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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科材料: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9-23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材料

2023年10月

会议议程

一、宣布现场股东会参加人数及所代表股份数

二、推选计票人、监票人

三、宣读议案

1、《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6、《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7、《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8、《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9、《关于公司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10、《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11、《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12、《鑫科材料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四、股东发言及回答股东提问

五、大会议案现场投票表决

六、表决结果统计

七、宣读会议表决结果

八、律师发表法律意见

九、主持人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十、与会董事签署股东大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之一

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对照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资格、条件的要求,经认真自查、逐项论证,确认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本议案已经公司九届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2023年10月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之二

关于公司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议案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科材料”或“公司”)为增强公司资金实力,为主营业务发展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同时优化资本结构,提升抗风险能力,拟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及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中国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二)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进行,公司将在取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批复后选择适当时机向特定对象发行。

(三)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四川融鑫弘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融鑫”),其将以人民币现金方式认购本次拟发行的全部股票。

(四)定价基准日、定价原则及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价格将作相应调整。调整方式为:

假设调整前发行价格为P0,每股送股或转增股份数为N,每股派息/现金分红为D,调整后发行价格为P1,则:

派息/现金分红: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五)发行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计算公式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本次募集资金总额/每股发行价格(计算得出的数字取整,即小数点后位数忽略不计),发行数量不超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最终发行数量以上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股票数量为准。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六)募集资金总额及用途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40,000.00万元(含本数),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

(七)限售期安排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锁定期要求有变更的,则锁定期根据变更后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相应进行调整。

(八)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九)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十)决议有效期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如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部门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政策有最新的规定或

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证券监管部门最新的政策规定或市场条件,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作出相应调整。

本议案已经公司九届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2023年10月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之三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ANHUI XINKE NEW MATERITALS CO.,LTD

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

发行人声明

1、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预案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3、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是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说明,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不实陈述。

4、本预案所述事项并不代表审批机关对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批准或核准。本预案所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需公司股东大会的审议通过以及取得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或同意注册。

5、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特别提示本部分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本预案“释义”中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经过对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认真自查论证后,认为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条件。

2、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已经获得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有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授权单位审批、上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方可实施。

3、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四川融鑫。发行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4、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计算公式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本次募集资金总额/每股发行价格(计算得出的数字取整,即小数点后位数忽略不计),发行数量不超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最终认购数量以上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股票数量为准。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5、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40,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

6、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为1.79元/股。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如遇尾数,则向上取数。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7、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锁定期要求有变更的,则锁定期根据变更后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相应进行调整。

发行对象因由本次发行取得的公司股份于锁定期届满后进行减持,需遵守《公司法》及《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交所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8、根据《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要求,公司制定了《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关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最近三年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使用情况等,详见本预案“第六节 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及其执行情况”。

9、本次发行完成前尚未分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10、截至本预案公告日,公司控股股东为四川融鑫,实际控制人为三台县国资办,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不变,亦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11、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公司对本次发行是否摊薄即期回报进行了分析,相关情况详见本预案“第七节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填补措施”。

公司对经营数据的假设分析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公司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所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12、董事会特别提醒投资者仔细阅读本预案“第八节 本次股票发行相关的风险说明”,注意投资风险。

13、如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部门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政策有最新的规

定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证券监管部门最新的政策规定或市场条件,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作出相应调整。

14、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目 录

发行人声明 ...... 7

特别提示 ...... 8

目 录 ...... 11

释 义 ...... 14

第一节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概要 ...... 15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15

二、上市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 ...... 15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背景 ...... 15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目的 ...... 16

三、发行对象及其与公司的关系 ...... 17

四、发行股份的价格及定价原则、发行数量、限售期 ...... 17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及面值 ...... 17

(二)发行方式 ...... 17

(三)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 17

(四)定价基准日、定价原则及发行价格 ...... 17

(五)发行数量 ...... 18

(六)募集资金总额及用途 ...... 18

(七)限售期安排 ...... 18

(八)上市地点 ...... 18

(九)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 19

(十)决议有效期 ...... 19

五、本次发行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 19

六、本次发行是否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 19

七、本次发行是否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 19

八、本次发行方案已经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以及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 ...... 20

第二节 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 20

一、四川融鑫基本情况 ...... 20

二、四川融鑫控制关系 ...... 20

三、四川融鑫主营业务和主要财务数据 ...... 21

四、四川融鑫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未受到处罚或涉及诉讼、仲裁情况的说明 ...... 21

