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事项概述
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22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为全面推进依法治企、合规管理,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以及适应公司战略与可持续发展需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董事会同意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及公司董事会指定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员。 |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
……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下设审核委员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提名和薪酬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 |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 | 第一百五十一条 总经理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行政管理等日常管理具体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 |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等高级管理人员; …… |
在原第一百六十二条后增加一条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设总法律顾问1名,兼任首席合规官,推进公司依法经营、合规管理。董事会审议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总法律顾问应当列席会议并提出法律意见。 后续条款序号顺延 |
除上述修订外,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由于增加条款,各章节序号依次调整。
二、其他说明
本次有关《公司章程》修订的议案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事项审议,待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三、备查文件
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