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聘任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事项
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针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进行了事前沟通,经充分讨论后,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以及良好的职业操守,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因此,我们同意将《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杨祖一、温晓军、孙杰
2023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