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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通电子: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9-23

公司简称:利通电子证券代码:

603629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3年9月

/

目录

一、释义 ...... 3

二、声明 ...... 4

三、基本假设 ...... 5

四、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 6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 6

(二)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 6

(三)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及授予后相关时间安排 ...... 7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 10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 10

(六)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 ...... 13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14

(一)对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 14

(二)对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 15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 15

(四)对本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 16

(五)对本激励授予价格的核查意见 ...... 16

(六)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 16

(七)对本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核查意见17

(八)对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 17

(九)关于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的意见 ...... 18

(十)对本激励计划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 18

(十一)其他 ...... 19

(十二)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 20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 21

(一)备查文件 ...... 21

(二)咨询方式 ...... 21

/

一、释义

利通电子、公司、上市公司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本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
授予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限售期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解除限售期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人民币元

/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利通电子提供,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本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激励计划对利通电子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利通电子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报告,并对本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

三、基本假设本独立财务顾问所发表的本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本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

四、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本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根据目前中国的政策环境和利通电子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的激励对象采取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将针对本激励计划发表专业意见。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共计16人,为: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3、公司核心骨干。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具有聘用、雇佣或劳务关系。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述情形:

)最近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姓名职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

1杨冰董事、副总经理30.005.43%0.12%
2施佶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30.005.43%0.12%
3许立群财务总监30.005.43%0.12%
4钱旭副总经理10.001.81%0.04%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12人)342.0061.96%1.34%
首次授予合计(16人)442.0080.07%1.73%
预留部分110.0019.93%0.43%
合计552.00100.00%2.17%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告之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预留部分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二)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1、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A股普通股。

、授予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52.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5,480.00万股的

2.17%。其中,首次授予

442.00万股,占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80.07%,占当前公司股本总额的1.73%;预留授予110.00万股,占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19.93%,占当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43%。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

(三)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及授予后相关时间安排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4个月。

、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个月内确认。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日期限之内。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限制性股票前,应召开公司董事会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公司董事会对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验资、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遵循上述原则,并在本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个月内由董事会确认。

3、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6个月、

个月、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2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4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4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40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52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本激励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应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公司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完成对激励对象的授予。

若预留部分在2024年三季报披露前授予,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与上述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在2024年三季报披露后授予,则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比例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2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4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

/

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11.70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1.70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2、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23.40元的50%,为每股11.70元;

)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22.82元的50%,为每股11.41元。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一致。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4-2026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业绩条件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以2023年业绩为基数,公司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8%;2、以2023年业绩为基数,公司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8%。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公司需满足下列四个条件之一:1、公司2025年营业收入较2024年增长率不低于8%;2、以2023年业绩为基数,公司2024-2025年营业收入累计增长率不低于16%;3、公司2025年净利润较2024年增长率不低于8%;4、以2023年业绩为基数,公司2024-2025年净利润累计增长率不低于16%。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公司需满足下列四个条件之一:1、公司2026年营业收入较2025年增长率不低于8%;2、以2023年业绩为基数,公司2024-2026年营业收入累计增长率不低于24%;3、公司2026年净利润较2025年增长率不低于8%;4、以2023年业绩为基数,公司2024-2026年净利润累计增长率不低于24%。

注:上述“净利润”指以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并以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上述“营业收入”指标以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营业收入”作为计算依据。

若预留部分在2024年三季报披露前授出,则预留部分业绩考核目标与上述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在2024年三季报披露后授出,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

/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需满足下列四个条件之一:1、公司2025年营业收入较2024年增长率不低于8%;2、以2023年业绩为基数,公司2024-2025年营业收入累计增长率不低于16%;3、公司2025年净利润较2024年增长率不低于8%;4、以2023年业绩为基数,公司2024-2025年净利润累计增长率不低于16%。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公司需满足下列四个条件之一:1、公司2026年营业收入较2025年增长率不低于8%;2、以2023年业绩为基数,公司2024-2026年营业收入累计增长率不低于24%;3、公司2026年净利润较2025年增长率不低于8%;4、以2023年业绩为基数,公司2024-2026年净利润累计增长率不低于24%。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回购注销。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依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评级,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办法,原则上绩效考评结果(S)划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档次,解除限售期内考核结果若为合格则可以解除限售当期全部份额,若为不合格则取消当期解除限售份额,具体如下:

考评结果(S)合格不合格
解除限售比例(N)100%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比例(N)。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按照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来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而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六)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

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利通电子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能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股票来源和种类、激励总量及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中的分配、资金来源、授予条件、授予安排、限售期、禁售期、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期、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时如何实施本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利通电子承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终止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

4、利通电子承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将正常实施:

)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利通电子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符合有关政策及法规的规定。

(二)对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明确规定了授予限制性股票及激励对象获授、解除限售程序等,这些操作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因此本激励计划在操作上是可行性的。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利通电子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操作程序上具备可行性,因此是可行的。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的全部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下列现象: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经核查,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利通电子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四)对本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

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符合《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分配

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利通电子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对本激励授予价格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利通电子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合理、可行。

(六)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激励计划(草案)》中明确规定:

“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合法自筹资金”、“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经核查,截止本报告出具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利通电子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上市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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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本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核查意见

1、股权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限制性股票的时间安排与考核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满16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36个月内分三次解除限售。在解除限售期内,若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可分三次申请解除限售:第一次解除限售期为限售期满后第一年,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除限售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40%;第二次解除限售期为限售期满后的第二年,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除限售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第三次解除限售期为限售期满后的第三年,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除限售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

这样的解除限售安排体现了本激励计划的长期性,同时对限售期建立了严格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办法,防止短期利益,将股东利益与经营管理层利益紧密地捆绑在一起。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利通电子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对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根据2006年

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有关规定,限制性股票作为用股权支付的基于股权的薪酬,应该按照在授予时的公允价值在生效期内摊销计入会计报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号——股份支付》的相关规定,在本激励计划中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作为企业对权益结算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完成限售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解除限售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解除限售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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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和资本公积。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息表明可解除限售权益工具的数量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进行调整,并在可解除限售日调整至实际可解除限售的权益工具数量。为了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利通电子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号——股份支付》的前提下,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激励计划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核算,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九)关于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的意见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后,股权激励的内在利益机制决定了整个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持续的正面影响:当公司业绩提升造成公司股价上涨时,激励对象获得的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成同比例正关联变化。

同时,利通电子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因此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能够将经营管理者的利益与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全体股东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提高和股东权益的增加产生深远且积极的影响。

经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从长远看,利通电子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

(十)对本激励计划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或净利润增长率。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反映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规模,是预测公司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指标之一;净利润增长率反映了公司盈利能力,体现企业经营的最终成果,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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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激励对象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对公司而言,业绩考核指标的设定兼顾了激励对象、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以及可持续发展能力,从而实现公司阶段性发展目标和中长期战略规划;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考核目标的实现具有可实现性,具有较好的激励作用。

经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利通电子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所确定的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是合理而严密的。

(十一)其他

根据本激励计划,限售期满,激励对象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对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时,除需满足业绩考核指标达标的条件外,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利通电子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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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经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述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十二)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四部分所提供的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是为了便于论证分析,而从《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概括出来的,可能与原文存在不完全一致之处,请投资者以公司公告原文为准。

、作为利通电子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特请投资者注意,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尚需利通电子股东大会决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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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1、《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4、《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5、《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7、《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

8、《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办人:叶素琴

联系电话:021-52588686

传真:

021-52583528

联系地址:上海市新华路639号

邮编:200052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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