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分别为498.54万元、341.69万美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2021年6月-2023年5月期间,宁波科瑞科特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瑞科特”)委托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向其指定的外商香港石油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石化”)进口通用聚苯乙烯(“GPPS”)等塑料粒子产品(以下简称“塑料粒子产品”),科瑞科特与本公司签署《委托进口合同》,本公司与香港石化签署《购销合同》。2021年和2022年双方正常履行合同,2023年11份《购销合同》项下本公司已完成开证付款义务,但香港石化未按时交货。截止2023年8月底,其中2份《购销合同》项下本公司开立的信用证押汇期已届满,导致本公司被动垫款,因此本公司分别在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秦淮区法院”)向科瑞科特提起诉讼,及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以下简称“香港高等法院”)向香港石化提起诉讼,法院已受理两案件。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一)与宁波科瑞科特贸易有限公司诉讼
1.基本情况
原告: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被告:宁波科瑞科特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瑞科特”)
2.诉讼案件事实及理由
科瑞科特委托本公司向其指定的外商香港石化进口塑料粒子产品,双方签署了《委托进口合同》,2023年香港石化与本公司签署的11份《购销合同》,香港石化未按约交货,其中2份《购销合同》项下本公司开立的信用证押汇期已届满,导致本公司被动垫款771,930美元,科瑞科特仅支付了保证金798,947.2元,剩余货款及相关费用等尚未支付。
根据《委托进口合同》约定,为维护公司相关权益,公司向秦淮区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案件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科瑞科特向本公司支付进口合同项下的货款4,836,141.8元及相关费用等,暂计为4,985,427.25元;及从2023年8月2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以同期LPR四倍利率标准支付违约金及利息;
(2)由科瑞科特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与香港石油化学有限公司诉讼
1.基本情况
原告: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被告:香港石油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石化”)
2.诉讼案件事实及理由
因香港石化未按《购销合同》约定交货,其中2份《购销合同》项下因信用证押汇期已届满,本公司已就该2份合同货款起诉科瑞科特,剩余9份未交货合同总金额3,512,430美元,在本公司多次追讨下,香港石化仅交付了其中一份合同项下的81吨货物,货值为95580美元。剩余未交付的货物货值为3,416,850美元,截至目前,香港石化仍未交付货物或退还货款,本公司遂向香港高等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案件请求
(1)判令香港石化退还货款总额3,416,850美元及利息,从2023年9月6日起按优惠利率加1%计算,直至判决,此后按判决利率计算,直至付款;或根据《高等法院条例》(第4章)第48及49条,按香港高等法院认为合适的利率
及期限计算;
(2)判令香港石化支付损害赔偿款;
(3)判令香港石化支付各项成本。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将以法律途径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同时积极与相关各方沟通磋商,采取各种措施妥善解决相关合同纠纷。
因上述诉讼事项尚未判决,公司暂无法判断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影响需以后续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鉴于诉讼结果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市场风险,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除公司已临时公告及定期报告中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无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