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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农: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9-22

证券代码:831855 证券简称:浙江大农 公告编号:2023-059

浙江大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浙江大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22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浙江大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大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22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浙江大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浙江大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浙江大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浙江大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和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及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除外); (三)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九十一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九十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等。 第九十三条 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九十四条 本制度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浙江大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9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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