五、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的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情况 ...... 21

(一)同业竞争情况 ...... 21

(二)关联交易情况 ...... 22

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公告前24个月发行对象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本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 ...... 22

七、本次认购资金来源 ...... 22

第三节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合同内容摘要 ...... 22

一、合同主体 ...... 22

二、认购方式、认购价格及发行数量、限售期 ...... 23

三、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 24

四、违约责任 ...... 24

五、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 25

第四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 25

一、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 25

二、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 25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 ...... 25

(二)本次募集资金的可行性 ...... 26

三、本次募集资金使用对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的影响 ...... 27

(一)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 ...... 27

(二)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 27

四、结论 ...... 27

第五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对公司影响的讨论与分析 ...... 27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业务及资产整合计划,公司章程、股东结构、高管人员结构、业务结构的影响 ...... 27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业务和资产的影响 ...... 27

(二)修改公司章程的计划 ...... 28

(三)对股东结构的影响 ...... 28

(四)对高管人员结构的影响 ...... 28

(五)对业务结构的影响 ...... 28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现金流的影响 ...... 29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 29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盈利能力的影响 ...... 29

(三)本次发行对公司现金流的影响 ...... 29

三、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等变化情况 ...... 29

四、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是否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 29五、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公司负债情况的影响 ...... 30

第六节 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及其执行情况 ...... 30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 30

(一)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 30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 31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 ...... 31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 ...... 31

(五)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 31

(六)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 32

(七)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 32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 32

(九)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 33

(十)利润分配政策的其他内容 ...... 33

二、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 33

(一)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 33

(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 33

(三)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具体规划 ........ 34(四)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执行 ...... 35

(五)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方案的调整或变更 ...... 35

(六)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方案制定周期 ...... 35

(七)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生效机制 ...... 36

三、最近三年利润分配情况 ...... 36

四、未分配利润使用情况 ...... 36

第七节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填补措施 ...... 36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 37(一)主要假设和说明 ...... 37

(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 38

二、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 39

三、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 39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 40

五、公司应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 40(一)提升公司盈利水平和综合竞争力 ...... 40

(二)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使用规范 ...... 40

(三)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 41

(四)严格执行公司既定的分红政策,保证公司股东的利益回报 .... 41

六、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保证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行的承诺 ...... 42

(一)公司控股股东的承诺 ...... 42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 42

七、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承诺事项的审议程序 ...... 43第八节 本次股票发行相关的风险说明 ...... 43

一、行业竞争加剧的风险 ...... 43

二、宏观经济波动的风险 ...... 44

三、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 44

四、汇率波动的风险 ...... 44

五、偿债风险 ...... 44

六、股价波动的风险 ...... 44

七、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 45

八、审批风险 ...... 45

释 义

本预案中,除非另有特殊说明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发行人、本公司、公司、上市公司、鑫科材料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行为
本预案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
定价基准日董事会决议公告日
控股股东、四川融鑫四川融鑫弘梓科技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三台县国资办三台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三台县工投三台县工投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元、万元、亿元如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本预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

第一节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概要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ANHUI XINKE NEW MATERITALS CO.,LTD
成立日期1998年9月28日
法定代表人宋志刚
注册资本180,614.6955万元
注册地址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路
办公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永安路88号
股票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日期2000年11月22日
股票代码600255
证券简称鑫科材料
董事会秘书张龙
联系电话0553-5847423
邮箱ir@ahxinke.cn
网站http://www.ahxinke.com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有色金属合金销售;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有色金属压延加工;有色金属铸造;金属材料制造;金属材料销售;金属切削加工服务;电镀加工;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制造;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销售;电工器材制造;电工器材销售;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新型金属功能材料销售;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许可项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上市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背景

1、国家产业政策支持,公司所处行业面临良好的发展机遇

近年来,我国发布多项政策支持高端铜材等新材料行业发展。《有色金属工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营造良好市场环境促进有色金属工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的指导意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

服务指导目录(2016)》《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十四五”原材料工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等多项政策支持铜加工行业的稳定发展,并鼓励铜加工产品结构优化,为行业内的企业发展提供了最直接的政策保障。从精铜消费看,根据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数据,我国已连续多年成为全球最大精铜消费国。即使受到疫情因素影响,但精铜消费依然保持了较快增速。2022年,我国精铜表观消费量为1,468.4万吨,同比增长5.9%,占全球精铜消费量的56.3%。同期,许多国家的精铜消费量出现了下滑,但是我国精铜消费仍旧保持较快长,成为推动全球精铜消费增长的主要力量。伴随全球电子信息产业、新能源汽车、航空航天等新兴产业的高速发展,高端铜带材需求正不断扩大,公司所处行业面临良好的发展机遇。

