用按时段法收入确认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十一条规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
(一)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二)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三)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即收入准则下,满足时段法下的三个条件中的一个即适用时段法,否则适用时点法。
公司EPC工程总承包业务满足第二个条件和第三个条件,具体分析如下:
①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公司在客户管理或所属现场施工,履约过程中形成的阶段性成果如设备附着于场地安装后即由客户控制且难以拆除;若项目合同终止改由其他企业继续履约,后续履约企业可在前期公司已完成的工作基础上继续履行剩余合同事项,无需重复执行前期已完成履约部分如土建施工、已发往客户现场的设备制造等,即客户可主导使用履约过程中形成的阶段性成果。
②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公司的EPC工程具有定制化的特点,商品具有不可替代性,且合同中约定了详细的付款节点,公司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即针对解除合同后的付款事项,合同通常约定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支付所完成工作的价款,并退还履约担保。
综上,公司EPC工程总承包业务收入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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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按时段法确认收入,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2)选择成本投入法确认履约进度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十二条规定:“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但是,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企业应当考虑商品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其中,产出法是根据已转移给客户的商品对于客户的价值确定履约进度;投入法是根据企业为履行履约义务的投入确定履约进度。对于类似情况下的类似履约义务,企业应当采用相同的方法确定履约进度。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企业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发行人从事的EPC工程总承包业务服务周期较长,且在各付款节点之间持续向客户提供的服务具备商业价值,与此同时,相关成本投入是随着项目履约进度持续投入的过程,成本投入与项目进度之间关系紧密,按投入法作为履约进度确认收入符合发行人业务实际。此外,在EPC项目合同中,双方约定由发行人提供设计服务、土建服务、设备采购、施工服务、安装及防腐服务、试运行等,发行人最终将项目整体交付给客户使用,客户主要关注的是项目整体交付后所能达到的性能效果,而对于项目执行过程中已完成的工作所对于客户的价值关注度较小,故采用产出法确定履约进度不具备可行性。
公司按照投入法,根据实际发生的合同履约成本占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履约进度。对于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公司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综上,按投入法作为履约进度确认收入更符合发行人EPC工程总承包业务的特点及业务实际,依据充分,具有合理性,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三)说明发行人为客户提供的设计咨询业务是否存在多次成果交付的情形,公司是在整体成果交付完成后确认收入还是在单次成果交付完成后确认收入,若为后者,请说明收入计量及确认的具体方式及依据
报告期内,发行人为客户提供的部分设计咨询业务存在多次成果交付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总图条件、土建设计条件图、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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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竣工图、工艺设计说明书等,具体根据设计咨询项目的设计内容、复杂程度等而有所不同。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十一条规定,满足三个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公司设计咨询业务不满足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三个条件,具体分析如下表所示:
序号 | 条件 | 公司设计咨询业务不满足相关条件 |
1 | 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 设计咨询具有定制化及各环节高度相关的特点,一般所有设计文件交付或方案验收后才能为客户带来经济效益,客户在最终整体成果交付前并不能获得相关的经济利益 |
2 | 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 发行人为客户提供设计咨询业务,在整体成果交付前一般需要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进行经常性的实时修改完善,客户并不能够有效合理利用设计咨询过程中形成的设计咨询资料,故客户无法在履约过程中控制在建的商品 |
3 | 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 合同中虽然约定了详细的付款节点,但公司无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
因此,公司设计咨询业务不满足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相关条件,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单项履约义务,公司在整体成果交付完成并取得客户确认文件后一次性确认收入,履约义务完成前不确认收入,符合业务实质和特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具有合理性。
(四)说明各项业务收入确认方法与同行业公司是否存在差异,若是,请说明原因及合理性
发行人各项业务收入确认方法与同行业公司对比如下:
1、设备销售业务
报告期内,公司与可比公司设备制造业务或类似业务收入确认具体政策列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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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 设备制造业务或类似业务收入确认具体政策 |
科新机电 | 对于不需本集团提供安装服务的合同,本集团在发货后并取得客户书面验收文件时确认收入;对于需要本集团提供安装服务的合同,本集团在安装完成并取得客户的验收合格证明时确认收入。 |
卓然股份 | 对于需安装的专用设备,由本公司安排生产并陆续发货,运抵客户施工现场后并不代表控制权已转移给客户,本公司仍需完成专用设备的安装工作,并在完成安装后,召集业主方、监理方共同参与项目现场的中交手续,并签署安装验收确认单,作为竣工工程验收及控制权转移的依据;对于无需安装的专用设备及配件,自客户签署验收交接单后,因本公司后续已不再对相关产品实施有效控制,故相关产品的控制权自验收交接单载明的交货时间开始转移至买方。 |
宝色股份 | 在合同约定公司负责送货且无需现场安装情况下,以产品已经发出并送达客户指定位置,经客户签收确认时确认收入的实现;需要现场安装的产品,以产品发往客户现场并安装调试合格,经客户验收合格时确认收入的实现;现场制作的产品,以产品完工经客户验收合格并在交接单上签收确认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在合同约定客户自提且无需安装情况下,以客户自提并在提货单上签收确认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
发行人 | 公司设备制造业务通常不承担安装调试责任,仅对客户在安装调试时进行指导或培训,对于该类合同公司在设备交付并取得签收单后确认收入;对于需要公司安装调试相关设备的合同,公司在取得安装调试验收报告后确认收入。 |
注:报告期内,可比公司三联虹普未披露其从事设备制造业务或类似业务
由上可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可比上市公司关于设备制造业务收入确认方法与发行人一致,均为:不承担安装调试责任的合同在设备交付并取得签收单后确认收入;负有安装调试义务的合同,在取得安装调试验收报告后确认收入。
2、EPC工程总承包业务
报告期内,公司与可比公司EPC工程总承包业务或类似业务收入确认具体政策列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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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 EPC工程总承包业务或类似业务收入确认具体政策 |
三联虹普 | 整体工程技术解决方案的收入确认:公司按照已经累计实际发生的成本占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完工进度后,根据预计合同总收入计算确定当期应确认的完工收入及相应结转的合同成本。资产负债表日,在确定完工进度的同时须取得由客户进行确认后的确认单或终验收报告。 如果工程建造项目的结果在资产负债表日能够可靠估计的,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①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②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③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④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 如果工程建造项目的结果在资产负债表日不能够可靠估计的,若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予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合同费用;若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合同费用,不确认合同收入。 如果合同成本的账面价值高于因提供该劳务预期能够取得的剩余对价减去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本公司对超出的部分计提减值准备,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并进一步考虑是否应计提亏损合同有关的预计负债。 |
卓然股份 | 本公司业务中EPC总包服务收入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 EPC总包服务属于一个整体工程,整个合同视为单一履约义务。EPC总包服务过程中向客户提交的都是个性化的工作成果,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针对已完成的部分并经客户验收的阶段成果有权向客户收取款项,故本公司将其作为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进行收入确认。EPC总包服务的完工百分比本公司根据投入法确认,完工进度参考实际已发生的成本占预算成本总额的比例估计。 |
发行人 | 公司EPC工程总承包业务需要执行工程设计、土建施工(如有)、工程材料及设备的采购、设备安装等合同内容,公司将其作为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认的除外。公司按照投入法,根据实际发生的合同履约成本占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履约进度。对于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公司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
注:报告期内,可比公司科新机电、宝色股份未披露其从事EPC工程总承包业务或类似业务由上可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可比上市公司关于EPC工程总承包业务收入确认方法与发行人一致,均系作为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并采用投入法确认收入。
3、设计咨询业务
报告期内,公司与可比公司设计咨询业务或类似业务收入确认具体政策列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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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 设计咨询业务或类似业务收入确认具体政策 |
科新机电 | 本集团提供劳务收入包括油田技术服务、理化检测服务、设计服务等取得的收入。本集团油田技术服务是指从油田作业方承接的随钻泥浆无害化处理服务、油泥无害化处理服务、压裂返排液无害化处理服务等业务。 本集团油田技术服务收入的确认:本集团相关服务已经提供、取得客户确认的结算清单、客户已取得相关服务控制权时,确认劳务收入的实现。提供劳务收入按照结算清单上的结算金额确定。 本集团理化检测服务、设计服务收入的确认:本集团相关服务在完成服务合同中约定结算的具体服务内容并经客户书面确认、客户已取得相关服务控制权时,确认劳务收入的实现。 |
发行人 | 公司在完成设计咨询工作并将图纸或者报告交付给客户,取得签收证明时确认收入 |
注:报告期内,可比公司三联虹普、卓然股份、宝色股份未披露其从事设计咨询业务或类似业务由上可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可比上市公司关于设计咨询业务收入确认方法与发行人一致,均系在完成服务内容最终成果交付客户且取得客户确认证明时确认收入。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发行人各项业务收入确认方法与同行业公司均保持一致,不存在差异。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申报会计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了解发行人各类业务收入确认政策,获取并查阅发行人各类业务主要合同及主要条款,评价履约义务识别的合理性,分析判断收入确认方法及确认时点的合理性及准确性;
2、查阅同行业可比公司年度报告或招股说明书等公开披露信息,分析发行人各类业务收入确认政策是否符合行业惯例,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在收入确认政策上是否存在较大差异;
3、了解、评价和测试发行人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内部控制关键控制点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对销售及收款执行穿行测试;
4、访谈公司高管和经办人员,了解公司销售流程和收入确认政策;
5、对发行人主要客户进行实地走访或访谈,了解各类业务实质,分析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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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业务的履约义务的合理性。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在EPC工程总承包业务属于主要责任人,发行人相关业务采用总额法进行收入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差异;
2、发行人将EPC工程总承包业务整体视为一项单项履约义务,适用时段法确认收入并选择成本投入法确认履约进度符合业务实质和经营实际,依据充分,具有合理性,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3、发行人为客户提供的设计咨询业务存在多次成果交付的情形,发行人在整体成果交付完成后确认收入依据充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4、发行人各项业务收入确认方法与同行业公司均保持一致,不存在差异。
问题14.关于营业收入。申报材料显示:
(1)公司设备制造业务主要系为聚酯、生物降解材料、尼龙及双氧水生产线提供主设备,公司交付给客户的专利专有设备主要为酯化反应器、缩聚反应器、终缩聚反应器、自清洁增粘釜、U型反应器、闪蒸器、前后聚合反应器、氢化反应器、氧化反应器、萃取塔等。报告期内,公司设备制造业务收入分别为10,235.57万元、12,882.89万元和26,130.74万元。
(2)公司EPC工程总承包业务主要系为国内尼龙56/66、双氧水、生物降解材料、再生聚酯及其他聚合物工程项目提供全过程建设服务。报告期内,公司EPC工程总承包业务收入分别为3,909.39万元、1,749.28万元和16,747.30万元。
(3)公司设计咨询业务主要系为尼龙、生物降解材料、双氧水、聚酯等行业生产线建设工程提供技术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等。报告期内,公司设计咨询业务收入分别为2,449.68万元、4,496.44万元和6,218.74万元。
(4)报告期内,公司应用于生物降解材料领域的主营业务收入金额分别为5.75万元、3,543.90万元和19,938.97万元,报告期内持续快速增长;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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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应用于尼龙领域的主营业务收入金额分别为1,704.82万元、471.71万元和14,666.74万元,2021年度实现大幅增长;公司应用于双氧水领域的主营业务收入金额分别为0.00万元、2,713.83万元和6,544.60万元,收入持续增长;公司应用于聚酯领域的主营业务收入金额分别为10,753.52万元、9,732.43万元和5,419.27万元,呈现下降趋势。
(5)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存在季节性特征,收入通常集中在三季度和四季度,2019年第四季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为46.78%,2020年第三季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为61.42%,2021年第四季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为51.16%。请发行人:
(1)说明公司设备制造业务、EPC工程总承包业务、设计咨询业务收入划分及列报的标准及依据,是否存在同一项目实现多种类型收入的情形;
(2)说明公司提供的EPC工程总承包业务是否包含项目土建工程,公司是否具备相关的业务资质,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仅为客户提供土建工程服务的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如存在,请说明将相关收入分类为EPC工程总承包业务是否合理、准确;
(3)说明报告期内公司销售的酯化反应器、缩聚反应器、终缩聚反应器、自清洁增粘釜、U型反应器、闪蒸器等专利专有设备的数量及单价变动情况,分析相关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
(4)说明报告期内EPC工程总承包业务主要项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客户名称及关联关系、项目建设内容、合同金额、合同签订时间、开工时间、项目周期、各期确认的收入及成本、各期毛利率与业务整体毛利率的差异情况等;
(5)说明报告期内公司设计咨询业务收入按尼龙、生物降解材料、双氧水、聚酯等不同领域的分类构成情况,报告期内各领域设计咨询业务项目的数量及单价变动情况,分析不同领域项目单价差异以及报告期内单价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
(6)结合下游相关行业产能、固定资产投资、公司在手订单、同行业可比公司营收变动情况,进一步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生物降解材料、尼龙、双氧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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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域收入快速增长的合理性及可持续性;
(7)说明报告期内公司来自聚酯领域的主营业务收入持续下降的原因,下降趋势未来是否持续,公司各业务领域下游行业是否存在产能过剩风险,并请完善相关风险提示;
(8)进一步说明公司来自生物降解材料、尼龙、双氧水以及聚酯领域的收入是否具有周期性的特征,若是,请分类说明各领域业务目前所处的周期阶段;
(9)说明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季度分布特征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较大差异,2019年第四季度、2020年第三季度及2021年第四季度收入占比显著高于其他季度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期末集中确认收入或收入跨期的情形。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
(1)针对各类业务收入真实性的核查情况,包括具体核查方式、范围、过程、取得的证据和结论;
(2)对收入季节性波动、收入截止性测试的核查情况,包括具体核查方式、范围、过程、取得的证据和结论;
(3)对采用完工百分比法/时段法收入确认准确性的核查情况,相关核查的过程、取得的证据和结论。
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一)说明公司设备制造业务、EPC工程总承包业务、设计咨询业务收入划分及列报的标准及依据,是否存在同一项目实现多种类型收入的情形
1、说明公司设备制造业务、EPC工程总承包业务、设计咨询业务收入划分及列报的标准及依据
公司设备制造业务、EPC工程总承包业务、设计咨询业务收入划分及列报的标准及依据均以合同条款及服务交付内容为基准,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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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类型 | 设备制造业务 | EPC 工程总承包业务 | 设计咨询业务 |
合同名称 | 设备采购合同/ 设备货物买卖合同 | 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 工程承包合同 | 工程建设设计(及技术)合同 |
交付内容 | 交付如酯化反应器、缩聚反应器、终缩聚反应器等设备 | 工程承包范围:土建、初步设计、详细设计、土建(如有)、设备采购、安装及防腐服务、试运行、性能考核验收、竣工验收等 | 交付设计文件或报告,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土建设计条件图、施工设计图等 |
付款内容 | 购买设备价格(包括设备详细设计费、材料费、制造费、增值税、包装费等) | 总价范围内包括设计费、设备购置、土建、建筑安装工程费、防腐保温、项目管理及现场服务费用等 | 服务费用 |
开票税率 | 13%(原有税率16%) | 依据服务内容分别为3%、6%、9%(原有税率10%)、13%(原有税率16%) | 6% |
由上可知,公司设备制造业务、EPC工程总承包业务、设计咨询业务收入划分及列报标准清晰,依据充分。
2、是否存在同一项目实现多种类型收入的情形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对同一产线项目实现设计咨询服务及销售设备两类收入的情形,例如:安徽雪郞年产2万吨生物降解聚酯新材料项目、甘肃莫高年产2万吨生物降解新材料项目等。
客户基于自身对项目进度、项目质量、内部分工等方面考虑,将整体项目各环节划分成独立的若干个子项目,并通过比选询价、公开招标、商务谈判等方式分别确定各子项目不同的供应商。这些子项目在业务招标或谈判、合同签订、合同内容、合同权利和义务、款项结算和交付验收等方面均具有独立性。
公司提供的设计服务一般是对整体产线进行设计,包括工艺路线、原料配方、催化剂选取、管道布局、设备参数等;而制造销售的设备通常是主反应器设备,属于整条产线项目的一部分,设计咨询和设备销售之间本身不构成一揽子履约义务。
因此,基于业务承揽实际过程、合同约定条款、服务和销售内容等特点,上述项目专用设备销售与设计服务销售不构成一项不可区分的履约义务,而应分别识别为单项履约义务,故存在同一项目既实现设备销售收入又实现设计咨询收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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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说明公司提供的EPC工程总承包业务是否包含项目土建工程,公司是否具备相关的业务资质,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仅为客户提供土建工程服务的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如存在,请说明将相关收入分类为EPC工程总承包业务是否合理、准确报告期内,公司提供的EPC工程总承包业务项目名称及产品/服务列示如下:
序号 | 客户名称 | 项目名称 | 提供产品/服务 | 是否包含土建工程 |
1 | 内蒙古浦景聚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1万吨/年聚乙醇酸工业示范项目(一阶段1,500吨/年)预聚及裂解单元EPC承包 | 设备、设计服务、安装服务、防腐保温服务、运输服务、现场管理服务 | 否 |
2 | 河南源宏高分子新材料有限公司 | 6万吨/年废膜醇解回收装置工程承包 | 设备、设计服务、安装服务、防腐保温服务、运输服务、现场管理服务 | 否 |
3 | 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年产4万吨尼龙66EPC项目 | 设备、工艺包、土建服务、设计服务、安装服务、防腐保温服务 | 是 |
4 | 山西合成生物研究院有限公司 | 年产5,000吨高温尼龙生产装置工程承包项目 | 设备、设计服务、安装服务、防腐保温服务、现场管理服务 | 否 |
5 | 山西华阳生物降解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 6万吨/年PBAT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 | 设备、工艺包、土建服务、设计服务、技术服务 | 是 |
6 | 凯赛(太原)生物材料有限公司 | 4*3万吨/年聚酰胺56连续生产装置(3#4#5#6#)项目 | 设备、设计服务、安装服务、防腐保温服务、现场管理服务 | 否 |
7 | 凯赛(太原)生物材料有限公司 | 4*3万吨/年聚酰胺56连续生产装置(7#8#9#10#)项目 | 设备、设计服务、安装服务、防腐保温服务、现场管理服务 | 否 |
8 | 凯赛(乌苏)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 20000吨/年长链聚酰胺连续生产装置项目 | 设备、设计服务、安装服务、防腐保温服务、现场管理服务 | 否 |
9 | 凯赛(太原)生物材料有限公司 | 4*3万吨/年高温聚酰胺连续生产装置(11#12#13#14#)项目 | 设备、设计服务、安装服务、防腐保温服务、现场管理服务 | 否 |
10 | 凯赛(太原)生物材料有限公司 | 4*3万吨/年高温聚酰胺连续生产装置(15#16#17#18#)项目 | 设备、设计服务、安装服务、防腐保温服务、现场管理服务 | 否 |
由上可知,公司承接的宁夏瑞泰年产4万吨尼龙66EPC项目及山西华阳6万吨/年PBAT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项目包括土建工程服务。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仅为客户提供土建工程服务的EPC工程总承包项目。
报告期内,公司已获得的相关证书信息列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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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名称 | 许可内容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有效期至 |
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 化工石化医药行业化工工程专业甲级 | A232060603 |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2024-1-29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 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 | D332094980 | 扬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2-12-31 |
报告期内,公司所持有的上述证书具备承接含有土建工程的EPC工程总承包业务,相关法律依据如下:①根据2016年5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第二条第(七)款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或者施工资质。”②根据2007年3月建设部印发的《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工程设计专业资质甲级承担本专业建设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及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结合上述法律法规及公司已获得相关资质证书情况,公司具备承接EPC工程总承包业务资质。关于业务资质具体内容详见本回复“问题2”之“一、发行人说明”之“(四)结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体系构成情况,补充说明发行人取得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之间的区别,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甲级或专业甲级之间的区别,发行人资质是否为行业最高资质,相关业务开展是否受到限制”。
(三)说明报告期内公司销售的酯化反应器、缩聚反应器、终缩聚反应器、自清洁增粘釜、U型反应器、闪蒸器等专利专有设备的数量及单价变动情况,分析相关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设备制造业务销售的各类专利专有设备的数量及单价变动情况如下所示:
单位:台或套,万元
设备名称 | 2023年1-6月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
数量 | 单价 | 数量 | 单价 | 数量 | 单价 | 数量 | 单价 | |
酯化反应器 | 5 | 186.41 | 20 | 193.41 | 29 | 117.05 | 16 | 182.03 |
缩聚反应器 | 8 | 293.45 | 30 | 289.54 | 33 | 271.99 | 26 | 228.15 |
增粘自清洁反应器 | - | - | 8 | 338.05 | 4 | 338.05 | 2 | 409.52 |
U型反应器 | 3 | 255.75 | - | - | 2 | 149.78 | - | - |
闪蒸器 | 3 | 70.62 | - | - | 1 | 123.89 | - | - |
2-1-79
设备名称 | 2023年1-6月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
数量 | 单价 | 数量 | 单价 | 数量 | 单价 | 数量 | 单价 | |
前后聚合反应器 | 11 | 185.55 | - | - | 5 | 207.79 | - | - |
浓缩反应器 | 3 | 31.62 | - | - | 1 | 55.31 | - | - |
双氧水装置 | - | - | 3 | 3,454.87 | 1 | 3,638.16 | 1 | 1,932.83 |
注:单价为不含税金额,下同
报告期内,受相关下游市场需求大幅增长、发行人技术储备能力、公司加大业务拓展等主客观因素影响,公司各年度销售的各类专利专有设备数量显著上升。与此同时,各类专利专有设备单价则呈现不规则变动。公司生产的各专利专有设备均属于定制化大型设备,各订单对应的产品差异较大,具体受产品规格大小、材质、用途、内含附件、技术参数、所属应用领域、订单整体规模、客户性质等多重因素影响,故各订单产品单价差异较大,由此造成各年平均销售价格缺乏可比性。
报告期内,按订单所属应用领域分类销售情况如下:
单位:台或套,万元
应用 领域 | 设备名称 | 2023年1-6月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
数量 | 单价 | 数量 | 单价 | 数量 | 单价 | 数量 | 单价 | ||
聚酯 | 酯化反应器 | 5 | 186.41 | 6 | 369.55 | 10 | 123.28 | 9 | 268.60 |
缩聚反应器 | 8 | 293.45 | 14 | 304.38 | 16 | 134.26 | 21 | 240.06 | |
生物降解材料 | 酯化反应器 | - | - | 14 | 117.92 | 19 | 113.76 | 7 | 70.71 |
缩聚反应器 | - | - | 16 | 276.55 | 17 | 401.62 | 5 | 178.11 | |
增粘自清洁反应器 | - | - | 8 | 338.05 | 4 | 338.05 | 2 | 409.52 | |
尼龙 | U型反应器 | 3 | 255.75 | - | - | 2 | 149.78 | - | - |
闪蒸器 | 3 | 70.62 | - | - | 1 | 123.89 | - | - | |
前后聚合反应器 | 11 | 185.55 | - | - | 5 | 207.79 | - | - | |
浓缩反应器 | 3 | 31.62 | - | - | 1 | 55.31 | - | - | |
双氧水 | 双氧水装置 | - | - | 3 | 3,454.87 | 1 | 3,638.16 | 1 | 1,932.83 |
具体分析如下:
1、聚酯领域:报告期内聚酯领域设备单价呈现先降后升,2021年度降幅明显,主要系聚酯行业景气度回落,聚酯工程市场的竞争压力向上游传导至设备制造商,导致发行人聚酯类设备单价降幅较大;2022年度,聚酯设备单价有所增加,主要包括两方面原因:一系本期交付的连续聚酯装置订单于2019年拓展并于2020年1月签订合同,业务拓展时聚酯市场处于较为景气阶段,故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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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单设备单价较高;二系本期交付的聚酯设备平均自重量较重,其中酯化反应器平均自重量为114,657.50公斤/台,缩聚反应器平均自重量为95,035.14公斤/台,而2021年度酯化反应器平均自重量仅为40,082.00公斤/台、缩聚反应器平均自重量仅为46,753.31公斤/台,故2022年度销售单价相较2021年度提升较大。2023年1-6月,聚酯设备单价相较2022年度有所下降,主要系当期交付的聚酯设备平均自重量较轻,其中酯化反应器平均自重量为54,650.00公斤/台、缩聚反应器平均自重量为81,187.63公斤/台,故当期聚酯设备销售单价有所下降。
2、生物降解材料领域:近年来受“禁塑令”“碳达峰”“碳中和”等相关政策影响,生物降解材料领域迎来爆发式增长,固定资产投资增幅较大,前景广阔,发行人设备销量显著提升。其中,2021年度缩聚反应器单价较高,主要系当年度部分订单销售的缩聚反应器价款中包含搅拌器、减速机、出料装置、联轴器、公用底盘等多种附加产品,故在一定程度上拉升了缩聚反应器的平均单价;2021年增粘自清洁反应器单价相较2020年度有所下降,主要系2021年度销售的增粘自清洁反应器平均自重量较轻,为37,880.00公斤/台,而2020年度销售的两台增粘自清洁反应器平均自重量为41,832.50公斤/台,因此2021年度平均每台增粘自清洁反应器销售单价相较2020年度有所减少。2023年1-6月,未发生设备制造业务生物降解材料设备销售,故相关销量为0。
3、尼龙领域:报告期内尼龙领域设备主要在2021年度实现设备制造业务销售。2022年度,在手尼龙订单均为EPC工程承包合同,未发生设备制造业务尼龙设备销售,故相关销量为0。2023年1-6月,受行业发展推动影响,公司当期交付尼龙设备数量较多,各专利专有设备单价相较2021年度波动较大,主要系各期交付的各类设备平均自重量变化所致,如本期交付的U型反应器平均自重量为16,533.33公斤/台而2021年度为14,560.00公斤/台,本期交付的闪蒸器平均自重量为8,440.00公斤/台而2021年度为11,265.00公斤/台,故相较2021年度,本期U型反应器单价较高而闪蒸器单价较低。
4、双氧水领域:2020年起,发行人陆续承接并交付双氧水专利专有设备,其中,2021年度双氧水装置单价相较2020年度增幅较大,主要有两方面因素:
一方面系2021年度交付的双氧水装置包含塔内件故相关单价增加较多,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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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系2020年度交付的双氧水装置系泰兴怡达项目,该项目是发行人流化床技术向双氧水市场进军的首例订单,所运用的流化床技术当时还处于导入期和市场开拓期,发行人考虑将该项目打造成“样板工程”,因此在定价方面采取战略性让利的策略。2022年度双氧水装置单价相较2021年度有所下降,主要系本期交付且验收的沧州旭阳项目谈判及签订时点为2018年,是发行人继泰兴怡达双氧水项目后承接的第二例流化床技术双氧水订单,谈判及签订时相关技术仍尚待印证及市场认可,故相关价格较低,在一定程度上拉低了平均单价。2023年1-6月,未发生设备制造业务双氧水设备销售,故相关销量为0。
综上,报告期各年度,公司销售的各类专利专有设备数量大幅增加,单价呈现波动态势,符合公司产品特点、各应用领域业务市场发展形势及企业经营实际,具有合理性。
(四)说明报告期内EPC工程总承包业务主要项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客户名称及关联关系、项目建设内容、合同金额、合同签订时间、开工时间、项目周期、各期确认的收入及成本、各期毛利率与业务整体毛利率的差异情况等
1、报告期内EPC工程总承包业务项目基本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EPC工程总承包业务项目基本情况列示如下:
单位:万元
客户名称 | 项目名称 | 是否为关联方 | 项目建设内容 | 合同金额(含税) | 合同签订时间 | 开工 时间 | 项目周期 |
内蒙古浦景聚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1万吨/年聚乙醇酸工业示范项目(一阶段1,500吨/年)预聚及裂解单元EPC承包 | 否 | 1万吨/年聚乙醇酸EPC | 1,884.43 | 2018-04 | 2018-10 | 2018年至2020年7月 |
河南源宏高分子新材料有限公司 | 6万吨/年废膜醇解回收装置工程承包 | 否 | 6万吨/年废膜醇解回收装置 | 4,526.59 | 2019-02 | 2019-10 | 2019年至2020年 |
山西合成生物研究院有限公司 | 年产5,000吨高温尼龙生产装置工程承包 | 否 | 5千吨/年高温尼龙生产装置 | 2,450.00 | 2021-04 | 2021-07 | 2021年至2022年4月,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尚未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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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名称 | 项目名称 | 是否为关联方 | 项目建设内容 | 合同金额(含税) | 合同签订时间 | 开工 时间 | 项目周期 |
山西华阳生物降解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 6万吨/年PBAT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 | 否 | 6万吨/年PBAT生产装置 | 31,430.00 | 2021-07 | 2021-11 | 2021年至2022年9月,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尚未验收 |
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年产4万吨尼龙66EPC项目 | 否 | 4万吨/年尼66EPC | 12,980.00 | 2020-11 | 2021-09 | 2021年至2022年12月 |
凯赛(太原)生物材料有限公司 | 4*3万吨/年聚酰胺56连续生产装置(3#4#5#6#)项目 | 否 | 4*3万吨/年聚酰胺56连续生产装置(3、4、5、6线) | 18,122.00 | 2021-12 | 2022-09 | 2022年至今 |
凯赛(太原)生物材料有限公司 | 4*3万吨/年聚酰胺56连续生产装置(7#8#9#10#)项目 | 否 | 4*3万吨/年聚酰胺56连续生产装置(7、8、9、10线) | 18,002.00 | 2021-12 | 2022-10 | 2022年至今 |
凯赛(乌苏)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 20000吨/年长链聚酰胺连续生产装置项目 | 否 | 20000吨/年长链聚酰胺连续生产装置 | 5,650.00 | 2022-01 | 2022-07 | 2022年至今 |
凯赛(太原)生物材料有限公司 | 4*3万吨/年高温聚酰胺连续生产装置(11#12#13#14#)项目 | 否 | 4*3万吨/年高温聚酰胺连续生产装置(11、12、13、14线) | 16,860.00 | 2022-03 | 2023-06 | 2023年至今 |
凯赛(太原)生物材料有限公司 | 4*3万吨/年高温聚酰胺连续生产装置(15#16#17#18#)项目 | 否 | 4*3万吨/年高温聚酰胺连续生产装置(15、16、17、18线) | 16,800.00 | 2022-03 | 2023-06 | 2023年至今 |
注1:项目周期统计时点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注2:开工时间系开始计算履约进度时间;注3:内蒙古浦景聚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1万吨/年聚乙醇酸工业示范项目(一阶段1,500吨/年)预聚及裂解单元EPC承包项目实际执行周期系2018年至2020年7月,受债权债务诉讼影响,业主推迟验收,双方于2022年12月达成和解协议,针对合同事项无其他任何争议,公司于2023年1月收到全部款项
2、报告期内EPC工程总承包业务项目财务状况
报告期内,公司EPC工程总承包业务项目收入及成本列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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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客户名称 | 项目名称 | 2023年1-6月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
收入 | 成本 | 收入 | 成本 | 收入 | 成本 | 收入 | 成本 | ||
凯赛(太原)生物材料有限公司 | 4*3万吨/年高温聚酰胺连续生产装置(11#12#13#14#)项目 | 5,131.65 | ** | - | - | - | - | - | - |
4*3万吨/年高温聚酰胺连续生产装置(15#16#17#18#)项目 | 5,080.48 | ** | - | - | - | - | - | - | |
4*3万吨/年聚酰胺56连续生产装置(7#8#9#10#)项目 | 3,781.27 | ** | 5,627.52 | ** | - | - | - | - | |
4*3万吨/年聚酰胺56连续生产装置(3#4#5#6#)项目 | 2,901.31 | ** | 7,753.62 | ** | - | - | - | - | |
凯赛(乌苏)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 20000吨/年长链聚酰胺连续生产装置项目 | 1,724.91 | ** | 2,533.14 | ** | - | - | - | - |
山西华阳生物降解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 6万吨/年PBAT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 | 74.16 | ** | 21,160.74 | ** | 6,674.68 | ** | - | - |
山西合成生物研究院有限公司 | 年产5,000吨高温尼龙生产装置工程承包 | 2.86 | ** | 1,594.95 | ** | 599.59 | ** | - | - |
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年产4万吨尼龙66EPC项目 | - | - | 2,206.68 | ** | 9,473.03 | ** | - | - |
河南源宏高分子新材料有限公司 | 6万吨/年废膜醇解回收装置工程承包 | - | - | - | - | - | - | 1,579.7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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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名称 | 项目名称 | 2023年1-6月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
收入 | 成本 | 收入 | 成本 | 收入 | 成本 | 收入 | 成本 | ||
内蒙古浦景聚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1万吨/年聚乙醇酸工业示范项目(一阶段1,500吨/年)预聚及裂解单元EPC承包 | - | - | - | - | - | - | 169.57 | ** |
合计 | 18,696.63 | 13,625.46 | 40,876.64 | 30,816.52 | 16,747.30 | 12,656.55 | 1,749.28 | 1,206.93 |
报告期内,公司已完工EPC工程总承包业务项目各期毛利率及与项目整体毛利率差异列示如下:
单位:%
客户名称 | 项目名称 | 整体毛利率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
毛利率 | 差异(个百分点) | 毛利率 | 差异(个百分点) | 毛利率 | 差异(个百分点) | |||
河南源宏高分子新材料有限公司 | 6万吨/年废膜醇解回收装置工程承包 | ** | - | - | - | - | ** | 3.14 |
内蒙古浦景聚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1万吨/年聚乙醇酸工业示范项目(一阶段1,500吨/年)预聚及裂解单元EPC承包 | ** | - | - | - | - | ** | -8.66 |
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年产4万吨尼龙66EPC项目 | ** | ** | -6.11 | ** | 1.43 | - | - |
由上可知,报告期内,发行人有三个完工项目,各项目报告期内各期毛利率与项目整体毛利率差异具体如下:(1)河南源宏高分子新材料有限公司6万吨/年废膜醇解回收装置工程承包项目于报告期内第一年2020年度即完工,2020年度毛利率与项目整体毛利率不存在显著差异;(2)内蒙古浦景聚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1万吨/年聚乙醇酸工业示范项目(一阶段1,500吨/年)预聚及裂解单元EPC承包项目于报告期内第一年2020年度即完工,2020年度毛利率低于项目整体毛利率8.66个百分点;(3)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产4万吨尼龙66EPC项目于2021年度开工,2022年度完工,2021年度毛利率与项目整体毛利率不存在显著差异,2022年度毛利率低于项目整体毛利率6.11个百分点。由上可知,项目某期毛利率与项目整体毛利率存在显著差异的年度均为项目收尾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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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工程总承包业务各期毛利率与整体毛利率存在差异,主要系当期合同金额或预计总成本发生变化所致。一方面,合同金额会因增补合同标的内容变动而产生变化;另一方面,工程动工后,公司根据项目实施情况与初步勘测设计图纸之间的差异和客户需求的变化变更项目方案,预计总成本亦相应动态进行调整。上述两方面因素均会导致各期毛利率波动,从而与项目整体毛利率形成一定差异。
报告期内已完工项目中,内蒙古浦景聚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1万吨/年聚乙醇酸工业示范项目(一阶段1,500吨/年)预聚及裂解单元EPC承包项目2020年度毛利率及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产4万吨尼龙66EPC项目2022年度毛利率均明显低于整体毛利率,主要受预计总成本的变动所致。由于上述项目均处于收尾阶段,公司根据客观情况对预计总成本进行调整,导致预计总成本有所增加,具体而言,内蒙古浦景聚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1万吨/年聚乙醇酸工业示范项目(一阶段1,500吨/年)预聚及裂解单元EPC承包项目2020年末预计总成本较2019年末增加8.37万元;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产4万吨尼龙66EPC项目2022年末预计总成本较2021年末增加144.90万元,增幅比例虽然较小,但由于收尾年度收入确认金额较小,故当年毛利率对预计总成本的变化更加敏感。
总体而言,公司对项目总成本的预计较为准确,报告期内EPC项目预计总成本不同年度的变化率范围在-2.92%至5.02%之间,已完工的EPC项目初始预计总成本与最终实际总成本的差异率范围在0.70%至5.45%之间,差异均较小。关于预算管理制度及预计总成本的更新调整机制,详见本回复“问题17”之“一、发行人说明”之“(四)针对EPC工程总承包业务,结合履约进度的确定
方法说明确定履约进度相关的内部控制措施、项目预算管理制度以及预计总成本的更新调整机制,能否保证履约进度的准确性”。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部分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各期毛利率与整体毛利率存在差异,主要系调整预计总成本所致,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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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说明报告期内公司设计咨询业务收入按尼龙、生物降解材料、双氧水、聚酯等不同领域的分类构成情况,报告期内各领域设计咨询业务项目的数量及单价变动情况,分析不同领域项目单价差异以及报告期内单价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
1、报告期内,公司设计咨询业务收入按照下游领域划分
报告期内,公司设计咨询业务收入按照下游领域划分列示如下:
单位:万元,%
下游领域 | 2023年1-6月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聚酯 | 312.45 | 16.24 | 544.93 | 10.45 | 941.69 | 15.14 | 1,342.73 | 29.86 |
尼龙 | 309.43 | 16.08 | 37.55 | 0.72 | 568.30 | 9.14 | 28.87 | 0.64 |
双氧水 | 222.17 | 11.55 | 802.83 | 15.40 | 1,121.32 | 18.03 | 472.45 | 10.51 |
生物降解材料 | - | - | 1,940.67 | 37.22 | 1,445.28 | 23.24 | 443.21 | 9.86 |
其他 | 1,079.76 | 56.13 | 1,888.32 | 36.21 | 2,142.15 | 34.45 | 2,209.18 | 49.13 |
合计 | 1,923.82 | 100.00 | 5,214.29 | 100.00 | 6,218.74 | 100.00 | 4,496.44 | 100.00 |
报告期内,公司设计咨询业务收入下游领域构成发生较大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生物降解材料及双氧水领域的设计咨询业务收入占比快速上升,逐渐成为发行人设计咨询业务的主要领域;聚酯领域业务收入占比逐年下降,不再成为发行人设计咨询业务的核心领域;尼龙领域业务收入占比呈现波动趋势,但总体收入占比较低;其他领域设计咨询业务主要包括车间管道设计、储罐区改造设计等小范围的局部投资项目,金额小且承接数量较多,随着公司生物降解材料及双氧水领域订单的增多,其他领域业务收入占比总体呈下降趋势。
2、报告期内各领域设计咨询业务项目的数量及单价变动情况,分析不同领域项目单价差异以及报告期内单价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设计咨询业务项目数量及单价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个,万元/个
下游领域 | 2023年1-6月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
数量 | 单价 | 数量 | 单价 | 数量 | 单价 | 数量 | 单价 | |
聚酯 | 2 | 156.23 | 2 | 272.47 | 8 | 117.71 | 10 | 13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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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游领域 | 2023年1-6月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
数量 | 单价 | 数量 | 单价 | 数量 | 单价 | 数量 | 单价 | |
尼龙 | 2 | 154.72 | 1 | 37.55 | 6 | 94.72 | 3 | 9.62 |
双氧水 | 3 | 74.06 | 3 | 267.61 | 3 | 373.77 | 4 | 118.11 |
生物降解材料 | - | - | 15 | 129.38 | 5 | 289.06 | 5 | 88.64 |
其他 | 164 | 6.58 | 242 | 7.80 | 252 | 8.50 | 267 | 8.27 |
合计 | 171 | 11.25 | 263 | 19.83 | 274 | 22.70 | 289 | 15.56 |
数量方面,报告期内,公司设计咨询业务项目数量分别是289个、274个、263个及171个,呈现持续下降趋势,主要系以下原因:其一,其他领域的设计咨询订单数量持续下降且影响最大;报告期内,公司以设计优势带动工程总承包业务的发展,随着公司承接的EPC业务规模的扩大,公司设计产能趋于饱和,故公司优先满足了EPC业务及高附加值的设计咨询订单,在业务承接时筛除了部分其他领域低附加值的设计咨询订单,故其他领域设计咨询订单数量持续下降。其二,聚酯领域设计咨询订单数量总体下降,随着聚酯行业景气度持续回落,市场竞争趋于激烈,公司业务重心从聚酯领域转向生物降解材料、尼龙及双氧水领域,故聚酯领域设计咨询订单数量呈现下降趋势。
单价方面,不同下游领域的设计咨询业务项目单价差异较大,总体表现为生物降解材料、双氧水、聚酯及尼龙领域项目单价各年度波动较大,且上述领域项目单价远超其他领域。一方面系设计咨询业务具有非标准化特点,不同项目的细分行业、设计复杂程度、设计周期等因素不尽相同,其收费水平亦有所不同,故各领域之间以及不同年度同领域之间项目单价均存在差异;另一方面系生物降解材料、双氧水、聚酯及尼龙领域项目通常为大规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计,工艺复杂且服务周期较长,因此,该类合同金额通常较大,而其他领域项目通常为车间管道设计、储罐区改造设计等小范围的局部投资项目,工艺较为简单且工作量小,因此,该类合同金额通常较小且承接数量较多。
整体而言,报告期内,公司设计咨询业务平均单价分别是15.56万元/个、
22.70万元/个、19.83万元/个、11.25万元/个,呈现出先上升后下降趋势,主要受大项目合同金额及数量影响。2021年度设计咨询业务平均单价最高,主要系该年度订单金额大于100万元的项目数量最多,2022年度设计咨询业务平均单价高于2020年度,主要系2020年度和2022年度在大于400万的项目数量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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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是1个和5个,2022年度大订单项目数量高于2020年度所致;2023年1-6月设计咨询业务平均单价最低,主要系大订单(大于100万元)的数量最少所致。按订单金额分类的数量列示如下:
单位:个
订单金额 | 2023年 1-6月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0万-10万(含) | 136 | 202 | 211 | 227 |
10万(不含)-50万(含) | 27 | 46 | 49 | 46 |
50万(不含)-100万(含) | - | 8 | 4 | 8 |
100万以上 | 4 | 7 | 10 | 8 |
其中:100万-400万(含) | 4 | 2 | 5 | 7 |
400万(不含)-700万(含) | - | 4 | 4 | - |
700万(不含)以上 | - | 1 | 1 | 1 |
合计 | 171 | 263 | 274 | 289 |
注:订单金额系不含税金额综上,报告期内,公司设计咨询业务项目数量方面的变动主要来自其他领域,数量呈现持续下降趋势,系公司设计产能饱和的结果;单价方面的变动主要来自生物降解材料、双氧水、聚酯及尼龙领域,上述领域设计项目规模大且周期长,故合同金额通常较大,影响总体单价,单价水平随着各年度大项目数量的增减变动呈现波动趋势,具有合理性。
(六)结合下游相关行业产能、固定资产投资、公司在手订单、同行业可比公司营收变动情况,进一步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生物降解材料、尼龙、双氧水领域收入快速增长的合理性及可持续性
公司是一家专业的化学工程高端装备及产品整体技术方案提供商,主要从事高分子材料及双氧水生产领域的设备制造、设计咨询和工程总承包业务,服务于高性能尼龙(PA66)、生物基尼龙(PA56)、生物降解材料(PBAT/PBS)、聚酯(PET)和双氧水(H
O
)等产品生产企业。报告期内,公司在生物降解材料、尼龙及双氧水领域收入快速增长,增长动力一方面系下游相关行业处于产能扩张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持续扩大,市场需求呈现快速增长态势;另一方面系公司凭借丰富的项目经验及技术积累在业内建立了良好的口碑及知名度,基于多年的客户资源和行业口碑承接了较多订单,从而实现销售收入的大幅增长,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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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游生物降解材料、尼龙、双氧水行业的产能、固定资产投资具体情况详见本回复“问题4”之“一、发行人说明”之“(二)补充说明在发行人市占率较高的情况下,相关业务收入规模较小的原因,该行业的市场空间及发行人的成长空间情况”。
截至2023年8月31日,公司在生物降解材料领域的大额在手订单合计35,248.00万元,在尼龙领域的大额在手订单合计144,174.00万元,在双氧水领域的大额在手订单合计39,645.96万元,在手订单充足,也印证了上述行业处于产能扩张期。具体在手订单明细详见本回复“问题8”之“一、发行人说明”之“(一)补充说明2021年非关联收入增长显著的原因,是否集中于个别客户或个别业务;结合该新增收入的持续性,补充说明发行人关联收入占比是否将回升,发行人业绩是否主要依靠关联方”。
同行业可比公司中,三联虹普的主营业务为尼龙6,近年来虽开始涉足尼龙66领域业务,但从其公开披露的信息中无法获取尼龙66领域营业收入信息,其他同行业可比公司下游细分领域未涉及生物降解材料和尼龙领域,也未涉及双氧水领域,因此无法比较该细分领域营业收入变动情况。
从以上相关领域行业发展情况来看,公司所处的尼龙、生物降解材料和双氧水细分行业市场空间广阔,且均处于产能扩张的上升周期,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需求旺盛,公司成长空间较大。从公司在手订单及意向订单来看也支持未来3年在相关领域保持稳定增长的判断。此外,公司在PLA领域积极布局,已开展了大量关键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化准备工作,PLA领域将成为推动公司未来业务增长的动力之一,因此,公司在相关细分领域的营业收入增长具有可持续性。
(七)说明报告期内公司来自聚酯领域的主营业务收入持续下降的原因,下降趋势未来是否持续,公司各业务领域下游行业是否存在产能过剩风险,并请完善相关风险提示
报告期内公司来自聚酯领域的主营业务收入持续下降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方面,聚酯行业自2019年以后景气度持续回落,企业新增产能乏力,上游聚酯工程市场竞争趋于激烈;另一方面,发行人的业务重心从聚酯应用领域转向生物降解材料、尼龙、双氧水应用领域。因此,报告期内发行人聚酯应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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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逐年下滑,且2021年下降更为明显。
根据CCF《2021聚酯产业链年报》,自2011年以来历年聚酯产能保持逐年增长趋势,但增速呈周期波动状态,与聚酯行业景气度相关。根据行业发展趋势,发行人聚酯业务收入金额或占比存在持续下降的可能。
2011-2021年聚酯产能增长及增长率趋势图(万吨,%)
资料来源:CCF《2021聚酯产业链年报》
除聚酯外,公司各业务领域下游行业不存在产能过剩风险,下游行业的市场空间和发展趋势详见本回复“问题4”之“一、发行人说明”之“(二)补充说明在发行人市占率较高的情况下,相关业务收入规模较小的原因,该行业的市场空间及发行人的成长空间情况”。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三节风险因素”之“二、与行业相关的风险”中补充相关风险提示如下:
“(一)行业周期性风险
……
报告期内,公司聚酯应用领域收入总体下滑,主要系聚酯行业自2019年以后景气度持续回落所致。受行业周期性影响,未来3年公司聚酯业务收入金额或占比存在继续下降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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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进一步说明公司来自生物降解材料、尼龙、双氧水以及聚酯领域的收入是否具有周期性的特征,若是,请分类说明各领域业务目前所处的周期阶段
周期性行业是指行业的景气度与外部宏观经济环境高度正相关,并呈现周期性循环的行业,具体表现为产品价格、需求以及产能呈现周期性波动,行业景气度高峰期来临时产品需求上升,价格大涨,为满足突然膨胀的市场需求,行业参与者增多,产能大幅度扩张,而在萧条期时则相反。
石油化工领域的专用设备制造及工程技术服务是典型的投资拉动型产业,行业的发展与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密切相关,而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受国民经济和宏观调控影响,化工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存在周期性波动,其上游设备制造及工程技术服务行业也随之呈现出一定的行业周期性。因此,公司来自生物降解材料、尼龙、双氧水以及聚酯领域的收入具有周期性的特征。
周期性阶段通常分为初创期(也称为创业期)、成长期(也称为发展期)、成熟期和衰退期。从短期看,某个细分行业处于某轮周期的一个阶段;从中长期看,行业发展呈现多个周期轮替,波动上行或下行的特征。目前,除聚酯行业外,生物降解材料、尼龙和双氧水细分行业均处于本轮周期的成长阶段。
1、生物降解材料
PBAT/PBS从2020年开始的产能扩张主要受“禁塑令”政策影响,截至2022年4月在建产能为176.6万吨,拟建产能为311万吨,目前仍处于产能扩张阶段。PLA由于制备技术相对复杂,国内生产起步较晚,目前国内仅有约13万吨产能,产能严重不足。由于下游产品市场需求旺盛且现有产能不足,生物降解材料行业工程技术业务目前处于成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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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可降解塑料产业链成熟度示意图
资料来源:CNCIC,平安证券研究所
2、尼龙
尼龙66和尼龙56产能扩张驱动力来自于技术突破以及国产替代,目前处于产能扩张期,根据华安证券研究报告测算
,2025年全国尼龙66总需求量将在132万吨左右,2021-2025年年均复合增速为25%;2030年全国尼龙66总需求量将在288万吨左右,2026-2030年年均复合增速为17%。由于前期市场规模不大,发展基数较低,且技术突破以及国产替代动力强劲,预计本轮产能扩张持续时间较长,因此尼龙66和尼龙56等高性能尼龙的工程技术服务行业目前处于成长期。
3、双氧水
双氧水主要用于造纸、纺织、化工合成三大领域,在化工合成领域,双氧水的主要应用领域是己内酰胺和HPPO法制环氧丙烷,目前这两个领域均处于快速发展阶段,上述应用领域增长趋势明显。根据百川盈孚《2021年双氧水市场分析及后市展望》,2021年末国内双氧水现有总产能约为1,630万吨,未来3-5年国内双氧水新增产能合计852万吨。此外,由于蒽醌法流化床钯触媒催化加氢工艺技术刚打破国外技术垄断,未来还存在固定床生产线关停后的替代空间,市场挖掘潜力较大,因此双氧水流化床工程技术领域目前处于成长期。
4、聚酯
如上“问题14”之“一、发行人说明”之“(七)说明报告期内公司来自
华安证券行业研究报告,塑料系列之一:百年尼龙,二次腾飞,2021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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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酯领域的主营业务收入持续下降的原因,下降趋势未来是否持续,公司各业务领域下游行业是否存在产能过剩风险,并请完善相关风险提示”所述,聚酯行业自2019年以后景气度持续回落,上游工程技术行业目前处于成熟期,市场竞争趋于激烈。综上,公司来自生物降解材料、尼龙、双氧水以及聚酯领域的收入具有周期性的特征。除聚酯行业处于成熟期外,生物降解材料、尼龙和双氧水细分行业均处于本轮周期的成长阶段。通过多业务领域的拓展,公司能够利用各个细分行业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特点较好应对周期性波动风险,保持业务稳定增长。
(九)说明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季度分布特征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较大差异,2019年第四季度、2020年第三季度及2021年第四季度收入占比显著高于其他季度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期末集中确认收入或收入跨期的情形
1、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季度分布与同行业可比公司
报告期内,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按照季度占比分布列示如下:
单位:%
公司 | 2023年1-6月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
第一 季度 | 第二 季度 | 第一季度 | 第二 季度 | 第三 季度 | 第四 季度 | 第一季度 | 第二季度 | 第三季度 | 第四季度 | 第一季度 | 第二季度 | 第三季度 | 第四季度 | |
三联虹普 | 47.24 | 52.76 | 20.22 | 28.22 | 23.63 | 27.93 | 20.69 | 26.91 | 25.32 | 27.09 | 22.30 | 26.69 | 24.66 | 26.35 |
科新机电 | 50.26 | 49.74 | 27.23 | 21.03 | 26.82 | 24.92 | 30.88 | 17.52 | 24.85 | 26.75 | 19.93 | 28.63 | 27.16 | 24.28 |
卓然股份 | 4.04 | 95.96 | 1.13 | 56.12 | 1.64 | 41.11 | 2.64 | 45.42 | 8.28 | 43.65 | 13.97 | 0.75 | 54.30 | 30.98 |
宝色股份 | 50.91 | 49.09 | 22.98 | 27.79 | 22.28 | 26.95 | 16.47 | 30.34 | 25.36 | 27.83 | 15.04 | 34.91 | 31.80 | 18.25 |
行业均值 | 38.11 | 61.89 | 17.89 | 33.29 | 18.59 | 30.23 | 17.67 | 30.05 | 20.95 | 31.33 | 17.81 | 22.75 | 34.48 | 24.97 |
发行人 | 32.28 | 67.72 | 14.28 | 23.95 | 18.95 | 42.82 | 3.37 | 19.46 | 26.02 | 51.16 | 11.08 | 9.51 | 61.42 | 17.99 |
注:由于可比公司定期报告未披露各季度的主营业务收入,故采用各季度的营业收入占比列示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存在季节性特征,收入集中于下半年,主要受客户预算管理及采购制度、天气、工程进度等因素影响,也与企业所处发展阶段和业务规模有关。同行业可比公司中,卓然股份“根据行业惯例,项目的结算周期普遍集中在下半年”
,故而存在季节性特性。三联虹普、科新机电和宝色股份的收入季度分布较均匀,主要系随着企业规模扩大,影响收入季节
卓然股份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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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布的因素被不同订单项目分散在各个季度,因此季节性特征逐步淡化。发行人目前总体规模不大且处于成长期,业务类型、客户类型及订单来源不及上述公司丰富,易导致某个大订单直接拉高了当季度的收入占比,而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收入季节性特征将会减弱。报告期内,发行人下半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分别是79.41%、77.18%及61.78%,随着发行人经营规模的扩大,收入季节性特征已呈现出弱化趋势。
同行业可比公司2016年度至2023年6月销售额及季节占比如下:
公司名称 | 季度 | 2023年 1-6月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2016年度 |
三联虹普 | 销售额(万元) | 62,775.10 | 105,997.82 | 84,042.72 | 87,540.18 | 84,111.55 | 61,954.02 | 29,322.56 | 24,736.23 |
第一季度占比 | 47.24% | 20.22% | 20.69% | 22.30% | 28.42% | 24.18% | 41.09% | 41.62% | |
第二季度占比 | 52.76% | 28.22% | 26.91% | 26.69% | 28.94% | 23.73% | 18.54% | 10.20% | |
第三季度占比 | - | 23.63% | 25.32% | 24.66% | 22.90% | 26.10% | 14.38% | 21.41% | |
第四季度占比 | - | 27.93% | 27.09% | 26.35% | 19.75% | 25.99% | 25.98% | 26.78% | |
科新机电 | 销售额(万元) | 77,098.24 | 107,539.53 | 94,813.70 | 73,516.08 | 59,432.26 | 47,553.86 | 33,363.71 | 37,437.26 |
第一季度占比 | 50.26% | 27.23% | 30.88% | 19.93% | 19.86% | 18.05% | 18.83% | 15.63% | |
第二季度占比 | 49.74% | 21.03% | 17.52% | 28.63% | 22.14% | 29.40% | 22.28% | 16.86% | |
第三季度占比 | - | 26.82% | 24.85% | 27.16% | 25.41% | 27.33% | 20.39% | 34.81% | |
第四季度占比 | - | 24.92% | 26.75% | 24.28% | 32.60% | 25.23% | 38.50% | 32.71% | |
宝色股份 | 销售额(万元) | 90,715.53 | 140,918.99 | 125,664.22 | 109,206.25 | 91,705.06 | 44,005.82 | 25,250.84 | 66,740.17 |
第一季度占比 | 50.91% | 22.98% | 16.47% | 15.04% | 20.90% | 20.46% | 15.69% | 8.87% | |
第二季度占比 | 49.09% | 27.79% | 30.34% | 34.91% | 23.18% | 26.99% | 18.79% | 37.17% | |
第三季度占比 | - | 22.28% | 25.36% | 31.80% | 20.22% | 14.48% | 30.53% | 18.59% | |
第四季度占比 | - | 26.95% | 27.83% | 18.25% | 35.69% | 38.07% | 34.99% | 35.37% |
注:卓然股份2016年度-2018年度未公开披露财务数据
由上可知,报告期内发行人的销售规模与2016年度、2017年度的三联虹普、科新机电,2017年度的宝色股份类似,且上述公司在销售规模较小时收入均存在季节性特征,而随着销售规模扩大到一定程度时,收入季节性波动特征逐步淡化。
经查询,各行各业均存在因销售规模较小而呈现收入季节性波动的特征,下述公司来自不同的行业且行业本身季节性特征较弱,但因销售规模较小,均呈现不同程度的季节性特征,具体列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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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公司名称 | 主营业务 | 季度 | 2023年1-6月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
收入 | 占比 | 收入 | 占比 | 收入 | 占比 | 收入 | 占比 | |||
广哈通信(300711. SZ) | 通信系统设备制造;通信终端设备制造;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研究、开发 | 第一季度 | 4,679.22 | 35.64% | 4,119.36 | 10.75% | 3,356.42 | 9.70% | 1,278.90 | 4.15% |
第二季度 | 8,448.35 | 64.36% | 6,898.05 | 17.99% | 5,507.25 | 15.92% | 6,365.00 | 20.64% | ||
第三季度 | - | - | 6,639.03 | 17.32% | 4,443.52 | 12.85% | 4,054.33 | 13.15% | ||
第四季度 | - | - | 20,679.53 | 53.94% | 21,279.87 | 61.53% | 19,134.55 | 62.06% | ||
合计 | 13,127.57 | 100.00% | 38,335.97 | 100.00% | 34,587.06 | 100.00% | 30,832.77 | 100.00% | ||
佰奥智能(300836. SZ) | 机器人及其系统集成;智能装备及其核心软、硬件的设计、制造、加工及销售 | 第一季度 | 6,581.43 | 27.45% | 4,715.48 | 9.44% | 3,181.11 | 7.62% | 1,228.68 | 3.65% |
第二季度 | 17,398.55 | 72.55% | 17,793.14 | 35.62% | 11,878.67 | 28.45% | 11,231.26 | 33.33% | ||
第三季度 | - | - | 5,570.86 | 11.15% | 5,891.56 | 14.11% | 5,252.26 | 15.59% | ||
第四季度 | - | - | 21,873.95 | 43.79% | 20,802.85 | 49.82% | 15,982.03 | 47.43% | ||
合计 | 23,979.99 | 100.00% | 49,953.43 | 100.00% | 41,754.18 | 100.00% | 33,694.23 | 100.00% | ||
财富趋势(688318. SH) | 主要面向金融机构客户提供金融软件解决方案 | 第一季度 | 6,508.40 | 44.15% | 4,835.29 | 15.04% | 6,056.19 | 18.56% | 3,296.32 | 12.06% |
第二季度 | 8,233.13 | 55.85% | 6,898.29 | 21.46% | 6,687.82 | 20.49% | 5,771.57 | 21.12% | ||
第三季度 | - | - | 7,988.18 | 24.85% | 6,243.92 | 19.13% | 5,039.27 | 18.44% | ||
第四季度 | - | - | 12,425.00 | 38.65% | 13,643.85 | 41.81% | 13,217.45 | 48.37% | ||
合计 | 14,741.53 | 100.00% | 32,146.76 | 100.00% | 32,631.77 | 100.00% | 27,324.61 | 100.00% | ||
华依科技(688071. SH) | 主要从事汽车动力总成智能测试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提供相关测试服务 | 第一季度 | 10,309.46 | 66.61% | 5,009.64 | 14.87% | 2,855.88 | 8.91% | 1,869.53 | 6.19% |
第二季度 | 5,167.28 | 33.39% | 2,070.37 | 6.15% | 5,627.77 | 17.55% | 4,633.79 | 15.34% | ||
第三季度 | - | - | 16,236.93 | 48.21% | 10,428.72 | 32.52% | 11,805.84 | 39.09% | ||
第四季度 | - | - | 10,363.02 | 30.77% | 13,157.65 | 41.03% | 11,891.16 | 39.37% | ||
合计 | 15,476.74 | 100.00% | 33,679.96 | 100.00% | 32,070.02 | 100.00% | 30,200.32 | 100.00% |
资料来源:相关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定期报告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季节性特征明显,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一定差异,主要受客户预算管理及采购制度、天气、工程进度等因素影响,也与企业所处发展阶段和业务规模较小有关,随着发行人销售规模逐步扩大,主营业务收入季节性特征已呈现出弱化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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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入季节性波动风险,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三节风险因素”之“一、与发行人相关的风险”之“(四)财务风险”之“3、收入季节性波动风险”进行了风险提示。
2、2019年第四季度、2020年第三季度及2021年第四季度收入占比显著高于其他季度的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存在季节性特征,收入通常集中在三季度和四季度,2019年第四季度、2020年第三季度及2021年第四季度收入占比较高。一方面,由于公司客户或相关项目的业主方大多为大型央企、国企或企业集团,上述客户通常实行预算管理制度和集中采购制度,在上半年进行立项审批等前期工作和招投标程序,设备交货、安装调试和验收一般集中在下半年进行;另一方面,一、二季度因春节假期及寒冷天气原因,工程建设进度较慢,由于公司交付给客户的专利专有设备一般需要等到土建工程基本完成后才具备安装条件,因此公司相关设备产品的供货、安装高峰一般集中在下半年。
综上,2019年第四季度、2020年第三季度及2021年第四季度收入占比显著高于其他季度有其客观原因,具备合理性。
3、是否存在期末集中确认收入或收入跨期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月度分布比重情况列示如下:
单位:%
月份 | 2023年1-6月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1月 | 1.12 | 2.27 | 0.40 | 6.52 |
2月 | 9.73 | 6.05 | 0.16 | 0.27 |
3月 | 21.43 | 5.96 | 2.81 | 4.28 |
4月 | 10.46 | 2.99 | 1.68 | 2.85 |
5月 | 18.60 | 13.23 | 9.80 | 1.80 |
6月 | 38.67 | 7.72 | 7.98 | 4.87 |
7月 | - | 2.32 | 0.75 | 17.66 |
8月 | - | 10.16 | 1.27 | 32.46 |
9月 | - | 6.47 | 24.00 | 11.31 |
10月 | - | 9.96 | 28.36 | 0.75 |
11月 | - | 23.65 | 8.47 | 14.34 |
12月 | - | 9.21 | 14.33 | 2.90 |
合计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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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可知,2020年度至2022年度,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月度分布比重在
0.16%-32.46%范围之间,而2020年度至2022年度各期最后一个月主营业务收入占全年比重在2.90%-14.33%范围之间,收入并非集中确认在最后一个月。2023年6月,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占比较高,主要系EPC项目4*3万吨/年高温聚酰胺连续生产装置(11#12#13#14#)项目及4*3万吨/年高温聚酰胺连续生产装置(15#16#17#18#)项目在6月收入确认金额较大所致,占2023年1-6月主营业收入28.76%;由于上述项目合同金额较大,且合同以提供设备及材料为主,导致项目履约进度主要集中在设备安装就位阶段;于2023年6月上述项目主要设备陆续安装到位,故较高的履约成本导致期末收入金额较大,具有合理性。公司按一贯的会计政策确认收入,收入确认的依据合理,证据充分,2020年度至2022年度,不存在期末集中确认收入或收入跨期的情形;2023年1-6月,受EPC项目履约进度的影响,期末确认收入金额较大,相关收入确认进度与履约进度一致,不存在收入跨期情形。从报告期各期期后来看,亦未发生过退货行为。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申报会计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公司的收入明细,复核公司收入按类别划分情况;
2、查阅公司各类业务合同,访谈公司相关负责人员,了解公司业务模式与收入确认方式,复核公司关于各类业务中不同模式收入金额的披露情况;
3、获取报告期内所有EPC项目的合同、预计总成本清单、已发生成本明细表,复核计算履约进度及各期应确认的收入成本金额,与账面金额进行比对,同时,获取业主或监理出具的项目形象进度单、项目验收报告进行比对验证;
4、查阅发行人拥有的相关资质,走访相关资质审批部门即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局并取得其出具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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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获取设备制造业务主要合同,统计各类设备的数量、价格及吨位等情况,分析设备单价变动的合理性;
6、根据收入明细分析各细分领域设计咨询订单的销量、单价变动情况;
7、查阅报告期内主要设计咨询合同,访谈设计部及市场部相关负责人员,了解设计咨询合同定价情况;
8、通过查询卓创资讯及部分同行业公司公开资料,统计行业产能及新增产能情况,同时访谈公司市场部负责人,了解下游领域的需求增长情况及产能扩张对发行人营收大幅增长的合理性及持续性的影响;
9、查阅并汇总公司在手订单合同,访谈公司市场部负责人了解意向订单及潜在客户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影响;
10、查询同行业可比公司公开资料,了解其营收变动情况,营收按季度分布情况,分析营收按照季度分布差异原因;
11、查阅行业研究报告,访谈发行人总经理,了解细分行业市场空间、景气程度以及周期性特征;
12、查询销售规模较小或与发行人类似但不同行业的其他公司营收按季度分布情况,分析该类公司与发行人营收分布相似的规律性。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公司设备制造业务、EPC工程总承包业务、设计咨询业务收入划分及列报标准清晰,依据充分;存在同一项目既实现设备销售收入又实现设计咨询收入的情形,基于业务承揽实际过程、合同约定条款、服务和销售内容等特点,上述项目专用设备销售与设计服务销售不构成一项不可区分的履约义务,而应分别识别为单项履约义务;
2、报告期内,发行人提供的部分EPC工程总承包业务包含土建工程,且具备承接该类业务所需的资质证书,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仅为客户提供土建工程服务的EPC工程总承包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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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行人报告期内各年度销售的各类专利专有设备数量大幅增加,单价呈现波动态势,符合公司产品特点、各应用领域业务市场发展形势及企业经营实际,具有合理性;
4、发行人已如实说明报告期内EPC工程总承包业务主要项目情况,发行人报告期内部分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各期毛利率与整体毛利率存在差异,主要系动态调整预计总成本所致,具有合理性;
5、发行人已如实说明报告期内公司设计咨询业务收入不同领域的分类构成情况、项目的数量及单价变动情况;报告期内,发行人设计咨询业务项目数量方面的变动主要来自其他领域,数量呈现持续下降趋势,系公司设计产能饱和的结果;单价方面的变动主要来自生物降解材料、双氧水、聚酯及尼龙领域,上述领域设计项目规模大且周期长,故合同金额通常较大,影响总体单价,单价水平随着各年度大项目数量的增减变动呈现波动趋势,具有合理性。
6、发行人所处细分行业市场空间广阔,除聚酯领域外,发行人相关细分领域均处于产能扩张的上升周期,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需求旺盛,行业内有能力提供相关工程技术服务的企业较少,发行人凭借多年的技术和工程业绩积累,占据了有利的竞争地位,在相关细分领域营业收入快速增长具有合理性;未来3-5年,相关领域产能扩张明显,发行人在手订单充足,因此,发行人在相关细分领域的营业收入增长具有可持续性;
7、报告期内公司来自聚酯领域的主营业务收入持续下降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方面,聚酯行业自2019年以后景气度持续回落,企业新增产能乏力,上游聚酯工程市场竞争趋于激烈;另一方面,发行人的业务重心从聚酯应用领域转向生物降解材料、尼龙、双氧水应用领域。根据行业发展趋势,发行人聚酯业务存在继续下降的可能。除聚酯外,公司各业务领域下游行业不存在产能过剩风险,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相关风险提示;
8、公司来自生物降解材料、尼龙、双氧水以及聚酯领域的收入具有周期性的特征。除聚酯行业处于成熟期外,生物降解材料、尼龙和双氧水细分行业均处于本轮周期的成长阶段。通过多业务领域的拓展,公司能够利用各个细分行业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特点较好应对周期性波动风险,保持业务稳定增长;
2-1-100
9、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季节性特征明显,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一定差异,主要系发展阶段及业务规模不同,当前销售规模小于同行业可比公司所致,随着发行人销售规模逐步扩大,主营业务收入季节性特征已呈现出弱化趋势;2019年第四季度、2020年第三季度及2021年第四季度收入占比较高,主要受客户预算管理及采购制度、天气、工程进度等因素影响所致,具有合理性;2020年度至2022年度,不存在期末集中确认收入或收入跨期的情形,2023年1-6月受EPC项目履约进度的影响,期末确认收入金额较大,相关收入确认进度与履约进度一致,不存在收入跨期情形。
三、中介机构说明
(一)针对各类业务收入真实性的核查情况,包括具体核查方式、范围、过程、取得的证据和结论
针对各类业务收入真实性的核查情况,申报会计师执行了如下程序:
1、了解发行人销售与收款制度及收入确认政策
获取审阅发行人与销售收款相关制度,访谈公司管理层、市场部及财务部经办人员,了解公司订单签订、销售收款等业务流程及基本情况,并结合业务合同的关键条款,评价收入确认政策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执行销售与收款循环穿行测试及控制测试
了解、评价和测试发行人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内部控制关键控制点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对销售及收款执行穿行测试及控制测试。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内的收入明细账进行销售与收款循环的穿行测试,并针对销售收款关键控制点,重点核查包括获取并查看相关销售合同、出库单/发货单、运输单、设备签收单或验收报告、发票、收入确认凭证、收款水单、收款凭证等资料。
3、执行收入细节测试
采取抽样的方式(单笔收入金额在200万元及以上全部抽样,200万元以下随机抽样),检查收入对应支持性文件,其中,设备制造业务主要包括:销售合同、发货单、签收单、验收单、发票、水单及记账凭证;EPC工程总承包业务主要包括:销售合同、出库单/发货单、运输单、签收单、预计总成本表、
2-1-101
已发生成本明细表、履约进度计算表、业主或监理确认的项目形象进度单、土建及安装分包商合同、分包商进度确认单、土建及安装成本计算表、外购材料送货单、库存设备及材料的采购入库单、现场仓调拨单、领料明细、费用报销单、发票、收入确认凭证、收款水单、收款凭证等资料;设计咨询业务主要包括:销售合同、设计交付单、发票、水单及记账凭证。具体核查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3年1-6月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
设备制造业务 | 200万及以上 | 金额 | 8,347.74 | 33,639.22 | 24,256.21 | 13,797.24 |
200万以下 | 金额 | 167.26 | 77.05 | 7.16 | 238.85 | |
设备制造业务类型总收入 | 8,606.92 | 33,721.29 | 25,062.70 | 14,425.46 | ||
占比 | 98.93% | 99.99% | 96.81% | 97.30% | ||
EPC工程总承包业务 | 200万及以上 | 金额 | 18,619.61 | 40,876.64 | 16,747.30 | 1,579.71 |
200万以下 | 金额 | 77.02 | - | - | 169.57 | |
EPC工程总承包业务 类型总收入 | 18,696.63 | 40,876.64 | 16,747.30 | 1,749.28 | ||
占比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
设计咨询业务 | 200万及以上 | 金额 | 811.32 | 2,703.78 | 3,760.38 | 1,716.98 |
200万以下 | 金额 | 304.72 | 229.71 | 33.20 | 301.04 | |
设计咨询业务类型总收入 | 2,128.35 | 5,192.95 | 5,814.22 | 4,446.84 | ||
占比 | 52.44% | 56.49% | 65.25% | 45.38% | ||
其他业务 | 200万及以上 | 金额 | 2,018.69 | 1,415.09 | - | - |
200万以下 | 金额 | 527.11 | 80.69 | 2.31 | - | |
其他业务类型总收入 | 3,970.03 | 3,020.72 | 434.15 | 8.85 | ||
占比 | 64.13% | 49.52% | 0.53% | - | ||
合计 | 200万及以上 | 金额 | 29,797.36 | 78,634.73 | 44,763.89 | 17,093.93 |
200万以下 | 金额 | 1,076.11 | 387.45 | 42.67 | 709.46 | |
营业收入 | 33,596.04 | 83,078.14 | 48,354.51 | 20,867.99 | ||
占比 | 91.90% | 95.12% | 92.66% | 85.31% |
注:上述交易金额均为顺流抵消前,下同
4、对主要客户执行函证程序
函证内容按各年度项目执行情况列示,包括项目名称、合同金额、累计已开票金额、累计已回款金额、交货/验收年度,以核查发行人与客户之间交易金额、收入确认时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于未回函客户执行替代测试,包括检查合同、发货单、签收单、验收单、发票、水单及记账凭证等原始单据等。具体核查比例如下:
2-1-102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3年1-6月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
设备制造业务 | 发函金额 | 6,979.65 | 33,721.29 | 24,935.17 | 14,344.43 |
回函金额 | 6,979.65 | 33,721.29 | 24,935.17 | 14,344.43 | |
替代测试金额 | - | - | - | - | |
设备制造业务 类型总收入 | 8,606.92 | 33,721.29 | 25,062.70 | 14,425.46 | |
发函占比 | 81.09% | 100.00% | 99.49% | 99.44% | |
回函占比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
替代占比 | - | - | - | - | |
回函及替代合计占比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
EPC工程总承包业务 | 发函金额 | 18,696.63 | 40,876.64 | 16,747.30 | 1,579.71 |
回函金额 | 18,619.61 | 38,343.50 | 16,747.30 | 1,579.71 | |
替代测试金额 | 77.02 | 2,533.14 | - | - | |
EPC工程总承包业务 类型总收入 | 18,696.63 | 40,876.64 | 16,747.30 | 1,749.28 | |
发函占比 | 100.00% | 100.00% | 100.00% | 90.31% | |
回函占比 | 99.59% | 93.80% | 100.00% | 100.00% | |
替代占比 | 0.41% | 6.20% | - | - | |
回函及替代合计占比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
设计咨询业务 | 发函金额 | 1,392.92 | 4,048.76 | 4,473.84 | 2,529.36 |
回函金额 | 1,274.53 | 3,921.46 | 4,351.20 | 2,414.26 | |
替代测试金额 | 118.40 | 127.30 | 122.64 | 115.09 | |
设计咨询业务 类型总收入 | 2,128.35 | 5,192.95 | 5,814.22 | 4,446.84 | |
发函占比 | 65.45% | 77.97% | 76.95% | 56.88% | |
回函占比 | 91.50% | 96.86% | 97.26% | 95.45% | |
替代占比 | 8.50% | 3.14% | 2.74% | 4.55% | |
回函及替代合计占比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
其他业务 | 发函金额 | 3,421.60 | 2,581.34 | 249.95 | - |
回函金额 | 1,574.11 | 2,581.34 | 163.98 | - | |
替代测试金额 | 1,847.49 | - | 85.97 | - | |
其他业务 类型总收入 | 3,970.03 | 3,020.72 | 434.15 | 8.85 | |
发函占比 | 86.19% | 85.45% | 57.57% | - | |
回函占比 | 46.01% | 100.00% | 65.61% | - | |
替代占比 | 53.99% | - | 34.39% | - | |
回函及替代合计占比 | 100.00% | 100.00% | 100.00% | - | |
主营业务合计 | 发函金额 | 30,490.80 | 81,228.03 | 46,406.27 | 18,453.50 |
回函金额 | 28,447.89 | 78,567.59 | 46,197.66 | 18,338.40 | |
替代测试金额 | 2,042.90 | 2,660.44 | 208.61 | 115.09 |
2-1-103
项目 | 2023年1-6月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
主营业务收入 | 33,401.93 | 82,811.60 | 48,058.38 | 20,630.42 | |
发函占比 | 91.28% | 98.09% | 96.56% | 89.45% | |
回函占比 | 93.30% | 96.72% | 99.55% | 99.38% | |
替代占比 | 6.70% | 3.28% | 0.45% | 0.62% | |
回函及替代合计占比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
其他业务收入 | 发函金额 | 132.20 | 143.57 | 162.34 | 123.21 |
回函金额 | 130.20 | 126.72 | 154.94 | 123.21 | |
替代测试金额 | 2.01 | 16.85 | 7.40 | - | |
其他业务收入 | 194.11 | 266.54 | 296.13 | 237.57 | |
发函占比 | 68.11% | 53.86% | 54.82% | 51.86% | |
回函占比 | 98.48% | 88.26% | 95.44% | 100.00% | |
替代占比 | 1.52% | 11.74% | 4.56% | - | |
回函及替代合计占比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
营业收入合计 | 发函金额 | 30,623.00 | 81,371.59 | 46,568.60 | 18,576.70 |
回函金额 | 28,578.09 | 78,694.31 | 46,352.59 | 18,461.61 | |
替代测试金额 | 2,044.91 | 2,677.29 | 216.01 | 115.09 | |
营业收入 | 33,596.04 | 83,078.14 | 48,354.51 | 20,867.99 | |
发函占比 | 91.15% | 97.95% | 96.31% | 89.02% | |
回函占比 | 93.32% | 96.71% | 99.54% | 99.38% | |
替代占比 | 6.68% | 3.29% | 0.46% | 0.62% | |
回函及替代合计占比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注:上述发函金额、回函金额、替代测试金额系对相关客户的销售收入金额,发函占比=发函金额/营业收入,回函占比=回函金额/发函金额,替代占比=替代测试金额/发函金额,回函及替代合计=回函占比+替代占比
5、对主要客户进行走访
对报告期内主要客户进行走访(包括实地走访和视频访谈),了解客户合作背景、主要合同的签订及履约情况、交易发生的真实性等,并现场抽看了被访谈客户的车间生产情况及发行人的设备运行情况。具体核查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3年1-6月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
设备制造业务 | 走访金额 | 8,581.70 | 33,600.22 | 24,864.38 | 14,311.64 |
设备制造业务收入 | 8,606.92 | 33,721.29 | 25,062.70 | 14,425.46 | |
走访占比 | 99.71% | 99.64% | 99.21% | 99.21% | |
EPC工程总承包业务 | 走访金额 | 18,696.63 | 40,876.64 | 16,147.71 | 1,579.71 |
EPC工程总承包业务 收入 | 18,696.63 | 40,876.64 | 16,747.30 | 1,749.28 |
2-1-104
项目 | 2023年1-6月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
走访占比 | 100.00% | 100.00% | 96.42% | 90.31% | |
设计咨询业务 | 走访金额 | 1,005.66 | 2,753.21 | 4,522.90 | 2,627.38 |
设计咨询业务 收入 | 2,128.35 | 5,192.95 | 5,814.22 | 4,446.84 | |
走访占比 | 47.25% | 53.02% | 77.79% | 59.08% | |
其他业务 | 走访金额 | 2,228.28 | 1,881.50 | 4.41 | - |
其他业务收入 | 3,970.03 | 3,020.72 | 434.15 | 8.85 | |
走访占比 | 56.13% | 62.29% | 1.02% | - | |
合计 | 走访金额 | 30,512.27 | 79,111.58 | 45,539.39 | 18,518.72 |
营业收入 | 33,596.04 | 83,078.14 | 48,354.51 | 20,867.99 | |
走访占比 | 90.82% | 95.23% | 94.18% | 88.74% |
注:走访金额即走访客户主营业务收入金额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发行人关于收入的内部控制措施设计及实际执行有效,与发行人经营活动情况相配,报告期内发行人各类业务收入真实完整。
(二)对收入季节性波动、收入截止性测试的核查情况,包括具体核查方式、范围、过程、取得的证据和结论
1、对收入季节性波动的核查情况,包括具体核查方式、范围、过程、取得的证据和结论
针对收入季节性波动的核查情况,申报会计师执行了如下程序:
(1)获取发行人按季度划分的各类业务收入统计表;
(2)访谈发行人管理层及相关销售人员,了解发行人与客户的交易方式、收入季节性情况、以及季节性波动的原因;
(3)获取同行业可比公司按季度划分的收入数据和占比情况,并与发行人进行比较分析;
(4)采取抽样的方式(单笔收入金额在200万元及以上全部抽样,200万元以下随机抽样),检查发行人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各年下半年及2023年上半年确认收入订单的发货单、签收单、交付单及验收单等证明文件,核查收入季节性波动的合理性,核查比例如下:
2-1-105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3年 一、二季度 | 2022年 三、四季度 | 2021年 三、四季度 | 2020年 三、四季度 |
收入核查金额 | 30,873.47 | 48,375.83 | 35,319.68 | 15,395.95 |
主营业务收入 | 33,401.93 | 50,952.86 | 37,822.86 | 16,740.66 |
占比 | 92.43% | 94.94% | 93.38% | 91.97% |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发行人收入季节性波动符合实际经营状况。
2、对收入截止性测试的核查情况,包括具体核查方式、范围、过程、取得的证据和结论针对收入截止性测试的核查情况,申报会计师执行了如下程序:
(1)对收入确认执行截止性测试,对各报告期截止日前后一个月的收入凭证进行抽样,结合收入确认具体政策,核查相关记账凭证及原始单据,核查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3年 1-6月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6月/12月 | ||||
核查金额 | 13,201.35 | 6,872.52 | 6,778.53 | 402.48 |
6月/12月主营业务收入金额 | 13,934.42 | 7,466.13 | 7,112.31 | 555.53 |
比例 | 94.74% | 92.05% | 95.31% | 72.45% |
2023年7月/次年1月 | ||||
核查金额 | 687.26 | 311.51 | 1,254.14 | 144.66 |
2023年7月/次年1月主营业务收入金额 | 747.20 | 346.01 | 1,309.40 | 202.42 |
比例 | 91.98% | 90.03% | 95.78% | 71.46% |
注:2023年7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2)从收入明细表中抽取样本,追查至对应凭证、发货单、验收单等原始单据,核对原始单据中与产品交付相关的确认信息与收入确认的期间一致性、销售产品的信息与发货单/签收单/验收单一致性、销售金额与账面记录一致性;同时以签收/验收等单据为起点追查至收入明细表,交叉检查测试,销售收入是否在恰当的期间确认;
(3)执行函证程序,函证内容包括产品交付/验收时间等信息,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1-6月,发函客户营业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2-1-106
分别是89.02%、96.31%、97.95%、91.15%,回函金额占发函金额的比例分别是
99.38%、99.54%、96.71%、93.32%;
(4)执行访谈程序,对报告期内主要客户进行走访(包括实地走访和视频),了解客户合作背景、主要合同的签订及履约情况、产品验收时间等,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1-6月,走访客户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是88.74%、94.18%、95.23%、90.82%。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发行人收入不存在跨期的情形。
(三)对采用完工百分比法/时段法收入确认准确性的核查情况,相关核查的过程、取得的证据和结论针对发行人EPC工程总承包业务采用完工百分比法/时段法收入确认的准确性核查,申报会计师执行了如下程序:
1、获取发行人EPC业务相关的内控制度,了解销售与收款循环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分别抽取含有土建工程和不含土建工程的EPC项目执行穿行测试及控制测试,评价内部控制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2、访谈工程部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及现场管理人员,了解EPC业务的施工流程、存货管理流程及财务核算管理;
3、对报告期内EPC工程总承包业务收入进行100%细节测试,获取并核查相关收入对应的支持性文件,包括销售合同、出库单/发货单、运输单、签收单、预计总成本表、已发生成本明细表、履约进度计算表、业主或监理确认的项目形象进度单、土建及安装分包商合同、分包商进度确认单、土建及安装成本计算表、外购材料送货单、库存设备及材料的采购入库单、现场仓调拨单、领料明细、费用报销单、发票、收入确认凭证、收款水单、收款凭证等资料;
4、获取报告期内所有EPC工程总承包业务项目的合同、预计总成本表、已发生成本明细表,复核计算履约进度及各期应确认的收入金额,与账面金额进行比对,同时,获取业主或监理出具的项目形象进度单、项目验收报告进行比对衡量;
2-1-107
5、对重要EPC客户进行函证,函证内容按各年度项目执行情况列示,包括项目名称、合同金额、累计已开票金额、累计已回款金额、交货/验收年度,以核查发行人与客户之间交易金额、收入确认时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核查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3年1-6月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发函金额 | 18,696.63 | 40,876.64 | 16,747.30 | 1,579.71 |
回函金额 | 18,619.61 | 38,343.50 | 16,747.30 | 1,579.71 |
EPC工程总承包收入 | 18,696.63 | 40,876.64 | 16,747.30 | 1,749.28 |
发函占比 | 100.00% | 100.00% | 100.00% | 90.31% |
回函占比 | 99.59% | 93.80% | 100.00% | 100.00% |
注:发函占比=发函客户营业收入/营业收入,回函占比=回函金额/发函金额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发行人采用完工百分比法/时段法确认的收入金额准确。
问题15.关于主要客户。申报文件显示:
(1)报告期内,发行人前五大客户销售占比分别为72.62%、78.19%和
82.84%,客户集中度较高。
(2)报告期内,除关联方客户欧瑞康巴马格惠通(扬州)工程有限公司持续为公司前五大客户外,其他前五大客户各期均持续变化。
(3)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客户中存在部分工程类客户,如欧瑞康巴马格惠通(扬州)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
(4)报告期内,公司部分业务通过招投标模式承接。
请发行人:
(1)列示报告期内设备制造业务、EPC工程总承包业务、设计咨询业务等各类业务下主要客户的基本情况,含成立时间、合作历史、股东结构、主营业务、销售金额及占比、合作项目内容、关联关系,是否存在成立不久即成为发行人客户的情形,如是请说明商业合理性;
(2)说明报告期内招投标、委托谈判等不同业务获取模式的收入金额、
2-1-108
客户数量、合同数量及占比,发行人订单获取模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客户的采购政策,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应履行公开招投标程序而未履行的情形,若是,请说明具体情况,相关合同是否存在被撤销的风险,对发行人业绩是否存在重大影响;
(3)说明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集中度持续提升的原因,发行人前五大客户收入占比较高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4)说明报告期内公司收入中来自于终端客户以及工程类客户的金额及比例,各期主要工程类客户的基本情况、发行人向其销售的具体内容以及最终销售客户的情况,发行人向工程类客户销售的商业合理性,是否为行业惯例;
(5)列示报告期各期新增客户、退出客户以及存续客户数量、收入、毛利金额及占比情况,说明公司客户结构是否稳定,与主要客户的交易是否具备可持续性,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客户变动较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并在招股书中补充相关风险提示;
(6)说明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客户与竞争对手、客户与供应商重叠情况,如是,请说明相关交易的具体内容、金额及占比情况、交易的商业合理性及定价公允性。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针对工程类客户收入是否实现最终销售及收入真实性的核查情况,相关核查的过程、取得的证据和结论。
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一)列示报告期内设备制造业务、EPC工程总承包业务、设计咨询业务等各类业务下主要客户的基本情况,含成立时间、合作历史、股东结构、主营业务、销售金额及占比、合作项目内容、关联关系,是否存在成立不久即成为发行人客户的情形,如是请说明商业合理性
1、主要业务下主要客户的销售金额及占比
(1)设备制造业务
2-1-109
报告期内,发行人设备制造业务前五大客户交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3年1-6月 | |||
序号 | 客户名称 | 金额 | 占设备制造业务收入比例 |
1 | 欧瑞康巴马格惠通(扬州)工程有限公司 | 5,591.37 | 51.21% |
2 | 集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3,700.00 | 33.89% |
3 | 上海神马工程塑料有限公司 | 671.68 | 6.15% |
4 | 国乔石油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 656.04 | 6.01% |
