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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施德: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9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9-23

深圳市爱施德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经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爱施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及其成员的行为,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提高监事会工作效率,更好地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爱施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向公司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第三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四条 监事、监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公司董事会、总裁、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公司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干预或干扰监事和监事会正常行使职权。公司监事会工作应基于适当、有效的组织架构,独立运作,合理确定职权,按照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忠实、勤勉、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

第五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列席监事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六条 公司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股东代表监事2人,职工代表监事1名。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提名,经股东大会表决产生或更换。职工

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当确保能够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监事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履职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二)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过程中的行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行使职权。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必要时,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监事会主席以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和落实;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作报告;

(四)签署监事会重要文件;

(五)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及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履行职务。

第十条 监事会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财务监督和检查的权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行使职权。

第十二条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监事应出席会议,接受股东的质询,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应当提交有关公司过去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工作报告内容可以包括但不限于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监事会对公司规范运作、财务、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关联交易及对外担保、建立和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等方面的监督情况,及监事会工作计划等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重大内容。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及召开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第十四条 监事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的情况下,有权要求监事会主席召

开临时会议,是否召开由监事会主席确定。但经过半数的监事提议召开的,监事会临时会议必须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2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传真等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七条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和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签到制度,凡亲自参加并出席会议的人员都应亲自签到,不可以由他人代签。会议签到簿和会议其他文字材料一起存档保管。

第十九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要求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并就有关问题对相关董事、总裁、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质询,被邀请参加监事会人员应参加会议。

第二十条 监事会在发出会议通知时,议案内容应随会议通知一起送达全体监事和需要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士。

第四章 监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的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审议的事项涉及任何监事或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时,该监事应该向监事会披露其利益,并应回避和放弃表决权。放弃表决权的监事,应计入参加监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但不计入监事会通过决议所需的监事人数内。监事会会议记录应注明该监事不投票表决的原因。第二十四条 列席监事会会议的董事等非监事人员在监事会上无表决权。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的决议由监事执行或监事会监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实质性决议,如对公司的财务进行检查的决议等,应由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建议性决议,如当董事或总裁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或总裁

予以纠正的决议,监事会应监督其执行。第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进行披露。

监事应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执行。

深圳市爱施德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9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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