2、公司提升产能,营运资金需求增加

2018年以来,公司坚持做大做强优势产业,以高端铜合金材料为核心,持续稳步扩张。公司广西基地已于2022年12月正式投产,铜陵鑫科表面处理项目第一条产线已投入使用,江西鑫科电子材料项目正在建设之中,无锡鑫谷和搬迁项目的设备调试和恢复生产正在有序推进。预计到2023年末,公司铜及铜合金板带材产能由2022年的5万吨扩大至8万吨。

随着公司各类产线不断投产,公司的生产能力和竞争优势得到持续增强,有助于提升公司各类产品市场占有率,打造有效的规模优势。公司产能的持续扩张,使得公司营运资金需求不断上升。目前,公司主要采用的银行信贷融资手段已较难满足公司经营需求,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公司的未来发展。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目的

1、储备营运资金,缓解公司资金压力

2018年以来,公司坚持做大做强优势产业,以高端铜合金材料为核心,持续稳步扩张。公司产业基地将由原来的芜湖、无锡两地,扩张到安徽芜湖、江苏无锡、广西崇左、江西鹰潭、安徽铜陵五地。随着公司产能的持续扩张,公司营运资金需求不断上升。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公司可进一步充实资本,增加营运资金,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要。

2、优化资本结构,降低公司财务成本

近年来,为了保持业务持续稳定发展,公司通过金融机构借款等方式满足日常营运资金需求,整体负债规模逐年上升。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可以偿还银行贷款有效缓解资金需求压力,进一步优化资产负债结构,降低财务成本,提升公司抗风险能力。

三、发行对象及其与公司的关系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四川融鑫。截至本预案公告日,四川融鑫直接控制公司176,959,4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9.80%,为公司控股股东、关联方。本次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参见本预案“第二节 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四、发行股份的价格及定价原则、发行数量、限售期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及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中国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二)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进行,公司将在取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批复后选择适当时机向特定对象发行。

(三)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四川融鑫,其将以人民币现金方式认购本次拟发行的全部股票。

(四)定价基准日、定价原则及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价格将作相应调整。调整方式为:

假设调整前发行价格为P

,每股送股或转增股份数为N,每股派息/现金分红为D,调整后发行价格为P

,则:

派息/现金分红:P

=P

-D送股或转增股本:P

=P

/(1+N)两项同时进行:P

=(P

-D)/(1+N)

(五)发行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计算公式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本次募集资金总额/每股发行价格(计算得出的数字取整,即小数点后位数忽略不计),发行数量不超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最终发行数量以上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股票数量为准。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六)募集资金总额及用途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40,000.00万元(含本数),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

(七)限售期安排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锁定期要求有变更的,则锁定期根据变更后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相应进行调整。

(八)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

(九)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十)决议有效期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如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部门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政策有最新的规定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证券监管部门最新的政策规定或市场条件,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作出相应调整。

五、本次发行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发行对象四川融鑫系公司控股股东,为公司关联方。因此,四川融鑫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公司独立董事已事前认可本次发行所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在公司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六、本次发行是否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本次发行认购对象为四川融鑫。截至本预案公告日,公司股东四川融鑫直接持有公司9.80%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三台县国资办持有三台县工投100%股权,三台县工投持有四川融鑫100%股权,因此,三台县国资办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按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本次发行完成后,四川融鑫持股比例将会上升,仍为公司控股股东,三台县国资办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七、本次发行是否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社会公众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25%,

公司仍满足《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八、本次发行方案已经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以及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已经获得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有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授权单位审批、上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方可实施。第二节 发行对象基本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对象为四川融鑫,发行对象基本情况如下:

一、四川融鑫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四川融鑫弘梓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潼川镇马望路中段五里梁招商运营中心2楼
法定代表人陈涛
注册资本10,000万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2MABP7PK70B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新材料技术研发;工程管理服务;住房租赁;包装服务;电子专用材料销售;新型金属功能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营业期限2022年6月17日至无固定期限

二、四川融鑫控制关系

截至本预案公告日,四川融鑫由三台县工投全资控股,实际控制人为三台县国资办。四川融鑫股权控制关系图如下:

三、四川融鑫主营业务和主要财务数据

四川融鑫成立于2022年6月17日,最近一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3月31日/2023年1-3月2022年12月31日/2022年度
总资产46,031.9236,031.94
净资产9,981.739,981.75
营业收入0.000.00
净利润-0.03-18.25

注:2022年、2023年1-3月财务数据系单体财务报表数据,未经审计。

四、四川融鑫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未受到处罚或涉及诉讼、仲裁情况的说明四川融鑫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亦不存在与证券市场相关的重大不良诚信记录。

五、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的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情况

(一)同业竞争情况

截至本预案公告日,四川融鑫为公司控股股东。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四川融鑫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四川融鑫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不产生同业竞争。

(二)关联交易情况

截至本预案公告日,四川融鑫与公司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参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除此之外,四川融鑫及其控股股东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交易。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若四川融鑫及其控股股东与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并产生关联交易,公司将严格遵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继续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市场原则,依法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关联交易相关管理制度的定价原则进行,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公告前24个月发行对象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本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公告前24个月内,四川融鑫及其控股股东与公司之间不存在重大交易。

七、本次认购资金来源

四川融鑫本次认购资金来源均系其合法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亦未采用杠杆或其他结构化的方式进行融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任何争议及潜在纠纷;不存在通过代持、信托持股、委托持股等方式出资的情况,亦不存在其他任何导致代持、信托持股、委托持股的协议安排;不存在接受上市公司或其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的情形。

第三节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合同内容摘要

2023年8月14日,公司与四川融鑫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一、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1、甲方/发行人: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乙方/认购人:四川融鑫弘梓科技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2023年8月14日

二、认购方式、认购价格及发行数量、限售期

(一)认购方式

乙方将以人民币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全部股票。

(二)认购价格及发行数量

1、认购价格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甲方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日。乙方认购甲方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为1.79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派发现金同时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调整后发行底价为P1。

2、认购数量

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计算公式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本次募集资金总额/每股发行价格(计算得出的数字取整,即小数点后位数忽略不计),发行数量不超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乙方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认购金额不超过人民币40,000.00万元(含本数)。最终认购数量以上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股票数量为准。

若甲方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三)限售期

乙方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对本次发行股票的锁定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乙方所取得的甲方本次发行的股票因甲方分配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乙方同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就本次发行中所认购的股份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办理相关股票锁定事宜。乙方通过本次发行所获得之甲方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将按届时有效之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办理解锁事宜。

三、协议的成立和生效

本协议自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且乙方签字之日起成立。

除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自本协议成立之日起生效外,本协议在以下条件全部获得满足后立即生效:

1、本协议已经成立;

2、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已经审议通过本次发行;

3、乙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乙方以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发行之股票,且经有权国资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4、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四、违约责任

1、若本协议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声明、保证、承诺而致使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则构成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应负责赔偿守约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义务,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以保证认购协议的继续履行,同时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前述所发生的损失。

2、本协议项下约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如未获得(1)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或(2)上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不构成甲方违约。

3、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的情况下,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的,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五日内,向对方提交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报告。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三十日以上,任何一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终止本协议。

五、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履行及解释均适用中国法律。

2、协议双方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在争议发生之日起30日内,仍不能通过协商解决该争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3、除有争议的条款外,在争议的解决期间,不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的继续履行。

4、本协议部分条款依法或依本协议的规定终止效力或被宣告无效的,不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的效力。

第四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一、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40,000.00万元(含本数),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

二、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

1、优化资本结构,提高市场竞争力

近年来,为满足公司不断增加的资金需求,除通过经营活动补充流动资金外,公司还通过银行借款等外部方式筹集资金,为公司的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2023年3月末,公司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和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合计金额为65,893.13万元;公司资产负债率为53.06%。本次发行将有助于优化公司资

本结构,降低资产负债率,提升财务稳健性水平,提高市场竞争力。

2、满足公司经营发展对资金的需求

近年来,公司坚持做大做强优势产业,以高端铜合金材料为核心,持续稳步扩张。公司产业基地将由原来的芜湖、无锡两地,扩张到安徽芜湖、江苏无锡、广西崇左、江西鹰潭、安徽铜陵五地。随着公司产能的持续扩张,公司营运资金需求不断上升。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公司一方面可以充实资本,增加营运资金,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另一方面也可以优化资产负债结构,降低财务成本。

3、展示控股股东对公司发展前景的信心,树立公司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

本次发行认购对象为四川融鑫。截至本预案公告日,公司股东四川融鑫直接持有公司9.80%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按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本次发行完成后,四川融鑫持股比例将会上升,表明了控股股东对公司发展的支持和对公司未来前景的信心,树立公司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