5 |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274.34 | 2.51% |
合计 | 10,893.43 | 99.77% | |
2022年度 | |||
序号 | 客户名称 | 金额 | 占设备制造业务收入比例 |
1 | 江苏瑞恒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13,086.73 | 40.97% |
2 | 欧瑞康巴马格惠通(扬州)工程有限公司 | 12,277.00 | 38.44% |
3 | 沧州旭阳化工有限公司 | 2,991.15 | 9.36% |
4 | 湖北宜化降解新材料有限公司 | 2,814.16 | 8.81% |
5 | 中国化学赛鼎宁波工程有限公司 | 681.42 | 2.13% |
合计 | 31,850.46 | 99.71% | |
2021年度 | |||
序号 | 客户名称 | 金额 | 占设备制造业务收入比例 |
1 | 欧瑞康巴马格惠通(扬州)工程有限公司 | 8,271.14 | 31.65% |
2 | 江苏瑞恒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5,423.27 | 20.75% |
3 | 浙江长鸿生物材料有限公司 | 5,138.05 | 19.66% |
4 | 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 | 3,821.24 | 14.62% |
5 | 安徽雪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744.25 | 6.68% |
合计 | 24,397.95 | 93.37% | |
2020年度 | |||
序号 | 客户名称 | 金额 | 占设备制造业务收入比例 |
1 | 欧瑞康巴马格惠通(扬州)工程有限公司 | 7,325.68 | 56.86% |
2 | 泰兴怡达化学有限公司 | 2,241.38 | 17.40% |
3 | 甘肃莫高聚和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1,716.81 | 13.33% |
4 | 江苏鑫博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 493.81 | 3.83% |
5 | 凯赛(乌苏)生物材料有限公司 | 432.74 | 3.36% |
合计 | 12,210.42 | 94.78% |
(2)EPC工程总承包业务
报告期内,发行人EPC工程总承包业务客户交易情况如下:
2-1-110
单位:万元
2023年1-6月 | |||
序号 | 客户名称 | 金额 | 占EPC工程总承包业务收入比例 |
1 | 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18,622.47 | 99.60% |
1.1 | 凯赛(太原)生物材料有限公司 | 16,894.71 | 90.36% |
1.2 | 凯赛(乌苏)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 1,724.91 | 9.23% |
1.3 | 山西合成生物研究院有限公司 | 2.86 | 0.02% |
2 | 山西华阳生物降解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 74.16 | 0.40% |
合计 | 18,696.63 | 100.00% | |
2022年度 | |||
序号 | 客户名称 | 金额 | 占EPC工程总承包业务收入比例 |
1 | 山西华阳生物降解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 21,160.74 | 51.77% |
2 | 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17,509.23 | 42.83% |
2.1 | 凯赛(太原)生物材料有限公司 | 13,381.14 | 32.74% |
2.2 | 凯赛(乌苏)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 2,533.14 | 6.20% |
2.3 | 山西合成生物研究院有限公司 | 1,594.95 | 3.90% |
3 | 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206.68 | 5.40% |
合计 | 40,876.64 | 100.00% | |
2021年度 | |||
序号 | 客户名称 | 金额 | 占EPC工程总承包业务收入比例 |
1 | 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9,473.03 | 56.56% |
2 | 山西华阳生物降解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 6,674.68 | 39.86% |
3 | 山西合成生物研究院有限公司 | 599.59 | 3.58% |
合计 | 16,747.30 | 100.00% | |
2020年度 | |||
序号 | 客户名称 | 金额 | 占EPC工程总承包业务收入比例 |
1 | 河南源宏高分子新材料有限公司 | 1,579.71 | 90.31% |
2 | 内蒙古浦景聚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169.57 | 9.69% |
合计 | 1,749.28 | 100.00% |
(3)设计咨询业务
报告期内,发行人设计咨询业务前五大客户交易情况如下:
2-1-111
单位:万元
2023年1-6月 | |||
序号 | 客户名称 | 金额 | 占设计咨询业务收入比例 |
1 | 欧瑞康巴马格惠通(扬州)工程有限公司 | 312.45 | 16.24% |
2 | 集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300.00 | 15.59% |
3 |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188.68 | 9.81% |
4 | 九江中科鑫星新材料有限公司 | 126.89 | 6.60% |
5 | 酒泉亚佳化学有限公司 | 58.11 | 3.02% |
合计 | 986.13 | 51.26% | |
2022年度 | |||
1 | 欧瑞康巴马格惠通(扬州)工程有限公司 | 1,515.59 | 29.07% |
2 | 江苏瑞恒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778.30 | 14.93% |
3 | 湖北宜化降解新材料有限公司 | 471.70 | 9.05% |
4 | 安徽张氏三方化学有限公司 | 128.30 | 2.46% |
5 | 温州海升机械有限公司 | 101.41 | 1.94% |
合计 | 2,995.30 | 57.44% | |
2021年度 | |||
序号 | 客户名称 | 金额 | 占设计咨询业务收入比例 |
1 | 安徽雪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830.19 | 13.35% |
2 | 欧瑞康巴马格惠通(扬州)工程有限公司 | 655.84 | 10.55% |
3 | 江苏瑞恒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649.62 | 10.45% |
4 | 浙江长鸿生物材料有限公司 | 471.70 | 7.59% |
5 | 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 | 471.70 | 7.59% |
合计 | 3,079.05 | 49.51% | |
2020年度 | |||
序号 | 客户名称 | 金额 | 占设计咨询业务收入比例 |
1 | 欧瑞康巴马格惠通(扬州)工程有限公司 | 1,465.85 | 32.60% |
2 | 南京英凯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 311.32 | 6.92% |
3 | 甘肃莫高聚和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193.40 | 4.30% |
4 | 河北田原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 151.70 | 3.37% |
5 | 安徽八一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119.81 | 2.66% |
合计 | 2,242.07 | 49.86% |
2、客户基本情况(含成立时间、合作历史、股东结构、主营业务、合作项目内容、关联关系),是否存在成立不久(成立当年或次年)即成为发行人客户的情形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客户的基本情况列示如下:
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核问询函回复
2-1-112
客户名称 | 成立时间 | 合作 历史 | 股东结构 | 主营业务 | 主要合作项目内容 | 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 | 是否成立不久即成为发行人客户 |
OBHE | 2015年 | 2016年至今 | 欧瑞康纺织控股股份公司60%,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0% | 化工、化纤、聚合物的生产设备的工程安装、工程总承包及分包;化工、化纤、聚合物的技术研发、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 | 酯化反应器、缩聚反应器、终缩聚反应器等设备项目、嘉兴逸鹏聚酯提升改造项目、绍兴柯桥恒鸣聚酯项目等 | 是 | 是 |
江苏瑞恒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2017年 | 2019年至今 | 江苏扬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100% | 合成材料、蒸汽的生产、销售 | 31.5万吨/年(35wt%)双氧水装置设备及设计项目 | 否 | 否 |
浙江长鸿生物材料有限公司 | 2020年 | 2020年至今 |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 | 生物基材料制造、销售、研发 | 年产12万吨生物降解聚酯新材料设备及设计项目、刮板冷凝器及热井设备项目 | 否 | 是 |
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 | 1992年 | 2020年至今 | 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100% | 境内外工程设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及其相关的设备材料采购、工程总承包、监理、环评和工程勘查;化工产品销售 | 尼龙新材料连续聚合装置设备项目及设计项目 | 否 | 否 |
安徽雪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007年 | 2019年至今 | 李云政16.65%,安徽富博医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12.80%,方正和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和壮高新技术成果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0%,蚌埠阳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7.94%,蒋新一6.81%,方家健5.03%等其他若干名自然人股东合计持股40.77% | 各类生物基材料研发、生产、销售;医药中间体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 年产2万吨生物降解聚酯新材料设备及设计项目 | 否 | 否 |
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核问询函回复
2-1-113
客户名称 | 成立时间 | 合作 历史 | 股东结构 | 主营业务 | 主要合作项目内容 | 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 | 是否成立不久即成为发行人客户 |
泰兴怡达化学有限公司 | 2016年 | 2018年至今 | 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85%,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5% | 化工产品的生产、销售 | 氧化塔、萃取塔、流化床反应器、氧化液槽及一级真空脱水罐设备项目 | 是 | 否 |
甘肃莫高聚和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2018年 | 2019年至今 | 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100% | 各类生物基材料、淀粉基降解材料及其相关制品的研发、生产、销售 | 年产2万吨生物降解聚酯新材料项目专利专有设备项目 | 否 | 是 |
江苏鑫博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 2015年 | 2015年至今 |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兑昌贸易合伙企业(普通合伙)69.09%,宿迁市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27.27%,宿迁市建岑贸易有限公司3.64% | 聚酯及化纤产品(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除外)、聚酯切片及弹性纤维的研发、生产、购销 | PBGT聚合改造装置设备项目 | 否 | 是 |
凯赛(乌苏)生物材料有限公司 | 2016年 | 2020年至今 | 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100% | 研发、生产生物技术产品,生物技术的研究开发,农副产品加工,棉纺纱加工 | 2*15000吨/年聚酰胺56连续生产装置工程总承包项目、熔体过滤器设备项目 | 否 | 否 |
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010年 | 2020年至今 | 江苏扬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45%,扬州和扬化工有限公司45%,许金来等163名自然人10% | 农药的生产、销售;化工产品的生产、批发、零售;氯甲酸酯及酰氯系列产品项目产品;年产4万吨尼龙66及2.5万吨中间体J项目试生产 | 年产4万吨尼龙66工程总承包项目 | 否 | 否 |
山西华阳生物降解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 2002年 | 2021年至今 | 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100% | 生物基材料制造、销售和技术研发 | 6万吨/年PBAT工程总承包项目 | 否 | 否 |
山西合成生物研 | 2020年 | 2021年至今 | 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 | 生物新材料的技术研 | 年产5000吨高温尼龙项目生 | 否 | 是 |
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核问询函回复
2-1-114
客户名称 | 成立时间 | 合作 历史 | 股东结构 | 主营业务 | 主要合作项目内容 | 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 | 是否成立不久即成为发行人客户 |
究院有限公司 | 司100% | 发、转让,新材料销售 | 产装置工程总承包项目 | ||||
河南源宏高分子新材料有限公司 | 2012年 | 2019年至今 | 河南银金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持有100%股权 | 功能型聚酯材料(化学危险品除外)的研发、生产、销售 | 6万吨/年废膜醇解回收装置工程承包 | 否 | 否 |
内蒙古浦景聚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2017年 | 2017年至今 | 上海浦景化工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持有100%股权 | 环保新材料研发及技术转让、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环保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的生产销售 | 1万吨/年聚乙醇酸工业示范项目(一阶段1,500吨/年)预聚及裂解单元EPC承包 | 否 | 是 |
南京英凯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 2005年 | 2018年至今 | 益科德(上海)有限公司持股75%,薛群、彭卓飞等6名自然人合计持股25% | 环保、化工、医药行业、建筑工程设计;工程承包和管理 | 非标设备、三维配管设计等项目 | 否 | 否 |
河北田原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 2000年 | 2017年至今 | 葛世慧26.66%,嘉兴华鑫冀保壹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7.36%,李永学16.44%,王静娜13.75%,张学会13.75%,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司8.44%,彭路勋3.60% | 煤制液体燃料生产。液氨、甲醇、硫磺、过氧化氢生产;化肥销售 | 综合利用过氧化氢技术改造设计项目 | 否 | 否 |
安徽八一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1996年 | 2009年至今 | 祥峰中国化工投资有限公司60%,石河子市德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0% | 生产氯碱、硝基氯苯系列产品,销售自产产品;焊接钢瓶的定期检验。 | 退市进园设计项目 | 否 | 否 |
沧州旭阳化工有限公司 | 2011年 | 2018年至今 | 旭阳集团有限公司100%持股 | 改性聚酰胺、改性聚酯、尼龙6;生产及销售己内酰胺、环己酮、硫酸铵等 | 氧化塔、萃取塔、流化床反应器设备项目 | 否 | 否 |
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核问询函回复
2-1-115
客户名称 | 成立时间 | 合作 历史 | 股东结构 | 主营业务 | 主要合作项目内容 | 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 | 是否成立不久即成为发行人客户 |
湖北宜化降解新材料有限公司 | 2021年 | 2021年至今 |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100%持股 | 合成材料制造及销售 | 6万吨/年生物可降解新材料项目专有设备及设计 | 否 | 是 |
中国化学赛鼎宁波工程有限公司 | 2002年 | 2021年至今 | 赛鼎工程有限公司100%持股 | 化工石化医药工程、建筑、市政工程、冶金、商业、环境污染防治专项生产装置及配套工程的设计和咨询 | 8万吨/年聚甲醛一期4万吨.年脱灰机项目 | 否 | 否 |
凯赛(太原)生物材料有限公司 | 2020年 | 2021年至今 | 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0.125%,山西转型工业园区集团有限公司持股49.875% | 销售新材料产品;研发、生产生物技术产品 | 4*3万吨/年聚酰胺56连续生产装置(3#4#5#6#)项目及4*3万吨/年聚酰胺56连续生产装置(7#8#9#10#)项目 | 否 | 是 |
凯赛(乌苏)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 2016年 | 2022年至今 | 凯赛(金乡)生物材料有限公司100%持股 | 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 | 20000吨/年长链聚酰胺连续生产装置 | 否 | 否 |
安徽张氏三方化学有限公司 | 2019年 | 2019年至今 | 安徽钟灵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100%持股 | 普通化学品原料及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不得储存) | 定远盐化工业园产线设计项目 | 否 | 是 |
温州海升机械有限公司 | 2011年 | 2022年至今 | 叶建旺持股75%,陈美娜持股25% | 塑料加工专用设备制造;橡胶加工专用设备制造 | 生物降解膜袋专用制袋机设备改造咨询项目 | 否 | 否 |
集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1969年 | 2022年至今 | 前十大股东为:益盛投资(股)公司持有9.93%股份、苏百煌持有5.11%股份、苏庆源持有5.06%股份、强又盛(股)公司持有4.09%股份、叶守焞持有3.70%股份、硕荃 | 各种纤维丝、人造棉丝、尼龙丝之纺制、织造、染整印花、加工、买卖出口、投标及代理等业务 | 20000吨/年PA66连续生产装置项目 | 否 | 否 |
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核问询函回复
2-1-116
客户名称 | 成立时间 | 合作 历史 | 股东结构 | 主营业务 | 主要合作项目内容 | 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 | 是否成立不久即成为发行人客户 |
(股)公司持有3.61%股份、叶宗浩持有2.35%股份、叶蓝素勤持有1.99%股份、苏庆琅持有1.62%股份、豪又盛有限公司持有1.43%股份[注] | |||||||
上海神马工程塑料有限公司 | 1992年 | 2015年至今 |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00%持股 | 工程塑料的科研、生产和销售等 | 年产6万吨特品尼龙66切片项目 | 否 | 否 |
国乔石油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 1973年 | 2011年至今 | 前十大股东为:凯基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9.20%股份、仲冠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有3.05%股份、张镇麟持有2.41%股份、景冠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有2.19%股份、黄添能持有1.41%股份、摩根大通托管梵加德新兴市场股票指数基金户持有1.32%股份、大通托管先进星光先进综合国际股票指数持有1.28%股份、兴文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有1.07%股份、超峰投资有限公司持有1.06%股份、花旗台湾商银托管挪威中央银行投资专户持有0.83%股份[注] | 产销苯乙烯单体及相关之衍生物、副产品,产销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共聚体树脂,产销氢气等 | 3m3PA66间歇生产装置项目 | 否 | 否 |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2001年 | 2022年至今 | 前十大股东为:柳州元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股25.2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 | 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肥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 | 双氧水装置扩产6万吨/年技术升级改造项目专有设备及设计项目 | 否 | 否 |
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核问询函回复
2-1-117
客户名称 | 成立时间 | 合作 历史 | 股东结构 | 主营业务 | 主要合作项目内容 | 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 | 是否成立不久即成为发行人客户 |
壮族自治区分行6.17%、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3.10%、柳州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2.86%、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2.70%、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2.61%、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2.40%、郑俊生1.13%、建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1.08%、周宇光0.99% | 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热力生产和供应;煤炭及制品销售等 | ||||||
九江中科鑫星新材料有限公司 | 2007年 | 2021年至今 | 周庐持股46.73%,中国科学院上海有机化学研究所持股20.48%,周江持股9.36%,周威持股9.36%,孙庆平持股9.30%,罗劲松持股2.39%,徐水根持股2.39% | 超高分子量聚乙烯(10Kt/a)生产、销售等 | 二期2万吨/年纤维级超高分子量聚乙烯装置设计项目 | 否 | 否 |
酒泉亚佳化学有限公司 | 2018年 | 2018年至今 | 严金堂持股53.53%,翁佑利持股46.47% | 危险化学品生产(氨溶液限含氨大于百分之十且1500吨每年、盐酸4000吨每年、甲醇500吨每年)等 | 年产2500吨苯并呋喃酮等九个产品设计项目 | 否 | 是 |
注1:集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国乔石油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来自中国台湾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披露板块,其他客户基本信息来自企查查、天眼查等公开查询网站
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核问询函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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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集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结构根据2023年5月18日披露的年报前十大股东相互关系表,国乔石油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前十大股东结构根据2023年6月20日披露的年报前十大股东相互关系表披露
2-1-119
上述主要客户存在注册成立当年或次年即成为发行人客户的情况,具体如下:
客户名称 | 成立时间 | 合作历史 | 原因及合理性 |
江苏鑫博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 2015年 | 2015年至今 | 该公司专业研发生产高分子弹性体及纤维,成立后即开始新建生产线用于聚酯及化纤产品,由于新建产线需要购置设备,因此向发行人采购聚酯设备,交易具有合理性。此后,发行人与该公司保持合作关系,该公司“聚酯复合弹性纤维产业化技术与装备开发”项目由发行人提供PBGT聚合改造装置,共同荣获江苏省科技二等奖。 |
OBHE | 2015年 | 2016年至今 | 该公司系发行人与欧瑞康合资设立,合资双方约定,发行人将聚酯工程业务转移给该公司,该公司承接聚酯工程并向发行人采购设备及设计服务,基于上述合资背景导致该公司成立后即与发行人合作,具有合理性。详细情况见本回复“问题15”之“一、发行人说明”之“(四)说明报告期内公司收入中来自于终端客户以及工程类客户的金额及比例,各期主要工程类客户的基本情况、发行人向其销售的具体内容以及最终销售客户的情况,发行人向工程类客户销售的商业合理性,是否为行业惯例”。 |
内蒙古浦景聚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2017年 | 2017年至今 | 该公司系上海浦景化工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主要为建设1万吨/年聚乙醇酸工业示范项目(一阶段1,500吨/年)预聚及裂解单元EPC承包而在内蒙古设立的项目公司,发行人于2015年曾与上海浦景化工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有过友好合作历史,故该公司与发行人交易具有合理性。 |
甘肃莫高聚和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2018年 | 2019年至今 | 该公司系上市公司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是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甘肃金昌投资建立的年产2万吨生物降解聚酯新材料项目公司,发行人通过投标中标后与该公司建立合作关系,具有合理性。 |
浙江长鸿生物材料有限公司 | 2020年 | 2020年至今 | 该公司系上市公司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是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浙江绍兴投资年产60万吨PBAT项目而成立的项目公司,鉴于发行人在PBAT领域有丰富的经验及较好的市场口碑,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过商务谈判与发行人合作,具有合理性。 |
山西合成生物研究院有限公司 | 2020年 | 2021年至今 | 该公司系上市公司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主要为建设年产5,000吨高温尼龙项目而设立,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发行人有着多年友好合作的基础,因此其全资子公司成立不久即成为发行人客户具有合理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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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名称 | 成立时间 | 合作历史 | 原因及合理性 |
凯赛(太原)生物材料有限公司 | 2020年 | 2021年至今 | 该公司系上市公司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主要为建设4*3万吨/年聚酰胺56连续生产装置项目而设立,凯赛生物与发行人有着多年友好合作的基础,因此其子公司成立不久即成为发行人客户具有合理性。 |
湖北宜化降解新材料有限公司 | 2021年 | 2021年至今 | 该公司系上市公司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是湖北宜化为投资年产6万吨生物可降解材料PBAT项目而成立的项目公司,发行人通过投标中标后与该公司建立合作关系,具有合理性。 |
安徽张氏三方化学有限公司 | 2019年 | 2019年至今 | 根据该公司官网显示,该公司前身为“江苏三方医药原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发行人于2013年开始与之合作,具有较好的合作基础,具有合理性。 |
酒泉亚佳化学有限公司 | 2018年 | 2018年至今 | 根据该公司官网显示,该公司成立于2018年,于2019年3月开始厂区建设施工;发行人为其提供的年产2500吨苯并呋喃酮等九个产品设计项目系该公司厂区建设的一部分,属于新厂区建设的初始投资,故该公司成立不久即成为发行人客户具有合理性。 |
综上所述,发行人主要为客户的新建项目等初始固定资产投资提供服务,上述客户多数系为了具体项目建设而成立的项目公司,故注册成立当年或次年成为发行人客户符合商业逻辑;此外,部分新注册成立的客户系发行人稳定客户的子公司或集团内关联方,或基于合资经营的目的而设立,因此成立当年或次年成为发行人客户具有合理背景。
(二)说明报告期内招投标、委托谈判等不同业务获取模式的收入金额、客户数量、合同数量及占比,发行人订单获取模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客户的采购政策,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应履行公开招投标程序而未履行的情形,若是,请说明具体情况,相关合同是否存在被撤销的风险,对发行人业绩是否存在重大影响
1、报告期内招投标、委托谈判等不同业务获取模式的收入金额、客户数量、合同数量及占比
发行人获客方式主要为商务谈判。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中不同业务获取模式的收入金额、客户数量、合同数量及占比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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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个
年度 | 项目 | 收入金额 | 客户数量 | 合同数量 | |||
金额 | 占比 | 数量 | 占比 | 数量 | 占比 | ||
2023年 1-6月 | 商务谈判 | 34,763.29 | 97.90 | 192 | 98.97 | 306 | 98.71 |
招投标 | 745.84 | 2.10 | 2 | 1.03 | 4 | 1.29 | |
合计 | 35,509.13 | 100.00 | 194 | 100.00 | 310 | 100.00 | |
2022年度 | 商务谈判 | 51,408.76 | 63.43 | 249 | 98.42 | 422 | 98.60 |
招投标 | 29,644.42 | 36.57 | 4 | 1.58 | 6 | 1.40 | |
合计 | 81,053.19 | 100.00 | 253 | 100.00 | 428 | 100.00 | |
2021年度 | 商务谈判 | 33,383.23 | 67.40 | 248 | 99.20 | 365 | 99.46 |
招投标 | 16,147.71 | 32.60 | 2 | 0.80 | 2 | 0.54 | |
合计 | 49,530.94 | 100.00 | 250 | 100.00 | 367 | 100.00 | |
2020年度 | 商务谈判 | 18,409.42 | 96.20 | 224 | 98.25 | 332 | 98.52 |
招投标 | 728.04 | 3.80 | 4 | 1.75 | 5 | 1.48 | |
合计 | 19,137.46 | 100.00 | 228 | 100.00 | 337 | 100.00 |
注1:招投标包括公开招标及邀标;商务谈判包括竞争性谈判、询比价等客户直接委托情形,下同;注2:客户数量、合同数量指当期确认收入的项目所对应的客户及合同数量
2、发行人订单获取模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客户的采购政策,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应履行公开招投标程序而未履行的情形,若是,请说明具体情况,相关合同是否存在被撤销的风险,对发行人业绩是否存在重大影响关于发行人订单是否应当履行招投标程序的主要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如下:
法律法规名称 | 主要内容 |
《招标投标法》 |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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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第九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 |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 | 第二至第五条规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 第三十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
《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 第十三条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经资格预审,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重新组织招标后,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经原招标方案核准部门批准,可以改变招标方式或者不再进行招标。 |
《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二)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三个,或者在资格预审文件下载期内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申请人少于三个,或者采用资格后审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少于三个的;(三)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因前款第二项、第三项原因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经原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批准,可以不再进行招标。投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造成招标人重新招标的,不得再参加该项目的投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浙江省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实行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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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 | 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全省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省、市、县(市、区)三级均为400万元。 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
根据上述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应当履行招投标程序的项目为国有企业客户且涉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建设工程的,合同金额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施工项目、合同金额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备销售项目、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设计项目,及包括前述任一一项的EPC合同,以及发行人与政府客户之间达到政府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项目。在招投标模式下,根据客户发出的招标文件,发行人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投标;在商务谈判模式下,因所属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投标的项目,发行人已根据客户发出的询价文件或邀请履行了报价或谈判等程序,发行人订单获取模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客户的采购政策。报告期内,发行人应当履行招投标程序的项目如下:
合同名称 | 客户名称 | 合同金额 (万元) | 说明 |
6万吨/年PBAT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 | 山西华阳生物降解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 31,430.00 | 华阳集团(山西)纤维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阳纤维”)两次发布招标公告,但因投标报名单位均不足三家,达不到公开招标条件,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规定通过内部程序确定发行人为项目服务单位,并与发行人签署相应合同。 2021年8月,华阳纤维、华阳新材料、发行人签署《合同转让协议书》,华阳纤维已将其于6万吨/年PBAT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移于华阳新材料承接。 |
6万吨/年生物可降解新材料项目工程设计 | 湖北宜化降解新材料有限公司 | 500.00 | 已履行招投标程序 |
年产6万吨特品尼龙66切片项目(一期2万吨)设计 | 上海神马工程塑料有限公司 | 230.00 | 已履行招投标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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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产4万吨尼龙66EPC项目 | 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2,980.00 | 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两次发布招标公告,但因投标报名单位均不足三家,达不到公开招标条件,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最终通过内部程序确定发行人为项目服务单位,并与发行人签署相应合同。 |
聚合物降膜系统采购 | 浙江理工大学 | 589.50 | 已履行招投标程序 |
双氧水装置扩产改造设计 |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鹿寨分公司 | 200.00 | 该项目使用发行人特有工艺技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之“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鹿寨分公司通过内部程序确定发行人为项目服务单位,并与发行人签署相应合同。 |
如上表所示,6万吨/年生物可降解新材料项目工程设计、年产6万吨特品尼龙66切片项目(一期2万吨)设计、聚合物降膜系统采购均系发行人通过招投标获取;6万吨/年PBAT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年产4万吨尼龙66EPC项目系因业主单位两次发布招标公告,但投标报名单位均不足三家,达不到公开招标条件,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规定直接委托发行人承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华阳新材料、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确认文件,发行人承接该等项目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获取项目的模式符合法律法规及该公司采购政策的规定;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鹿寨分公司双氧水装置扩产改造设计需要使用发行人特有工艺技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之“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发行人通过商务谈判方式承接该等项目符合法律法规及该公司采购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应当招投标而未招投标的情形。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而被主管机关处罚的情形,根据扬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2年1月20日、2022年9月2日、2023年2月3日及2023年7月4日分别出具的《证明》,发行人报告期内没有被主管机关立案查处的记录。综上,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应履行招投标程序而未履行的情形,不存在相关合同被撤销的风险,对发行人业绩不存在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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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说明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集中度持续提升的原因,发行人前五大客户收入占比较高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1、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集中度持续提升的原因
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客户销售情况列示如下:
2023年1-6月 | |||
序号 | 客户名称 | 销售收入(万元) | 占营业收入 比例 |
1 | 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18,622.47 | 52.19% |
1.1 | 凯赛(太原)生物材料有限公司 | 16,894.71 | 47.35% |
1.2 | 凯赛(乌苏)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 1,724.91 | 4.83% |
1.3 | 山西合成生物研究院有限公司 | 2.86 | 0.01% |
2 | 欧瑞康巴马格惠通(扬州)工程有限公司 | 5,987.58 | 16.78% |
3 | 集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4,000.00 | 11.21% |
4 | 沧州旭阳化工有限公司 | 1,415.09 | 3.97% |
5 | 上海神马工程塑料有限公司 | 671.68 | 1.88% |
合计 | 30,696.83 | 86.03% | |
2022年度 | |||
序号 | 客户名称 | 销售收入(万元) | 占营业收入 比例 |
1 | 山西华阳生物降解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 21,198.41 | 26.07% |
2 | 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17,509.23 | 21.53% |
2.1 | 凯赛(太原)生物材料有限公司 | 13,381.14 | 16.45% |
2.2 | 凯赛(乌苏)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 2,533.14 | 3.12% |
2.3 | 山西合成生物研究院有限公司 | 1,594.95 | 1.96% |
3 | 江苏扬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 17,486.80 | 21.50% |
3.1 | 江苏瑞恒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15,280.12 | 18.79% |
3.2 | 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206.68 | 2.71% |
4 | 欧瑞康巴马格惠通(扬州)工程有限公司 | 13,893.51 | 17.09% |
5 | 湖北宜化降解新材料有限公司 | 3,285.86 | 4.04% |
合计 | 73,373.81 | 90.23% | |
2021年度 | |||
序号 | 客户名称 | 销售收入(万元) | 占营业收入 比例 |
1 | 江苏扬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 15,545.93 | 31.20% |
1.1 | 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9,473.03 | 19.01% |
1.2 | 江苏瑞恒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6,072.90 | 12.19% |
2 | 欧瑞康巴马格惠通(扬州)工程有限公司 | 9,027.89 | 18.12% |
3 | 山西华阳生物降解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 6,802.49 | 13.65% |
2-1-126
4 | 浙江长鸿生物材料有限公司 | 5,609.75 | 11.26% |
5 | 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 | 4,292.94 | 8.62% |
合计 | 41,278.99 | 82.84% | |
2020年度 | |||
序号 | 客户名称 | 销售收入(万元) | 占营业收入 比例 |
1 | 欧瑞康巴马格惠通(扬州)工程有限公司 | 8,914.73 | 46.01% |
2 | 泰兴怡达化学有限公司 | 2,250.81 | 11.62% |
3 | 甘肃莫高聚和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1,910.21 | 9.86% |
4 | 河南源宏高分子新材料有限公司 | 1,579.71 | 8.15% |
5 | 江苏鑫博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 493.81 | 2.55% |
合计 | 15,149.27 | 78.19% |
注:上表中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客户已合并计算销售收入
由上可知,公司前五大客户销售收入占比分别是78.19%、82.84%、90.23%、
86.03%,客户集中度呈现先上升后下降趋势,2021年度公司前五大客户销售占比较2020年度增加4.65个百分点,主要系2021年度公司新增的客户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与江苏瑞恒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同受江苏扬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控制,故上述两客户销售收入合并披露后导致2021年度发行人披露的前五大客户及其受同一控制的客户数量较2020年度多1家,相关集中度也有所提升。若以单体客户来看,2021年度排名前五大的客户合计销售占比为74.22%,低于2020年度公司排名前五大的客户销售合计占比78.19%。2022年度,公司前五大客户销售占比较2021年度增加7.39个百分点,一方面系2022年发行人披露的前五大客户及其受同一控制的客户数量较2021年度多2家,导致集中度有所提升,另一方面系发行人前五大客户中EPC工程总承包业务客户收入贡献较高所致,占50.31%,EPC项目工程规模大且合同金额高,易导致集中度较高的情形。2023年1-6月,发行人前五大客户销售占比较2022年度下降4.20个百分点,主要系发行人披露的前五大客户及其受同一控制的客户数量较2022年度少1家所致;此外,山西合成生物研究院有限公司虽被披露在前五大客户中,但发行人为其提供的年产5,000吨高温尼龙生产装置工程承包项目已进入收尾阶段,本期收入占比仅0.01%,对前五大客户销售贡献极低,剔除该客户后,发行人披露的前五大客户及其受同一控制的客户数量较2022年度少2家,故客户集中度下降具有合理性。
2、发行人前五大客户收入占比较高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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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及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客户集中度(前五大客户销售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
企业名称 | 2023年1-6月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三联虹普 | 未披露 | 47.02 | 47.70 | 48.56 |
科新机电 | 未披露 | 44.68 | 45.04 | 46.92 |
卓然股份 | 94.85 | 95.20 | 92.79 | 92.37 |
宝色股份 | 未披露 | 49.27 | 51.25 | 79.06 |
行业均值 | / | 59.04 | 59.20 | 66.73 |
发行人 | 86.03 | 90.23 | 82.84 | 78.19 |
资料来源:可比公司定期报告及招股说明书;注1:三联虹普、科新机电及宝色股份2023年半年报未披露相关口径数据,卓然股份2023年1-6月客户集中度数据取自“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提示段落
由上可知,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客户集中度均处于较高水平,符合行业客户集中度高的特点,主要系专业技术服务业通常以大型项目为主,具有单个项目体量大、投资规模大的特点,易形成较高的客户集中度。
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均值相比,发行人的客户集中度偏高,主要系当前阶段企业规模较小所致。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相比,发行人总体规模不大且处于成长期,业务类型、客户数量及订单来源不及上市公司丰富,易导致某类业务或部分客户销售占比较大,而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客户集中效应预计将会减弱。以与发行人细分应用领域最类似的三联虹普为例,2016年至2023年6月三联虹普销售额及客户集中度如下:
单位:万元,%
年份 | 销售额 | 客户集中度 (前五大客户销售占比) |
2023年1-6月 | 62,775.10 | 未披露 |
2022年度 | 105,997.82 | 47.02 |
2021年度 | 84,042.72 | 47.70 |
2020年度 | 87,540.18 | 48.56 |
2019年度 | 84,111.55 | 51.85 |
2018年度 | 61,954.02 | 77.01 |
2017年度 | 29,322.56 | 90.36 |
2016年度 | 24,570.43 | 83.54 |
由上可知,2016年度至2018年度三联虹普销售规模较小,其客户集中度保持在较高水平,与发行人报告期内销售规模及客户集中度高度相似,而随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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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三联虹普销售额大幅上升后,客户集中度开始持续下降,稳定在行业均值水平。因此,发行人客户集中度较高与行业特征及其企业规模相匹配。综上所述,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客户集中度均处于较高水平,符合行业惯例,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均值相比,发行人的客户集中度偏高,符合发行人现阶段的业务规模水平,具有合理性。关于客户集中度较高风险,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三节风险因素”之“一、与发行人相关的风险”之“(一)经营风险”之“1、客户集中度较高风险”进行了风险提示。
(四)说明报告期内公司收入中来自于终端客户以及工程类客户的金额及比例,各期主要工程类客户的基本情况、发行人向其销售的具体内容以及最终销售客户的情况,发行人向工程类客户销售的商业合理性,是否为行业惯例
1、报告期内公司收入中来自于终端客户以及工程类客户的金额及比例
报告期内,公司收入中来自于终端客户及工程类客户的金额及比例列示如下:
单位:万元
客户 | 2023年1-6月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终端客户 | 29,368.26 | 82.31% | 66,699.25 | 82.02% | 40,773.66 | 81.83% | 10,104.73 | 52.15% |
工程类客户 | 5,903.82 | 16.55% | 14,474.01 | 17.80% | 8,926.98 | 17.92% | 8,791.52 | 45.38% |
其中:OBHE | 5,903.82 | 16.55% | 13,792.59 | 16.96% | 8,926.98 | 17.92% | 8,791.52 | 45.38% |
中国化学赛鼎宁波工程有限公司 | - | - | 681.42 | 0.84% | - | - | - | - |
其他客户 | 408.96 | 1.14% | 146.46 | 0.18% | 126.43 | 0.25% | 478.77 | 2.47% |
合计 | 35,681.04 | 100.00% | 81,319.72 | 100.00% | 49,827.07 | 100.00% | 19,375.02 | 100.00% |
注:报告期内,公司向OBHE销售兼有工程类销售(即主营业务收入)和终端销售(即其他业务收入),表中工程类客户OBHE金额仅包含工程类销售
报告期内,公司工程类客户系OBHE和中国化学赛鼎宁波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鼎宁波”),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报告期内,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向发行人采购的4万吨/年尼龙66生产装置及设计是为其新设立的项目公司天辰齐翔新材料有限公司建厂所用,上述交易为集团内统一采购行为,系终端销售,不存在继续向集团外第三方销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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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客户系其他设计公司,发行人向其提供的非核心部分设计咨询服务,发行人承接相关订单作为业务开拓的补充途径。由于设计咨询业务属于典型的智力密集型业务,行业参与者综合考虑不同设计环节的专业性要求、员工工作时间饱和程度及交付期紧迫度等因素,将部分非核心设计工作分包,以提升运营效率,故上述交易具有商业合理性。上述设计公司并非工程类客户。
2、各期主要工程类客户的基本情况、发行人向其销售的具体内容以及最终销售客户的情况
(1)OBHE
报告期内,公司工程类客户OBHE基本情况如下:
客户名称 | 成立时间 | 注册资本 (万元) | 主要股东 | 主要业务 | 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 |
OBHE | 2015/07/09 | 10,000.00 | 欧瑞康持股60%; 惠通科技持股40% | 化工、化纤、聚合物的生产设备的工程安装、工程总承包及分包;化工、化纤、聚合物的技术研发、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 | 是 |
报告期内,公司向OBHE主要销售的具体内容及最终销售客户情况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销售内容 | 终端客户 |
1 | 年产50万吨差别化功能性聚酯提升改造项目 | 嘉兴逸鹏化纤有限公司 |
2 | 900吨/日连续聚酯装置 |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3 | 120吨/日+500吨/日连续聚酯装置 | |
4 | 年产140万吨功能性纤维智能生产线 | 绍兴柯桥恒鸣化纤有限公司 |
5 | PBS项目 | 营口康辉石化有限公司 |
6 | PBS类生物降解塑料项目 | 康辉大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7 | 300吨/日+200吨/日连续聚合装置 | 优彩环保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8 | 年产8万吨连续聚酯装置 | 江苏华亚化纤有限公司 |
9 | 300吨/日连续聚酯装置 | SumilonPolyesterLtd |
10 | 400吨/日连续聚酯装置 | ModernSyntex |
11 | 年产110万吨新型环保差别化纤维项目 | 宿迁逸达新材料有限公司 |
12 | 50万吨/年连续聚酯项目 | 四川汉江新材料有限公司 |
13 | 105吨/日连续聚酯装置 | 江苏轩达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
14 | 年产13万吨聚酯装置 | 江苏虹港石化有限公司 |
15 | 600吨/日连续聚酯装置 | Wellknown Polyesters Lt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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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由于订单数量较多,上述列示订单分别占发行人对OBHE各期主营业务销售额的
97.29%、98.50%、100.00%、100.00%
(2)赛鼎宁波
报告期内,公司工程类客户赛鼎宁波基本情况如下:
客户名称 | 成立时间 | 注册资本 (万元) | 主要股东 | 主要业务 | 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 |
赛鼎宁波 | 2002年 | 25,000.00 | 赛鼎工程有限公司100%持股 | 化工石化医药工程、建筑、市政工程、冶金、商业、环境污染防治专项生产装置及配套工程的设计和咨询 | 否 |
报告期内,公司向赛鼎宁波销售的具体内容及最终销售客户情况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销售内容 | 终端客户 |
1 | 8万吨/年聚甲醛一期4万吨/年项目 | 新疆国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3、发行人向工程类客户销售的商业合理性
公司通常与终端用户直接进行商务谈判或投标,签署合同进而实现销售,同时,基于特定的原因和业务发展需要也向工程类客户销售。
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1-6月,公司向OBHE工程类销售金额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是45.38%、17.92%、16.96%、16.55%。发行人基于自身经营战略调整和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目的,与欧瑞康合资设立OBHE,并将聚酯工程业务转移给合资公司,OBHE在市场上承接聚酯工程项目并向公司采购设备及设计咨询服务。关于OBHE合资背景及聚酯工程业务划分详见本回复“问题8”之“一、发行人说明”之“(二)补充说明,发行人和OBHE业务的分工和区别,“OBHE独立对外承接聚酯工程业务”的具体含义,发行人及董监高是否实际控制了OBHE,是否存在通过采购调节发行人业绩的情形”。因此,基于OBHE的设立背景及与合资方的合资安排,公司向OBHE销售聚酯领域设备及提供设计服务具有商业合理性。
2022年度,公司新增工程类客户赛鼎宁波,销售占比仅0.84%,具体合作背景如下:赛鼎宁波凭借工程设计及工程总承包在化工、石化、医药等多领域具有较好的口碑,但该公司不具备核心设备的制造能力,故该公司在总包新疆国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聚甲醛一期4万吨/年项目的情况下,需对外采购聚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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醛设备。发行人凭借在聚甲醛领域的经验积累及良好的市场口碑,在老客户的推介下,与赛鼎宁波展开商务谈判,获取该订单。该订单系发行人市场开拓及业务发展的结果,具有商业合理性。
4、发行人向工程类客户销售是否为行业惯例
同行业可比公司的销售模式列示如下:
公司 | 销售模式 |
三联虹普 | 公司以直销方式承揽国内锦纶工程建设项目,项目通过直接与客户进行洽商谈判获得 |
科新机电 | 公司销售产品分为向终端客户销售其生产装备和向设备成套商销售配套设备两种形式 |
宝色股份 | 公司与一批国内外知名的大型工程公司、设计院和化工企业集团等建立了良好的合作机制 |
卓然股份 | 目前公司采取直销、经销相结合的销售模式 |
注:销售模式摘录自可比公司招股说明书或年度报告
由上可知,除三联虹普外,其他可比公司均采用终端客户与设备成套商、经销商或工程类客户相结合的销售模式,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工程类客户销售符合行业惯例。
(五)列示报告期各期新增客户、退出客户以及存续客户数量、收入、毛利金额及占比情况,说明公司客户结构是否稳定,与主要客户的交易是否具备可持续性,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客户变动较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并在招股书中补充相关风险提示
1、列示报告期各期新增客户、退出客户以及存续客户数量、收入、毛利金额及占比情况,说明公司客户结构是否稳定
报告期内,公司各期新增客户及存续客户数量、收入、毛利金额及占比情况列示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3年1-6月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
新增 客户 | 存续 客户 | 新增 客户 | 存续 客户 | 新增 客户 | 存续 客户 | 新增 客户 | 存续 客户 | |
数量(个) | 117 | 77 | 162 | 113 | 170 | 80 | 178 | 50 |
占客户数量比例 | 60.31% | 39.69% | 58.91% | 41.09% | 68.00% | 32.00% | 78.07% | 21.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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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2023年1-6月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
新增 客户 | 存续 客户 | 新增 客户 | 存续 客户 | 新增 客户 | 存续 客户 | 新增 客户 | 存续 客户 | |
销售收入 | 4,792.63 | 30,888.41 | 22,269.57 | 59,050.15 | 38,541.73 | 11,285.38 | 6,709.96 | 12,665.07 |
占营业收入比例 | 13.43% | 86.57% | 27.39% | 72.61% | 77.35% | 22.65% | 34.63% | 65.37% |
毛利 | 3,000.60 | 9,522.11 | 7,519.32 | 15,767.51 | 13,335.56 | 3,418.79 | 2,125.09 | 4,754.97 |
占毛利金额比例 | 23.96% | 76.04% | 32.29% | 67.71% | 79.73% | 20.44% | 31.02% | 69.40% |
毛利率 | 62.61%[注] | 30.83% | 33.76% | 26.70% | 34.60% | 30.29% | 31.67% | 37.54% |
注1:新增客户、存续客户均以2018年度作为对比期,即相较于2018年度新增的客户,定义为新增客户,相较于2018年度已存在的客户,定义为存续客户;注2:2023年1-6月,新增客户的毛利率高于存续客户,主要系本期公司为新增客户提供的尼龙领域设备订单毛利率较高所致,公司凭借较强的技术实力和先发优势,在大容量尼龙66装置市场上占据优势地位,故在承揽新订单时议价能力较强
其中,新增客户销售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3年1-6月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数量(个) | 2 | 8 | 10 | 7 |
销售收入 | 4,209.59 | 20,688.91 | 36,683.54 | 5,040.41 |
占营业收入比例 | 11.80% | 25.44% | 73.62% | 26.02% |
毛利 | 2,828.52 | 6,744.49 | 12,666.99 | 1,328.50 |
占毛利金额比例 | 22.59% | 28.96% | 75.73% | 19.39% |
毛利率 | 67.19% | 32.60% | 34.53% | 26.36% |
报告期内,公司各期退出客户数量、收入、毛利金额及占比情况列示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3年1-6月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本期退出客户数(个) | 215 | 216 | 171 | 111 |
本期退出客户在上期的营业收入金额 | 8,504.12 | 9,906.05 | 6,358.28 | 4,853.99 |
本期退出客户在上期的营业收入占比 | 10.46% | 19.88% | 32.82% | 28.78% |
本期退出客户在上期的毛利 | 3,451.78 | 4,547.29 | 1,951.90 | 1,859.18 |
占毛利金额比例 | 14.82% | 27.19% | 28.49% | 34.02% |
毛利率 | 40.59% | 45.90% | 30.70% | 38.30% |
注:退出客户指上年有销售额且本年无销售额的客户,下同
其中,退出客户销售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3年1-6月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本期退出客户数(个) | 7 | 7 | 8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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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2023年1-6月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本期退出客户在上期的营业收入金额 | 6,662.27 | 8,295.45 | 4,823.05 | 3,938.28 |
本期退出客户在上期的营业收入占比 | 8.19% | 16.65% | 24.89% | 23.35% |
本期退出客户在上期的毛利 | 2,515.94 | 3,828.82 | 1,149.29 | 1,380.82 |
占毛利金额比例 | 10.80% | 22.89% | 16.78% | 25.27% |
毛利率 | 37.76% | 46.16% | 23.83% | 35.06% |
从客户数量来看,报告期内公司客户结构存在一定变动,报告期内各期,公司新增客户及退出客户数量均较大,主要系公司设计咨询业务的客户数量较多,且单个客户销售金额较小,导致客户零散且变动较大。剔除该部分小额零散客户,按销售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客户数量统计,则变动较小。以2021年度为例,虽然该年度新增客户为170个,但是销售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新增客户仅10个,销售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为73.62%;退出客户为171个,但是销售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退出客户仅8个,销售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为24.89%。
从销售占比来看,2020年度、2022年度、2023年1-6月,公司存续客户贡献的收入占比分别是65.37%、72.61%、86.57%,存量客户收入贡献大于新增客户。2021年度,公司新增客户收入贡献为77.35%,新增客户收入贡献大于存量客户,客户结构变化较大,主要系报告期内公司下游细分领域市场处于产能扩张期,行业需求增长较快,公司2019年度及2020年度陆续取得新客户订单并在2021年度交付所致,该部分新增客户在2022年度及2023年1-6月作为存续客户持续贡献收入。
因此,报告期内公司的客户结构变化符合其业务实际和行业特征,具有合理性。
2、与主要客户的交易是否具备可持续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每年销售额前五大客户及可持续性说明列示如下:
客户 | 可持续性说明 |
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报告期内该公司投资于年产4万吨尼龙66工程,截至2022年5月已开车成功,基于该公司对发行人已完工项目的认可度以及尼龙66在中国市场缺口,预计该公司未来二期项目仍有意向继续与发行人合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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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 | 可持续性说明 |
江苏瑞恒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受下游己内酰胺、环氧氯丙烷产能扩张影响,工业双氧水需求大幅增加,在此背景下,该公司持续加大双氧水固定资产投资,与发行人构成稳定合作关系,截至2023年8月末,发行人对该公司的在手订单金额约1,680.00万元。 |
OBHE | 基于发行人先进的技术与欧瑞康知名的品牌,双方在优势互补的前提下成立合资公司OBHE,报告期内,该公司均跻身发行人销售额前五大,预计未来将持续合作。 |
山西华阳生物降解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 受政策的推动,生物降解新材料在国内呈现爆发式增长,该公司报告期内投资6万吨/年PBAT工程,2022年9月该项目已开车成功,基于该公司对发行人的认可,预计未来将继续合作。 |
浙江长鸿生物材料有限公司 | 报告期内该公司投资年产12万吨生物降解聚酯新材料项目,根据其战略规划,在PBAT领域将形成60万吨/年的产能,基于其对发行人的认可,预计未来将继续合作。 |
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 | 随着关键原材料己二腈实现国产化突破,尼龙66上游专业工程技术服务行业需求广阔,该公司大力进军尼龙66领域,于2019年成立了天辰齐翔新材料有限公司,主营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因此,可预见未来将持续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基于发行人与其长期友好关系,该公司有意向与发行人继续合作。 |
泰兴怡达化学有限公司 | 泰兴怡达是一家项目公司,此次发行人承接的双氧水装置投产后,近几年预计没有新上产能或技改的计划,母公司怡达股份也没有进一步的扩产计划,因此发行人与泰兴怡达的主要业务已经完成,预计后续除一些备品备件零星销售外,不会持续发生交易。但是泰兴怡达项目于2021年底成功开车,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有利于提升发行人在双氧水流化床领域的品牌知名度,促进后续相关领域业务的承接。 |
甘肃莫高聚和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报告期内该公司投资年产2万吨生物降解材料项目,截至报告期末已成功开车,该公司计划继续投资年产5万吨聚乳酸、2.5万吨丙交酯、3万吨生物降解聚酯新材料、10万吨1,4-丁二醇生产线等产业链项目,有意向进一步与发行人合作。 |
河南源宏高分子新材料有限公司 | 报告期内该公司投资年产6万吨废膜醇解回收装置工程,截至2020年8月已成功开车,运行情况良好,该公司母公司河南银金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近年来在可收回塑料领域大力布局,先后投资于12.75万吨功能性聚酯新材料项目、年产1.5万吨功能性聚酯新材料聚合装置项目等,2021年成为可口可乐的标签供应商,且目前在筹备A股上市工作4,预计企业规模将进一步扩大,基于发行人与其友好合作关系,该公司有意向与发行人继续合作。 |
江苏鑫博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 报告期内该公司投资一期PBGT聚合改造装置项目,截至本回复出具日,运行情况良好,该公司主营高分子弹性体及纤维,一期工程建成后,该公司的鑫纶高弹纤维是国内规模较大的弹性纤维生产基地,市场占有率超40%5,下游市场需要较大;目前该公司在筹备上市,成功上市后计划继续投资二期项目,且有意向与发行人长期合作。 |
山西合成生物研究院有限公司 | 报告期内,山西合成生物研究院有限公司向发行人采购年产5,000吨高温尼龙EPC服务,凯赛(太原)生物材料有限公司向发行人采购4*3万吨/年聚酰胺56连续生产装置EPC项目,凯赛(乌苏)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向发行人采购20000吨/年长链聚酰胺连续生产装置EPC项目。 |
凯赛(太原)生物材料有限公司 |
数据来源:河南银金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官网
数据来源:江苏鑫博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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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 | 可持续性说明 |
凯赛(乌苏)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 上述公司均系上市公司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系凯赛生物在山西、新疆成立的新材料基地,报告期内发行人持续与凯赛生物合作,与发行人构成稳定合作关系。截至2023年8月末,发行人对凯赛生物的在手订单金额约4.63亿元。 |
湖北宜化降解新材料有限公司 | 该公司系上市公司湖北宜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系湖北宜化为投资年产6万吨生物可降解材料PBAT项目而成立的项目公司。截至2022年末,该项目已成功开车,预计未来与发行人稳定合作,截至2023年8月末,发行人对该公司的在手订单金额约2,724.00万元。 |
集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随着发行人在尼龙领域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的逐步提高,中国台湾地区的化工行业上市公司纷纷主动要约与发行人合作,如集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国乔石油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报告期内,该公司向发行人采购20,000吨/年尼龙66项目生产装置,基于该公司对发行人产品质量及服务的认可,预计未来将继续合作。 |
沧州旭阳化工有限公司 | 该公司系上市公司旭阳集团的全资子公司,系旭阳集团为投资己内酰胺而成立的项目公司,产品应用于双氧水及尼龙领域;该公司自2018年开始与发行人持续合作至今,合作稳定。 |
上海神马工程塑料有限公司 | 该公司系上市公司神马股份的全资子公司,系神马股份为投资高性能尼龙材料而成立的子公司;该公司自2015年开始与发行人持续合作至今,发行人多次为该公司提供尼龙设备及设计服务,合作稳定。 |
注:以上在手订单均为含税金额,且统计在内的系截至报告期末完全尚未确认收入的大额合同金额
综上,发行人对主要客户的业务获取具有持续性。一方面,上述大客户主要系大型集团公司或其下属项目公司,业务范围覆盖面广,近年来在尼龙、双氧水、生物降解材料、聚酯等领域大力布局,扩张产能,具有持续的市场需求。一般而言,化工企业产能扩充分多期分步推进,随着业务合作逐步深入,发行人在承接老客户后续业务方面具备优势;另一方面,基于发行人在尼龙、双氧水、生物降解材料、聚酯等领域的专利专有设备制造及工程技术服务方面具备较高的知名度、工程业绩和市场占有率,并随着现有项目的陆续投产运行,上述主要客户对发行人的认可度较高,良好的市场口碑和丰富的工程业绩使得发行人在行业需求逐步释放的背景下,能够不断获取客户的新业务。
3、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客户变动较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客户变化情况列示如下:
公司名称 | 2023年1-6月排名 | 2022年度排名 | 2021年度排名 | 2020年度排名 |
凯赛(太原)生物材料有限公司 | 第一大 | 第二大 | - | - |
凯赛(乌苏)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 第一大 | 第二大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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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 | 2023年1-6月排名 | 2022年度排名 | 2021年度排名 | 2020年度排名 |
山西合成生物研究院有限公司 | 第一大 | 第二大 | - | - |
欧瑞康巴马格惠通(扬州)工程有限公司 | 第二大 | 第四大 | 第二大 | 第一大 |
集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第三大 | - | - | - |
沧州旭阳化工有限公司 | 第四大 | - | - | - |
上海神马工程塑料有限公司 | 第五大 | - | - | - |
山西华阳生物降解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 - | 第一大 | 第三大 | - |
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第三大 | 第一大 | - |
江苏瑞恒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 | 第三大 | 第一大 | - |
湖北宜化降解新材料有限公司 | - | 第五大 | - | - |
浙江长鸿生物材料有限公司 | - | - | 第四大 | - |
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 | - | - | 第五大 | - |
泰兴怡达化学有限公司 | - | - | - | 第二大 |
甘肃莫高聚和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 | - | - | 第三大 |
河南源宏高分子新材料有限公司 | - | - | - | 第四大 |
江苏鑫博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 - | - | - | 第五大 |
报告期内,同行业可比公司卓然股份前五大客户变化情况列示如下:
公司名称 | 2023年1-6月排名 | 2022年度排名 | 2021年度排名 | 2020年度排名 |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 | 未披露 | - | 第五大 | 第一大 |
濮阳市远东科技有限公司 | 未披露 | - | 第三大 | 第二大 |
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未披露 | - | - | 第三大 |
河北鑫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 未披露 | - | - | 第四大 |
山东寿光鲁清石化有限公司 | 未披露 | - | - | 第五大 |
三江化工有限公司 | 未披露 | 第一大 | 第二大 | - |
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 未披露 | 第二大 | 第一大 | - |
建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 未披露 | 第三大 | 第四大 | - |
舟山市华丰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 未披露 | 第四大 | - | - |
上海华仕睿能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未披露 | 第五大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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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卓然股份2021年度、2022年度前五大客户排名取自《关于上海卓然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由上可知,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度,同行业可比公司卓然股份前五大客户变动较大,与发行人情况一致;三联虹普、科新机电及宝色股份未公开披露报告期内其前五大客户,因此,选取其他专业技术服务业类似公司前五大客户情况列示。机械工业第九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拟上市公司),该公司主营业务为智能工厂EPC、智能装备综合解决方案和咨询设计服务,报告期内,该公司前五大客户变化情况列示如下:
公司名称 | 2023年1-6月排名 | 2022年度排名 | 2021年度排名 | 2020年度排名 |
长春市长发新能源产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 未披露 | 第一大 | 第二大 | 第二大 |
奥迪一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 未披露 | 第二大 | - | - |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 未披露 | 第三大 | 第一大 | 第一大 |
大众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 未披露 | 第四大 | - | - |
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未披露 | 第五大 | 第五大 | - |
宜宾凯翼汽车有限公司 | 未披露 | - | 第三大 | - |
上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 未披露 | - | 第四大 | - |
特斯拉(上海)有限公司 | 未披露 | - | - | 第三大 |
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 | 未披露 | - | - | 第四大 |
吉林省一汽总医院 | 未披露 | - | - | 第五大 |
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拟上市公司),该公司主营业务系为化工企业提供基于化工工艺包技术的成套技术综合解决方案,主要产品为化工工艺包、化工设备和催化剂,该公司前五大客户变化情况列示如下:
公司名称 | 2023年1-6月排名 | 2022年度排名 | 2021年度排名 | 2020年度排名 |
福建海泉化学有限公司 | 未披露 | 第一大 | - | - |
福州万景新材料有限公司 | 未披露 | 第二大 | - | - |
福建百宏化学有限公司 | 未披露 | 第三大 | - | - |
振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 未披露 | 第四大 | 第一大 | - |
瑞来新材料(山东)有限公司 | 未披露 | 第五大 | - | - |
中信国安化工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 | 未披露 | - | 第二大 | 第四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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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 | 2023年1-6月排名 | 2022年度排名 | 2021年度排名 | 2020年度排名 |
山东菏泽玉皇化工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 | 未披露 | - | 第三大 | - |
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 未披露 | - | 第四大 | - |
江苏丰海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 未披露 | - | 第五大 | - |
宁波科元精化股份有限公司 | 未披露 | - | - | 第一大 |
唐山旭阳芳烃产品有限公司 | 未披露 | - | - | 第二大 |
安徽嘉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未披露 | - | - | 第三大 |
弘润石化(潍坊)有限责任公司 | 未披露 | - | - | 第五大 |
由上可知,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发行人与上述同行业公司前五大客户均变动较大,系行业惯例。由于行业产品存在定制化、投资规模大、使用时间长等特点,故当客户产生建设生产线或产能扩建需求时,因采购相关设备或服务而进入前五大客户名单,但单一主体生产线建设及产能扩建需求在完成相应订单后短期内不会新增大额采购,故各期前五大客户变动较大,该情况符合行业实际,具有合理性。
针对前五大客户变动较大的影响,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三节风险因素”之“一、与发行人相关的风险”之“(一)经营风险”中补充披露“6、主要客户变动较大的风险”,具体情况如下:
“6、主要客户变动较大的风险
公司是化学工程高端装备及产品整体技术方案提供商,该类产品或服务存在定制化、投资规模大、使用时间长的特点,下游客户新建、改建或扩建投资需求具有一定时效性和周期性,因此公司报告期内存在客户变动幅度较大的情形,若公司不能持续有效拓展客户资源,将对公司经营的稳定性及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六)说明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客户与竞争对手、客户与供应商重叠情况,如是,请说明相关交易的具体内容、金额及占比情况、交易的商业合理性及定价公允性
报告期内,公司客户与竞争对手、客户与供应商重叠(当期双向交易均超过10万元)情况,相关交易的具体内容、金额及占比列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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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竞争对手/ 客户 | 交易产品是否存在竞争关系 | 年度 | 销售产品 | 销售金额 | 占营业收入比重 | 采购产品 | 采购 金额 | 占采购额比重 |
OBHE | 是 | 2022年度 | PBAT设备及设计 | 7,558.07 | 9.29% | - | - | - |
2021年度 | PBAT设备 | 3,793.56 | 7.61% | - | - | - | ||
2020年度 | PBAT设备及设计 | 1,378.45 | 7.11% | - | - | - | ||
否 | 2023年1-6月 | 聚酯设备、设计及其他 | 5,987.58 | 16.78% | - | - | - | |
2022年度 | 聚酯设备、设计及其他 | 6,335.44 | 7.79% | - | - | - | ||
2021年度 | 聚酯设备、设计及其他 | 5,234.33 | 10.50% | - | - | - | ||
2020年度 | 聚酯设备、设计及其他 | 7,536.28 | 38.90% | - | - | - | ||
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 | 否 | 2021年度 | 尼龙设备及设计 | 4,292.94 | 8.62% | - | - | - |
南京英凯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 - | 2021年度 | - | - | - | 设计咨询服务 | 415.09 | 0.96% |
是 | 2020年度 | 其他设计 | 311.32 | 1.61% | 238.55 | 1.72% | ||
常州海鸥化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是 | 2023年1-6月 | 其他设计 | 45.75 | 0.13% | 设计咨询服务 | 129.34 | 0.41% |
赛鼎宁波 | 否 | 2022年度 | 聚甲醛设备 | 681.42 | 0.84% | - | - | - |
山西华阳生物降解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 否 | 2022年度 | PBAT EPC工程总承包 | 21,198.41 | 26.07% | PBAT材料 | 24.07 | 0.03% |
译莱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 否 | 2023年1-6月 | 生物基吹膜料 | 209.59 | 0.59% | PBAT粒料 | 393.43 | 1.26% |
报告期内,OBHE、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南京英凯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常州海鸥化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及赛鼎宁波既是发行人的客户,又是发行人的竞争对手,销售额分别占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1-6月的47.64%、26.74%、17.92%、16.91%,其中,交易产品存在竞争关系的销售额分别占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1-6月的8.72%、7.61%、
9.29%、0.13%,总体而言,交易产品存在竞争关系的销售比例较低。报告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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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英凯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常州海鸥化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山西华阳生物降解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译莱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既是发行人的客户,又是发行人的供应商,各年度采购交易占比不到2%。上述公司与发行人交易的商业合理性及定价公允性说明如下:
1、OBHE
OBHE系发行人的参股公司,在工程技术行业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根据发行人与OBHE的约定,OBHE对外独立承接PTT、PET、PBT等聚酯工程业务,发行人不对外承接聚酯工程业务,向OBHE等客户提供聚酯工程的设计咨询服务或核心专利专有设备。因此发行人与OBHE在聚酯领域属于上下游,不存在竞争关系。在非聚酯领域,发行人与OBHE各自独立开展业务。基于合资经营的背景,发行人与OBHE的交易具有商业合理性。交易的公允性详见本回复“问题8”之“一、发行人说明”之“(二)补充说明,发行人和OBHE业务的分工和区别,“OBHE独立对外承接聚酯工程业务”的具体含义,发行人及董监高是否实际控制了OBHE,是否存在通过采购调节发行人业绩的情形”。
2、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基本情况详见本回复“问题3”之“一、发行人说明”之“(二)补充说明天辰设计院与前五大客户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关系,该客户成为发行人客户是否与本次收购相关”。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销售的尼龙66设备及设计服务与该公司的产品或服务存在竞争关系。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成立天辰齐翔新材料有限公司实施尼龙66及上游关键原材料己二腈项目,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虽为工程技术公司且也曾建设过1万吨/年产能规模的产线,但缺乏4万吨/年的大容量尼龙装置设计及制造经验,为控制项目实施风险,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基于市场调研及询比价最终向发行人采购相关尼龙66装置,该交易具有商业合理性及定价公允性。
3、南京英凯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及常州海鸥化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南京英凯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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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内容 |
企业名称 | 南京英凯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106777002347E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法定代表人 | 冯晓慈 |
成立时间 | 2005-07-04 |
注册资本 | 305万元人民币 |
经营范围 | 环保、化工、医药行业、建筑工程设计、工程咨询;规划咨询;工程承包和管理;工程监理、技术咨询、转让与服务;建筑安装工程;仪器、仪表、化工设备及辅料、管道销售等 |
股东构成 | 益科德(上海)有限公司持股75%、薛群持股9.8361%、冯晓慈持股4.9180%、彭卓飞持股4.9180%、张学书持股2.4590%、唐文麒持股1.6393%、王根妹持股1.2295% |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否 |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常州海鸥化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项目 | 内容 |
企业名称 | 常州海鸥化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412751431928P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法定代表人 | 林克明 |
成立时间 | 2003-06-16 |
注册资本 | 300万元人民币 |
经营范围 | 化工工程及环境工程设计、工程总承包、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安装;化工工程及环境工程设备和化工原料的销售;工业冷却塔、水处理设备的研发、设计、安装、调试;环保设备的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工业冷却塔、水处理设备、环保设备的销售等 |
股东构成 | 北京颖泰嘉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0%、沈志澄持股25%、林克明持股18.50%、唐瑛持股6.50% |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否 |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南京英凯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发行人与常州海鸥化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相互提供设计咨询相关服务。设计咨询业务属于典型的智力密集型业务,行业参与者综合考虑不同设计环节的专业性要求、员工工作时间饱和程度及交付期紧迫度等因素,将部分非核心设计工作分包,以提升运营效率,故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存在竞争关系的同行相互分包部分非核心设计工作,符合工程设计行业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
4、赛鼎宁波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赛鼎宁波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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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内容 |
企业名称 | 中国化学赛鼎宁波工程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2017449680300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法定代表人 | 裴津 |
成立时间 | 2002-12-17 |
注册资本 | 25000万人民币 |
经营范围 | 化工工程设计、咨询及工程总承包等 |
股东构成 | 赛鼎工程有限公司100% |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否 |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赛鼎宁波均从事化工领域的工程设计及工程总承包业务,双方业务存在竞争关系;但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其销售的产品不存在竞争关系。2022年度,发行人向赛鼎宁波销售聚甲醛领域的设备即脱挥机,占销售总额0.84%,由于赛鼎宁波不具备核心设备的制造能力,故在总包聚甲醛领域EPC项目后向发行人采购脱挥机,具有商业合理性。
5、山西华阳生物降解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山西华阳生物降解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项目 | 内容 |
企业名称 | 山西华阳生物降解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401107460016169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法定代表人 | 李诗水 |
成立时间 | 2002-12-20 |
注册资本 | 15500万人民币 |
经营范围 | 生物基材料制造;生物基材料销售;生物基材料技术研发;生物基材料聚合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等 |
股东构成 | 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00% |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否 |
2022年度,发行人惠通科技向山西华阳销售6万吨/年PBAT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业务,占销售总额26.07%,发行人子公司惠通新材料向其采购PBAT材料,占采购总额0.03%,占比较低。双方交易具体情况说明如下:一方面双方交易的产品不存在竞争关系,发行人为其提供固定资产建设,山西华阳为发行人子公司惠通新材料提供PBAT材料产品,不具有对应关系;另一方面山西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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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与发行人子公司惠通新材料主营业务均为生物基材料制造与销售,惠通新材料由于销售规模较小,生产固定成本较高,故经营初期采用外购材料代理销售方式以达到开拓市场的目的,双方交易具有商业合理性。
6、译莱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译莱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项目 | 内容 |
企业名称 | 译莱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000MAC1T6WJ3B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法定代表人 | 张涛 |
成立时间 | 2022-10-21 |
注册资本 | 100万人民币 |
经营范围 |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生物基材料销售;农用薄膜销售;橡胶制品销售等 |
股东构成 | 张涛持股67.00%、朱先艳持股33.00% |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否 |
2023年1-6月,发行人向译莱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销售生物基吹膜料,占销售总额0.59%,同时向该公司采购PBAT粒料,占采购总额1.26%,销售及采购占比均较低。发行人向其采购的PBAT粒料主要用于生产PBAT吹膜料及塑料制品,向其销售的生物基吹膜料的主要原材料系PP材料,故发行人向其销售及采购的材料细分领域存在差异,不具有对应及竞争关系。译莱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从事生物基材料销售、农用薄膜销售,发行人向其采购PBAT粒料,销售PP吹膜料具有商业合理性。
在业务开展过程中,相关销售、采购业务均独立进行。发行人向上述公司的销售价格系参照市场价格双方协商确定,向上述公司的采购价格系参照市场价格经市场多方询价并经设计部及市场部负责人综合比较后确定,定价过程符合公司销售、采购流程,与其他客户和供应商合作方式无差异,价格公允合理。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申报会计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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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获取报告期内收入明细账,统计各类业务主要客户及主要订单,通过公开途径查询主要客户基本情况,并执行走访程序;通过查阅大额订单,了解合作项目内容、金额等情况;
2、查阅了《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识别发行人应当通过招投标取得业务的类别;通过公开信息检索查询发行人客户是否为国有企业客户,对照相关必须招投标的项目类型与发行人报告期内项目进行比对;对于必须履行招投标的项目,获取发行人中标通知书,并通过公开信息检索核查发行人投标及中标事实;对于必须履行招投标但未履行招投标的项目,对发行人经办人员进行访谈了解相关情况,查阅相关技术文件,走访并访谈相关客户,了解是否存在法律纠纷以及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风险;
3、查阅同行业可比公司公开披露报告,了解同行业可比公司客户集中度情况;分析发行人及其下游的行业特点及发展现状、发行人业务特点、发行人的经营策略等分析发行人客户集中度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
4、获取主要工程类客户终端流向表,通过公开途径查询终端客户信息,并走访(包括实地走访及视频走访)终端客户,确认终端销售的真实性;
5、访谈发行人的市场部及工程部负责人,了解主要客户与发行人交易的首次时间及合作背景,了解发行人与工程类客户合作的背景及原因,了解主要客户历史合作情况及未来合作意向,了解客户与供应商重叠情况,根据主要客户背景核查是否存在客户与竞争对手重叠情况,了解客户与竞争对手、客户与供应商交易的合理性及定价规则;
6、获取在手订单合同,并从公开渠道查询主要客户的战略规划及投资意向是否与发行人业务领域相关,分析发行人相关收入的可持续性;
7、查阅同行业公司披露的公开报告,分析发行人与同行业公司其主要客户变动情况。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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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行人已如实说明报告期内各类业务下主要客户的基本情况;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为客户的新建项目等初始固定资产投资提供服务,上述客户多数系为了具体项目建设而成立的项目公司,故注册成立当年或次年成为发行人客户符合商业逻辑;此外,部分新注册成立的客户系发行人稳定客户的子公司或集团内关联方,或基于合资经营的目的而设立,因此成立当年或次年成为发行人客户具有合理背景;
2、发行人已如实说明报告期内招投标、委托谈判等不同业务获取模式的收入金额、客户数量、合同数量及占比;报告期内发行人订单获取模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客户的采购政策,不存在应履行公开招投标程序而未履行的情形,相关合同不存在被撤销的风险,对发行人业绩不存在重大影响;
3、2020年度至2022年度,发行人客户集中度持续提高,2020年度客户集中度提高系对第一大客户交付了大额订单所致,2021年度客户集中度提高系发行人披露的前五大客户及其受同一控制的客户数量较2020年度增加所致;2022年度客户集中度提高,一方面系2022年发行人披露的前五大客户及其受同一控制的客户数量较2021年度增加,另一方面系发行人前五大客户中EPC工程总承包业务客户收入贡献较高,EPC项目工程规模大且合同金额高,易导致集中度高;2023年1-6月,发行人客户集中度略有下降,主要系本期披露的前五大客户及其受同一控制的客户数量较2022年度少所致;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客户集中度均处于较高水平,符合行业惯例;
4、发行人已如实说明报告期内公司收入中来自于终端客户以及工程类客户的金额及比例,各期主要工程类客户的基本情况、发行人向其销售的具体内容以及最终销售客户的情况;发行人与主要工程类客户交易具有合理的商业背景;发行人采用以向终端客户销售为主,向非终端客户销售为辅的销售模式,符合行业惯例;
5、发行人已如实列示报告期各期新增客户、退出客户以及存续客户数量、收入、毛利金额及占比情况;报告期内,发行人客户结构变化较大,符合其业务实际和行业特征,具有合理性;基于主要客户的持续性需求及对发行人的认可,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的交易具备可持续性;发行人与同行业公司前五大客户均变动较大,符合行业惯例;发行人已针对前五大客户变动较大的影响补充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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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了相关风险;
6、发行人已如实说明报告期内公司客户与竞争对手、客户与供应商重叠情况,交易产品存在竞争关系的交易额分别占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1-6月的8.72%、7.61%、9.29%、0.13%,总体而言,交易产品存在竞争关系的销售比例较低,且具有合理的商业背景;发行人的销售、采购业务均是独立进行的,销售价格系参照市场价格经双方协商确定,采购价格系多方询价确定,与其他客户和供应商合作方式无差异,价格公允合理。
三、中介机构说明
关于工程类客户收入是否实现最终销售及收入真实性的核查情况,申报会计师说明如下:
(一)核查程序
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工程类客户执行了核查程序,对工程类收入核查比例为100%,具体核查程序如下:
序号 | 核查过程 | 获得证据 |
1 | 实地走访并访谈工程类客户相关业务负责人员,了解客户合作背景、主要合同的签订及履约情况、交易发生的真实性等情况; | 经对方盖章签字的走访表、被访者名片、合照、走访车票 |
2 | 对工程类客户执行函证程序,函证内容按各年度项目执行情况列示,包括项目名称、合同金额、累计已开票金额、累计已回款金额、交货/验收年度,以核查发行人与客户之间交易金额、收入确认时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 经对方盖章确认且相符的函证 |
3 | 对工程类客户报告期内确认的收入执行细节测试,选取200万元以上确认收入金额的订单,复核收入确认的真实性 | 对应的合同、发货单、签收单、收款水单、收款凭证等资料 |
4 | 取得工程类客户销售发行人产品的终端流向表,了解其下游项目与发行人设备的对应关系、完工情况,获取相应设备在工程类客户层面实现销售的时点等信息 | 终端流向表 |
5 | 走访(包括实地和视频)发行人销售给工程类客户产品的主要终端客户,对终端客户的基本信息、工程类客户与终端客户的业务往来及合同执行情况、发行人已售产品是否存在且启用、与工程类客户及发行人是否存在纠纷争议及质量退货、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或其他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等信息进行了访谈,以核实终端销售的真实性 | 经对方盖章签字的走访表、营业执照、被访者名片或被访者身份证、合照、工厂设备照片、走访车票或视频走访录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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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核查过程 | 获得证据 |
6 | 通过公开途径检索查询终端客户的公开信息,核查其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终端客户企查查报告 |
7 | 获取公司的销售台账,并检查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大额或异常的销售退货情形以及具体金额、期间和原因 | 报告期内销售台账 |
截至2023年6月末,发行人对工程类客户报告期内销售收入实现最终销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类别 | 2023年1-6月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发行人对工程类客户销售收入 | 3,796.63 | 16,232.43 | 7,454.41 | 10,284.49 |
工程类客户实现最终销售部分 | 3,285.31 | 16,199.41 | 7,454.41 | 10,284.49 |
