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仔细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相关资料,经审慎分析,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关于《公司关于续聘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为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相关审计资格,在担任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期间做到了客观、公正。满足了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工作的要求。因此,我们同意继续聘请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王劲松、宋岩、李大明、陆星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