(二)本次募集资金的可行性

1、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具有可行性。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净资产和营运资金将有所增加,有利于增强公司资本实力,促进公司在产业链上积极布局相关业务,提升公司盈利水平及市场竞争力,推动公司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2、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具有治理规范、内控完善的实施主体

公司已按照上市公司的治理标准建立了以法人治理结构为核心的现代企业制度,并通过不断改进和完善,形成了较为规范、标准的公司治理体系和完善的内部控制环境。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严格执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的存放及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三、本次募集资金使用对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通过本次发行,公司的资本实力与资产规模将得到提升,抗风险能力得到增强,有利于促进公司在产业链上积极布局相关业务,提升公司盈利水平及市场竞争力,推动公司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实现并维护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对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二)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并投入使用后,公司的总资产和净资产规模均有所增长,营运资金得到进一步充实。同时,本次发行能有效减少公司债务融资规模,降低资产负债率,优化公司的财务结构,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提升公司运营规模和经济效益。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有助于进一步充实公司资本实力,优化公司资产结构,提高抗风险能力;本次募集资金的到位和投入使用,有利于促进公司在产业链上积极布局相关业务,提升公司盈利水平及市场竞争力,为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奠定基础,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经审慎分析论证,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向符合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是必要且可行的。

第五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对公司影响的讨论与分析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业务及资产整合计划,公司章程、股东结构、高管人员结构、业务结构的影响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业务和资产的影响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

流动资金。本次发行完成后,有利于降低负债规模,减少财务费用,流动资金将得到一定程度的补充,公司的资金实力得到增强,有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升公司抗风险能力,一定程度上满足公司在产业链上积极布局相关业务对资金的需求。本次发行不涉及对公司现有业务及资产的整合,不会导致公司主营业务方向发生变更。

(二)修改公司章程的计划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将相应增加,公司将按照发行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与股本相关的条款进行修改,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三)对股东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1,806,146,955股,四川融鑫直接持有公司176,959,400股,持股比例为9.80%,为公司控股股东;三台县国资办间接持有四川融鑫100%股权,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对象为四川融鑫,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本次发行完成后,四川融鑫的持股比例将得到进一步提升,仍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三台县国资办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不会发生变更。

(四)对高管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结构不会因本次发行发生变化。若公司未来拟调整高管人员结构,将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业务结构的影响

公司专注于高性能、高精密度铜合金板带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业务结构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现金流的影响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资产及净资产规模均有所提高,公司资产负债率下降,流动比率、速动比率上升,公司整体财务状况得以改善。本次发行将有利于公司提高偿债能力,优化资产结构,降低财务风险。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盈利能力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总额和净资产将增加,短期内可能导致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等指标被摊薄。但本次募集资金有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增强资金实力,为公司持续稳定扩大业务经营规模、持续推进发展战略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以带动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的增长,进而提升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三)本次发行对公司现金流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由于发行对象以现金认购,公司的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将大幅增加,并有效缓解公司日益增长的日常营运资金需求所致的现金流压力。此外,本次发行募集的流动资金到位,有利于公司经营规模扩大,相应提升未来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公司总体现金流状况将得到优化。

三、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等变化情况

公司经营管理体系完善、人员机构配置完整,具有完全自主的独立经营能力。本次发行前,公司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均独立运行。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同业竞争情况均不会发生变化。本次发行完成后,除存在控股股东因参与本次发行产生的关联交易外,公司不存在因本次发行新增其他关联交易的情形。

四、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是否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截至本预案公告日,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也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占用。本次发行完成后,也不会产生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五、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公司负债情况的影响

截至2023年3月31日,公司资产负债率(合并)为53.06%。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资产与净资产规模将相应增加,资产负债率将有所下降,有助于公司降低财务风险,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公司不存在通过本次发行大量增加负债(包括或有负债)的情况,亦不存在负债比例过低、财务成本不合理的情形。

第六节 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及其执行情况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为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投资者回报机制,在兼顾股东回报和公司发展的同时,保证股东长期利益的最大化,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等规定,于《公司章程》中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具体条款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公司实行同股同利的利润分配政策,股东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高于注册资本的10%;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

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当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高于注册资本的10%时,任意连续三年内,现金分红的次数不少于一次,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五)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在公司符合上述分红规定,且营业收入快速增长,并且股票价格与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实施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进行股票股利分配。