实现最终销售占比 | 86.53% | 99.80% | 100.00% | 100.00% |
注:上述金额系顺流抵消前主营业务收入金额,不包含其他业务收入
由上表可知,截至2023年6月末,2020年度、2021年度,发行人对工程类客户的销售已全部实现最终销售;2022年度,发行人对工程类客户的销售99%以上已实现最终销售;2023年1-6月,发行人对工程类客户的销售80%以上已实现最终销售,故已实现最终销售金额及占比均较高,销售真实可靠。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除2022年度及2023年1-6月外,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工程类客户收入已全部实现最终销售,2022年度及2023年1-6月大部分订单已实现最终销售;发行人对工程类客户的收入真实可靠,不存在异常情况。
问题16.关于采购与供应商。申报文件显示:
(1)公司向客户交付的产线设备包括主工艺核心设备及其他配套设备两大类,其中主工艺核心设备主要由公司自行生产,使用的主要原材料为钢材,包括不锈钢板、复合钢板、碳钢板;其他配套设备通过向长期合作的供应商进行采购,包括标准设备、专用非标设备、安装材料、仪表及配套、电气设备等。
(2)公司生产经营中耗用的能源为电、水及气体,报告期内公司采购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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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金额分别为103.34万元、101.85万元和161.11万元,采购水的金额分别为
5.18万元、5.25万元和7.25万元,采购液氧的金额分别为14.07万元、
15.21万元和32.69万元。
(3)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土建工程、外协加工、劳务外包等采购情形。请发行人:
(1)说明报告期内对外采购的设备材料、土建工程、外协加工和劳务服务的具体内容、金额及占比,并按原材料采购、设备采购、工程采购以及劳务采购分别说明前五大供应商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实缴资本、实际控制人、经营内容及规模、开始合作时间、发行人各期采购金额及占对应类别的比例、是否主要为发行人服务、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
(2)结合前述情况分析说明报告期各类别主要供应商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主要供应商采购占比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成立不久即成为发行人主要供应商的情形,如存在,请说明相关交易的背景及商业合理性;
(3)说明报告期内公司对外采购的专用非标设备、标准设备的具体内容、数量及单价情况,相关设备所对应的公司具体业务领域情况,分析各业务领域下相关设备采购数量与收入的匹配性,说明相关设备采购价格的公允性,与市场价格比较情况以及不同供应商之间采购价格的差异情况;
(4)说明报告期内各类型钢材的采购金额、采购量变动情况及变动原因,钢材采购、消耗情况与产量的匹配关系;
(5)说明报告期内电、水及液氧等各类能源耗用量与公司各类设备产量的匹配关系;
(6)针对土建工程采购,结合业务流程及合同约定说明供应商的遴选机制,采购的定价机制及定价公允性,相关供应商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分包程序是否相关规定,是否存在层层转包的情形;
(7)针对外协加工及劳务外包采购,说明,外协加工、劳务外包供应商是否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安全生产事故或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相关外协及劳务采购是否涉及公司核心技术环节及工艺,相关采购价格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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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公允,报告期内外协加工、劳务外包规模与公司业务量的匹配性,劳务人员单位采购成本与公司同级别员工薪酬水平是否存在明显差异。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一)说明报告期内对外采购的设备材料、土建工程、外协加工和劳务服务的具体内容、金额及占比,并按原材料采购、设备采购、工程采购以及劳务采购分别说明前五大供应商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实缴资本、实际控制人、经营内容及规模、开始合作时间、发行人各期采购金额及占对应类别的比例、是否主要为发行人服务、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
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外采购的材料、设备、土建工程服务、外协加工以及劳务外包服务的具体情况如下:
1、材料采购
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外采购的材料主要内容为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各类钢材、安装材料及焊材等,其中,钢材主要包括不锈钢板(管)、复合钢板、碳钢板等,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及2023年1-6月采购金额分别为4,112.03万元、16,705.93万元、16,651.75万元及5,943.42万元,占采购总额的比重分别为46.53%、38.73%、22.56%及18.97%。
报告期内,发行人材料采购前五大供应商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排名 | 2023年1-6月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 金额 | 采购 占比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 金额 | 采购 占比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 金额 | 采购 占比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 金额 | 采购 占比 | |
1 | 无锡名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514.34 | 8.65% | 无锡名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1,213.64 | 7.29% | 大明集团 | 2,492.40 | 14.92% | 威海化工机械有限公司 | 573.75 | 13.95% |
1.1 | - | - | - | 江苏大明工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2,169.00 | 12.98%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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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名 | 2023年1-6月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 金额 | 采购 占比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 金额 | 采购 占比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 金额 | 采购 占比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 金额 | 采购 占比 | |
1.2 | - | - | - | 大明重工有限公司 | 323.40 | 1.94% | - | - | - | |||
2 | 译莱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 393.43 | 6.62% | 扬州华辰管件有限公司 | 1,111.62 | 6.68% | 无锡市荣成锻造厂 | 1,871.51 | 11.20% | 大明集团 | 539.44 | 13.12% |
2.1 | - | - | - | - | - | - | 江苏大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478.53 | 11.64% | |||
2.2 | - | - | - | - | - | - | 大明重工有限公司 | 60.92 | 1.48% | |||
3 | 大明集团 | 365.60 | 6.15% | 无锡市研发不锈钢有限公司 | 937.60 | 5.63% | 无锡名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1,828.44 | 10.94% | 无锡市荣成锻造厂 | 500.52 | 12.17% |
3.1 | 江苏大明工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365.60 | 6.15% | |||||||||
3.2 | 大明重工有限公司 | - | - | |||||||||
4 | 湖北宜化降解新材料有限公司 | 339.54 | 5.71% | 扬州市江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925.61 | 5.56% | 威海化工机械有限公司 | 1,636.56 | 9.80% | 无锡名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479.83 | 11.60% |
5 | 无锡市荣成锻造厂 | 253.18 | 4.26% | 哈尔滨青山输变电设备有限公司 | 801.70 | 4.81% | 舞钢市腾隆物资有限公司 | 851.59 | 5.10% | 舞钢市腾隆物资有限公司 | 261.42 | 6.36% |
合计 | 1,866.08 | 31.40% | - | 4,990.16 | 29.97% | - | 8,680.50 | 51.96% | 2,354.97 | 57.20% |
注1:采购占比=供应商采购金额/同类别采购总额,下同注2:江苏大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更名为江苏大明工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大明重工有限公司系江苏大明工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上述前五大供应商的成立时间、注册/实缴资本、实际控制人、经营内容及规模、开始合作时间、是否主要为发行人服务、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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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 名称 | 成立 时间 | 注册 资本 | 实际控制人 | 经营内容 | 经营 规模 | 开始合作时间 | 是否主要为发行人服务 | 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译莱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 2022-10-21 | 100万元人民币 | 张涛 | 生物基材料销售;农用薄膜销售;橡胶制品销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纸制品销售;玻璃纤维及制品销售;针纺织品销售;塑料制品销售 | 2000万元/年 | 2023年 | 否 | 否 |
湖北宜化降解新材料有限公司 | 2021-2-8 | 15000万元人民币 | 湖北宜化(SZ.000422) | 合成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生态环境材料、生物基材料、专用化学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制造及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 | 1.5亿元/年至2亿元/年 | 2023年 | 否 | 否 |
无锡市研发不锈钢有限公司 | 2011-05-14 | 500万元人民币 | 蔡民荣 | 金属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建筑材料、纺织品、阀门、五金、管道及配件的销售 | 1亿元/年 | 2006年 | 否 | 否 |
哈尔滨青山输变电设备有限公司 | 2011-04-19 | 1000万元人民币 | 乔俊波 | 输变电设备、机械设备及配件、高低压电气成套设备、高低压开关、电气电子元件、仪器仪表、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的制造、销售及技术开发;机电设备现场安装 | 1亿元/年 | 2022年 | 否 | 否 |
扬州市江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2001-01-16 | 50万元人民币 | 葛新兰 | 钢材、建筑工程机械、仪器仪表、家用电器、五金、电动工具、水泵、卫生陶瓷、橡塑制品、建筑材料(不含砂石)、化工产品(不含危险物品)销售 | 1亿元/年 | 2003年 | 否 | 否 |
扬州华辰管件有限公司 | 2005-02-25 | 1500万元人民币 | 张泽君 | 钢制弯头、三通、法兰、异径管、阀门、水泵生产、零售 | 5000-8000万/年 | 2005年 | 否 | 否 |
大明重工有限公司 | 2012-03-14 | 27,556.00万美元 | 通顺实业有限公司(香港) | 金属材料的销售、加工;钢结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制作和安装;机械设备、环保设备的研发、制造 | 10亿元以上/年 | 2012年 | 否 | 否 |
江苏大明工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2002-06-21 | 13,625.00万美元 | 通顺实业有限公司(香港) | 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通用零部件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金属切削加工服务;金属制品研发;新材料技术研发;金属材料销售;机械设备租赁 | 200亿元/年 | 2011年 | 否 | 否 |
无锡市荣成锻造厂 | 2001-08-10 | 800.00万元人民币 | 邱苏林 | 金属材料的锻造、化工机械的制造加工,普通货运 | 8000万元/年 | 2015年 | 否 | 否 |
无锡名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2011-04-15 | 500.00万元人民币 | 朱光明 | 金属材料及其制品、五金交电、装饰装潢材料(不含油漆和涂料)、普通机械及配件、机电设备、炉料、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危险品)的销售 | 1.2亿元/年 | 2013年 | 否 | 否 |
2-1-152
供应商 名称 | 成立 时间 | 注册 资本 | 实际控制人 | 经营内容 | 经营 规模 | 开始合作时间 | 是否主要为发行人服务 | 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威海化工机械有限公司 | 1998-09-09 | 10,000.00万元人民币 | 董建清 | 金属材料制造及销售;特种设备销售;炼油、化工生产专用设备制造及销售;通用设备制造 | 8亿元/年 | 2011年 | 否 | 否 |
舞钢市腾隆物资有限公司 | 2010-03-01 | 300万元人民币 | 张夷飞 | 批发、零售:钢材、建材、金属材料、五金交电、机电产品、预包装食品、太阳能产品 | 1.5亿元/年 | 2015年 | 否 | 否 |
注:上述经营规模取自访谈提纲或供应商提供的财务报表及说明,下同
2、设备采购
报告期内发行人设备采购的主要内容为项目所需的标准设备、专用非标设备以及电气设备等相关配套设备,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及2023年1-6月采购金额分别为1,714.49万元、11,519.88万元、28,640.94万元及10,025.13万元,占采购总额的比重分别为19.40%、26.71%、38.80%及32.00%。报告期内,发行人设备采购前五大供应商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排名 | 2023年1-6月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 金额 | 采购 占比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 金额 | 采购 占比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 金额 | 采购 占比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 金额 | 采购 占比 | |
1 | 江苏华兴压力容器有限公司 | 2,107.18 | 21.02% | 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 | 4,336.28 | 15.14% | 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 | 3,695.58 | 32.08% | 无锡瑞杰伟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307.19 | 17.92% |
2 | Witte Pumps & Technology GmbH | 1,666.73 | 16.63% | 上海苏尔寿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2,168.14 | 7.57% | 上海苏尔寿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1,247.79 | 10.83% | 浙江宇丰机械有限公司 | 226.55 | 13.21% |
3 | YIZHI ASIA PACIFIC TRADING LIMITED | 660.01 | 6.58% | 江苏华兴压力容器有限公司 | 1,804.45 | 6.30% | 益燮嘉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 644.85 | 5.60% | 扬州致远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 134.18 | 7.83% |
4 | 无锡市协腾机械有限公司 | 650.84 | 6.49% | 江苏中汽进出口有限公司 | 1,646.82 | 5.75% | 江苏中汽进出口有限公司 | 584.78 | 5.08% | 南京浩康有色金属设备有限公司 | 106.77 | 6.23% |
2-1-153
排名 | 2023年1-6月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 金额 | 采购 占比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 金额 | 采购 占比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 金额 | 采购 占比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 金额 | 采购 占比 | |
5 | 浙江宇丰机械有限公司 | 570.09 | 5.69% | 益燮嘉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 1,609.36 | 5.62% | 扬州致远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 452.71 | 3.93% | 湖北兴达石化设备有限公司 | 97.39 | 5.68% |
合计 | 5,654.86 | 56.41% | 11,565.05 | 40.38% | 6,625.70 | 57.52% | 872.08 | 50.87% |
上述设备采购前五大供应商的成立时间、注册/实缴资本、实际控制人、经营内容及规模、开始合作时间、是否主要为发行人服务、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具体情况如下:
供应商 名称 | 成立 时间 | 注册 资本 | 实际控制人 | 经营内容 | 经营 规模 | 开始合作时间 | 是否主要为发行人服务 | 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Witte Pumps & Technology GmbH | 1984年 | 20 万欧元 | Dr.Sven Wieczorek 持股100%" | 齿轮泵及配套设备 | 3200万欧元/年 | 2003年 | 否 | 否 |
YIZHI ASIA PACIFIC TRADING LIMITED | 2009-4-7 | 1 万元港币 | 许云东 | 贸易 | 550万欧元/年 | 2005年 | 否 | 否 |
无锡市协腾机械有限公司 | 2003-10-23 | 100万元人民币 | 邱玉良 | 化工机械、印染设备、喷雾干燥设备、输送传动机械的制造、加工 | 1600万元/年 | 2018年 | 否 | 否 |
江苏华兴压力容器有限公司 | 2012-06-27 | 12,800.00万元人民币 | 俞晓华 | 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压力容器零部件加工;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计算机外围设备制造;低压电路开关装置制造;工业自动化控制装置制造;建筑材料销售;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在港区内提供普通货物装卸、仓储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 8.5亿元/年 | 2022年 | 否 | 否 |
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 | 1991-06-18 | 200,000.00万元人民币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普通搬运装卸;普通货运;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大型工业建设项目的设备、电器、仪表和大型整体生产装置等安装(以上项目以资质证书);压力容器制造、安装;水泥预制构件制造;石油化工非标设备制造、安装等 | 100亿元/年 | 2020年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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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 名称 | 成立 时间 | 注册 资本 | 实际控制人 | 经营内容 | 经营 规模 | 开始合作时间 | 是否主要为发行人服务 | 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上海苏尔寿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1991-12-01 | 1000万瑞士法郎 | 苏尔寿有限公司(瑞士) | 填料塔盘系统、分离反应、萃取、结晶、脱挥系统、模块化装置系统、制盐设备系统(推送式离心机和流化床干燥器)、混合系统、点胶系统、模具和其他塑料件、柴油机发动机件和纺织机件和其他高科技机械和电子机械设备及配套零部件的设计、制造、组装、维修、安装、装配 | 15-16亿元/年 | 2018年 | 否 | 否 |
益燮嘉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 2014-04-14 | 1500万元人民币 | 王新荣 | 计算机软硬件、机电、通讯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网络工程,商务咨询,计算机系统集成,通讯工程,机械设备、机电设备安装、维修 | 1-2亿元/年 | 2020年 | 否 | 否 |
江苏中汽进出口有限公司 | 1993-11-03 | 1000万元人民币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自营和代理除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16种出口商品和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14种进口商品以外的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 2亿元/年 | 2011年 | 否 | 否 |
扬州致远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 2010-09-08 | 90万元人民币 | 戴建 | 化工设备、化纤设备、机电产品生产、销售,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销售 | 3000万元/年 | 2010年 | 否 | 否 |
无锡瑞杰伟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2017-12-07 | 1000万元人民币 | 胡雪亚(时虎配偶) | 通用机械及配件、专用设备、电气机械及器材的制造、加工、销售;五金件、非标金属结构件的加工、销售;道路普通货物运输 | 1600万元/年 | 2018年 | 否 | 是 |
浙江宇丰机械有限公司 | 2012-11-20 | 10000万元人民币 | 潘益中以及叶中华 | 纺织化纤机械设备、化工机械设备、过滤机械设备及配件的研发、制造、销售;阀门、金属管件及配件的加工、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 1.6亿元/年-2亿元/年 | 2016年 | 否 | 否 |
南京浩康有色金属设备有限公司 | 2008-09-24 | 2180万元人民币 | 王宜军 |
金属材料、复合材料、压力容器装备、管道、管件、标准件、结构件研发、设计、制造、安装、维修、销售及技术咨询;金属材料、工业泵、阀门的销售
2000万元左右 | 2020年 | 否 | 否 | |||||
湖北兴达石化设备有限公司 | 2006-12-09 | 12600万元人民币 | 宋传银 | 石化填料、塔内件、电缆桥架、金属结构件、化工机械配件、矿山机械设备、通用机械设备及配件制造、销售;一、二类压力容器、储罐制造、销售;不锈钢材料、阀门、管道附件、储罐配件销售;压力管道安装 | 1.5亿元/年-1.8亿元/年 | 2008年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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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土建工程采购
报告期内发行人土建工程采购的主要内容为公司将承接的EPC工程项目中的土建工程分包给土建承包商发生的费用,2020年度以及2023年1-6月未发生相关采购,2021年度及2022年度采购金额分别为7,318.05万元、4,362.46万元,占采购总额的比重分别为16.97%、5.91%。
报告期内,发行人土建工程采购供应商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排名 | 供应商名称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
采购金额 | 采购占比 | 采购金额 | 采购占比 | ||
1 | 山西宏厦建筑工程第三有限公司 | 3,746.74 | 85.89% | 4,785.14 | 65.39% |
2 | 宁夏富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615.72 | 14.11% | 2,532.91 | 34.61% |
合计 | 4,362.46 | 100.00% | 7,318.05 | 100.00% |
上述土建工程采购供应商的成立时间、注册/实缴资本、实际控制人、经营内容及规模、开始合作时间、是否主要为发行人服务、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具体情况如下:
供应商 名称 | 成立 时间 | 注册 资本 | 实际控制人 | 经营内容 | 经营 规模 | 开始合作时间 | 是否主要为发行人服务 | 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山西宏厦建筑工程第三有限公司 | 1998-03-16 | 36,000.00万元人民币 | 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各类工程建设活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施工专业作业;建筑劳务分包等 | 12亿元/年 | 2021年 | 否 | 否 |
宁夏富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2011-10-20 | 880.00万元人民币 | 杨天福 | 施工总承包:房屋建筑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市政公用工程、钢结构工程等 | 6500万元/年 | 2021年 | 否 | 否 |
4、外协加工服务采购
报告期内发行人外协加工服务采购的主要内容为将封头加工、部分筒体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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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筋板精加工、热处理进行外协加工发生的相关费用,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及2023年1-6月采购金额分别为223.82万元、1,497.43万元、1,829.71万元及142.36万元,占当期采购总额的比重分别为2.53%、3.47%、
2.48%及0.45%。
报告期内,发行人外协加工服务采购前五大供应商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排名 | 2023年1-6月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 金额 | 采购 占比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 金额 | 采购 占比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 金额 | 采购 占比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 金额 | 采购 占比 | |
1 | 江阴市浩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60.66 | 40.98% | 大明重工有限公司 | 1,068.40 | 58.39% | 大明重工有限公司 | 478.56 | 31.96% | 惠山区堰桥翔跃机械厂及其关联方 | 119.89 | 53.56% |
1.1 | - | - | - | - | - | - | 惠山区堰桥翔跃机械厂 | 80.47 | 35.95% | |||
1.2 | - | - | - | - | - | - | 惠山区堰桥小双机械厂 | 39.42 | 17.61% | |||
2 | 惠山区堰桥翔跃机械厂及其关联方 | 50.58 | 34.17% | 惠山区堰桥顺智达机械厂 | 225.27 | 12.31% | 惠山区堰桥翔跃机械厂及其关联方 | 514.20 | 34.34% | 惠山区堰桥恒铁机械厂 | 19.84 | 8.87% |
2.1 | 惠山区堰桥翔跃机械厂 | 27.64 | 18.67% | - | - | - | 惠山区堰桥翔跃机械厂 | 275.51 | 18.40% | - | - | - |
2.2 | 惠山区堰桥小双机械厂 | 22.94 | 15.50% | - | - | - | 惠山区堰桥小双机械厂 | 238.69 | 15.94% | - | - | - |
3 | 扬州致恒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 14.34 | 9.69% | 江阴市浩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100.55 | 5.50% | 惠山区堰桥环贵机械厂 | 134.78 | 9.00% | 大明重工有限公司 | 17.49 | 7.81% |
4 | 山东齐鲁石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9.26 | 6.25% | 南通鑫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90.29 | 4.93% | 扬州致恒及其关联方 | 99.54 | 6.65% | 泰州市桥林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 14.04 | 6.27% |
4.1 | - | - | - | 扬州致恒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 73.12 | 4.88% | - | - | - | |||
4.2 | - | - | - | 扬州致远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 26.42 | 1.76%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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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名 | 2023年1-6月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 金额 | 采购 占比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 金额 | 采购 占比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 金额 | 采购 占比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 金额 | 采购 占比 | |
5 | 泰州市桥林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 4.88 | 3.30% | 惠山区堰桥翔跃机械厂及其关联方 | 156.35 | 8.55% | 江阴市浩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68.74 | 4.59% | 扬州致远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 12.57 | 5.62% |
5.1 | 惠山区堰桥翔跃机械厂惠山区堰桥翔跃机械厂 | 84.63 | 4.63% | - | - | - | - | - | - | |||
5.2 | 惠山区堰桥小双机械厂 | 71.72 | 3.92%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139.72 | 94.40% | - | 1,640.86 | 89.68% | - | 1,295.82 | 86.53% | - | 183.83 | 82.13% |
上述外协加工采购前五大供应商的成立时间、注册/实缴资本、实际控制人、经营内容及规模、开始合作时间、是否主要为发行人服务、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具体情况如下:
供应商 名称 | 成立 时间 | 注册 资本 | 实际控制人 | 经营内容 | 经营 规模 | 开始合作时间 | 是否主要为发行人服务 | 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山东齐鲁石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1980-12-1 | 12485万元人民币 | 马宁 | 制造大型高压容器(A1)、固定式压力容器规则设计、铁路罐车;机电一体化设备系统集成及研发;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制造 | 未提供[注] | 2012年 | 否 | 否 |
南通鑫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2011-05-17 | 2880万元人民币 | 王金标 | 房屋建筑工程、管道工程、环保工程、消防设施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防腐保温工程、园林古建筑工程施工;电气安装;矿山机械、炼油及化工生产专用设备及配件、钢结构件制造、安装、销售;机电设备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特种设备制造;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建设工程施工;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特种设备销售;特种设备出租;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 | 1亿/年 | 2016年 | 否 | 否 |
惠山区堰 | 2019- | 3万元人 | 胡杰 | 机械加工 | 200- | 2021年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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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顺智达机械厂 | 10-21 | 民币 | 300万/年 | |||||
江阴市浩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2021-04-01 | 30万元人民币 | 郑晓芹 | 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通用零部件制造;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金属切削加工服务;金属加工机械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金属结构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机械设备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金属制品销售;通用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 | 200-300万/年 | 2021年 | 否 | 否 |
大明重工有限公司 | 2012-03-14 | 27,556.00万美元 | 通顺实业有限公司(香港) | 金属材料的销售、加工;钢结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制作和安装;机械设备、环保设备的研发、制造 | 10亿元以上/年 | 2012年 | 否 | 否 |
惠山区堰桥翔跃机械厂 | 2017-05-16 | - | 陈苏静 | 通用机械及配件的制造加工 | 600万元/年 | 2017年 | 否 | 否 |
惠山区堰桥小双机械厂 | 2010-12-14 | 10万元人民币 | 章亚东 | 通用机械的制造加工 | 500万元/年 | 2012年 | 否 | 否 |
惠山区堰桥环贵机械厂 | 2017-8-31 | 50万元人民币 | 邱浩渊 | 通用机械及配件的制造加工 | 450万元/年 | 2021年 | 否 | 否 |
扬州致恒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 2021-4-23 | 100万元人民币 | 戴建 | 机械设备销售;通用设备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金属加工机械制造;仪器仪表制造;仪器仪表修理;仪器仪表销售 | 150万元左右 | 2021年 | 否 | 否 |
扬州致远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 2010-9-8 | 90万元人民币 | 戴建 | 化工设备、化纤设备、机电产品生产、销售,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销售 | 3000万元/年 | 2010年 | 否 | 否 |
惠山区堰桥恒铁机械厂 | 2016-6-20 | 10万元人民币 | 周浩新 | 通用机械及配件的制造加工 | 40万元/年 | 2016年 | 否 | 否 |
泰州市桥林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 2016-4-26 | 200万元人民币 | 单虹 | 汽车零配件、磨具制造、加工、销售;热处理加工、自销;金属材料销售;道路普通货物运输 | 2500万元/年 | 2018年 | 否 | 否 |
注:山东齐鲁石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由于商业秘密等原因未提供其经营规模相关数据。根据其官方网站以及企查查等公开网站相关信息,该公司注册资本12,485万元人民币,始建于1973年,是以非标设备及重型压力容器制造为龙头,集聚酯装置设备制造、封头冷旋压、机械加工、深冷装备制造、塑料模具加工等为一体的中石化骨干机械制造企业,是国家航空航天部导弹、宇宙飞船及运载火箭配件定点生产厂家,国家机械行业500强企业,装备制造技术实力雄厚。2023年1-6月,公司向其采购金额为9.26万元,采购金额较小,因此山东齐鲁石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并非主要为发行人提供服务。
5、劳务外包采购
报告期内发行人劳务外包采购的主要内容为公司将生产环节中的部分焊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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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配、表面处理等非核心工作交由劳务外包商完成而发生的劳务外包费用,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及2023年1-6月采购金额分别为852.77万元、1,689.52万元、1,816.97万元及645.60万元,占当期采购总额的比重分别为
9.65%、3.92%、2.46%及2.06%。
报告期内,发行人劳务外包采购前五大供应商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排名 | 2023年1-6月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 金额 | 采购 占比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 金额 | 采购 占比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 金额 | 采购 占比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 金额 | 采购 占比 | |
1 | 扬州博卓超及其关联方 | 320.27 | 49.61% | 扬州博卓超及其关联方 | 823.54 | 45.33% | 扬州旭飞及其关联方 | 804.22 | 47.60% | 扬州旭飞及其关联方 | 573.91 | 67.30% |
1.1 | 扬州博卓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320.27 | 49.61% | 扬州博卓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728.38 | 40.09% | 扬州旭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242.20 | 14.34% | 扬州旭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314.82 | 36.92% |
1.2 | 江都区大桥镇许健钢结构加工厂 | - | - | 江都区大桥镇许健钢结构加工厂 | 95.16 | 5.24% | 扬州巨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562.02 | 33.27% | 扬州巨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109.59 | 12.85% |
1.3 | - | - | - | - | - | - | - | - | - | 扬州诚旺装卸服务有限公司 | 149.51 | 17.53% |
2 | 扬州旭飞及其关联方 | 236.05 | 36.56% | 扬州旭飞及其关联方 | 629.58 | 34.65% | 江都区大桥镇许健钢结构加工厂 | 546.79 | 32.36% | 兰州申科特表面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 278.86 | 32.70% |
2.1 | 扬州巨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236.05 | 36.56% | 扬州巨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629.58 | 34.65% | - | - | - | - | ||
3 | 兰州申科特表面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 | 89.27 | 13.83% | 兰州申科特表面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 | 363.85 | 20.02% | 兰州申科特表面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 338.52 | 20.04% | - | - | - |
3.1 | 兰州申科特表面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 - | 兰州申科特表面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 355.07 | 19.54% | - | - | - | - | - | - | |
3.2 | 兰州申特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 89.27 | 13.83% | 兰州申特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 8.78 | 0.48% | - | - | - | - | - | - |
合计 | 645.60 | 100.00% | 1,816.97 | 100.00% | 1,689.52 | 100.00% | 852.77 | 100.00% |
上述劳务外包采购前五大供应商的成立时间、注册/实缴资本、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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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内容及规模、开始合作时间、是否主要为发行人服务、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具体情况如下:
供应商 名称 | 成立 时间 | 注册 资本 | 实际控制人 | 经营内容 | 经营 规模 | 开始合作时间 | 是否主要为发行人服务 | 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扬州博卓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2022-01-04 | 100万元人民币 | 高明、许健 | 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等 | 预计1000万元/年 | 2022年 | 是 | 否 |
扬州旭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2018-5-24 | 200.00万元人民币 | 张飞 | 钢结构工程、销售、安装、维修 | 300万元/年 | 2018年 | 是 | 否 |
扬州巨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2020-3-24 | 100.00万元人民币 | 张飞 | 金属结构制造,劳务服务 | 600万元/年 | 2020年 | 是 | 否 |
扬州诚旺装卸服务有限公司 | 2020-4-29 | 200.00万元人民币 | 张飞 | 装卸搬运 | 300万元/年 | 2020年 | 是 | 否 |
江都区大桥镇许健钢结构加工厂 | 2013-10-18 | 15万元人民币 | 许健 | 钢结构制造、加工及安装 | 560万元/年 | 2021年 | 是 | 否 |
兰州申科特表面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 2007-05-16 | 50万元人民币 | 李伟明 | 电化学抛光、机械抛光、金属表面抛光处理、酸洗钝化 | 4000-5000万元/年 | 2011年 | 否 | 否 |
兰州申特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 2022-02-24 | 50万元人民币 | 李伟明 | 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 2022年 | 否 | 否 |
(二)结合前述情况分析说明报告期各类别主要供应商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主要供应商采购占比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成立不久即成为发行人主要供应商的情形,如存在,请说明相关交易的背景及商业合理性
1、报告期各类别主要供应商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
(1)报告期内,公司各类别前五大供应商新增情况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各类别前五大供应商相比上期新增的前五大供应商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供应商类别 | 新增期间 | 供应商 | 新增原因 |
1 | 设备供应商 | 2021年 | 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 | 发行人承接江苏瑞恒以及沧州旭阳双氧水项目,由于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具备压力容器制造资质以及现场制造大型设备的能力,因此发行人将相关项目壳体制造工作交由该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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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供应商类别 | 新增期间 | 供应商 | 新增原因 |
2 | 设备供应商 | 2021年 | 上海苏尔寿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该公司承接过泰兴怡达双氧水项目,具备一定的经验,因此发行人选择该供应商承接江苏瑞恒以及沧州旭阳双氧水项目的萃取塔塔盘制造工作 |
3 | 设备供应商 | 2021年 | 益燮嘉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 发行人承接江苏瑞恒以及沧州旭阳双氧水项目,需采购进口过滤芯设备,该供应商系德国GKN在国内的经销商,因此发行人选择该供应商 |
4 | 设备供应商 | 2021年 | 江苏中汽进出口有限公司 | 持续合作中,该公司向发行人提供球阀、供给泵等,2021年由于采购金额占比较高,进入设备供应商前五大 |
5 | 土建供应商 | 2021年 | 山西宏厦建筑工程第三有限公司 | 2021年发行人承接山西华阳生物降解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6万吨/年PBAT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项目,通过商务谈判方式成为土建工程供应商 |
6 | 土建供应商 | 2021年 | 宁夏富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2021年发行人承接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年产4万吨尼龙66EPC项目”项目,该公司通过公开招投标成为土建工程供应商 |
7 | 外协加工供应商 | 2021年 | 惠山区堰桥环贵机械厂 | 由于2021年公司业务规模及在手订单迅猛增加,原有外协加工商已不能满足公司的生产要求,因此公司选择该供应商提供动盘外协加工服务,从而2021年进入外协加工商前五大 |
8 | 劳务外包供应商 | 2021年 | 江都区大桥镇许健钢结构加工厂 | 2021年发行人业务规模显著增加,劳务外包的需求也相应增加,发行人引进该供应商可以与原劳务外包供应商形成良好竞争关系,增强工作效率 |
9 | 材料供应商 | 2022年 | 哈尔滨青山输变电设备有限公司 | 主要采购内容为各类电缆、电气柜等,自2021年以来,发行人业务规模增长较为显著,相应采购规模也增加,为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能够有效降低成本,发行人扩大了供应商的选择范围,该供应商是国家电网合格的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亦符合发行人的质量要求,同时价格优势也较为明显,整体竞争力较强,性价比较高,因此2022年进入材料供应商前五大 |
10 | 材料供应商 | 2022年 | 扬州市江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主要采购各类钢材等,且持续稳定合作中,2022年由于采购占比增加,从而进入材料供应商前五大 |
11 | 材料供应商 | 2022年 | 无锡市研发不锈钢有限公司 | 主要采购各类钢材等,且持续稳定合作中,2022年由于采购占比增加,从而进入材料供应商前五大 |
12 | 材料供应商 | 2022年 | 扬州华辰管件有限公司 | 主要采购各类钢材等,且持续稳定合作中,2022年由于采购占比增加,从而进入材料供应商前五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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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供应商类别 | 新增期间 | 供应商 | 新增原因 |
13 | 设备供应商 | 2022年 | 江苏华兴压力容器有限公司 | 2022年发行人业务规模持续扩大,多个项目同时开工,为确保项目如期交付,发行人将部分非标设备的生产与制造任务委托给其他供应商。发行人通过招标、询比价等方式确定该供应商作为非标设备供应商,2022年采购金额及占比较高,因此进入设备供应商前五大 |
14 | 外协加工供应商 | 2022年 | 惠山区堰桥顺智达机械厂 | 主要为发行人提供动盘组装加工服务,自2021年开始合作,由于锻件加工工艺较为简单且市场价格稳定,发行人可选供应商范围较广,故发行人基于当下交货紧迫度、供应商产能等因素选取外协厂商,2022年对该公司的采购金额占比增加,故其进入外协加工供应商前五大 |
15 | 外协加工供应商 | 2022年 | 江阴市浩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主要为发行人提供动盘抛光加工服务,自2021年开始合作,发行人基于当下交货紧迫度、供应商产能等因素选取外协厂商,2022年对该公司的采购金额占比增加,故其进入外协加工供应商前五大 |
16 | 外协加工供应商 | 2022年 | 南通鑫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主要为发行人提供安装服务、外协加工服务等,且持续稳定合同中,2022年该供应商主要为发行人提供设备部件的组对、焊接等外协加工服务,由于采购金额占比增加,从而进入外协加工供应商前五大 |
17 | 劳务外包供应商 | 2022年 | 兰州申特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 主要为发行人提供劳务外包服务,其与兰州申科特表面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同属自然人李伟明控制。基于采购额按照最终控制方合并披露的要求,故其进入劳务供应商前五大 |
18 | 设备供应商 | 2023年1-6月 | Witte Pumps & Technology GmbH | 主要为发行人提供各类进口齿轮泵。2022年之前公司通过江苏中汽进出口有限公司代理进口相关设备,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为减低采购成本,相关进口设备逐步由代理采购变更为直接向供应商采购,2023年1-6月,由于采购金额占比增加,从而进入设备供应商前五大 |
19 | 设备供应商 | 2023年1-6月 | YIZHI ASIA PACIFIC TRADING LIMITED | 主要为发行人提供各类进口隔膜泵,2022年之前公司通过江苏中汽进出口有限公司代理进口相关设备,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为减低采购成本,相关进口设备逐步由代理采购变更为直接向供应商采购,2023年1-6月,由于采购金额占比增加,从而进入设备供应商前五大 |
20 | 设备供应商 | 2023年1-6月 | 无锡市协腾机械有限公司 | 主要采购预热器、浓缩槽、精馏塔等,且持续稳定合作中,2023年1-6月由于采购占比增加,从而进入设备供应商前五大 |
21 | 外协加工供应商 | 2023年1-6月 | 山东齐鲁石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主要为发行人提供复合板封头加工服务,且持续稳定合作中,2023年1-6月由于采购占比增加,从而进入外协加工商前五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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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供应商类别 | 新增期间 | 供应商 | 新增原因 |
22 | 材料供应商 | 2023年1-6月 | 译莱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 该公司系化工产品贸易商,主要为发行人子公司惠通新材料提供PBAT原料。公司向生产厂商购买PBAT原料一般采用“现款现货”方式,该贸易商能够提供一定的账期,出于资金成本考虑,2023年1-6月惠通新材料向该公司采购部分PBAT原料,从而该供应商进入材料供应商前五大 |
23 | 材料供应商 | 2023年1-6月 | 湖北宜化降解新材料有限公司 | 主要为发行人子公司惠通新材料提供PBAT原料,2023年1月该公司PBAT开始投产,公司向其采购PBAT原料,因此进入材料供应商前五大 |
(2)报告期内,公司各类别前五大供应商退出情况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各类别前五大供应商相比上期退出的前五大供应商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供应商类别 | 退出期间 | 供应商 | 退出原因 |
1 | 设备供应商 | 2021年 | 无锡瑞杰伟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为发行人提供各类容器类标准设备,2021年由于采购金额占比下降从设备前五大供应商中退出 |
2 | 设备供应商 | 2021年 | 浙江宇丰机械有限公司 | 持续合作中,为发行人提供各类型号的阀门,2021年由于采购金额占比下降,从设备供应商前五大中退出 |
3 | 设备供应商 | 2021年 | 南京浩康有色金属设备有限公司 | 持续合作中,为发行人提供以钛材为主要成分的酯化二工艺塔,2021年采购金额占比下降,从设备供应商前五大中退出 |
4 | 设备供应商 | 2021年 | 湖北兴达石化设备有限公司 | 持续合作中,主要为发行人提供塔盘、填料等,2021年采购金额占比下降,从设备供应商前五大中退出 |
5 | 外协加工供应商 | 2021年 | 惠山区堰桥恒铁机械厂 |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该供应商发生的外协加工费较低,2019年以及2020年分别为15.26万元以及19.84万元;2021年,因历史交易额较小,发行人停止与其合作 |
6 | 外协加工供应商 | 2021年 | 泰州市桥林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 持续合作中,2021年由于采购金额占比下降,从外协加工供应商前五大中退出 |
7 | 材料供应商 | 2022年 | 江苏大明工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持续合作中,2022年由于采购金额占比下降,从外协加工供应商前五大中退出 |
8 | 材料供应商 | 2022年 | 大明重工有限公司 | 持续合作中,2022年由于采购金额占比下降,从外协加工供应商前五大中退出 |
9 | 材料供应商 | 2022年 | 无锡市荣成锻造厂 | 持续合作中,2022年由于采购金额占比下降,从材料供应商前五大中退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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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供应商类别 | 退出期间 | 供应商 | 退出原因 |
10 | 材料供应商 | 2022年 | 威海化工机械有限公司 | 采购的主要内容为复合钢板,复合钢板通常应用于PBAT以及聚酯类业务,2022年以来,新签的PBAT以及聚酯类业务合同较少,因此相应的采购金额下降,从而从2022年材料供应商前五大退出 |
11 | 材料供应商 | 2022年 | 舞钢市腾隆物资有限公司 | 持续合作中,2022年由于采购金额占比下降,从材料供应商前五大中退出 |
12 | 设备供应商 | 2022年 | 扬州致远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 持续合作中,2022年由于采购金额占比下降,从设备供应商前五大中退出 |
13 | 外协加工供应商 | 2022年 | 惠山区堰桥小双机械厂 | 持续合作中,2022年由于采购金额占比下降,从外协加工供应商前五大中退出 |
14 | 外协加工供应商 | 2022年 | 扬州致恒及其关联方 | 持续合作中,2022年由于采购金额占比下降,从外协加工供应商前五大中退出 |
15 | 外协加工供应商 | 2022年 | 惠山区堰桥环贵机械厂 | 持续合作中,2022年由于采购金额占比下降,从外协加工供应商前五大中退出 |
16 | 材料供应商 | 2023年1-6月 | 扬州华辰管件有限公司 | 持续合作中,2023年1-6月由于采购金额占比下降,从材料供应商前五大中退出 |
17 | 材料供应商 | 2023年1-6月 | 无锡市研发不锈钢有限公司 | 持续合作中,2023年1-6月由于采购金额占比下降,从材料供应商前五大中退出 |
18 | 材料供应商 | 2023年1-6月 | 扬州市江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持续合作中,2023年1-6月由于采购金额占比下降,从材料供应商前五大中退出 |
19 | 材料供应商 | 2023年1-6月 | 哈尔滨青山输变电设备有限公司 | 持续合作中,主要采购内容为各类电缆、电气柜等,2023年1-6月由于采购金额占比下降,从材料供应商前五大中退出 |
20 | 设备供应商 | 2023年1-6月 | 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 | 发行人承接江苏瑞恒55万吨/年(50wt%)双氧水项目,由于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具备压力容器制造资质以及现场制造大型设备的能力,因此发行人将相关项目壳体制造工作交由该公司,截至2022年末上述项目现场设备制造工作已完成,因此从2023年1-6月设备供应商中退出 |
21 | 设备供应商 | 2023年1-6月 | 上海苏尔寿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该公司承接过泰兴怡达双氧水项目,具备一定的经验,因此发行人选择该供应商承接江苏瑞恒江苏瑞恒55万吨/年(50wt%)双氧水项目的萃取塔塔盘制造工作,截至2022年末,上述萃取塔塔盘制造工作已完成,因此从2023年1-6月设备供应商中退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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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供应商类别 | 退出期间 | 供应商 | 退出原因 |
22 | 设备供应商 | 2023年1-6月 | 江苏中汽进出口有限公司 | 发行人为进一步减低采购成本,相关进口设备逐步由代理采购变更为直接向供应商采购,2023年1-6月,该公司采购金额占比下降,从而从设备供应商前五大退出 |
23 | 设备供应商 | 2023年1-6月 | 益燮嘉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 持续合作中。该供应商系德国GKN在国内的经销商,报告期内主要为发行人提供双氧水项目的进口过滤芯设备。截至2022年末,发行人主要双氧水项目的设备已交付完毕,同时新获取的双氧水项目的进口过滤芯设备供应商尚未交付,因此从2023年1-6月设备供应商前五大退出 |
24 | 外协加工供应商 | 2023年1-6月 | 大明重工有限公司 | 2023年1-6月发行人产量减少,产能有所释放,部分外协加工工序可自行完成,从而导致外协加工需求减少,因此该供应商从2023年1-6月外协加工商前五大退出 |
25 | 外协加工供应商 | 2023年1-6月 | 惠山区堰桥顺智达机械厂 | 2023年1-6月发行人产量减少,产能有所释放,部分外协加工工序可自行完成,从而导致外协加工需求减少,因此该供应商从2023年1-6月外协加工商前五大退出 |
26 | 外协加工供应商 | 2023年1-6月 | 南通鑫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2023年1-6月发行人产量减少,产能有所释放,部分外协加工工序可自行完成,从而导致外协加工需求减少,因此该供应商从2023年1-6月外协加工商前五大退出 |
从上述各类型前五大供应商的变化来看,发行人与各类型前五大供应商之间总体存在稳定合作关系,前五大供应商的变化原因主要系采购金额在报告期各期占比不同所致,另一方面,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业务结构的不同,也会导致前五大供应商发生变化,如2021年公司承接的山西华阳生物降解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6万吨/年PBAT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项目以及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年产4万吨尼龙66EPC项目”中包含土建工程,从而导致山西宏厦建筑工程第三有限公司以及宁夏富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入公司前五大供应商。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发行人供应商变化情况具有合理性。
2、报告期主要供应商采购占比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
根据本题“(一)说明报告期内对外采购的设备材料、土建工程、外协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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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和劳务服务的具体内容、金额及占比,并按原材料采购、设备采购、工程采购以及劳务采购分别说明前五大供应商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实缴资本、实际控制人、经营内容及规模、开始合作时间、发行人各期采购金额及占对应类别的比例、是否主要为发行人服务、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之相关回复,报告期内,发行人材料采购前五大供应商金额占同类型采购的比重分别为57.20%、51.96%、29.97%及31.40%,大致处于29%至60%之间,其中2022年以及2023年1-6月前五大供应商采购金额占比有所下降,主要系2021年钢材采购量较大,单个供应商采购金额较高,而2022年以及2023年1-6月钢材采购量有所下降,供应商集中度有所下降所致;报告期内,发行人设备采购前五大供应商金额占同类型采购的比重分别为50.87%、57.52%、40.38%以及
56.41%,大致处于40%至60%之间;报告期内,发行人外协加工前五大供应商金额占同类型采购的比重分别为82.13%、86.53%、89.68%以及94.40%,大致处于82%至95%之间;报告期内,发行人劳务外包前五大供应商金额占同类型采购的比重均为100.00%;报告期内,发行人仅有2021年以及2022年存在土建工程服务采购。整体而言,除2022年材料供应商前五大采购占比有所下降之外,发行人报告期内各个业务类型主要供应商采购占比较为稳定。
3、是否存在成立不久即成为发行人主要供应商的情形,如存在,请说明相关交易的背景及商业合理性上述成立不久即成为发行人前五大供应商的情形以及相关交易背景以及商业合理性如下:
供应商名称 | 供应商 类型 | 成立时间 | 开始 合作时间 | 交易背景及商业合理性 |
扬州博卓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劳务外包商 | 2022-01-04 | 2022年 | 扬州博卓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高明、许健,2021年通过江都区大桥镇许健钢结构加工厂与发行人合作,2022年,出于税负考量,成立扬州博卓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发行人提供劳务外包服务 |
江阴市浩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外协加工商 | 2021-04-01 | 2021年 | 江阴市浩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层在动盘抛光等表面处理方面具有丰富的加工经验,通过他人推荐及发行人供应商审核,2021年将其纳入合格供应商,为发行人提供相应的加工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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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名称 | 供应商 类型 | 成立时间 | 开始 合作时间 | 交易背景及商业合理性 |
扬州华辰管件有限公司 | 材料供应商 | 2005-02-25 | 2005年 | 扬州华辰管件有限公司主要为公司提供法兰、不锈钢无缝等径三通、弯头等材料,其实际控制人为张泽君,在华辰管件成立之前,张泽君在其他公司任职时,该公司与发行人已开展合作,后续张泽君成立华辰管件公司,发行人认可张泽君在上述材料方面的供应能力以及优质服务,因此在华辰管件成立当年与发行人就开展合作具备合理性 |
扬州致恒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 外协加工商 | 2021-04-23 | 2021年 | 扬州致恒以及扬州致远同属实际控制人戴建控制,扬州致远主要经营设备销售以及受托加工业务,2010年以来一直为发行人提供相关设备及服务,2021年,扬州致远出于税负考量以及业务发展的角度,新设扬州致恒公司承接受托加工业务,扬州致远则专门从事设备制造和销售业务 |
扬州致远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 材料供应商、外协加工商 | 2010-09-08 | 2010年 | |
扬州巨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劳务外包商 | 2020-03-24 | 2020年 | 扬州巨超、扬州诚旺以及扬州旭飞同属自然人张飞控制。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发行人一直寻求劳务外包商进行辅助生产工作,通过他人推荐以及发行人的供应商审核,认可张飞在焊接以及装卸方面的管理能力,因此张飞于2018年设立扬州旭飞为发行人提供相应的劳务服务。后续随着发行人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为充分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张飞于2020年新设扬州巨超以及扬州诚旺共同为发行人提供劳务外包服务 |
扬州诚旺装卸服务有限公司 | 劳务外包商 | 2020-04-29 | 2020年 | |
扬州旭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劳务外包商 | 2018-05-24 | 2018年 | |
大明重工有限公司 | 采购供应商/外协加工商 | 2012-03-14 | 2012年 | 大明重工有限公司系江苏大明工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发行人一直与江苏大明工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保持合作,江苏大明工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投资成立大明重工有限公司后,部分业务由大明重工有限公司承接 |
惠山区堰桥翔跃机械厂 | 外协加工商 | 2017-05-16 | 2017年 | 无锡是国内著名的钢材贸易基地,小型机械加工厂众多,交货能力较强。发行人一般将通用机械及配件的制造加工交由无锡地区的加工厂外协。惠山区堰桥恒铁机械厂、惠山区堰桥翔跃机械厂提供的加工服务能够满足发行人关于质量和交期的要求 |
惠山区堰桥恒铁机械厂 | 外协加工商 | 2016-06-20 | 2016年 | |
兰州申特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 劳务外包商 | 2022-02-24 | 2022年 | 兰州申特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与兰州申科特表面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同属自然人李伟明控制。发行人一直与兰州申科特表面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保持合作,兰州申科特表面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李伟明设立兰州申特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后,部分业务由兰州申特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承接 |
综上,上述公司在成立不久即成为发行人主要供应商具有商业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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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说明报告期内公司对外采购的专用非标设备、标准设备的具体内容、数量及单价情况,相关设备所对应的公司具体业务领域情况,分析各业务领域下相关设备采购数量与收入的匹配性,说明相关设备采购价格的公允性,与市场价格比较情况以及不同供应商之间采购价格的差异情况
1、报告期内公司对外采购的专用非标设备、标准设备的具体内容
报告期内,发行人根据所承接项目的需要,同时结合公司的生产能力,对外采购部分标准设备以及专用非标设备,其中专用非标设备主要包括各类容器装置、塔器装置、反应装置、换热装置以及其他非标设备,标准设备主要包括各类型阀类设备、搅拌装置、过滤装置、泵类装置、切粒装置、加热炉装置、切片传输装置以及其他种类的标准设备。专用非标设备以及标准设备的主要区别是,专用非标设备的生产制造过程需要发行人提供相应的设计图纸,供应商需严格按照设计图纸上的技术参数以及相关技术指标进行生产制造,同时发行人会对供应商的生产制造过程进行严格把控,而标准设备的生产制造过程发行人参与程度较低,供应商仅需按照发行人下达的相应设备的规格型号进行生产。报告期内,发行人采购的专用非标设备、标准设备的具体内容如下:
类别 | 种类 | 主要内容 |
专用非标设备 | 容器装置 | 储罐、中间槽、成盐槽、浆料成品罐、真空脱水罐、氧化液槽等 |
塔器装置 | 萃取塔塔盘、氧化塔等 | |
反应装置 | 流化床反应器、氧化塔反应器等 | |
换热装置 | 冷凝器、预热器、蒸发器等 | |
其他装置 | 过滤器、冷却器等其他专业非标设备 | |
标准设备 | 阀类设备 | 三通阀、喂料阀、调节阀、出料阀等 |
搅拌装置 | 搅拌器、出料螺杆、减速机等 | |
过滤装置 | 过滤芯、过滤器等 | |
泵类装置 | 齿轮泵、供给泵、空气压缩机、螺杆挤压机、热油泵、循环泵等 | |
切粒装置 | 水下切粒系统、切粒机等 | |
加热炉装置 | 煅烧炉、水解炉、加热炉等 | |
切片传输装置 | 脉冲输送系统、切片输送系统、 | |
其他标准设备 | 其他各类填料、干燥机、铸带头、机封、投料葫芦、砂磨机等 |
2、专用非标设备数量及单价情况,相关设备所对应的公司具体业务领域情况,分析各业务领域下相关设备采购数量与收入的匹配性,说明相关设备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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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的公允性,与市场价格比较情况以及不同供应商之间采购价格的差异情况报告期内,发行人采购的专用非标设备主要包括各类容器装置、塔器装置、反应装置、换热装置以及其他非标设备,报告期各期,各类专用非标设备采购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类别 | 2023年1-6月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塔器装置 | 75.64 | 2.02% | 6,271.45 | 55.49% | 2,646.64 | 43.81% | 120.85 | 19.11% |
反应装置 | 1,872.47 | 50.06% | 2,075.91 | 18.37% | 2,350.55 | 38.91% | - | - |
容器装置 | 1,106.64 | 29.58% | 1,562.11 | 13.82% | 557.46 | 9.23% | 325.24 | 51.44% |
换热装置 | 594.29 | 15.89% | 981.42 | 8.68% | 319.55 | 5.29% | 64.38 | 10.18% |
其他非标设备 | 91.61 | 2.45% | 411.46 | 3.64% | 166.72 | 2.76% | 121.81 | 19.27% |
合计 | 3,740.65 | 100.00% | 11,302.35 | 100.00% | 6,040.92 | 100.00% | 632.27 | 100.00% |
由上表可见,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外采购的专用非标设备主要为塔器装置、反应装置以及容器装置,报告期内占比分别为70.55%、91.95%、87.68%以及
81.66%。发行人对外承接项目,同时结合相关设备的特点、交付周期以及自身产能情况,对部分专用非标设备直接向供应商采购,供应商严格按照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设备图纸及技术参数进行生产制造。同一类别的专用非标设备由于其重量、型号规格、制造难度、材质均有所不同,因此单位价格差距也较大。
(1)主要专用非标设备的数量及单价情况,相关设备所对应的公司具体业务领域情况
①2020年至2022年,双氧水业务专用非标设备情况
2020年至2022年期间,发行人对外采购的主要塔器装置以及反应装置应用于双氧水领域,发行人双氧水装置通常由流化床反应器、氧化塔反应器、萃取塔以及塔盘构成。报告期内,发行人双氧水装置采购数量以及单价的具体情况如下:
年度 | 装置名称 | 具体包含设备名称 | 类别 | 数量(套) | 单价 (万元/套) |
2022年度 | 双氧水装置 | 流化床反应器 | 反应装置 | 2 | 2,814.16 |
氧化塔反应器 | 反应装置 |
2-1-170
年度 | 装置名称 | 具体包含设备名称 | 类别 | 数量(套) | 单价 (万元/套) |
萃取塔 | 塔器装置 | ||||
萃取塔塔盘 | 塔器装置 | ||||
2021年度 | 双氧水装置 | 流化床反应器 | 反应装置 | 2 | 2,471.68 |
氧化塔反应器 | 反应装置 | ||||
萃取塔 | 塔器装置 | ||||
萃取塔塔盘 | 塔器装置 |
发行人2022年度外购双氧水装置单价为2,814.16万元/套,较2021年度单价2,471.68万元/套高出342.48万元/套,主要系2022年外购的2套双氧水装置全部应用于江苏瑞恒55万吨/年(50wt%)双氧水项目,2021年外购的2套双氧水装置应用于沧州旭阳双氧水项目及江苏瑞恒31.5万吨/年(35wt%)双氧水项目。由于江苏瑞恒55万吨/年(50wt%)双氧水项目产能提升较大,氢化尺度加大,故工艺条件的调整导致对相关设备的压力等级要求较高,相应制造标准和难度也高于沧州旭阳双氧水项目及江苏瑞恒31.5万吨/年(35wt%)双氧水项目。此外由于原材料价格不断上升,导致采购成本进一步增加,因此2022年度双氧水装置采购价格高于2021年度,具有合理性。
②2023年1-6月,尼龙业务专用非标设备情况
2023年1-6月,发行人采购的专用非标设备主要为反应装置,该等反应装置应用于尼龙业务领域,具体情况如下:
年度 | 装置名称 | 具体包含设备名称 | 类别 | 数量(台) | 单价 (万元/台) |
2023年1-6月 | 尼龙装置 | U形管式反应器 | 反应装置 | 8 | 165.19 |
立式反应器 | 反应装置 | 8 | 68.04 |
(2)相关设备采购数量与收入的匹配性
①2020年至2022年,双氧水业务专用非标设备的采购数量与收入的匹配性分析
2021年度采购2套双氧水装置分别应用于江苏瑞恒31.5万吨/年(35wt%)双氧水项目以及沧州旭阳双氧水项目,共实现收入8,414.42万元;2022年度采购的2套双氧水装置均应用于江苏瑞恒55万吨/年(50wt%)双氧水项目,实现收入13,086.73万元。2021年度及2022年度采购相同数量设备但实现收入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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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一定差异,主要系:一方面,发行人各项目按照客户要求所交付内容有所不同,2021年沧州旭阳双氧水项目设备交付内容为流化床反应器、氧化塔反应器、萃取塔的壳体以及相关内件,而2022年江苏瑞恒55万吨/年(50wt%)双氧水项目除交付上述设备外,还包括非标设备萃取塔塔盘、氢化液一级过滤器系统、一级真空脱水罐内件、二级真空脱水罐内件等标准设备,因此2022年度交付设备的合同总金额高于2021年度交付设备的合同总金额;另一方面,各项目对设备的压力要求有所不同,相应制造标准和难度亦有所不同,江苏瑞恒55万吨/年(50wt%)双氧水项目产能提升较大,氢化尺度加大,故工艺条件的调整导致对相关设备的压力等级要求较高,相应制造标准和难度也高于沧州旭阳双氧水项目及江苏瑞恒31.5万吨/年(35wt%)双氧水项目。综上,2021年度、2022年度双氧水装置采购数量相同,但收入金额存在一定差异具备合理性。
②2023年1-6月,尼龙业务专用非标设备的采购数量与收入的匹配性分析2023年1-6月,发行人分别向江苏华兴压力容器有限公司采购了8台U形管式反应器以及8台立式反应器,上述反应器均应用于凯赛(太原)生物材料有限公司的“4*3万”吨/年高温聚酰胺连续生产装置的第11条至第18条生产线,共计8条生产线,其中每条生产线需要配置1台U形管式反应器以及1台立式反应器。综上,发行人采购的上述反应器的数量与客户的需求数量相一致,又由于截至2023年6月末,上述设备已安装就位,发行人已按照履约进度确认相应的收入,因此,2023年1-6月,发行人采购的专用非标设备数量与收入具有匹配性。
(3)相关设备采购价格的公允性,与市场价格比较情况以及不同供应商之间采购价格的差异情况
①2020年至2022年,双氧水业务专用非标设备采购价格的公允性分析2020年至2022年期间,发行人采购的双氧水装置折算成吨位情况如下:
供应商 | 年度 | 总吨位 (吨) | 采购金额 (万元) | 吨位成本 (万元/吨) | 同时期不锈钢市场平均价格 (万元/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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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 | 年度 | 总吨位 (吨) | 采购金额 (万元) | 吨位成本 (万元/吨) | 同时期不锈钢市场平均价格 (万元/吨) |
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 | 2022年 | 1,198.81 | 4,336.28 | 3.62 | 1.87 |
2021年 | 1,140.00 | 3,695.57 | 3.24 | 1.76 |
注:总吨位=流化床反应器壳体吨位+氧化塔壳体反应器+萃取塔壳体吨位(不含塔盘)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双氧水装置均系向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采购,2021年度、2022年度发行人采购双氧水装置的单位吨位成本分别为
3.24万元/吨、3.62万元/吨,高于同时期不锈钢市场平均价格,主要原因系双氧水装置单位吨位成本中除包含不锈钢材料成本外,还包括设备的内件成本、供应商的人工成本、设施成本以及其他建造成本。2022年单位吨位成本较2021年上涨11.73%,与不锈钢市场价格趋势变化一致。因此发行人双氧水装置采购价格具有公允性。
②2023年1-6月,尼龙业务专用非标设备采购价格的公允性分析2023年1-6月,发行人向江苏华兴压力容器有限公司采购的8台U形管式反应器以及8台立式反应器的单位吨位成本与其他供应商的报价对比情况如下:
设备名称 | 单台吨位(吨/台) | 吨位成本(万元/吨)(不含税) | |
发行人供应商: 江苏华兴压力容器有限公司 | 其他询价供应商: 无锡益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 | ||
U形管式反应器 | 38.20 | 4.32 | 4.55 |
立式反应器 | 15.50 | 4.39 | 4.19 |
由上表可见,2023年1-6月,发行人向江苏华兴压力容器有限公司采购的反应器的单位吨位成本与其他供应商的报价偏差较小,采购价格具有公允性。
3、标准设备的数量及单价情况,相关设备所对应的公司具体业务领域情况,分析各业务领域下相关设备采购数量与收入的匹配性,说明相关设备采购价格的公允性,与市场价格比较情况以及不同供应商之间采购价格的差异情况
(1)标准设备的数量及单价情况,相关设备所对应的公司具体业务领域情况
公司对外采购的标准设备主要包括阀类设备、搅拌装置、过滤装置、泵类装置、切粒装置、加热炉装置、切片输送装置,报告期各期,各类标准设备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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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类别 | 2023年1-6月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搅拌装置 | 658.66 | 10.58% | 2,400.22 | 14.97% | 1,146.36 | 24.10% | 311.51 | 29.43% |
泵类装置 | 3,027.30 | 48.61% | 4,149.32 | 25.88% | 1,062.42 | 22.34% | 255.07 | 24.10% |
过滤装置 | 29.04 | 0.47% | 1,774.34 | 11.07% | 743.48 | 15.63% | 35.89 | 3.39% |
阀类设备 | 1,121.30 | 18.00% | 2,363.82 | 14.74% | 442.87 | 9.31% | 36.70 | 3.47% |
切粒装置 | - | - | 1,998.96 | 12.47% | 345.58 | 7.27% | - | - |
加热炉装置 | 655.93 | 10.53% | 1,104.43 | 6.89% | 197.52 | 4.15% | 31.86 | 3.01% |
切片输送装置 | - | - | 35.58 | 0.22% | 136.02 | 2.86% | 16.37 | 1.55% |
其他标准设备 | 735.89 | 11.82% | 2,208.22 | 13.77% | 681.97 | 14.34% | 371.02 | 35.05% |
合计 | 6,228.12 | 100.00% | 16,034.88 | 100.00% | 4,756.21 | 100.00% | 1,058.41 | 100.00% |
由上表可见,报告期内发行人外购的标准设备主要为搅拌装置、泵类装置及过滤装置,上述各类型设备属于化工行业通用生产设备,可用于公司各个业务类型。由于客户项目生产的产品类型、产能、产量有所不同,对同种类型的设备在规格型号、材质、重量、体积上的要求均有不同,故单位价格也有所不同,具体分析如下:
①搅拌装置的数量及单价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外购的搅拌装置主要包括出料螺杆、搅拌器以及减速机,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台、万元/台
类别 | 2023年1-6月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
数量 | 单价 | 数量 | 单价 | 数量 | 单价 | 数量 | 单价 | |
出料螺杆 | 18 | 24.78 | 47 | 24.15 | 19 | 24.69 | 2 | 18.58 |
搅拌器 | 23 | 3.49 | 152 | 3.65 | 30 | 8.13 | 13 | 7.93 |
减速机 | 28 | 4.32 | 54 | 8.04 | 22 | 11.49 | 14 | 7.50 |
A、2021年出料螺杆的平均单价高于2020年的平均单价,主要系2021年对外采购的部分出料螺杆直径为400mm,而2020年对外采购的出料螺杆直径为280mm-300mm,直径越大出料螺杆的单价越高;
B、报告期内,搅拌器采购单价分别为7.93万元/台、8.13万元/台、3.65万元/台及3.49万元/台,2022年搅拌器采购单价较低,主要系2022年采购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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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添加剂搅拌器主要用于尼龙生产装置,尺寸较小,重量较轻,平均价格为1.2万元,单价较低,从而导致2022年搅拌器的采购价格下降;
C、报告期内,减速机采购价格分别为7.50万元/台、11.49万元/台8.04万元/台及4.32万元/台,采购价格存在一定的波动,主要系发行人所承接项目的产能、生产品种以及业主对品牌的要求差异均较大,不同项目所需的减速机的型号差异也较大,价格也同样存在较大差异所致。其中2021年减速机价格较高,主要原因系2021年采购的减速机中包括弗兰德减速机,该减速机为进口品牌,用于6万吨/年PBAT装置,所选减速机的功率较大,因此价格较高。2023年1-6月,减速机单价下降主要系本期采购的减速机主要应用于尼龙装置,通常情况下,尼龙装置所需的减速机体型较小,功率较低,因此采购单价较低。
②泵类装置的数量及单价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外购的泵类装置主要包括齿轮泵、供给泵、泵头、空压机、螺杆泵、螺旋输送机、热油泵以及喷射泵等,采购数量以及单价情况如下:
单位:台、万元/台
2023年1-6月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
数量 | 单价 | 数量 | 单价 | 数量 | 单价 | 数量 | 单价 |
480 | 6.31 | 884 | 4.69 | 211 | 5.04 | 45 | 5.64 |
报告期内,发行人泵类装置采购单价分别为5.64万元/台、5.04万元/台、
4.69万元/台以及6.31万元/台,采购单价不均衡,主要原因系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外采购的泵类装置类型多样,不同类别的泵类装置单价也有所不同。报告期内,泵类装置采购单价呈先下降后上升趋势,主要系:①2020年至2022年,随着采购数量的增加,普通基础泵的数量占比有所上升,一般单价低于2万元/台,相应采购单价较高的进口齿轮泵数量占比呈下降趋势,从而使得2020年至2022年期间泵类装置单价呈下降趋势,具有合理性;②2023年1-6月,发行人采购的泵类装置中进口齿轮泵以及隔膜泵占比较高,从而导致2023年1-6月泵类装置平均采购单价有所上升。
③过滤装置的数量及单价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外购的过滤装置主要包括过滤芯以及过滤器,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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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件、万元/件
类别 | 2023年1-6月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
数量 | 单价 | 数量 | 单价 | 数量 | 单价 | 数量 | 单价 | |
过滤芯 | - | - | 3,504 | 0.46 | 1,404 | 0.46 | 209 | 0.17 |
过滤器 | 7 | 4.15 | 82 | 2.01 | 18 | 5.48 | - | - |
由上表可见,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外采购的过滤芯以及过滤器平均价格差异较大,主要原因系发行人根据不同项目的要求,采购不同规格型号的产品导致的差异:
A、2021年以及2022年过滤芯采购价格高于2020年,主要系2021年及2022年购买的过滤芯多用于双氧水项目,双氧水项目一般采用进口滤芯,以保证满足该装置产品质量的要求,因此采购单价较高;
B、2022年过滤器平均采购价格低于2021年度,主要原因系采购的过滤器应用领域有所不同所致,2021年采购的过滤器主要应用于双氧水装置,2022年采购的过滤器主要应用于尼龙生产装置,通常情况下,应用于尼龙生产装置的过滤器较应用于双氧水生产装置的过滤器尺寸较低、重量较轻,因此采购价格较低。2023年1-6月,过滤器平均采购价格有所上升,主要原因系本期采购的过滤器技术等级较高,系双缸、耐高温、耐高压的熔体过滤器,因此较普通的过滤器价格要高。
(2)各业务领域下相关设备采购数量与收入的匹配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外购的标准设备主要为搅拌装置、过滤装置、泵类装置,上述各类型设备属于反应器内件,可用于公司各个业务类型。由于标准设备类型较多,规格型号繁杂,单价差异较大,因此采购数量与收入不具有强匹配性。报告期各期,发行人标准设备采购金额分别为1,058.41万元、4,756.21万元、16,034.88万元以及6,228.12万元,报告期内设备制造业务收入以及EPC工程总承包收入合计分别为14,632.17万元、42,878.04万元、72,818.17万元以及29,615.28万元,报告期内标准设备采购金额与设备制造业务及EPC工程总承包业务的合计收入变动趋势一致,具有匹配性。
(3)相关设备采购价格的公允性,与市场价格比较情况以及不同供应商之间采购价格的差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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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分析,报告期内,发行人采购的各类标准设备均按照承接项目的要求进行采购,不同项目生产的产品类型、产能、产量均有较大差异,因此对设备的尺寸、重量、性能要求均有所不同,价格之间存在较大波动。发行人采购标准设备的价格主要系结合常年合作情况、采购规模、询价情况以市场价格为依据,进行商务谈判确定。通常情况下,公司按照各个项目的特征对相关设备进行选型,同时选取不同供应商进行询价,以弗兰德减速机以及空气压缩机为例,对比分析不同供应商的报价:
单位:台、万元
产品名称:弗兰德减速机 | ||||
项目 | 供应商名称 | 数量 | 金额(含税) | 单价 |
发行人供应商 | 南京华博工业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 12.00 | 248.00 | 20.67 |
其他询价供应商 | 德域机电设备(上海)有限公司 | 12.00 | 254.52 | 21.21 |
产品名称:空气压缩机 | ||||
项目 | 供应商名称 | 数量 | 金额(含税) | 单价 |
发行人供应商 | 南京艾普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 3.00 | 85.80 | 28.60 |
其他询价供应商 | 南京创鼎信贸易有限公司 | 3.00 | 94.50 | 31.50 |
此外,2021年以及2022年发行人采购的过滤芯较多,主要系向益燮嘉科技(上海)有限公司采购的氢化液一级过滤器滤芯,平均执行单价为0.46万元,根据益燮嘉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泰兴怡达有限公司签订的该产品合同,执行的单价也为0.46万元,因此发行人向向益燮嘉科技(上海)有限公司采购的氢化液一级过滤器滤芯的采购价格具备公允性。
根据上述分析,发行人向供应商采购的价格与其他供应商的询价较为接近,同种产品供应商销售给发行人和其他方的价格也接近,相关采购价格具有公允性。报告期内,发行人向不同供应商采购同类型设备,由于其尺寸、性能、重量等存在较大差异,因此价格也存在一定差异,举例分析如下:
1、2020年发行人向浙江境界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采购的出料螺杆平均单价为18.58万元,2021年发行人向舟山盛科威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采购的出料螺杆平均单价为24.69万元,两者存在一定差异,主要系规格型号不同导致的单价不同,其中发行人向浙江境界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采购的出料螺杆直径为280mm-300mm,向舟山盛科威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直径为400mm,直径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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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价越高。
2、2020年发行人向SEW-传动设备(苏州)有限公司采购的减速机平均单价为7.40万元,2021年发行人向南京华博工业成套设备有限公司采购的减速机平均单价为14.01万元,两者之间价格存在一定差异,主要系报告期内发行人购买的减速机用于不同项目,不同项目对减速机的性能、型号要求均有所不同所致,如2020年采购的部分减速机主要用于甘肃莫高项目中的终缩聚刮板冷凝器装置,标准化减速机即可满足装置要求,因此采购价格较低。综上,报告期内,发行人向不同供应商采购同种类型的设备,由于相关设备在性能、尺寸、重量上经常存在较大差异,因此采购单价存在差异具备合理性。
(四)说明报告期内各类型钢材的采购金额、采购量变动情况及变动原因,钢材采购、消耗情况与产量的匹配关系
1、报告期内各类型钢材的采购金额、采购量变动情况及变动原因
报告期内,公司各类型钢材主要包括复合钢板、不锈钢板、碳钢板、无缝钢管、钢材锻件、轮毂、轮辐、叶片、盘片、封头、筒体部件等、管板、管夹、管帽类、条幅板、钢材连接件、轴承、轴套类钢材制品、以及其他各类型钢等,其中钢材锻件主要包括不锈钢锻件、碳钢锻件等,钢材连接件主要包括法兰、螺栓、螺母、O型圈、垫片等,其他各类型钢主要包括槽钢、圆钢、钢卷、H型钢、扁钢等。上述各类型钢材采购金额以及占比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类别 | 2023年1-6月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复合钢板 | 154.17 | 7.33% | 265.08 | 4.95% | 2,099.41 | 16.20% | 598.46 | 17.15% |
不锈钢板 | 460.53 | 21.90% | 1,599.64 | 29.87% | 1,748.97 | 13.50% | 734.03 | 21.04% |
碳钢板 | 194.27 | 9.24% | 615.50 | 11.49% | 1,505.12 | 11.62% | 376.55 | 10.79% |
无缝钢管 | 336.87 | 16.02% | 475.48 | 8.88% | 1,286.58 | 9.93% | 383.74 | 11.00% |
轮毂、轮辐等 | 158.32 | 7.53% | 124.87 | 2.33% | 952.96 | 7.36% | 248.17 | 7.11% |
叶片、盘片等 | 51.69 | 2.46% | 144.31 | 2.69% | 922.71 | 7.13% | 101.24 | 2.90% |
条幅板等 | - | - | - | - | 886.16 | 6.84% | 122.50 | 3.51% |
封头、筒体部件等 | 139.52 | 6.63% | 828.67 | 15.48% | 810.14 | 6.25% | 178.50 | 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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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材锻件 | 278.34 | 13.23% | 813.47 | 15.19% | 808.79 | 6.24% | 48.18 | 1.38% |
钢材连接件 | 1.73 | 0.08% | 14.69 | 0.27% | 492.69 | 3.80% | 267.83 | 7.68% |
轴承、轴套类 | 2.70 | 0.13% | 1.94 | 0.04% | 453.73 | 3.50% | 181.64 | 5.21% |
管板、管夹、管帽类 | 205.93 | 9.79% | 113.38 | 2.12% | 418.71 | 3.23% | 30.50 | 0.87% |
其他钢材制品 | 119.03 | 5.66% | 357.68 | 6.68% | 570.53 | 4.40% | 217.53 | 6.24% |
合计 | 2,103.11 | 100.00% | 5,354.72 | 100.00% | 12,956.49 | 100.00% | 3,488.87 | 100.00% |
报告期内,公司钢材主要构成为复合钢板、不锈钢板、碳钢板、无缝钢管,合计占钢材采购金额的59.98%、51.25%、55.20%以及54.48%。报告期内,发行人复合钢板、不锈钢板、碳钢板及无缝钢管采购金额、采购量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类型 | 单位 | 2023年1-6月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
数量 | 金额 | 采购金额变动率[注] | 数量 | 金额 | 采购金额变动率 | 数量 | 金额 | 采购金额变动率 | 数量 | 金额 | ||
复合钢板 | 吨 | 17.09 | 154.17 | -20.92% | 275.94 | 265.08 | -87.37% | 2,164.85 | 2,099.41 | 250.80% | 671.20 | 598.46 |
不锈钢板 | 吨 | 166.60 | 460.53 | -35.61% | 755.54 | 1,599.64 | -8.54% | 983.70 | 1,748.97 | 138.27% | 371.50 | 734.03 |
碳钢板 | 吨 | 429.65 | 194.27 | -34.22% | 1,166.22 | 615.50 | -59.11% | 2,644.57 | 1,505.12 | 299.72% | 905.02 | 376.55 |
无缝钢管 | 吨 | 132.21 | 336.87 | -14.58% | 190.32 | 475.48 | -63.04% | 519.79 | 1,286.58 | 235.27% | 153.81 | 383.74 |
注:该采购金额变动率经年化处理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类型的钢材采购呈先上升后下降的趋势,其中,2021年,公司业务规模增长较快,设备制造业务、EPC工程总承包业务以及相关在手订单均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发行人结合各类产品的生产周期、交付周期、钢材价格走势等因素,在2021年相应增加对钢材的采购量;2022年以及2023年1-6月,公司主要类型的钢材采购量有所下降,主要原因包括两方面:一方面,钢材采购量的下降与主设备吨位数的变动趋势相一致。2022年以来公司主设备的结构有所变化,体型较小、吨位较轻的尼龙设备占比较高(报告期内,尼龙设备数量占主设备数量的比重分别为13.46%、17.31%、69.35%和51.28%),相应导致2022年以及2023年1-6月主设备产量的总吨位数量有所下降;另一方面,报告期业务规模逐步扩大,产能日趋饱和,为减轻生产压力,部分非核心设备由自产变更为对外采购,从而导致钢材采购量有所下降。
2、各类型钢材采购、消耗情况与产量的匹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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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发行人钢材主要类型为复合钢板、不锈钢板、碳钢板以及无缝钢管,相关采购、耗用数量与产量匹配情况如下:
项目 | 数量 | 2023年1-6月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复合钢板 | 采购数量(吨) | 17.09 | 275.94 | 2,164.85 | 671.20 |
耗用数量(吨) | 210.80 | 402.67 | 1,623.63 | 640.78 | |
不锈钢板 | 采购数量(吨) | 166.60 | 755.54 | 983.70 | 371.50 |
耗用数量(吨) | 245.94 | 556.77 | 621.04 | 276.48 | |
碳钢板 | 采购数量(吨) | 429.65 | 1,166.22 | 2,644.57 | 905.02 |
耗用数量(吨) | 484.26 | 1,077.30 | 2,070.02 | 896.16 | |
无缝钢管 | 采购数量(吨) | 132.21 | 190.32 | 519.79 | 153.81 |
耗用数量(吨) | 123.82 | 208.15 | 339.79 | 133.16 | |
合计 | 采购数量(吨) | 745.55 | 2,388.02 | 6,312.91 | 2,101.53 |
耗用数量(吨) | 1,064.83 | 2,244.89 | 4,654.48 | 1,946.58 | |
主设备 | 产量(台) | 39 | 124 | 104 | 52 |
钢材耗用量(吨) | 688.53 | 1,780.91 | 3,203.38 | 1,737.10 | |
单台主设备钢材平均耗用量(吨/台) | 17.59 | 14.36 | 30.80 | 33.41 |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钢材的合计采购量分别为2,101.53吨、6,312.91吨、2,388.02吨及745.55吨,合计耗用量分别为1,946.58吨、4,654.48吨、2,244.89吨及1,064.83吨。2020年度及2022年度主要钢材采购量与耗用量基本持平,2021年由于钢材价格不断上涨,加之在手订单增幅较大,发行人对钢材加大采购备货量以应对潜在原材料价格增加风险,故2021年度主要钢材采购量较耗用量增加约1,600吨。
主设备钢材耗用量方面,发行人主设备产量与钢材耗用量均呈现增长趋势。报告期内,单台主设备钢材平均耗用量分别为33.41吨、30.80吨、14.36吨以及
17.59吨,2020年至2022年呈逐年下降趋势,2023年1-6月略有上升,主要系发行人业务订单逐渐多元化所致,由于尼龙设备单台体积较小,钢材耗用量相对较低。报告期内尼龙设备产量分别为7台、18台以及、86台以及20台,占主设备的比重分别为13.46%、17.31%以及、69.35%和51.28%,从此可见,报告期内,单台主设备钢材平均耗用量随着尼龙设备产量的占比变化而变化,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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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说明报告期内电、水及液氧等各类能源耗用量与公司各类设备产量的匹配关系公司生产经营中耗用的能源为电、水及气体,报告期内公司能源采购及耗用的具体情况如下所示:
电 | 2023年1-6月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采购总金额(万元) | 117.11 | 235.59 | 161.11 | 101.85 |
消耗总量(万度) | 152.33 | 284.84 | 217.47 | 150.02 |
其中:采购国网(万度) | 133.94 | 245.37 | 180.11 | 113.14 |
光伏自发电(万度) | 18.39 | 39.47 | 37.36 | 36.88 |
单价(元/度)[注] | 0.87 | 0.96 | 0.89 | 0.90 |
水 | 2023年1-6月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采购总金额(万元) | 5.35 | 11.47 | 7.25 | 5.25 |
消耗总量(万吨) | 1.35 | 3.26 | 1.93 | 1.42 |
单价(元/吨) | 3.97 | 3.52 | 3.76 | 3.70 |
液氧 | 2023年1-6月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采购总金额(万元) | 7.44 | 20.44 | 32.69 | 15.21 |
消耗总量(吨) | 31.73 | 87.14 | 146.40 | 71.52 |
单价(元/KG) | 2.35 | 2.35 | 2.23 | 2.13 |
注:电力单价仅系向国网采购的单价。
报告期内主要能源耗用量与产量匹配情况如下:
项目 | 2023年1-6月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主设备产量(台) | 39 | 124 | 104 | 52 |
电消耗总量(万度) | 152.33 | 284.84 | 217.47 | 150.02 |
单台主设备电耗用量(万度/台) | 3.89 | 2.30 | 2.09 | 2.89 |
水消耗总量(万吨) | 1.35 | 3.26 | 1.93 | 1.42 |
单台主设备水耗用量(万吨/台) | 0.03 | 0.03 | 0.02 | 0.03 |
液氧消耗总量(吨) | 31.73 | 87.14 | 146.4 | 71.52 |
单台主设备液氧耗用量(吨/台) | 0.81 | 0.70 | 1.41 | 1.38 |
发行人产品制造过程中耗用的能源主要为电力及液氧,耗用的水量较少。报告期内,公司主设备产量逐年增长,主要能源耗用量也同步增长。
发行人生产的设备主要为聚酯生产线设备、PBAT生产线设备、尼龙生产线设备及其他非标设备,各类设备的规格尺寸差异较大,生产能耗也存在差异。即使同类型设备,由于下游客户对生产线产能情况要求的不同,设备的吨位及规格尺寸也存在较大差别,导致单台设备生产能耗情况不一。2021年、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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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台主设备耗电量相较2020年以及2023年1-6月较低,主要系两方面原因,一是2021年以及2022年发行人产量较高,受产能限制,公司将更多的筒体加工等主要耗电工序委托外协厂商来完成;二是2021年以及2022年公司产品产量较高导致规模经济效益增强,单台主设备耗电量有所下降。
发行人液氧主要用于碳钢板的切割,由于PBAT以及聚酯类业务设备主要使用的钢材类型为碳钢板以及复合钢板,尼龙业务设备主要使用的钢材类型为不锈钢,而2022年、2023年1-6月发行人主要生产设备中尼龙数量占比较高,从而导致单台主设备液氧耗用量有所下降,具有合理性。
(六)针对土建工程采购,结合业务流程及合同约定说明供应商的遴选机制,采购的定价机制及定价公允性,相关供应商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分包程序是否相关规定,是否存在层层转包的情形
1、结合业务流程及合同约定说明供应商的遴选机制以及分包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报告期内,发行人2021年、2022年存在土建工程采购,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 业主方 | 土建承包方 | 遴选方式 | 合同金额(含税) |
年产4万吨/年尼龙66EPC项目 | 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宁夏富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公开招标 | 2,900.00 |
6万吨/年PBAT生产装置 | 山西华阳生物降解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 山西宏厦建筑工程第三有限公司 | 发行人 商务谈判 | 9,350.00 |
根据发行人与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华阳生物降解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签订的项目合同,相关分包程序约定如下:
项目名称 | 业主方 | 分包程序的合同约定 |
年产4万吨/年尼龙66EPC项目 | 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承包人只能对专用条款约定列出的工作事项(含设计、采购、施工)进行分包。 专用条款未列出的分包事项:承包人可在工程实施阶段分批分期就分包事项向发包人提交申请,发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项申请后的15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意见。发包人未能在15日批准亦未提出意见的,承包人有权在提交该分包事项后的16日开始,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 约定的分包工作事项:分包部分必须经发包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分包。且分包商的名单应经过发包人同意,分包人的资质要符合法律法规及发包人要求。本工程不得转包。 |
2-1-182
6万吨/年PBAT生产装置 | 山西华阳生物降解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法律或专用合同条件中禁止分包的工作事项分包给第三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本项目禁止分包。经发包人事前书面同意的项目,承包人可以分包。 |
