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议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要求,我们作为青海互助天佑德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临时)审议的《青海互助天佑德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发表独立意见:
经审查,独立董事认为:
1、为了进一步促进公司与核心人员的绑定,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人数及名单进行调整,并相应形成了《青海互助天佑德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本次激励对象人数及名单的调整、相关议案审议流程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为目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综上,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数及名单,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后的拟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调整本次股权激励对象人数及名单事宜,并同意将《关于<青海互助天佑德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邢铭强、范文来、戎一昊
2023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