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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华化学: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9-25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华化学”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长华化学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113号)同意注册,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505万股,发行价格为25.75元/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902,537,500.0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77,478,130.19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825,059,369.81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划至公司指定账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并于2023年7月28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3]第ZA14928号”《验资报告》。上述募集资金已到账,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约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拟投资募投项目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募集资金投入额
1信息系统建设20,000,000.0020,000,000.00
2研发中心项目51,250,000.0043,250,000.00
3营销网络建设46,345,000.0046,345,000.00
4补充流动资金71,000,000.0071,000,000.00
5偿还银行贷款120,000,000.00120,000,000.00
合计308,595,000.00300,595,000.00

三、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及必要性

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825,059,369.81元,扣除拟投资募投项目资金300,595,000.00元后,超募资金金额为524,464,369.81元。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经营情况,拟使用超募资金15,000万元补充流动资金,占超募资金总额的28.60%。公司最近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未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随着公司生产规模及业务的不断扩大,公司经营性流动资金需求将日益增加,通过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降低资金压力,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提升公司经营效益。公司本次使用15,000万元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主要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相关承诺

公司承诺每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将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五、 本次部分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相关审批程序及意见

公司于2023年9月2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15,000万元的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本议案尚需提交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超募资金人民币15,000万元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超募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将15,000万元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六、 保荐机构对本次部分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盖章签字页)

保荐代表人:
陈勇尹鹏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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