(1)宁夏瑞泰年产4万吨/年尼龙66EPC项目土建分包程序以及遴选机制该项目土建分包方系公开招标选择,参与开标的公司有5家,于2020年12月29日完成评标工作,经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评审,推荐宁夏富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土建分包方,招标过程合法合规,已公布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网站。上述土建分包经业主方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涉及该项目产线建设的主要、关键部分,分包公司均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分包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2)山西华阳6万吨/年PBAT生产装置项目
该项目土建分包方系发行人商务谈判选择,由于该项目的施工地位于山西省阳泉市,山西宏厦建筑工程第三有限公司是该地具有施工能力且影响力较大的施工企业之一,发行人选取该企业作为土建分包商,一方面考虑本地土建服务分包商具有招工和管理协调方面的施工优势,按照行业惯例优先选择当地土建服务分包商;另一方面系该企业曾多次承建化工工程,如清徐太化新材料园区工程(获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滑模二等奖)、昔阳氯碱化工工程、盂县化工造粒塔工程等化工工程,在山西省化工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因此发行人基于其丰富的化工工程施工经验及良好的市场口碑而将山西宏厦建筑工程第三有限公司作为土建分包商的第一选项。发行人考察了对方的资质情况后,直接与该施工公司谈判,结合发行人概算情况后,选定该施工公司作为土建分包商。
就上述6万吨/年PBAT生产装置的土建工程分包,发行人已取得业主山西华阳生物降解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书面同意文件,且前述分包内容不涉及该项目产线建设工程的主要、关键部分,分包公司均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分包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2、采购的定价机制及定价公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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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夏富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土建价格的定价机制以及公允性宁夏富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土建承包方系公开招标选择,参与开标的公司有5家,于2020年12月29日完成评标工作,经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评审,确定宁夏富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土建分包方,相关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
(2)山西宏厦建筑工程第三有限公司土建价格的定价机制以及公允性分析就山西华阳项目的土建分包事项,发行人聘请江苏宏才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2日出具造价咨询报告(21-05-22号),其中概算投资总额中土建工程分包金额为10,266.37万元。由于山西宏厦建筑工程第三有限公司是当地具有施工能力且影响力较大的施工企业之一,发行人参考上述造价咨询报告选择与其进行商务谈判,最终发行人与山西宏厦建筑工程第三有限公司签订的土建成本合同总额为9,350.00万元,差异率为-8.93%,相关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
3、相关供应商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分包程序是否相关规定,是否存在层层转包的情形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http://jzsc.mohurd.gov.cn/home),上述土建工程供应商均已取得相应资质,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供应商 | 资质类别 | 资质证书号 | 资质名称 | 发证日期 | 有效期 | 发证机关 |
1 | 宁夏富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建筑业企业资质 | D264009610 |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 | 2016-05-23 | 2022-12-31 |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 |||||||
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 |||||||
D364009175 | 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三级 | 2016-11-02 | 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 | |||||||
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 | |||||||
2 | 山西宏厦建筑工程第三有限 | 建筑业企业资质 | D114078156 |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 | 2022-04-07 | 2022-12-31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D214017383 | 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一级 | 2022-04-19 |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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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土建分包均经业主方同意,分包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亦不存在层层转包的情形。为防止分包单位出现层层转包行为,发行人工程部按项目指定土建联络专员,负责现场监督土建施工进度及质量情况,土建联络员长期驻扎项目现场,通过查看施工日志了解每日工程进度,土建分包单位按月出具工程报量单或进度单,土建联络员会协助监理方审核工程进度及质量情况,直至土建验收后结束现场管理。宁夏富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宏厦建筑工程第三有限公司作为上述项目土建分包商,不存在将其分包取得的工程违法分包或转包的情形,亦不存在被列入黑名单、失信惩戒记及任何失信信息,不存在因层层转包情形被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示的情形。
公司 | 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 厅 | ||
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 ||||
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 ||||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 | ||||
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 ||||
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一级 | ||||
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 ||||
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 ||||
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一级 | ||||
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 | ||||
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 | ||||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 | ||||
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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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针对外协加工及劳务外包采购,说明外协加工、劳务外包供应商是否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安全生产事故或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相关外协及劳务采购是否涉及公司核心技术环节及工艺,相关采购价格是否公允,报告期内外协加工、劳务外包规模与公司业务量的匹配性,劳务人员单位采购成本与公司同级别员工薪酬水平是否存在明显差异
1、外协加工、劳务外包供应商是否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安全生产事故或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相关外协及劳务采购是否涉及公司核心技术环节及工艺
报告期内,发行人外协加工服务采购的主要内容为封头加工、筒体加工、筋板精加工、热处理等,劳务外包采购的主要内容为焊接、装配、表面处理等,均不涉及公司核心技术环节及工艺。
报告期内,除发行人于2021年度因产能有限曾将部分反应器委托大明重工有限公司加工外,发行人其他外协加工、劳务外包供应商提供上述相关服务无需取得特定业务经营资质,均系在其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为发行人提供相应服务。大明重工有限公司已取得压力容器制造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
经公开渠道查询,发行人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外协加工供应商及劳务外包供应商中,泰州市桥林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报告期内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特种设备使用等规定被行政处罚的情形。发行人报告期内向泰州市桥林机械配件有限公司采购外协加工服务的金额较小,且其提供的热处理等外协加工工序不涉及公司核心技术环节及工艺,市场竞争充分,公司可及时找到其他相应外协厂商替代,因此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除泰州市桥林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外,发行人其他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外协加工供应商及劳务外包供应商于报告期内不存在安全生产事故或其他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根据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外协加工供应商、劳务外包供应商出具的声明,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外协加工供应商、劳务外包供应商不存在因向发行人提供外协加工服务或劳务外包服务而受到环保、税务、劳动保障等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因提供外协加工服务或劳务外包服务而导致安全事故或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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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问题。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外协加工、劳务外包供应商提供产品/服务质量问题导致大规模产品退换货的情况,亦不存在因外协加工、劳务外包供应商提供产品/服务质量问题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2、采购价格公允性分析
(1)外协加工采购公允性分析
发行人报告期内采购的外协加工主要为筒体加工、锻件加工等,由于上述外协工序需要根据设计图纸定制,因此公司主要采取询比价的方式采购,在此基础上综合供应商的技术能力、交货期、产品质量、运费等因素确定最终采购价。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外协加工厂商为大明重工有限公司、惠山区堰桥翔跃机械厂、惠山区堰桥小双机械厂,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及2023年1-6月向上述供应商采购的外协加工金额合计分别达到137.39万元、992.76万元、1,224.76万元及50.58万元,占各期外协加工总金额的比例分别达到
61.38%、66.30%、66.94%及34.17%。
发行人向大明重工采购的外协加工工序为筒体加工,由于筒体规格较大,对加工设备要求较高,发行人附近除大明重工外,具备筒体加工的合格供应商较少。大明重工是大明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下属的专业制造配套基地,位于中国江苏江阴大桥西畔的江阴—靖江工业园区内,2012年3月14日公司成立,注册资本2.7556亿美元,现有员工1,600多名,占地2,000多亩,旗下拥有过程装备分公司、结构工程分公司、重型精密制造分公司、精工制造工厂四大版块。大明重工建立了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持有美国机械工程协会(ASME)颁发的U、U2授权钢印证书,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A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通过了ISO、API(美国石油学会认证)、LR、T?V等多种权威体系的认证,是国内领先的钢铁制造业配套企业。此外,由于筒体加工涉及一定的技术机密,发行人考虑到技术安全性的需要,因此,报告期内发行人筒体加工外协工序仅向大明重工采购。大明重工作为大型外资企业,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大明重工采购的外协加工价格公允。
发行人向惠山区堰桥翔跃机械厂、惠山区堰桥小双机械厂采购的外协加工工序主要为锻件加工等。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惠山区堰桥翔跃机械厂、惠山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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堰桥小双机械厂签订的主要合同和询价情况对比如下:
外协加工厂商 | 合同号 | 询价对象 | 询价内容 | 报价情况(元) | 差异金额 (元) | 差异金额比例 |
惠山区堰桥翔跃机械厂 | HTM19237 | 惠山区堰桥恒铁机械厂 | 端盖、轮毂、法兰等 | 177,300.00 | -3,000.00 | -1.66% |
惠山区堰桥翔跃机械厂 | 180,300.00 | |||||
HTM19286 | 惠山区堰桥恒铁机械厂 | 轮毂、轴套等 | 160,640.00 | -2,080.00 | -1.28% | |
惠山区堰桥翔跃机械厂 | 162,720.00 | |||||
HTM20017 | 惠山区堰桥恒铁机械厂 | 轮毂等 | 128,950.00 | -4,650.00 | -3.48% | |
惠山区堰桥翔跃机械厂 | 133,600.00 | |||||
HTM20185 | 惠山区堰桥恒铁机械厂 | 浆叶 | 166,400.00 | 10,490.00 | 6.73% | |
惠山区堰桥翔跃机械厂 | 155,910.00 | |||||
HTM21122 | 惠山区堰桥恒铁机械厂 | 浆叶 | 360,000.00 | 7,000.00 | 1.98% | |
惠山区堰桥翔跃机械厂 | 353,000.00 | |||||
HTM21462 | 惠山区堰桥恒铁机械厂 | 大轴 | 278,080.00 | -8,244.00 | -2.88% | |
惠山区堰桥翔跃机械厂 | 286,324.00 | |||||
惠山区堰桥小双机械厂 | HTM19226 | 惠山区堰桥恒铁机械厂 | 大轴 | 82,500.00 | -1,500.00 | -1.79% |
惠山区堰桥小双机械厂 | 84,000.00 | |||||
HTM20097 | 惠山区堰桥恒铁机械厂 | 大轴 | 142,500.00 | 12,500.00 | 9.62% | |
惠山区堰桥小双机械厂 | 130,000.00 | |||||
HTM21195 | 惠山区堰桥恒铁机械厂 | 冲孔板、键钉等 | 278,376.00 | 6,971.00 | 2.57% | |
惠山区堰桥小双机械厂 | 271,405.00 | |||||
HTM21341 | 惠山区堰桥恒铁机械厂 | 搅拌轴、传动轴等 | 242,000.00 | -9,030.00 | -3.60% | |
惠山区堰桥小双机械厂 | 251,030.00 |
注:差异金额=其他供应商报价-最终采购报价;差异金额比例=差异金额/最终采购报价。
由上表可见,其他外协供应商报价与公司向惠山区堰桥翔跃机械厂、惠山区堰桥小双机械厂采购价格差异比例均在10%以内,因此,发行人采购的外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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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费用价格公允。
(2)劳务外包采购公允性分析
报告期内,发行人采购的劳务外包主要为焊接、装配、表面处理等。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劳务外包厂商为兰州申科特表面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扬州旭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巨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都区大桥镇许健钢结构加工厂和扬州博卓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行人与劳务外包公司签署了《劳务外包协议》并约定了外包费用结算和支付条款,发行人根据劳务外包公司实际完成的工作量结算。
报告期各期,劳务外包小时工资与当地人均小时工资、发行人车间生产制造人员小时工资的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元/小时
项目 | 2023年1-6月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劳务外包小时工资 | 46.77 | 47.61 | 45.32 | 45.84 |
车间制造人员小时工资 | 37.39 | 38.07 | 36.40 | 36.97 |
扬州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 未公示 | 22.00 | 22.00 | 18.50 |
注:劳务外包小时工资=报告期各期的劳务外包费用/劳务人员工时总数;车间制造人员小时工资=报告期各期发行人车间制造人员薪酬/工时总数;扬州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取自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由上表可见,报告期各期劳务外包小时工资均高于公司生产制造人员的人均小时工资以及扬州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主要原因系:一方面劳务外包人员从事的工作按工作量计算薪酬,工作时间紧劳动强度大;另一方面,劳务外包费用中还包括劳务外包公司的管理成本以及合理利润。因此,劳务外包小时工资均高于扬州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以及公司生产制造人员的人均薪酬具有合理性,相关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
3、报告期内外协加工、劳务外包规模与公司业务量的匹配性
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及2023年1-6月,发行人外协加工采购金额分别为223.82万元、1,497.43万元、1,829.71万元及142.36万元,占当期采购总额的比重分别为2.53%、3.47%、2.48%及0.45%;劳务外包采购金额分别为852.77万元、1,689.52万元、1,816.97万元及645.60万元,占当期采购总额的比重分别为9.65%、3.92%、2.46%及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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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发行人外协加工、劳务外包规模与公司主设备产量的匹配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3年1-6月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外协加工费用 | 142.36 | 1,829.71 | 1,497.43 | 223.82 |
劳务外包费用 | 645.60 | 1,816.97 | 1,689.52 | 852.77 |
主设备产量(台) | 39 | 124 | 104 | 52 |
单台主设备外协加工费用 | 3.65 | 14.76 | 14.40 | 4.30 |
单台主设备劳务外包费用 | 16.55 | 14.65 | 16.25 | 16.40 |
注:单台主设备外协加工费用=外协加工费用/主设备产量;单台主设备劳务外包费用=劳务外包费用/主设备产量
通常而言,发行人不同类型主设备的外协加工工序的复杂程度以及精度要求均有所不同,加工工序越复杂、精度要求越高,相应的加工费金额越大。
报告期内,外协加工费用金额分别为223.82万元、1,497.43万元、1,829.71万元及142.36万元,2020年至2022年呈上升趋势,2023年1-6月,外协加工费有所下降。报告期内,单台主设备外协加工费用金额分别为4.30万元、
14.40万元、14.76万元及3.65万元,2021年度以及2022年度单台主设备外协加工费用显著高于2020年度以及2023年1-6月,主要原因系单台主设备的外协加工费与主设备的类型相关,主要体现在:①通常情况下卧式反应釜相对立式反应釜需进行额外的热处理外协工序,单台卧式反应釜的外协加工费会高于立式反应釜,报告期内,卧式反应釜数量分别为16台、41台、45台和9台,单台主设备的外协加工费变化趋势与卧式反应釜数量趋势相一致;②公司生产制造的增粘反应釜需要对筒体法兰端面进行加工,由于其加工工序复杂,精度要求高,因此增粘反应釜的外协加工费相对于其他反应釜要高。报告期内,公司增粘反应釜的产量分别为1台、8台、10台及0台,单台主设备的平均外协加工费变化趋势与增粘反应釜数量变化趋势相一致。上述两个因素共同导致2021年度以及2022年度单台主设备外协加工费用高于2020年度以及2023年1-6月,具有合理性。
报告期内,劳务外包费用金额分别为852.77万元、1,689.52万元、1,816.97万元以及645.60万元,与主设备产品变动趋势一致,单台主设备劳务外包费用金额分别为16.40万元、16.25万元、14.65万元以及16.55万元,其中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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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台主设备劳务外包费用略低,主要系2022年主设备产量中尼龙设备占比较高所致。报告期内尼龙设备产量分别为7台、18台、86台以及20台,占主设备的比重分别为13.46%、17.31%、69.35%和51.28%,而尼龙设备由于体型较小,工序相对简单,单台尼龙设备所耗用的劳务外包成本相对与PBAT设备以及聚酯设备较低,因此2022年单台主设备劳务外包费用略低,具有合理性。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公司外协加工、劳务外包规模与公司业务量及业务类型具有匹配性。
4、劳务人员单位采购成本与公司同级别员工薪酬水平是否存在明显差异
报告期各期,劳务人员单位采购成本高于公司同级别员工薪酬水平,劳务劳务外包小时工资与公司车间制造人员人均小时工资的对比情况具体见本题之“(七)针对外协加工及劳务外包采购,说明外协加工、劳务外包供应商是否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安全生产事故或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相关外协及劳务采购是否涉及公司核心技术环节及工艺,相关采购价格是否公允,报告期内外协加工、劳务外包规模与公司业务量的匹配性,劳务人员单位采购成本与公司同级别员工薪酬水平是否存在明显差异”之“2、采购价格公允性分析”之相关回复。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申报会计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内对外采购的设备材料、土建工程、外协加工和劳务外包的各项明细,通过企查查查询各类型前五大供应商的成立时间、注册/实缴资本、实际控制人、经营范围等,通过对主要供应商的访谈,了解供应商的经营规模、发行人与供应商的开始合作时间、是否主要为发行人服务、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
2、对比分析报告期各类别主要供应商的变动情况,分析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
3、通过比较供应商成立时间与发行人合作时间,取得成立不久即成为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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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主要供应商的明细,访谈公司总经理、采购负责人,分析相关交易的背景及商业合理性;
4、获取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外采购的专用非标设备、标准设备的具体内容、数量及单价情况以及相关设备所对应公司具体业务领域情况;分析各业务领域下相关设备采购数量与收入是否具有匹配性;分析相关设备采购价格是否具有公允性;对比分析不同供应商之间采购价格是否有较大差异;
5、获取报告期内各类型钢材的采购明细以及耗用明细,分析钢材采购变动情况以及原因,对比分析钢材采购、消耗情况与产量之间的匹配关系;
6、获取报告期内电、水及液氧等各类能源耗用量明细,对比分析与公司各类设备产量的匹配关系;
7、访谈公司总经理、土建负责人,了解公司选择土建承包商的具体流程、定价机制以及公允性;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http://jzsc.mohurd.gov.cn/home)查询相关土建承包商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获取土建承包合同,查阅相关合同对分包程序的相关规定,分析发行人分包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访谈土建承包商,了解是否存在再次转包的情形;
8、获取报告期内发行人外协加工及劳务外包的明细,获取主要外协加工商以及劳务外包商的协议,对比协议内容是否属于相关外协加工商、劳务外包商的经营范围,分析相关协议内容是否需要获取特定业务经营资质;通过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企查查等网站的公开查询,取得前五大外协加工供应商、前五大劳务外包供应商出具的确认函,核查其报告期内是否发生过安全生产事故或其他违法违规情形;取得发行人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于全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平台查询大明重工有限公司取得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情况;通过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企查查等网站公开查询,了解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因外协加工、劳务外包供应商提供产品/服务质量问题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9、访谈发行人采购部负责人,了解外协加工、劳务外包的定价机制,获取其他第三方的报价函,对比分析发行人采购的外协加工价格是否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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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将报告期内外协加工、劳务外包规模与产量进行对比,分析是否具备匹配性;
11、取得劳务外包供应商相应工时数据,对比分析劳务外包供应商小时工资与发行人生产制造人员小时工资是否存在明显差异。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说明的上述报告期内对外采购的设备材料、土建工程、外协加工和劳务外包的各项明细,各类型前五大供应商的成立时间、注册/实缴资本、实际控制人、经营范围等,经营规模、发行人与供应商的开始合作时间、是否主要为发行人服务、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与申报会计师了解的情况一致;
2、发行人各类型前五大供应商的变化原因一方面系采购金额在报告期各期占比不同所致,另一方面系报告期内发行人业务结构变化导致前五大供应商发生变化;整体而言,除2022年材料供应商前五大采购占比有所下降之外,发行人报告内各个业务类型主要供应商采购占比较为稳定;上述部分供应商在成立不久即成为发行人主要供应商具有商业合理性;
3、对同一类型项目,发行人承接项目的范围有所不同,对外采购专用非标设备的范围以及数量也有所不同,因此采购数量与收入之间并无强匹配关系;相关设备采购价格具有公允性;发行人根据所承接项目的特征和要求,相应采购的同种类型的设备在规格型号、材质、重量、体积上均有所不同,因此同一类型的设备采购单价存在一定差异具有合理性;
4、发行人钢材采购变动主要受钢材价格、设备种类、以及业务规模的影响,相关变化具有合理性;报告期内,钢材采购、消耗情况与产量之间具有匹配性;
5、报告期内,发行人电、水及液氧等各类能源耗用量与公司各类设备产量具有匹配性;
6、发行人按照与业主单位签订的协议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投标或者商务谈判方式选择土建承包供应商,采购定价公允。相关供应商均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发行人土建分包程序符合相关规定,报告期内,不存在层层转包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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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除大明重工有限公司外,发行人报告期内其他外协加工供应商、劳务外包供应商提供的外协加工服务以及劳务外包服务无需取得特定业务经营资质,均在其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为发行人提供相应服务,大明重工有限公司已取得压力容器制造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除泰州市桥林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外,发行人其他报告期内各期前五大外协加工供应商及劳务外包供应商于报告期内不存在安全生产事故或其他重大违法违规情形,泰州市桥林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报告期内虽然受到行政处罚,但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外协加工、劳务外包供应商提供产品/服务质量问题导致大规模产品退换货的情况,亦不存在因外协加工、劳务外包供应商提供产品/服务质量问题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8、报告期内,发行人采购的外协加工、劳务外包价格具有公允性;
9、报告期内发行人外协加工、劳务外包规模与业务规模具备匹配性;
10、报告期内,发行人劳务人员单位采购成本高于公司同级别员工薪酬水平,具备商业合理性。
问题17.关于营业成本。申报文件显示,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成本以设备制造业务为主,分别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为66.09%、71.02%和50.62%;公司主营业务成本主要包括直接材料、分包成本及直接人工,报告期内上述三大类成本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分别为87.23%、86.68%及91.14%。
请发行人:
(1)按业务类型分别说明各类业务成本构成及各类成本具体内容,分析报告期内各类业务成本结构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报告期内各类业务各项成本的归集、分摊、结转方法,各项成本核算是否及时、准确、完整;
(2)说明土建工程分包、劳务分包等分包成本的确认方式、流程、入账及结转的依据,如何保证分包成本确认和结转的真实、准确、完整,说明主要项目相关分包成本确认进度与项目实施进度是否匹配;
(3)说明报告期各期计入营业成本的人员构成及数量情况,公司业务人员人均薪酬、人均创收、人均创利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比较情况,是否存在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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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差异,若存在,请说明原因及合理性;
(4)针对EPC工程总承包业务,结合履约进度的确定方法说明确定履约进度相关的内部控制措施、项目预算管理制度以及预计总成本的更新调整机制,能否保证履约进度的准确性。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并结合发行人业务特点说明就营业成本的主要关注事项,就发行人营业成本核算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一)按业务类型分别说明各类业务成本构成及各类成本具体内容,分析报告期内各类业务成本结构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报告期内各类业务各项成本的归集、分摊、结转方法,各项成本核算是否及时、准确、完整
1、按业务类型分别说明各类业务成本构成及各类成本具体内容,分析报告期内各类业务成本结构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内,各类业务成本构成及各类成本具体内容如下:
单位:万元,%
业务类别 | 成本构成 | 2023年1-6月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
EPC工程总承包业务 | 直接材料 | 11,585.08 | 85.03 | 22,001.51 | 71.40 | 4,332.70 | 34.23 | 766.86 | 63.54 |
分包成本 | 1,812.32 | 13.30 | 7,792.14 | 25.29 | 7,970.56 | 62.98 | 331.69 | 27.48 | |
直接人工 | 111.01 | 0.81 | 516.91 | 1.68 | 267.02 | 2.11 | 50.19 | 4.16 | |
其他费用 | 117.06 | 0.86 | 505.96 | 1.64 | 86.27 | 0.68 | 58.19 | 4.82 | |
小计 | 13,625.47 | 100.00 | 30,816.52 | 100.00 | 12,656.55 | 100.00 | 1,206.93 | 100.00 | |
设备制造业务 | 直接材料 | 4,098.09 | 65.79 | 18,928.13 | 81.66 | 12,984.72 | 77.79 | 6,576.79 | 74.89 |
制造费用 | 1,053.80 | 16.92 | 1,682.88 | 7.26 | 1,538.24 | 9.22 | 1,076.52 | 12.26 | |
直接人工 | 567.24 | 9.11 | 612.62 | 2.64 | 1,124.94 | 6.74 | 697.56 | 7.94 | |
外协加工费 | 478.85 | 7.69 | 1,895.62 | 8.18 | 943.99 | 5.66 | 341.75 | 3.89 | |
其他费用 | 31.33 | 0.50 | 48.51 | 0.21 | 90.14 | 0.54 | 63.85 | 0.73 | |
分包成本 | - | - | 12.62 | 0.05 | 9.22 | 0.06 | 26.02 | 0.30 | |
小计 | 6,229.31 | 100.00 | 23,180.37 | 100.00 | 16,691.25 | 100.00 | 8,782.49 | 100.00 | |
设计咨询业务 | 直接人工 | 476.89 | 65.29 | 1,299.41 | 60.15 | 1,763.86 | 56.32 | 1,502.40 | 63.45 |
分包成本 | 237.58 | 32.53 | 816.14 | 37.78 | 1,219.88 | 38.95 | 758.48 | 3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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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类别 | 成本构成 | 2023年1-6月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
其他费用 | 15.90 | 2.18 | 44.87 | 2.08 | 148.02 | 4.73 | 107.08 | 4.52 | |
小计 | 730.37 | 100.00 | 2,160.43 | 100.00 | 3,131.77 | 100.00 | 2,367.96 | 100.00 | |
其他业务 | 直接材料 | 2,177.87 | 88.01 | 1,309.56 | 74.90 | 347.68 | 70.23 | - | - |
直接人工 | 75.10 | 3.03 | 165.09 | 9.44 | 34.45 | 6.96 | 9.59 | 100.00 | |
制造费用 | 221.69 | 8.96 | 273.39 | 15.64 | 77.31 | 15.62 | - | - | |
其他费用 | - | - | 0.49 | 0.03 | 35.62 | 7.20 | - | - | |
小计 | 2,474.66 | 100.00 | 1,748.52 | 100.00 | 495.06 | 100.00 | 9.59 | 100.00 | |
主营业务成本 | 直接材料 | 17,861.04 | 77.46 | 42,239.19 | 72.94 | 17,665.10 | 53.57 | 7,343.65 | 59.38 |
分包成本 | 2,685.27 | 11.64 | 8,620.90 | 14.89 | 9,199.67 | 27.90 | 1,116.19 | 9.03 | |
直接人工 | 1,230.24 | 5.33 | 2,594.02 | 4.48 | 3,190.27 | 9.67 | 2,259.75 | 18.27 | |
制造费用 | 564.05 | 2.45 | 1,956.26 | 3.38 | 1,615.54 | 4.90 | 1,076.52 | 8.70 | |
外协加工费 | 554.92 | 2.41 | 1,895.62 | 3.27 | 943.99 | 2.86 | 341.75 | 2.76 | |
其他费用 | 164.29 | 0.71 | 599.84 | 1.04 | 360.05 | 1.09 | 229.12 | 1.85 | |
总计 | 23,059.81 | 100.00 | 57,905.84 | 100.00 | 32,974.63 | 100.00 | 12,366.97 | 100.00 |
发行人主营业务成本主要包括三部分:直接材料、分包成本及直接人工。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以及2023年度1-6月上述三大类成本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分别为86.68%、91.14%、92.31%以及91.68%。各类业务成本构成及各类成本具体内容如下:
(1)设备制造业务
发行人设备制造业务成本主要包括四大部分:①直接材料,主要系生产制造过程中领用的各类钢材、二类配套件以及其他辅材等;②制造费用包括主要包括车间管理人员工资、生产设备的折旧、机物料消耗、水电能源费以及生产制造车间发生的其他费用;③直接人工,即装备制造车间工人的薪酬;④外协加工费,系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筒体加工、锻件加工等外协加工费。报告期内,上述四大类成本占设备制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分别为98.98%、99.40%、
99.79%以及99.50%。
①直接材料
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直接材料金额及占比呈现上升趋势,一方面系主要原料钢材使用数量及价格上升所致,随着公司经营规模迅速扩大,设备销售增长显著,钢材消耗量增幅较大,且钢材价格涨幅较大,如304不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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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板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度的年平均采购单价分别是1.34万元/吨、
1.78万元/吨、1.87万元/吨,呈现出快速增长趋势;另一方面系双氧水设备项目直接材料金额及成本占比较高所致,由于双氧水项目涉及的流化床反应器、氧化塔反应器、萃取塔等大型设备直接向供应商采购,项目成本中直接材料成本金额及占比较大,随着发行人交付的双氧水设备项目数量及规模的扩大,直接材料的金额及占比也相应上升。2023年1-6月,直接材料占成本的比重为
65.79%,较2022年度下降15.87个百分点,主要受本期交付设备类型影响,本期未交付大型双氧水设备项目,相关双氧水设备项目收入仅占设备制造业务收入的2.51%,远低于以前年度,故2023年1-6月设备制造业务直接材料占比下降具有合理性。
②制造费用
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度,制造费用金额分别是1,076.52万元、1,538.24万元及1,682.88万元,占成本的比重分别为12.26%、9.22%及7.26%,报告期各年度总体金额随业务规模呈稳定上升趋势,随着成本规模扩大,材料成本占比上升较大,故制造费用占比总体呈现下降趋势。2023年1-6月,制造费用金额为1,053.80万元,占成本的比重为16.92%,占比相较2022年度上升
9.66个百分点,主要系应用领域收入结构变动所致。2022年度公司设备制造业务收入以双氧水领域为主,双氧水设备项目直接材料占比较高,故直接人工及制造费用占比远低于报告期内其他年度;而2023年1-6月公司双氧水设备项目收入大幅减少,占比远低于报告期内其他年度,故人工及制造费用占比有所上升。
③直接人工
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度,直接人工金额分别为697.56万元、1,124.94万元及612.62万元,占成本的比重分别为7.94%、6.74%及2.64%,金额呈现波动变化。其中,2021年度直接人工金额相较2020年度增加427.38万元,主要系随着公司经营规模扩大,车间制造部人数有所增加使得直接人工金额增加,但由于原材料价格上扬导致材料成本上升较大,故直接人工费用占成本的比重反而有所下降。2022年度设备制造业务直接人工金额及占比较小,主要系2022年末公司库存商品余额较2021年末上涨324.35%,因此本期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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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人工成本仍包含在库存商品中尚未进行结转,此外,受产能限制及为保证交货的及时性,公司本期更多地将部分非核心制造工序交予外协厂商完成,外协加工成本增加,故直接人工占比有所下降。2023年1-6月,直接人工金额为
567.24万元,占成本的比重为9.11%,占比较2022年度上升较大,与制造费用变动趋势及原因一致,主要系应用领域收入结构变动所致。
④外协加工费
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度,外协加工费金额分别为341.75万元、
943.99万元及1,895.62万元,金额呈现逐年增加趋势,主要系随着生产规模逐步扩大,公司产能利用率提升显著且逐渐达到饱和状态,公司为保证交期,将更多非核心的制造工序进行外协加工。2023年1-6月外协加工费金额为478.85万元,占成本比重7.69%,基本保持稳定。
(2)EPC工程总承包业务
EPC工程总承包业务成本主要包括两部分:A、分包成本,系分包土建成本、分包安装成本及防腐保温成本;B、直接材料,主要系为EPC业务领用的各类专用非标设备、标准设备以及安装材料等。上述两类成本占EPC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分别为91.02%、97.21%、96.68%以及98.33%。其他费用主要包含差旅费及维修费等。
受业主指定施工地点的土建状态、设备及材料安装状态、材料成本、各项目施工进度等因素影响,报告期内EPC工程总承包业务的成本有所波动。2021年度,公司EPC项目包含土建部分并采用土建分包的方式,土建成本占比较大,由于分包商自主承担相关原材料、人工、运输等成本,故2021年度成本结构相较以前年度发生一定变化。总体而言,2021年度EPC成本较2020年度上升了
948.66%,相应地,2021年度EPC收入较2020年度上升了857.38%,成本与收入增长趋势及增幅基本一致。2022年度公司EPC工程总承包业务直接材料金额及占比大幅上升,主要系山西华阳6万吨/年PBAT建设EPC项目以及凯赛(乌苏)生物技术有限公司20,000吨/年长链聚酰胺连续生产装置工程承包项目直接材料金额较大所致,上述项目工程体量及合同金额较大,且进入了设备领用安装阶段,故直接材料金额大幅增加。2023年1-6月,公司EPC工程总承包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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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材料占比较2022年度进一步提升,主要系本期在执行的主要EPC项目均不含土建工程服务,合同以提供设备及材料为主,故直接材料占比较高。
(3)设计咨询业务
设计咨询业务的主要成本包括直接人工和分包成本,报告期上述两项金额占比分别为95.48%、95.27%、97.92%以及97.82%,占比保持稳定。报告期内,直接人工系公司设计部人员薪酬;分包成本系公司在开展设计咨询业务时,综合考虑不同设计环节的专业性要求、员工工作时间饱和程度及交付期紧迫度等因素,将部分设计工作以及现场勘察,项目跟踪,技术资料整理、补正、递送等服务环节分包,以提升运营效率;其他费用主要包括设计人员的差旅费及打印制图等费用。2022年度,随着设计咨询业务收入的下降,相应成本也同步下降,具有匹配性。2023年1-6月设计咨询业务各成本构成项目占比均较为稳定。
(4)其他业务
其他业务的成本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分别是0.08%、1.50%、3.02%以及
4.27%,占比较小,系生产化工材料、售后维修及提供工艺包服务的直接材料、人工成本、制造费用和运输费。
2、说明报告期内各类业务各项成本的归集、分摊、结转方法,各项成本核算是否及时、准确、完整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为尼龙(PA66/PA56)、生物降解材料(PBAT/PBS)、聚酯(PET)等高分子材料及双氧水(H
O
)领域提供设备制造、设计咨询业务及EPC工程总承包。各类业务成本的归集、分摊、结转方法如下:
(1)EPC工程总承包业务
成本构成主要为分包成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及其他费用。发行人EPC工程总承包业务是以“交钥匙工程”方式,向客户提供成套化工设备生产线,主要包括设计服务、土建施工服务阶段(如有)、设备采购与制造、安装服务以及后续服务等。发行人以某一具体的EPC工程总承包项目作为成本核算的对象,同时将该项目赋予项目指令号,以便用于成本的归集与核算。公司EPC工程总承包业务具体核算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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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项目 | 具体核算内容 | 分配方式 | 归集方式 | 结转方式 |
分包成本 | 土建工程分包成本 | 分包成本按照项目直接归集,无需分配 | 每月,财务部依据完工进度乘以分包合同金额计算确认分包成本,并通过“合同履约成本”进行归集,其中,完工进度取自分包方出具的经发行人及监理方(若有)盖章确认的进度确认单 | 在设备安装就位或土建施工(如有)之前,不计算履约进度且不结转成本;在设备安装就位或土建施工(如有)之后,开始计算履约进度,每月,财务部根据已投入成本占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认履约进度,将“合同履约成本”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 |
安装工程分包成本 | ||||
防腐保温分包成本 | ||||
直接材料 | 自产或外购的材料、设备等成本 | 材料领用时,按照项目指令号直接归集,无需分配 | 设备或材料由本部仓库调拨至现场仓库时,材料成本通过“库存商品-某某项目”归集,领用且安装到产线时,通过“合同履约成本”归集。 | |
直接人工 | 项目人员的薪酬 | 每月,财务部根据人力资源部提供的工资表,对设计部及工程部人员的薪酬进行归集,按照各个项目指令号的工时占比分配至各项目 | 人工成本通过“合同履约成本”进行归集 | |
其他费用 | 差旅费、维修费等零星支出 | 发生时按照项目指令号直接归集,无需分配 | 其他费用通过“合同履约成本”归集 |
(2)设备制造业务
成本构成主要为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及外协加工费等。发行人以某一具体设备作为成本核算的对象,同时将该设备赋予产品指令号,以用于成本的归集与核算。
①直接材料:车间按照产品指令号进行领用原材料以及其他物料,月末财务部按照产品指令号汇总领料明细,将发生的材料成本归集至该产品指令号中。
②直接人工:每月财务部根据人力资源部提供的工资表,对装备制造车间人员的薪酬进行归集,同时按照各个产品指令号的工时占比,将归集的直接人工分配至各个产品指令号中。
③制造费用:每月,财务部根据工资表、固定资产折旧明细表、车间领用的各类机物料明细以及车间发生的水电费用,对各类制造费用进行归集,同时按照各产品指令号的工时占比,将当月归集的制造费用分配至各产品中。
④外协加工成本:外协加工工序完成后,财务部根据采购部提供的外协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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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单直接计入对应产品指令号成本,其中,外协加工单已列明产品指令号以及加工费具体金额。设备生产完成并办理完工入库手续时,将产品指令号中已归集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及外协加工成本等,一并转入完工产品成本。设备在发出时,按照月末一次加权平均价格结转成本,并计入发出商品,在达到收入确认条件时,从发出商品结转至营业成本。
(3)设计咨询业务
成本构成包括直接人工、分包成本及其他费用,其中,直接人工主要系参与设计服务业务的设计部人员薪酬;分包成本主要系公司承接设计服务业务后将部分设计或服务分包给第三方发生的费用;其他费用主要系设计咨询人员为项目发生的差旅及住宿等费用。发行人以某一具体的设计咨询项目作为成本核算的对象,同时将该设计咨询项目赋予项目指令号,以便用于成本的归集与核算。
①直接人工:每月财务部根据人力资源部提供的工资表,对设计部人员的薪酬进行归集,同时按照各个项目指令号的工时占比,将归集的直接人工分配至各个项目指令号中;
②分包成本:发行人根据与第三方分包供应商合同的相关约定,将分包的设计或服务成本直接归集至相应的项目指令号中;
③其他费用:发行人根据设计人员提交的费用报销单,将发生的差旅费、住宿费等成本直接归集至项目指令号中。
设计项目完工交付给客户,并于取得设计文件或咨询报告交付签收单时,按照项目指令号中已归集的成本结转至营业成本。
综上所述,发行人各类业务各项成本的归集、分摊、结转方法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各项成本核算及时、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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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说明土建工程分包、劳务分包等分包成本的确认方式、流程、入账及结转的依据,如何保证分包成本确认和结转的真实、准确、完整,说明主要项目相关分包成本确认进度与项目实施进度是否匹配
1、说明土建工程分包、劳务分包等分包成本的确认方式、流程、入账及结转的依据,如何保证分包成本确认和结转的真实、准确、完整
(1)分包环节的业务流程
①编制分包计划
依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工程部、制造部及设计部对项目中各类作业项目进行分解,并编制分包计划,提交公司管理层审核确认。
②选择分包商
根据分包计划,市场部对分包商进行筛选。针对分包金额大或内容重要的,采用招投标方式,由市场部拟定招标文件,制订内部预算控制价,并公开投标;此外由商务谈判直接决定。经投标或商务谈判后,市场部将评议结果报工程部、制造部及设计部负责人审批,批准后开始签订合同。
③签订分包合同
工程部、制造部及设计部审核合同中的分包内容、工期、质量标准等条款,财务部审核合同中的分包进度确认方式和付款方式等条款,总经办对合同进行全面审核并盖章批准。
④现场管理、监督、检查
工程部、制造部及设计部根据相关项目质量管理规定,确定施工质量控制点,建立质量责任制,组织质量检查验收,以确保施工质量得到保证。分包商进场施工前,相关部门对分包商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审核分包商编制的施工方案,并对分包商现场人员的资格和能力予以验证和确认;分包项目实施时,项目部门对分包商的施工作业过程进行管理与控制,对分包商的作业活动进行指导、管理、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跟踪、复查、验证,确保施工进度、施工质量等方面符合要求。
⑤工作量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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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司定期与分包商确认分包工作完成情况(通常每月一次)。制造部、设计部统计分包人员工作量,并经对方盖章确认;工程部结合分包合同、项目图纸、项目施工日志、以及业主、监理(如有)签字盖章确认的工程量进度报表中分包商负责的作业项目的已完成工作量情况与分包商确认分包工作完成情况。
⑥进度结算
公司根据完工进度,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向分包商结算和付款。
⑦竣工决算
分包商施工完成后,公司依据合同相关约定对分包施工内容组织验收、整改(若有),直到达到合同约定的相关要求,并同时要求供应商提供决算资料。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与分包商办理分包工程竣工决算。
(2)分包成本的确认方式、入账及结转的依据
类型 | 确认方式 | 入账及结转依据 | 会计分录 |
EPC分包 成本 | 包括土建、防腐保温及安装分包。公司每月依据完工进度乘以分包合同金额计算确认分包成本,完工进度取自分包方出具的经发行人及监理方(若有)盖章确认的进度确认单 | 经发行人及监理方(若有)盖章确认的完工进度 | 实际发生分包成本时: 借:合同履约成本 贷:应付账款 计算履约进度并结转EPC项目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合同履约成本 |
设备制造 分包成本 | 包括安装分包。公司依据经分包方确认的费用结算单核算分包成本 | 经发行人及分包方确认的费用结算单 | 实际发生分包成本时: 借:合同履约成本 贷:应付账款 确认收入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合同履约成本 |
设计咨询 分包成本 | 包括部分设计工作或服务环节分包。公司依据经分包方确认的费用结算单核算分包成本 | 经发行人及分包方确认的费用结算单 | 实际发生分包成本时: 借:合同履约成本 贷:应付账款 确认收入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合同履约成本 |
综上,发行人建立了完善的分包成本采购内控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分包成本核算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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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说明主要项目相关分包成本确认进度与项目实施进度是否匹配报告期内,主要项目分包成本确认进度与项目实施进度情况如下:
客户名称 | 项目名称 | 2023年6月30日 | 2022年12月31日 | 2021年12月31日 | 2020年12月31日 | ||||
分包成本累计结转比例 | 收入累计确认比例 | 分包成本累计结转比例 | 收入累计确认比例 | 分包成本累计结转比例 | 收入累计确认比例 | 分包成本累计结转比例 | 收入累计确认比例 | ||
凯赛(太原)生物材料有限公司 | 4×30000吨/年高温聚酰胺连续生产装置(11#12#13#14) | 20.00% | 33.94% | - | - | - | - | - | - |
凯赛(太原)生物材料有限公司 | 4×30000吨/年高温聚酰胺连续生产装置(15#16#17#18) | 20.00% | 33.72% | - | - | - | - | - | - |
凯赛(乌苏)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 2万吨/年长链聚酰胺连续生产装置 | 82.26% | 84.03% | 49.49% | 49.99% | - | - | - | - |
凯赛(太原)生物材料有限公司 | 4×30,000吨/年聚酰胺56连续生产装置(3#4#5#6#)工程承包 | 70.86% | 65.59% | 36.27% | 47.73% | - | - | - | - |
凯赛(太原)生物材料有限公司 | 4×30,000吨/年聚酰胺56连续生产装置(7#8#9#10#)工程承包 | 45.46% | 58.30% | 9.94% | 34.87% | - | - | - | - |
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年产4万吨尼龙66EPC项目 | - | - | 100.00% | 100.00% | 96.09% | 81.11% | - | - |
山西华阳生物降解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 6万吨/年PBAT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 | 100.00% | 98.12% | 99.57% | 97.86% | 51.13% | 23.47% | - | - |
安徽雪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万吨/年生物降解聚酯新材料项目 | - | - | - | - | 100.00% | 100.00% | - | - |
江苏瑞恒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31.5万吨/年(35WT%)双氧水装置工艺包编制及设计 | - | - | - | - | 100.00% | 100.00% | - | - |
山西合成生物研究院有限公司 | 年产5,000吨高温尼龙项目生产装置工程承包 | 100.00% | 99.93% | 100.00% | 99.80% | 25.00% | 27.27% | - | - |
河南源宏高分子新材料有限公司 | 6万吨/年废膜醇解回收装置工程承包 | - | - | - | - | - | - | 100.00% | 100.00% |
OBHE | 恒鸣设计 | - | - | - | - | - | - | 100.00% | 100.00% |
甘肃莫高聚和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2万吨/年生物降解聚酯工程 | - | - | - | - | - | - | 100.00%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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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名称 | 项目名称 | 2023年6月30日 | 2022年12月31日 | 2021年12月31日 | 2020年12月31日 | ||||
分包成本累计结转比例 | 收入累计确认比例 | 分包成本累计结转比例 | 收入累计确认比例 | 分包成本累计结转比例 | 收入累计确认比例 | 分包成本累计结转比例 | 收入累计确认比例 | ||
内蒙古浦景聚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1万吨/年聚乙醇酸工业示范项目(一阶段1,500吨/年)预聚及裂解单元EPC承包 | - | - | - | - | - | - | 100.00% | 100.00% [注] |
注:内蒙古浦景聚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1万吨/年聚乙醇酸工业示范项目(一阶段1,500吨/年)预聚及裂解单元EPC承包项目实际执行周期系2018年至2020年7月,受债权债务诉讼影响,业主推迟验收,双方于2022年12月达成和解协议,针对合同事项无其他任何争议,公司于2023年1月收到全部款项,至此该项目已完成。
报告期内分包成本的确认与项目进度基本匹配,其中进度略有差异的项目分析如下:
2022年度4×30,000吨/年聚酰胺56连续生产装置(7#8#9#10#)工程承包分包成本中安装工程进度12%,防腐保温工程进度4%,由于该项目于2022年底仍处于货到验收阶段,安装尚未完成,因此分包成本确认进度小于收入确认进度具有合理性;
2021年度宁夏瑞泰项目与山西华阳项目的分包成本均为土建工程分包,土建工程为项目的前期阶段,完成到一定程度后才能继续后续阶段,因此土建分包的进度大于收入确认进度;
河南长垣项目与内蒙古浦景项目的分包成本为安装工程分包,安装工程为项目的后期阶段,在土建完成、设备到场后才开始安装,此时项目实施进度大于安装工程分包进度。
整体而言,报告期内分包成本的确认与项目进度基本匹配。
(三)说明报告期各期计入营业成本的人员构成及数量情况,公司业务人员人均薪酬、人均创收、人均创利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比较情况,是否存在较大差异,若存在,请说明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计入营业成本的人员包括生产人员及工程技术人员,相关人数及人均薪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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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人,万元/人
项目 | 2023年1-6月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
金额/人数 | 变动 | 金额/人数 | 变动 | 金额/人数 | 变动 | 金额/人数 | |
薪酬 | 2,767.46 | -21.08% | 3,506.71 | 8.16% | 3,242.13 | 13.59% | 2,854.28 |
平均人数 | 256.00 | 4.28% | 245.50 | 15.80% | 212.00 | 6.27% | 199.50 |
人均薪酬 | 10.81 | -24.30% | 14.28 | -6.61% | 15.29 | 6.89% | 14.31 |
注1:薪酬=应付职工薪酬贷方-期间费用职工薪酬借方注2:平均人数=生产人员及工程技术人员的(年初人数+年末人数)/2注3:为保证数据可比性,2023年1-6月计入营业成本的人员平均薪酬经年化处理
受公司业务增长、生产规模扩大等因素影响,2020年度及2021年度计入营业成本人员的平均人数以及人均薪酬均呈增长趋势,2022年度公司生产人员及工程技术人员数量上升,但人均薪酬下降,主要系2022年度新增员工主要为基础操作工、基础技术人员,薪酬相对较低,拉低了人均薪酬,符合公司实际情况。2023年1-6月人均薪酬较低主要系当期薪酬金额未包含年终奖。
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在人均薪酬、人均创收、人均创利的比较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名称 | 所在地 | 人均薪酬 | 人均创收 | 人均创利 | |||||||||
2023年1-6月 | 2022 年度 | 2021 年度 | 2020 年度 | 2023年1-6月 | 2022 年度 | 2021 年度 | 2020 年度 | 2023年1-6月 | 2022 年度 | 2021 年度 | 2020 年度 | ||
三联虹普 | 北京市 | 未披露 | 47.75 | 52.45 | 30.05 | 未披露 | 841.25 | 750.38 | 612.17 | 未披露 | 190.42 | 169.90 | 118.00 |
科新机电 | 什邡市 | 未披露 | 14.97 | 14.24 | 11.27 | 未披露 | 225.21 | 232.67 | 190.46 | 未披露 | 23.17 | 22.19 | 19.99 |
卓然股份 | 上海市 | 未披露 | 17.10 | 14.00 | 12.17 | 未披露 | 1,446.17 | 1,091.16 | 713.07 | 未披露 | 83.89 | 76.85 | 54.93 |
宝色股份 | 南京市 | 未披露 | 13.08 | 12.79 | 11.68 | 未披露 | 380.35 | 346.66 | 315.17 | 未披露 | 14.41 | 13.17 | 9.00 |
行业均值 | - | 23.23 | 23.37 | 16.29 | - | 723.24 | 605.22 | 457.72 | - | 77.97 | 70.53 | 50.48 | |
发行人 | 扬州市 | 10.81 | 14.28 | 15.29 | 14.31 | 278.76 | 331.24 | 235.03 | 97.12 | 54.59 | 49.14 | 38.66 | 10.97 |
注1:三联虹普、科新机电、宝色股份资料来源于定期报告,卓然股份2022年以及2021年度数据来自定期报告,2020年度数据来自招股说明书及问询回复;
注2:人均薪酬=(应付职工薪酬贷方-期间费用职工薪酬借方)/平均人数;人均创收=当期营业收入/平均人数;人均创利=当期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平均人数;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人数=(年初人数+年末人数)/2;年初人数指年初的(生产人员+技术人员-研发人员),年末人数同理;
注3:2023年1-6月发行人相关数据已进行年化处理。
在人均薪酬方面,2020年度及2021年度,公司业务人员人均薪酬低于行业均值,与科新机电、卓然股份、宝色股份相近,低于三联虹普,处于行业合理范围内。2022年度公司业务人员人均薪酬低于三联虹普、卓然股份以及行业均值,由于2022年度公司新增员工主要为基础操作工、基础技术人员,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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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较低,拉低了人均薪酬,但仍与科新机电、宝色股份相近。发行人业务人员人均薪酬低于三联虹普,主要系区域工资水平差异导致,三联虹普位于北京,其工资水平高于三线城市扬州具有合理性。
在人均创收方面,报告期内,公司业务人员人均创收低于行业均值,主要系公司目前经营规模相对较小,规模效应不及可比公司;此外,公司2020年度产能未能充分利用,产能利用率不到50%,故人均创收较低,随着公司业绩不断提升,2021年度以及2022年度产能充分利用,且规模效应开始显现,人均创收增幅较大,趋近于科新机电及宝色股份。
在人均创利方面,报告期内,公司业务人员人均创利低于行业均值,但高于宝色股份。由于报告期内公司的扣非后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主要来自于营业毛利,在此背景下,人均创收一定程度决定了人均创利,故公司业务人员的人均创利低于行业均值。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公司业务人员的人均薪酬处于行业合理区间,人均创收及人均创利低于行业均值,主要系业务规模相较同行业可比公司差异明显,且2020年度产能利用不足所致,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人均创收及人均创利逐步提高,上述情况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具有合理性。
(四)针对EPC工程总承包业务,结合履约进度的确定方法说明确定履约进度相关的内部控制措施、项目预算管理制度以及预计总成本的更新调整机制,能否保证履约进度的准确性
1、发行人履约进度的确认方法
公司EPC工程总承包业务需要执行工程设计、土建施工(如有)、工程材料及设备的采购、设备安装等合同内容,公司将其作为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认的除外。公司按照投入法,根据实际发生的合同履约成本占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履约进度。对于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公司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2、说明确定履约进度相关的内部控制措施、项目预算管理制度以及预计总成本的更新调整机制,能否保证履约进度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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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承接阶段
公司市场部根据设计部提出的工艺技术数据及设备清单,并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当下市场原材料价格及历史项目经验等因素,形成初步预估成本,主要包括材料成本、分包成本及运输成本等。
(2)项目开始执行阶段
项目合同生效后,由公司预算专员组织设计部、工程部、采购部及财务部共同对成本进行预测,编制《项目预算表》。《项目预算表》编制的相关依据及流程为:
①设计部根据与客户签订的《技术协议》和《设备清单》等相关要求,深化设计方案,提供项目实施所需要的图纸及设备材料清单;
②预算专员根据设计部提供的图纸、设备材料清单以及工程部提供的现场实施费用构成明细等资料编制《项目预算表》;
③预计总成本中材料设备部分,由预算专员结合以往同类型设备的采购单价及供应商询价结果测算材料设备采购成本;预计总成本中土建、安装及防腐保温费用等分包成本部分,由预算专员根据设计部提供的图纸以及《技术协议》中确定的土建、安装以及防腐保温的实施界区,并结合以往项目经验以及对土建、安装以及防腐保温供应商的询价,确定相关分包成本的预算金额;项目实施费用由预算专员根据工程部提供的项目组人员构成、实施周期、工程量结合历史经验进行估算。以上结果形成项目的《项目预算表》,并由预算专员发起预算内部审批流程,预算内部审批单经由预算专员提交总经理审批;
④预算专员将经审批过的《项目预算表》交由财务部备案,财务部按项目收集归档,并据此得出该项目的预计总成本,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3)项目实施阶段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预算专员定期复核预计总成本,并根据业主设计变更要求、采购价格变化等情况而动态调整预计总成本,以确保预计总成本准确。具体流程如下:
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合同变更等增加或减少工程量的,由市场部向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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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员提交相关补充协议,预算专员收到补充协议后,调整《项目预算表》。同时预算专员密切跟踪采购合同签订情况,及时修正预算价格,确保预算成本与实际采购成本趋于一致。预算专员将《项目预算调整表》和调整后的《项目预算表》提交总经理审批。预算专员将经审批过的《项目预算调整单》及《项目预算表》交由财务部备案,财务部据此得出该项目调整后预计总成本,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公司每月归集当期实际发生成本,其中,涉及土建的项目,公司每月依据土建分包方出具的经发行人及监理方(若聘请监理)盖章确认的《土建进度确认单》,按照土建完工进度乘以土建分包合同金额计算确认土建成本;
对于安装分包成本,每月由安装公司提供《安装进度确认单》,并由公司工程部审核,发行人工程部将审核通过后的《安装进度确认单》提交财务部,财务部据此入账;材料成本根据领料投入等实际发生成本进行归集,如原材料、产成品的领料投入由工程部现场人员在ERP系统中进行投料作业,仓管员核对物料型号和领用数量后发放物料,仓库领料后ERP系统根据领料工单的指令号进行归集成本。
公司定期根据已发生的成本对预计总成本重新作出最佳估计,并取得业主或监理确认的形象进度表作为工程进度的佐证。报告期内,发行人按照投入法计算的履约进度与业主或监理确认的形象进度基本一致。
综上,公司采用投入法确定履约进度相关内部控制制度、项目预算管理制度及预计总成本的更新调整机制健全有效,实际成本核算准确、完整,相关履约进度能有效反映发行人工作进度,履约进度准确。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申报会计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获取各业务类型的营业成本构成及各类成本具体内容,分析报告期内各类业务成本结构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
2、访谈财务负责人,了解、评价和测试发行人与成本结转相关的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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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控制点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抽查报告期内成本结转记录执行生产成本循环的穿行测试,并针对成本结转关键控制点,重点核查包括获取并查看相关生产计划、原材料领用单、制造费用分摊表、完工入库单等资料;
3、访谈发行人财务负责人、工程部负责人及制造部负责人,了解分包成本的确认方式、流程、入账以及结转依据,了解发行人关于EPC项目确定履约进度相关的内部控制措施、项目预算管理制度以及预计总成本的更新调整机制,分析相关制度能否确保履约进度计算的准确性;
4、获取主要分包成本的入账及结转支持性文件,以查验分包成本确认以及结转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5、获取报告期内主要项目的分包成本进度确认单,分析分包成本进度与项目实施进度的匹配性;
6、获取报告期各期计入营业成本的人员构成明细以及工资明细表,查阅可比公司相关业务人员的人均薪酬、人均创收、人均创利与发行人是否存在较大差异。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报告期内发行人各类业务成本结构变动的原因具有合理性;
2、发行人各类业务各项成本的归集、分摊、结转方法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各项成本核算及时、准确、完整;
3、报告期内,发行人土建工程分包、劳务分包等分包成本的确认方式、流程、入账及结转的依据充分,相关分包成本确认和结转真实、准确、完整;
4、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项目相关分包成本确认进度与项目实施进度具有匹配性;
5、2020年度及2021年度,公司业务人员的人均薪酬处于行业合理区间,人均创收及人均创利低于行业均值,主要系业务规模相较同行业可比公司差异明显,且2020年度产能利用不足所致,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人均创收及人均创利逐步提高,上述情况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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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发行人采用投入法确定履约进度相关内部控制制度、项目预算管理制度及预计总成本的更新调整机制健全有效,实际成本核算准确、完整,相关履约进度能有效反映发行人工作进度,履约进度准确。
问题18.关于毛利率。申报材料显示:
(1)报告期内,发行人设备制造业务毛利率分别为27.44%、31.83%和
36.12%,毛利率持续提升。
(2)报告期内,发行人EPC工程总承包业务毛利率分别为34.65%、31.00%和24.43%,毛利率持续下降。
(3)报告期内,发行人综合毛利率分别为32.40%、35.36%和33.57%,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平均水平为27.33%、25.96%和25.18%。
请发行人:
(1)结合报告期内各类设备单位售价及成本变动情况,分析设备制造业务毛利率持续提升的原因,结合2021年度以来公司各类原材料及设备采购价格的变动趋势,说明公司设备制造业务毛利率持续提升的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趋势;
(2)结合EPC工程总承包业务各期主要项目的具体内容、客户情况、收入及成本确认金额、项目毛利率情况,说明主要项目各执行阶段毛利率是否存在明显差异,分析相关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结合前述情况定量分析公司EPC工程总承包业务毛利率持续下降的原因,下降趋势未来是否会持续,在招股书中补充相关风险提示;
(3)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公司尼龙、生物降解材料、双氧水、聚酯等不同领域业务毛利率的变动情况及变动原因,不同业务领域毛利率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分析相关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4)说明各项业务毛利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类业务的比较情况,进一步分析公司各类业务毛利率与可比公司同类业务毛利率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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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及补充披露
(一)结合报告期内各类设备单位售价及成本变动情况,分析设备制造业务毛利率持续提升的原因,结合2021年度以来公司各类原材料及设备采购价格的变动趋势,说明公司设备制造业务毛利率持续提升的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趋势
1、结合报告期内各类设备单位售价及成本变动情况,分析设备制造业务毛利率持续提升的原因
报告期内,发行人设备制造业务销售的产品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系各生产线的主工艺设备,包括酯化反应器、缩聚反应器、增粘自清洁反应器、U型反应器、闪蒸器、前后聚合反应器、浓缩反应器,以及双氧水装置;二系各生产线中的配套设备或辅材,如刮板冷凝器、热井、液环泵组装、轴封系统、浆料成品罐、投料葫芦、喂料阀、搅拌装置、切粒机、干燥机、振动筛、温水槽、安全阀等。其中,配套设备或辅材种类众多,规格型号不一,由发行人直接采购或定制采购,较少涉及自行生产制造,整体定价一般系采购总价的简单加成,对设备制造业务毛利率变动影响有限;而主工艺设备均根据客户要求进行定制化生产,不同设备价格差异较大,单个售价不具有可比性。发行人结合原材料市场行情、定制化程度、是否利用专利专有技术以及设备制造及设计过程的复杂程度等因素向客户报价。由于主工艺设备成本构成主要为钢材,发行人在销售时通常以该主工艺设备所需耗用的钢材吨位成本作为报价基础之一。
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的主工艺设备销售收入占设备制造业务收入的比例为90.01%、72.24%、75.99%和74.30%,其吨位售价、吨位成本及毛利率情况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吨
年度 | 吨位售价 | 吨位成本 | 吨位毛利率 |
2023年1-6月 | 6.07 | 3.16 | 47.90% |
2022年度 | 4.32 | 3.20 | 25.96% |
2021年度 | 5.28 | 3.23 | 38.80% |
2020年度 | 3.68 | 2.42 | 34.41% |
注:吨位售价为不含税金额,下同
2-1-212
由上表可知,报告期各期发行人销售的主工艺设备吨位售价和吨位成本呈现波动趋势,其中2021年度相较2020年度吨位售价增幅43.27%,吨位成本增幅33.70%,吨位售价增幅高于吨位成本增幅,拉动设备制造业务毛利率提升;2022年度,受吨位售价下降18.17%影响,设备制造业务毛利率降幅较大;2023年1-6月吨位售价相较2022年度增加40.58%,拉动设备制造业务毛利率大幅上涨。
报告期内,发行人设备制造业务各主工艺设备的吨位售价、吨位成本及毛利率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吨
主工艺设备名称 | 2023年1-6月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
吨位 售价 | 吨位 成本 | 毛利率 | 吨位 售价 | 吨位 成本 | 毛利率 | 吨位 售价 | 吨位 成本 | 毛利率 | 吨位 售价 | 吨位 成本 | 毛利率 | |
酯化反应器 | 3.41 | 2.31 | 32.21% | 3.42 | 2.53 | 26.02% | 4.08 | 2.81 | 31.26% | 3.70 | 2.22 | 39.95% |
缩聚反应器 | 3.61 | 2.57 | 28.93% | 3.38 | 2.37 | 29.65% | 4.75 | 2.80 | 41.15% | 3.56 | 2.18 | 38.72% |
增粘自清洁反应器 | - | - | - | 6.78 | 4.21 | 37.89% | 8.92 | 5.74 | 35.69% | 9.79 | 6.31 | 35.55% |
U型反应器 | 15.47 | 5.42 | 64.97% | - | - | - | 10.29 | 3.11 | 69.73% | - | - | - |
闪蒸器 | 8.37 | 2.83 | 66.16% | - | - | - | 11.00 | 2.20 | 79.99% | - | - | - |
前后聚合反应器 | 43.79 | 13.46 | 69.27% | - | - | - | 34.02 | 9.82 | 71.12% | - | - | - |
浓缩反应器 | 10.29 | 6.87 | 33.18% | - | - | - | 11.31 | 3.37 | 70.17% | - | - | - |
双氧水装置 | - | - | - | 5.66 | 4.55 | 19.72% | 5.77 | 4.18 | 27.52% | 3.16 | 2.77 | 12.35% |
合计 | 6.07 | 3.16 | 47.90% | 4.32 | 3.20 | 25.96% | 5.28 | 3.23 | 38.80% | 3.68 | 2.42 | 34.41% |
报告期内,发行人各类业务的吨位成本与吨位售价呈同步变动趋势,其中,2021年度酯化反应器、缩聚反应器的吨位成本与吨位售价总体同步上升,增粘自清洁反应器的吨位成本与吨位售价同步下降;2022年度,酯化反应器、缩聚反应器的吨位成本与吨位售价均有不同程度的下降;2023年1-6月,酯化反应器的吨位成本与吨位售价总体同步下降、缩聚反应器的吨位成本与吨位售价同步上升。由于各类主工艺设备均系定制化,发行人主要采用订单式的以销定产模式,在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且收到预付款后,会尽快确定采购需求和计划,及时购入主要原材料如钢材、标准锻件等以锁定价格控制成本。因此,在报价及签订合同时发行人已整体考虑原材料当前市场价格及成本投入情况,后续生产制造过程中的原材料价格走势对订单毛利率影响较小。
报告期内,发行人设备制造业务各主工艺设备按下游应用领域划分的吨位售价、吨位成本及毛利率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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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吨
应用领域 | 2023年1-6月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
吨位 售价 | 吨位 成本 | 毛利率 | 吨位 售价 | 吨位 成本 | 毛利率 | 吨位 售价 | 吨位 成本 | 毛利率 | 吨位 售价 | 吨位 成本 | 毛利率 | |
聚酯 | 3.55 | 2.49 | 29.86% | 3.21 | 2.38 | 25.92% | 2.94 | 2.25 | 23.40% | 3.42 | 2.12 | 38.03% |
生物降解材料 | - | - | - | 4.21 | 2.81 | 33.35% | 6.00 | 3.42 | 42.99% | 6.18 | 3.61 | 41.51% |
尼龙 | 23.82 | 7.89 | 66.90% | - | - | - | 20.02 | 5.70 | 71.54% | - | - | - |
双氧水 | - | - | - | 5.66 | 4.55 | 19.72% | 5.77 | 4.18 | 27.52% | 3.16 | 2.77 | 12.35% |
合计 | 6.07 | 3.16 | 47.90% | 4.32 | 3.20 | 25.96% | 5.28 | 3.23 | 38.80% | 3.68 | 2.42 | 34.41% |
2021年度,发行人设备制造业务毛利率提升主要因为主工艺设备的吨位售价上升且增速高于吨位成本。一方面,相较标准设备,主工艺设备均为发行人的专利专有设备,设计要求和定制化程度更高,且发行人在工程放大和应用经验方面具备竞争优势,因此拥有一定的议价能力。比如尼龙66装置(含U型反应器、闪蒸器、前后聚合反应器及浓缩反应器),发行人推出的年产3万吨装置已在华峰集团项目上成功应用,市场上能提供大容量尼龙66装置且具备成功应用案例的工程技术公司较少,若向英威达等国外厂商采购则价格更高。另一方面,报告期内发行人设备制造业务的下游应用领域发生变化,从聚酯行业逐步转向生物降解材料、尼龙及双氧水行业,2021年生物降解材料和尼龙领域的设备制造业务占比达到69.87%。如本回复“问题4”之“一、发行人说明”之“(二)补充说明在发行人市占率较高的情况下,相关业务收入规模较小的原因,该行业的市场空间及发行人的成长空间情况”所述,受“禁塑令”政策影响以及尼龙66上游关键原材料己二腈的技术突破和国产替代,PBAT/PBS生物降解材料和尼龙66行业均处于产能扩张期,行业新上产能较多,投资需求旺盛,因此发行人在生物降解材料和尼龙66领域的主工艺设备吨位售价得以上升,拉动设备制造业务毛利率有所提升。
2022年度,发行人设备制造业务毛利率下降较大主要受生物降解材料领域和双氧水领域影响较大。其中,生物降解材料领域设备吨位售价相较2021年度下降29.88%,吨位成本下降18.02%,主要系本年度交付的康辉项目整体订单金额高达亿元以上,客户议价能力较强,因此相较以前年度金额千万级别订单,该订单毛利率相对较低,故2022年度生物降解材料领域设备毛利率相较2021年度下降9.64个百分点;双氧水领域设备吨位售价相较2021年度下降1.83%,吨位成本上升8.74%,主要系相较于2021年度交付给江苏瑞恒31.5万吨/年
2-1-214
(35wt%)双氧水装置专有设备,2022年度交付的55万吨/年(50wt%)双氧水
装置专有设备产能提升较大,氢化尺度加大,工艺条件的调整导致对相关设备的压力等级要求较高,故制造标准和难度较高,成本增加较大。2023年1-6月,发行人设备制造业务毛利率上升较大主要受尼龙领域影响。凭借较强的技术实力和先发优势,以及多项成功应用案例,发行人大容量尼龙66装置在市场上具有较强竞争力,因此发行人尼龙领域设备制造业务毛利率相较其他领域较高。本期尼龙领域设备制造业务收入金额及收入占比增加较大,故带动设备制造业务毛利率提升较大。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发行人主工艺设备的吨位售价和吨位成本均呈同步变动趋势,2021年度发行人设备制造业务毛利率持续提升主要系主工艺设备的吨位售价持续上升且增速高于吨位成本所致。发行人主工艺设备为专利专有设备,在细分行业拥有一定的议价能力,且报告期内下游应用从聚酯领域切换到更具成长性的生物降解材料和尼龙66领域,因此售价得以持续上升,从而拉动设备制造业务毛利率持续提升。2022年度发行人设备制造业务毛利率下降较大主要受两方面因素影响,一方面系本年度交付的康辉项目订单金额较大,客户议价能力较强,相较以前年度订单,该订单毛利率相对较低,故生物降解材料领域设备毛利率相较2021年度有所下降;另一方面由于本年度销售的双氧水设备制造标准和技术难度较大,吨位成本有所上升,故双氧水领域设备毛利率相较2021年度下降较大。受上述因素共同影响,2022年度发行人设备制造业务毛利率下降较大。2023年1-6月,发行人设备制造业务毛利率上升较大主要受高毛利率的尼龙领域影响,本期尼龙领域设备制造业务收入金额及收入占比增加较大,故带动设备制造业务毛利率提升较大。报告期内发行人各类主工艺设备售价及成本变动情况符合公司经营实际及行业发展状况,发行人设备制造业务毛利率呈波动趋势具备合理性。
2、结合2021年度以来公司各类原材料及设备采购价格的变动趋势,说明公司设备制造业务毛利率持续提升的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趋势
报告期内,发行人采购的主要原材料及设备包括各类钢材、专用非标设备及标准设备,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及2023年1-6月上述三类原材
2-1-215
料采购金额占采购总额的比重分别为88.90%、84.15%、72.18%及75.60%。
2021年以来,上述三类主要原材料及设备采购单价波动情况如下:
年份 | 项目 | 钢材 (元/吨) | 专用非标设备 (元/台) | 标准设备 [注] |
2021年 | 第一季度 | 12,284.58 | 86,499.03 | 4,708.16 |
第二季度 | 16,975.85 | 99,219.10 | 1,904.34 | |
第三季度 | 43,624.25 | 76,442.05 | 30,613.93 | |
第四季度 | 20,097.80 | 452,205.98 | 38,948.04 | |
2022年 | 第一季度 | 23,776.06 | 74,025.85 | 95,466.30 |
第二季度 | 15,776.77 | 489.65 | 23,827.97 | |
第三季度 | 25,352.08 | 40,099.69 | 41,241.79 | |
第四季度 | 26,198.66 | 3,466.27 | 31,246.28 | |
2023年1-6月 | 第一季度 | 19,346.64 | 156,577.66 | 110,961.09 |
第二季度 | 24,687.35 | 57,058.56 | 40,518.25 |
注:标准设备包括阀类设备、搅拌装置、过滤装置、泵类装置、切粒装置、加热炉装置、切片输送装置等,单位涵盖套、台、件、只、片等,无法统一,此处单价仅为简单加总平均根据本回复“问题16”之相关回复,发行人采购的专用非标设备及标准设备在产品内容、规格型号等方面种类繁多,不同设备及同种设备不同规格型号之间价格相差较大。由于各月采购的各类设备视生产制造具体需求而定,通常不具有规律性,因此发行人采购专用非标设备、标准设备的平均销售价格不具有可比性。以专用非标设备为例,2021年第四季度相关采购单价远高于其他季度,主要系当期向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采购的氧化塔反应器、萃取塔单价高达百万级别,而诸如热媒过滤器、喷淋罐等设备却仅有千元级别;2022年第二季度相关采购单价远低于其他季度,主要系当期采购的真空脱水罐内件喷嘴购进数量较大,但单价仅428.76元/台。发行人采购的钢材主要包括不锈钢板、复合钢板、碳钢板等,其中,复合钢板系根据发行人要求将碳钢板及不锈钢进行不同比例的爆炸复合形成,相关规格型号较多,为非标准化产品;而不锈钢板、碳钢板作为大宗商品,其单价波动与市场行情紧密相关。2021年以来发行人不锈钢板、碳钢板平均采购单价与市场价格对比情况如下:
2-1-216
2021年以来不锈钢板平均采购单价与市场单价对比(单位:元/吨)
注1:2021年8月、2022年10月及2023年6月,发行人当月未有不锈钢板采购入库注2:无锡不锈钢价格取自无锡:市场价:304/NO.1热轧不锈钢板:10.0*1800mm:太钢,数据来源于wind注3:2021年11月、2022年4月、2022年11月发行人平均采购单价较高,主要系此月采购型号S31603不锈钢板比重较高,该型号不锈钢板具有更高的延展性、耐压强度及耐高温性能,因此单价相较普通304不锈钢板较高;2022年8月发行人平均采购单价较高,主要系此月采购的S304不锈钢板较厚,多为24mm和28mm,因此单价相较选取的市场价格较高;注4:2023年1-6月发行人平均采购单价均显著高于市场价格,主要系本期采购的不锈钢板主要系双相钢2205系列,该不锈钢板具有较强的耐腐蚀性,因此单价相较普通304不锈钢板较高
2021年以来碳钢板平均采购单价与市场单价对比(单位:元/吨)
注1:2021年2月、8月及2022年10月,发行人当月未有碳钢板采购入库注2:市场价格取自上海市场12mmQ345R锅炉容器板价格,数据来源于wind注3:2021年9月发行人平均采购单价较高,主要系此月采购的碳钢板系裁切后的105mm
- 5,000.00 10,000.00
15,000.00 20,000.00
25,000.00 30,000.00 35,000.00
发行人平均采购单价无锡不锈钢价格
- 1,000.00 2,000.00 3,000.00 4,000.00 5,000.00 6,000.00 7,000.00 8,000.00 9,000.00
发行人平均采购单价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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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碳钢板
由上可知,发行人主要原材料不锈钢板、碳钢板平均采购价格与市场价格变动趋势基本保持一致。
2021年度公司设备制造业务毛利率提升,主要系发行人销售的主工艺专利专有设备吨位价及吨位成本呈现上升趋势,其中吨位成本相较2020年度增幅
34.74%,其变动趋势与发行人采购的主要原材料平均单价变动趋势基本一致;与此同时,相关吨位售价在2021年度上升,相较2020年度增幅42.16%,高于吨位成本增幅,故在一定程度上拉升了相关毛利率。发行人在细分行业拥有一定的议价能力,且报告期内下游应用从聚酯领域切换到更具成长性的生物降解材料和尼龙66领域所致,与行业发展趋势保持一致。发行人设备制造业务毛利率变动趋势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对比分析详见本回复“问题18”之“一、发行人说明及补充披露”之“(四)说明各项业务毛利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类业务的比较情况,进一步分析公司各类业务毛利率与可比公司同类业务毛利率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二)结合EPC工程总承包业务各期主要项目的具体内容、客户情况、收入及成本确认金额、项目毛利率情况,说明主要项目各执行阶段毛利率是否存在明显差异,分析相关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结合前述情况定量分析公司EPC工程总承包业务毛利率持续下降的原因,下降趋势未来是否会持续,在招股书中补充相关风险提示
1、结合EPC工程总承包业务各期主要项目的具体内容、客户情况、收入及成本确认金额、项目毛利率情况,说明主要项目各执行阶段毛利率是否存在明显差异,分析相关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EPC工程总承包业务各期项目的具体内容、客户情况、收入及成本确认金额详见本回复“问题14”之“一、发行人说明”之“(二)说明公司提供的EPC工程总承包业务是否包含项目土建工程,公司是否具备相关的业务资质,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仅为客户提供土建工程服务的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如存在,请说明将相关收入分类为EPC工程总承包业务是否合理、准确”。
报告期内,公司EPC工程总承包业务各期项目毛利率及变化率情况列示如
2-1-218
下:
单位:%
客户名称 | 项目名称 | 2023年1-6月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 年度 | |||
毛利率 | 变化率 (个百分点) | 毛利率 | 变化率 (个百分点) | 毛利率 | 变化率 (个百分点) | 毛利率 | ||
凯赛(太原)生物材料有限公司 | 4*3万吨/年高温聚酰胺连续生产装置(11#12#13#14#)项目 | ** | - | - | - | - | - | - |
4*3万吨/年高温聚酰胺连续生产装置(15#16#17#18#)项目 | ** | - | - | - | - | - | - | |
4*3万吨/年聚酰胺56连续生产装置(7#8#9#10#)项目 | ** | 2.06 | ** | - | - | - | - | |
4*3万吨/年聚酰胺56连续生产装置(3#4#5#6#)项目 | ** | 2.86 | ** | - | - | - | - | |
凯赛(乌苏)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 2万吨/年长链聚酰胺连续生产装置工程总承包 | ** | 0.01 | ** | - | - | - | - |
山西华阳生物降解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 6万吨/年PBAT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 | ** | -52.27 | ** | -3.75 | ** | - | - |
山西合成生物研究院有限公司 | 年产5,000吨高温尼龙生产装置工程承包 | ** | -2,821.71 | ** | -0.71 | ** | - | - |
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年产4万吨尼龙66EPC项目 | - | - | ** | -7.54 | ** | - | - |
内蒙古浦景聚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1万吨/年聚乙醇酸工业示范项目(一阶段1,500吨/年)预聚及裂解单元EPC承包 | - | - | - | - | - | - | ** |
河南源宏高分子新材料有限公司 | 6万吨/年废膜醇解回收装置工程承包 | - | - | - | - | - | - | ** |
总体毛利率 | 27.12 | 2.51 | 24.61 | 0.18 | 24.43 | -6.57 | 31.00 |
由上表可知,报告期内各期,发行人EPC工程总承包项目毛利率均有所变动,主要系项目预计总成本调整所致;发行人根据当期的客观情况实时更新了预计总成本,但各期变动均较小,总体而言,发行人对项目总成本的预计较为准确。如上所示,报告期内,山西华阳生物降解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6万吨/年PBAT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项目、山西合成生物研究院有限公司年产5,000吨高温尼龙生产装置工程承包项目及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产4万吨尼龙66EPC项目部分期间毛利率存在明显差异,其余项目各期毛利率差异较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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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期内各执行阶段毛利率存在明显差异的EPC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1)山西华阳生物降解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6万吨/年PBAT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项目
该项目于2021年度开工,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1-6月项目毛利率分别是**、**、**,2022年度毛利率下降了3.75个百分点,主要系2022年末预计总成本增加1,010.43万元所致,2022年上半年304不锈钢板市场价格上涨基于谨慎性考虑,发行人及时评估并调增预计上涨的材料成本,预计总成本较上年末增长4.85%。2023年1-6月毛利率下降了52.27个百分点,主要系2023年6月末预计总成本增加了39.33万元所致,较上年末仅增长0.18%;由于该项目处于收尾阶段,业主对工程细节进行调整,故发行人更新了预计总成本,导致预计总成本有所增加;增幅比例虽然较小,但由于收尾年度收入确认金额较小,仅占收入的0.21%,故当年毛利率对预计总成本的变化更加敏感。
(2)山西合成生物研究院有限公司年产5,000吨高温尼龙生产装置工程承包项目
该项目于2021年度开工,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1-6月项目毛利率分别是**、**、**;2023年1-6月毛利率下降了2,821.71个百分点,与山西华阳生物降解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6万吨/年PBAT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项目2023年1-6月情况一致,该项目亦处于收尾阶段,本期确认的收入仅占0.01%,2023年6月末预计总成本增加了80.58万元导致毛利率大幅下降。
(3)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产4万吨尼龙66EPC项目
该项目于2021年度开工,2021年度及2022年度项目毛利率分别是**及**,该项目2022年度毛利率较同期下降7.54个百分点,主要系预计总成本增加
144.90万元所致。一方面受钢材价格上涨的因素,发行人及时增补了钢材预计成本,另一方面,由于该项目已验收通过,土建供应商对项目执行中的零星增补事项进行汇总清算审计,故调整增加了土建成本。此外,该项目2021年末已完工81.11%,2022年度确认的履约进度及收入金额相对较小,故当年毛利率对预计总成本的变化更加敏感。
综上所述,山西华阳生物降解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6万吨/年PBAT建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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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工程总承包项目、山西合成生物研究院有限公司年产5,000吨高温尼龙生产装置工程承包项目及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产4万吨尼龙66EPC项目,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1-6月毛利率存在差异均系预计总成本变化导致,主要因为发行人根据当期的客观情况实时更新了预计总成本,故上述项目各期毛利率的变动具有合理性。
除上述预计总成本调整导致的毛利率变化外,报告期内EPC项目各执行阶段毛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总体而言,公司对项目总成本的预计较为准确,报告期内EPC项目预计总成本不同年度的变化率范围在-2.92%至5.02%之间,已完工的EPC项目初始预计总成本与最终实际总成本的差异率范围在0.70%至
5.45%之间,差异均较小。
2、结合前述情况定量分析公司EPC工程总承包业务毛利率持续下降的原因
报告期内各期,公司EPC工程总承包业务毛利率分别是31.00%、24.43%、
24.61%、27.12%,毛利率呈现先下降后上升趋势,其中,2021年度相较2020年度该业务毛利率下降较大,具体分析如下:
2020年度与2021年度EPC项目毛利率及毛利占比结构列示如下:
单位:%
客户名称 | 项目名称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
毛利率 | 毛利占比 | 毛利率 | 毛利占比 | ||
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年产4万吨尼龙66EPC项目 | ** | 54.81 | - | - |
山西华阳生物降解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 6万吨/年PBAT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 | ** | 42.19 | - | - |
山西合成生物研究院有限公司 | 年产5,000吨高温尼龙生产装置工程承包 | ** | 3.00 | - | - |
河南源宏高分子新材料有限公司 | 6万吨/年废膜醇解回收装置工程承包 | - | - | ** | 92.23 |
内蒙古浦景聚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1万吨/年聚乙醇酸工业示范项目(一阶段1,500吨/年)预聚及裂解单元EPC承包 | - | - | ** | 7.77 |
合计 | 24.43 | 100.00 | 31.00 | 100.00 |
由上可知,2021年度EPC工程总承包业务较同期下降6.57个百分点,主要系2021年度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产4万吨尼龙66EPC项目及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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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阳生物降解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6万吨/年PBAT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项目毛利率较低且毛利占比较大所致,上述两项目均包含土建工程,土建附加值较低,拉低了项目毛利率,假设对上述两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合同中土建部分和非土建部分分别计算合同毛利率,情况列示如下:
单位:万元,%
客户 | 项目 | 序号 | 合同收入 | 预计成本 | 毛利率 |
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合计 | ① | 11,679.71 | ** | ** |
土建部分 | ② | 2,752.29 | ** | ** | |
非土建部分 | ③ =①-② | 8,927.41 | ** | ** | |
山西华阳生物降解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 合计 | ④ | 28,444.34 | ** | ** |
土建部分 | ⑤ | 9,418.69 | ** | ** | |
非土建部分 | ⑥ =④-⑤ | 19,025.65 | ** | ** |
注1:①和④的合同收入取自工程总承包合同的不含税总金额,预计成本取自项目预计总成本;注2:②合同收入取自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总承包合同中土建工程不含税金额,预计成本取自公司与土建分包商宁夏富钛建筑有限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不含税金额;由于公司与山西华阳生物降解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单独列示土建工程金额,因此,⑤合同收入取自公司投标该项目时内部土建概算金额,预计成本取自公司与土建分包商山西宏厦建筑工程第三有限公司的分包合同不含税金额由上可知,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产4万吨尼龙66EPC项目及山西华阳生物降解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6万吨/年PBAT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项目土建部分合同毛利率分别是**及**,远低于合同非土建部分毛利率,故导致项目整体毛利率偏低,因此,2021年度EPC工程总承包业务毛利率下降系土建工程毛利率偏低导致。
综上所述,2021年度相较2020年度公司EPC工程总承包业务毛利率下降,主要系各项目合同包含土建与否所致,具有合理性。
3、下降趋势未来是否会持续,在招股书中补充相关风险提示
EPC工程总承包业务毛利率受下游细分领域、服务内容、施工地点及施工周期等多因素综合影响。报告期内,对该类业务毛利率下降具有持续性且重大影响的因素系合同是否包含土建工程,由于土建附加值较低,总体拉低了项目毛利率。
截至2023年8月31日,根据发行人已签订大额在手EPC业务订单显示,未来几年内承接的EPC项目不含土建服务,因此,由于含土建工程而导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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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项目整体毛利率下降趋势预计不会持续,且2022年度及2023年1-6月发行人新执行的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均不含土建工程,该业务毛利率已开始回升。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三节风险因素”之“一、与发行人相关的风险”之“(一)经营风险”中补充披露如下:
“7、EPC工程总承包业务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EPC工程总承包业务毛利率分别为31.00%、24.43%、
24.61%、27.12%,总体呈现波动趋势。主要系报告期内部分EPC项目含有土建工程,土建附加值较低,拉低了EPC工程总承包业务毛利率,若未来公司承接的EPC项目持续含有土建工程,公司可能面临EPC工程总承包业务毛利率下滑的风险。”
(三)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公司尼龙、生物降解材料、双氧水、聚酯等不同领域业务毛利率的变动情况及变动原因,不同业务领域毛利率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分析相关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1、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公司尼龙、生物降解材料、双氧水、聚酯等不同领域业务毛利率的变动情况及变动原因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同应用领域下不同业务的毛利占比、毛利率及变动情况列示如下:
单位:%
项目 | 2023年1-6月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
毛利 占比 | 毛利率 | 变动率(个百分点) | 毛利 占比 | 毛利率 | 变动率(个百分点) | 毛利 占比 | 毛利率 | 变动率(个百分点) | 毛利 占比 | 毛利率 | |
尼龙 | 67.31 | 34.97 | 7.54 | 23.55 | 27.43 | -3.17 | 27.11 | 30.60 | -1.52 | 2.24 | 32.12 |
其中:设备制造业务 | 24.25 | 60.05 | 32.70 | 0.14 | 27.35 | -16.34 | 10.62 | 43.69 | 12.87 | 2.02 | 30.82 |
EPC工程总承包业务 | 40.91 | 27.35 | 0.06 | 23.25 | 27.29 | 3.81 | 14.28 | 23.48 | 23.48 | - | - |
设计咨询业务 | 2.14 | 86.26 | -12.36 | 0.16 | 98.62 | 34.52 | 2.20 | 64.10 | 12.06 | 0.22 | 52.04 |
生物降解材料 | 3.61 | 27.36 | -1.51 | 40.54 | 28.87 | -9.18 | 45.82 | 38.05 | -2.91 | 21.44 | 40.96 |
其中:设备制造业务 | 3.79 | 30.07 | -5.74 | 14.54 | 35.81 | -4.81 | 29.00 | 40.62 | 1.37 | 17.97 | 39.25 |
EPC工程总承包业务 | -0.18 | -30.16 | -52.27 | 20.21 | 22.11 | -3.75 | 10.42 | 25.86 | 25.86 | - | - |
设计咨询业务 | - | - | -68.94 | 5.78 | 68.94 | -4.35 | 6.40 | 73.29 | 20.35 | 3.47 | 52.94 |
双氧水 | 13.36 | 86.98 | 57.46 | 23.33 | 29.52 | 2.25 | 10.78 | 27.27 | 11.58 | 6.29 | 15.69 |
其中:设备制造业务 | 0.47 | 21.12 | -1.23 | 15.52 | 22.35 | -7.94 | 9.92 | 30.29 | 16.77 | 4.48 | 13.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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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2023年1-6月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
毛利 占比 | 毛利率 | 变动率(个百分点) | 毛利 占比 | 毛利率 | 变动率(个百分点) | 毛利 占比 | 毛利率 | 变动率(个百分点) | 毛利 占比 | 毛利率 | |
