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终止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并撤回申请文件的意见
经认真审议,我们认为终止原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撤回申请文件,系由于市场环境的变化,在综合考虑资本市场状况以及公司整体发展规划等因素后作出的审慎决策,相关项目公司将根据市场状况及公司整体发展规划,以自有或自筹资金投入。终止本次发行并撤回申请文件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情况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关于终止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
独立董事:张沕琳 张建军 魏学哲
2023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