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华化学”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及持续督导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长华化学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投入和置换情况概述
(一)公司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113号)同意注册,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505万股,发行价格为25.75元/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902,537,500.0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77,478,130.19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825,059,369.81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划至公司指定账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并于2023年7月28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3]第ZA14928号”《验资报告》。
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已将募集资金存放在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中,并与保荐机构以及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及公司使用自筹资金先期投入的情况,公司拟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拟置换的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总投资 | 募集资金承诺 投入额 | 截至鉴证报告基准日预先投入自筹资金金额 | 本次拟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金额 |
1 | 信息系统建设 | 2,000.00 | 2,000.00 | 0.00 | 0.00 |
2 | 研发中心项目 | 5,125.00 | 4,325.00 | 0.00 | 0.00 |
3 | 营销网络建设 | 4,634.50 | 4,634.50 | 134.75 | 134.75 |
4 | 补充流动资金 | 7,100.00 | 7,100.00 | 0.00 | 0.00 |
5 | 偿还银行贷款 | 12,000.00 | 12,000.00 | 12,000.00 | 12,000.00 |
合计 | 30,859.50 | 30,059.50 | 12,134.75 | 12,134.75 |
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募投项目预先投入自筹资金总额人民币12,134.75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情况进行了专项鉴证,并出具了《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A15200号)。
二、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约定:“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到位前,根据项目进度情况,本公司可以自筹资金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先期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自筹资金。”
公司现拟用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履行的审批程序和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3年9月2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情况进行了专项鉴证,并出具了《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A15200号),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的相关规定,与实际情况相符。
四、 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
证报告,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况,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实施。综上,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事项。(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 ||||
陈勇 | 尹鹏 |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