设计咨询业务 | 1.55 | 86.75 | 32.13 | 1.89 | 54.62 | 41.94 | 0.86 | 12.68 | -13.33 | 1.82 | 26.01 |
其他业务 | 11.34 | 99.78 | 3.07 | 5.91 | 96.71 | 96.71 | - | - | - | - | - |
聚酯 | 10.71 | 30.78 | 1.89 | 7.74 | 28.89 | -3.16 | 10.49 | 32.05 | -5.00 | 53.26 | 37.05 |
其中:设备制造业务 | 9.09 | 28.14 | 1.95 | 6.40 | 26.19 | -0.55 | 7.23 | 26.74 | -8.75 | 35.70 | 35.49 |
EPC工程总承包业务 | - | - | - | - | - | - | - | - | -31.67 | 7.39 | 31.67 |
设计咨询业务 | 1.62 | 64.71 | 7.82 | 1.34 | 56.89 | -0.45 | 3.26 | 57.34 | 6.04 | 10.17 | 51.30 |
其他 | 5.01 | 17.03 | -18.03 | 4.84 | 26.83 | -5.58 | 5.80 | 32.41 | -10.03 | 16.77 | 42.44 |
其中:设备制造业务 | 0.07 | 33.38 | -8.46 | 1.24 | 41.84 | 31.62 | 0.24 | 10.22 | 0.87 | 0.40 | 9.35 |
EPC工程总承包业务 | - | - | - | - | - | - | - | - | -24.84 | 0.62 | 24.84 |
设计咨询业务 | 4.27 | 49.23 | -0.05 | 4.02 | 49.28 | 3.47 | 5.93 | 45.81 | -2.49 | 15.76 | 48.30 |
其他业务 | 0.67 | 3.26 | 9.26 | -0.42 | -6.00 | 8.03 | -0.37 | -14.03 | -5.65 | -0.01 | -8.38 |
总计 | 100.00 | 35.06 | 6.50 | 100.00 | 28.56 | -4.87 | 100.00 | 33.43 | -1.95 | 100.00 | 35.38 |
由上可知,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总体保持稳定,而不同业务领域毛利率波动范围较大,一方面与该业务领域所处的行业周期密切相关,一般而言,处于扩张期的业务毛利率较高,处于景气回落期的业务毛利率较低,关于各业务领域所处的行业周期详见本回复“问题14”之“一、发行人说明”之“(八)进一步说明公司来自生物降解材料、尼龙、双氧水以及聚酯领域的收入是否具有周期性的特征,若是,请分类说明各领域业务目前所处的周期阶段”;另一方面系公司产品具有非标准化特点,每个项目单独报价,不同项目技术难度、生产工艺及生产周期等存在一定差异,导致不同项目毛利率有所差异,特别是部分大额订单的个别因素直接影响当年该领域整体毛利率,具体情况如下:
(1)尼龙领域
报告期内,发行人尼龙领域毛利率呈现先下降后上升趋势;2021年度毛利率较2020年度下降1.52个百分点,2022年度毛利率较2021年度下降3.17个百分点,2023年1-6月毛利率较2022年度上升7.54个百分点。
2021年度尼龙领域毛利率同比下降1.52个百分点,主要系2021年度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产4万吨尼龙66EPC项目含有土建工程,土建附加值较低,且该项目确认的收入占比较大(占2021年度尼龙领域收入64.59%),整体拉低了尼龙领域的毛利率,而尼龙领域下设备制造业务与设计咨询业务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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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2021年度较2020年度均实现了不同程度的增长,符合该领域变化趋势。关于土建工程拉低项目毛利率具体分析详见本回复“问题18”之“一、发行人说明及补充披露”之“(二)结合EPC工程总承包业务各期主要项目的具体内容、客户情况、收入及成本确认金额、项目毛利率情况,说明主要项目各执行阶段毛利率是否存在明显差异,分析相关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结合前述情况定量分析公司EPC工程总承包业务毛利率持续下降的原因,下降趋势未来是否会持续,在招股书中补充相关风险提示”。2022年度尼龙领域毛利率较2021年度下降3.17个百分点,主要系尼龙设备制造业务毛利率下降所致。2022年度发行人仅销售了一笔尼龙设备订单,该订单所涉及的设备主要包括成盐釜等尼龙领域小釜设备,非公司主要的专利专有设备,故该订单附加值相较2021年度交付订单偏低,因此订单毛利率均有所降低,在一定程度上拉低了当年度尼龙领域毛利率。
2023年1-6月尼龙领域毛利率较2022年度上升7.54个百分点,主要系尼龙设备制造业务毛利率上升所致。凭借较强的技术实力和先发优势,发行人在尼龙领域的知名度及市场占有率进一步提高,在大容量尼龙66装置市场上占据优势地位,故在承接设备订单时凭借较强的议价能力获取了较高的毛利,拉高了当期尼龙领域毛利率。
(2)生物降解材料领域
报告期内,发行人生物降解材料领域毛利率总体处于较高水平,但呈现下降趋势;2021年度毛利率较2020年度下降2.91个百分点,2022年度毛利率较2021年度下降9.18个百分点,2023年1-6月毛利率较2022年度下降1.51个百分点。
2021年度生物降解材料领域毛利率同比下降2.91个百分点,主要系2021年度山西华阳生物降解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6万吨/年PBAT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项目含有土建工程,与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产4万吨尼龙66EPC项目类似,土建附加值较低,拉低了生物降解材料领域的毛利率,而该领域下设备制造业务与设计咨询业务毛利率2021年较2020年均实现了不同程度的增长,符合该领域变化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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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生物降解材料领域毛利率较2021年度下降9.18个百分点,主要受该领域的设备制造业务及EPC工程总承包业务毛利率下降影响。设备制造业务毛利率较上年下降4.81个百分点,主要系本年度交付的康辉项目整体订单金额高达亿元以上,客户议价能力较强,因此相较以前年度金额千万级别订单,该订单毛利率相对较低所致;EPC工程总承包业务毛利率较上年下降3.75个百分点,系山西华阳生物降解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6万吨/年PBAT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项目毛利率下降所致,受钢材市场价格的上涨,发行人增补了预计材料成本导致2022年度该项目毛利率下降。因此,2022年度生物降解材料领域毛利率下降主要受上述两个项目影响所致,具有合理性。
2023年1-6月生物降解材料领域毛利率较2022年度下降1.51个百分点,变动较小。
(3)双氧水领域
报告期内,发行人双氧水领域毛利率呈现上升趋势,2021年度毛利率较2020年度增加11.58个百分点,主要系2020年度泰兴怡达双氧水设备项目毛利率较低,泰兴怡达项目是发行人流化床技术向双氧水市场进军的首例订单,所运用的流化床技术当时还处于市场导入期,发行人考虑将该项目打造成“样板工程”,因此在定价方面战略性让利,导致2020年度双氧水领域的毛利率较低;2021年度该领域毛利率恢复至正常水平,故该领域毛利率呈现上升趋势。
2022年度,发行人双氧水领域毛利率较2021年度上升2.25个百分点,一方面系2022年度发行人销售给江苏瑞恒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双氧水工艺包合同金额较大且毛利率为96.71%,大幅拉高了该领域毛利率,该业务成本主要系提供工艺包服务相关的人工及差旅费,金额较小,故该业务毛利率较高;另一方面系发行人交付给江苏瑞恒的55万吨/年(50wt%)双氧水装置专有设备合同毛利率较低所致,相较2021年度交付给江苏瑞恒31.5万吨/年(35wt%)双氧水装置专有设备,2022年度交付的专有设备产能提升较大,在工艺及制造标准上要求较高,故成本增加。因此,在上述因素综合作用下,2022年度双氧水领域毛利率有所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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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6月,发行人双氧水领域毛利率较2022年度上升57.46个百分点,主要系其他业务中工艺包销售业务毛利率较高且毛利占比较2022年度提升所致,故毛利结构的变动导致双氧水领域毛利率大幅提升。
(4)聚酯领域
报告期内,发行人聚酯领域毛利率总体呈现下降趋势,2021年度毛利率较2020年度下降5.00个百分点,主要系随着聚酯行业景气回落,聚酯工程市场的竞争压力向上传导至设备制造商,导致发行人聚酯类设备价格下降所致;2022年度毛利率较2021年度下降3.16个百分点,主要系高毛利率的设计咨询业务收入占比下降,毛利结构发生变化所致;2023年1-6月毛利率较2022年度上升1.89个百分点,变动较小。
(5)其他领域
报告期内,发行人其他领域毛利率呈现持续下降趋势,2021年度毛利率较2020年度下降10.03个百分点,一方面受到行业竞争影响,其他领域的设计咨询业务毛利率有所下降,另一方面发行人2021年度通过子公司惠通新材料开拓化工产品销售业务,由于销售规模小,人工、折旧等固定成本较高,故相关毛利率为负,进一步拉低了其他领域的毛利率水平;2022年度毛利率较2021年度下降5.58个百分点、2023年1-6月毛利率较2022年度下降9.80个百分点,均系发行人子公司惠通新材料化工产品销售业务毛利率较低所致,随着销售规模的逐步扩大,固定成本有所摊薄,毛利率虽略有提升,但仍低于其他主要业务,故进一步拉低了其他领域毛利率。
综上所述,受不同业务领域所处行业周期、不同业务类型毛利结构及部分大额订单等因素的综合影响,报告期内,发行人各业务领域毛利率的变动具有合理性。
2、不同业务领域毛利率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分析相关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发行人各业务领域毛利率存在差异。报告期内,以主营业务毛利率作为基准,不同业务领域毛利率及与主营业务毛利率偏离情况列示如下:
单位:%
项目 | 2023年1-6月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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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利率 | 偏离值(个百分点) | 毛利率 | 偏离值(个百分点) | 毛利率 | 偏离值(个百分点) | 毛利率 | 偏离值(个百分点) | |
尼龙 | 34.97 | -0.09 | 27.43 | -1.13 | 30.60 | -2.83 | 32.12 | -3.26 |
生物降解材料 | 27.36 | -7.70 | 28.87 | 0.31 | 38.05 | 4.62 | 40.96 | 5.58 |
双氧水 | 86.98 | 51.92 | 29.52 | 0.96 | 27.27 | -6.16 | 15.69 | -19.69 |
聚酯 | 30.78 | -4.28 | 28.89 | 0.33 | 32.05 | -1.38 | 37.05 | 1.67 |
其他 | 17.03 | -18.03 | 26.83 | -1.73 | 32.41 | -1.02 | 42.44 | 7.06 |
主营业务毛利率 | 35.06 | - | 28.56 | - | 33.43 | - | 35.38 | - |
由上可知,2020年度及2021年度生物降解材料领域毛利率偏高,双氧水领域较其他领域毛利率偏低;2022年度各领域毛利率差异较小;2023年1-6月生物降解材料、双氧水及其他领域毛利率与主营业务毛利率差异较大,相关领域毛利率差异大的原因及合理性分析如下:
(1)生物降解材料领域
2020年度、2021年度生物降解材料业务领域毛利率均高于主营业务毛利率,主要受到“限塑令”等行业利好政策的影响,该领域下游市场需求持续增长,发行人凭借深厚的技术积累及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因此,2020年度、2021年度发行人生物降解材料领域毛利率高于其他的业务领域具有合理性。
2023年1-6月,生物降解材料业务领域毛利率低于主营业务毛利率7.70个百分点,但与2022年度相比不存在明显变动,主要系本期尼龙领域毛利率较高且毛利占比大拉高了整体毛利率所致,具有合理性。
(2)双氧水领域
2020年度、2021年度,发行人双氧水业务领域毛利率水平偏低,主要因为设备外采导致材料成本较高拉低了毛利率。发行人双氧水项目的氧化塔、氢化塔等塔器体积巨大,需要在项目现场建造,因此发行人完成图纸设计后,向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四化建”)外采设备,由十四化建在现场建造完成。此外,2020年毛利率较2021年更低,主要因为发行人为建设泰兴怡达“样本工程”项目而战略性降价让利,因此,发行人双氧水领域毛利率2020年度、2021年度偏低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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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6月,双氧水领域毛利率高于主营业务毛利率51.92个百分点,并高于其他各领域毛利率,与以前年度情况有所变化。上述变化主要系本期其他业务中工艺包销售业务毛利率较高且毛利占比较以前年度提升所致,故毛利结构的变动导致双氧水领域毛利率大幅提升具有合理性。
(3)其他领域
2023年1-6月,其他领域毛利率低于主营业务毛利率18.03个百分点,并低于其他各领域毛利率,主要系化工产品销售业务毛利率较低所致。由于该业务销售规模相对较小,运行固定成本较高,导致相关毛利率较低;随着销售规模的逐步扩大,固定成本有所摊薄,毛利率虽略有提升,但仍在较低水平,故该领域毛利率持续下降并低于其他各领域具有合理性。
综上所述,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3年1-6月,发行人生物降解材料领域、双氧水领域毛利率、其他领域与主营业务毛利率相比存在差异,系细分行业发展状态、具体项目的采购策略和定价政策不同所致,具有合理性;2022年度各领域毛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四)说明各项业务毛利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类业务的比较情况,进一步分析公司各类业务毛利率与可比公司同类业务毛利率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包括EPC工程总承包业务、设备制造业务、设计咨询业务及其他业务,按各项业务毛利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类业务比较情况如下:
1、EPC工程总承包业务
报告期内,发行人EPC工程总承包业务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毛利率比较情况如下:
单位:%
企业名称 | 业务 | 2023年 1-6月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三联虹普 | 新材料及合成材料工艺解决方案、再生材料及可降解材料工艺解决方案 | 36.50 | 35.74 | 39.07 | 34.98 |
卓然股份 | 工程总包服务 | 未披露 | - | 13.45 | 10.95 |
行业均值 | - | / | 35.74 | 26.26 | 22.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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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业务 | 2023年 1-6月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发行人 | EPC工程总承包 | 27.12 | 24.61 | 24.43 | 31.00 |
资料来源:可比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及招股说明书注1:三联虹普年度报告中披露其主营业务为“工程技术解决方案”,且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的比例均超过90%,无法区分其设备制造业务与EPC工程总承包业务,故此处列示新材料及合成材料工艺解决方案、再生材料及可降解材料工艺解决的毛利率;注2:报告期内,科新机电及宝色股份未从事EPC工程总承包业务;注3:卓然股份2022年年报披露的EPC工程总承包业务收入及成本均为0元,故毛利率为0%,2023年半年报未披露相关口径数据
报告期内,同行业可比公司仅三联虹普及卓然股份存在EPC工程总承包项目,总体而言,发行人该业务毛利率与三联虹普较为接近,而卓然股份该业务毛利率低于其他同行业可比公司,主要原因如下:
(1)三联虹普
三联虹普为聚酯、聚酰胺等细分领域提供从方案咨询、研发设计、生产制造、施工管理、集成应用到运营管理于一体涵盖工程项目全寿命周期的一站式“交钥匙”系统集成解决方案,与发行人的细分领域最为接近。报告期内,发行人该业务毛利率均低于三联虹普,一方面系三联虹普作为大型上市公司,企业规模相对较大,EPC工程总承包业务发展成熟,在成本管控及议价能力方面较发行人更强;另一方面系2021年度及2022年度发行人承接的该业务包含土建工程,土建附加值较低,拉低了项目整体毛利率,具体情况详见本回复“问题18”之“一、发行人说明及补充披露”之“(二)结合EPC工程总承包业务各期主要项目的具体内容、客户情况、收入及成本确认金额、项目毛利率情况,说明主要项目各执行阶段毛利率是否存在明显差异,分析相关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结合前述情况定量分析公司EPC工程总承包业务毛利率持续下降的原因,下降趋势未来是否会持续,在招股书中补充相关风险提示”,而三联虹普2021年度及2022年度该业务土建成本仅占3.02%及1.32%,对整体业务毛利率不构成重大影响。因此,发行人该业务毛利率低于三联虹普具有合理性。
(2)卓然股份
2020年度及2021年度,发行人该业务毛利率高于卓然股份,主要系卓然股份因企业合并评估增值导致该业务毛利率扭曲,低于正常水平,具体情况如下:卓然股份2020年度收购了江苏博颂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由于该公司在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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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日含有一个EPC项目且存货尚未进场,考虑到该项目未来的盈利能力,而对该部分存货评估增值,在结转EPC项目成本时,同时把该部分存货评估增值部分结转进项目成本,因合并增值事项导致该项目毛利率较低,故2020年度卓然股份该业务毛利率较低,随着该批存货的消耗完毕,该事项的影响逐渐变弱,故2021年度卓然股份该业务毛利率开始提升;2020年度及2021年度,卓然股份仅此一个EPC项目,而上述事项存在偶发性,故卓然股份该业务毛利率不具有可比性。
综上所述,剔除卓然股份后,报告期内各期发行人该业务毛利率低于三联虹普具有合理性。
2、设备制造业务
报告期内,同行业可比公司中披露关于设备制造业务或类似业务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选取口径 |
三联虹普 | 未披露设备制造业务或类似业务 |
科新机电 | 报告期内为高端过程装备制造业 |
卓然股份 | 报告期内为石化专用设备、炼油专用设备 |
宝色股份 | 报告期内为压力容器 |
发行人设备制造业务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毛利率比较情况如下:
单位:%
企业名称 | 2023年1-6月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科新机电 | 21.88 | 23.50 | 22.09 | 30.32 |
卓然股份 | 未披露 | 15.61 | 18.58 | 20.11 |
宝色股份 | 15.13 | 19.12 | 18.23 | 16.55 |
行业均值 | 18.51 | 19.41 | 19.63 | 22.33 |
发行人 | 42.95 | 27.43 | 36.12 | 31.83 |
资料来源:可比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及招股说明书注1:三联虹普年度报告未披露设备制造业务或类似业务,卓然股份2023年半年报未披露相关口径数据
报告期内各期,发行人设备制造业务毛利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主要因为发行人与各可比公司在产品类型、应用领域、客户结构、原材料内容等方面不尽相同,以及所处下游各细分行业的发展周期阶段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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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科新机电 | 卓然股份 | 宝色股份 | 发行人 |
下游行业 | 石油炼化、新能源、煤化工、天然气化工、油气 | 石油炼化 | 化工、冶金、电力、新能源、环保、海洋工程及舰船 | 生物降解材料、尼龙、聚酯及双氧水 |
产品类型 | 单层厚板重型容器、整体包扎设备、锻焊设备、大型反应器、大型热交换器、大型塔器、备常规电站辅机设备 | 乙烯裂解炉、转化炉、炼油加热炉、余热锅炉等 | 压力容器(氧化反应器、脱水塔、冷凝器、洗涤塔、换热器、蒸煮器、锆材塔器)、管道管件、钛制品 | 酯化反应器、缩聚反应器、增粘反应器、U型反应器、闪蒸器、前后聚合反应器、双氧水装置等 |
主要应用领域 | 石油炼化、天然气化工、煤化工、核电军工、新能源和新材料 | 石油化工、炼油、天然气化工 | PTA/PDH/ABS,炼油、丙烯酸、醋酸、聚碳酸酯 | 高分子聚合物(PBAT/PA66/PA56/PET)、双氧水(H2O2) |
客户结构 | 年报未披露,招股书披露的主要客户为东方电气 | 中石化、中石油、中海油、浙石化 | 年报未披露,招股书披露的主要客户为青海盐湖镁业、逸盛石化、恒力石化 | 扬农化工、OBHE、长鸿生物、泰兴怡达、集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原材料内容 | 主要是普通不锈钢板、碳钢板 | 燃烧器、风机、耐热炉管、模块化钢结构、预热器、仪器仪表、稀释剂、涂层漆等 | 原材料主要为钛、镍、锆、钽、铜等有色金属、高级不锈钢以及金属复合材料等具备耐腐蚀、耐高温、耐高压特性的材料,原材料价格较普通碳钢材料高数倍 | 主要是普通不锈钢板、复合钢板、碳钢板 |
同行业可比公司中,宝色股份产品类型较多,除压力容器外还销售管道管件、钛制品。根据其年报披露,宝色股份毛利率较低“主要原因一是其产品定价依据‘原材料成本+加工费’的定价模式,加工费系根据工时、制造难度与复杂程度、产品质量要求以及附加利润等制定,其绝对金额相对稳定;二是其原材料主要为钛、镍、锆、钽、铜等有色金属、高级不锈钢以及金属复合材料等具备耐腐蚀、耐高温、耐高压特性的材料,原材料价格较普通碳钢材料高数倍,导致其综合毛利率水平相对较低”
。
科新机电和卓然股份制造销售重型反应器、塔器、换热器、裂解炉等压力容器,主要应用在石油炼化领域,下游行业较为成熟且集中度高,客户多为大
资料来源:宝色股份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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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石油化工企业,买方强势并占据有利市场地位,故毛利率总体呈现下降趋势。相比之下,发行人所处下游生物降解材料、尼龙行业受“禁塑令”等政策利好以及尼龙66上游关键原材料己二腈实现国产化突破影响,目前处于产能扩张期,下游市场参与主体较多,新上产能投资需求旺盛。发行人凭借深厚的技术积累及核心设备制造能力,在尼龙、生物降解材料等设备制造领域占据有利的市场地位,拥有一定的议价能力,故设备制造业务毛利率较高。
3、设计咨询业务
因同行业可比公司未披露设计咨询业务毛利率,且同行业中存在工程设计咨询业务的可比上市公司较少,故选取了四家工程设计类上市公司与四家建筑设计类上市公司进行对比,发行人与下述上市公司毛利率情况列示如下:
单位:%
公司名称 | 业务类别 | 下游领域 | 2023年1-6月 | 2022年 | 2021年 | 2020年 |
建筑设计类上市公司 | ||||||
汉嘉设计(300746.SZ) | 设计业务 | 市政、园林、装饰 | 27.44 | 29.72 | 31.24 | 31.64 |
中衡设计(603017.SH) | 设计咨询 | 市政 | 未披露 | 34.57 | 33.18 | 35.79 |
建研设计(301167.SZ) | 常规建筑设计、新兴业务设计与咨询 | 市政、园林、装饰 | 24.90 | 29.10 | 29.43 | 32.45 |
华阳国际(002949.SZ) | 建筑设计 | 市政、园林、装饰 | 31.34 | 34.60 | 31.75 | 33.32 |
行业均值 | - | - | 27.89 | 32.00 | 31.40 | 33.30 |
工程设计类上市公司 | ||||||
设研院(300732.SZ) | 工程咨询、设计 | 交通行业 | 35.26 | 34.37 | 40.88 | 41.82 |
百利科技(603959.SH) | 工程咨询、设计 | 石油化工 | 未披露 | 60.67 | 54.95 | 42.74 |
三维化学(002469.SH) | 工程设计 | 石油化工 | 37.97 | 48.85 | 49.75 | 67.19 |
永福股份(300712.SH) | 电力工程勘察设计 | 电力行业 | 47.59 | 47.89 | 49.32 | 50.87 |
行业均值 | - | - | 40.27 | 47.95 | 48.73 | 50.66 |
公司 | 工程咨询、设计 | 化工行业 | 62.03 | 58.57 | 49.64 | 47.34 |
资料来源:可比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及招股说明书注1:中衡设计及百利科技2023年半年报未披露相关口径数据
由上可知,2020年度、2021年度,发行人设计咨询业务毛利率与工程设计类上市公司行业均值基本相当,高于建筑设计类上市公司,一方面系下游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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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竞争程度不同所致,建筑设计类公司从业企业数量远高于工程设计类公司,市场竞争更激烈;另一方面系化工、石油、电力及交通等工程设计复杂程度高于建筑设计,故工程设计类公司议价能力较强,利润率更高。2022年度及2023年1-6月,发行人设计咨询业务毛利率在高于建筑设计类上市公司的同时,亦高于工程设计类上市公司行业均值;主要系随着发行人设计产能趋于饱和,发行人优化资源配置,聚焦于EPC的设计环节及高附加值的设计咨询订单,在业务承接时筛除了部分低附加值的设计咨询订单,故在设计咨询业务收入下降的同时,毛利率呈现上升趋势,具有合理性。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申报会计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获取并查阅发行人收入及成本明细,复核毛利率计算是否准确,并分析各业务类型毛利率变化的原因及合理性;
2、获取设备制造业务主要合同,统计各类设备的数量、价格及成本情况,结合合同签订时当下的原材料价格情况、行业发展情况及定价背景,分析合同毛利率的合理性;
3、获取采购明细表,复核材料采购价格与市场变动情况的一致性;
4、获取报告期内所有EPC项目的合同、预计总成本表、已发生成本明细表,分析EPC项目毛利率变化的原因及合理性;
5、访谈发行人市场部负责人、工程部负责人、采购部负责人及财务部负责人,了解并分析发行人各业务毛利率变动的综合原因;
6、查阅发行人所在行业相关研究报告,并访谈发行人市场部负责人员,分析行业发展格局和市场需求情况;
7、查询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资料,了解其细分领域、产品结构、市场地位及产品毛利率情况,并分析其与发行人的可比性及差异原因。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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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告期内发行人主工艺设备的吨位售价和吨位成本均呈同步变动趋势,其中,2021年度发行人设备制造业务毛利率提升主要系主工艺设备的吨位售价持续上升且增速高于吨位成本所致。发行人主工艺设备为专利专有设备,在细分行业拥有一定的议价能力,且报告期内下游应用从聚酯领域切换到更具成长性的生物降解材料和尼龙66领域,因此售价得以持续上升,从而拉动设备制造业务毛利率持续提升;2022年度发行人设备制造业务毛利率下降较大主要受两方面因素影响,一方面系本年度交付的康辉项目订单金额较大,客户议价能力较强,相较以前年度订单,该订单毛利率相对较低,故生物降解材料领域设备毛利率相较2021年度有所下降;另一方面由于本年度销售的双氧水设备制造标准和技术难度较大,吨位成本有所上升,故双氧水领域设备毛利率相较2021年度下降较大。报告期内发行人各类主工艺设备售价及成本变动情况符合公司经营实际及行业发展状况,发行人设备制造业务毛利率呈波动趋势具备合理性;
2、报告期内,山西华阳生物降解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6万吨/年PBAT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项目、山西合成生物研究院有限公司年产5,000吨高温尼龙生产装置工程承包项目及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产4万吨尼龙66EPC项目部分期间毛利率存在明显差异,均系预计总成本变化导致,发行人根据当期的客观情况更新预算总成本,故上述项目各期毛利率的变动具有合理性;2021年度相较2020年度公司EPC工程总承包业务毛利率下降,主要系各项目合同包含土建与否所致,具有合理性;截至2023年8月31日,发行人已签订大额在手EPC业务订单显示,未来几年内承接的EPC项目不含土建服务,因此,由于含土建工程而导致的EPC项目整体毛利率下降趋势预计不会持续,且2022年度及2023年1-6月发行人新执行的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均不含土建工程,该业务毛利率已开始回升;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相关风险披露;
3、发行人已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公司尼龙、生物降解材料、双氧水、聚酯等不同领域业务毛利率的变动情况及变动原因,报告期内,发行人各业务领域毛利率变动主要受不同业务领域所处行业周期、不同业务类型毛利结构及部分大额订单等因素的综合影响,具有合理性;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3年1-6月,发行人生物降解材料领域、双氧水领域、其他领域毛利率与主营业务毛利率相比存在差异,系细分行业发展状态、具体项目的采购策略和定价政策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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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致,具有合理性;2022年度各领域毛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4、报告期内各期,发行人各业务类型毛利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类业务毛利率存在差异,主要因为发行人与各可比公司在产品类型、应用领域、客户结构、原材料内容、下游各细分行业的发展周期阶段、议价能力等方面不尽相同所致,具有合理性。
问题19.关于期间费用。申报文件显示:
(1)报告期内,公司的销售费用主要由业务招待费、职工薪酬、售后维修费构成,上述三项费用合计占销售费用的比例分别为78.42%、91.75%和
80.37%;销售费用中职工薪酬分别为24.83万元、42.93万元和262.42万元,2019及2020年度公司销售人员职工薪酬较低;销售费用中投标费分别为
18.45万元、2.55万元和19.46万元,各期发生金额及占比均较低。
(2)报告期内,公司管理费用分别为3,589.51万元、3,034.22万元和4,712.34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21.28%、15.66%和9.46%,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管理费用率平均值为5.80%、5.09%和5.45%,公司管理费用率明显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
(3)报告期内,公司研发费用分别为1,296.28万元、1,629.08万元和2,241.01万元,金额逐年增加。公司研发费用主要为职工薪酬及技术服务费,上述两项费用合计占研发费用的比例分别为92.69%、82.26%和89.43%。
(4)报告期内,公司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中均存在股份支付费用。
请发行人:
(1)说明发行人销售人员、管理人员、研发人员的平均工资与当地和同行业平均工资水平的比较情况,是否存在其他主体为发行人员工支付薪酬的情形,并结合销售人员、管理人员、研发人员人数以及平均工资的变动情况进一步分析各项费用中职工薪酬变动的合理性;
(2)说明报告期内公司销售费用结构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比较情况,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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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结构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2019及2020年度公司销售人员职工薪酬较低的原因及合理性,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在销售模式上是否存在明显差异;
(3)结合公司业务获取模式,分析报告期内公司投标费支出金额与相关业务收入规模的匹配性,并说明2020年度投标费支出大幅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
(4)说明报告期内公司销售费用中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的具体构成情况,支出规模是否合理,是否涉及商业贿赂情形;
(5)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管理费用结构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明显差异,进一步分析管理费用率明显高于可比公司平均水平的原因及合理性;
(6)说明报告期内股份支付费用的计算过程、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判断依据和确认方法,费用摊销周期与锁定期是否一致,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7)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研发费用持续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与公司研发项目数量及项目进度情况是否匹配,公司研发支出的归集是否准确,是否存在将与研发无关的成本、费用在研发支出中核算的情形,是否存在研发人员与其他人员混同、工作混同、薪酬及费用归集不清晰的情形。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就发行人期间费用完整性、准确性所采取的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是否存在关联方或其他方为发行人代垫费用情形。
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一)说明发行人销售人员、管理人员、研发人员的平均工资与当地和同行业平均工资水平的比较情况,是否存在其他主体为发行人员工支付薪酬的情形,并结合销售人员、管理人员、研发人员人数以及平均工资的变动情况进一步分析各项费用中职工薪酬变动的合理性
1、说明发行人销售人员、管理人员、研发人员的平均工资与当地和同行业平均工资水平的比较情况,是否存在其他主体为发行人员工支付薪酬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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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销售人员、管理人员、研发人员的平均薪酬变动情况:
(1)销售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
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3年1-6月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三联虹普 | 未披露 | 61.59 | 61.43 | 102.77 |
科新机电 | 未披露 | 28.20 | 27.54 | 34.40 |
卓然股份 | 未披露 | 26.78 | 31.50 | 27.94 |
宝色股份 | 未披露 | 18.85 | 14.50 | 13.92 |
行业均值 | / | 33.86 | 33.74 | 44.76 |
发行人 | 15.67 | 33.05 | 37.49 | 12.26 |
数据来源:三联虹普、科新机电年度报告;宝色股份、卓然股份年度报告、招股说明书及问询回复,下同
注1:平均工资=工资薪酬/平均人数,平均人数=年初年末在职人数合计/2,2023年1-6月数据经年化处理,下同
注2:由于2023年1-6月同行业可比公司及地区均未披露相关平均工资数据,故无从比较,下同
报告期各年度,发行人销售人员平均工资呈现先升后降趋势,2020年度发行人销售人员工资较低且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工资水平,主要系2020年度发行人规模较小,董事、高管等管理人员直接负责客户拓展、业务洽谈、商务接待等销售工作,专职销售人员主要从事销售辅助工作,平均工资较低。2021年度,随着业务规模扩大,发行人通过扩大销售队伍、设置专门负责市场的副总一名等方式大力拓展公司销售渠道,并有效覆盖更多客户,故销售人员平均工资增长较快,略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均值。2022年度,发行人子公司为满足业务拓展需要,招聘普通销售人员,该部分销售人员工资水平较低,导致2022年度销售人员平均工资水平较2021年度有所降低。2023年1-6月年化后平均工资较低主要系未包含年终奖。
(2)管理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
报告期内,发行人管理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3年1-6月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三联虹普 | 未披露 | 47.53 | 50.29 | 53.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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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2023年1-6月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科新机电 | 未披露 | 27.11 | 24.88 | 17.64 |
卓然股份 | 未披露 | 27.00 | 29.12 | 19.27 |
宝色股份 | 未披露 | 44.33 | 24.88 | 17.64 |
行业均值 | - | 36.49 | 32.29 | 27.01 |
发行人 | 30.37 | 49.73 | 46.04 | 33.23 |
报告期内,发行人管理人员平均工资变动趋势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金额略高于行业均值,但处于可比公司区间范围内。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发行人管理人员平均工资低于三联虹普,高于其他同行业可比公司,主要系发行人和三联虹普管理人员相对较少,平均人数不足60人,而科新机电、宝色股份管理人员平均人数100人左右,卓然股份管理人员平均人数接近200人,因此,在相对扁平化的管理结构下,发行人和三联虹普管理人员承担更多职责,其平均薪酬高于其他同行业可比公司具有合理性。2022年度,发行人业务规模增长较快,管理人员薪酬随业绩增长而增加,具有合理性。
(3)研发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3年1-6月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三联虹普 | 未披露 | 53.43 | 45.88 | 53.12 |
卓然股份 | 未披露 | 18.13 | 17.95 | 15.24 |
宝色股份 | 未披露 | 11.68 | 16.02 | 11.46 |
行业均值 | - | 27.75 | 26.62 | 26.61 |
发行人 | 22.81 | 35.13 | 25.03 | 22.48 |
注:科新机电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度研发人员人均薪酬分别是3.80万元、3.57万元和3.90万元,该公司年度报告中披露的研发人员范围尚不明确,为保证数据可比性,故剔除该公司研发人员人均薪酬数据。
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人员平均工资略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工资,随着经营业绩和规模快速增长,为进一步提升研发员工的积极性与稳定性,发行人不断提高研发人员的薪资待遇,故报告期各年度研发人员平均工资逐年增长。2022年度,发行人研发人员平均工资增幅较大,主要系经营业绩和规模快速增长导致研发人员平均工资及年终奖增幅较大,此外,生物质降解塑料聚乳酸连续化生产装置等主要研发项目对研发人员需求有所增加,研发工时增加较大,故研发人员平均工资进一步增长。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人员平均工资低于三联虹普,高于卓然股份和宝色股份,整体处于中间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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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行人平均工资与当地平均工资比较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3年1-6月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发行人销售人员平均工资 | 15.67 | 33.05 | 37.49 | 12.26 |
发行人管理人员平均工资 | 30.37 | 49.73 | 46.04 | 33.23 |
发行人研发人员平均工资 | 22.81 | 35.13 | 25.03 | 22.48 |
扬州城镇非私营法人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 未公示 | 10.58 | 9.68 | 8.79 |
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地为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报告期内,发行人平均工资高于扬州城镇非私营法人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主要原因为发行人系当地规模靠前企业,生产经营效益良好,人均创收较高,故员工整体薪酬高于当地平均工资具有合理性。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张建纲通过其控制的个人卡代公司支付员工福利。发行人将代垫及偿还的费用按权责发生制计入公司财务报表中,关联方代垫费用相关事项已调整。发行人已于2020年10月主动终止相关行为,所涉及个人卡账户均已陆续注销。截至2020年12月31日,在通过董事会审议后,发行人与关联方就尚未结清的代垫费用进行结算并清偿完毕。上述事项对发行人申报财务报表没有影响,相关调整系发行人自行对当期原始财务报表进行调整,不构成对申报报表的会计差错更正。
综上所述,发行人整体薪酬高于当地平均工资具有合理性,其他主体代为支付发行人员工薪酬已做整改调整,对申报财务报表无影响,发行人不存在其他代付情形。
2、结合销售人员、管理人员、研发人员人数以及平均工资的变动情况进一步分析各项费用中职工薪酬变动的合理性
单位:万元、人、万元/人
费用类别 | 项目 | 2023年 1-6月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销售费用 | 职工薪酬 | 109.70 | 396.57 | 262.42 | 42.93 |
销售人员平均人数 | 14.00 | 12.00 | 7.00 | 3.50 | |
销售人员平均薪酬 | 15.67 | 33.05 | 37.49 | 12.26 | |
管理费用 | 职工薪酬 | 1,047.82 | 3,431.05 | 2,831.50 | 1,777.79 |
管理人员平均人数 | 69.00 | 69.00 | 61.50 | 5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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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类别 | 项目 | 2023年 1-6月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管理人员平均薪酬 | 30.37 | 49.73 | 46.04 | 33.23 | |
研发费用 | 职工薪酬 | 678.60 | 2,072.74 | 1,489.15 | 1,315.21 |
研发人员平均人数 | 59.50 | 59.00 | 59.50 | 58.50 | |
研发人员平均薪酬 | 22.81 | 35.13 | 25.03 | 22.48 |
注:为保证数据可比性,将销售人员、管理人员、研发人员2023年1-6月平均薪酬年化处理
(1)销售费用职工薪酬变动
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度,发行人销售费用职工薪酬逐年增长,主要受销售人员人数及人均薪酬共同增长所致。其中2021年度职工薪酬增加
219.49万元,增幅511.27%,主要受以下因素影响:一方面,报告期前两年发行人以技术营销获客,主要销售职责由高管承担,自2021年发行人开始扩大专业销售队伍规模,以大力拓展公司销售渠道,并有效覆盖服务更多客户,在加大对市场开拓人才的招聘力度同时设置专门负责市场的副总一名,故2021年公司期初期末平均销售人员较2020年增加约5人;另一方面,报告期前两年销售人员仅承担简单的市场信息收集及整理工作,岗位重要度不高,薪酬偏低,2021年起发行人通过调整中高级管理人员工作范围和职能等方式扩充销售团队,相关人员薪酬较高,在一定程度上拉高了销售人员平均薪资;此外,2021年度公司整体经营业绩较好,销售人员年终奖大幅上升,故相关职工薪酬增加较多,平均工资增长较快。2022年度,销售人员平均薪酬有所下降,主要系发行人子公司为满足业务拓展需要,招聘普通销售人员,该部分销售人员薪酬水平较低,导致2022年度销售人员平均薪酬较2021年度有所降低。
(2)管理费用职工薪酬变动
2021年度管理费用职工薪酬较2020年度增加1,053.71万元,增长59.27%,主要受管理人员人数及人均薪酬共同增长所致。2021年度发行人成立子公司扬州惠通新材料有限公司、扬州惠通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员平均人数有所增加。与此同时,2021年以来,公司经营业绩和规模快速增长,营业收入相较2020年度增幅超过150%,因此2021年度发放给董事、高管及其他管理人员的年终奖有所增多,大幅拉升了当年度管理人员平均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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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管理费用职工薪酬较2021年度增加599.56万元,增长21.17%,主要系2022年度发行人经营业绩和规模进一步增长,营业收入较2021年度增幅超过60%,因此2022年度管理人员年终奖有所增加,导致2022年度管理人员平均薪酬上升。
(3)研发费用职工薪酬变动
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度,发行人研发费用职工薪酬逐年增长,主要受研发人员人均薪酬增加所致。报告期内,为保持技术的前瞻性和公司核心竞争力,吸引和留住优秀技术人才,发行人相应提高了研发人员的薪酬待遇水平。
2022年度,发行人研发人员平均薪酬增长10.10万元,主要系经营业绩和规模快速增长导致研发人员平均工资及年终奖增幅较大,此外,生物质降解塑料聚乳酸连续化生产装置等主要研发项目对研发人员需求有所增加,研发工时增加较大,故研发人员平均工资进一步增长。
2023年1-6月,公司各类人员人数保持稳定,年化后人均薪酬水平有所下降,主要系2023年1-6月职工薪酬中未包含年终奖金。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发行人各项费用中职工薪酬变动与人员人数及平均工资变动相匹配,具有合理性。
(二)说明报告期内公司销售费用结构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比较情况,分析结构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2019及2020年度公司销售人员职工薪酬较低的原因及合理性,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在销售模式上是否存在明显差异
1、说明报告期内公司销售费用结构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比较情况,分析结构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在销售模式上是否存在明显差异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销售费用结构具体如下:
项目 | 2023年1-6月 | |||||
三联虹普 | 科新机电 | 卓然股份 | 宝色股份 | 行业均值 | 发行人 | |
工资薪酬 | 47.96% | 50.46% | 31.27% | 64.92% | 48.65% | 20.78% |
业务招待费 | 0.00% | 13.67% | 28.82% | 6.85% | 12.33% | 49.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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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 | 1.64% | 10.59% | 4.35% | 8.63% | 6.30% | 4.29% |
广告宣传费 | 41.26% | 5.05% | 12.37% | 0.00% | 14.67% | 3.92% |
投标费 | 0.00% | 8.38% | 0.89% | 3.97% | 3.31% | 0.54% |
售后维修费 | 4.06% | 3.12% | 0.00% | 0.00% | 1.79% | 8.10% |
股份支付 | 0.00% | 0.00% | 12.47% | 0.00% | 3.12% | 5.80% |
其他费用 | 5.08% | 6.25% | 5.83% | 13.39% | 7.64% | 6.79% |
办公费 | 0.00% | 2.49% | 4.01% | 2.24% | 2.18% | 0.00% |
合计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项目 | 2022年度 | |||||
三联虹普 | 科新机电 | 卓然股份 | 宝色股份 | 行业均值 | 发行人 | |
工资薪酬 | 57.47% | 50.28% | 46.06% | 73.85% | 56.92% | 31.94% |
业务招待费 | - | 11.78% | 26.69% | 4.73% | 10.80% | 46.54% |
差旅费 | 1.78% | 8.30% | 4.11% | 4.56% | 4.69% | 2.30% |
广告宣传费 | 30.53% | - | - | - | 7.63% | 1.37% |
投标费 | - | 14.92% | 2.52% | 6.04% | 5.87% | 2.72% |
售后维修费 | 5.41% | 2.71% | - | - | 2.03% | 6.63% |
股份支付 | - | - | 5.69% | - | 1.42% | 4.93% |
其他费用 | 4.81% | 9.34% | 10.82% | 9.52% | 8.62% | 3.57% |
办公费 | - | 2.67% | 4.12% | 1.30% | 2.02% | - |
合计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项目 | 2021年度 | |||||
三联虹普 | 科新机电 | 卓然股份 | 宝色股份 | 行业均值 | 发行人 | |
工资薪酬 | 39.10% | 49.60% | 44.91% | 79.81% | 53.35% | 25.10% |
业务招待费 | - | 14.74% | 27.85% | 7.11% | 12.43% | 46.21% |
差旅费 | 1.35% | 11.09% | 10.53% | 7.45% | 7.61% | 3.01% |
广告宣传费 | 49.23% | - | - | - | 12.31% | 5.72% |
投标费 | - | 12.89% | 2.97% | 1.77% | 4.41% | 1.86% |
售后维修费 | 6.73% | - | - | - | 1.68% | 7.38% |
股份支付 | - | - | - | - | - | 4.32% |
其他费用 | 3.60% | 7.78% | 9.55% | 1.83% | 5.69% | 6.39% |
办公费 | - | 3.90% | 4.18% | 2.02% | 2.53% | - |
合计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项目 | 2020年度 | |||||
三联虹普 | 科新机电 | 卓然股份 | 宝色股份 | 行业均值 | 发行人 | |
工资薪酬 | 55.24% | 63.24% | 40.93% | 83.16% | 60.64% | 7.91% |
业务招待费 | - | 12.13% | 25.16% | 0.89% | 9.54% | 74.07% |
差旅费 | 1.71% | 8.42% | 12.48% | 7.46% | 7.52% | 2.90% |
广告宣传费 | 33.41% | 0.51% | - | - | 8.48% | 1.65% |
投标费 | - | 4.72% | 6.62% | 3.52% | 3.72% | 0.47% |
2-1-243
售后维修费 | 3.39% | - | - | - | 0.85% | 9.77% |
股份支付 | - | - | - | - | - | 1.75% |
其他费用 | 6.26% | 8.34% | 12.84% | 2.70% | 7.53% | 1.47% |
办公费 | - | 2.64% | 1.97% | 2.28% | 1.72% | - |
合计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注1:同行业可比公司数据来源于审计报告,为保证销售结构数据对比更加直观,将同行业可比公司金额较小的费用合并后再对比分析注2:2020年度科新机电销售费用中运费3,474.69万元,为保证2020年度销售结构对比合理,将其从2020年度销售费用中剔除由上表可知,发行人销售费用明细科目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基本一致,不存在较大差异,销售费用主要构成为工资薪酬、业务招待费及广告宣传费;而各明细科目金额及占比相较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差异,主要系发行人在经营规模、业务发展阶段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同所致。具体情况如下:
(1)工资薪酬: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费用中工资薪酬占比显著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主要系各公司销售人员数量存在较大差异。以2021年末为例,发行人销售人员人数10人,三联虹普16人,科新机电29人,卓然股份46人,宝色股份77人。相较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发行人规模较小,董事、高管等管理人员直接负责客户拓展、业务洽谈、商务接待等销售工作,且主要以技术营销获客,故销售人员数量、薪酬总额及占比相较于同行业可比公司较小。
(2)业务招待费:相较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报告期内发行人业务招待费占比较高,主要原因如下:
①发行人目前总体规模不大,主营业务处于快速发展阶段,而同行业可比公司均系上市公司,企业规模、发展阶段以及销售渠道更加成熟稳定。此外,报告期内发行人不断提升新客户的开发力度并开始向更多领域进行业务拓展,相较于同行业主要集中于某一到两个业务领域,发行人业务拓展难度相对较大,接洽客户、商务谈判较多导致业务招待费支出较大;
②发行人产品和服务定制化程度较高,实现销售收入需要经过意向洽淡、方案设计、方案定稿、土建施工(若有)、产品制造生产、过程检验、安装(若有)、验收(若有)等多个阶段,与客户或业主在各个阶段的沟通交流较为频繁;此外,相较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发行人设计类业务具有客户结构分散、数量众多的特点,与单个客户在技术交底、方案讨论、图纸修改等工作环节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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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交流接触,因此业务招待支出较多。
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在销售模式上的对比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销售模式 |
三联虹普 | 由于锦纶工程技术服务中锦纶聚合及纺丝项目的工艺、技术具有连续性,客户通过与公司多期项目的合作,相互间形成长期的业务关系,客户黏度较高;子公司Polymetrix与国际头部企业合作,深度绑定达能、可口可乐等终端客户。 |
科新机电 | 建立了遍布全国的营销市场网络,凭借丰富的设备设计和制造经验,通过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获取了客户的认可与信赖,赢得了良好的市场地位。目前已经同国内许多大型优质客户建立了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积累了大量优质的客户资源。公司与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延长石油、中国寰球、中国五环、中国成达、中国天辰、中广核、中国核动力院、万华化学、东华科技、华陆工程、赛鼎工程、北京石油、湖北三宁等国内大型知名企业及工程设计院均建立了稳定良好的合作关系,公司还与国际知名的工艺技术供应商美国KBR、荷兰Stamicarbon及国际知名企业日本三菱、德国MAN、美国拉贝尔、奥地利SBN等公司有着长期的技术交流与友好合作关系。 |
卓然股份 |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营销体系,采取直销、经销相结合的销售模式,已与中石化、中石油、德希尼布等众多国内外一流企业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服务于炼油、石化等行业的客户。 组建了一支经验与专业知识兼备的市场团队,能够及时把握客户需求和市场变化,公司销售区域覆盖至国内各大炼化一体项目经济区及国内外大型工程设计公司,并远销海外;建立战略客户、重点客户管理体制,并推行项目负责制。 |
宝色股份 | 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通过主动搜集、针对性走访、相关客户邀标等形式获取市场信息,并采取公平竞标的方式获得产品制造合同订单。产品涵盖了化工、精细化工、冶金、电力、新能源、环保、核电等领域,在国内建立了以江苏、浙江、福建、山东等华东地区、新疆等西北地区为主,遍布全国其他区域的销售网络,成功开拓了美国、加拿大、德国、澳大利亚、印尼等国际市场。经过多年积累,公司与中石化、浙石化、逸盛、华谊、独山能源、华友钴业、利华益、东方希望以及西门子、拜耳、赢创化学、安德里茨、克瓦纳、维美德、东洋工程、TR等国内外行业知名客户群体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并多次被评为优质供应商,优质的客户资源和其所带来的品牌效应使公司具有相对稳定的市场优势。 已与国内军工装备制造集团下属的军工企业和科研院所,如中国船舶集团相关院所、大连造船集团等一批知名舰船装备研究院所、舰船装备企业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关系,相关产品获得了军方高度认可,积累了稳定的客户资源。 |
发行人 | 主动拜访客户,基于客户需求为客户提供专业化服务;通过已完成的样板项目建立口碑及知名度,并通过客户引荐实现潜在客户的接触及转化;积极参与行业展会,通过展示公司产品、技术等接触潜在客户;通过网站、自媒体等互联网渠道进行推广。 |
资料来源:三联虹普摘自天风证券《三联虹普(300384)国内领先高分子材料服务商,锦纶+再生双极驱动,技术引领实力护航》;科新机电摘自年度报告;卓然股份摘自年度报告及招股说明书;宝色股份摘自年度报告、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由上表可知,关于销售模式,除卓然股份外,发行人与其他同行业可比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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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均采用直销的销售模式,并主要通过技术营销等商务谈判方式获取订单,业务获取方式基本一致,但面向的客户类型存在较大差异,如三联虹普主要客户为合成材料行业客户,其营收贡献较大的子公司Polymetrix客户大多为达能、可口可乐等国际知名企业;科新机电、卓然股份、宝色股份主要客户包括中石化等大型央企国企石油炼化企业;发行人下游行业主要包括生物降解材料、尼龙、聚酯及双氧水,客户包括扬农化工、山西华阳、长鸿生物等地方国企、上市公司。因此,客户类型的差异使得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在订单获取、客户维系等营销模式上存在一定差异。综上,由于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在发展阶段、销售规模、销售模式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故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费用结构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一定差异具有合理性。
2、2019及2020年度公司销售人员职工薪酬较低的原因及合理性2019年度至2023年1-6月公司销售人员薪酬情况具体如下:
项目 | 2023年1-6月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销售人员职工薪酬(万元) | 109.70 | 396.57 | 262.42 | 42.93 | 24.83 |
销售人员人数(人) | 14.00 | 12.00 | 7.00 | 3.50 | 2.00 |
平均薪酬(万元/人) | 15.67 | 33.05 | 37.49 | 12.26 | 12.42 |
注:为保证数据可比性,2023年1-6月销售人员平均薪酬经年化处理
从上表可知,2019年度和2020年度销售人员人数较少,主要由于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参与项目开拓、洽谈、签约等销售工作,专职销售人员仅承担简单的市场信息收集及整理工作,岗位重要度不高,因此,2019年度和2020年度销售人员人数少、平均薪酬较低。2021年度,发行人通过扩大销售人员队伍、设置专门负责市场的副总一名等方式积极开拓市场,提升客户服务水平,导致2021年度销售人员人数较2020年度增长较多,职工薪酬增幅较大。2022年度,销售人员平均薪酬有所下降,主要系发行人子公司为满足业务拓展需要,招聘普通销售人员,该部分销售人员薪酬水平较低,导致2022年度销售人员平均薪酬较2021年度略有降低。因此,2019及2020年度发行人销售人员职工薪酬较低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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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结合公司业务获取模式,分析报告期内公司投标费支出金额与相关业务收入规模的匹配性,并说明2020年度投标费支出大幅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
经过多年的行业深耕,发行人在业内建立了一定的优势地位和品牌效应,在主要业务领域开发出了较多的专利专有设备;在市场营销方面,发行人主要采取技术营销的策略,同时也在市场上积累了较好的业务口碑,一些意向客户会主动向发行人发出业务需求信息。因此发行人以客户直接委托即商务谈判方式获取订单的情况较多。
报告期内,公司招投标费用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3年1-6月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中标服务费 | 2.83 | 33.81 | 19.46 | 2.55 |
合计 | 2.83 | 33.81 | 19.46 | 2.55 |
报告期内,发行人投标费支出金额与获取的相关业务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个
项目 | 2023年1-6月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招投标费用 | 2.83 | 33.81 | 19.46 | 2.55 |
招标合同数量 | 1 | 5 | 2 | 3 |
合同金额 | 375.00 | 4,927.00 | 44,410.00 | 54.80 |
占比 | 0.75% | 0.69% | 0.04% | 4.65% |
注:合同金额系含税金额
发行人招投标费用由中标服务费和标书购买费构成,通过招投标获取的订单数量零散,与合同金额相匹配。其中,2020年度通过竞标方式获得的业务合同金额较小,因此相关招投标费用较低;2021年通过招投标方式获取的两个EPC合同金额较大,但由于招投标费用一般按照差额定率累进法,因此招投标费用较2019年增幅较小,符合实际情况;2022年度招投标费用较高,主要系当年度通过招投标获取的合同数量有所增加,但由于各合同金额存在较大差异,故2022年度通过招投标获取的合同总金额相较2021年度有所减少。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发行人投标费支出金额与相关业务收入规模相匹配,2020年度投标费支出较少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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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说明报告期内公司销售费用中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的具体构成情况,支出规模是否合理,是否涉及商业贿赂情形
1、业务招待费
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业务招待费具体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3年1-6月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烟酒茶 | 178.96 | 68.07% | 428.77 | 74.21% | 302.05 | 62.52% | 294.21 | 73.20% |
餐饮费 | 55.99 | 21.30% | 100.00 | 17.31% | 123.43 | 25.55% | 76.52 | 19.04% |
住宿及其他费用 | 27.94 | 10.63% | 49.02 | 8.48% | 57.63 | 11.93% | 31.19 | 7.76% |
合计 | 262.89 | 100.00% | 577.79 | 100.00% | 483.10 | 100.00% | 401.92 | 100.00% |
报告期内,发行人业务招待费主要系公司业务人员在业务洽谈、对外联络、商务接待等活动中产生的烟酒茶、餐饮费等费用,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以及2023年1-6月,烟酒茶费用及餐饮费金额合计占比为92.24%、
88.07%、91.52%及89.38%。
由于发行人目前总体业务规模不大且处于快速发展阶段,报告期内发行人不断提升新客户的开发力度并开始向更多领域进行业务拓展,业务拓展难度相对较大;且产品和服务均系定制化,实现销售收入需要经过多个阶段,与客户或业主沟通交流较为频繁;此外,公司设计类业务具有客户结构分散、数量众多的特点,与单个客户在技术交底、方案讨论、图纸修改等工作环节均需交流接触,因此,报告期内发行人业务招待费支出较多。具体分析详见本题之“一、发行人说明”之“(二)说明报告期内公司销售费用结构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比较情况,分析结构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2019及2020年度公司销售人员职工薪酬较低的原因及合理性,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在销售模式上是否存在明显差异”之相关回复。2020年起,随着公司业务规模不断扩大,故业务招待费金额随之增长。
报告期内,发行人业务招待费主要由员工实报实销,开具发票的单位主要为知名酒厂经销商、烟酒专卖店、餐厅酒店等,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制定了《费用报销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经办人填写报销单后需经过部门负责人、财务总监、总经理审批复核,且需附有合法合规的票据,以防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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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费用报销行贿等违法违规行为,防止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费用报销。此外,发行人要求高管及销售人员签署《反商业贿赂承诺书》,承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从事商业活动,严格防范公司在业务获取环节可能涉及的商业贿赂风险。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通过业务招待费实施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
2、广告宣传费
报告期内,发行人广告宣传费具体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3年1-6月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会展服务费 | 15.79 | 76.27% | 16.84 | 98.88% | 58.02 | 96.98% | 4.46 | 49.68% |
网络服务费 | - | 0.00% | 0.19 | 1.12% | 1.81 | 3.02% | 2.64 | 29.42% |
宣传册费用 | 0.20 | 0.96% | - | - | - | - | 1.88 | 20.91% |
合计 | 4.72 | 22.78% | 17.03 | 100.00% | 59.83 | 100.00% | 8.98 | 100.00% |
报告期内发行人广告宣传费主要为会展服务费,系发行人为推介产品及技术,增强细分行业品牌知名度而参加行业相关展览会支出。2021年度,发行人积极参与行业协会组织的相关展会,以了解行业前沿信息,提升品牌影响力,接触潜在客户,故2021年度广告宣传费中的会展服务费增加金额较大。2022年度,受客观因素影响,部分大型展会计划推迟到2023年举办,故2022年度广告宣传费中会展服务费金额下降较大。
报告期内,广告宣传费金额及占比较低,主要系发行人在业内建立了一定的优势地位和品牌效应,在市场营销方面主要采取技术营销方式,意向客户往往会主动向其发出业务需求信息,故发行人较少利用广告宣传方式进行业务推广。
关于会展服务费,发行人通常与展览服务公司、行业协会签订展览服务合同,明确展览服务内容以及相应合同金额,会展服务费金额与发行人参与展览业务情况相匹配,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通过广告宣传费实施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
综上,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费用中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构成符合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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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出规模合理,不涉及商业贿赂。
(五)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管理费用结构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明显差异,进一步分析管理费用率明显高于可比公司平均水平的原因及合理性
1、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管理费用结构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明显差异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管理费用结构具体如下:
项目 | 2023年1-6月 | |||||
三联 虹普 | 科新 机电 | 卓然 股份 | 宝色 股份 | 行业 均值 | 发行人 | |
工资薪酬 | 50.71% | 67.24% | 39.53% | 48.60% | 51.52% | 42.79% |
折旧与摊销 | 20.54% | 7.46% | 26.68% | 6.79% | 15.37% | 10.11% |
股份支付 | - | - | 5.48% | - | 1.37% | 21.18% |
办公及房租物业费 | 16.15% | 7.30% | 7.77% | 1.00% | 8.05% | 4.85% |
中介机构服务费 | 7.15% | 2.69% | 4.38% | 0.56% | 3.70% | 9.35% |
差旅及交通费 | 2.18% | 1.13% | 4.18% | 2.51% | 2.50% | 4.81% |
业务招待费 | 1.00% | 7.58% | 9.32% | 0.29% | 4.55% | 2.89% |
检测费、设计、劳务费、材料费 | - | - | - | 20.43% | 5.11% | - |
其他 | 2.26% | 6.59% | 2.67% | 19.81% | 7.83% | 4.02% |
合计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项目 | 2022年度 | |||||
三联 虹普 | 科新 机电 | 卓然 股份 | 宝色 股份 | 行业 均值 | 发行人 | |
工资薪酬 | 44.08% | 65.43% | 43.63% | 59.38% | 53.13% | 55.69% |
折旧与摊销 | 20.92% | 8.70% | 22.99% | 7.78% | 15.10% | 8.94% |
股份支付 | 2.07% | - | 3.68% | - | 1.44% | 16.85% |
办公及房租物业费 | 18.03% | 5.01% | 7.62% | 1.19% | 7.96% | 4.82% |
中介机构服务费 | 10.41% | 1.43% | 4.28% | 1.07% | 4.30% | 5.30% |
差旅及交通费 | 2.25% | 1.60% | 5.59% | 2.73% | 3.04% | 2.73% |
业务招待费 | 0.72% | 7.33% | 9.14% | 0.35% | 4.39% | 2.35% |
检测费、设计、劳务费、材料费 | - | - | - | 12.06% | 3.02% | - |
其他 | 1.52% | 10.50% | 3.07% | 15.44% | 7.62% | 3.32% |
合计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项目 | 2021年度 | |||||
三联 虹普 | 科新 机电 | 卓然 股份 | 宝色 股份 | 行业 均值 | 发行人 | |
工资薪酬 | 42.34% | 65.06% | 41.18% | 50.15% | 49.68% | 55.79% |
折旧与摊销 | 20.22% | 9.02% | 22.66% | 8.05% | 14.99% | 10.64% |
股份支付 | 1.30% | - | - | - | 0.33% | 13.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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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及房租物业费 | 14.69% | 5.23% | 7.26% | 1.68% | 7.21% | 6.05% |
中介机构服务费 | 11.86% | 1.03% | 5.47% | 1.74% | 5.02% | 5.85% |
差旅及交通费 | 2.76% | 2.47% | 6.17% | 3.25% | 3.66% | 2.56% |
业务招待费 | 1.37% | 7.44% | 13.33% | 0.43% | 5.64% | 1.68% |
检测费、设计、劳务费、材料费 | - | - | - | 14.32% | 3.58% | - |
其他 | 5.46% | 9.75% | 3.93% | 20.38% | 9.89% | 3.76% |
合计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项目 | 2020年度 | |||||
三联 虹普 | 科新 机电 | 卓然 股份 | 宝色 股份 | 行业 均值 | 发行人 | |
工资薪酬 | 41.17% | 57.35% | 45.80% | 51.18% | 48.87% | 58.59% |
折旧与摊销 | 20.74% | 9.64% | 14.09% | 11.88% | 14.09% | 14.22% |
办公及房租物业费 | 15.20% | 5.83% | 9.79% | 1.60% | 8.10% | 5.60% |
中介机构服务费 | 10.50% | 1.05% | 7.92% | 2.52% | 5.50% | 5.54% |
业务招待费 | 0.89% | 6.87% | 11.93% | 0.28% | 4.99% | 3.97% |
差旅及交通费 | 1.84% | 1.62% | 8.74% | 4.18% | 4.09% | 3.81% |
股份支付 | 3.17% | - | - | - | 0.79% | 3.11% |
检测费、设计、劳务费、材料费 | - | - | - | 14.39% | 3.60% | - |
其他 | 6.49% | 17.64% | 1.73% | 13.97% | 9.97% | 5.16% |
合计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注:为保证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管理费用结构比较更为直观,将款项性质相似的分类进行合并
由上表可知,发行人管理费用明细科目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基本一致,不存在重大差异。报告期内,发行人和同行业可比公司管理费用主要构成均为工资薪酬、折旧与摊销,相关占比均处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区间内,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较大差异。除此之外,报告期内发行人2021年及2022年股份支付占比相较于同行业可比公司较大,主要系为进一步提升员工的积极性与稳定性,发行人于2021年实施员工股权激励并计提股份支付费用所致。
2、进一步分析管理费用率明显高于可比公司平均水平的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管理费用率对比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名称 | 2023年1-6月 | 2022年度 | ||||
管理费用 | 营业收入 | 管理费用率 | 管理费用 | 营业收入 | 管理费用率 | |
三联虹普 | 2,901.09 | 51,338.68 | 5.65% | 6,307.42 | 105,997.82 | 5.95% |
科新机电 | 2,479.82 | 51,896.55 | 4.78% | 5,096.11 | 107,539.53 | 4.74% |
2-1-251
卓然股份 | 5,950.50 | 168,069.86 | 3.54% | 12,286.54 | 293,572.03 | 4.19% |
宝色股份 | 3,638.99 | 71,545.10 | 5.09% | 7,875.20 | 140,918.99 | 5.59% |
行业均值 | 3,742.60 | 85,712.55 | 4.76% | 7,891.32 | 162,007.09 | 5.12% |
发行人 | 2,448.51 | 35,681.04 | 6.86% | 6,160.97 | 81,319.72 | 7.58% |
公司名称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
管理费用 | 营业收入 | 管理费用率 | 管理费用 | 营业收入 | 管理费用率 | |
三联虹普 | 6,591.89 | 84,042.72 | 7.84% | 6,431.72 | 87,540.18 | 7.35% |
科新机电 | 4,856.19 | 94,813.70 | 5.12% | 4,105.70 | 73,516.08 | 5.58% |
卓然股份 | 12,833.39 | 390,088.66 | 3.29% | 6,986.30 | 272,750.68 | 2.56% |
宝色股份 | 6,981.43 | 125,664.22 | 5.56% | 5,318.32 | 109,206.26 | 4.87% |
行业均值 | 7,815.72 | 173,652.33 | 5.45% | 5,710.51 | 135,753.30 | 5.09% |
发行人 | 5,074.87 | 49,827.07 | 10.18% | 3,034.22 | 19,375.02 | 15.66% |
报告期内发行人管理费用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均值,主要原因如下:(1)由于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多件诉讼案件,相关律师费等中介机构服务费金额较大,且为进一步提升公司员工的积极性与稳定性,发行人于2021年实施员工股权激励并计提相关股份支付费用,上述因素均增加了当期的管理费用金额;(2)同行业可比公司营业收入规模普遍较大,规模化效应较为明显,其中卓然股份营业收入规模最大,故其管理费用率远低于其他同行业可比公司。2020年,公司营业收入规模远小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员工薪酬等刚性支出推高管理费用率,2020年起,随着营业收入规模不断扩大,公司管理费用率开始显著下降,逐渐趋近于行业均值。
综上,报告期内发行人管理费用率明显高于可比公司均值,符合公司业务规模与经营实际,具有合理性。
(六)说明报告期内股份支付费用的计算过程、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判断依据和确认方法,费用摊销周期与锁定期是否一致,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报告期内发行人股份支付的具体情况、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判断依据和确认方法、费用摊销周期详见本回复“问题6”之“一、发行人说明”之“(六)补充说明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的背景和价格的公允性;以表格形式梳理股权变动是否涉及股份支付及依据,股份支付公允价值、费用分摊期限情况,说明其相关依据及合理性”及“问题7”之“一、发行人说明”之“(四)补充说明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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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期安排的具体情况,人员离职后的所持份额的处理及会计处理情况,结合持股平台设立至今合伙人及份额的变动情况,说明股份支付会计处理的合规性”。报告期内股份支付的计算过程如下:
类型 | 持股平台/人员姓名 | 持股成本 (元) | 公允价值 (元) | 股数(万股) | 报告期内股份支付金额(万元) | |||
2023年1-6月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
持股平台增资形成的股份支付 | 扬州惠信 | 2.00 | 3.03 | 299.00 | - | - | 61.18 | 61.18 |
扬州惠誉 | 2.00 | 3.03 | 302.00 | - | - | 54.38 | 56.55 | |
扬州惠盈 | 2.00 | 11.00 | 479.00 | 431.10 | 862.20 | 502.95 | - | |
扬州惠金 | 2.00 | 11.00 | 321.00 | 288.90 | 577.80 | 337.05 | - | |
实际控制人受让离职员工股份形成的股份支付 | 任金林 | 2.00 | 3.45 | 2.00 | 0.10 | 0.58 | 0.58 | 0.58 |
史定林 | 2.00 | 3.45 | 2.00 | 0.19 | 0.58 | 0.58 | 0.58 | |
周志强 | 2.00 | 3.45 | 18.00 | 2.61 | 5.22 | 5.22 | 5.22 | |
华柯松 | 2.00 | 5.51 | 18.00 | 6.32 | 12.64 | 12.64 | 5.27 | |
合计 | - | - | - | 729.22 | 1,459.02 | 974.58 | 129.37 |
注1:报告期内股份支付金额=股数*(公允价值-持股成本)/60*报告期各期服务月份注2:任金林2018年2月离职,从持股平台扬州惠信中退出,并将股权转让给实际控制人张建纲,离职后次月,扬州惠信不再计算任金林相应的股份支付,实际控制人张建纲自受让股权后的次月重新按照5年服务期分期确认股份支付;史定林2018年4月离职,从持股平台扬州惠誉中退出,并将股权转让给实际控制人张建纲,离职后次月,扬州惠誉不再计算史定林相应的股份支付,实际控制人张建纲自受让股权后的次月重新按照5年服务期分期确认股份支付;周志强2018年9月离职,从持股平台扬州惠誉中退出,并将股权转让给实际控制人张建纲,离职后次月,扬州惠誉不再计算周志强相应的股份支付,实际控制人张建纲自受让股权后的次月重新按照5年服务期分期确认股份支付;华柯松2020年7月离职,从持股平台扬州惠誉中退出,并将股权转让给实际控制人张建纲,离职后次月,扬州惠誉不再计算华柯松相应的股份支付,实际控制人张建纲自受让股权后的次月重新按照5年服务期分期确认股份支付。发行人根据上表所列股份支付的计算过程,同时根据各个员工的归属部门以及职责,将股份支付计入各项成本费用,报告期各期,股份支付计入各项成本费用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费用 | 2023年1-6月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销售费用 | 30.60 | 61.20 | 45.18 | 9.48 |
管理费用 | 518.62 | 1,037.82 | 693.86 | 94.35 |
研发费用 | 180.00 | 360.00 | 235.54 | 25.54 |
股份支付合计金额 | 729.22 | 1,459.02 | 974.58 | 129.37 |
综上分析,发行人关于股份支付费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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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研发费用持续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与公司研发项目数量及项目进度情况是否匹配,公司研发支出的归集是否准确,是否存在将与研发无关的成本、费用在研发支出中核算的情形,是否存在研发人员与其他人员混同、工作混同、薪酬及费用归集不清晰的情形
1、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研发费用持续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与公司研发项目数量及项目进度情况是否匹配
(1)报告期内公司研发费用持续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费用具体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3年1-6月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
职工薪酬 | 678.60 | 31.41 | 2,072.74 | 50.75 | 1,489.15 | 62.86 | 1,315.21 | 80.73 |
研发领料 | 861.83 | 39.89 | 1,464.63 | 35.86 | 76.08 | 3.21 | 220.98 | 13.56 |
股份支付 | 180.00 | 8.33 | 360.00 | 8.82 | 235.54 | 9.94 | 25.54 | 1.57 |
技术服务费 | 336.70 | 15.59 | 108.74 | 2.66 | 515.03 | 21.74 | 25.00 | 1.53 |
折旧及摊销 | 19.33 | 0.89 | 34.30 | 0.84 | 35.30 | 1.49 | 28.42 | 1.74 |
其他 | 83.80 | 3.88 | 43.47 | 1.06 | 18.01 | 0.76 | 13.92 | 0.85 |
总计 | 2,160.27 | 100.00 | 4,083.88 | 100.00 | 2,369.11 | 100.00 | 1,629.08 | 100.00 |
报告期各期,公司研发费用分别为1,629.08万元、2,369.11万元、4,083.88万元及2,160.27万元,研发费用持续增长,具体分析如下:
①职工薪酬
报告期内,公司的研发人员薪酬分别是1,315.21万元、1,489.15万元、2,072.74万元及678.60万元,总体呈现上升趋势,主要为研发人员人均薪酬逐年上升。公司坚持把技术创新作为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途径,不断加大研发投入,为了吸引和留住优秀技术人才,进一步激励研发人员的积极性,公司逐年提高研发人员的薪资待遇。
研发人员薪酬情况详见本回复“问题19”之“一、发行人说明”之“(一)说明发行人销售人员、管理人员、研发人员的平均工资与当地和同行业平均工资水平的比较情况,是否存在其他主体为发行人员工支付薪酬的情形,并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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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人员、管理人员、研发人员人数以及平均工资的变动情况进一步分析各项费用中职工薪酬变动的合理性”。
②研发领料
2020年度研发领料金额较大主要系聚乳酸连续化生产装置及高性能聚酰胺试验装置相关研发领料金额较大所致;2022年度公司研发领料金额大幅上升,主要系生物质降解塑料聚乳酸连续化中试生产装置项目领料1,410.32万元所致。该项目建设一条中试生产装置,用于制备丙交酯中试试验和研发循环回用聚乳酸工艺,2022年上半年该项目已完成从原料乳酸到丙交酯的连续化装置建设以及相关工艺研发,并进行了中试试验,2022年下半年公司开始进行循环回用聚乳酸工艺流程装置的进一步研发,从而导致2022年度以及2023年1-6月领料金额较大。
③技术服务费
报告期内,公司技术服务费逐年增加,主要系公司为了适应市场的需求及技术的发展趋势,发挥协同优势,加快研发进程,节省研发投入,与浙江理工大学、天津大学等机构开展技术合作,或购买在研发过程中使用的第三方专利专有技术。
报告期内技术服务费由四部分构成,分别是技术转让费、委托开发费、专利授权费和合作开发费,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3年1-6月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技术转让费 | - | - | 377.36 | - |
合作开发费 | 100.00 | 100.00 | 100.00 | 25.00 |
委托开发费 | 236.70 | 8.74 | 27.67 | - |
专利授权费 | - | - | 10.00 | - |
合计 | 336.70 | 108.74 | 515.03 | 25.00 |
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技术服务费具体情况如下:
类型 | 技术 | 对应的研发项目 | 技术服务费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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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技术 | 对应的研发项目 | 技术服务费内容 |
委托开发费 | 聚乳酸脱水脱酸技术 | 生物质降解塑料聚乳酸连续化中试生产装置研究与开发项目 | 公司委托天津大学进行聚乳酸预聚脱水和丙交酯脱酸技术开发,合同总金额90万元,2023年1-6月支付委托开发费用83.01万元(不含税) |
委托开发费 | 生物降解材料聚碳酸亚丙酯(PPC)技术 | 生物降解材料聚碳酸亚丙酯(PPC)合成技术与关键设备开发项目 | 公司委托烟台大学进行生物降解材料聚碳酸亚丙酯(PPC)技术开发,合同总金额369万元,2023年1-6月支付委托开发费用97.09万元(不含税) |
委托开发费 | 生物基与生物降解塑料改性材料及制品技术 | 薄膜及纤维用聚乳酸的合成技术与关键设备开发项目 | 公司委托北京工商大学进行生物基与生物降解塑料改性材料及制品技术技术开发,合同总金额300万元,2023年1-6月支付委托开发费用56.60万元(不含税) |
技术转让 | 聚丁二酸呋喃二甲酸醇酯制备技术 | 薄膜及纤维用聚乳酸的合成技术与关键设备开发项目 | 公司向蚌埠市理工学仁新材料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购买聚丁二酸呋喃二甲酸醇酯制备技术,用于“薄膜及纤维用聚乳酸的合成技术与关键设备开发项目”,2021年公司支付技术转让费377.36万元。 |
合作开发 | 聚乳酸高效绿色制备关键技术及产业化 | 生物质降解塑料聚乳酸连续化中试生产装置研究与开发项目 | 公司与浙江理工大学合作开发聚乳酸相关技术,浙江理工大学针对公司提供的聚乳酸生产流程设备和工艺技术进行条件优化,公司2021年、2022年、2023年1-6月分别支付合作开发服务费100.00万元。 |
综上,报告期内,随着公司销售规模的扩大,公司持续加大对研发活动的投入力度,以满足公司营业收入的可持续性,具有合理性。
(2)研发费用与公司研发项目数量及项目进度情况的匹配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项目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 项目 预算金额 | 2023年 1-6月 | 2022 年度 | 2021 年度 | 2020 年度 | 报告期内已投入金额合计 | 项目实施进度 |
生物质降解塑料聚乳酸连续化中试生产装置 | 5,000.00 | 1,035.43 | 2,076.60 | 755.69 | - | 3,867.72 | 进行中 |
生物质降解塑料聚乳酸连续化生产装置研究与开发 | 600.00 | - | 15.03 | 241.65 | 334.69 | 591.37 | 已结项 |
过氧化氢的流化床生产装置研究与开发 | 860.00 | 45.12 | 351.95 | 180.79 | - | 577.86 | 已结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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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项目 预算金额 | 2023年 1-6月 | 2022 年度 | 2021 年度 | 2020 年度 | 报告期内已投入金额合计 | 项目实施进度 |
尼龙连续成盐的原料调配装置研究与开发 | 460.00 | 20.00 | 252.31 | 192.71 | - | 465.02 | 已结项 |
薄膜及纤维用聚乳酸的合成技术与关键设备开发 | 500.00 | 140.18 | 188.82 | - | - | 329.00 | 进行中 |
生物可降解聚酯的生产系统技术研发 | 300.00 | 20.72 | 172.97 | 132.80 | - | 326.49 | 已结项 |
PBAT装置的酯化系统和回收系统的研究开发 | 800.00 | 75.61 | 246.31 | - | - | 321.92 | 进行中 |
生产过氧化氢的氧化塔技术研发 | 460.00 | - | - | 57.79 | 249.44 | 307.23 | 已结项 |
PBT生产用催化剂系统研究与开发 | 300.00 | - | 16.62 | 135.68 | 128.13 | 280.43 | 已结项 |
聚酯生产装置浆料配置系统研究与开发 | 250.00 | - | 20.97 | 156.94 | 100.01 | 277.92 | 已结项 |
全消光PET用消光剂配制系统研究与开发 | 270.00 | 17.63 | 138.60 | 109.57 | - | 265.80 | 已结项 |
尼龙66民用丝连续聚合生产装置的研究开发 | 520.00 | 261.45 | - | - | - | 261.45 | 进行中 |
高性能聚酰胺多功能试验装置技术研发 | 250.00 | - | 11.56 | 101.26 | 146.64 | 259.46 | 已结项 |
尼龙盐液自动调配备料装置研究与开发 | 160.00 | 13.50 | 116.39 | 95.28 | - | 225.17 | 已结项 |
高效节能增黏反应釜的研究与开发 | 200.00 | - | 13.81 | 106.50 | 98.25 | 218.56 | 已结项 |
尼龙全流程聚合试验线的研究开发 | 220.00 | 62.41 | 133.33 | - | - | 195.74 | 进行中 |
一种尼龙反应器喷淋塔的研究开发 | 180.00 | 53.89 | 124.71 | - | - | 178.60 | 进行中 |
生物降解材料聚碳酸亚丙酯(PPC)合成技术与关键设备开发 | 920.00 | 177.77 | - | - | - | 177.77 | 进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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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项目 预算金额 | 2023年 1-6月 | 2022 年度 | 2021 年度 | 2020 年度 | 报告期内已投入金额合计 | 项目实施进度 |
高效节能半连续尼龙66聚合装置技术研发 | 330.00 | - | - | 22.69 | 148.89 | 171.58 | 已结项 |
聚酯浆料配置过程中取样系统的研究开发 | 320.00 | 52.98 | 113.15 | - | - | 166.13 | 进行中 |
缩聚反应器设备研发 | 320.00 | - | - | 17.78 | 140.68 | 158.46 | 已结项 |
聚合机国产化技术研究开发 | 240.00 | - | - | 15.65 | 118.25 | 133.90 | 已结项 |
CPLA改性材料研发项目 | 80.00 | - | 90.75 | - | - | 90.75 | 已结项 |
两釜(降膜式缩聚反应釜)流程聚酯装置工艺关键技术及设备研发 | 600.00 | - | - | - | 82.97 | 82.97 | 已结项 |
生物降解快递袋专用材料研发项目 | 101.00 | 49.97 | - | - | - | 49.97 | 进行中 |
生物基与生物降解系列改性材料研发项目 | 50.00 | - | - | 46.33 | - | 46.33 | 已结项 |
聚乳酸降膜蒸发器的研究开发 | 300.00 | 40.78 | - | - | - | 40.78 | 进行中 |
生产过氧化氢的氢化反应装置技术研发 | 300.00 | - | - | - | 40.68 | 40.68 | 已结项 |
四氢呋喃精馏回收装置的研究开发 | 300.00 | - | - | - | 40.44 | 40.44 | 已结项 |
氢化一级过滤器控制软件的研发 | 90.00 | 38.49 | - | - | - | 38.49 | 进行中 |
PBAT酯化及其催化剂系统研究与开发 | 320.00 | 29.09 | - | - | - | 29.09 | 进行中 |
间歇聚酯用升降温热媒系统研究开发 | 220.00 | 25.25 | - | - | - | 25.25 | 进行中 |
合计 | 15,821.00 | 2,160.27 | 4,083.88 | 2,369.11 | 1,629.08 | 10,242.34 | - |
由上表可见,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在研项目数量分别为12个、16个、17个及18个,项目数量及项目进度与研发费用的变化趋势相匹配。
2、公司研发支出的归集是否准确,是否存在将与研发无关的成本、费用在研发支出中核算的情形,是否存在研发人员与其他人员混同、工作混同、薪酬
2-1-258
及费用归集不清晰的情形
发行人研发支出主要包括职工薪酬、技术服务费、研发领料、折旧及摊销、股份支付等,发行人研发支出的主要内容以及归集过程如下:
项目 | 核算内容 | 核算方法 |
工资薪酬 |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 财务人员依据研发人员项目工时表,将研发人员工资薪酬分配至各个研发项目中 |
研发领料 | 研发过程中直接材料投入 | 研发人员根据各个研发项目填制领料单,每月末财务人员根据项目汇总领料,将研发领料归集至各个项目 |
技术服务费 | 委托外部研发技术的服务费 | 按照实际发生金额入账,并按项目归集 |
折旧费用 | 研发设备折旧费用 | 研发设备系专用设备,并按照人工工时分配至各个研发项目中 |
股份支付 | 对研发人员进行股权激励形成的股份支付费 | 按实际计提的归属于研发人员的股份支付金额入账,并按照项目工时将股份支付金额分配至各个项目中 |
其他费用 |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差旅费、专利申请维护费、办公费等 | 按照实际发生金额入账,并按项目归集 |
工资薪酬方面,发行人在进行研发立项时,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要求,确定相关项目组成员。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研发人员主要系专职研发,与其他人员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分工。由于工程技术研发是一项实践较强的工作,部分研发人员也会参与到项目中,以获取相关技术的一手信息。发行人建立研发人员工时系统,每月汇总研发人员项目工时数据,将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酬按照项目工时占比分配至各个项目中,并相应计入研发费用以及项目成本,研发支出中的工资薪酬与其他成本费用能够明确划分。
研发领料方面,发行人根据研发项目的需求领用部分材料,主要包括试验材料、导热油以及其他研发助剂,或根据项目要求自建研发装置领用部分材料。发行人通过《研发领料单》以及《生产领料单》区分研发领料以及生产领料,相关成本费用能够明确划分。
技术服务费方面,发行人部分研发项目通过“产学研”合作模式开展,“产学研”合作是工程技术领域创新发展的重要方法和途径之一。发行人结合研发项目现有技术储备、市场成熟技术、高校理论研究和基础实验方面的优势等情
2-1-259
况,选择是否采用“产学研”合作模式或购买技术,并签署协议,相关成本费用能够明确划分。研发设备以及折旧方面,发行人研发设备主要为两釜流程实验设备、聚合釜实验设备、高温尼龙小试装置、GPC凝胶色谱仪、液相色谱仪等研发专用设备,与生产设备存在明显差异,相关成本费用能够明确划分。
同时,为规范研发流程、加强研发管理、推进研发有序进行,发行人制定了《产品研发管理制度》《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研发费用专账管理制度》《研发人员绩效考核奖励办法》等研发管理系列内部控制制度。制度中对研发、财务等相关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晰的划分和规定,并对研发项目的立项与实施、开发过程的管理与控制、项目试制过程的管理、知识产权(专利)登记与管理、研发资金及费用的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发行人已建立健全有效的研发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按照研发支出用途、性质据实列支研发费用,研发人员与其他人员、研发费用与成本划分清晰,并按照各个项目准确核算各项研发费用。公司研发相关内控制度设计合理,报告期内执行情况良好,不存在营业成本和研发费用混淆的情形。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申报会计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获取发行人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明细表,比较报告期销售人员、管理人员、研发人员平均薪酬变动情况;与当地平均薪酬进行对比;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工资进行对比分析;
2、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费用结构、管理费用率进行对比,对费用结构中的主要项目进行对比分析,分析差异原因及合理性;获得业务招待费及广告宣传费明细表,按照不同性质对其进行分析,对主要项目的合同、发票、付款单据进行检查;
3、获取发行人收入台账,将分类为招投标收入的项目与销售费用中的招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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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项目进行比对,对比分析变化原因及合理性;
4、获取并复核发行人报告期内股份支付费用的计算过程,分析相关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判断依据是否充分,查阅发行人与员工签订的相关服务协议,分析费用摊销周期是否正确,判断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5、获取发行人研发费用明细,分析研发费用持续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分析公司研发项目数量及项目进度情况的匹配性;访谈发行人财务负责人,了解研发费用支出的归集过程,分析相关核算是否准确,是否存在将与研发无关的成本、费用在研发支出中核算的情形,是否存在研发人员与其他人员混同、工作混同、薪酬及费用归集不清晰的情形。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销售人员、管理人员、研发人员的平均工资与当地和同行业平均薪酬存在一定差异,符合发行人经营规模及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报告期内其他主体代为支付发行人员工薪酬已做整改调整,对申报财务报表无影响,发行人不存在其他代付情形;报告期内各项期间费用中职工薪酬变动情况与人数以及平均工资的变动情况相符,具有合理性;
2、发行人销售费用构成与其业务模式相匹配,由于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在发展阶段、销售规模、销售模式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故报告期内销售费用结构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一定差异具有合理性;2019年及2020年度销售人员薪酬较低主要系该年度销售人员较少且仅提供销售辅助工作所致,薪酬较低具有合理性;
3、发行人投标费支出与业务规模相匹配,2020年度投标费支出大幅下降主要系投标获得合同金额较小所致,具有合理性;
4、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具体构成及支出规模合理,不涉及商业贿赂;
5、报告期内,发行人管理费用结构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明显差异,管理费用率高于可比公司行业均值主要系发展阶段、经营规模存在差异,具有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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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
6、发行人股份支付费用摊销周期与协议约定一致,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7、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费用持续增长具备合理性;发行人在研项目数量及研发进度与研发费用的变化趋势相匹配;报告期内发行人已建立健全有效的研发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按照研发支出用途、性质据实列支研发费用,研发人员与其他人员、研发费用与成本划分清晰,并按照各个项目准确核算各项研发费用。发行人研发相关内控制度设计合理,报告期内执行情况良好,不存在营业成本和研发费用混淆的情形。
三、中介机构说明
关于发行人期间费用完整性、准确性所采取的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是否存在关联方或其他方为发行人代垫费用情形,申报会计师说明如下:
(一)核查程序
针对发行人期间费用完整性、准确性,及是否存在关联方或其他方为发行人代垫费用情形,申报会计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了解发行人各项期间费用的内控制度,包括《费用报销管理制度》《研发费用专账管理制度》等,评价相关内控制度设计的有效性,并测试执行的有效性;
2、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间费用明细表,了解各会计科目的设置情况,分析期间费用结构及金额变动的合理性,并访谈发行人的财务负责人、出纳及总账会计,了解期间费用的账务处理及各期变动原因;
3、执行细节测试,检查报告期内大额期间费用相关的支持性文件,从记账凭证出发,追查至合同、发票及水单,确认各期间费用核算的准确性;从原始单据出发,追查至账面,确认账面期间费用的完整性;
4、执行截止性测试,获取资产负债表日后的银行对账单,检查相关合同或发票相关业务及日期,检查相关费用是否被记录于正确的会计期间;抽取资产负债表日前后期间费用凭证,检查是否存在截止性错误,确认期间费用的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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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5、执行分析程序,分析报告内各期的期间费用率水平是否合理,并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进行比较,分析差异原因;核查财务数据与非财务数据之间的印证性,分析费用项目与公司经营情况、收入发展趋势的匹配性等;分析各期间费用及员工薪酬变动情况,并与地区薪酬水平、同行业可比公司薪酬水平对比,分析差异原因;
6、获取并查阅公司和关联方的资金往来,确认其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具备真实交易背景且已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
7、获取并查阅主要关联方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董监高的资金流水,核查是否存在与公司以及公司供应商、客户、员工等之间存在异常的资金往来;
8、走访(包括实地走访和视频访谈)主要客户及供应商,询问是否存在为发行人代垫费用等情形。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期间费用完整、准确,不存在关联方或其他方为发行人代垫费用情形。
问题20.关于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申报文件显示,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余额合计分别为4,291.99万元、6,685.63万元和10,080.41万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5.45%、34.51%和20.23%。
请发行人:
(1)说明报告期内公司对主要客户信用政策及执行情况,回款周期是否发生不利变化;