(六)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如满足以下条件,公司可以在实施上述现金分红之余进行股票股利分配,股票股利的具体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拟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营业收入快速增长,并且股票价格与股本规模不匹配时,董事会提出以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预案。

(七)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公司每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定,提交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审议决定。

董事会拟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除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利润分配外,剩余未分配利润将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及补充营运资金。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剩余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发表专项意见。

(九)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公司董事会草拟,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充分征求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意见,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十)利润分配政策的其他内容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二、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规划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未来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发展目标、外部融资环境和股东要求及意愿等重要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和机制,对公司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保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和听取公

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以及独立董事和监事的建议,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回报规划。

(三)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具体规划

1、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2、在公司盈利且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也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高于注册资本的10%;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

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3、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当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高于注册资本的10%时,任意连续三年内,现金分红的次数不少于一次,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4、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执行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公司每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定,提交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审议决定。

董事会拟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除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利润分配外,剩余未分配利润将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及补充营运资金。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剩余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发表专项意见。

(五)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方案的调整或变更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公司董事会草拟,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充分征求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意见,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六)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方案制定周期

公司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周期内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做出适

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七)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生效机制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三、最近三年利润分配情况

最近三年,因公司未分配利润为负值,公司未进行利润分配,也未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进行了股份回购。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目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现金分红金额(含税)---
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金额注--756,000.0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97,712,741.4658,856,603.2061,181,334.54
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比例--1.24%
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金额占年均净利润的比例-

注:2020年5月12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议案》。2020年5月12日至2020年8月11日期间,公司实施了股份回购计划,共计回购公司股份700,000股,支付资金总金额为756,000.00元。根据《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市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视同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纳入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四、未分配利润使用情况

最近三年,公司未分配利润为负值,公司当年实现利润均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以确保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第七节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填补

措施

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

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发行股票事项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也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一)主要假设和说明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在公司股本和净资产均增加的情况下,如果未来公司业务未获得相应幅度的增长,公司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将面临下降的风险。

考虑上述情况,公司基于下列假设条件对主要财务指标进行了测算,以下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公司即期回报主要财务指标的摊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未来年度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测。公司收益的实现取决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和公司业务发展状况等诸多因素,存在一定不确定性。相关假设如下: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趋势及本公司经营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为最大限度考虑摊薄即期回报对财务指标的影响,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于2023年12月底实施完毕,该完成时间仅为测算的假设时间,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3、为量化分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数量不超过223,463,687股(含本数),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40,000.00万元(含本数),同时,本次测算不考虑发行费用的影响,最终发行数量和募集资金以上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股票数量和募集金额为准;

4、根据公司2022年度审计报告,公司2022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9,771.27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3,300.36万元;

5、假设2023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分别有以下三种情况:(1)与2022年度持平;(2)较2022年度增长10%;(3)较2022年度下降10%;

6、在预测公司发行后总股本时,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总股本1,806,146,955股为基础,仅考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影响,不考虑其他因素导致股本发生变化;

7、假设公司2023年度不存在股权稀释的事项。

(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的前提下,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如下:

项目2022年/2022.12.312023年/2023年12月31日
未考虑本次发行考虑本次发行
期末总股本(股)1,805,987,3551,806,146,9552,029,610,642
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万元)40,000.00
本次发行数量(股)223,463,687
预计完成时间2023年12月底
情况1:2023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较2022年度保持不变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9,771.279,771.279,771.2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3,300.363,300.363,300.36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万元)140,809.41150,618.67190,618.67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050.050.0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020.020.02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7.44%6.71%6.71%
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2.51%2.27%2.27%
情况2:2023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较2022年度增长1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9,771.2710,748.4010,748.40
项目2022年/2022.12.312023年/2023年12月31日
未考虑本次发行考虑本次发行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3,300.363,630.403,630.40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万元)140,809.41151,595.79191,595.79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050.060.0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020.020.02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7.44%7.35%7.35%
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2.51%2.48%2.48%
情况2:2023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较2022年度下降1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9,771.278,794.158,794.1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3,300.362,970.332,970.33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万元)140,809.41149,641.54189,641.54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050.050.0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020.020.02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7.44%6.06%6.06%
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2.51%2.05%2.05%

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系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规定计算。

二、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将有较大幅度增加,公司整体资本实力得以提升,短期内公司净利润可能无法与股本保持同步增长,根据上述测算,从而导致公司每股收益指标相对以前年度将有所下降。本次发行存在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三、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降低负债规模,减少财务费用,进一步充实公司资本实力,优化公司资产结构,提高抗风

