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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华化学: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9-25

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2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总经理提名,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任职资格审查,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徐一东先生(简历附后)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期满日止。

上述人员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尚未解除的情况,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备查文件

1、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 9月22日

附件:

徐一东先生简历

徐一东,男,1981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应用化学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2004年7月至2011年5月任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高桥分公司分析中心站长,2011年5月至今任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苏长华聚氨酯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条线负责人、首席质量官、管理者代表。截至本公告日,徐一东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通过张家港华金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张家港泰金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80万股,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不存在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形以及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第3.2.3条、第3.2.4条所列的其他情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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