(2)说明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合计余额占营业收入比例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比较情况,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分析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3)说明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与同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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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比公司的比较情况,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分析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4)说明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逾期的金额、比例以及期后回款情况,逾期应收账款长期未收回的原因,相关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5)结合公司各期末应收款项账龄情况、逾期情况、期后回款情况、坏账核销情况、坏账/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比例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情况等,说明公司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坏账/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一)说明报告期内公司对主要客户信用政策及执行情况,回款周期是否发生不利变化
发行人销售信用政策为根据项目的进度分阶段收款,包括在签订合同、主材料到厂、产品发货、调试验收、试运行等节点阶段收取进度款。项目类型、客户类型、规模的不同会导致不同节点阶段的收款比例或有差异,发行人整体按照节点阶段收取进度款。
报告期各期,公司主要客户的信用政策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2023年1-6月 | ||
客户名称 | 信用政策 | 截至2023年6月末执行情况 | |
1 | 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 | - |
1.1 | 凯赛(太原)生物材料有限公司 | 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总额30%;设备及材料发货前支付合同总额30%;货到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额20%;设备安装完成,联动试车、水运转合格后,支付合同总额10%;签署验收报告后,支付合同总额5%;质保期届满后,支付5%质保金。 | 按照合同约定正常支付阶段性进度款 |
1.2 | 凯赛(乌苏)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 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总额30%;设备及材料发货前支付合同总额30%;货到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额20%;设备安装完成,联动试车、水运转合格后,支付合同总额10%;签署验收报告后,支付合同总额5%;质保期届满后,支付5%质保金。 | 按照合同约定正常支付阶段性进度款 |
2 | 欧瑞康巴马格惠通(扬州)工程有限公司 | 设备类合同:根据项目的进度分阶段收款,包括在签订合同、主材料到厂、产品发货、调试验收、试运行等节点阶段收取进度款。 设计咨询合同:根据项目的进度分阶段收款,包括在签订合同、图纸交付、工程调试验收、质保期届满等节点阶段收取进度款。 | 存在部分合同质保金逾期情况 |
3 | 集盛实业股份 | 合同签订后,乙方开具合同总价30%的银行保函,甲方以T/T方式 | 按照合同约定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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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 | 支付合同总价的30%;合同生效一个月内甲方开具合同总价70%的不可撤销银行信用证;设备发出后甲方见提单15日内一信用证方式付合同总价的60%;考核验收后乙方开具合同总价10%的质保期保函,甲方以信用证方式支付合同总价10%,项目质保期结束后一周内,甲方将保函退回给乙方,如因甲方原因未能在设备发出港口十八个月内进行考核验收,则甲方在质保期到期一周内以T/T方式支付合同总计10%的质保款项。 | 常支付阶段性进度款 | |
4 | 沧州旭阳化工有限公司 | 合同签订后预付专利许可及工艺包费用的30%;工艺包工艺部分交付后支付合同总价的10%;工艺包操作及分析手册交付后支付合同总价的10%;投料试车出合格产品后支付合同总价的20%;考核验收合格后一周内支付合同总价的20%;考核验收合格后满一年支付尾款10%。 | 存在部分合同进度款及质保金逾期情况 |
5 | 上海神马工程塑料有限公司 | 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合同总价30%;设备交付验收后支付合同总价35%,设备安装、调试,经甲方确认各项性能指标达到合同要求,支付合同总价30%,设备投入运行一年无质量问题后付质保金5%。 | 按照合同约定正常支付阶段性进度款 |
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合同总价30%;设备交付验收后支付合同总价30%,设备安装、调试,经甲方确认各项性能指标达到合同要求,支付合同总价30%,设备投入运行一年无质量问题后付质保金10%。 | 按照合同约定正常支付阶段性进度款 | ||
序号 | 2022年度 | ||
客户名称 | 信用政策 | 截至2022年末执行情况 | |
1 | 山西华阳生物降解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 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总额的10%,预付账款从项目进度款中按10%比例逐次扣回;按照EPC涵盖的不同业务类型(设计类、施工、设备等)约定的付款进度支付相应比例进度款;质保期届满后,支付3%质保金。 | 存在部分阶段性进度款逾期情况 |
2 | 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 | - |
2.1 | 凯赛(太原)生物材料有限公司 | 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总额30%;设备及材料发货前支付合同总额30%;货到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额20%;设备安装完成,联动试车、水运转合格后,支付合同总额10%;签署验收报告后,支付合同总额5%;质保期届满后,支付5%质保金。 | 按照合同约定正常支付阶段性进度款 |
2.2 | 凯赛(乌苏)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 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总额30%;设备及材料发货前支付合同总额30%;货到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额20%;设备安装完成,联动试车、水运转合格后,支付合同总额10%;签署验收报告后,支付合同总额5%;质保期届满后,支付5%质保金。 | 按照合同约定正常支付阶段性进度款 |
2.3 | 山西合成生物研究院有限公司 | 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总额30%;发货前支付合同总额50%;安装完成、联动试车、水运转合格后支付合同总额15%;质保期满支付合同总额5%。 | 存在部分阶段性进度款逾期情况 |
3 | 江苏扬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 - | - |
3.1 | 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总额20%;按照EPC涵盖的不同业务类型(设计、施工、设备等)约定的付款进度支付相应比例进度款;质保期届满后,支付3%质保金。 | 存在部分阶段性进度款逾期情况 |
3.2 | 江苏瑞恒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设备合同A: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总额30%;现场制作设备主材甲方确认发到现场后,支付合同总额30%;部分关键设备到达现场后支付合同总额20%;现场制作设备完成调试成功,生产出合格产品,支付合同总额15%;质保期届满后,支付合同总额5%。设计合同 | 设计合同存在部分阶段性进度款逾期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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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总额20%;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后,支付合同总额20%;提交主要非标设备工程图设计文件后,支付合同总额15%;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后,支付合同总额30%。试车考核完成后,支付合同总额10%;竣工验收后,支付合同总额5%。设计合同B: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总额50%;图纸交付前支付合同总额50%。技术许可合同A: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总额10%;提供工艺包工艺部分文件,支付合同总额20%;工艺操作及分析手册交付后,支付合同总额的20%;50%负荷考核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额20%;100%负荷考核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额20%;100%负荷考核验收合格后6个月,支付合同总额10%。 | |||
4 | 欧瑞康巴马格惠通(扬州)工程有限公司 | 公司销售信用政策为根据项目的进度分阶段收款,包括在签订合同、主材料到厂、产品发货、调试验收、试运行等节点阶段收取进度款。 | 存在部分合同质保金逾期情况 |
5 | 湖北宜化降解新材料有限公司 | 设备合同: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总额30%;合同标的物具备出厂条件后,支付合同总额30%;合同标的物货到现场验收合格并经安装调试合格,支付合同总额30%;质保期届满后,支付合同总额10%。设计合同: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总额20%;基础工程设计等设计文件交付后,支付合同总额30%。详细设计通过评审后支付合同总额30%。装置开车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额10%;装置稳定运行12月后,支付合同总额10%。 | 按照合同约定正常支付阶段性进度款 |
序号 | 2021年度 | ||
客户名称 | 信用政策 | 截至2021年末执行情况 | |
1 | 江苏扬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 - | - |
1-1 | 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总额20%;按照EPC涵盖的不同业务类型(设计、施工、设备等)约定的付款进度支付相应比例进度款;质保期届满后,支付3%质保金。 | 按照合同约定正常支付阶段性进度款 |
1-2 | 江苏瑞恒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总额30%;主要材料到达现场后支付合同总价30%;关键设备到达现场后支付合同总额20%;安装调试成功、生产出合格产品2个月后支付合同总额15%;质保期届满一周支付合同总额5%。 | 按照合同约定正常支付阶段性进度款 |
2 | 欧瑞康巴马格惠通(扬州)工程有限公司 | 设备类合同:根据项目的进度分阶段收款,包括在签订合同、主材料到厂、产品发货、调试验收、试运行等节点阶段收取进度款。 设计咨询合同:根据项目的进度分阶段收款,包括在签订合同、图纸交付、工程调试验收、质保期届满等节点阶段收取进度款。 | 存在部分合同质保金逾期情况 |
3 | 山西华阳生物降解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 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总额的10%,预付账款从项目进度款中按10%比例逐次扣回;按照EPC涵盖的不同业务类型(设计类、施工、设备等)约定的付款进度支付相应比例进度款;质保期届满后,支付3%质保金。 | 按照合同约定正常支付阶段性进度款 |
4 | 浙江长鸿生物材料有限公司 | 设备类合同:1、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总额30%;2、发货前支付合同总额65%;3、质保期届满后支付质保金5%;设计类合同:1、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总额30%;2、设计图纸交付支付合同总额40%;3、设备安装完成,具备试车条件支付合同总价20%;4、装置调试开车正常运行30个工作日,支付合同总价10%。 | 设备类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政策正常支付阶段性进度款;设计类合同部分进度款逾期,系客户付款安排所致,报告期内,客户不存在重大经营及财务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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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 | 设备类合同: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总额30%;工厂验收合格支付合同总额30%;货到现场支付合同总额20%;货物安装调试投料试车达到规定的性能指标支付合同总额10%;质保期满,支付合同总额10%质保金。 设计类合同: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总额30%;交付全部设计类文件后,支付合同总额30%;验收合同后,支付合同总额的40%。 | 按照合同约定正常支付阶段性进度款 |
序号 | 2020年度 | ||
客户名称 | 信用政策 | 截至2020年末执行情况 | |
1 | 欧瑞康巴马格惠通(扬州)工程有限公司 | 设备类合同:根据项目的进度分阶段收款,包括在签订合同、主材料到厂、产品发货、调试验收、试运行等节点阶段收取进度款。 设计咨询合同:根据项目的进度分阶段收款,包括在签订合同、图纸交付、工程调试验收、质保期届满等节点阶段收取进度款。 | 存在部分合同质保金逾期情况 |
2 | 泰兴怡达化学有限公司 | 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总额10%;施工图纸甲方确认后,支付合同总额20%;设备制造60%后,支付合同总额30%;现场交付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额35%;质保期满后,支付合同总额5%质保金。 | 项目已开车,存在阶段性进度款未支付情形,系客户付款安排所致,截至2022年7月末已全部回款 |
3 | 甘肃莫高聚和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设备类合同A: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总额30%;设备制作完成发货前支付合同总额40%;安装调试完毕后支付合同总额10%;试车成功支付合同总额10%;质保期满支付合同金额10%。 设备合同B: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总额30%;设备制作完成发货前支付合同总额45%;货到现场后支付合同总额15%;投料试车合格后支付合同金额5%;质保期满后支付合同金额5%质保金。 设计类合同: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总额20%;图纸交付完毕,支付合同总额60%;装置考核验收合格,支付合同总额20%。 | 按照合同约定正常支付阶段性进度款 |
4 | 河南源宏高分子新材料有限公司 | 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总额20%;主设备到达现场后支付合同总额60%;设备安装结束后,支付合同总额10%;设备投料试车、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额5%;设备质保期满支付合同总额5%质保金。 | 项目已开车,存在阶段性进度款未支付的情形,系客户付款安排所致 |
5 | 江苏鑫博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 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总额30%;设备发货前支付合同总额65%;质保期结束后支付合同总额5%质保金。 | 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阶段性进度款 |
从上表可知,报告期内发行人会根据客户性质、客户规模、客户需求、商业谈判、产品类型等多方面因素,针对不同客户制定了不同的信用政策。整体来看,主要客户基本会按照合同约定的阶段性付款条件执行,虽然发行人与客户根据工程预计进度约定12个月或18个月的质保期及3%-10%不等的质保金,但客户通常会待整体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或投料开车后再行支付,因此工程项目的尾款收取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属于行业特点。
综上所述,发行人主要客户基本按照信用政策执行,回款周期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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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说明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合计余额占营业收入比例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比较情况,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分析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1、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与合同资产的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余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3年6月30日/2023年1-6月 | 2022年12月31日/2022年度 | 2021年12月31日/2021年度 | 2020年12月31日/2020年度 |
应收账款余额 | 18,875.84 | 16,309.19 | 5,697.18 | 4,893.35 |
合同资产余额 | 8,843.26 | 8,943.41 | 4,383.23 | 1,792.28 |
合计 | 27,719.10 | 25,252.60 | 10,080.42 | 6,685.63 |
营业收入金额 | 35,681.04 | 81,319.72 | 49,827.07 | 19,375.02 |
(应收账款金额+合同资产余额)/营业收入[注] | 38.84% | 31.05% | 20.23% | 34.51% |
注:2023年1-6月应收账款金额和合同资产余额的和占营业收入的比重经年化处理
从上表可知,报告期内发行人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余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为34.51%、20.23%、31.05%和38.84%。2021年末合同资产余额较2020年末增加2,590.95万元,包括两方面影响因素:一方面,EPC工程项目已完工未结算款余额较上年末增长1,767.95万元,主要系期末宁夏瑞泰项目已完工未结算款项金额较大;另一方面,受2021年度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大幅上升影响,期末未到期质保金余额较上年末增加823.01万元所致。2022年末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余额占营业收入比例有所增长,2022年末应收账款余额较2021年末增加10,612.01万元,主要系2022年度主要确认收入项目合同金额较大,部分阶段性进度款付款安排和收入确认时点存在一定时间差异所致。2022年末合同资产余额较2021年末增加4,560.18万元,包括两方面影响因素:一方面,2022年度确认收入的项目合同金额较大,导致质保金金额增加1,437.61万元;另一方面,2022年度EPC项目确认收入与收款结算之间存在时间差异,导致已完工未结算项目金额增加3,122.57万元。
报告期各期末,同行业可比公司应收款项(应收账款金额及合同资产金额)与营业收入占比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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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项目 | 公司 | 2023年6月30日/2023年1-6月 | 2022年12月31日/2022年度 | ||||
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余额 | 营业收入 金额 | 比例 | 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余额 | 营业收入 金额 | 比例 | ||
应收账款(含合同资产)期末余额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 | 三联虹普 | 12,198.75 | 62,775.10 | 9.72% | 10,492.73 | 105,997.82 | 9.90% |
科新机电 | 74,238.74 | 77,098.24 | 48.15% | 62,706.65 | 107,539.53 | 58.31% | |
卓然股份 | 211,615.68 | 136,108.58 | 77.74% | 197,137.87 | 293,572.03 | 67.15% | |
宝色股份 | 78,992.53 | 90,715.53 | 43.54% | 74,090.22 | 140,918.99 | 52.58% | |
行业均值 | 94,261.42 | 91,674.36 | 44.78% | 86,106.87 | 162,007.09 | 46.98% | |
发行人 | 27,719.10 | 35,681.04 | 38.84% | 25,252.60 | 81,319.72 | 31.05% | |
项目 | 公司 | 2021年12月31日/2021年度 | 2020年12月31日/2020年度 | ||||
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余额 | 营业收入金额 | 比例 | 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余额 | 营业收入金额 | 比例 | ||
应收账款(含合同资产)期末余额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 | 三联虹普 | 8,583.11 | 84,042.72 | 10.21% | 5,378.00 | 87,540.18 | 6.14% |
科新机电 | 54,632.45 | 94,813.70 | 57.62% | 44,460.02 | 73,516.08 | 60.48% | |
卓然股份 | 187,321.12 | 390,088.66 | 48.02% | 133,970.52 | 272,750.68 | 49.12% | |
宝色股份 | 68,646.06 | 125,664.22 | 54.63% | 59,707.64 | 109,206.26 | 54.67% | |
行业均值 | 79,795.68 | 173,652.33 | 42.62% | 60,879.04 | 135,753.30 | 42.60% | |
发行人 | 10,080.41 | 49,827.07 | 20.23% | 6,685.63 | 19,375.02 | 34.51% |
从上表可知,发行人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余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低于行业均值,主要系发行人与客户签订的合同通常约定较高比例的预收款,客户根据合同约定支付项目进度款,项目确认收入后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金额占整个合同金额比例较低。同行业可比公司中,三联虹普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余额占营业收入比例远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其主要也采用预收合同进度款的信用政策,导致其比例较低。2020年度和2021年度,科新机电、宝色股份、卓然股份单项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金额较高,同时2年以上账龄的应收账款占比较高,回款周期长于发行人和三联虹普,导致其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规模较大,因此,科新机电、宝色股份、卓然股份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占营业收入比例较高。综上所述,发行人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余额占营业收入比例符合其销售政策和业务模式,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行业均值具有合理性。
(三)说明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比较情况,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分析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及同行业可比公司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坏账准备具体计提比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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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 | 计提比例 | |||||
1年以内 | 1-2年 | 2-3年 | 3-4年 | 4-5年 | 5年以上 | |
三联虹普 | 5.00% | 10.00% | 30.00% | 50.00% | 80.00% | 100.00% |
科新机电 | 5.00% | 10.00% | 20.00% | 50.00% | 60.00% | 100.00% |
卓然股份 | 3.00% | 10.00% | 20.00% | 50.00% | 70.00% | 100.00% |
宝色股份 | 5.00% | 10.00% | 20.00% | 30.00% | 50.00% | 100.00% |
发行人 | 5.00% | 10.00% | 30.00% | 50.00% | 80.00% | 100.00% |
从上表可知,发行人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基本相似。发行人与三联虹普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完全一致,与科新机电和宝色股份在2-3年、4-5年账龄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存在差异,发行人基于谨慎性原则,坏账准备计提比例更高,坏账准备计提相对充分。
报告期内,公司及同行业可比公司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的实际坏账计提比例如下:
公司名称 | 2023年 6月30日 | 2022年 12月31日 | 2021年 12月31日 | 2020年 12月31日 |
三联虹普 | 12.54% | 13.27% | 13.12% | 19.00% |
科新机电 | 14.60% | 15.98% | 16.45% | 17.40% |
卓然股份 | 10.32% | 9.74% | 7.49% | 6.06% |
宝色股份 | 22.67% | 20.76% | 16.53% | 17.27% |
行业均值 | 15.03% | 14.94% | 13.40% | 14.93% |
发行人 | 8.35% | 6.67% | 13.31% | 8.07% |
上表可知,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的实际坏账计提比例分别为8.07%、13.31%、6.67%和8.35%。2021年度,发行人实际坏账计提比例增长较多,主要由于内蒙古浦景聚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应收账款497.14万元计提特别坏账所致。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各账龄应收账款占比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如下:
项目 | 2023年1-6月 | |||||
三联虹普 | 科新机电 | 卓然股份 | 宝色股份 | 行业均值 | 发行人 | |
1年以内 | 40.32% | 69.23% | 38.41% | 47.22% | 48.79% | 58.11% |
1年至2年 | 3.15% | 17.00% | 55.56% | 20.58% | 24.07% | 31.77% |
2年至3年 | 0.47% | 5.95% | 3.67% | 15.40% | 6.37% | 7.02% |
3年至4年 | 6.39% | 3.48% | 0.57% | 4.80% | 3.81% | 2.71% |
4年至5年 | 0.98% | 3.54% | 0.99% | 0.74% | 1.56% | 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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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以上 | 48.69% | 0.80% | 0.80% | 11.27% | 15.39% | 0.27% |
合计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项目 | 2022年度 | |||||
三联虹普 | 科新机电 | 卓然股份 | 宝色股份 | 行业均值 | 发行人 | |
1年以内 | 19.77% | 51.68% | 55.98% | 49.76% | 45.66% | 82.51% |
1年至2年 | 21.55% | 21.17% | 33.41% | 28.45% | 26.71% | 12.07% |
2年至3年 | 0.16% | 11.35% | 7.59% | 8.13% | 7.11% | 3.03% |
3年至4年 | 7.70% | 2.33% | 1.64% | 1.39% | 3.33% | 2.08% |
4年至5年 | - | 3.44% | 0.68% | 4.86% | 2.28% | 0.31% |
5年以上 | 50.82% | 10.03% | 0.70% | 7.41% | 14.92% | - |
合计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项目 | 2021年度 | |||||
三联虹普 | 科新机电 | 卓然股份 | 宝色股份 | 行业均值 | 发行人 | |
1年以内 | 66.06% | 55.45% | 76.03% | 63.39% | 65.24% | 55.89% |
1年至2年 | 0.09% | 20.68% | 13.45% | 10.36% | 11.15% | 29.66% |
2年至3年 | 4.45% | 3.68% | 7.64% | 9.61% | 6.34% | 11.72% |
3年至4年 | - | 1.40% | 0.95% | 4.85% | 1.80% | 2.04% |
4年至5年 | - | 3.80% | 1.29% | 5.45% | 2.64% | 0.26% |
5年以上 | 29.39% | 14.99% | 0.64% | 6.33% | 12.84% | 0.44% |
合计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项目 | 2020年度 | |||||
三联虹普 | 科新机电 | 卓然股份 | 宝色股份 | 行业均值 | 发行人 | |
1年以内 | 45.05% | 59.38% | 83.57% | 45.62% | 58.41% | 68.63% |
1年至2年 | 4.14% | 12.00% | 12.27% | 25.05% | 13.36% | 23.82% |
2年至3年 | 1.52% | 4.77% | 1.22% | 11.31% | 4.70% | 5.79% |
3年至4年 | 21.99% | 3.99% | 1.70% | 7.62% | 8.83% | 0.61% |
4年至5年 | - | 17.68% | 0.74% | 2.50% | 5.23% | 1.15% |
5年以上 | 27.30% | 2.17% | 0.50% | 7.91% | 9.47% | - |
合计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数据来源:可比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及招股说明书
由上可知,报告期内发行人各期末应收账款账龄主要集中于1年以内以及1-2年,2020年末、2021年末及2023年6月末,该部分应收账款占比分别为
92.45%、85.55%、94.58%及89.88%,高于2020年末、2021年末、2022年末及2023年6月末行业均值71.77%、76.38%、72.37%和72.86%,且长账龄的应收账款占比较小,故发行人应收账款坏账实际计提比例较低存在合理性。
整体而言,因同行业各公司客户信用风险、账龄结构存在差异,导致各家坏账准备计提比例有所不同,发行人坏账准备实际计提比例低于同行业可比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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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均值,处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坏账计提比例区间内,符合实际经营情况,具有合理性。
(四)说明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逾期的金额、比例以及期后回款情况,逾期应收账款长期未收回的原因,相关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报告期各期末,公司逾期应收账款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3年6月末 | 2022年末 | 2021年末 | 2020年末 |
应收账款余额 | 18,875.84 | 16,309.19 | 5,697.18 | 4,893.35 |
逾期金额 | 12,688.01 | 8,754.74 | 2,773.87 | 3,150.37 |
其中:1年以内 | 6,256.20 | 6,855.74 | 940.79 | 1,954.14 |
1-2年 | 4,931.21 | 1,362.67 | 1,328.37 | 846.61 |
2-3年 | 1,244.83 | 429.94 | 348.51 | 283.10 |
3年以上 | 255.77 | 106.38 | 156.20 | 66.52 |
逾期金额占比 | 67.22% | 53.68% | 48.69% | 64.38% |
逾期应收账款 期后回款情况 | 2,096.38 | 2,880.44 | 2,389.70 | 3,063.60 |
逾期应收账款 期后回款比例 | 16.52% | 32.90% | 86.15% | 97.25% |
从上表可以看出,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逾期金额占应收账款金额比例为
64.38%、48.69%、53.68%和67.22%,逾期应收账款账龄主要集中于1年以内及1-2年。截至2023年8月31日,逾期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比例分别为97.25%、
86.15%、32.90%和16.52%,2022年末逾期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比例较低主要系主要新增1年以内逾期应收账款客户申请、审批、付款流程时间较长,发行人积极跟进催收逾期应收账款。
主要逾期应收账款长期未收回原因及相关坏账准备计提如下:
1、2023年6月末
单位:万元
客户名称 | 2023年1-6月 | 截至2023年8月31日 已回款金额 | ||||
逾期 金额 | 逾期 账龄 | 坏账准备计提金额 | 计提 比例 | 款项性质 | ||
山西华阳生物降解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 4,017.67 | 1年以内、1-2年 | 311.70 | 5%/10% | 阶段性进度款 | - |
宁夏瑞泰科技 | 1,341.57 | 1年以内、 | 132.18 | 5%/10% | 阶段性进 | 493.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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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名称 | 2023年1-6月 | 截至2023年8月31日 已回款金额 | ||||
逾期 金额 | 逾期 账龄 | 坏账准备计提金额 | 计提 比例 | 款项性质 | ||
股份有限公司 | 1-2年 | 度款 | ||||
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 | 863.60 | 2-3年 | 259.08 | 30.00% | 阶段性进度款、质保金 | - |
沧州旭阳化工有限公司 | 510.00 | 1-2年 | 51.00 | 10.00% | 阶段性进度款 | - |
浙江长鸿生物材料有限公司 | 336.30 | 1-2年 | 33.63 | 10.00% | 阶段性进度款、质保金 | - |
江苏瑞恒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306.42 | 1-2年 | 30.64 | 10.00% | 质保金 | - |
甘肃莫高聚和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147.00 | 2-3年 | 44.10 | 30.00% | 质保金 | - |
河南源宏高分子新材料有限公司 | 126.33 | 3-4年 | 63.16 | 50.00% | 质保金 | - |
沧州旭阳化工有限公司 | 88.00 | 1-2年 | 8.80 | 10.00% | 阶段性进度款 | - |
欧瑞康巴马格惠通(扬州)工程有限公司 | 78.15 | 1-2年 | 7.82 | 10.00% | 质保金 | - |
沧州旭阳化工有限公司 | 77.72 | 2-3年 | 23.32 | 30.00% | 阶段性进度款 | - |
2、2022年末
单位:万元
客户名称 | 2022年末 | 截至2023年8月31日 已回款金额 | ||||
逾期 金额 | 逾期 账龄 | 坏账准备计提金额 | 计提比例 | 款项性质 | ||
内蒙古浦景聚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495.99 | 1-2年 | 495.99 | 100.00% | 阶段性进度款 | 495.99 |
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 | 431.80 | 1-2年 | 431.80 | 10.00% | 质保金 | - |
浙江长鸿生物材料有限公司 | 150.00 | 1-2年 | 15.00 | 10.00% | 阶段性进度款 | 100.00 |
河南源宏高分子新材料有限公司 | 126.33 | 2-3年 | 37.90 | 30.00% | 质保金 | - |
甘肃莫高聚和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109.00 | 2-3年 | 32.70 | 30.00% | 质保金 | - |
沧州旭阳化工有限 | 77.72 | 1-2年 | 7.77 | 10.00% | 阶段性进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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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名称 | 2022年末 | 截至2023年8月31日 已回款金额 | ||||
逾期 金额 | 逾期 账龄 | 坏账准备计提金额 | 计提比例 | 款项性质 | ||
公司 | 度款 | |||||
欧瑞康巴马格惠通(扬州)工程有限公司 | 66.50 | 1-2年 | 6.65 | 10.00% | 质保金 | - |
欧瑞康巴马格惠通(扬州)工程有限公司 | 54.00 | 2-3年 | 16.20 | 30.00% | 质保金 | 54.00 |
安徽雪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44.25 | 1-2年 | 4.43 | 10.00% | 阶段性进度款 | 44.25 |
欧瑞康巴马格惠通(扬州)工程有限公司 | 43.63 | 1-2年 | 4.36 | 10.00% | 质保金 | 43.63 |
优纤科技(丹东)有限公司 | 41.02 | 4-5年 | 32.82 | 80.00% | 质保金 | - |
3、2021年末
单位:万元
客户名称 | 2021年末 | 截至2023年8月31日 已回款金额 | ||||
逾期 金额 | 逾期 账龄 | 坏账准备计提金额 | 计提比例 | 款项性质 | ||
泰兴怡达化学有限公司 | 646.12 | 1-2年 | 64.61 | 10% | 阶段性进度款 | 646.12 |
河南源宏高分子新材料有限公司 | 226.33 | 1-2年 | 22.63 | 10% | 质保金 | 100.00 |
欧瑞康巴马格惠通(扬州)工程有限公司 | 124.00 | 1-2年 | 12.40 | 10% | 质保金 | 124.00 |
江苏华西村股份有限公司特种化纤厂 | 100.20 | 2-3年 | 30.06 | 30% | 质保金 | 100.00 |
凯赛(乌苏)生物材料有限公司 | 73.35 | 1-2年 | 7.34 | 10% | 阶段性进度款 | 61.45 |
欧瑞康巴马格惠通(扬州)工程有限公司 | 66.69 | 1-2年 | 6.67 | 10% | 质保金 | 66.69 |
优纤科技(丹东)有限公司 | 61.02 | 3-4年 | 30.51 | 50% | 质保金 | 20.00 |
欧瑞康巴马格惠通(扬州)工程有限公司 | 54.00 | 1-2年 | 5.40 | 10% | 阶段性进度款 | 54.00 |
4、2020年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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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客户名称 | 2020年末 | 截至2023年8月31日 已回款金额 | ||||
逾期 金额 | 逾期 账龄 | 坏账准备计提金额 | 计提比例 | 款项性质 | ||
凯赛(金乡)生物材料有限公司 | 242.47 | 1-2年 | 24.25 | 10% | 质保金 | 242.47 |
江苏华西村股份有限公司特种化纤厂 | 199.76 | 1-2年 | 19.98 | 10% | 阶段性进度款 | 199.76 |
欧瑞康巴马格惠通(扬州)工程有限公司 | 117.18 | 1-2年 | 11.72 | 10% | 质保金 | 117.18 |
欧瑞康巴马格惠通(扬州)工程有限公司 | 68.29 | 1-2年 | 6.83 | 10% | 质保金 | 68.29 |
优纤科技(丹东)有限公司 | 61.02 | 2-3年 | 18.31 | 30% | 质保金 | 20.00 |
江苏鑫博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 56.52 | 4-5年 | 45.21 | 80% | 质保金 | 56.52 |
山东东辰瑞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48.80 | 1-2年 | 4.88 | 10% | 阶段性进度款 | 48.80 |
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46.40 | 2-3年 | 13.92 | 30% | 质保金 | 39.80 |
欧瑞康巴马格惠通(扬州)工程有限公司 | 43.66 | 1-2年 | 4.37 | 10% | 质保金 | 43.66 |
从上表可知,发行人逾期应收账款长期未收回的原因主要系质保金逾期以及部分阶段性进度款回款较慢所致,一方面发行人虽然与客户合同约定12个月或18个月的质保期及3%-10%不等的质保金,但客户通常会待整体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或投料开车后再行支付,故工程项目的尾款收取具有一定的滞后性,系行业特点,另一方面发行人应收账款逾期受正常经营客户资金状况、付款安排的影响,该类客户保持生产经营,但由于内部付款安排或资金状况等原因而延后支付货款,具有合理性。此外,根据期后回款情况可知,发行人主要逾期应收账款大部分均已收回,即待项目整体开车或内部付款安排到位时,发行人均能收到回款。发行人根据客户逾期应收款项账龄计提坏账准备,坏账准备计提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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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合公司各期末应收款项账龄情况、逾期情况、期后回款情况、坏账核销情况、坏账/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比例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情况等,说明公司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坏账/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在应收账款账龄情况方面,报告期内发行人各期末应收账款账龄主要集中于1年以内以及1-2年, 2020年末、2021年末、2022年末及2023年月末,该部分应收账款占比分别为92.45%、85.55%、94.58%及89.88%,高于2020年末、2021年末和2022年末行业均值71.77%、76.38%、72.37%,账龄情况较好。
在坏账/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比例方面,发行人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基本一致,对于2年以上账龄的应收账款,发行人坏账/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比例更高,坏账准备计提比例谨慎充分。
在实际计提方面,因同行业各公司客户信用风险、账龄结构存在差异,导致各家坏账准备计提比例有所不同,发行人坏账准备实际计提比例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均值,处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坏账计提比例区间内,符合实际经营情况,具有合理性。上述应收账款账龄及坏账/资产减值准备具体情况详见本题之“一、发行人说明”之“(三)说明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比较情况,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分析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在逾期情况及期后回款情况方面,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逾期金额占应收账款金额比例为64.38%、48.69%、53.68%和67.22%,逾期应收账款账龄主要集中于1年以内及1-2年。截至2023年6月30日,报告期各期末逾期应收账款已实现期后回款比例分别为97.25%、85.72%、31.73%和16.52%,2020年末和2021年末期后回款比例较高,2022年末以及2023年6月末由于距离时间较短回款比例相对较低。具体情况详见本题之“一、发行人说明”之“(四)说明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逾期的金额、比例以及期后回款情况,逾期应收账款长期未收回的原因,相关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在坏账核销方面,发行人2020年度无坏账核销情况,2021年度核销坏账1万元,2022年度核销坏账52.15万元,主要系该部分应收账款账龄较长,且经公司多渠道沟通协调仍催收无果,经公司管理层讨论决议将该部分应收账款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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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核销,2020年度以及2023年1-6月未发生坏账核销情况。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发生坏账金额较小。综上,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款项账龄主要集中1年以内以及1-2年,逾期金额较小且期后回款良好,实际坏账核销金额较小,坏账/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比例相较同行业可比公司更为谨慎,坏账计提符合公司经营实际,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坏账/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充分。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申报会计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对发行人销售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进行访谈,了解发行人信用政策、结算方式和结算周期的相关规定;获取发行人销售合同,识别销售合同中关于信用政策和结算方式重要条款,确定合同约定条款在报告期内是否发生变化;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对重要客户进行访谈,了解发行人与其销售产品、销售金额、信用政策、结算方式、付款周期等情况;
2、获取发行人应收账款、合同资产明细表以及收入台账,计算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进行比较分析;
3、获取发行人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坏账准备的计提政策,复核发行人坏账准备计提过程,计提金额是否准确;获取同行业可比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政策,与发行人进行对比分析;
4、获取应收账款明细表,根据合同信用政策及回款情况判断应收账款逾期情况分类是否准确;根据报告期各期末账龄余额和信用政策,计算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逾期金额及逾期金额占应收账款余额比例;检查应收账款逾期金额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准确;对逾期应收账款进行期后回款检查;获取坏账核销明细,确认坏账核销原因等情况。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客户信用政策执行情况良好,回款周期未发生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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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不利变化。
2、报告期内,发行人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合计余额占营业收入比例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存在一定差异,差异具有合理性。
3、报告期内,发行人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不存在较大差异。
4、报告期内,逾期应收账款长期未收回主要系部分阶段性进度款及质保金未支付所致,一方面系工程类行业具有尾款收取滞后性的特点,客户通常会待整体工程开车后再行支付,另一方面系客户受自身资金状况及付款安排的影响而逾期付款;发行人根据客户逾期应收款项账龄计提坏账准备,坏账准备计提充分。
5、报告期内,发行人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坏账/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充分。
问题21.关于应收票据及应收款项融资。申报文件显示,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票据及应收款项融资合计余额分别为6,214.66万元、4,411.00万元和5,994.63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是24.83%、12.24%及6.91%。
请发行人:
(1)说明报告期各期应收票据及应收款项融资期初、本期增加、本期减少、期末余额情况,结合应收票据及应收款项融资对应主要客户的销售收入、信用政策以及付款方式,说明各期应收票据及应收款项融资余额及发生额是否与公司实际销售情况相匹配,是否存在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行为;
(2)说明已背书或贴现且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终止确认的依据及合规性,补充说明各期票据背书转让相应的交易背景、对应的客户名称、票据背书对象中是否存在关联方,如存在,请说明相关交易的真实性;
(3)说明报告期内已背书或贴现且未到期的应收票据期后兑付情况,是否存在票据未能兑现的情形,相关会计处理方式及合规性;
(4)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应收票据因出票人不能按期兑付而转为应收账款的情况,如有,请说明相关减值准备计提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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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一)说明报告期各期应收票据及应收款项融资期初、本期增加、本期减少、期末余额情况,结合应收票据及应收款项融资对应主要客户的销售收入、信用政策以及付款方式,说明各期应收票据及应收款项融资余额及发生额是否与公司实际销售情况相匹配,是否存在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行为
1、说明报告期各期应收票据及应收款项融资期初、本期增加、本期减少、期末余额情况
报告期各期应收票据及应收款项融资期初、本期增加、本期减少、期末余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3年1-6月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期初金额 | 3,290.55 | 6,006.00 | 4,411.00 | 6,214.66 |
+本期收到票据金额 | 4,164.23 | 22,881.06 | 18,223.22 | 14,798.34 |
-背书金额 | 2,703.45 | 15,367.19 | 9,936.12 | 8,628.32 |
-贴现金额 | 155.52 | 500.00 | - | - |
-到期承兑金额 | 2,883.02 | 9,729.32 | 6,692.09 | 7,973.68 |
-其他 | - | - | - | - |
期末金额 | 1,712.80 | 3,290.56 | 6,006.00 | 4,411.00 |
注:为与财务报表数据勾稽一致,上表的背书金额和贴现金额,并非实际发生的金额,而是按照公司会计政策核算的结果,即包括:①本期背书和贴现、本期到期的金额;②本期背书和贴现、本期未到期但终止确认的金额;③上期背书和贴现未终止确认、本期到期后终止确认的情形
2、结合应收票据及应收款项融资对应主要客户的销售收入、信用政策以及付款方式,说明各期应收票据及应收款项融资余额及发生额是否与公司实际销售情况相匹配
报告期各期末应收票据及应收款项融资余额、发生额对应主要客户的销售收入如下:
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核问询函回复
2-1-279
单位:万元
期末时点 | 主要客户名称 | 应收票据余额 | 余额占期末余额比例 | 应收票据发生额 | 发生额占 当期总发生额比例 | 合同号 | 合同金额 | 销售金额 |
2023年6月30日(2023年1月1日-2023年6月30日) | 欧瑞康巴马格惠通(扬州)工程有限公司 | 730.00 | 42.62% | 990.00 | 23.77% | 多笔交易 | 23,873.66 | 3,902.59 |
山东能源集团物资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 | 365.70 | 21.35% | 1,134.70 | 27.25% | TE-PA-2237 | 3,700.00 | 尚未达到收入确认条件 | |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鹿寨分公司 | 307.21 | 17.94% | 447.21 | 10.74% | DES-HO-2234 | 26.00 | 24.53 | |
DES-HO-2304 | 200.00 | 188.68 | ||||||
EP-HO-2305 | 310.00 | 274.34 | ||||||
湖北宜化降解新材料有限公司 | 100.00 | 5.84% | 494.08 | 11.86% | EP-PBAT-2104 | 3,180.00 | 2,814.16 | |
中国化学赛鼎宁波工程有限公司 | 77.00 | 4.50% | 77.00 | 1.85% | EP-POM-2105 | 770.00 | 681.42 | |
内蒙古浦景聚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 | - | 501.14 | 12.03% | PGA-1801 | 1,824.43 | 1,620.27 | |
合计 | 1,579.91 | 92.24% | 3,644.13 | 87.51% | - | 33,884.09 | - | |
2022年12月31日(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 | 欧瑞康巴马格惠通(扬州)工程有限公司 | 2,643.67 | 80.34% | 10,634.67 | 46.48% | 多笔交易 | 42,167.41 | 15,651.93 |
沧州旭阳化工有限公司 | - | - | 500.00 | 2.19% | HO-2003 | 1,680.00 | 1,486.73 | |
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334.00 | 10.15% | 1,940.62 | 8.48% | PA66-2001 | 12,980.00 | 2,206.68 | |
山东能源集团物资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 | 100.00 | 3.04% | 1,110.00 | 4.85% | TE-PA-2237 | 3,700.00 | 尚未达到收入确认条件 | |
山东聚合顺新材料有限公司 | - | - | 2,900.00 | 12.67% | EPC-PA-2201 | 10,000.00 | 尚未达到收入确认条件 | |
山东隆华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 - | - | 2,399.64 | 10.49% | EP-PA-2218 | 8,000.00 | 尚未达到收入确认条件 | |
湖北宜化降解新材料有限公司 | - | - | 1,391.24 | 6.08% | TET-PBAT-2102 | 2,200.00 | 尚未达到收入确认条件 | |
EP-PBAT-2104 | 3,180.00 | 2,814.16 | ||||||
合计 | 3,077.67 | 93.53% | 20,876.18 | 91.24% | - | 83,907.41 | - | |
2021年12月31 | 欧瑞康巴马格惠通(扬州)工程有限公司 | 3,582.18 | 59.64% | 9,370.39 | 51.42% | 多笔交易 | 42,576.81 | 8,271.14 |
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核问询函回复
2-1-280
期末时点 | 主要客户名称 | 应收票据余额 | 余额占期末余额比例 | 应收票据发生额 | 发生额占 当期总发生额比例 | 合同号 | 合同金额 | 销售金额 |
日(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 | 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815.34 | 13.58% | 3,301.44 | 18.12% | PA66-2001 | 12,980.00 | 9,473.03 |
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 | 70.00 | 1.17% | 1,583.16 | 8.69% | PA66-1901-1 | 4,318.00 | 3,821.24 | |
PA66-1901-2 | 500.00 | 471.70 | ||||||
沧州旭阳化工有限公司 | 520.00 | 8.66% | 1,250.00 | 6.86% | HO-2002 | 1,700.00 | 尚未达到收入确认条件 | |
HO-2003 | 1,680.00 | 尚未达到收入确认条件 | ||||||
DES-1819 | 500.00 | 471.70 | ||||||
DES-PA-2112 | 350.00 | 尚未达到收入确认条件 | ||||||
中科启程(海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420.00 | 6.99% | 840.00 | 4.61% | EPC-PBAT-2101 | 9,208.00 | 尚未达到收入确认条件 | |
湖北宜化降解新材料有限公司 | 150.00 | 2.50% | 150.00 | 0.82% | DES-PBAT-2106 | 500.00 | 尚未达到收入确认条件 | |
合计 | 5,557.52 | 92.54% | 16,494.99 | 90.52% | - | 74,312.81 | - | |
2020年12月31日(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 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380.20 | 31.29% | 1,557.36 | 10.52% | PA66-2001 | 12,980.00 | 尚未达到收入确认条件 |
欧瑞康巴马格惠通(扬州)工程有限公司 | 1,242.00 | 28.16% | 6,940.90 | 46.90% | 多笔交易 | 24,606.55 | 7,325.68 | |
安徽雪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731.74 | 16.59% | 1,388.15 | 9.38% | PBAT-1902-1 | 1,893.00 | 尚未达到收入确认条件 | |
PBAT-1902-2 | 880.00 | 尚未达到收入确认条件 | ||||||
河南源宏高分子新材料有限公司 | 375.00 | 8.50% | 675.00 | 4.56% | RCP-1802 | 4,458.00 | 1,579.71 | |
江苏瑞恒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 | - | 950.00 | 6.42% | HO-2001 | 6,128.30 | 尚未达到收入确认条件 | |
沧州旭阳化工有限公司 | 200.00 | 4.53% | 215.00 | 1.45% | HO-2002 | 1,700.00 | 尚未达到收入确认条件 | |
HO-2003 | 1,680.00 | 尚未达到收入确认条件 | ||||||
合计 | 3,928.94 | 89.07% | 11,726.41 | 79.23% | - | 54,325.85 | - |
2-1-281
应收票据和应收款项融资余额及发生额对应主要客户的信用政策及付款方式情况如下:
客户名称 | 合同号 | 信用政策 | 付款方式 | 销售内容 |
欧瑞康巴马格惠通(扬州)工程有限公司 | 多笔交易 | 设备类合同:公司销售信用政策为根据项目的进度分阶段收款,包括在签订合同、主材料到厂、产品发货、调试验收、试运行等节点阶段收取进度款。 设计咨询合同:根据项目的进度分阶段收款,包括在签订合同、图纸交付、工程调试验收、质保期届满等节点阶段收取进度款。 | 银行承兑汇票/电汇 | 设备制造业务/设计咨询业务/其他业务收入 |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鹿寨分公司 | DES-HO-2234 | 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总额30%;初步完成设计图纸交付后支付合同总额30%;施工图设计完成图纸交付后支付合同总额30%;装置考核验收合格后支付10%。 | 银行承兑汇票/电汇 | 双氧水2万吨/年浓品技改项目 |
DES-HO-2304 | 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总额30%;土建施工图交付后支付合同总额30%;所有施工图交付后支付合同总额30%;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额10%。 | 银行承兑汇票/电汇 | 双氧水装置扩产6万吨/年技术升级改造项目 | |
EP-HO-2305 | 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总额30%;设备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额55%;项目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额10%;质保期满后支付合同总额5%。 | 银行承兑汇票/电汇 | 双氧水装置扩产6万吨/年技术升级改造项目专有设备买卖 | |
中国化学赛鼎宁波工程有限公司 | EP-PBAT-2104 | 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总额30%;全部货物经买房或买方指定的第三方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额40%;开具全额发票后支付合同总额10%;买房或买方指定的第三方验收合格或货到现场60天内,以先到为准,支付合同总额10%;调试/技术培训/开车服务完成、达到合同约定的全部技术规范、标准和要求且合同工厂性能考核完成和交工资料全部提交或全部货物到现场10个月,以先到为准,支付合同总价5%;质保期满后支付5%。 | 银行承兑汇票/电汇 | 脱挥机系统 |
内蒙古浦景聚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EP-POM-2105 | 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总额15%;合同生效一个月后支付合同总额15%;主设备及材料发货前支付合同总额25%;主体设备安装就位后,初步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额20%;待所有安装施工工程结束后并经各方按合同技术平伟件的约定完成调试、试验、性能考核并经验收合格后,收到试验、验收综合报告及增值税发票后支付合同总额20%;质保期到期后支付合同总额5%。 | 银行承兑汇票/电汇 | 1万吨/年聚乙醇酸工业示范项目(一阶段1500吨/年) |
山东能源集团物资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 | TE-PA-2237 | 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总额30%;合同设备发货前支付合同总额50%;设备安装完成,支付合同总额5%;设备调试完成、高温水运转合格,支付合同总额10%;质保期届满,支付合同总额5%。 | 银行承兑汇票/电汇 | 长碳链尼龙连续生产线装置 |
山东能源集团物资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 | TE-PA-2237 | 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总额30%;合同设备发货前支付合同总额50%;设备安装完成,支付合同总额5%;设备调试完成、高温水运转合格,支付合 | 银行承兑汇票/电汇 | 长碳链尼龙连续生产线装置 |
2-1-282
客户名称 | 合同号 | 信用政策 | 付款方式 | 销售内容 |
同总额10%;质保期届满,支付合同总额5%。 | ||||
山东聚合顺新材料有限公司 | EPC-PA-2201 | 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总额30%;合同设备及材料发货前支付合同总额40%;货到现场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额10%;投料试车验收合格,支付合同总额15%;质保期满支付合同总额的10%。 | 银行承兑汇票 | 2×4万吨/年尼龙66连续生产装置项目 |
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EP-PA-2218 | 设备类: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总额30%;合同设备发货前支付合同总额55%;货到现场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额5%;安装调试合格且投料试车后,支付合同总额5%;质保期满支付合同总额5%。设计类: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总额30%;提交土建条件图文件,支付合同金额30%;提交施工图文件支付合同金额35%;货物安装调试合格且投料试车后,支付合同金额5%。 | 银行承兑汇票/电汇 | 2×4万吨/年尼龙66连续生产装置项目 |
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PA66-2001 | 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总额20%;按照不同EPC涵盖的不同业务类型(设计类、施工、设备等)约定的付款进度支付相应比例进度款;质保期届满后,支付3%质保金。 | 银行承兑汇票/现汇 | 年产4万吨尼龙66EPC项目 |
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 | PA66-1901-1 | 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总额30%;工厂验收合格支付合同总额30%;货到现场支付合同总额20%;货物安装调试投料试车达到规定的性能指标支付合同总额10%;质保期满,支付合同总额10%质保金。 | 银行承兑汇票/现汇 | 尼龙新材料项目连续聚合装置 |
PA66-1901-2 |
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总额30%;交付全部设计类文件后,支付合同总额30%;验收合同后,支付合同总额的40%。
银行承兑汇票/现汇 | 尼龙新材料项目设计 | |||
湖北宜化降解新材料有限公司 | DES-PBAT-2106 | 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金额20%;基础工程设计及安全设施、环保等专篇完成后提交后,支付合同金额30%;设计通过评审后,支付合同金额30%;装置开车成功后付合同金额10%;装置稳定运行12月后,支付合同金额10%。 | 银行承兑汇票/电汇 | 6万吨/年生物可降解新材料项目设计 |
TET-PBAT-2102 | 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总额20%;提交工艺包(送审稿)支付合同总额40%;通过专家评审形成的工艺包(终稿)支付合同总额20%;装置性能考核后,支付合同总额15%;装置性能考核验收1年后支付合同总额5%。 | 银行承兑汇票/电汇 | 6万吨/年生物可降解新材料工艺包及技术咨询服务项目 | |
EP-PBAT-2104 | 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总额30%;发货前支付合同总额30%;货到现场验收合格并经安装调试合格,支付合同总额30%;质保期满支付合同总额10%。 | 银行承兑汇票/电汇 | 6万吨/年生物可降解新材料专有设备项目 | |
沧州旭阳化工有限公司 | HO-2002 | 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总额30%;主材进厂后支付合同总额30%;制造完成验收合格开车支付合同总额30%;质保期满支付合同总额10%质保金。 | 银行承兑汇票/现汇 | 流化床反应器、氧化塔、萃取塔 |
HO-2003 | 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总额30%;工厂验货发货前付合同总额30%;货到现场支付合同总额30%;塔内件安装完工验收合格支付合同金额5%;质保期满支付合同总额5%质保金。 | 银行承兑汇票/现汇 | 流化床反应器内件、氧化塔内件、萃取塔内件 |
2-1-283
客户名称 | 合同号 | 信用政策 | 付款方式 | 销售内容 |
DES-1819 | 合同签订支付合同金额20%;设计文件提交完毕支付合同金额70%;考核通过后一年,支付合同金额10%。 | 银行承兑汇票/电汇 | 12万吨/年(100%wt)/年双氧水装置设计 | |
DES-PA-2112 | 合同签订支付合同金额20%;设计文件提交完毕支付合同金额70%;考核通过后一年,支付合同金额10%。 | 银行承兑汇票/电汇,银行承兑汇票 | 2000吨/年高温尼龙项目 | |
安徽雪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PBAT-1902-1 | 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合同总额30%;设备发货前支付合同总额65%;质保期满支付合同总额5% | 银行承兑汇票/现汇 | 年产2万吨生物降解聚酯新材料项目专利专有设备及关键非标设备 |
PBAT-1902-2 | 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总额30%;施工图设计完成图纸交付后支付合同总额50%;现场设备安装完成,支付合同总额15%;工程调试开车结束,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额5%。 | 银行承兑汇票/现汇 | 年产2万吨生物降解聚酯新材料项目工程设计及技术服务合同 | |
江苏瑞恒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HO-2001 | 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金额30%;主要材料到达现场后,支付合同总价30%;关键设备到达现场后支付合同金额20%;安装调试成功,生产出合格产品2个月后,支付合同金额15%;质保期届满一周支付合同总价5%。 | 银行承兑汇票/现汇 | 双氧水装置专有设备 |
河南源宏高分子新材料有限公司 | RCP-1802 | 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总额20%;主设备到达现场后支付合同总额60%;设备安装结束后,支付合同总额10%;设备投料试车、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额5%;设备质保期满支付合同总额5%质保金。 | 银行承兑汇票/现汇 | 6万吨/年废膜醇解回收装置 |
从上表可知,发行人签订的销售合同一般按照合同进度支付款项,结算方式主要采用银行承兑汇票和电汇转账的方式进行,主要客户对应的应收票据余额及发生额与其合同金额、信用政策、结算方式基本匹配。综上,报告期内,发行人各期应收票据及应收款项融资余额及发生额与公司实际销售情况相匹配。
3、是否存在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行为
报告期内,发行人以大于应付账款金额的应收票据进行结算,供应商将大于结算金额的款项通过应收票据进行返还,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3年1-6月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收到供应商找零票据 | - | 75.00 | 213.73 | 591.24 |
票据找零金额小计 | - | 75.00 | 213.73 | 591.24 |
2-1-284
项目 | 2023年1-6月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票据找零发生频率(次数) | - | 6 | 18 | 46 |
从上表可知,报告期内发行人收到供应商找零票据金额较小,针对上述情况,发行人完善了银行承兑汇票的相关内控措施,避免票据找零行为。自2022年4月至今,发行人未再发生任何票据找零行为。
(二)说明已背书或贴现且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终止确认的依据及合规性,补充说明各期票据背书转让相应的交易背景、对应的客户名称、票据背书对象中是否存在关联方,如存在,请说明相关交易的真实性
1、说明已背书或贴现且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终止确认的依据及合规性
发行人根据近期公开信息披露的票据违约情况、《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票据业务监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33号)并参考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2020)》等,遵循谨慎性原则对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的信用等级进行了划分,分为信用等级较高的6家大型商业银行(包括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和9家上市股份制商业银行(包括招商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平安银行、兴业银行、浙商银行)以及信用等级一般的其他商业银行。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等相关规定,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因此公司对收取的银行承兑汇票按照承兑人信用等级实行分类管理:
(1)将信用等级较高的银行承兑的应收票据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计入应收款项融资,该类票据承兑人信用等级较高,贴现或背书后公司被追索的可能性较小,并且票据相关的利率风险已转移给银行,因此终止确认;
2-1-285
(2)由信用等级一般的银行承兑的应收票据及商业承兑汇票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计入应收票据,该类票据贴现或背书后公司仍存在被追索风险,因此在背书或贴现时不终止确认,待到期兑付后终止确认。综上,发行人将信用等级较高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在票据背书或贴现时终止确认依据充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补充说明各期票据背书转让相应的交易背景、对应的客户名称、票据背书对象中是否存在关联方,如存在,请说明相关交易的真实性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各期背书转让票据的前二十大收票方及各期总背书转让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对手方名称 | 是否关联方 | 2023年 1-6月 | 2022 年度 | 2021 年度 | 2020 年度 | 款项性质 |
1 | 无锡市荣成锻造厂 | 非关联方 | 120.00 | 597.45 | 1,394.76 | 634.36 | 物料采购、外协加工 |
2 | 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 | 非关联方 | - | 1,059.20 | 1,301.66 | 550.00 | 物料采购、外协安装 |
3 | 威海化工机械有限公司 | 非关联方 | - | - | 573.20 | 725.03 | 物料采购 |
4 | 大明集团 | 非关联方 | 30.00 | 380.58 | 759.75 | 532.19 | 物料采购、外协加工 |
5 | 中国化学工程第九建设公司江苏分公司 | 非关联方 | - | - | - | 350.00 | 物料采购、外协安装 |
6 | 舞钢市腾隆物资有限公司 | 非关联方 | - | 175.00 | 497.25 | 402.70 | 物料采购 |
7 | 宁夏富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非关联方 | - | 310.80 | 1,140.00 | - | 土建分包 |
8 | 无锡市华波物资有限公司 | 非关联方 | - | - | 123.73 | 253.40 | 物料采购、外协加工 |
9 | 山西宏厦建筑工程第三有限公司 | 非关联方 | 200.00 | 665.71 | 620.00 | - | 土建分包 |
10 | 兰州申科特表面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 非关联方 | - | 344.28 | 144.38 | 262.10 | 劳务外包 |
11 | 无锡名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非关联方 | 50.00 | - | 201.82 | 190.50 | 物料采购 |
12 | 承德市帝圣金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 非关联方 | 112.12 | 50.00 | 380.00 | - | 物料采购 |
13 | 凯迈(洛阳)机电有限公司 | 非关联方 | - | 828.66 | 100.00 | 260.80 | 物料采购 |
14 | 扬州汇通焊接机电有限公司 | 非关联方 | 40.00 | 135.39 | 130.26 | 173.00 | 物料采购 |
2-1-286
序号 | 对手方名称 | 是否关联方 | 2023年 1-6月 | 2022 年度 | 2021 年度 | 2020 年度 | 款项性质 |
15 | 无锡瑞杰伟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关联方 | - | - | 27.80 | 255.00 | 物料采购 |
16 | 张家港市新伦化纤设备厂 | 非关联方 | 120.00 | 97.70 | 48.55 | 20.00 | 物料采购 |
17 | 浙江宇丰机械有限公司 | 非关联方 | 20.00 | 226.65 | - | 100.00 | 物料采购 |
18 | 无锡市研发不锈钢有限公司 | 非关联方 | 165.70 | 311.23 | 123.40 | 130.00 | 物料采购 |
19 | 上海苏尔寿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非关联方 | - | 293.30 | 300.00 | - | 物料采购 |
20 | 中航卓越锻造(无锡)有限公司 | 非关联方 | - | 31.80 | 72.04 | 53.93 | 物料采购 |
21 | 西安泵阀总厂有限公司 | 非关联方 | 40.00 | 1,193.07 | - | 138.03 | 物料采购 |
22 | 舟山盛科威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 非关联方 | - | 829.93 | 83.00 | 140.00 | 物料采购 |
23 | 南通鑫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非关联方 | - | 400.00 | 100.00 | - | 物料采购 |
24 | 苏州欧维化工有限公司 | 非关联方 | - | 425.00 | - | - | 物料采购 |
25 | 泰安金山口封头有限公司 | 非关联方 | - | 266.10 | 86.89 | - | 物料采购 |
26 | 江苏方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非关联方 | - | 256.97 | - | - | 物料采购 |
27 | 江苏超群机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非关联方 | - | 240.00 | 20.00 | 32.42 | 物料采购 |
28 | 江苏华东明茂机械有限公司 | 非关联方 | - | 352.00 | 57.28 | 10.00 | 物料采购 |
29 | 哈尔滨青山输变电设备有限公司 | 非关联方 | - | 210.45 | - | - | 物料采购 |
30 | 上海孚凌自动化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 非关联方 | 70.00 | 276.43 | 52.60 | 33.00 | 物料采购 |
31 | 无锡市协腾机械有限公司 | 非关联方 | - | 225.99 | 158.80 | - | 物料采购 |
32 | 江苏邗建集团有限公司 | 非关联方 | - | 657.97 | - | - | 土建工程 |
33 | 南京琅晟瑜贸易有限公司 | 非关联方 | 164.08 | 330.00 | 68.02 | 26.00 | 物料采购 |
34 | 辽宁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抚顺工程处 | 非关联方 | 100.00 | 260.00 | 20.00 | - | 外协安装 |
35 | 江苏华兴压力容器有限公司 | 非关联方 | 969.00 | 210.00 | - | - | 物料采购 |
36 | 大连帝国屏蔽电泵有限公司 | 非关联方 | 160.00 | 177.88 | - | - | 物料采购 |
37 | 扬州德云电气设备 | 非关联方 | 100.00 | 100.00 | - | - | 物料采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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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对手方名称 | 是否关联方 | 2023年 1-6月 | 2022 年度 | 2021 年度 | 2020 年度 | 款项性质 |
集团有限公司 | |||||||
38 | 扬州长荣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 非关联方 | 65.00 | - | - | - | 物料采购 |
39 | 扬州市春晖气体有限公司 | 非关联方 | 12.00 | 15.00 | 31.00 | 32.00 | 物料采购、外协加工 |
40 | 上海寰恩豪电气有限公司 | 非关联方 | 10.00 | 71.89 | - | 10.00 | 物料采购 |
41 | 南通苏通分离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 非关联方 | 10.00 | 48.80 | 1.00 | 11.32 | 物料采购 |
42 | 杭州汇达物料输送工程有限公司 | 非关联方 | 10.00 | - | - | - | 物料采购 |
前20大背书对象背书金额合计 | - | 2,567.89 | 12,055.23 | 8,617.20 | 5,325.79 | - | |
背书转让总额 | - | 2,580.89 | 14,491.68 | 10,735.13 | 6,973.44 | - | |
前20大背书转让比例 | - | 99.50% | 83.19% | 80.27% | 76.37% | - |
从上表可知,报告期内发行人背书转让票据主要为向供应商进行物料采购、外协加工、土建分包、劳务外包、外协安装所支付合同款项。发行人背书转让票据给关联方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1年度 | ||||
供应商名称 | 票据背书金额 | 采购金额 | 占比 | 交易内容 |
无锡瑞杰伟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27.80 | 87.04 | 31.94% | 物料采购 |
合计 | 27.80 | 87.04 | 31.94% | |
2020年度 | ||||
供应商名称 | 票据背书金额 | 采购金额 | 占比 | 交易内容 |
无锡瑞杰伟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255.00 | 312.88 | 81.50% | 物料采购 |
合计 | 255.00 | 312.88 | 81.50% | - |
注:2022年度、2023年1-6月发行人不存在背书转让票据给关联方的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瑞杰伟业主要采购容器罐、真空液封槽、导热油膨胀槽等设备,2020年度和2021年度采购的金额分别为312.88万元和87.04万元。由于采购的上述设备需要根据设计图纸定制,公司主要采取询价的方式进行比价,在此基础上综合供应商的技术能力、交货期、产品质量、运费等因素确定最终采购价和供应商。
上述关联采购价格均参考市场报价确定,定价公允。发行人与瑞杰伟业、玖骏荣业的关联采购预计后续不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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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报告期各期票据背书转让的交易背景主要为向供应商进行物料采购、外协加工、土建分包、劳务外包、外协安装。票据背书对象中存在关联方,交易背景主要为物料采购,交易背景真实,交易价格公允。
(三)说明报告期内已背书或贴现且未到期的应收票据期后兑付情况,是否存在票据未能兑现的情形,相关会计处理方式及合规性
1、报告期内已背书或贴现且未到期的应收票据期后兑付情况,是否存在票据未能兑现的情形
报告期内,发行人已背书或贴现且未到期的应收票据期后兑付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3年 6月30日 | 2022年 12月31日 | 2021年 12月31日 | 2020年 12月31日 |
终止确认金额 | 1,663.30 | 3,258.30 | 2,130.90 | 2,002.73 |
未终止确认金额 | 598.22 | 657.97 | 1,483.48 | 684.47 |
合计 | 2,261.51 | 3,916.27 | 3,614.38 | 2,687.20 |
期后兑付 | 257.50 | 2,261.27 | 3,614.38 | 2,687.20 |
从上表可知,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已背书或贴现且未到期的应收票据余额分别为2,687.20万元、3,614.38万元、3,916.27万元和2,261.51万元。截至2023年8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已背书或贴现且未到期的应收票据金额中期后兑付比例为89.79%,未兑付部分均为未到期票据。报告期各期末,公司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承兑银行的信誉状况良好,兑付能力较强,各期已背书或贴现且未到期的票据期后兑付情况良好,不存在票据未能兑现的情形。
2、相关会计处理方式及合规性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的转移》的规定,对已背书或贴现且未到期的应收票据,按照是否已将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被背书人为标准来判断是否应当终止确认。
公司对承兑人的信用等级进行划分,分为信用等级较高的6家大型商业银行和9家上市股份制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信用等级较高银行”)以及信用等级一般的其他商业银行及财务公司(以下简称“信用等级一般银行”)。6家大型商业银行分别为: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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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9家上市股份制商业银行分别为:招商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平安银行、兴业银行、浙商银行。上述银行信用良好,拥有国资背景或为上市银行,资金实力雄厚,经营情况良好,根据2019年银行主体评级情况,上述银行主体评级均达到AAA级且未来展望稳定,公开信息未发现曾出现票据违约到期无法兑付的负面新闻,因此公司将其划分为信用等级较高银行。
信用等级较高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在背书或贴现时终止确认,信用等级一般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以及商业承兑汇票在背书或贴现时继续确认应收票据,待到期兑付后终止确认。公司对应收票据和应收款项融资的终止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四)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应收票据因出票人不能按期兑付而转为应收账款的情况,如有,请说明相关减值准备计提的情况
报告各期末应收票据兑付明细表: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3年 6月30日 | 2022年 12月31日 | 2021年 12月31日 | 2020年 12月31日 |
账面余额 | 1,265.93 | 786.44 | 2,100.72 | 1,759.35 |
期后兑付金额 | 523.00 | 786.44 | 2,100.72 | 1,759.35 |
到期未兑付金额 | 742.93 | - | - | - |
注:期后兑付金额、到期未兑付金额统计均截至2023年8月31日。
从上表可知,截至本回复出具日,2023年6月30日应收票据金额中存在
742.93万元尚未到期,故未进行兑付。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应收票据因出票人不能按期兑付而转为应收账款的情况。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申报会计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通过访谈了解发行人应收票据相关的内控制度及控制流程,分析并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2、访谈相关财务人员票据的管理方式,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内应收票据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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簿;对期末发行人应收票据进行盘点;检查票据备查簿余额及发生额与账面记录是否一致;检查应收票据信用风险分类的准确性;
3、检查发行人票据收取、背书、承兑、质押、贴现等情况,结合承兑银行的信用等级,检查发行人应收票据的背书、贴现等情况是否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检查发行人是否存在无真实背景的票据行为;
4、核查发行人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承兑人及账龄是否连续计算,相应的坏账准备是否计提充分;
5、检查发行人应收票据期后兑付情况,检查是否存在无法兑付而转为应收账款的情况。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报告期内,发行人应收票据及应收款项融资余额及发生额与公司实际销售相匹配,存在少量票据找零情况,发行人已完善应收票据内控制度,避免票据找零行为;
2、报告期内,已背书或贴现且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终止确认具有合规性,背书转让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背书转让对象存在关联方,相关交易具有真实交易背景,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
3、报告期内,除尚未到期的票据外,已背书或贴现且未到期的应收票据期后均已兑付,不存在票据未能兑付的情形,相关会计处理方式具有合规性;
4、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应收票据因出票人不能按期兑付而转为应收账款的情况。
问题22.关于预付款项。申报文件显示,报告期各期末,公司预付款项金额分别为999.82万元、4,212.06万元和8,575.22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3.99%、11.69%和9.87%。
请发行人:
(1)结合各报告期末预付款项前五名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合作历史、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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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的具体内容、付款条款等,说明预付款项占比较高的原因、期后结算或结转情况,是否存在通过预付款项进行资金体外循环的情形;
(2)说明账龄1年以上的预付款项的具体内容以及未结算的原因,是否存在无法收回的风险。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一)结合各报告期末预付款项前五名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合作历史、采购的具体内容、付款条款等,说明预付款项占比较高的原因、期后结算或结转情况,是否存在通过预付款项进行资金体外循环的情形
1、报告期各期末预付款项前五名供应商余额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预付款项前五名供应商余额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往来单位名称 | 2023年6月末 | 2022年末 | 2021年末 | 2020年末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YIZHI ASIA PACIFIC TRADING LIMITED | 1,107.65 | 12.32 | 1,689.53 | 15.61 | - | - | - | - |
江苏华兴压力容器有限公司 | 678.41 | 7.55 | 1,504.09 | 13.90 | - | - | - | - |
舟山盛科威机械有限公司 | 556.81 | 6.19 | 522.00 | 4.82 | - | - | - | - |
无锡市协腾机械有限公司 | 430.26 | 4.79 | 487.67 | 4.51 | - | - | - | - |
江苏超群机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339.28 | 3.77 | - | - | - | - | - | - |
WITTE Pumps and Technology GmbH | - | - | 1,756.73 | 16.23 | - | - | - | - |
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 | - | - | - | - | 1,673.93 | 19.52 | 1,252.80 | 29.74 |
上海苏尔寿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 | - | - | - | 980.00 | 11.43 | 219.00 | 5.20 |
益燮嘉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 - | - | - | - | 872.85 | 10.18 | 364.34 | 8.65 |
江苏中汽进出口有限公司 | - | - | - | - | 591.00 | 6.89 | 366.10 | 8.69 |
大明重工有限公司 | - | - | - | - | 483.29 | 5.64 | - | - |
威海化工机械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488.44 | 11.60 |
合计 | 3,112.41 | 34.62 | 5,960.01 | 55.06 | 4,601.08 | 53.66 | 2,690.68 | 63.88 |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预付款项前五名金额分别为2,690.68万元、4,601.08万元、5,960.01万元及3,112.41万元,2020年末至2022年末,随着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预付款项前五大余额呈增长趋势。2023年6月末前五名预付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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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额有所减少,主要原因系发行人2022年为凯赛(太原)生物材料有限公司“4*3万吨/年高温聚酰胺连续生产装置”项目购置的相关设备在2023年1-6月陆续到货,相关预付供应商的设备款在2023年1-6月结转所致。
2、报告期各期末预付款项前五名供应商基本情况、合作历史、采购的具体内容、付款条款,说明预付款项占比较高的原因、期后结算或结转情况,是否存在通过预付款项进行资金体外循环的情形
(1)报告期各期末预付款项前五名供应商基本情况、合作历史
供应商名称 | 成立时间 | 注册资本(万元) | 主要股东 | 主要经营范围 | 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 | 首次 合作时间 |
江苏超群机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2011-06-21 | 1,980.00 | 杨荣超持股100% |
化纤机械、化工机械、塑料机械、酿酒设备研发、制造、安装、销售及技术服务;管道与设备安装工程施工
否 | 2011年 | |||||
江苏华兴压力容器有限公司 | 2012-6-27 | 12,800.00 | 南京华兴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持股39.0625%;俞晓华持股26.2500%;宋惠兴持股24.6875%;宋愚持股5.0000%;宋若愚持股5.0000% | 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压力容器零部件加工;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计算机外围设备制造;低压电路开关装置制造;工业自动化控制装置制造;建筑材料销售;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在港区内提供普通货物装卸、仓储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 否 | 2022年 |
YIZHIASIAPACIFICTRADINGLIMITED | 2009-4-7 | 1万元港币 | 许云东持股100% | 贸易 | 否 | 2021年 |
WITTEPumpsandTechnologyGmbH | 1984年 | 20万欧元 | Dr.SvenWieczorek持股100% | 齿轮泵及配套设备 | 否 | 2022年 |
舟山盛科威机械有限公司 | 2017-09-29 | 1,000.00 | 傅汉勇持股5%;傅挺持股95% | 一般项目:塑料加工专用设备制造;塑料加工专用设备销售;金属加工机械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等 | 否 | 20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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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名称 | 成立时间 | 注册资本(万元) | 主要股东 | 主要经营范围 | 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 | 首次 合作时间 |
无锡市协腾机械有限公司 | 2003-10-23 | 100.00 | 邱玉良持股40%;邱文伟持股30%;潘丽娟持股30% | 化工机械、印染设备、喷雾干燥设备、输送传动机械的制造、加工。 | 否 | 2018年 |
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 | 1991/6/18 | 200,000.00 | 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00% | 普通搬运装卸;普通货运;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等 | 否 | 2020年 |
上海苏尔寿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1991/12/1 | 1000万瑞士法郎 | 苏尔寿有限公司持股100% | 一般项目:填料塔盘系统、分离反应、萃取、结晶、脱挥系统、模块化装置系统、制盐设备系统等 | 否 | 2018年 |
益燮嘉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 2014/4/14 | 1,500.00 | 苏州益燮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股66.67%;焦红芹持股33.33% | 从事计算机软硬件、机电、通讯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 | 否 | 2020年 |
江苏中汽进出口有限公司 | 1993/11/3 | 1,000.00 | 中国汽车工业进出口有限公司持股100% | 自营和代理除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16种出口商品和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14种进口商品以外的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开展“三来一补”、进料加工业务,经营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等 | 否 | 2011年 |
大明重工有限公司 | 2012/3/14 | 27,556.00万美元 | 江苏大明工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持股55%;通顺实业有限公司持股45% | 金属材料的销售、加工;钢结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制作和安装;机械设备、环保设备的研发、制造 | 否 | 201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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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名称 | 成立时间 | 注册资本(万元) | 主要股东 | 主要经营范围 | 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 | 首次 合作时间 |
威海化工机械有限公司 | 1998/9/9 | 10,000.00 | 交城县威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持股61.6%;交城县化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持股26.4%;董建清持股8.4% | 许可项目:特种设备制造;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特种设备设计等 | 否 | 2011年 |
(2)报告期各期末预付款项前五名供应商采购的具体内容、付款条款、期后结算或结转情况
①2023年6月末
供应商名称 | 预付款金额 | 采购内容 | 合同金额 | 付款条款 | 期后结转比例 |
YIZHI ASIA PACIFIC TRADING LIMITED | 169.48 | Bran+Luebbepump | 欧元23.92万元 | 合同确认后支付合同金额 50%的预付款,余款买方于发货前付清 | 期后暂未到货,主要系供应商出口该设备需经德国商务部审批通过,由于审批时间较长,从而导致相关设备到货周期较长 |
364.96 | Bran+Luebbepump | 欧元104.15万元 | |||
364.96 | Bran+Luebbepump | 欧元104.15万元 | |||
88.10 | Bran+Luebbepump | 欧元25.09万元 | 公司根据客户要求,暂缓交付相关设备 | ||
江苏华兴压力容器有限公司 | 230.34 | 反应器-2、反应器旋流器、安全阀旋流器、反应器夜封槽、反应器喷淋沉降槽等 | 436.29 | 合同签订后,支付30%预付款,发货前支付的65%。质保期为设备验收合格后12个月,甲方支付合同尾款 | 由于项目现场未达到设备就位条件,因此暂未通知供应商发货 |
395.14 | 反应器-2、反应器旋流器、安全阀旋流器、反应器夜封槽、反应器喷淋沉降槽等 | 590.28 | 项目暂未开工,现场未达到设备就位条件,因此暂未通知供应商发货 | ||
舟山盛科威机械有限公司 | 365.75 | 螺旋输送机部件(前螺杆)、螺旋输送机部件(后螺杆)、螺杆挤出机 | 385.00 | 合同签订后,支付30%预付款,发货前支付的65%。质保期为设备验收合格后12 |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预付款项期后结转率为59.33%,剩余相关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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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甲方支付合同尾款 | 仍处于生产制造过程中 | ||||
365.75 | 螺旋输送机部件(前螺杆)、螺旋输送机部件(后螺杆)、螺杆挤出机 | 385.00 | 截止本回复出具之日,预付款项期后结转率为59.33%,剩余相关设备仍处于生产制造过程中 | ||
65.10 | 螺旋输送机部件(前螺杆)、螺旋输送机部件(后螺杆)、螺杆挤出机 | 217.00 | 项目暂未开工,现场未达到设备就位条件,因此暂未通知供应商发货 | ||
115.50 | 螺旋输送机部件(前螺杆)、螺旋输送机部件(后螺杆)、螺杆挤出机 | 385.00 | |||
115.50 | 螺旋输送机部件(前螺杆)、螺旋输送机部件(后螺杆)、螺杆挤出机 | 385.00 | |||
56.70 | 螺旋输送机部件(前螺杆)、螺旋输送机部件(后螺杆) | 189.00 | 公司根据客户要求,暂缓交付相关设备 | ||
无锡市协腾机械有限公司 | 55.09 | 浓缩槽、浓缩反应预热器、浓缩反应冷凝器、反应预热器等 | 183.64 | 合同签订后,支付30%预付款,发货前支付的65%。质保期为设备验收合格后12个月,甲方支付合同尾款 | 由于项目现场未达到设备就位条件,因此暂未通知供应商发货 |
55.16 | 浓缩槽、浓缩预热器、浓缩槽冷凝器等 | 183.86 | 项目暂未开工,现场未达到设备就位条件,因此暂未通知供应商发货 | ||
158.80 | 缩聚1上室热井、缩聚1下室热井、缩聚2下室热井等 | 196.16 | 由于项目现场未达到设备就位条件,因此暂未通知供应商发货 | ||
57.78 | 精馏塔 | 192.60 | |||
174.40 | 第一级塔顶冷凝器、第二级塔顶冷凝器、塔顶回流罐、工艺塔、釜等 | 248.00 | 7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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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超群机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87.07 | 真空煅烧炉 | 160.00 | 合同签订后,支付30%预付款,发货前支付的65%。质保期为设备验收合格后12个月,甲方支付合同尾款 | 项目暂未开工,现场未达到设备就位条件,因此暂未通知供应商发货 |
87.07 | 真空煅烧炉 | 160.00 | |||
87.07 | 真空煅烧炉 | 160.00 | |||
合计 | 3,459.72 | - | - | - | - |
注:期后结转比例统计截止日期为2023年8月31日,下同
②2022年末
单位:万元
供应商名称 | 预付款金额 | 采购内容 | 合同金额 | 付款条款 | 期后结转比例 |
WITTE Pumps and Technology GmbH | 101.66 | 齿轮泵、齿轮泵备件、泵头、测温探头等 | 欧元47.00万元 | 买方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电汇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30%;买方在设备交货前电汇支付卖方合同70%。 | 100.00% |
101.66 | 齿轮泵、齿轮泵备件、泵头、测温探头等 | 欧元47.00万元 | 100.00% | ||
337.45 | 齿轮泵、齿轮泵备件、泵头、测温探头等 | 欧元48.20万元 | 100.00% | ||
351.74 | 齿轮泵、齿轮泵备件、泵头、测温探头等 | 欧元48.20万元 | 100.00% | ||
381.36 | 齿轮泵、齿轮泵备件 | 欧元52.89万元 | 100.00% | ||
381.36 | 齿轮泵、齿轮泵备件 | 欧元52.89万元 | 100.00% | ||
198.76 | 齿轮泵 | 欧元28.31万元 | 100.00% | ||
169.50 | 齿轮泵、齿轮泵备件 | 欧元24.21万元 | 100.00% | ||
YIZHI ASIA PACIFICT RADING LIMITED | 406.57 | Bran+Luebbepump | 欧元56.30万元 | 合同确认后一周内买方以电汇形式支付合同金额50%的款项给卖方做为预付款,预付款到帐同时合同生效;余款买方于发货前付清。 | 100.00% |
364.96 | Bran+Luebbepump | 欧元104.15万元 | 期后暂未到货,主要系供应商出口该设备需经德国商务部审批通过,由于审批时间较长,从而导致相关设备到货周期较长 | ||
364.96 | Bran+Luebbepump | 欧元104.15万元 | |||
197.30 | Bran+Luebbepump | 欧元56.30万元 | 100.00% | ||
197.30 | Bran+Luebbepump | 欧元56.30万元 | 100.00% | ||
194.88 | Bran+Luebbepump | 欧元56.30万元 | 100.00% | ||
100.93 | Bran+Luebbepump | 欧元28.15万元 | 100.00% | ||
