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结构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伟创电气”)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伟创电气调整部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内部结构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12月1日出具的《关于同意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215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5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0.7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48,375.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1,830.61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0年12月25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20]第5-00032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已经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序号 | 募投项目名称 | 项目投资总额 (万元) |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万元) |
1 | 苏州二期变频器及伺服系统自动化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 19,110.33 | 19,110.33 |
2 | 苏州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7,199.53 | 7,199.53 |
3 | 补充流动资金 | 10,000.00 | 10,000.00 |
合计 | 36,309.86 | 36,309.86 |
三、调整部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情况说明
(一)调整苏州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原因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苏州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开始建设以来,受物价及人力成本的提高,以及由于安全环保原因对建筑工艺要求的进一步提升等原因,原计划的工程建筑费投资金额已无法满足实际需要;且公司新设立了深圳子公司及西安研发中心,并陆续利用自有资金购置了部分研发设备,可以承担部分研发职能。为进一步提升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更加科学安排和调动公司资源,在确保研发项目顺利进行的情况下,公司拟继续使用已购置的研发设备,暂不再另行采购,并将结余资金用于补足工程建筑投资缺口。除“苏州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以外,其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不涉及投资结构的调整。
(二)内部投资结构调整的具体情况
公司拟调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苏州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内部投资结构,调增内部投资结构中“工程建筑费”,调减“设备购置及安装费用”,具体情况如下:
募投项目名称 | 项目 | 原计划投资金额(万元) | 拟调整后投资金额(万元) | 调整金额(万元) |
苏州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工程建筑费 | 1,991.85 | 3,725.07 | 1,733.22 |
设备购置及安装费用 | 4,803.81 | 3,070.59 | -1,733.22 | |
基本预备费 | 203.87 | 203.87 | - | |
项目建设及其他费用 | 200.00 | 200.00 | - |
合计 | 7,199.53 | 7,199.53 | - |
四、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调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苏州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系基于市场环境、公司业务发展规划以及募投项目实际施情况做出的审慎性决策,未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投资总额,不存在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司发展规划。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审议程序
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结构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内部投资结构。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上述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系基于市场环境、公司业务发展规划以及募投项目实际实施情况作出的审慎性决策,符合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和公司经营规划,本次调整内部投资结构是合理且必要的。本次调整有利于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以及募投项目目标的实现,符合公司战略布局。本次调整未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方式,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
综上,同意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内部结构。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系基于市场
环境、公司业务发展规划以及募投项目实际实施情况作出的审慎性决策,符合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和公司经营规划。本次调整不存在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内部结构。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内部结构,未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投入总额,不存在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是公司基于市场环境、业务发展规划以及募投项目实际实施情况作出的安排。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内部结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上述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内部投资结构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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