险能力,本次募集资金的到位和投入使用,有利于促进公司在产业链上积极布局相关业务,提升公司盈利水平及市场竞争力,为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奠定基础,符合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关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分析,请见本预案“第四节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充实公司资本实力,优化公司资产结构,提高抗风险能力,从而进一步提升盈利水平和核心竞争力。本次发行后,公司的业务范围保持不变。

五、公司应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降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增强对股东的长期回报能力,公司将加强募集资金投向监管,提高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水平,积极实施公司发展战略,培育产品竞争优势,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强化投资者的回报机制,具体措施如下:

(一)提升公司盈利水平和综合竞争力

公司将改进完善生产流程,提高生产效率,加强对采购、生产、库存、销售各环节的信息化管理,提高公司资产运营效率,提高营运资金周转效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公司将大力推进结构调整,持续推进产品升级、技术进步、工艺革新和营销创新,大力强化品质品牌提升;强化预算管理、风险管控,加强预算管控,深挖降本降耗空间,全力改善经营效益,提高管理水平,降低成本,进一步提高公司运营质量和盈利能力。

(二)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使用规范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将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公司董事会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的要求规范管理募集资

金,并在募集资金的使用过程中进行有效的控制,强化外部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及有效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三)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已建立、健全了法人治理结构,运作规范。目前,公司拥有较完善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的独立运行机制,设置了与公司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能充分独立运行的、高效精干的组织职能机构,并制定了相应的岗位职责。各职能部门之间职责明确、相互制约。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合理、运行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衡、运作良好,形成了一套较为合理、完整、有效的公司治理与经营管理框架。公司将继续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断完善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权益,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四)严格执行公司既定的分红政策,保证公司股东的利益回报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公司制定了《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进一步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公司将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

公司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有关要求,并在充分听取广大中小股东意见的基础上,严格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

在公司主营业务实现健康发展和经营业绩持续提升的过程中,给予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合理回报。

六、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保证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行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四川融鑫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权利,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2、切实履行上市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以及承诺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承诺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人愿意依法承担对上市公司或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3、本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本承诺函相关内容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承诺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4、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承诺人同意接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承诺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

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5、如果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6、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7、在本承诺出具日后,如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就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作出另行规定或提出其他要求的,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七、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承诺事项的审议程序

公司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的分析、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等事项已经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八节 本次股票发行相关的风险说明

一、行业竞争加剧的风险

国内铜加工企业数量众多,行业集中度偏低,部分低端产品面临产能过剩的现状。随着下游应用领域产业转型和消费升级,对铜板带箔材产品的精度和性能提出更高的要求,不少企业通过引进先进设备或技术改造,进行产品升级和结构调整,行业竞争加剧。市场竞争的加剧可能导致公司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下降,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二、宏观经济波动的风险

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铜加工行业的发展受国民经济宏观运行状况的影响,经济发展的周期性特征决定了铜加工产品的需求也具有周期性。尽管随着新一代电子信息产业、新能源汽车、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铜消费需求仍将保持一定增长,给公司带来业务增长机遇,但未来仍存在因宏观经济波动给公司主营业务带来不利影响的风险。

三、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铜加工业务中涉及铜、锌、锡、镍等有色金属商品,而受到国、内外宏观经济环境变化等因素影响,涉及商品价格存在大幅波动可能。如果未来原材料价格出现剧烈波动,则可能导致公司经营业绩的波动,公司存在因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所致的经营风险。

四、汇率波动的风险

人民币汇率浮动对公司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一是出口产品的价格竞争力。自人民币汇率浮动以来,人民币的升值缩小了外销业务的利润空间,可能使公司的出口产品与其它出口国的同类产品相比价格竞争力有所削弱。二是原材料的采购成本。近年来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部分向国外进口原材料,若人民币升值则使公司进口的原材料的采购成本降低,若人民币贬值则可能加大公司的采购成本。三是汇兑损失。收款期内人民币升值将会给公司造成直接的汇兑损失。因此,若未来汇率发生较大波动,或公司未能有效地控制汇率波动的风险,则可能会对公司的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五、偿债风险

2023年3月末,公司资产负债率(合并口径)53.06%,资产负债率较高;公司流动比率为1.04,短期偿债能力较弱。未来随着公司业务不断扩张,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公司有可能进一步增加债务融资规模,公司存在一定的偿债风险。

六、股价波动的风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将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此变化将会