江苏华兴压力容器有限公司 | 130.34 | 反应器-2、反应器旋流器、安全阀旋流器、反应器夜封槽、反应器喷淋沉降槽等 | 434.48 | 预付款30%;发货前支付65%;质保期为设备验收合格后12个月;质保期结束支付 | 由于项目现场未达到设备就位条件,因此暂未通知供应商发货 |
590.28 | 反应器-2、反应器旋流器、安全阀旋流器、反应器夜封槽、反应器喷淋沉降槽等 | 1,180.56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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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28 | 反应器-2、反应器旋流器、安全阀旋流器、反应器夜封槽、反应器喷淋沉降槽等 | 1,180.56 | 尾款。 | 100.00% | |
295.14 | 反应器-2、反应器旋流器、安全阀旋流器、反应器夜封槽、反应器喷淋沉降槽等 | 590.28 | 项目暂未开工,现场未达到设备就位条件,因此暂未通知供应商发货 | ||
舟山盛科威机械有限公司 | 115.50 | 螺旋输送机部件(前螺杆)、旋输送机部件(后螺杆)、螺杆挤出机 | 385.00 | 预付款30%;发货前支付65%;质保期为设备验收合格后12个月;质保期结束支付尾款。 | 100.00% |
115.50 | 螺旋输送机部件(前螺杆)、旋输送机部件(后螺杆)、螺杆挤出机 | 385.00 | 100.00% | ||
115.50 | 螺旋输送机部件(前螺杆)、旋输送机部件(后螺杆)、螺杆挤出机 | 385.00 | 项目暂未开工,现场未达到设备就位条件,因此暂未通知供应商发货 | ||
115.50 | 螺旋输送机部件(前螺杆)、旋输送机部件(后螺杆)、螺杆挤出机 | 385.00 | |||
无锡市协腾机械有限公司 | 110.32 | 浓缩槽、浓缩预热器、浓缩槽冷凝器、浓缩液冷凝器、联苯冷凝器等 | 367.73 | 预付款30%;发货前支付65%;质保期为设备验收合格后12个月;质保期结束支付尾款。 | 100.00% |
110.32 | 浓缩槽、浓缩预热器、浓缩槽冷凝器、浓缩液冷凝器、联苯冷凝器等 | 367.73 | 100.00% | ||
58.80 | 缩聚1上室热井、缩聚1下室热井、缩聚2下室热井等 | 196.16 | 由于项目现场未达到设备就位条件,因此暂未通知供应商发货 | ||
57.78 | 精馏塔 | 192.60 | |||
74.40 | 第一级塔顶冷凝器、第二级塔顶冷凝器、塔顶回流罐、工艺塔、釜等 | 248.00 | 100.00% | ||
合计 | 6,330.05 | - | - |
③2021年末
单位:万元
供应商名称 | 预付款金额 | 采购内容 | 合同金额 | 付款条款 | 期后结转比例 |
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 | 2,940.00 | 氧化塔、萃取塔、流化床反应器 | 4,900.00 | 预付款30%,设备主材现场后付30%,设备现场制作完成后支付15%,生产出合格产品2个月后,付20%,质保期满一周内支付5% | - |
2-1-298
供应商名称 | 预付款金额 | 采购内容 | 合同金额 | 付款条款 | 期后结转比例 |
上海苏尔寿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980.00 | 浓缩系统及 萃取塔内件 | 2,450.00 | 预付款20%;基础设计文件进度款20%;设备进度款30%;发货款20%;到货款10% | 66.33% |
益燮嘉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 909.29 | 滤芯 | 1,818.58 | 预付款20%;进度款30%;货到海关出卖方完成通关手续并提供通关及货运证明,付45%合同款;验收合格后,卖方收取5%电汇质保金 | 100.00% |
江苏中汽进出口有限公司 | 240.00 | BKG切粒机 | 100.00 万欧元 | 在合同签署后并且收到卖方提交的文件后2周内支付30%预付款;货物出厂前2周内支付70%剩余货款 | 100.00% |
202.00 | 艾特威球阀 | 85.60 万欧元 | 合同签订后预付30%,其余70%款项应于装货前30天支付 | - | |
144.10 | 威特泵 | 15.80 万欧元 | 合同签订后预付40%;发货前2周支付60% | 99.85% | |
大明重工有限公司 | 386.15 | 反应釜加工费 | 537.50 | 预付款30%,验收合格后5日内甲力付清剩余70%合同金额,款到发货 | 100.00% |
337.93 | 第一酯化反应釜、第一缩聚反应釜等6台反应釜 | 555.93 | 定金35%,验收合格后5日内甲方付清剩余65%(电汇+承兑)合同金额,款到发货。 | 100.00% | |
50.40 | 第一酯化反应釜 | 202.00 | 定金30%,验收合格后付清剩余70%合同金额,款到发货。 | 100.00% | |
合计 | 6,189.87 | - | - | - | - |
④2020年末
单位:万元
供应商名称 | 预付款金额 | 采购内容 | 合同金额 | 付款条款 | 期后结转比例 |
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 | 1,252.80 | 氧化塔、萃取塔、流化床反应器 | 2,088.00 | 预付款40%,设备经甲方确认发到现场后支付20%,设备现场制作完工支付15%,调试成功并生产出合格产品后付合同总价的20%,质保期满支付合同总价的5% | 100.00% |
威海化工机械有限公司 | 293.13 | 复合钢板 | 293.13 | 预付款30%,提货前支付70%合同款 | 100.00% |
154.77 | 复合钢板 | 154.77 | 100.00% | ||
118.74 | 复合板 | 395.81 | 100.00% | ||
江苏中汽进出口有限公司 | 41.80 | 齿轮泵 | 17.00 万欧元 | 江苏中汽为公司的代理进口的公司,根据代理进口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江苏中汽向公司提交进口项目付款申请,企业 | 100.00% |
96.00 | 100.00% | ||||
88.30 | 球阀 | 35.67 万欧元 | 100.00% |
2-1-299
供应商名称 | 预付款金额 | 采购内容 | 合同金额 | 付款条款 | 期后结转比例 |
90.00 | 计量泵 | 21.90 万欧元 | 据此支付进口货款。 | 100.00% | |
50.00 | 12.20 万欧元 | 100.00% | |||
益燮嘉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 364.34 | 过滤器滤芯 | 728.68 | 预付款20%,进度款30%,卖方完成通关手续并提供通关及货运证明后支付45%合同款,验收合格后,卖方收取5%电汇质保金。 | 100.00% |
上海苏尔寿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219.00 | 塔内件 | 730.00 | 预付款30%,卖方向买方出具主材订货证明后支付40%;卖方发出交货通知后支付20%,到货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价10%。 | 100.00% |
合计 | 2,768.88 | - | - | - | - |
报告期内,随着销售规模不断扩大,在手订单增加较快,公司加大原材料采购,相应预付采购款增加。报告期各期末,预付账款前五大供应商期末余额分别占预付账款63.88%、53.66%、55.06%、34.63%,采购内容为原材料或设备,账龄均为1年以内,到货后均已及时结转。
结合上述报告期各期末预付款项前五名的预付款内容以及付款条件,发行人预付款项前五名均为预付材料款及设备款,该等设备由于定制化程度较高,制造周期较长,且具有专用性,通常需要发行人支付一定比例的预付款,因此报告期内预付款项占比较高具有商业合理性。此外,随着报告期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在手订单增长较多,公司对原材料、专用非标设备、标准设备的采购需求增加,因此报告期各期末预付款项呈上涨趋势具有合理性。
综上所述,报告期各期末,公司预付款项交易对手均为非关联方,交易背景及款项性质真实有效,不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或体外循环情况。
(二)说明账龄1年以上的预付款项的具体内容以及未结算的原因,是否存在无法收回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预付账款账龄情况如下:
2-1-300
单位:万元
账龄 | 2023年6月末 | 2022年末 | 2021年末 | 2020年末 | ||||
期末余额 | 占比 | 期末余额 | 占比 | 期末余额 | 占比 | 期末余额 | 占比 | |
一年以内 | 8,874.34 | 98.73% | 10,818.39 | 99.95% | 8,564.10 | 99.87% | 4,201.96 | 99.76% |
一至二年 | 112.42 | 1.25% | 3.72 | 0.03% | 2.00 | 0.02% | 0.98 | 0.02% |
二至三年 | 2.00 | 0.02% | 2.00 | 0.02% | - | - | 0.15 | 0.00% |
三年以上 | 0.15 | 0.00% | 0.15 | 0.00% | 9.12 | 0.11% | 8.97 | 0.21% |
合计 | 8,988.91 | 100% | 10,824.26 | 100.00% | 8,575.22 | 100.00% | 4,212.06 | 100.00% |
报告期各期末账龄1年以上的预付账款金额较小。2020年末及2021年末1年以上预付账款金额8.97万元主要系支付给江阴市电力设备冷却器有限公司的设备预付款,由于双方对产品质量存在一定争议,供应商一直处于整改过程中,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上述款项经过沟通无法收回,故已进行营业外支出处理;2022年12月末1至2年预付账款金额主要系支付给扬州刚健物资有限公司的物料采购款,由于尚未到货未结转,2至3年预付账款金额为支付给北京融合国际展览有限公司的展览费,受客观因素影响展览延期举办,因此未结转。2023年6月末1年以上的预付款主要为天津市特变电工变压器有限公司与天华化工机械及自动化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的预付货款,由于业主方项目改造而推迟设备进场,待业主方项目改造完成后,采购的货物正常进场。整体而言,发行人1年以上预付款项金额及占比均极小,不存在长期未结算的情况及坏账风险。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申报会计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预付款项前五名明细,通过企查查,查询经营范围是否匹配发行人实际与其开展的业务;结合公司经营状况和业务模式以及合同条款分析公司预付款项占总资产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
2、获取预付款项前五名期后结转明细,分析是否存在大额未结转情况;走访主要供应商,了解相关业务背景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是否存在通过预付款项
2-1-301
进行资金体外循环;
3、获取预付款项账龄明细,分析是否存在账龄1年以上的预付款项以及未结算的原因。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预付款项前五名均为预付材料款及设备款,该等设备由于定制化程度较高,制造周期较长,且具有专用性,通常需要发行人支付一定比例的预付款,因此报告期内预付款项占比较高具有商业合理性;
2、报告期各期末预付款项前五名期后结转比例较高;报告期内,不存在通过预付款项进行资金体外循环的情形;
3、账龄1年以上预付款项金额较小,相关预付款项未满足结算条件,不存在无法收回的风险。
问题23.关于存货。申报文件显示,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9,378.01万元、6,782.08万元和18,970.03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37.47%、18.82%和21.84%,公司存货主要由原材料、库存商品、发出商品、在产品及合同履约成本等项目构成。
请发行人:
(1)说明公司存货结构、存货结转政策、存货周转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分析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2)说明报告期各期末在产品、合同履约成本所对应主要项目的具体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客户名称、项目内容、项目进度、各项成本明细等;
(3)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存货的账龄情况,结合账龄情况分析说明是否存在长期未结转的合同履约成本及在产品,如有请说明项目具体情况以及长期未结转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异常中止、暂停或延期的项目,相关合同履约成本、在产品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4)说明报告期内公司亏损合同的数量及金额,公司存货减值准备计提
2-1-302
政策以及计提比例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明显差异,分析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请保荐人和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及补充披露
(一)说明公司存货结构、存货结转政策、存货周转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分析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1、公司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存货结构的比较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结构如下:
项目 | 各类别存货占比 | |||
2023年6月末 | 2022年末 | 2021年末 | 2020年末 | |
在产品 | 25.41% | 26.32% | 42.02% | 35.73% |
原材料 | 13.82% | 14.55% | 14.57% | 13.50% |
发出商品 | 3.66% | 5.90% | 13.67% | 0.06% |
合同履约成本 | 16.62% | 14.73% | 12.19% | 32.16% |
库存商品 | 40.40% | 38.33% | 10.62% | 18.56% |
委托加工物资 | 0.09% | 0.18% | 6.94% | 0.00% |
公司主要存货为在产品、原材料、合同履约成本及库存商品,报告期各期末占存货余额的比例合计99.95%、79.40%、93.93%以及96.25%。
公司同行业可比公司存货余额结构情况如下:
(1)宝色股份
项目 | 各类别存货占比 | |||
2023年6月末 | 2022年末 | 2021年末 | 2020年末 | |
在产品 | 81.91% | 77.99% | 73.26% | 77.03% |
原材料 | 16.27% | 20.36% | 21.96% | 18.59% |
委托加工物资 | 0.01% | 0.01% | 0.01% | 0.01% |
库存商品 | 1.37% | 1.15% | 4.31% | 3.93% |
周转材料 | 0.45% | 0.49% | 0.46% | 0.44% |
宝色股份存货主要由在产品及原材料组成,2020年末、2021年末、2022年末以及2023年6月末占存货余额的比例合计95.62%、95.22%、98.35%以及
2-1-303
98.18%。根据披露的公开数据,宝色股份主营业务为非标设备制造业务,并未涉及设计类业务和EPC工程总承包业务,因此存货余额中在产品及原材料占比较大,与发行人存货结构略有不同。
(2)科新机电
项目 | 各类别存货占比 | |||
2023年6月末 | 2022年末 | 2021年末 | 2020年末 | |
在产品 | 64.16% | 58.72% | 69.97% | 51.43% |
原材料 | 21.89% | 20.23% | 18.91% | 10.70% |
发出商品 | 10.21% | 11.29% | 9.08% | 32.24% |
库存商品 | 2.84% | 8.90% | 1.92% | 5.62% |
合同履约成本 | 0.91% | 0.85% | 0.12% | 0.00% |
科新机电存货主要由在产品、原材料及发出商品组成,2020年末、2021年末、2022年末以及2023年6月末占存货余额的比例合计94.38%、97.95%、
90.24%及96.25%。根据披露的公开数据,科新机电主营业务为设备销售业务,其服务类型业务收入较小,故期末合同履约成本占比小于发行人具有合理性。
(3)卓然股份
项目 | 各类别存货占比 | |||
2023年6月末 | 2022年末 | 2021年末 | 2020年末 | |
在产品 | 69.51% | 75.93% | 87.66% | 89.38% |
原材料 | 16.80% | 15.44% | 12.31% | 7.20% |
合同履约成本 | 13.62% | 8.60% | - | 3.40% |
周转材料 | 0.07% | 0.03% | 0.03% | 0.02% |
注:卓然股份的原材料在其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名称为材料物资
卓然股份存货主要由在产品及原材料组成,2020年末、2021年末、2022年末以及2023年6月末,占存货余额的比例合计96.58%、99.97%、91.37%以及86.31%。根据披露的公开数据,卓然股份的主营业务为专用设备制造及工程总包服务,无设计咨询业务,工程总包服务按照时段法确认收入,因此期末合同履约成本较小,与发行人存货结构略有不同。
(4)三联虹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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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各类别存货占比 | |||
2023年6月末 | 2022年末 | 2021年末 | 2020年末 | |
原材料 | 86.14% | 87.83% | 87.93% | 89.82% |
合同履约成本 | 3.68% | 4.66% | 7.96% | 7.08% |
委托加工物资 | 6.73% | 4.67% | 3.45% | 1.56% |
在产品 | 1.95% | 1.64% | 0.38% | 0.84% |
软件开发成本 | 1.49% | 1.20% | 0.28% | 0.69% |
注:三联虹普的合同履约成本在其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名称为技术服务成本三联虹普存货主要为原材料,2020年末、2021年末、2022年末以及2023年6月末占存货余额的比例89.82%、87.93%、87.83%以及86.14%。三联虹普主营业务为EPC工程总承包业务,按照时段法确认收入,对应的存货余额于报告期末结转至成本,原材料余额主要为其子公司完工的自产设备,与发行人原材料核算内容不同,因此发行人与其存货结构存在差异。
总体来看,由于各公司产品类别、工况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同客户对同一类产品的参数、性能、结构等方面的要求也有所不同,且各公司产品生产工序的复杂程度及生产周期亦存在差异。因此,同行业可比公司之间存货结构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变动和区别。上述可比公司中,宝色股份、科新机电和卓然股份均以设备销售业务为主,报告期各期末存货余额主要为在产品和原材料,发行人与之类似。与上述可比公司相比,发行人主营业务中还包括设计类业务,设计业务发生的人工成本计入合同履约成本,导致报告期各期末余额中合同履约成本占比较大。
公司发出商品主要是期末发往现场尚未验收的设备,2021年末发出商品系公司销售给沧州旭阳化工有限公司的双氧水设备截至期末已发往现场但尚未验收所致,2022年末发出商品主要系公司销售给集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尼龙66连续生产装置设备截至期末已出库但尚未达到收入确认条件所致。同行业可比公司中,科新机电亦存在较高比例的发出商品。
综上所述,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货结构主要由在产品和原材料构成,由于业务类别和范围不同,因此具体明细结构存在一定差异,但总体符合专用设备制造行业的特点和业务模式,存货结构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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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存货结转政策的比较
公司名称 | 存货结转政策 |
三联虹普 | 母公司和PolymetrixHoldingAG原材料、产成品、委托加工物资发出时采用个别计价法核算;其他子公司原材料、产成品、委托加工物资发出时采用加权平均计价法核算。周转材料包括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等,在领用时采用一次转销法进行摊销。(1)取得合同的成本。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即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确认为一项资产,并采用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或服务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若该项资产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其他支出,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明确由客户承担的除外。(2)履行合同的成本。为履行合同发生的成本,不属于除收入准则外的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范围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确认为一项资产:①该成本与一份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②该成本增加了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③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确认的资产采用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或服务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
科新机电 | 存货中原材料的购入按实际成本计价,发出按加权平均法计价。存货中的库存商品、发出商品、在产品、委托加工物资的入库与发出均按个别产品的实际成本计价。存货中的周转材料在购入时按实际成本计价,发出时采用一次转销法。(1)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金额的确定方法。本集团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包括合同履约成本和合同取得成本。合同履约成本,即本集团为履行合同发生的成本,不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该成本与一份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制造费用(或类似费用)、明确由客户承担的成本以及仅因该合同而发生的其他成本;该成本增加了本集团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合同取得成本,即本集团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该资产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增量成本,是指本集团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如销售佣金等)。本集团为取得合同发生的、除预期能够收回的增量成本之外的其他支出(如无论是否取得合同均会发生的差旅费等),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明确由客户承担的除外。(2)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的摊销。本集团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采用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
卓然股份 | 存货在取得时按实际成本计价;领用或发出存货,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实际成本。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转销法进行摊销。 |
宝色股份 | 原材料发出时按移动加权加权平均法计价,自制在产品、库存商品发出计价按照个别计价发。 |
发行人 | 原材料、产成品发出时采用加权平均法核算。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在领用时采用一次转销法进行摊销。(1)取得合同的成本。本公司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即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确认为一项资产,并采用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或服务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若该项资产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本公司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其他支出,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明确由客户承担的除外。(2)履行合同的成本。本公司为履行合同发生的成本,不属于除收入准则外的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范围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确认为一项资产:1)该成本与一份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2)该成本增加了本公司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3)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确认的资产采用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或服务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
公司的存货结转政策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基本一致,符合行业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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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存货周转率的比较
项目 | 2023年1-6月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
存货周转率(次) | 三联虹普 | 4.23 | 3.54 | 2.72 | 2.94 |
科新机电 | 1.92 | 1.59 | 1.91 | 1.69 | |
卓然股份 | 1.60 | 1.27 | 1.46 | 1.21 | |
宝色股份 | 1.82 | 1.64 | 1.75 | 1.44 | |
行业均值 | 2.39 | 2.01 | 1.96 | 1.82 | |
发行人 | 2.07 | 2.77 | 2.52 | 1.50 |
报告期内,公司的存货周转率大致处于同行业平均水平,2020年至2022年呈上升趋势,2022年度高于已披露年报数据的科新机电,主要系公司不断建立完善的存货管理制度,采取项目定制化的模式合理控制存货规模,一般根据项目执行时间、采购周期,合理安排采购计划以及生产计划,使得存货周转率较高。综上所述,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货结构主要由在产品和原材料构成,由于业务类别和范围有所不同,因此具体明细存货结构存在一定差异,但总体符合专用设备制造行业的特点和业务模式,存货结构合理。发行人存货结转政策、存货周转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较大差异。
(二)说明报告期各期末在产品、合同履约成本所对应主要项目的具体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客户名称、项目内容、项目进度、各项成本明细等
1、报告期各期末在产品所对应主要项目的具体情况(报告期各期末80万元以上的在产品)
(1)2023年6月末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项目内容 | 客户名称 | 项目进度 | 成本构成 | |||||
材料 | 人工 | 制造 费用 | 外协 加工 | 劳务 外包 | 合计 | |||
10万吨/年PBAT装置总包 | 中科启程(海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完工待包装发货 | 970.92 | 95.66 | 73.05 | 212.70 | 151.62 | 1,503.94 |
逸达B线反应釜 | 欧瑞康巴马格惠通(扬州)工程有限公司 | 焊接组装 | 409.03 | 19.08 | 12.20 | 101.61 | 25.02 | 566.93 |
OBHE-UFLEX反应器 | 欧瑞康巴马格惠通(扬州)工程有限公司 | 焊接组装 | 418.79 | 22.18 | 19.03 | 2.63 | 21.70 | 484.32 |
2*4万吨尼龙66连续生产装置 | 山东聚合顺新材料有限公司 | 完工待包装发货 | 193.65 | 52.31 | 35.51 | 8.42 | 73.77 | 363.67 |
聚乳酸装置 | 公司研发项目 | 表面处理 | 257.82 | 30.62 | 22.18 | 0.05 | 31.55 | 342.23 |
2-1-307
项目名称/项目内容 | 客户名称 | 项目进度 | 成本构成 | |||||
材料 | 人工 | 制造 费用 | 外协 加工 | 劳务 外包 | 合计 | |||
山东能源-长碳链尼龙连续生产线装置 | 山东能源集团物资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 | 完工待包装发货 | 117.56 | 49.47 | 30.46 | 4.43 | 55.00 | 256.92 |
淤泥搅拌蒸发器 | 益燮嘉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 完工待包装发货 | 106.09 | 24.17 | 16.10 | 48.50 | 32.20 | 227.06 |
4*3万吨/年高温PA56连续生产装置(11、12、13、14线) | 凯赛(太原)生物材料有限公司 | 焊接组装 | 132.60 | 27.26 | 16.42 | 0.69 | 26.57 | 203.55 |
4*3万吨/年高温PA56连续生产装置(15、16、17、18线) | 凯赛(太原)生物材料有限公司 | 焊接组装 | 105.66 | 23.41 | 12.74 | 0.64 | 19.70 | 162.14 |
R工段设备*2 | 山东睿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检测试验 | 90.50 | 14.49 | 12.62 | 4.13 | 24.86 | 146.61 |
2*4万吨/年尼龙66连续生产装置 | 山东隆华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 焊接组装 | 89.44 | 6.13 | 3.51 | - | 6.80 | 105.88 |
4*3万吨/年高温PA56连续生产装置(21、22、23、24线) | 凯赛(太原)生物材料有限公司 | 设备下料 | 91.43 | 0.20 | 0.20 | 2.67 | 0.32 | 94.81 |
合计 | 2,983.49 | 364.98 | 254.01 | 386.46 | 469.11 | 4,458.06 |
(2)2022年末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项目内容 | 客户名称 | 项目进度 | 成本构成 | |||||
材料 | 人工 | 制造 费用 | 外协 加工 | 劳务 外包 | 合计 | |||
10万吨/年PBAT装置总包 | 中科启程(海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表面处理 | 968.61 | 95.66 | 73.05 | 211.82 | 151.62 | 1,500.76 |
OBHE-虹港项目设备 | 欧瑞康巴马格惠通(扬州)工程有限公司 | 焊接组装 | 576.56 | 70.18 | 28.42 | 11.93 | 38.91 | 726.00 |
逸达B线反应釜 | 欧瑞康巴马格惠通(扬州)工程有限公司 | 焊接组装 | 409.03 | 19.08 | 12.20 | 101.61 | 25.02 | 566.94 |
4*3万吨/年高温PA56连续生产装置(11、12、13、14线) | 凯赛(太原)生物材料有限公司 | 焊接组装 | 337.53 | 68.37 | 38.85 | 4.40 | 62.74 | 511.89 |
4*3万吨/年高温PA56连续生产装置(15、16、17、18线) | 凯赛(太原)生物材料有限公司 | 焊接组装 | 299.41 | 50.92 | 26.08 | 4.19 | 42.25 | 422.85 |
2X4万吨尼龙66连续生产装置 | 山东聚合顺新材料有限公司 | 焊接组装 | 193.65 | 52.31 | 35.51 | 8.42 | 73.77 | 363.66 |
R工段设备*2 | 山东睿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表面处理 | 222.43 | 28.43 | 24.70 | 9.45 | 48.83 | 333.84 |
淤泥搅拌蒸发器 | 益燮嘉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 表面处理 | 105.66 | 24.17 | 16.10 | 46.65 | 32.20 | 224.78 |
6万吨/年特品尼龙2台反应器采购 | 上海神马工程塑料有限公司 | 表面处理 | 95.31 | 27.92 | 13.09 | 5.53 | 19.28 | 161.13 |
聚乳酸装置 | 公司研发项目 | 焊接组装 | 64.86 | 25.59 | 13.21 | 2.71 | 26.50 | 132.87 |
6万吨/年特品尼龙3台前聚合器、3台后聚合器采购 | 上海神马工程塑料有限公司 | 表面处理 | 67.92 | 24.79 | 11.86 | 3.60 | 16.27 | 124.44 |
OBHE-WPL项目设备 | 欧瑞康巴马格惠通(扬州)工程有限公司 | 设备下料 | 99.23 | 5.51 | 2.06 | 2.83 | 2.82 | 112.45 |
2*4万吨/年尼龙66连 | 山东隆华高分子材料有 | 焊接组装 | 89.45 | 6.13 | 3.51 | - | 6.80 | 105.89 |
2-1-308
项目名称/项目内容 | 客户名称 | 项目进度 | 成本构成 | |||||
材料 | 人工 | 制造 费用 | 外协 加工 | 劳务 外包 | 合计 | |||
续生产装置 | 限公司 | |||||||
合计 | 3,529.65 | 499.06 | 298.64 | 413.14 | 547.01 | 5,287.50 |
(3)2021年末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项目内容 | 客户名称 | 项目进度 | 成本构成 | |||||
材料 | 人工 | 制造 费用 | 外协 加工 | 劳务 外包 | 合计 | |||
PBS生物降解项目非标设备 | 欧瑞康巴马格惠通(扬州)工程有限公司 | 设备下料 | 1,654.65 | 108.17 | 81.16 | 0.93 | 260.88 | 2,105.79 |
汉江50万吨非标设备 | 欧瑞康巴马格惠通(扬州)工程有限公司 | 焊接组装 | 789.11 | 127.05 | 101.57 | 106.25 | 236.37 | 1,360.35 |
10万吨/年PBAT装置总包 | 中科启程(海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设备下料 | 811.42 | 59.52 | 38.00 | 86.60 | 83.95 | 1,079.49 |
6万吨/年PBAT生产装置 | 山西华阳生物降解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 设备下料 | 804.89 | 55.43 | 38.42 | 85.19 | 76.38 | 1,060.31 |
逸达反应釜 | 欧瑞康巴马格惠通(扬州)工程有限公司 | 焊接组装 | 777.35 | 58.52 | 40.43 | 22.66 | 93.28 | 992.24 |
6万吨/年生物可降解新材料项目专有设备 | 湖北宜化降解新材料有限公司 | 焊接组装 | 367.12 | 13.87 | 9.21 | 50.59 | 19.31 | 460.10 |
孟加拉非标设备 | 欧瑞康巴马格惠通(扬州)工程有限公司 | 检测试验 | 231.57 | 27.57 | 21.39 | 54.06 | 39.00 | 373.60 |
R工段设备*2 | 山东睿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焊接组装 | 199.40 | 31.95 | 25.73 | 3.33 | 59.21 | 319.62 |
T1、T2线终缩、二缩釜 | 欧瑞康巴马格惠通(扬州)工程有限公司 | 表面处理 | 150.21 | 11.15 | 6.90 | 11.40 | 15.00 | 194.66 |
合计 | 5,785.73 | 493.25 | 362.82 | 421.00 | 883.38 | 7,946.17 |
(4)2020年末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项目内容 | 客户名称 | 项目进度 | 成本构成 | |||||
材料 | 人工 | 制造 费用 | 外协 加工 | 劳务 外包 | 合计 | |||
2万吨/年生物降解聚酯新材料项目 | 安徽雪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焊接组装 | 317.22 | 65.84 | 48.06 | 27.30 | 88.82 | 547.24 |
OBHESAJ主反应器 | 欧瑞康巴马格惠通(扬州)工程有限公司 | 表面处理 | 269.90 | 98.01 | 68.14 | 17.24 | 69.44 | 522.72 |
天辰齐翔尼龙新材料连续装置 | 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 | 设备下料 | 269.97 | 40.36 | 29.58 | 0.36 | 22.86 | 363.13 |
非标设备 | 唐山睿安科技有限公司 | 表面处理 | 147.98 | 56.29 | 37.31 | 1.73 | 36.72 | 280.02 |
汉江非标设备 | 欧瑞康巴马格惠通(扬州)工程有限公司 | 设备下料 | 140.18 | 46.91 | 38.16 | 0.13 | 35.38 | 260.76 |
非标设备 | 山东睿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检测试验 | 148.49 | 41.17 | 27.97 | 2.33 | 20.36 | 240.31 |
双十非标设备 | 欧瑞康巴马格惠通(扬州)工程有限公司 | 设备下料 | 61.68 | 22.77 | 16.02 | 0.69 | 12.90 | 114.05 |
合计 | 1,355.40 | 371.34 | 265.23 | 49.78 | 286.48 | 2,328.24 |
2-1-309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在产品账面余额分别为2,516.37万元、8,089.68万元、5,960.27万元以及5,627.03万元,占存货账面余额的比例分别为35.73%、
42.02%、26.32%以及25.41%。公司向客户交付的产线设备大多为定制化大型设备,生产过程主要包括原材料准备、下料成型、精加工、焊接、组装、试验、检验入库等多道复杂工序,产品生产及交付时间相较一般制造业企业长,故在产品账面余额占存货整体比例较高,符合企业产品生产特点。
2、报告期各期末合同履约成本所对应主要项目的具体情况(报告期各期末30万元以上的项目)
(1)2023年6月末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项目内容 | 客户名称 | 项目进度 | 成本构成 | ||||
直接人工 | 差旅费用 | 分包成本 | 其他成本 | 合计 | |||
OBH-逸达项目设计 | 欧瑞康巴马格惠通(扬州)工程有限公司 | 设计过程中 | 258.02 | 8.75 | 241.27 | - | 508.05 |
上海神马-6万吨/年特品尼龙设计(一期2万吨/年) | 上海神马工程塑料有限公司 | 设计过程中 | 70.22 | 2.48 | 151.97 | - | 224.67 |
宁夏瑞泰-年产4万吨尼龙及2.5万吨中间体J项目增上尼龙干燥系统 | 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设计过程中 | 2.46 | 1.38 | - | 143.02 | 146.85 |
山西合成生物研究院-5000吨/年高温尼龙改造 | 山西合成生物研究院有限公司 | 设计过程中 | - | - | - | 32.26 | 32.26 |
联盛浆纸-50万吨/年27.5%双氧水装置工程建设设计 | 联盛浆纸(漳州)有限公司 | 设计过程中 | 63.42 | 1.62 | - | - | 65.04 |
凯赛(太原)-年产5000吨高温尼龙生产装置备台前聚合系统 | 山西合成生物研究院有限公司 | 施工过程中 | 5.22 | - | - | 102.10 | 107.32 |
山西合成-年产5000吨高温尼龙生产装置备台后聚合系统 | 山西合成生物研究院有限公司 | 施工过程中 | 1.96 | - | - | 123.58 | 125.54 |
中科启程(海南)-10万吨/年PBAT装置工程 | 中科启程(海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施工过程中 | 146.83 | 6.16 | 111.19 | 2.30 | 266.49 |
年焚烧1.5万吨危险废物及5万吨废有机溶剂综合利用项目 | 江苏循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设计过程中 | 55.56 | 0.06 | - | 0.12 | 55.74 |
年产香芹酮系列5410吨、香芹酚3000吨、月桂烯系列6257.65吨、水杨酸系列4000吨技改扩能项目 | 江苏宏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 设计过程中 | 39.88 | 0.33 | 0.18 | 0.57 | 60.86 |
维生素M(叶酸)等系列医化产品建设项目施工设计 | 宜昌诚邦药业有限公司 | 设计过程中 | 3.26 | 0.30 | 116.34 | - | 100.00 |
高效低毒残留原药及光气化新材料项目 | 江苏常隆农化有限公司 | 设计过程中 | 4.72 | 0.21 | 155.09 | - | 160.02 |
2-1-310
项目名称/项目内容 | 客户名称 | 项目进度 | 成本构成 | ||||
直接人工 | 差旅费用 | 分包成本 | 其他成本 | 合计 | |||
1700t/a原药、900t/a制剂生产项目 | 池州飞昊达化工有限公司 | 设计过程中 | 22.88 | 0.61 | 9.41 | 0.59 | 33.49 |
年产30万吨功能性硅烷(一期)项目 | 安徽晨光新材料有限公司 | 设计过程中 | 116.19 | 0.86 | 80.91 | 0.34 | 198.31 |
溴代化合物及其下游衍生产品项目 | 宁夏海泰新材料有限公司 | 设计过程中 | 72.36 | 2.83 | 6.99 | 0.13 | 82.31 |
年产10000吨低碳超净光学清洗剂、3500吨聚氨酯单体及1000吨稀释型过氧化二碳酸二异丙酯项目 | 江苏乾元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设计过程中 | 40.99 | 0.04 | 1.98 | - | 43.01 |
年产1.1万吨光学树脂单体项目 | 江苏淮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设计过程中 | 40.92 | 0.30 | 8.77 | - | 49.99 |
10万吨/年氯化石蜡、7万吨/年环氧氯丙烷项目 | 江西塑星材料有限公司 | 设计过程中 | 50.38 | 0.15 | 16.88 | - | 67.41 |
口腔医用材料研发和生产基地项目 | 扬州新纪元齿科有限公司 | 设计过程中 | 38.99 | 0.19 | 6.20 | - | 45.38 |
(河南神马氯碱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年产6.6万吨/年氯甲苯系列产品建设项目 | 江苏华恩能源有限公司 | 设计过程中 | 48.65 | - | 4.95 | 0.34 | 53.94 |
年产20000吨化纤树脂和1000吨光引发剂、500阻燃剂技术改造项目 | 江苏省新华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设计过程中 | 29.19 | 0.19 | 4.78 | - | 34.16 |
年产8000吨涂料搬迁项目 | 江苏海晟涂料有限公司 | 设计过程中 | 43.51 | 0.02 | - | 0.01 | 43.54 |
年产2.3万吨特种有机硅材料项目 | 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设计过程中 | 33.19 | 1.08 | - | 0.32 | 34.59 |
年产250吨电子级高纯二乙基锌及年产5800吨烷基铝等产品项目 | 江苏爱姆欧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 设计过程中 | 73.80 | 0.89 | 7.73 | 1.75 | 84.16 |
年产2.5万吨苯甲酰氯联产5000吨三氯苄、5000吨过氧化(二)苯甲酰、9500吨酰氯系列产品技改项目 | 安徽阳城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 设计过程中 | 44.47 | 0.17 | 7.99 | 0.49 | 53.12 |
年产8万吨水性丙烯酸乳液、铸造树脂、水性涂料及功能性助剂项目 | 安徽巨科化工有限公司 | 设计过程中 | 29.04 | 0.20 | 13.77 | 0.56 | 43.56 |
年产5500吨有机过氧化物和副产稀二叔2300吨、硫酸12000吨、2,4-二氯苯甲酸90吨扩建项目 | 江苏强盛功能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 设计过程中 | 66.08 | 0.55 | 26.11 | 1.08 | 93.82 |
合计 | 1,402.19 | 29.37 | 972.51 | 409.56 | 2,813.63 |
(2)2022年末
2-1-311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项目内容 | 客户名称 | 项目进度 | 成本构成 | ||||
直接人工 | 差旅费用 | 分包成本 | 其他成本 | 合计 | |||
OBH-逸达项目设计 | 欧瑞康巴马格惠通(扬州)工程有限公司 | 设计过程中 | 255.39 | 4.43 | 62.97 | - | 322.79 |
中科启程(海南)-10万吨/年PBAT装置工程 | 中科启程(海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设计过程中 | 146.83 | 4.32 | 35.39 | 4.14 | 190.68 |
宁夏瑞泰-年产4万吨尼龙及2.5万吨中间体J项目增上尼龙干燥系统 | 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施工过程中 | - | - | 141.28 | - | 141.28 |
年产30万吨功能性硅烷(一期)项目 | 安徽晨光新材料有限公司 | 设计过程中 | 94.34 | 0.38 | 32.23 | 0.24 | 127.19 |
山西合成-年产5000吨高温尼龙生产装置备台后聚合系统 | 山西合成生物研究院有限公司 | 设计过程中 | 1.96 | - | 20.19 | 102.24 | 124.39 |
OBHE-江苏虹港聚酯新材料项目 | 欧瑞康巴马格惠通(扬州)工程有限公司 | 设计过程中 | 83.75 | 2.31 | 25.09 | - | 111.15 |
凯赛(太原)-年产5000吨高温尼龙生产装置备台前聚合系统 | 山西合成生物研究院有限公司 | 设计过程中 | 4.98 | - | 21.36 | 80.75 | 107.09 |
年产5500吨有机过氧化物和副产稀二叔2300吨、硫酸12000吨、2,4-二氯苯甲酸90吨扩建项目 | 江苏强盛功能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 设计过程中 | 66.08 | 0.55 | 26.11 | 1.08 | 93.82 |
年产250吨电子级高纯二乙基锌及年产5800吨烷基铝等产品项目 | 江苏爱姆欧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 设计过程中 | 71.62 | 0.89 | 7.73 | 1.75 | 81.99 |
高效低毒残留原药及光气化新材料项目 | 江苏常隆农化有限公司 | 设计过程中 | 1.23 | 0.17 | 77.36 | - | 78.76 |
上海神马-6万吨/年特品尼龙设计(一期2万吨/年) | 上海神马工程塑料有限公司 | 设计过程中 | 98.09 | 1.99 | 9.14 | - | 109.22 |
溴代化合物及其下游衍生产品项目 | 宁夏海泰新材料有限公司 | 设计过程中 | 53.34 | 0.77 | 6.99 | 0.12 | 61.22 |
年产2.5万吨苯甲酰氯联产5000吨三氯苄、5000吨过氧化(二)苯甲酰、9500吨酰氯系列产品技改项目 | 安徽阳城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 设计过程中 | 44.47 | 0.17 | 7.99 | 0.49 | 53.12 |
年产香芹酮系列5410吨、香芹酚3000吨、月桂烯系列6257.65吨、水杨酸系列4000吨技改扩能项目 | 江苏宏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 设计过程中 | 31.70 | 0.22 | 20.08 | 0.39 | 52.39 |
年产1.1万吨光学树脂单体项目 | 江苏淮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设计过程中 | 39.87 | 0.11 | 8.77 | - | 48.75 |
维生素M(叶酸)等系列医化产品建设项目施工设计 | 宜昌诚邦药业有限公司 | 设计过程中 | 1.82 | 0.08 | 44.83 | - | 46.73 |
生物降解改性材料及塑料制品项目工艺技术包和生产技术服务 | 山西华阳生物降解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 设计过程中 | 40.90 | 5.37 | - | - | 46.27 |
年产10000吨低碳超净光 | 江苏乾元新材料科技 | 设计过程中 | 39.96 | 0.04 | 1.98 | - | 41.98 |
2-1-312
项目名称/项目内容 | 客户名称 | 项目进度 | 成本构成 | ||||
直接人工 | 差旅费用 | 分包成本 | 其他成本 | 合计 | |||
学清洗剂、3500吨聚氨酯单体及1000吨稀释型过氧化二碳酸二异丙酯项目 | 有限公司 | ||||||
集盛-2万吨/年PA66连续生产装置 | 集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设计过程中 | 10.21 | 1.11 | 24.62 | 5.44 | 41.38 |
年焚烧1.5万吨危险废物及5万吨废有机溶剂综合利用项目 | 江苏循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设计过程中 | 40.35 | 0.04 | - | 0.03 | 40.42 |
年产8万吨水性丙烯酸乳液、铸造树脂、水性涂料及功能性助剂项目 | 安徽巨科化工有限公司 | 设计过程中 | 29.04 | 0.20 | 10.42 | 0.56 | 40.22 |
年产8000吨涂料搬迁项目 | 江苏海晟涂料有限公司 | 设计过程中 | 39.60 | - | - | 0.01 | 39.61 |
(河南神马氯碱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年产6.6万吨/年氯甲苯系列产品建设项目 | 江苏华恩能源有限公司 | 设计过程中 | 33.68 | - | 4.95 | 0.28 | 38.91 |
年产30000吨锌粉生产加工项目 | 扬州新达锌业有限公司 | 设计过程中 | 27.31 | 0.35 | 6.73 | 1.00 | 35.39 |
年产20000吨化纤树脂和1000吨光引发剂、500阻燃剂技术改造项目 | 江苏省新华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设计过程中 | 29.19 | - | 4.78 | - | 33.97 |
年产2.3万吨特种有机硅材料项目 | 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设计过程中 | 30.57 | 0.53 | - | - | 31.10 |
1700t/a原药、900t/a制剂生产项目 | 池州飞昊达化工有限公司 | 设计过程中 | 20.63 | 0.61 | 9.23 | 0.59 | 31.06 |
10万吨/年氯化石蜡、7万吨/年环氧氯丙烷项目 | 江西塑星材料有限公司 | 设计过程中 | 13.70 | 0.15 | 16.88 | - | 30.73 |
合计 | 1,350.61 | 24.79 | 627.10 | 199.11 | 2,201.61 |
(3)2021年末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项目内容 | 客户名称 | 项目进度 | 成本构成 | ||||
直接人工 | 差旅费用 | 分包成本 | 其他成本 | 合计 | |||
10万吨/年PBAT装置总包 | 中科启程(海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设计过程中 | 173.32 | 4.54 | 35.39 | 1.71 | 214.96 |
逸达项目设计 | 欧瑞康巴马格惠通(扬州)工程有限公司 | 设计过程中 | 152.59 | 0.91 | 22.28 | - | 175.79 |
6万吨/年生物可降解新材料项目设计 | 湖北宜化降解新材料有限公司 | 设计过程中 | 112.52 | 1.53 | 32.35 | - | 146.40 |
60万吨/年PBS生物降解项目设计 | 欧瑞康巴马格惠通(扬州)工程有限公司 | 设计过程中 | 57.32 | 1.87 | 39.03 | - | 98.22 |
碳三一期55万吨/年50%双氧水装置设计 | 江苏瑞恒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设计过程中 | 61.47 | 1.38 | 26.98 | - | 89.83 |
汉江聚酯项目设计 | 欧瑞康巴马格惠通(扬州)工程有限公司 | 设计过程中 | 59.88 | 0.23 | 23.02 | - | 83.13 |
2-1-313
项目名称/项目内容 | 客户名称 | 项目进度 | 成本构成 | ||||
直接人工 | 差旅费用 | 分包成本 | 其他成本 | 合计 | |||
年产250吨电子级高纯二乙基锌等项目 | 江苏爱姆欧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 设计过程中 | 63.90 | 0.89 | 5.15 | 1.72 | 71.66 |
年产5500吨有机过氧化物和副产稀二叔2300吨,硫酸12000吨等扩建项目 | 江苏强盛功能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 设计过程中 | 54.84 | 0.55 | 14.82 | 1.08 | 71.29 |
150吨/年3-烷基1,2丙二醇系列等项目一期工程设计 | 安徽张氏三方化学有限公司 | 设计过程中 | 52.74 | 0.22 | 15.63 | 0.32 | 68.91 |
6万吨/年特品尼龙66项目设计(一期2万吨/年) | 上海神马工程塑料有限公司 | 设计过程中 | 60.01 | 1.41 | 5.74 | - | 67.17 |
60万吨/年PBS生物降解项目设计 | 欧瑞康巴马格惠通(扬州)工程有限公司 | 设计过程中 | 50.18 | 0.35 | 4.01 | - | 54.54 |
年产14495吨溴乙烷等溴代化合物及其下游衍生物等多功能化学品项目 | 宁夏海泰新材料有限公司 | 设计过程中 | 28.64 | 0.77 | 6.89 | 0.12 | 36.42 |
碳三产业一期工程项目55万吨/年50%双氧水装置专有设备 | 江苏瑞恒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设计过程中 | - | - | 35.66 | - | 35.66 |
年产30万吨功能性硅烷项目(一期) | 安徽晨光新材料有限公司 | 设计过程中 | 19.75 | - | 12.67 | - | 32.42 |
合霉素及左旋咪唑系列项目 | 兰州瑞润化工有限公司 | 设计过程中 | 25.36 | 0.31 | 4.92 | 1.13 | 31.73 |
6万吨/年特品尼龙66项目设计(一期2万吨/年) | 上海神马工程塑料有限公司 | 设计过程中 | 31.22 | 0.07 | - | 0.07 | 31.36 |
合计 | 1,003.73 | 15.06 | 284.56 | 6.14 | 1,309.49 |
(4)2020年末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项目内容 | 客户名称 | 项目进度 | 成本构成 | ||||
直接人工 | 差旅费用 | 分包成本 | 其他成本 | 合计 | |||
31.5万吨/年(35WT%)双氧水装置工艺包编制及设计 | 江苏瑞恒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设计过程中 | 134.21 | 6.79 | 120.07 | 24.86 | 285.94 |
12万吨/年(100WT%)双氧水装置设计 | 沧州旭阳化工有限公司 | 设计过程中 | 45.33 | 2.38 | 167.48 | - | 215.18 |
硝基氯苯装置设计 | 安徽八一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设计过程中 | 146.43 | 3.44 | 56.42 | 8.31 | 214.60 |
天辰齐翔尼龙新材料连续装置 | 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 | 设计过程中 | 80.87 | 1.72 | - | - | 82.59 |
5200吨/年高频高速印制电路板用特种树脂材料产业化项目设计 | 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设计过程中 | 64.81 | 1.83 | 9.76 | 0.89 | 77.29 |
2万吨/年生物降解聚酯新材料项目 | 安徽雪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设计过程中 | 44.51 | 0.89 | 29.08 | 0.01 | 74.50 |
年产6万吨特品尼龙66切片项目(一期工程)设计 | 上海神马工程塑料有限公司 | 设计过程中 | 51.93 | 0.70 | 1.14 | 53.76 |
2-1-314
项目名称/项目内容 | 客户名称 | 项目进度 | 成本构成 | ||||
直接人工 | 差旅费用 | 分包成本 | 其他成本 | 合计 | |||
150吨/年3-烷基1,2丙二醇系列等项目一期工程设计 | 安徽张氏三方化学有限公司 | 设计过程中 | 39.06 | 0.22 | 5.61 | 0.32 | 45.21 |
年产500吨离子液体催化剂,辛二烯高端聚烯烃改性助剂项目 | 淮安信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设计过程中 | 22.49 | 0.57 | 10.02 | 1.17 | 34.25 |
有机溶剂NMP回收利用项目 | 镇江新纳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 设计过程中 | 21.04 | 1.19 | 8.95 | 2.11 | 33.29 |
逸达项目设计 | 欧瑞康巴马格惠通(扬州)工程有限公司 | 设计过程中 | 32.56 | 0.42 | - | 32.98 | |
搬迁新建项目 | 江西科苑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 设计过程中 | 13.99 | 0.34 | 17.81 | 0.41 | 32.55 |
合霉素及左旋咪唑系列项目 | 兰州瑞润化工有限公司 | 设计过程中 | 25.36 | 0.31 | 4.92 | 1.13 | 31.73 |
年产250吨电子级高纯二乙基锌等项目 | 江苏爱姆欧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 设计过程中 | 29.61 | 0.88 | -0.60 | 1.72 | 31.61 |
4万吨/年尼龙66 | 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设计过程中 | 29.98 | 0.79 | - | - | 30.77 |
年初2000墩吡蚜酮和副产品项目 | 兰州鑫隆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设计过程中 | 22.37 | 0.35 | 7.15 | 0.68 | 30.54 |
合计 | 804.56 | 22.81 | 437.81 | 41.60 | 1,306.79 |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合同履约成本账面余额分别为2,264.95万元、2,347.35万元、3,335.35万元以及3,681.62万元,占存货账面余额的比例分别为32.16%、12.19%、14.73%以及16.62%。合同履约成本主要核算公司尚未交付的设计类项目或未达到进度确认条件的EPC项目在执行期间产生的职工薪酬、差旅费及分包成本等,费用发生时归集到其对应项目的合同履约成本。设计类业务在项目验收时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EPC项目在达到可确认进度条件时,计入工程项目成本。
(三)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存货的账龄情况,结合账龄情况分析说明是否存在长期未结转的合同履约成本及在产品,如有请说明项目具体情况以及长期未结转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异常中止、暂停或延期的项目,相关合同履约成本、在产品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1、报告期各期末存货的账龄情况,相关合同履约成本、在产品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资产质量分析”之“(一)资产分析”之“2、流动资产分析”之“(6)存货”补
2-1-315
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存货的库龄情况,具体如下:
“②存货库龄情况A、2023年6月末
单位:万元
存货类别 | 2023年6月末 | 1年以上占比 | 跌价准备 | ||||
账面余额 | 1年以内 | 1-2年 | 2-3年 | 3年以上 | |||
原材料 | 3,059.66 | 1,796.33 | 752.38 | 218.46 | 292.49 | 41.29% | - |
委托加工物资 | 19.83 | 19.83 | - | - | - | - | - |
库存商品 | 8,948.33 | 7,619.21 | 342.83 | 564.62 | 421.67 | 14.85% | 248.88 |
发出商品 | 810.38 | 810.38 | - | - | - | - | 0.99 |
在产品 | 5,627.03 | 3,064.85 | 2,528.88 | - | 33.30 | 45.53% | 18.17 |
合同履约成本 | 3,681.62 | 2,002.79 | 1,355.55 | 241.94 | 81.34 | 45.60% | 17.05 |
合计 | 22,146.85 | 15,313.39 | 4,979.64 | 1,025.02 | 828.80 | 30.86% | 285.09 |
注:1年以上占比为账龄1年以上的各存货类别分别占该类存货期末余额的比例,下同B、2022年末
单位:万元
存货类别 | 2022年末 | 1年以上占比 | 跌价准备 | ||||
账面余额 | 1年以内 | 1-2年 | 2-3年 | 3年以上 | |||
原材料 | 3,293.62 | 2,366.92 | 620.78 | 67.69 | 238.23 | 28.14% | - |
委托加工物资 | 40.05 | 40.05 | - | - | - | - | - |
库存商品 | 8,678.63 | 7,630.99 | 617.24 | 50.21 | 380.19 | 12.07% | 245.79 |
发出商品 | 1,336.07 | 1,336.07 | - | - | - | - | |
在产品 | 5,960.27 | 3,588.34 | 2,338.63 | - | 33.30 | 39.80% | 18.17 |
合同履约成本 | 3,335.35 | 2,140.20 | 815.72 | 266.92 | 112.51 | 35.83% | 17.05 |
合计 | 22,643.98 | 17,102.57 | 4,392.37 | 384.82 | 764.23 | 24.47% | 281.01 |
注:1年以上占比为账龄1年以上的各存货类别分别占该类存货期末余额的比例,下同
C、2021年末
单位:万元
存货类别 | 2021年末 | 1年以上占比 | 跌价准备 | ||||
账面余额 | 1年以内 | 1-2年 | 2-3年 | 3年以上 | |||
原材料 | 2,804.57 | 2,451.75 | 87.82 | 103.31 | 161.68 | 12.58% | - |
委托加工物资 | 1,335.82 | 1,335.82 | - | - | - | - | - |
库存商品 | 2,045.15 | 1,579.86 | 84.94 | 106.92 | 273.44 | 22.75% | 250.81 |
2-1-316
存货类别 | 2021年末 | 1年以上占比 | 跌价准备 | ||||
账面余额 | 1年以内 | 1-2年 | 2-3年 | 3年以上 | |||
发出商品 | 2,631.23 | 2,631.23 | - | - | - | - | - |
在产品 | 8,089.68 | 7,829.04 | 227.33 | 5.96 | 27.35 | 3.22% | 18.17 |
合同履约成本 | 2,347.35 | 1,633.07 | 494.71 | 219.56 | - | 30.43% | 14.78 |
工程施工 | - | - | - | - | - | - | - |
合计 | 19,253.79 | 17,460.77 | 894.81 | 435.75 | 462.47 | 9.31% | 283.76 |
D、2020年末
单位:万元
存货类别 | 2020年末 | 1年以上占比 | 跌价准备 | ||||
账面余额 | 1年以内 | 1-2年 | 2-3年 | 3年以上 | |||
原材料 | 951.07 | 590.13 | 133.68 | 42.29 | 184.98 | 37.95% | - |
委托加工物资 | - | - | - | - | - | - | - |
库存商品 | 1,306.88 | 760.46 | 270.93 | 196.21 | 79.27 | 41.81% | 221.72 |
发出商品 | 3.93 | 3.93 | - | - | - | - | - |
在产品 | 2,516.37 | 2,461.85 | 5.96 | 48.57 | - | 2.17% | 18.17 |
合同履约成本 | 2,264.95 | 1,678.37 | 586.58 | - | - | 25.90% | 21.22 |
工程施工 | - | - | - | - | - | - | - |
合计 | 7,043.20 | 5,494.74 | 997.14 | 287.06 | 264.25 | 21.99% | 261.12 |
报告期内,公司的存货库龄主要集中在1年以内,占比在70.00%以上,整体而言,公司的存货流动性较好,长期呆滞的存货余额较小。
2020年末、2021年末、2022年末以及2023年6月末库龄1年以上的存货主要由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及合同履约成本构成。
报告期内库龄1年以上的原材料占比有所波动,主要受公司各项目生产及交付周期、客户需求等有所变化,整体而言,报告期内公司一年以上的原材料主要包括部分型号的不锈钢板、扁钢等,因其不存在保质期的限制,未丧失使用功能,同时该部分原材料具有一定的通用性,在后续生产经营中能够被逐渐消耗,因此该部分原材料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具有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的发出商品、合同履约成本及工程施工均能对应到某一具体项目或合同,库存商品、在产品及委托加工物资绝大部分均能对应某一具体项目或合同,公司根据项目汇总各类存货余额,并预计该项目完工时仍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以项目的合同总金额减去预计该项目
2-1-317
完工时仍要发生的成本以及相关税费的金额作为可变现净值。针对少量无法对应到合同的库存商品、在产品及委托加工物资,一部分系公司储备的各类备品备件,属于公司的合理备库,经测试不存在减值迹象,因此未计提跌价准备,另一部分考虑到存放时间较长,无使用价值,已全额计提减值。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均进行存货跌价减值测试。”
2、结合账龄情况分析说明是否存在长期未结转的合同履约成本及在产品,如有请说明项目具体情况以及长期未结转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异常中止、暂停或延期的项目
截至2023年6月30日尚未结转的合同履约成本及在产品主要项目如下(期末余额50万以上且库龄1年以上的在产品以及合同履约成本):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 客户名称 | 存货类别 | 存货期末余额 | 1年以内 | 1-2年 | 2-3年 | 3年 以上 | 长期未结转原因 |
10万吨/年PBAT装置总包 | 中科启程(海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在产品 | 1,503.94 | 15.54 | 1,488.40 | - | - | 项目周期较长,截至报告期末处于正常推进过程中 |
逸达B线反应釜 | 欧瑞康巴马格惠通(扬州)工程有限公司 | 在产品 | 566.93 | 48.13 | 518.81 | - | - | 项目周期较长,尚未完工,截至报告期末项目正常进行中 |
2X4万吨尼龙66连续生产装置 | 山东聚合顺新材料有限公司 | 在产品 | 363.67 | 183.50 | 180.17 | - | - | 由于甲方土建工程尚未施工完成,设备暂不具备进场条件,因此甲方未通知发货,从而导致设备制造过程有所放缓 |
OBH-逸达项目设计 | 欧瑞康巴马格惠通(扬州)工程有限公司 | 合同履约成本 | 329.74 | 39.14 | 222.28 | 68.33 | - | 项目周期较长,尚未完工,截至报告期末项目正常进行中 |
4*3万吨/年高温PA56连续生产装置(11、12、13、14线) | 凯赛(太原)生物材料有限公司 | 在产品 | 203.55 | 161.30 | 42.25 | - | - | 主要为后聚合器,由于甲方现场未达到该设备进场条件,因此甲方未通知发货,从而导致设备制造有所放缓,截至报告期末,项目处于正常推进过程中 |
年产30万吨功能性硅烷(一期)项目 | 安徽晨光新材料有限公司 | 合同履约成本 | 198.31 | 154.07 | 44.24 | - | - | 项目周期长,2023年1-6月已完成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厂区总平面布置图、门卫、总配电房、机修车间等13个单体全套施工图等,截至报告期末项目正常进行中 |
10万吨/年PBAT装置总包 | 中科启程(海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合同履约成本 | 190.69 | 9.76 | 180.92 | - | - | 项目周期较长,处于正常推进过程中 |
4*3万吨/年高温PA56连续生产装置(15、16、17、18线) | 凯赛(太原)生物材料有限公司 | 在产品 | 162.14 | 129.42 | 32.71 | - | - | 主要为后聚合器,由于甲方现场未达到该设备进场条件,因此甲方未通知发货,从而导致设备制造有所放缓,截至报告期末,项目处于正常推进过程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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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客户名称 | 存货类别 | 存货期末余额 | 1年以内 | 1-2年 | 2-3年 | 3年 以上 | 长期未结转原因 |
R工段设备*2 | 山东睿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在产品 | 146.61 | - | 146.61 | - | - | 项目周期较长,尚未完工,截至报告期末项目正常进行中 |
山西合成-年产5000吨高温尼龙生产装置备台后聚合系统 | 山西合成生物研究院有限公司 | 合同履约成本 | 125.54 | 21.53 | 104.02 | - | - | 项目周期较长,截至报告期末正处于验收阶段 |
凯赛(太原)-年产5000吨高温尼龙生产装置备台前聚合系统 | 山西合成生物研究院有限公司 | 合同履约成本 | 107.32 | 21.78 | 85.54 | - | - | 项目周期较长,截至报告期末正处于验收阶段 |
维生素M(叶酸)等系列医化产品建设项目施工设计 | 宜昌诚邦药业有限公司 | 合同履约成本 | 100.00 | 55.17 | 44.83 | - | - | 项目周期较长,截至报告期末已完成施工图,正在审核过程中 |
4*3万吨/年高温PA56连续生产装置(21、22、23、24线) | 凯赛(太原)生物材料有限公司 | 在产品 | 94.81 | 44.02 | 50.79 | - | - | 项目周期较长,尚未完工,截至报告期末项目正常进行中 |
年产5500吨有机过氧化物和副产稀二叔2300吨、硫酸12000吨、2,4-二氯苯甲酸90吨扩建项目 | 江苏强盛功能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 合同履约成本 | 93.82 | 11.91 | 54.33 | 27.58 | - | 项目周期长,2023年1-6月已完成罐区设备布置图、三车间流程图、车间北区设备平台喷淋图等,截至报告期末项目正常进行中 |
年产250吨电子级高纯二乙基锌及年产5800吨烷基铝等产品项目 | 江苏爱姆欧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 合同履约成本 | 84.16 | 11.53 | 41.02 | 17.37 | 14.24 | 由于甲方不断修改或增补设计方案,导致项目周期较长,2023年1-6月已完成工艺管道及仪表流程图、可燃气体布置图,截至报告期末项目正常进行中 |
溴代化合物及其下游衍生产品项目 | 宁夏海泰新材料有限公司 | 合同履约成本 | 82.31 | 42.38 | 39.93 | - | - | 项目周期较长,2023年1-6月已完成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专篇配套附图、厂区总平面布置图等,截至报告期末项目正常进行中 |
上海神马-6万吨/年特品尼龙设计(一期2万吨/年) | 上海神马工程塑料有限公司 | 合同履约成本 | 78.44 | 11.20 | 59.86 | 7.38 | - | 2023年8月已实现交付 |
生物降解改性材料及塑料制品项目工艺技术包和生产技术服务 | 山西华阳生物降解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 合同履约成本 | 72.27 | 56.22 | 16.05 | - | - | 项目周期较长,尚未完工,截至报告期末项目正常进行中 |
10万吨/年氯化石蜡、7万吨/年环氧氯丙烷项目 | 江西塑星材料有限公司 | 合同履约成本 | 67.41 | 49.08 | 18.33 | - | - | 项目周期较长,2023年1-6月已完成给排水图纸、全套施工图、规划设计方案等,截至报告期末项目正常进行中 |
2*3万吨/年高温PA56连续生 | 凯赛(太原)生物材料有限公司 | 在产品 | 60.99 | 15.77 | 45.22 | - | - | 项目周期较长,尚未完工,截至报告期末项目正常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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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客户名称 | 存货类别 | 存货期末余额 | 1年以内 | 1-2年 | 2-3年 | 3年 以上 | 长期未结转原因 |
产装置(19、20线) | 中 | |||||||
年产香芹酮系列5410吨、香芹酚3000吨、月桂烯系列6257.65吨、水杨酸系列4000吨技改扩能项目 | 江苏宏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 合同履约成本 | 60.86 | 28.34 | 32.51 | - | - | 项目周期较长,尚未完工,截至报告期末项目正常进行中 |
年焚烧1.5万吨危险废物及5万吨废有机溶剂综合利用项目 | 江苏循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合同履约成本 | 55.74 | 37.18 | 18.56 | - | - | 项目周期较长,尚未完工,截至报告期末项目正常进行中 |
(河南神马氯碱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年产6.6万吨/年氯甲苯系列产品建设项目 | 江苏华恩能源有限公司 | 合同履约成本 | 53.94 | 45.61 | 8.33 | - | - | 项目周期较长,2023年1-6月已完成安全设计专篇、专篇附图、工艺流程图等,截至报告期末项目正常进行中 |
年产2.5万吨苯甲酰氯联产5000吨三氯苄、5000吨过氧化(二)苯甲酰、9500吨酰氯系列产品技改项目 | 安徽阳城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 合同履约成本 | 53.12 | 10.76 | 23.52 | 0.55 | 18.29 | 项目周期较长,2023年8月该项目已完工并交付 |
由上表可见,长期未结转项目主要原因系项目周期长或客户多次提出增加合同内容或变更需求,不存在异常中止、暂停或延期的项目。
(四)说明报告期内公司亏损合同的数量及金额,公司存货减值准备计提政策以及计提比例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明显差异,分析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1、说明报告期内公司亏损合同的数量及金额
报告期各期末,亏损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客户名称 | 存货类别 | 存货余额 | 可变现净值 | 计提跌价金额 |
山西合成生物研究院有限公司 | 合同履约成本/库存商品 | 125.64 | 127.91 | 2.27 |
该亏损合同主要系为山西合成生物研究院有限公司5000吨/年高温尼龙生产装置项目进行的中试项目,由于在合同实施中不断修改相关设计,沉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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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故合同出现亏损。公司在合理预估项目成本的情况下,根据其可变现净值与账面价值孰低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充分。
2、公司存货减值准备计提政策以及计提比例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明显差异,分析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1)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政策如下:
公司名称 | 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政策 |
三联虹普 | 存货可变现净值按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期末,按照单个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按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
科新机电 | 期末存货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原则计价,对于存货因遭受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预计其成本不可收回的部分,提取存货跌价准备。库存商品及大宗原材料的存货跌价准备按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差额提取;其他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原辅材料按类别提取存货跌价准备。库存商品、在产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其可变现净值按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用于生产而持有的材料存货,其可变现净值按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 |
卓然股份 | 库存商品、在产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产品存货,其可变现净值按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用于生产而持有的材料存货,其可变现净值按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 |
宝色股份 | 期末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后,按存货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提取或调整存货跌价准备。产成品、库存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若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期末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但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则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
发行人 | 期末存货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价,存货期末可变现净值低于账面成本的,按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存货可变现净值按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期末,按照单个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按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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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及同行业可比公司存货跌价准备政策不存在明显差异。
(2)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存货跌价准备比较
公司及行业可比公司计提存货跌价率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
公司名称 | 2023-6-30 | 2022-12-31 | 2021-12-31 | 2020-12-31 |
三联虹普 | 0.10 | 0.14 | 0.07 | 0.06 |
科新机电 | 1.11 | 0.83 | 1.31 | 1.10 |
卓然股份 | 0.24 | 0.10 | 0.09 | 0.07 |
宝色股份 | 0.28 | 0.36 | 0.86 | 0.37 |
行业均值 | 0.43 | 0.36 | 0.58 | 0.40 |
发行人 | 1.29 | 1.24 | 1.47 | 3.71 |
由上表可见,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跌价率显著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更为谨慎。综上所述,存货减值准备计提政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基本一致,计提比例较同行业可比公司更为谨慎,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充分。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申报会计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同行业可比公司公开披露信息,对比发行人存货结构、存货结转政策、存货周转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较大差异;
2、获取报告期各期末在产品、合同履约成本所对应主要项目的具体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客户名称、项目内容、项目进度、各项成本明细;
3、获取报告期各期末存货的账龄情况,分析是否存在账龄较长的长期未结转的合同履约成本以及在产品,分析相关合同履约成本、在产品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4、获取报告期内公司亏损合同的数量及金额,查阅同行业可比公司已公开信息,分析发行人存货减值准备计提政策以及计提比例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明显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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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货结构主要由在产品和原材料构成,由于业务类别和范围有所不同,因此具体明细存货结构存在一定差异,但总体符合专用设备制造行业的特点和业务模式,存货结构合理。发行人存货结转政策、存货周转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较大差异;
2、发行人如实说明了报告期各期末在产品、合同履约成本所对应主要项目的具体情况,报告期各期末的在产品、合同履约成本所对应主要项目均正在履行中;
3、长期未结转的合同履约成本及在产品中的主要项目系因为项目周期较长或客户多次提出增加合同内容或变更需求,不存在异常中止、暂停或延期的项目;
4、报告期各期末,仅有2022年末存在亏损合同情形,且已计提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报告期内,发行人存货减值准备计提政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基本一致,计提比例较同行业可比公司更为谨慎,发行人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充分。
问题24.关于固定资产和投资性房地产。申报材料显示:
(1)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投资性房地产分别为1,539.80万元、1,428.59万元和1,317.39万元,占非流动资产的比例为6.93%、6.99%和4.45%。
(2)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固定资产分别为4,821.87万元、4,245.64万元和4,639.09万元,占非流动资产的比例为21.70%、20.76%和15.67%。公司固定资产均为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主要由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办公及其他设备构成。
请发行人:
(1)说明公司投资性房地产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获取方式、所处位置、成本金额、出租情况等,将相关房产分类为投资性房地产的依据,未由发行人自用的原因,相关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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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说明报告期各期新增固定资产情况,公司各类固定资产规模及成新率情况与各类产品产能、收入之间的匹配关系;
(3)说明报告期内固定资产的盘点情况,是否存在盘亏、毁损、存在故障、相关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价值、闲置不用的固定资产以及其他可能导致固定资产出现减值的情形,说明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确定的依据及合理性。
请保荐人和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一)说明公司投资性房地产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获取方式、所处位置、成本金额、出租情况等,将相关房产分类为投资性房地产的依据,未由发行人自用的原因,相关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1、公司投资性房地产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获取方式、所处位置、成本金额
报告期内公司投资性房地产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投资性房地产名称 | 不动产权证号 | 房屋位置 | 建筑面积(m?) | 获取方式 | 原值 |
1 | 金天城大厦 | 苏(2021)扬州市不动产权第007245号 | 江阳中路433号(金天城大厦)1幢1611、1612、1615、1616室 | 252.84 | 自购 | 1,036.59 |
2 | 苏(2021)扬州市不动产权第007246号 | 江阳中路433号(金天城大厦)1幢1701、1717室 | 537.48 | 自购 | ||
3 | 苏(2021)扬州市不动产权第007066号 | 江阳中路433号(金天城大厦)1幢1711、1706室 | 562.41 | 自购 | ||
4 | 新城北路58号房屋 | 苏(2021)扬州市不动产权第0010932号 | 新城北路58号14-17z(4-6)室 | 997.80 | 以房抵债 | 589.76 |
5 | 江阴青年广场17-1606 | 苏(2020)江阴市不动产权第0047784号 | 青年广场17号1606 | 39.39 | 以房抵债 | 18.64 |
6 | 江阴嘉年华广场7-110 | 苏(2020)江阴市不动产权第0047783号 | 嘉年华广场7幢110 | 105.87 | 152.63 | |
7 | 江阴嘉年华广场7-111 | 苏(2020)江阴市不动产权第0047787号 | 嘉年华广场7幢111 | 105.87 | 170.71 | |
8 | 江阴嘉年华广场7-112 | 苏(2020)江阴市不动产权第0047785号 | 嘉年华广场7幢112 | 105.87 | 170.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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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投资性房地产名称 | 不动产权证号 | 房屋位置 | 建筑面积(m?) | 获取方式 | 原值 |
9 | 江阴嘉年华广场7-113 | 苏(2020)江阴市不动产权第0047791号 | 嘉年华广场7幢113 | 125.37 | 202.14 | |
合计 | 2,341.18 |
发行人以出租为目的的投资性房地产账面原值为2,341.18万元,其中金天城大厦系发行人自购取得,扬州市新城北路58号房产以及江阴青年广场相关房产均系抵债取得。
公司于2014年6月取得新城北路58号房屋,系自然人孙亚平向公司借款到期后无法偿还,由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孙亚平拥有的扬州市新城北路58号的相关房产用于抵偿其全部债务。
公司于2017年3月取得江阴青年广场以及江阴嘉年华广场四处房产,系江阴丰华合成纤维有限公司无力偿还发行人工程款,以江阴青年广场相关房产抵偿所欠的工程款项。
2、报告期内投资性房地产的出租情况
(1)2023年1-6月
序号 | 投资性房地产名称 | 承租方 | 租赁面积(㎡) | 出租期限 |
1 | 金天城大厦 | 扬州鼎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252.84 | 2019/7/15-2022/7/14 2022/7/15-2025/7/1 |
江苏新纪元公用事业建设有限公司 | 537.48 | 2019/12/1-2029/11/30 | ||
562.41 | ||||
2 | 江阴嘉年华广场7-110 | 江阴和嘉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 105.87 | 2022/1/1-2022/6/30 2022/7/1-2022/12/31 2023/1/1-2023/6/30 |
3 | 江阴嘉年华广场7-111 | 105.87 | ||
4 | 江阴嘉年华广场7-112 | 105.87 | ||
5 | 江阴嘉年华广场7-113 | 125.37 |
(2)2022年度
序号 | 投资性房地产名称 | 承租方 | 租赁面积(㎡) | 出租期限 |
1 | 金天城大厦 | 扬州鼎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252.84 | 2019/7/15-2022/7/14 2022/7/15-2025/7/1 |
江苏新纪元公用事业建设有限公司 | 537.48 | 2019/12/1-2029/11/30 | ||
562.41 | ||||
2 | 江阴嘉年华广场7-110 | 江阴和嘉投资顾问 | 105.87 | 2022/1/1-2022/6/30 2022/7/1-2022/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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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投资性房地产名称 | 承租方 | 租赁面积(㎡) | 出租期限 |
3 | 江阴嘉年华广场7-111 | 有限公司 | 105.87 | |
4 | 江阴嘉年华广场7-112 | 105.87 | ||
5 | 江阴嘉年华广场7-113 | 125.37 |
(3)2021年度
序号 | 投资性房地产名称 | 承租方 | 租赁面积(㎡) | 出租期限 |
1 | 金天城大厦 | 扬州鼎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252.84 | 2019/7/15-2022/7/14 |
江苏新纪元公用事业建设有限公司 | 537.48 | 2019/12/1-2029/11/30 | ||
562.41 | ||||
2 | 江阴嘉年华广场7-110 | 江阴和嘉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 105.87 | 2021/1/1-2021/6/30,2021/7/1-2021/12/31 |
3 | 江阴嘉年华广场7-111 | 105.87 | ||
4 | 江阴嘉年华广场7-112 | 105.87 | ||
5 | 江阴嘉年华广场7-113 | 125.37 |
(4)2020年度
序号 | 投资性房地产名称 | 承租方 | 租赁面积(㎡) | 出租期限 |
1 | 金天城大厦 | 扬州鼎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252.84 | 2019/7/15-2022/7/14 |
江苏新纪元公用事业建设有限公司 | 537.48 | 2019/12/1-2029/11/30 | ||
562.41 | ||||
2 | 江阴嘉年华广场7-110 | 江阴和嘉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 105.87 | 2020/1/1-2020/6-30, 2020/7/1-2020/12/31 |
3 | 江阴嘉年华广场7-111 | 105.87 | ||
4 | 江阴嘉年华广场7-112 | 105.87 | ||
5 | 江阴嘉年华广场7-113 | 125.37 |
由上表可见,发行人投资性房地产除新城北路58号房产以及江阴青年广场17-1606房产之外,其他房产均处于正常租赁状态。发行人取得的新城北路58号房屋地处老城区,且位于4-6层,承租对象范围较窄,且周边无停车条件,发布招租信息一直无人承租。江阴青年广场17-1606房屋尚未出租系其建筑面积39.39㎡,但实际可用面积仅为10㎡,面积较小,承租对象范围较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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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该处房产后通过多方渠道发布招租信息一直未有人承租。
3、将相关房产分类为投资性房地产的依据,未由发行人自用的原因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相关规定,投资性房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主要包括:(1)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2)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3)已出租的建筑物。
因公司原有办公场所规模较小,购进金天城大厦办公楼以备办公需要,后因取得望江路301号地块(即公司现生产经营场所)后公司自建办公楼,为便于管理,发行人所有员工均在望江路301号地块进行办公,金天城大厦自购进后一直作对外出租用途。公司以抵债方式取得的新城北路58号相关房产以及江阴青年广场、江阴嘉年华广场相关房产,并非公司根据实际经营需求而主动购买的房产,相关房产取得以出租为目的。综上所述,上述房产均以赚取租金为目的,因此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
4、相关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报告期内,公司投资性房地产取得能获取稳定的租金,且相关房产取得时间较早,成本较低,同时扬州当地房价地价稳定,公司经营所处的经济、法律环境在当期或预计近期不会发生重大变化,资产市价预计不会出现大幅下跌,所以公司投资性房地产不存在减值迹象,无需计提减值准备。
(二)说明报告期各期新增固定资产情况,公司各类固定资产规模及成新率情况与各类产品产能、收入之间的匹配关系
1、报告期各期新增固定资产情况
报告期各期新增主要固定资产,明细如下:
资产名称 | 资产类别 | 入账时间 | 取得方式 | 数量 (台) | 原值 (万元) | 使用年限 (年) |
数控折弯机 | 机器设备 | 2023年1月17日 | 购置 | 1 | 33.45 | 10 |
工业内窥镜检测系统 | 办公设备及其他 | 2023年1月17日 | 购置 | 1 | 6.64 | 5 |
手持式三维扫描仪 | 办公设备及其他 | 2023年5月12日 | 购置 | 1 | 3.25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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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名称 | 资产类别 | 入账时间 | 取得方式 | 数量 (台) | 原值 (万元) | 使用年限 (年) |
搅拌机 | 机器设备 | 2023年4月 30日 | 购置 | 1 | 2.39 | 10 |
2023年1-6月新增合计 | 45.73 | - | ||||
燃油叉车 | 运输设备 | 2022年4月18日 | 购置 | 1 | 5.04 | 4 |
下料切割机吸尘装置 | 办公设备及其他 | 2022年1月12日 | 购置 | 2 | 5.66 | 5 |
焊接滚轮架 | 办公设备及其他 | 2022年6月17日 | 购置 | 1 | 2.83 | 5 |
焊接滚轮架 | 办公设备及其他 | 2022年6月17日 | 购置 | 1 | 2.83 | 5 |
永磁变频螺杆机 | 办公设备及其他 | 2022年1月12日 | 购置 | 1 | 10.44 | 5 |
检测设备 | 办公设备及其他 | 2022年11月10日 | 购置 | 1 | 9.40 | 5 |
别克商务车 | 运输设备 | 2022年3月25日 | 购置 | 1 | 37.41 | 4 |
视频会议电视触摸屏 | 办公设备及其他 | 2022年4月26日 | 购置 | 1 | 2.21 | 3 |
视频会议电视触摸屏 | 办公设备及其他 | 2022年4月26日 | 购置 | 1 | 2.21 | 3 |
集装箱 | 办公设备及其他 | 2022年3月31日 | 购置 | 1 | 4.69 | 5 |
环保设备 | 机器设备 | 2022年3月31日 | 购置 | 1 | 32.28 | 10 |
2022年新增合计 | 115.00 | - | ||||
越野汽车途锐TOUAREGPDFKAQA8601 | 运输设备 | 2021年3月1日 | 购置 | 1 | 57.52 | 4 |
奥迪AUDIFV7201BBDCG | 运输设备 | 2021年5月1日 | 购置 | 1 | 35.06 | 4 |
奥迪AUDIFV7201BBDCG | 运输设备 | 2021年5月1日 | 购置 | 1 | 35.06 | 4 |
奥迪AUDIFV7201BBDCG | 运输设备 | 2021年4月1日 | 购置 | 1 | 34.86 | 4 |
热式平台 | 机器设备 | 2021年10月1日 | 购置 | 1 | 148.26 | 10 |
通用桥式起重机 | 机器设备 | 2021年6月1日 | 购置 | 1 | 37.08 | 10 |
HTSBZC-2110污染防治设备-钝化车间 | 机器设备 | 2021年12月1日 | 购置 | 1 | 30.97 | 10 |
HTSBZC-2110污染防治设备-喷漆设备 | 机器设备 | 2021年12月1日 | 购置 | 1 | 28.32 | 10 |
75D/52造粒机组 | 机器设备 | 2021年7月30日 | 购置 | 1 | 46.09 | 10 |
75D/52造粒机组 | 机器设备 | 2021年7月30日 | 购置 | 1 | 46.09 | 10 |
75D/52造粒机组 | 机器设备 | 2021年7月30日 | 购置 | 1 | 46.09 | 10 |
2050KVA变电设备 | 机器设备 | 2021年12月30日 | 购置 | 1 | 99.67 | 10 |
联想超融合一套 | 办公设备及其他 | 2021年1月1日 | 购置 | 1 | 35.84 | 3 |
配电装置 | 办公设备及其他 | 2021年5月1日 | 购置 | 1 | 35.46 | 3 |
遮阳棚 | 办公设备及其他 | 2021年5月1日 | 购置 | 1 | 31.86 | 5 |
焊接滚轮架 | 办公设备及其他 | 2021年3月1日 | 购置 | 1 | 21.15 | 5 |
2021年新增合计 | 769.37 | |||||
超高压数控万能水切割机 | 机器设备 | 2020年8月1日 | 购置 | 1 | 106.19 | 10 |
焊接滚轮架HGZT-200 | 办公设备及其他 | 2020年1月1日 | 购置 | 1 | 19.91 | 5 |
焊接滚轮架HGZT-200 | 办公设备及其他 | 2020年1月1日 | 购置 | 1 | 19.91 | 5 |
液相色谱仪 | 办公设备及其他 | 2020年12月1日 | 购置 | 1 | 15.04 | 5 |
GPC凝胶色谱仪 | 办公设备及其他 | 2020年12月1日 | 购置 | 1 | 12.39 | 5 |
2020年新增合计 | 173.45 |
2-1-328
报告期内发行人新增固定资产入账时间、入账价值准确,会计处理正确。
2、公司各类固定资产规模及成新率情况与各类产品产能、收入之间的匹配关系报告期内,各类固定资产规模及成新率情况与各类产品产能、收入之间的匹配关系如下:
单位:万元
资产类别 | 2023年6月末 | 2022年末 | ||||||||
成新率 | 原值 | 占比 | 增幅 | 成新率 | 原值 | 占比 | 增幅 | |||
房屋建筑物 | 50.35% | 4,111.13 | 40.20% | - | 53.70% | 4,111.13 | 40.58% | - | ||
机器设备 | 39.37% | 3,093.13 | 30.25% | 1.28% | 43.04% | 3,054.12 | 30.15% | 1.11% | ||
运输设备 | 12.88% | 1,686.31 | 16.49% | - | 21.79% | 1,686.31 | 16.64% | 3.42% | ||
办公及其他设备 | 27.51% | 1,336.04 | 13.06% | 4.41% | 34.92% | 1,279.61 | 12.63% | 5.68% | ||
合计 | 37.89% | 10,226.61 | 100.00% | 0.94% | 42.89% | 10,131.17 | 100.00% | 1.58% | ||
主设备(反应器)产能(台) | 48 | - | 96 | - | ||||||
主设备产量(台) | 39 | -68.55% | 124 | 19.23% | ||||||
主设备产能利用率 | 81.25% | - | 129.17% | - | ||||||
单位产能固定资产(万元/台) | 213.05 | 101.89% | 105.53 | 1.58% | ||||||
单位产量固定资产(万元/台) | 262.22 | 220.96% | 81.70 | -14.81% | ||||||
营业收入 | 35,681.04 | -56.12% | 81,319.72 | 63.20% | ||||||
资产类别 | 2021年末 | 2020年末 | ||||||||
成新率 | 原值 | 占比 | 增幅 | 成新率 | 原值 | 占比 | ||||
房屋建筑物 | 58.16% | 4,111.13 | 41.22% | 0.00% | 62.62% | 4,111.13 | 46.48% | |||
机器设备 | 43.41% | 3,020.73 | 30.29% | 28.42% | 43.52% | 2,352.29 | 26.59% | |||
运输设备 | 33.80% | 1,630.57 | 16.35% | 11.47% | 49.60% | 1,462.85 | 16.54% | |||
办公及其他设备 | 34.04% | 1,210.88 | 12.14% | 31.77% | 25.92% | 918.97 | 10.39% | |||
合计 | 47.21% | 9,973.31 | 100.00% | 12.75% | 51.80% | 8,845.24 | 100.00% | |||
主设备(反应器)产能(台) | 96 | - | 96 | |||||||
主设备产量(台) | 104 | 100.00% | 52 | |||||||
主设备产能利用率 | 108.33% | - | 54.17% | |||||||
单位产能固定资产(万元/台) | 103.89 | 12.75% | 92.14 | |||||||
单位产量固定资产(万元/台) | 95.90 | -43.62% | 170.10 | |||||||
营业收入 | 49,827.07 | 157.17% | 19,375.02 |
注1:上述产能、产量、产能利用率、单位产能固定资产及单位产量固定资产指标均针对“聚酯+PBAT+尼龙生产线”;
注2:成新率=固定资产期初期末平均净值/固定资产期初期末平均原值
公司固定资产的主要构成为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2020年末、2021年末2022年末及2023年6月末,房屋建筑物以及机器设备的原值占固定资产总额的比重分别为73.07%、71.51%、70.73%以及70.45%,其中房屋及建筑物的成新率分别为62.62%、58.16%、53.70%以及50.35%,整体而言,成新率较高。机器设备的成新率分别为43.52%、43.41%、43.04%以及39.37%,由于发行人购置相关生产设备时间较早,相关设备已能满足发行人日常生产经营需求,报告期内亦未增加大型生产设备,因此报告期内机器设备成新率偏低,且呈下降趋势。报告期各期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的规模以及成新率均未发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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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各期产能均为96台(其中2023年1-6月半年度产能为48台),具有匹配性。报告期内,随着公司订单增加,生产规模逐渐扩大,新增的用于生产的机器设备主要为切割机、起重机等,虽然未增加产能,但是使得公司的设备产能利用率显著提高。报告期内,公司主要设备类产品年产量分别为52台、104台、124台以及39台,产能利用率分别为54.17%、108.33%、129.17%以及
81.25%。随着订单的增长,近三年公司主要产品的产量及产能利用率逐年上升。2021年公司PBAT及尼龙业务大幅增长,现有产能已不能满足订单需求,公司将部分反应器的筒体加工及组装环节委托给大明重工来完成,因此出现2021年及2022年产量超过产能的情况。总体来看,公司固定资产规模与产能、收入匹配情况较为合理。
(三)说明报告期内固定资产的盘点情况,是否存在盘亏、毁损、存在故障、相关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价值、闲置不用的固定资产以及其他可能导致固定资产出现减值的情形,说明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确定的依据及合理性
1、报告期内固定资产的盘点情况,是否存在盘亏、毁损、存在故障、相关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价值、闲置不用的固定资产以及其他可能导致固定资产出现减值的情形
公司对报告期各期末的固定资产均进行了全方位的盘点,覆盖率较高。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资产类别 | 2023年6月末 | 2022年末 | ||||
原值 | 盘点金额 | 盘点比例 | 原值 | 盘点金额 | 盘点比例 | |
房屋及建筑物 | 4,111.13 | 4,058.18 | 98.71% | 4,111.13 | 4,058.18 | 98.71% |
机器设备 | 3,093.13 | 2,810.52 | 90.86% | 3,054.12 | 2,147.46 | 70.31% |
运输设备 | 1,686.31 | 1,555.33 | 92.23% | 1,686.31 | 968.93 | 57.46% |
办公设备及其他 | 1,336.04 | 505.24 | 37.82% | 1,279.61 | 116.73 | 9.12% |
合计 | 10,226.61 | 8,929.27 | 87.31% | 10,131.17 | 7,291.30 | 71.97% |
资产类别 | 2021年末 | 2020年末 | ||||
原值 | 盘点金额 | 盘点比例 | 原值 | 盘点金额 | 盘点比例 | |
房屋及建筑物 | 4,111.13 | 4,111.13 | 100.00% | 4,111.13 | 4,111.13 | 100.00% |
机器设备 | 3,020.73 | 2,134.00 | 70.64% | 2,352.29 | 2,308.92 | 98.16% |
运输设备 | 1,630.57 | 968.93 | 59.42% | 1,462.85 | 1,197.12 | 81.83% |
办公设备及其他 | 1,210.88 | 304.89 | 25.18% | 918.97 | 314.14 | 34.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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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类别 | 2023年6月末 | 2022年末 | ||||
原值 | 盘点金额 | 盘点比例 | 原值 | 盘点金额 | 盘点比例 | |
合计 | 9,973.31 | 7,518.94 | 75.39% | 8,845.24 | 7,931.31 | 89.67% |
报告期各期末,固定资产盘点比例分别为89.67%、75.39%、71.97%以及
87.31%。盘点过程中,不存在盘亏、毁损、存在故障的情形,亦不存在闲置不用的固定资产,相关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价值的情形。
2、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确定的依据及合理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六条规定:企业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应当考虑下列因素:(1)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2)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3)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资产使用的限制。
公司固定资产不存在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资产使用的限制,在预计使用年限时分析各类资产生产能力及使用频率、使用过程中的物理磨损等,并考虑同类资产本身技术升级或迭代因素对资产使用的影响。据此,公司固定资产中各类别的具体折旧年限如下:
类别 | 折旧年限(年) | 预计残值率(%) | 年折旧率(%) |
房屋建筑物 | 20 | 5 | 4.75 |
机器设备 | 10 | 5 | 9.50 |
运输设备 | 4 | 5 | 23.75 |
办公及其他设备 | 3-5 | 5 | 19.00-31.67 |
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各类别固定资产的具体折旧年限如下:
单位:年
可比公司 | 房屋建筑物 | 机器设备 | 运输工具 | 办公设备及其他 |
三联虹普 | 20-50 | 5-10 | 5 | 3-10 |
科新机电 | 20-40 | 5-10 | 5 | 5 |
卓然股份 | 20-40 | 10 | 5 | 5 |
宝色股份 | 20-40 | 7-15 | 8 | 3-5 |
发行人 | 20 | 10 | 4 | 3-5 |
由上表可见,公司折旧年限与可比公司折旧年限基本一致,不存在重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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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申报会计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获取投资性房地产明细,以及相关租赁情况,检查租赁合同,访谈发行人财务负责人,了解相关房产的取得方式,将相关房产分类为投资性房地产的依据,未由发行人自用的原因,相关房产未计提减值准备的原因;
2、获取报告期各期新增固定资产明细,检查大额新增固定资产的合同、发票、验收单等原始记账凭证;分析公司各类固定资产规模及成新率情况与各类产品产能、收入之间的匹配关系;
3、对报告期各期末的固定资产执行监盘程序,观察是否存在盘亏、毁损、存在故障、闲置不用的固定资产情形;
4、查阅同行业可比公司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并与发行人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进行比对。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相关房产分类为投资性房地产的依据充分,未计提减值准备具有合理性;
2、公司固定资产规模与产能、收入匹配情况较为合理;
3、报告期各期末,固定资产盘点比例分别为89.67%、75.39%以及71.97%,覆盖率较高,盘点过程中,不存在盘亏、毁损、存在故障的情形,亦不存在闲置不用的固定资产以及相关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价值的情形;
4、发行人主要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固定资产折旧政策合理。
问题25.关于长期股权投资和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申报文件显示:
(1)报告期各期末,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余额分别是5,372.96万元,4,507.16万元和6,383.02万元,2015年6月,公司与欧瑞康纺织控股股份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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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成立合资公司欧瑞康巴马格惠通(扬州)工程有限公司,公司持股40.00%,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并采用权益法核算。
(2)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分别为5,382.82万元、5,345.65万元和5,288.25万元,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系公司对泰兴怡达参股15%形成。请发行人:
(1)说明公司参股欧瑞康巴马格惠通、泰兴怡达的背景及目的,两家参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控人的基本情况,入股价格及定价公允性,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或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列报的依据,初始确认金额及方法、各期金额的变动原因,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结合前述参股子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情况,说明公司是否存在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减值的情形,相关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请保荐人和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一)说明公司参股欧瑞康巴马格惠通、泰兴怡达的背景及目的,两家参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控人的基本情况,入股价格及定价公允性,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或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列报的依据,初始确认金额及方法、各期金额的变动原因,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1、公司参股欧瑞康巴马格惠通、泰兴怡达的背景及目的,两家参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控人的基本情况,入股价格及定价公允性
(1)欧瑞康巴马格惠通(OBHE)
欧瑞康纺织控股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欧瑞康”)为纺织厂提供纺织机械与设备的全面解决方案,产品覆盖纺织行业从熔体到纺丝的整个供应链,拥有全球范围内的销售网络、品牌影响力与平台效应;发行人具备高度专业的技术研发、设备制造与工程设计能力。为提升在中国大陆地区业务承接能力,欧瑞康提出与发行人合资,发挥双方的优势互补与协同效应;发行人拟借助欧瑞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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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网络、品牌影响力与平台效应,扩大其化工设备在国内外PTT、PET、PBT等聚酯工程市场的应用,同时转型聚焦于尼龙、双氧水、生物降解材料等细分领域。因此,发行人与欧瑞康成立合资公司OBHE是基于自身经营战略调整,本着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原则作出的商业决策。
OBHE由欧瑞康控股60.00%,欧瑞康系参股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根据相关公开信息显示,欧瑞康为国际知名纺织机械巨头,系一家瑞士上市公司,有着100年的历史,2006年销售额为48亿瑞士法郎,拥有19000多名员工,在全球35个国家拥有170个分支机构,是一家大型跨国企业。欧瑞康是世界上最具创新力的工业集团之一,其产品在很多领域都是全球尖端技术的代表;从纺织,涂层工艺和半导体工业,到太阳能和真空技术,再到传动系统和航空航天工业,为各个行业重要的应用领域和未来市场开发解决方案。2015年7月9日,发行人与欧瑞康共同设立OBHE,其中,欧瑞康持股
60.00%、发行人持股40.00%,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均为10,000.00万元,入股价格为每一元注册资本1元,入股价格公允。
(2)泰兴怡达
泰兴怡达由上市公司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达股份”,300721.SZ)控股,惠通科技参股15%。怡达股份开发的环氧丙烷及醇醚一体化项目是国家石化行业“十三五”期间重点突破的高端技术项目,环氧丙烷生产过程需要大量的双氧水,而惠通科技掌握了先进的蒽醌法流化床钯触媒催化加氢工艺,该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但尚无工程应用实例。在此背景下,怡达股份与惠通科技合资成立泰兴怡达,共同建设“样板工厂”,推动蒽醌法流化床技术在国内的应用。因此,发行人与怡达股份成立合资公司泰兴怡达具备商业合理性。
泰兴怡达由上市公司怡达股份控股85.00%,怡达股份系参股公司的控股股东,其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刘准。
根据相关公开信息显示,怡达股份创立于1996年6月,目前公司在珠海、吉林、泰兴等地设有10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2017年11月,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怡达股份产品细分市场为醇醚及醇醚酯行业,主要产品为丙二醇醚及其酯类系列产品、乙二醇醚及其酯类系列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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怡达股份及泰兴怡达实际控制人刘准先生,男,196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级经济师,中专学历,硕士研究生同等学力水平。1987年9月至1996年9月,任张家港市百货总公司经营部经理;1996年10月至2012年7月,任怡达有限副董事长兼任副总经理,总经理;2012月8月至2014年8月任怡达股份副董事长兼任总经理;2014年9月至今,任怡达股份董事长兼总经理。
2016年6月14日,发行人与怡达股份共同设立泰兴怡达,其中,怡达股份持股85.00%、发行人持股15.00%,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均为36,000.00万元,入股价格为每一元注册资本1元,入股价格公允。
2、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或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列报的依据,初始确认金额及方法、各期金额的变动原因,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1)OBHE
①列报依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二条本准则所称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重大影响,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被投资单位为其联营企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2014年修订),“实务中,较为常见的重大影响体现为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通过在被投资单位财务和经营决策制定过程中的发言权实施重大影响。投资企业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20%以上但低于50%的表决权时,一般认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除非有明确的证据表明该种情况下不能参与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不形成重大影响。”
根据OBHE章程,OBHE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欧瑞康委派3名董事、发行人委派2名董事;发行人持有OBHE40.00%股权。因此,基于上述因素,发行人对OBHE具有重大影响,发行人将对OBHE的投资计入长期股权投资并采用权益法后续计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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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初始确认金额及方法、各期金额的变动原因,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投资方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条至第十三条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
2015年7月,发行人与欧瑞康共同设立OBHE,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均为10,000.00万元,其中,发行人持股40.00%,实际出资4,000.00万元,因此,发行人以4,000.00万元初始投资成本确认对OBHE的长期股权投资并以权益法进行后续计量。
报告期内,发行人对OBHE的长期股权投资金额变动原因包括两方面:一是发行人根据被投资单位经审计后的财务报表按照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收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收益并同时调增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二是根据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享有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综上,发行人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的上述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泰兴怡达
①列报依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在初始确认时,企业可以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并按照本准则第六十五条规定确认股利收入。该指定一经做出,不得撤销。”“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表明企业持有该金融资产或承担该金融负债的目的是交易性的:(一)取得相关金融资产或承担相关金融负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出售或回购。(二)相关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初始确认时属于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近期实际存在短期获利模式。(三)相关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属于衍生工具。但符合财务担保合同定义的衍生工具以及被指定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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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规定,其他权益工具投资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期末账面价值。
发行人持有泰兴怡达15.00%股权,泰兴怡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中仅有发行人提名的一名监事,发行人对其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不属于长期股权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泰兴怡达属于非上市公司,发行人投资取得其股权目的并非为了近期出售,且不属于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亦非衍生工具。因此,发行人持有的泰兴怡达股权属于非交易性权益工具,在初始确认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财务报表列报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②初始确认金额及方法、各期金额的变动原因,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第四十四条企业对权益工具的投资和与此类投资相联系的合同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但在有限情况下,如果用以确定公允价值的近期信息不足,或者公允价值的可能估计金额分布范围很广,而成本代表了该范围内对公允价值的最佳估计的,该成本可代表其在该分布范围内对公允价值的恰当估计。企业应当利用初始确认日后可获得的关于被投资方业绩和经营的所有信息,判断成本能否代表公允价值。”“按照本准则第十八条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所产生的所有利得或损失,除减值利得或损失和汇兑损益之外,均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直至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或被重分类。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应当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2016年6月,发行人与怡达股份共同设立泰兴怡达,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均为36,000.00万元,其中,发行人持股15.00%,实际出资5,400.00万元,因此,发行人以5,400.00万元公允价值确认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初始投资金额。
报告期内,发行人对泰兴怡达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账面金额变动均系泰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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怡达公允价值变动所致。泰兴怡达自设立至今未进行新的融资,不存在活跃市场无公开市场报价,被投资单位经营环境、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等未发生重大变化,亦不存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四条描述的可能表明成本不能代表公允价值的情形,因此,资产负债表日,发行人根据被投资单位经审计后的财务报表按照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资产的份额,作为该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期末公允价值。
综上,发行人关于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上述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二)结合前述参股子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情况,说明公司是否存在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减值的情形,相关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1、OBHE
报告期内,OBHE经审计的财务状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3年1-6月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主营业务收入 | 34,711.61 | 57,240.23 | 55,375.25 | 39,392.87 |
净利润 | 3,546.20 | 6,568.49 | 5,730.23 | 3,135.99 |
由上表可知,报告期内,OBHE营业收入规模较大,且处于持续盈利状态,经营业绩情况良好。因此,发行人对OBHE的长期股权投资不存在减值,无需计提减值准备。
2、泰兴怡达
报告期内,泰兴怡达经审计的财务状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3年1-6月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主营业务收入 | 86,542.58 | 20,842.91 | - | 0.06 |
净利润 | -8,418.24 | -4,042.70 | -556.88 | -259.37 |
注:2023年1-6月数据未经审计
泰兴怡达于2016年成立,主要用于建设年产15万吨环氧丙烷项目,该项目系怡达化学采用自主研发的HPPO法工艺技术建设的首套项目,是国家石化行业“十三五”期间重点突破的高端技术项目,技术工艺复杂,投资规模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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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项目建设阶段到全面达产并产生预期的经济效益尚需一定的时间。因此,泰兴怡达设立至今处于亏损状态,尚未实现盈利。该项目包含双氧水装置和环氧丙烷装置,其中,配套建设的双氧水装置已于2021年12月30日顺利通氢投产,稀品工段运行平稳,产能正在逐步提升,进展符合预期;截至2023年6月30日,环氧丙烷装置已正式投产,并已逐步实现销售收入。综上,考虑其经营状况正常,且下游产业、行业政策等外部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随着双氧水装置项目实现对外销售、15万吨环氧丙烷项目进展符合预期,泰兴怡达未来实现盈利可能性较大,故发行人对其投资不存在减值。此外,发行人对泰兴怡达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相关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不涉及减值准备计提。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申报会计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访谈发行人高管,了解发行人投资参股公司的背景、目的及必要性、是否存在派驻董监高参与经营决策,对两家公司是否具有控制或重大影响等情况;
2、获取查阅参股公司的工商资料、公司章程、审计报告等资料,并通过公开信息检索了解参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等情况;
3、获取并查阅发行人出资参股公司的相关协议、付款凭证,分析发行人入股价格依据及公允性;
4、查阅《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获取并复核发行人关于上述权益投资的会计处理和核算过程,分析评价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准则规定;
5、走访或访谈参股公司相关业务负责人员,查阅合作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和公开信息披露资料,了解参股公司经营情况及发展规划;
6、分析复核发行人对参股公司的股权投资资产减值测试的方法、依据、结果的合理性、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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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参股欧瑞康巴马格惠通、泰兴怡达是基于自身经营战略的需要,秉承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目的,具有商业合理性、必要性;参股公司OBHE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系国际跨国公司欧瑞康,泰兴怡达的控股股东系上市公司泰兴怡达,实际控制人系自然人刘准;发行人参股两家公司入股价格均为每一元注册资本1元,入股价格公允;发行人将参股公司分类为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工具,相关初始确认金额及后续计量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2、结合参股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及未来发展,发行人不存在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减值的情形。
问题26.关于商誉。申报文件显示,报告期各期末,商誉账面价值均为3,683.47万元,系公司2019年6月以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的方购买杨健、李为民持有的天辰设计院100.00%股权而形成。
请发行人:
(1)说明收购形成商誉的评估及核算过程,包括收购标的的资产及负债构成明细、评估增值情况、可辨认净资产的识别过程、合并成本及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依据,是否存在应识别而未识别的资产,相关评估方法是否合理、公允,商誉初始确认金额是否准确;
(2)说明报告期各期末商誉减值测试的具体过程、测算方法、关键参数及相关依据,结合被收购方经营业绩情况说明商誉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相关会计处理、信息披露及审计评估情况是否符合《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8号——商誉减值》的规定。
请保荐人和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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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行人说明
(一)说明收购形成商誉的评估及核算过程,包括收购标的的资产及负债构成明细、评估增值情况、可辨认净资产的识别过程、合并成本及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依据,是否存在应识别而未识别的资产,相关评估方法是否合理、公允,商誉初始确认金额是否准确
1、收购形成商誉的评估及核算过程,包括收购标的的资产及负债构成明细、评估增值情况、可辨认净资产的识别过程、合并成本及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依据,是否存在应识别而未识别的资产
(1)收购标的的资产及负债构成明细、评估增值情况
收购标的资产及负债在合并日(2019年6月30日)的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资产项目 | 金额 | 负债项目 | 金额 |
货币资金 | 340.61 | 应付款项 | 258.68 |
应收票据 | 45.00 | 预收款项 | 1,358.93 |
应收款项 | 344.69 | 应付职工薪酬 | 43.91 |
预付款项 | 159.21 | 应交税费 | 29.20 |
其他应收款 | 20.79 | 其他应付款 | 126.68 |
存货 | 427.37 | - | - |
其他流动资产 | 20.48 | - | - |
固定资产 | 62.93 | - | - |
无形资产 | 1.71 | - | - |
长期待摊费用 | 10.00 | - |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1.14 | - | - |
合计 | 1,433.93 | 合计 | 1,817.40 |
- | - | 净资产 | -383.47 |
收购之前,天辰设计院客户规模不大,所承接的业务金额较小,收费较低,整体产值利润率较低,因此截至2019年6月30日净资产为负值。
公司聘请江苏中企华中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江苏天辰化工设计院有限公司以2019年3月31日为基准日的股权全部权益市场价值进行评估。根据江苏中企华中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苏中资评报字(2019)第3014号),天辰设计院按收益法评估结果为3,3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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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可辨认净资产的识别过程,是否存在应识别而未识别的资产
①对纳入账面核算的可辨认净资产识别过程
江苏中企华中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根据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以2019年3月31日为基准日的审计报告(苏亚锡专审[2019]12号),将审计报告中的全部资产以及负债纳入可辨认净资产识别范畴,并按照资产基础法评估价值作为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根据资产评估报告,按照资产基础法评估增值项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增减值 | 增值率 |
流动资产: | 540.47 | 540.47 | - | - |
非流动资产: | 93.84 | 141.67 | 47.83 | 50.96% |
其中:固定资产 | 68.10 | 89.80 | 21.70 | 31.86% |
长期待摊费用 | 23.27 | 49.39 | 26.13 | 112.28%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2.47 | 2.47 | - | - |
资产总计 | 634.31 | 682.14 | 47.83 | 7.54% |
由上表可见,按照资产基础法评估增值金额为47.83万元,占总资产比例为7.54%,评估增值金额较低。
②对未纳入账面核算的可辨认净资产识别过程
收购标的天辰设计院拥有化工石化医药行业(化工工程)甲级资质,在收购过程中,未将该资质纳入可辨认净资产范畴,主要原因为天辰设计院的甲级资质属于行政许可类勘察设计资质,法律规定不得与企业分割单独转移,且该资质是准入性质的,必须依赖后续人员等投入才能为企业带来收益,因此不属于可单独辨认的资产,亦不能作为一项无形资产单独进行评估。
综上所述,公司收购天辰设计院过程中对于可辨认净资产识别过程完整、准确,不存在应识别而未识别的资产。
(3)合并成本及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依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公司以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江苏天辰化工设计院有限公司属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公司按照如下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相关规定核算商誉: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
2-1-342
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
合并成本为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公司收购天辰设计院的合并成本为3,300.00万元,其中支付现金708.00万元,发行股份的公允价值为2,592.00万元。发行股份的公允价值按照2019年5月27日江苏中企中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苏中资评报字(2019)第3015号”《扬州惠通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确定。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是指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负债及或有负债公允价值后的余额。收购标的天辰设计院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按照2019年5月25日江苏中企中天资产评估公司出具的“苏中资评报字(2019)第3014号”《江苏天辰化工设计院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确定。
2、相关评估方法是否合理、公允,商誉初始确认金额是否准确
(1)相关评估方法是否合理、公允
根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相关规定,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等情况,分析收益法、市场法和资产基础法三种基本方法的适用性,选择评估方法。对于适合采用不同评估方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采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进行评估。本次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以及收益法,由于收益法是从企业未来获利能力角度考虑,能更合理的反映出企业的价值,最终天辰设计院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采用了收益法评估价值。
本次采用收益法中的现金流量折现法对企业整体价值评估来间接获得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企业整体价值由正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经营性资产价值和与正常经营活动无关的非经营性资产价值构成,对于经营性资产价值的确定选用企业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即以未来若干年度内的企业自由现金流量作为依据,采用适当折现率折现后加总计算得出。计算模型如下: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企业整体价值-付息债务价值
①企业整体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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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整体价值是指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和付息债务价值之和。根据被评估单位的资产配置和使用情况,企业整体价值的计算公式如下:企业整体价值=经营性资产价值+溢余资产价值+非经营性资产负债价值
A、经营性资产价值
经营性资产是指与被评估单位生产经营相关的,评估基准日后企业自由现金流量预测所涉及的资产与负债。经营性资产价值的计算公式如下:
?=∑
??
(1+?)
?
??=?
+
?
?
×(1+?)(???)×(1+?)
?
其中:P:评估基准日的企业经营性资产价值;
?
?
:评估基准日后第i年预期的企业自由现金流量;?
?
:预测期末年预期的企业自由现金流量;R:折现率(此处为加权平均资本成本,WACC);n:预测期;i:预测期第i年;g:永续期增长率。其中,企业自由现金流量计算公式如下:
企业自由现金流量=息前税后净利润+折旧与摊销-资本性支出-营运资金增加额
其中,折现率(加权平均资本成本,WACC)计算公式如下:
WACC=?
?
×
??+?
+??×(1-t)×
??+?
其中:?
?:权益资本成本;??:付息债务资本成本;E:权益的市场价值;D:付息债务的市场价值;t:所得税率。其中,权益资本成本采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
?
=??+MRP×β+?
?
其中:?
?
:无风险利率;MRP:市场风险溢价;
2-1-344
β:权益的系统风险系数;?
?
:企业特定风险调整系数。B、溢余资产价值溢余资产是指评估基准日超过企业生产经营所需,评估基准日后企业自由现金流量预测不涉及的资产。被评估单位的溢余资产为溢余现金,本次评估以核实后的账面值作为评估值。
C、非经营性资产、负债价值非经营性资产、负债是指与被评估单位生产经营无关的,评估基准日后企业自由现金流量预测不涉及的资产与负债。
被评估单位的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包括计提坏账准备引起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员工借款及应退还客户的项目款,本次评估以核实后的账面值作为评估值。
②付息债务价值
付息债务是指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单位需要支付利息的负债。被评估单位无付息债务。
综上,评估方法合理,具有公允性。
(2)商誉初始确认金额是否准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公司以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江苏天辰化工设计院有限公司属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公司按照如下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相关规定核算商誉: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其中合并成本为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是指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负债及或有负债公允价值后的余额。商誉的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金额 |
现金 | 70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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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金额 |
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 | 2,592.00 |
合并成本合计 | 3,300.00 |
减:取得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 | -383.47 |
商誉 | 3,683.47 |
结合上述商誉计算过程,公司商誉初始确认过程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金额计算准确。
(二)说明报告期各期末商誉减值测试的具体过程、测算方法、关键参数及相关依据,结合被收购方经营业绩情况说明商誉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相关会计处理、信息披露及审计评估情况是否符合《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8号——商誉减值》的规定
1、报告期各期末商誉减值测试的具体过程、测算方法、关键参数及相关依据,结合被收购方经营业绩情况说明商誉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公司收购的天辰设计院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属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和《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8号——商誉减值》的规定,公司在每年年度终了对上述商誉进行减值测试,报告期各年末,公司均聘请了专业资产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值,参考专业意见,对商誉是否减值进行审慎估计。商誉减值测试采用收益法,估算企业自由现金流量并选用适当的折现率求出自由现金流量现值。各期自由现金流量=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期间费用+折旧及摊销-资本性支出-营运资金变动额;各期与商誉相关资产组现金流量折现值=预测期期间的现金流量现值之和+永续期之后的终值现值-初始营运资金。
发行人在收购天辰设计院后将其部分业务以及人员分别转移到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属的丹阳分公司以及南京分公司,因此将天辰设计院、丹阳分公司、南京分公司合并视为一个资产组,并以该资产组为基础进行相关商誉的测试,商誉资产组的界定与商誉的初始确认以及以后年度进行减值测试时的资产组业务内涵相同,资产组剔除了营运资金、非经营性资产和负债。
根据北京华亚正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2020年末、
2-1-346
2021年末及2022年末发行人收购天辰设计院形成的商誉相关资产组可收回金额分别为5,430.00万元、6,300.00万元及6,500.00万元,均高于包含商誉的资产组账面价值,因此报告期各期末商誉均未减值。
公司采用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的方法确定资产组的可回收价值,商誉减值测试选取的主要参数包括营业收入预测期增长率、折现率、毛利率等,具体情况如下:
(1)营业收入与收入增长率
①2020年末商誉减值测试过程中对营业收入预测以及收入增长率的情况
2020年末商誉减值测试过程中对营业收入预测以及收入增长率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 | 2022年 | 2023年 | 2024年 | 2025年 | 永续期 |
营业收入 | 2,939.97 | 3,233.97 | 3,492.69 | 3,702.25 | 3,887.36 | 4,081.73 |
增长率 | 19.81% | 10.00% | 8.00% | 6.00% | 5.00% | - |
②2021年末商誉减值测试过程中对营业收入预测以及收入增长率的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 | 2023年 | 2024年 | 2025年 | 2026年 | 永续期 |
营业收入 | 3,233.97 | 3,492.69 | 3,702.25 | 3,887.36 | 4,081.73 | 4,081.73 |
增长率 | 10.00% | 8.00% | 6.00% | 5.00% | 5.00% | - |
③2022年末商誉减值测试过程中对营业收入预测以及收入增长率的情况
2022年末商誉减值测试过程中对营业收入预测以及收入增长率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3年 | 2024年 | 2025年 | 2026年 | 2027年 | 永续期 |
营业收入 | 3,245.11 | 3,472.27 | 3,680.61 | 3,864.64 | 4,057.87 | 4,057.87 |
增长率 | 8.00% | 7.00% | 6.00% | 5.00% | 5.00% | - |
由上表可见,报告期各期末商誉价值测试时,若预测期包含了报告期,则预测期营业收入按照报告期的实际营业收入取值。
发行人通过合并天辰设计院的方式承继了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且通过对天辰设计院专业技术和人员的兼并,发行人体系下专业化化工工程设计团队规模扩大,化工工程设计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迅速提升了发行人在化工工程总包领域的业务承接能力,增强了在市场中的竞争力。发行人在提升自身市场占有
2-1-347
率的同时也为天辰设计院资产组注入了一定的业务资源,天辰设计院资产组的收入规模也得到了迅速提升,产生了良好的协同效应。
2010年至2021年,全国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营业收入保持逐年递增态势,年均复合增长率达21.86%。2021年,全国具有勘察设计资质的企业营业收入总计84,016.10亿元,其中,工程勘察收入1,103.00亿元,同比增长7.50%;工程设计收入5,745.30亿元,同比增长4.80%;工程总承包收入44,041.60亿元,同比增长21.10%;其他工程咨询业务收入964.80亿元,同比增长19.80%。
2010-2021年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营业收入情况
资料来源:住建部《全国工程勘察设计统计公报》;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年度发展研究报告(2020)》
天辰设计院资产组的化工设计业务主要受国内化工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带动该业务需求增长与技术储备能力等主客观因素影响,2020年下半年以来,国家相继发布有关禁塑令、碳达峰、碳中和的相关政策,国内市场对生物降解材料、尼龙56/66、双氧水等需求大幅上升,但国内产能缺口较大,国内化工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大幅增加。根据上表数据显示,2020年全国工程勘查设计收入较2019年增长8%左右,在发行人的专业管理水平的带动下天辰设计院的设计专业能力也逐渐提升,因此预测天辰设计院资产组未来年度收入水平仍有增长空间,但增长率相较并购初期放缓,预测2022年收入增长率略高于行业增长率,取10%,未来年度增长率小幅放缓。综上,收入预测增长率具有合理性。
(2)毛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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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2020年末商誉减值测试过程中对毛利率的预测情况
项目 | 2021年 | 2022年 | 2023年 | 2024年 | 2025年 | 永续期 |
毛利率 | 49.67% | 46.60% | 46.04% | 45.38% | 44.90% | 44.41% |
②2021年末商誉减值测试过程中对毛利率的预测情况
项目 | 2022年 | 2023年 | 2024年 | 2025年 | 2026年 | 永续期 |
毛利率 | 46.60% | 46.04% | 45.38% | 44.90% | 44.41% | 44.41% |
③2022年末商誉减值测试过程中对毛利率的预测情况
项目 | 2023年 | 2024年 | 2025年 | 2026年 | 2027年 | 永续期 |
毛利率 | 44.25% | 44.53% | 44.47% | 44.06% | 43.64% | 43.64% |
发行人结合天辰设计院历史年度的毛利率综合水平的变化趋势,同时结合同行业设计类业务毛利率,综合确定未来毛利率情况。收购标的相关资产组2020年、2021年及2022年实际经营毛利率分别为
46.54%、49.67%及56.50%,公司预测的未来毛利率处于43%至47%之间,与历史实际经营的毛利率基本相当,相关毛利率预测具备合理性。
(3)折现率
按照收益额与折现率口径一致的原则,商誉减值测试的评估收益额口径为企业税前自由现金流,则折现率采用(所得)税前加权平均资本成本确定,计算公式如下:
税前折现率=税后折现率r/(1-所得税率)
对税后折现率r采用WACC模型公式:
????=?
?
×
??+?
+?
?
×
??+?
×(1??)其中:Ke:权益资本成本
E:权益的市场价值Kd:债务资本成本D:付息债务的市场价值T:所得税率计算权益资本成本时,采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CAPM模型公式:
2-1-349
?
?
=??
+?×???+?
?
其中:R
f
为无风险报酬率,ERP为市场风险溢价,Rc为企业特定风险调整系数,β为评估对象权益资本的预期市场风险系数。
商誉减值测试过程中,权益资本的预期市场风险系数系根据可比公司(601226.SH华电重工、603017.SH中衡设计、603357.SH设计总院)的加权剔除财务杠杆调整β值确定;风险报酬率Rf选取国债的平均到期收益率,具体选取的数据为自基准日起距到期时间为10年以上的国债的到期收益率(复利);市场风险溢价ERP是指投资者对与整体平均风险相同的股权投资所要求的预期超额报酬率,即超过无风险利率的风险补偿。其中,股权投资超额报酬率Rm借助同花顺iFinD数据终端,选择中国股票市场最具有代表性的沪深300指数,采用每年年底沪深300指数成份股年末的交易收盘价(复权价),以10年为一个周期,采用滚动方式估算300只股票中每只股票10年的几何平均值。通过上述方式确定相关指标后,计算出税后折现率,2020年、2021年及2022年税后折现率分别为14.21%、13.71%及13.57%,相应的税前折现率分别为18.95%、
18.28%及18.09%,公司折现率的计算过程充分考虑了宏观、行业、地域、特定市场、特定市场主体的风险因素的匹配性,与未来现金净流量均一致均采用了税前口径。
2、相关会计处理、信息披露及审计评估情况是否符合《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8号——商誉减值》的规定
(1)会计处理
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在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时,如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存在减值迹象的,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再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若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存在减值,先抵减分摊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中商誉的账面价值;再按比例抵减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其中,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的估计,根据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预计未来现金净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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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采用预计未来现金净流量的现值估计可收回金额时,运用现金流量折现模型,充分考虑减值迹象等不利事项对未来现金净流量、折现率、预测期等关键参数的影响,合理确定可收回金额。
①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与其账面价值的确定基础保持一致,即二者包括相同的资产和负债,且按照与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内资产和负债一致的基础预测未来现金流量;对未来现金净流量预测时,以资产的当前状况为基础,以税前口径为预测依据,并充分关注选取的关键参数(包括但不限于收入、成本、费用、预测期增长率、稳定期增长率)是否有可靠的数据来源,是否与历史数据、运营计划、商业机会、行业数据、行业研究报告、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相符;与此相关的重大假设是否与可获取的内部、外部信息相符,在不符时是否有合理理由支持。
②对折现率预测时,考虑是否与相应的宏观、行业、地域、特定市场、特定市场主体的风险因素相匹配,是否与未来现金净流量均一致采用税前口径。
③在确定未来现金净流量的预测期时,建立在经管理层批准的最近财务预算或预测数据基础上,原则上最多涵盖5年。在确定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未来现金净流量的预测期时,考虑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所包含的主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剩余可使用年限,不存在显著差异。
(2)信息披露
发行人已在招股书披露商誉减值相关信息,详见招股说明书“第六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资产质量分析”之“(一)资产分析”之“3、非流动资产分析”之“(8)商誉”所述。
(3)审计情况
申报会计师在审计过程已根据《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8号——商誉减值》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对商誉减值执行了恰当的审计程序。
申报会计师在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时,充分关注并评估商誉账面金额及其减值风险的重要程度及不确定性程度,将重大的商誉减值事项识别为重大错报风险领域,考虑商誉减值事项的不确定性是否会导致特别风险。在设计风险应对措施时,对重大的商誉减值事项设计有针对性的进一步审计程序。在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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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尤其是进行细节测试时,充分关注并复核公司在商誉减值测试过程中所作的各项职业判断(包括但不限于减值迹象分析、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划分、减值测试方法和模型的确定、减值测试关键参数的选取、减值损失的分摊等)的合理性与恰当性,识别可能存在的管理层偏向的迹象,充分考虑期后事项对商誉减值测试及其结论的影响。在利用专家的工作时,评价专家的胜任能力、专业素质和客观性,就专家工作的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在充分复核并评价专家工作的恰当性及其对审计工作的支持程度情况下,利用专家的工作成果。在形成审计报告时,将金额重大且涉及重大判断的商誉减值事项确定为关键审计事项,在审计报告中充分描述关键审计事项的基本情况、应对措施。在实施质量控制复核时,充分关注并复核与商誉减值事项有关的审计程序与审计证据的充分性、适当性及职业判断与审计结论的恰当性。
(4)评估情况
评估师在执业过程已根据《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8号——商誉减值》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对商誉减值执行了恰当的评估程序。
发行人聘请了江苏中企中天资产评估公司对天辰设计院资产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进行评估,并分别针对2020年末、2021年末及2022年末商誉是否存在减值情形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
综上所述,发行人关于商誉减值的相关会计处理、信息披露及审计评估情况符合《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8号——商誉减值》的规定。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申报会计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访谈发行人财务负责人,了解与商誉相关的会计处理;
2、获取商誉形成的相关文件,包括收购协议、评估报告等;复核可辨认净资产识别是否完整、相关合并成本以及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商誉初始确认金额计算是否准确;
3、获取并复核评估师以及管理层商誉减值测试所依据的关键参数以及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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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分析相关会计处理、信息披露及审计评估情况是否符合《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8号——商誉减值》的相关规定。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收购天辰设计院过程中对于可辨认净资产识别过程完整、准确,不存在应识别而未识别的资产;合并成本及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依据充分;相关评估方法合理、公允,商誉初始确认金额准确;
2、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商誉减值测试的具体过程、测算方法、关键参数严谨合理严谨,依据充分;经测试,各期末商誉均未减值。相关会计处理、信息披露及审计评估情况符合《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8号——商誉减值》的相关规定。
问题27.关于财务规范性。申报文件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第三方回款及现金交易的情形,第三方回款主要系客户所属集团内公司代付而形成,公司现金收款主要系销售给个人的废料收入,现金付款主要系员工食堂采购食材及差旅报销款。
请发行人:
(1)说明发行人第三方回款的统计口径,是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以下简称《审核问答》)的要求,第三方回款金额披露是否完整;
(2)对照《审核问答》问题25、26的要求,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转贷、票据融资、个人账户对外收付款项、银行借款受托支付、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关联方或第三方代款等其他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如存在,请按要求进行披露。
请保荐人和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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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行人说明
(一)说明发行人第三方回款的统计口径,是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以下简称《审核问答》)的要求,第三方回款金额披露是否完整
1、说明发行人第三方回款的统计口径,是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以下简称《审核问答》)的要求
根据《审核问答》问题26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5号》之“5-11第三方回款核查”,“第三方回款”指“发行人销售回款的支付方(如银
行汇款的汇款方、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方或背书转让方)与签订经济合同的往来客户(或实际交易对手)不一致”,发行人按照上述口径统计第三方回款,符合《审核问答》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5号》的要求。
2、第三方回款金额披露是否完整
发行人从报告期内银行流水出发,核对付款账户名称与合同签约方的一致性,并统计第三方回款明细;申报会计师获取报告期内全部的收款水单,追查至销售清单,截取实际付款方与合同签订方不一致的业务,核对至第三方汇款统计明细表,以核查第三方回款统计明细记录的完整性;经核查,发行人第三方回款金额披露完整。
(二)对照《审核问答》问题25、26的要求,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转贷、票据融资、个人账户对外收付款项、银行借款受托支付、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关联方或第三方代款等其他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如存在,请按要求进行披露
发行人对照《审核问答》问题25、26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5号》之“5-8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和“5-11第三方回款核查”的要求,对财务不规范问题进行了逐条核查,具体情况列示如下:
序号 | 《审核问答》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5号》列明的财务不规范情形 | 发行人情况 |
1 | 无真实业务支持情况下,通过供应商等取得银行贷款或为客户提供银行贷款资金走账通道(简称“转贷”行为) | 发行人不存在该等情形 |
2 | 向关联方或供应商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票据,通过票据贴现后获取银行融资 | 发行人不存在该等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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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审核问答》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5号》列明的财务不规范情形 | 发行人情况 |
3 | 与关联方或第三方直接进行资金拆借 | 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八、关联交易”之“(一)重大关联交易”之“2、重大偶发性关联交易”披露 |
4 | 频繁通过关联方或第三方收付款项,金额较大且缺乏商业合理性 | 发行人不存在该等情形 |
5 | 利用个人账户对外收付款项 | 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八、关联交易”之“(一)重大关联交易”之“2、重大偶发性关联交易”披露 |
6 | 出借公司账户为他人收付款项 | 发行人不存在该等情形 |
7 | 违反内部资金管理规定对外支付大额款项、大额现金收支、挪用资金 | 发行人不存在该等情形 |
8 | 被关联方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资金 | 发行人不存在该等情形 |
9 | 存在账外账 | 发行人不存在该等情形 |
10 | 在销售、采购、研发、存货管理等重要业务循环中存在内控重大缺陷 | 发行人不存在该等情形 |
11 | 部分销售回款由第三方代客户支付的情形 | 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九、经营成果分析”之“(二)营业收入分析”之“6、第三方回款情况”披露 |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申报会计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获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配偶、实际控制人成年子女、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或兼职、参股的其他企业、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的银行流水并进行核查,重点核查与关联方代垫费用相关的资金流水,厘清所涉及银行卡的交易的款项性质,确保关联方代垫费用真实、准确,并确认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关联方代垫费用;
2、获取税款缴纳凭证、国家税务局扬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分局的无违规证明;
3、获取发行人的流水,按照确定的大额资金流水核查标准,抽取发行人货币资金的财务凭证、会计记录,对相关发生金额、发生时间、交易对手方、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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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性质,与银行流水相关记录进行比对,核查是否存在异常交易;
4、结合销售核查、采购核查与银行流水比对,核查发行人是否频繁发生与业务不相关或交易金额明显异常、资金反向流动的大额资金流动;
5、核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流转情况,核查是否存在不合理的报销、工资发放、未披露的关联方资金占用、未披露的关联交易等情况;
6、结合发行人银行流水、贷款合同等,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转贷、受托支付等不规范情况,核查发行人是否频繁发生与业务不相关或交易金额明显异常、资金反向流动的大额资金流动;
7、审阅发行人各项内控制度,并针对销售收款、采购付款及成本结转等重要业务循环进行穿行测试,确认公司收入确认、采购循环及成本结转流程的规范性;
8、访谈了发行人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财务部人员,了解第三方回款的背景及原因;
9、核查了报告期内发行人的销售合同、销售回款明细、会计凭证及银行流水,通过对比应收客户名称与银行收款单据实际汇款方的名称差异,获取发行人第三方回款明细,对第三方回款的原因逐笔核实;
10、对报告期内的销售收入进行函证,确认营业收入及应收账款金额的准确性;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报告期内,公司第三方回款金额统计口径符合《审核问答》问题26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5号》之“5-11第三方回款核查”的相关要求,且金额披露完整;
2、对照《审核问答》问题25、26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5号》之“5-8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和“5-11第三方回款核查”的要求,报告期内,公司存在与关联方或第三方直接进行资金拆借、利用个人账户对外收付款项及部分销售回款由第三方代客户支付的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发行人已在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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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说明书充分披露。
问题28.关于资金流水核查。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对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关于资金流水核查的要求,逐项说明对发行人及相关人员资金流水的核查程序、核查手段、核查范围及核查结论,并结合上述资金流水核查情况就发行人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是否存在体外资金循环形成销售回款、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发表明确核查意见。回复:
一、核查范围
(一)资金流水核查的具体范围
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5号》的要求,申报会计师确定发行人资金流水核查范围如下: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或兼职、参股的其他企业;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及成年子女、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上述核查范围包括420个银行账户,具体如下:
序号 | 与发行人关系/职务 | 被核查单位或个人 | 资料获取情况 | 核查账户数量(个) |
1 |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 惠通科技、天辰设计院、惠通新材料、惠通生物、惠通北工、香港惠通 | 报告期内银行账户流水、企业信用报告、已开立账户清单 | 28 |
2 |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或兼职、参股的其他企业 | 元亨新材料、聚酯技术、联科炭纤维 | 报告期内银行账户流水、已开立账户清单 | 3 |
3 |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及成年子女、董事(除独立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 | 严旭明、张建纲、陶丽、艾雅萍、严炜、张琦、刘荣俊、时平、钟明、杨健、张跃胜、卞江群、孙国维、曹文、景辽宁 陈廷飞、周建、时虎、胡萍、刘波、吴娅平、张丽萍、卜斌、李清、张爱华、周红、何庆玉、张晓峰、戎月皎、朱丽娜 | 报告期内任职期间的银行账户流水、关于银行账户完整性的声明 | 389 |
注1:账户数量包括因睡眠户、挂失、注销等无法获取银行流水的账户,相关账户已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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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眠、挂失、注销凭证。账户数量含支付宝、微信账户。注2:机构投资者股东监事朱杰,2021年12月履职,未提供其个人卡流水。
(二)取得资金流水的方法和核查完整性
1、取得资金流水的方法
对于发行人、发行人子公司、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或兼职、参股的其他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及成年子女、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关键岗位人员的资金流水,申报会计师陪同前往银行打印获取。
2、核查完整性
(1)对于法人及机构账户,申报会计师通过前往基本账户开户行查询,打印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获取信用报告等方式检查银行账户流水的完整性。
(2)对于自然人账户,申报会计师利用银联“云闪付”APP等核查银行账户的开户情况,获取纳入核查范围的人员出具的“关于个人银行卡完整性的声明函”,交叉复核查找交易对手方属于核查范围内的未提供的银行账户,从而核实账户及资金往来的完整性。其中,“云闪付”的核查范围包括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储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民生银行、华夏银行、平安银行、兴业银行、广发银行、南京银行、江苏农信、江苏银行、扬州农商行、丹阳农商行共20家银行。此外,申报会计师还获取了纳入核查范围的人员的支付宝及微信账户流水。
二、核查重要性水平的确定
对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银行账户的银行流水,申报会计师在充分考虑发行人业务性质、行业特征、内控规范性、申报期交易金额集中区间及累计发生额、财务重要性水平的基础上,根据发行人报告期各期银行日记账借方及贷方发生额的80%确定大额资金流水核查比例,在满足核查比例要求的基础上再确定一个整数金额作为核查金额标准,对于大于等于该标准的所有资金流水进行逐一核查。具体如下:
公司 | 核查标准 |
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50万元 |
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 借方≥30万元;贷方≥3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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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丹阳分公司 | 借方≥30万元;贷方≥30万元 |
江苏天辰化工设计院有限公司 | 借方≥30万元;贷方≥30万元 |
扬州惠通新材料有限公司 | 借方≥30万元;贷方≥30万元 |
扬州惠通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 | 借方≥30万元;贷方≥30万元 |
惠通北工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 借方≥10万元;贷方≥10万元 |
香港惠通化工技术有限公司 | 借方≥30万元;贷方≥30万元 |
注:惠通北工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2022年下半年开始经营,故2022年7-12月、2023年1-6月根据上述重要性准则抽取借方≥30万元、贷方≥30万元的核查标准进行核查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等关联自然人银行账户的银行流水,申报会计师对其收入来源构成、消费行为和投资习惯等进行了解后,结合目前社会收入及消费现状、本人居住地区的消费水平以及相关人员的消费情况,综合考虑核查效率和有效性,确定发行人上述关联自然人相关资金流水核查的重要性水平为5万元,对于有明显异常资金流水的账户,不设金额标准,逐笔核查。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关联企业,申报会计师抽查所有单笔金额20万元及以上,以及虽低于20万元但异常的资金收支。该重要性水平与关联自然人和关联企业的日常收支情况相匹配。对于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交易频率或交易对方等与日常交易存在明显差异的,一并纳入核查范围,以保证银行流水核查能够满足核查要求。
三、申报会计师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申报会计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银行账户的银行流水的核查程序
(1)取得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全部账户的银行流水(盖有银行业务章、含报告期内注销账户),核实其账户用途以及销户的合理性和真实性,确定其所有账户的数量以及分布情况;并核查上述账户银行流水的大额流入、流出记录与发行人账面记录及支持性文件的一致性、真实性,关注交易对手、金额、交易内容等,核查银行流水以及银行日记账的一致性;
(2)取得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全部账户的银行流水,筛选出其中交易金额大于核查标准的所有与客户、供应商的交易,核实其交易内容、交易对方身份;针对大额资金的流出,确认交易对方身份是否为发行人供应商;针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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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资金的流入,确认交易对方身份是否为发行人客户;
(3)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贷款合同,核查公司是否存在转贷、受托支付以及资金拆借的情况。
2、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等关联自然人银行账户的银行流水的核查程序
(1)查阅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等关联自然人所拥有的银行流水,核查并关注提供的银行流水是否连续覆盖报告期,是否加盖银行章及格式是否异常,并通过拍照的方式记录调取过程,同时确保银行流水盖有银行业务章;
(2)通过勾稽比对已取得账户中银行流水的对方交易账号、交易对方、交易金额、交易摘要、交易频率等信息,确认是否存在异常情况,或者是否存在同一账户持有人还有尚未提供或遗漏拉取的银行账户。对于个别僵尸户或注销年份已久但无凭证的账户,通过银行查询的方式取得睡眠、挂失、注销相关凭证;
(3)查阅了相关人员取得的具体款项往来的说明文件或相关第三方凭证等支持性文件(包括但不限借条或说明、还款协议、用途说明、购房合同、收据、营业执照等),对往来款项的具体原因、背景、交易对手与本人关联关系等情况进行了核查,以及交叉比对,对部分异常事项要求对方出具情况说明,或访谈相关方等相关程序,以此确认交易的真实性。
3、对其他关联企业银行账户的银行流水的核查程序
抽取单笔金额20万元以上的资金流入和流出样本,核查是否存在与公司客户、供应商或其相关人员发生资金往来情况,如有,获取相关合同、发票、凭证等入账证明;就是否与主要客户、供应商之间存在其他交易或资金往来的情形对主要客户、供应商进行访谈;核查是否与发行人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资金占用情形;核查是否存在银行账户不受发行人控制或未在发行人财务核算中全面反映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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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查结论
申报会计师逐条对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问题
54、资金流水核查”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5号》相关规定,发表的核查意见如下:
1、核查发行人资金管理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存在较大缺陷
申报会计师查阅了发行人《现金管理制度》《费用报销管理制度》《银行存款管理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访谈了发行人财务负责人,了解发行人银行账户的用途及人员权责划分情况;对发行人资金管理执行穿行测试,确认发行人现行资金管理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关联方资金拆借、通过个人卡代垫员工福利情形,相关情况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八、关联交易”进行了披露。
综上,报告期内,虽然发行人资金管理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存在瑕疵,发行人自2020年10月整改结束到2022年6月本次申报前已规范运行超过一个会计年度,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发行人的内控不存在重大缺陷。
2、核查是否存在银行账户不受发行人控制或未在发行人财务核算中全面反映的情况,是否存在发行人银行开户数量等与业务需要不符的情况
申报会计师取得了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全部账户的银行流水,并通过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企业信用报告等文件,全面核查、追踪各银行账户之间发生的交易流水,进一步确认所提供银行账户的完整性。
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开立的银行账户执行了函证程序,分析发行人货币资金余额和交易的合理性,确保发行人银行账户全部受发行人控制且在财务核算中得到了全面反映;结合公司所在的地理位置以及业务规模,分析报告期内发行人银行开户数量及地理分布是否合理,银行账户的实际用途是否真实。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银行账户不受发行人控制或未在发行人财务核算中全面反映的情况,不存在发行人银行开户数量等与业务需要不符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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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核查发行人大额资金往来是否存在重大异常,是否与公司经营活动、资产购置、对外投资等不相匹配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资金拆借等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相关情况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八、关联交易”进行了披露。
申报会计师核对了发行人账户银行流水的大额流入、流出记录与发行人账面记录及支持性文件的一致性、真实性,关注交易对手、金额、交易内容等,核查银行流水以及银行日记账的一致性及相关交易与公司经营活动、资产购置、对外投资等业务性质和规模的匹配性。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大额资金往来不存在重大异常,与公司经营活动、资产购置等活动相匹配。
4、核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等是否存在异常大额资金往来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关联方资金拆借、通过个人卡代垫员工福利,相关情况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八、关联交易”进行了披露。
申报会计师对获取的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银行账户的银行流水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等关联自然人银行账户的银行流水,依据前述核查重要性水平,进行多方核对、相互验证,核查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等是否存在大额异常资金往来。对于核查重要性水平以上的交易,申报会计师逐笔记录,确认交易性质、交易对方背景,并取得相关人员的确认说明文件或其他支持性文件。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的资金拆借、代垫员工福利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相关资金往来存在合理性,除此之外,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等不存在异常大额资金往来。关于代垫员工福利情况详见本题回复之“四、发行人以个人卡发放员工福利的相关情况”。
5、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大额或频繁取现的情形,是否无合理解释;发行人同一账户或不同账户之间,是否存在金额、日期相近的异常大额资金进出的情形,是否无合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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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取现用于支付员工食堂采购食材及差旅报销款,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3年1-6月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现金付款 | 0.07 | 89.50 | 214.18 | 129.11 |
采购额 | 31,327.89 | 73,814.01 | 43,130.03 | 8,836.89 |
占比 | 0.00% | 0.12% | 0.50% | 1.46% |
上述取现付款占采购额的比例较小,现金采购食堂食材款系食材的主要供应商为农贸市场的商贩或农民个人,现金付款符合农贸市场的交易习惯;差旅报销款采用现金方式,主要原因是公司部分员工长期在外出差,化工项目现场一般地理位置偏僻荒凉,因此通常留取现金备用,上述现金交易符合发行人业务情况,具有必要性及合理性。
申报会计师对获取的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银行账户的银行流水,结合发行人现金日记账,核查是否存在大额或频繁取现的情形,并依据前述核查重要性水平,抽取发行人各期大额资金往来,核查是否存在金额、日期相近的异常大额资金进出的情形。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因支付现金采购款及差旅报销款而取现情形,取现存在合理性;发行人同一账户或不同账户之间,不存在金额、日期相近的异常大额资金进出的情形。
6、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大额购买无实物形态资产或服务(如商标、专利技术、咨询服务等)的情形,如存在,相关交易的商业合理性是否存在疑问
申报会计师对获取的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银行账户的银行流水,依据前述核查重要性水平核查了发行人银行流水中的大额交易,同时获取了发行人大额采购合同、无形资产清单及相关费用科目明细。
报告期内,发行人购买的大额无实物形态资产或服务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技术、技术许可或合作项目 | 交易对方 | 交易价格 | 截止报告期末已支付金额(含税) |
1 | PBAT/PBS工艺技术许可 | 中科启程 | 发行人承接的PBAT、PBS项目的技术许可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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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归中科启程所有 | ||||
2 | 树脂纯化和水处理专利技术和技术秘密使用许可 | 苏青科技 | 360.00万元 | 360.00 |
3 | 聚丁二酸呋喃二甲酸醇酯制备技术 | 理工学仁 | 500.00万元 | 400.00 |
4 | 聚乳酸高效绿色制备关键技术及产业化 | 浙江理工大学 | 500.00万元 | 300.00 |
5 | 纯丙交酯制取聚乳酸的技术许可 | 苏尔寿 | **万欧元 | 2,136.75 |
上述交易均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关,具有合理的商业背景。
(1)与PBAT/PBS相关
2020年12月8日、2021年8月25日,公司与中科启程分别签署了《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主要约定中科启程将PBAT、PBS技术授权给公司进行设计开发,由公司根据中科启程提供的技术资料编制成完整的工艺包,并对外承接PBAT、PBS相对应的工程项目;PBAT、PBS项目的工程设计、工艺包编制费用、设备销售、工程总承包或部分承包产生的收益归公司所有;PBAT、PBS项目的技术许可费收益归中科启程所有;协议有效期为5年。
(2)与双氧水相关
2021年2月22日,公司与苏青科技签署了《技术许可合同》,主要约定苏青科技将其所拥有的树脂纯化和水处理专利技术和技术秘密许可给公司使用;专利及技术秘密许可使用费为360.00万元;许可有效期为20年。
(3)与聚乳酸相关
①发行人向蚌埠市理工学仁新材料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购聚丁二酸呋喃二甲酸醇酯制备技术,用于薄膜及纤维用聚乳酸的合成技术与关键设备开发项目。
②发行人与浙江理工大学合作开发聚乳酸高效绿色制备关键技术,开展包括催化剂的筛选与乳酸低聚物裂解性能研究、聚合催化体系优化、聚乳酸生产设备和工艺优化等领域的合作研发。
③2021年11月25日,公司与苏尔寿签署了《许可,基础工程设计和技术服务协议》,主要约定苏尔寿授予公司自生效日期起非独家的、不可转让的、有权使用的苏尔寿的纯丙交酯制取聚乳酸的技术;该技术许可在装置使用寿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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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许可费用为**万欧元。综上,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大额购买无实物形态资产或服务(如商标、专利技术、咨询服务等)与主营业务发展相关,具有必要性及合理性,相关交易的商业合理性不存在疑问。
7、核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个人账户大额资金往来较多且无合理解释,或者频繁出现大额存现、取现情形
申报会计师获取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银行账户的银行流水,对于核查重要性水平以上的交易,申报会计师逐笔记录,确认交易性质、交易对方背景,并取得相关人员的确认说明或其他支持性文件。
报告期内,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建纲通过其控制的个人卡代公司支付员工福利,相关情况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八、关联交易”进行了披露。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建纲通过其控制的个人卡代公司支付员工福利,发行人已充分披露并有效整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个人账户不存在频繁出现大额存现、取现的情形。
8、核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是否从发行人获得大额现金分红款、薪酬或资产转让款、转让发行人股权获得大额股权转让款,主要资金流向或用途存在重大异常
(1)大额现金分红情况
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报告期内的资金流水进行了核查,核查其报告期内是否从发行人处取得大额现金分红。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向全体股东按持股比例派发现金股利的情况,具体分红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议案名称 | 决议日期 | 分配基数 | 分配比例 (元/股,含税) | 分配额 | 支付金额(含税) |
《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 2021/3/17 | 7,920.00 | 0.2083 | 1,650.00 | 1,6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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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利润分配的议案》 | 2022/1/6 | 10,536.00 | 0.1708 | 1,800.00 | 1,800.00 |
截至2022年末,上述二项利润分配方案已全部实施完毕。综上,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向全体股东按持股比例派发现金股利的情况,上述人员获得现金分红主要用于储蓄、购买理财、个人消费等,主要资金流向或用途不存在重大异常。
(2)薪酬发放情况
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报告期内的资金流水进行了核查,核查其从发行人领取的薪酬情况及其资金流向。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从发行人领取薪酬用途合理,不存在重大异常的情形。
(3)资产转让款情况
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报告期内的资金流水进行了核查,核查其从发行人获得资产转让款的情况。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不存在从发行人获得大额资产转让款的情形。
(4)转让发行人股权获得大额股权转让款情况
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报告期内的资金流水进行了核查,并查阅发行人工商档案。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不存在转让发行人股权获得大额股权转让款的情形。
9、核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与发行人关联方、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异常大额资金往来
申报会计师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报告期内的资金流水进行了核查,并取得了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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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单,重点关注和比对资金流水交易对手中是否存在关联方、客户、供应商等情形。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通过个人卡发放员工福利等情形,具体情况详见本题回复之“四、发行人以个人卡发放员工福利的相关情况”。
除上述情况外,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与发行人关联方、客户、供应商不存在异常大额资金往来。
10、核查是否存在关联方代发行人收取客户款项或支付供应商款项的情形
申报会计师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报告期内的资金流水进行了核查;对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报告期内控制的其他企业资金流水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关联方代发行人收取客户款项或支付供应商款项的情形。
综上,申报会计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与关联方的资金拆借、代垫员工福利等不规范情况,经整改后未再发生。发行人的财务内控在提交申报材料的审计截止日后能够持续符合规范性要求,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截至本回复签署之日,发行人资金管理相关内部控制健全有效,不存在体外资金循环形成销售回款、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
四、发行人以个人卡发放员工福利的相关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建纲通过其控制的个人卡代公司支付员工福利,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费用归属年度 | 2023年1-6月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
资金流年度 | 2023年1-6月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福利 | - | - | - | - | 10.27 |
合计 | - | - | - | - | 10.27 |
营业成本及期间费用总计 | - | - | - | 17,729.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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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归属年度 | 2023年1-6月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占比 | - | - | - | 0.06% |
注:2020年代垫的最后一笔福利费发生在2020年10月。
上述个人卡的持有人员情况如下:
人员 | 关联关系 | 卡号 | 使用期间 | 注销时间 |
张爱华 | 会计 | 中信银行6217680500399642 | 2020年1月-2020年10月 | 2021年9月28日 |
中信银行6217680500992487 | 2020年1月-2020年8月 | 2021年11月18日 | ||
胡萍 | 时任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 中信银行6226980500603632 | 2020年1月-2020年9月 | 2021年12月18日 |
申报会计师逐笔核对相关流水,核实交易背景。其中,福利费用于购买节日用品发放给员工,不对应具体个人,不存在流向客户、供应商的情形。报告期内,个人卡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实控人张建纲垫付,张建纲的资金来源主要为股利分红、理财收益等投资经营积累。同时,发行人通过超额报销等渠道偿还实控人垫付的资金,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资金来源 | 2023年1-6月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超额报销 | - | - | - | 64.70 |
合计 | - | - | - | 64.70 |
上述超额报销主要通过出差补贴、汽车费及交通费、车辆购置款等方式取得资金。
公司不存在利用上述账户收取销售货款、支付采购款等情形,主要经营环节不涉及资金体外循环。
(一)上述事项对发行人已披露的财务报表没有影响
为规范关联方代垫费用,保证关联方代垫费用的真实、准确、完整性,公司专门整理关联方代垫费用相关支持凭据及明细;同时,获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及成年子女、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或兼职、参股的其他企业、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的银行流水并进行核查。重点核查与关联方代垫费用相关的资金流水,厘清所涉及银行卡的交易的款项性质,确保关联方代垫费用真实、准确,并确认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关联方代垫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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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将代垫及偿还的费用按权责发生制计入公司财务报表中,确保关联方代垫费用相关事项已调整。公司已于2020年10月主动终止相关行为,所涉及个人卡账户均已陆续注销。截至2020年12月31日,在通过董事会审议后,公司与关联方就尚未结清的代垫费用进行结算并清偿完毕。上述事项对公司申报财务报表没有影响,相关调整系公司自行对当期原始财务报表进行调整,不构成对申报报表的会计差错更正。
(二)上述行为不涉及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的情况,不存在商业贿赂
报告期内,上述个人卡与公司相关的收支差额较小,与公司账面其他应付实控人款项冲抵后无应收实控人资金余额,不涉及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的情况,相关资金流向清晰明确,不存在商业贿赂。
(三)整改规范措施
公司管理层认识到内部控制建设对企业长期发展的重要性,针对上述报告期内不规范行为及时进行了整改:
首先,公司已于2020年10月主动终止个人账户转账行为,所涉及个人卡账户均已陆续注销。
其次,按发放福利的业务实质对原超额报销部分的成本费用进行重分类。
再次,针对通过个人卡获得薪酬未及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在职员工已向当地税务部门主动补交所欠税款,且已获取了国家税务局扬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分局的无违规证明。
最后,针对上述不规范使用资金的行为,公司相关的董事、监事、高管及财务部主要人员已出具以下承诺:
“本人承诺今后不将个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提供给公司使用,严格按照公司的资金管理制度申请使用公司资金,严格按照公司的报销管理制度申请费用报销。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
上述事项对发行人已披露的财务报表没有影响,相关调整系发行人自行对当期原始财务报表进行调整,不构成对申报报表的会计差错更正。公司已严格制定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并执行,上述不规范行为经整改后未再发生。公司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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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整改结束到2022年6月本次申报前已规范运行超过一年。上述事项对公司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四)核查程序
针对发行人通过上述个人卡发放员工福利的行为,申报会计师主要执行以下核查程序:
1、获取并查阅了个人卡银行流水对账单等资料,核查个人卡的账户名称、卡号、开户时间、停止使用日期以及销户时间等信息,逐一核对发行人个人卡银行流水,对交易对方身份进行详细核查;
2、获取个人卡发放福利对应的员工签收表,与个人卡流水进行核对;
3、获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报告期内的个人银行卡流水,并对大额资金进行分析核查,与其他个人卡往来进行勾稽、核查;
4、获取并查阅了税务局出具的完税凭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缴纳凭证,核查发行人代扣代缴个税相关情况;
5、获取个人卡注销证明,核查个人卡后续注销等整改情况;
6、获取并查阅了发行人的资金管理内部制度,公司相关的董事、监事、高管及财务部主要人员的承诺文件,核查其内控完善情况。
(五)核查结论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上述事项对公司已披露的申报财务报表没有影响,相关调整系公司自行对当期原始财务报表进行调整,不构成对申报报表的会计差错更正;公司已制定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上述不规范行为经整改后未再发生;公司自2020年10月整改结束到2022年6月本次申报前已规范运行超过一年。上述事项对公司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五、发行人不需要扩大资金流水核查范围
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问题54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5号》的相关要求,申报会计师对以下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发行人不存在需要扩大资金流水核查范围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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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告期内,发行人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指引,制定了《现金管理制度》《银行存款管理制度》《员工暂借款管理制度》《费用报销管理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用于提升公司内控管理能力。发行人备用金、对外付款等资金管理不存在重大不规范情形;
2、报告期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35.36%、33.57%、28.64%及35.10%,期间费用率分别为26.52%、16.83%、13.14%及13.12%,销售净利率分别为
15.82%、16.97%、16.00%及21.18%,2020年-2022年综合毛利率及销售净利率基本保持稳定,期间费用率随着营业收入增长逐年下降,均不存在重大异常变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差异亦具有合理性,具体说明详见本回复“问题18”及“问题19”;
3、报告期内,发行人全部采用直销模式向客户销售产品,不存在发行人经销模式占比较高或大幅高于同行业公司的情况;
4、报告期内,发行人将部分生产环节委托其他方进行加工,报告期内委托加工费用上升主要受业绩快速增长影响,属于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不存在异常。另外,发行人毛利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差异亦具有合理性,未大幅异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具体说明详见本回复“问题18”;
5、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采购总额中进口占比较高或者销售总额中出口占比较高,且对应的采购单价、销售单价、境外供应商或客户资质存在较大异常的情形;
6、报告期内,发行人重大购销交易、对外投资或大额收付款,在商业合理性方面不存在疑问;
7、报告期内,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薪酬水平逐年上升,未发生重大变化;
8、报告期内,未发现其他异常情况。
综上所述,发行人不需要扩大资金流水核查范围。
问题29.关于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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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发行人:
(1)说明2022年上半年度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主要会计报表项目与上年年末或同期相比的变动情况,如变动幅度较大的,请分析变动原因以及由此可能产生的影响,相关影响因素是否具有持续性;
(2)量化分析业绩变动相关具体因素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具体影响,并分析相关因素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一)说明2022年上半年度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主要会计报表项目与上年年末或同期相比的变动情况,如变动幅度较大的,请分析变动原因以及由此可能产生的影响,相关影响因素是否具有持续性
1、2022年上半年度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1-6月 | 变动比例 |
营业收入 | 31,124.59 | 11,599.68 | 168.32% |
净利润 | 3,418.89 | 1,674.98 | 104.11%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3,261.65 | 1,560.69 | 108.99% |
2022年上半年,发行人经营业绩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相较上年同期增幅较大。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至本回复出具日,发行人经营模式、主要客户和供应商、主要产品及服务的销售方式和定价原则、主要原材料的采购方式和价格水平、核心技术人员、执行的主要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2、主要会计报表项目与上年年末或同期相比的变动情况
(1)资产负债表报表项目与上年末相比变动幅度超过30%且金额50万元以上的主要报表项目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6月末 | 2021年12月末 | 变动比例 | 变动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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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2022年6月末 | 2021年12月末 | 变动比例 | 变动原因 |
应收票据 | 5,107.90 | 2,089.35 | 144.47% | 2022上半年收到的以票据结算方式的合同预收款项增加 |
应收账款 | 12,972.40 | 4,601.39 | 181.92% | 主要系宁夏瑞泰、山西华阳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办理工程结算但未到收款时点所致 |
预付款项 | 16,087.27 | 8,575.22 | 87.60% | 由于在手订单规模增加,对原材料、各类标准设备、专用非标设备采购需求增加所致 |
其他应收款 | 359.10 | 101.93 | 252.30% | 发行人子公司惠通生物缴纳的工程款履约保证金增加所致 |
其他流动资产 | 272.81 | 83.16 | 228.06% | 主要系发行人子公司惠通生物建造生产厂房,对外采购相应土建工程及设计服务形成的增值税留抵金额增加所致 |
在建工程 | 815.79 | 172.90 | 371.82% | 发行人子公司惠通生物建造生产厂房导致在建工程增加 |
无形资产 | 5,058.34 | 1,326.62 | 281.29% | 发行人子公司惠通生物新增土地使用权 |
长期待摊费用 | 297.91 | 15.71 | 1795.74% | 主要系发行人子公司惠通新材料装修工程款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12,451.96 | 5,860.62 | 112.47% | 主要系发行人子公司惠通生物支付的工程设备款以及技术许可费增加所致 |
合同负债 | 63,637.92 | 34,938.70 | 82.14% | 在手订单规模持续增加,相应合同预收款项规模有所增加 |
应付职工薪酬 | 134.21 | 2,277.33 | -94.11% | 主要系2021年末应付职工薪酬余额中包含年终奖所致 |
应交税费 | 695.06 | 1,590.65 | -56.30% | 主要系本期应交增值税减少所致 |
其他应付款 | 26.97 | 150.32 | -82.06% | 本期支付部分保证金所致 |
其他流动负债 | 9,244.98 | 5,048.68 | 83.12% | 主要系本期收到的合同预收款较多,相应的待转销项税增加所致 |
少数股东权益 | -118.63 | -56.91 | 108.45% | 主要系发行人子公司惠通新材料处于初创期,2022年上半年仍处于亏损状态,相应少数股东权益减少所致 |
(2)利润表项目与同期相比变动幅度超过30%且金额50万元以上的主要项目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1-6月 | 变动比例 | 变动原因 |
营业收入 | 31,124.59 | 11,599.68 | 168.32% | 本期业务规模不断扩大,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履约进度持续推进,公司在手订单效益逐步释放 |
营业成本 | 23,382.77 | 7,437.87 | 214.37% | 随着销售收入增长,相应结转的营业成本增加 |
税金及附加 | 213.02 | 103.50 | 105.81% | 随着销售收入增长,相应税金及附加增加 |
管理费用 | 2,334.32 | 1,510.35 | 54.55% | 股份支付增加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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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1-6月 | 变动比例 | 变动原因 |
财务费用 | -237.22 | -59.46 | 298.99% | 合同预收款增加即现金流充沛,相应利息收入增加 |
其他收益 | 195.90 | 25.63 | 664.29% | 本期收到的政府补助增加 |
资产减值损失 | 29.11 | 61.56 | -52.70% | 本期合同资产减值损失减少 |
所得税费用 | 827.27 | 54.52 | 1,417.27% | 本期利润规模增加,相应应纳税所得额增加 |
净利润 | 3,418.89 | 1,674.98 | 104.11% | 本期经营业绩状况良好,受营业收入大幅增加影响,净利润相较上年同期增幅较大 |
随着客户对发行人技术的认可度逐步提高、发行人行业知名度的不断拓展以及发行人不断加大客户开拓力度,发行人经营规模增长较快,在手订单充足。随着营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在手订单的逐步释放,2022年上半年,公司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合同负债等报表项目相应增长明显。
发行人凭借多年的技术储备,及时抓住市场机会,在各细分领域较早完成业务布局,在近年来禁塑令、碳达峰、碳中和、己二腈原料国产化突破等各种利好因素推动下,细分领域行业影响力稳步提升,业务持续向好发展,因此发行人业绩增长具有持续性。
(二)量化分析业绩变动相关具体因素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具体影响,并分析相关因素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022年1-6月,发行人实现营业收入31,124.59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
168.32%,主要系发行人积极布局生物降解材料、尼龙、双氧水等多个细分领域,在相关下游领域产能扩张、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需求旺盛的推动下,凭借雄厚的技术储备、多年的技术和工程业绩积累占据了有利的竞争地位,发行人在手订单充足,故营业收入增长较快。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发行人主要大额在手订单约99,606.88万元,相关订单及2021年度未完成的EPC项目在2022年上半年陆续释放。截至2022年9月30日,公司在生物降解材料领域的大额在手订单合计38,412.00万元,在尼龙领域的大额在手订单合计162,824.00万元,在双氧水领域的大额在手订单合计20,668.00万元,在手订单充足。具体在手订单明细详见本回复“问题8”之“一、发行人说明”之“(一)补充说明2021年非关联收入增长显著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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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集中于个别客户或个别业务;结合该新增收入的持续性,补充说明发行人关联收入占比是否将回升,发行人业绩是否主要依靠关联方”。
2022年1-6月发行人实现净利润3,418.89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104.11%,主要受营业收入大幅增加影响。
综上,发行人在手订单充裕,将对发行人的经营业绩起到积极作用,且具有持续性,业绩变动相关因素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申报会计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核查发行人2022年1-6月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分析主要会计报表项目变动幅度较大的原因以及由此可能产生的影响,相关影响因素是否具有持续性;
2、访谈发行人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分析业绩变动相关具体因素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具体影响,并分析相关因素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2022年上半年经营状况良好,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保持稳步增长,主要会计报表项目变动幅度较大的原因具有合理性,影响发行人业绩增长的因素具有持续性;
2、影响发行人经营业绩增长的主要因素合理且具有持续性,相关因素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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