影响股票价格;同时股票价格也受到宏观经济、市场供求关系、投资者心理预期以及各种不可预测因素的影响,公司存在股价波动风险。

七、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规模将进一步增加,公司整体资本实力将得到提升。由于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因此短期内公司净利润可能无法与股本保持同步增长,从而导致公司每股收益等指标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八、审批风险

本次发行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有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授权单位审批、上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方可实施。本次发行能否通过上述批准、审批和注册以及何时取得各项批准、审批和注册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本议案已经公司九届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2023年10月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之四关于公司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

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一、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科材料”或“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40,000.00万元(含本数),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

二、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

1、优化资本结构,提高市场竞争力

近年来,为满足公司不断增加的资金需求,除通过经营活动补充流动资金外,公司还通过银行借款等外部方式筹集资金,为公司的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2023年3月末,公司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和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合计金额为65,893.13万元;公司资产负债率为53.06%。本次发行将有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降低资产负债率,提升财务稳健性水平,提高市场竞争力。

2、满足公司经营发展对资金的需求

近年来,公司坚持做大做强优势产业,以高端铜合金材料为核心,持续稳步扩张。公司产业基地将由原来的芜湖、无锡两地,扩张到安徽芜湖、江苏无锡、广西崇左、江西鹰潭、安徽铜陵五地。随着公司产能的持续扩张,公司营运资金需求不断上升。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公司一方面可以充实资本,增加营运资金,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另一方面也可以优化资产负债结构,降低财务成本。

3、展示控股股东对公司发展前景的信心,树立公司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

本次发行认购对象为四川融鑫弘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融鑫”)。截至本报告公告日,公司股东四川融鑫直接持有公司9.80%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按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本次发行完成后,四川融鑫持股比例将会上升,表明了控股股东对公司发展的支持和对公司未来前景

的信心,树立公司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

(二)本次募集资金的可行性

1、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具有可行性。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净资产和营运资金将有所增加,有利于增强公司资本实力,促进公司在产业链上积极布局相关业务,提升公司盈利水平及市场竞争力,推动公司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2、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具有治理规范、内控完善的实施主体

公司已按照上市公司的治理标准建立了以法人治理结构为核心的现代企业制度,并通过不断改进和完善,形成了较为规范、标准的公司治理体系和完善的内部控制环境。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严格执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的存放及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三、本次募集资金使用对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通过本次发行,公司的资本实力与资产规模将得到提升,抗风险能力得到增强,有利于促进公司在产业链上积极布局相关业务,提升公司盈利水平及市场竞争力,推动公司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实现并维护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对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二)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并投入使用后,公司的总资产和净资产规模均有所增长,营运资金得到进一步充实。同时,本次发行能有效减少公司债务融资规模,降低资产负债率,优化公司的财务结构,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提升公司运营规模和经济效益。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有助于进一步充实公司资本实力,优化公司资产结构,提高抗风险能力;本次募集资金的到位和投入使用,有利于促进公司在产业链上积极布局相关业务,提升公司盈利水平及市场竞争力,为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奠定基础,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经审慎分析论证,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向符合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是必要且可行的。

本议案已经公司九届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2023年10月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之五关于公司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

报告的议案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背景

1、国家产业政策支持,公司所处行业面临良好的发展机遇

近年来,我国发布多项政策支持高端铜材等新材料行业发展。《有色金属工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营造良好市场环境促进有色金属工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的指导意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十四五”原材料工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等多项政策支持铜加工行业的稳定发展,并鼓励铜加工产品结构优化,为行业内的企业发展提供了最直接的政策保障。从精铜消费看,根据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数据,我国已连续多年成为全球最大精铜消费国。即使受到疫情因素影响,但精铜消费依然保持了较快增速。2022年,我国精铜表观消费量为1,468.4万吨,同比增长5.9%,占全球精铜消费量的56.3%。同期,许多国家的精铜消费量出现了下滑,但是我国精铜消费仍旧保持较快长,成为推动全球精铜消费增长的主要力量。伴随全球电子信息产业、新能源汽车、航空航天等新兴产业的高速发展,高端铜带材需求正不断扩大,公司所处行业面临良好的发展机遇。

2、公司提升产能,营运资金需求增加

2018年以来,公司坚持做大做强优势产业,以高端铜合金材料为核心,持续稳步扩张。公司广西基地已于2022年12月正式投产,铜陵鑫科表面处理项目第一条产线已投入使用,江西鑫科电子材料项目正在建设之中,无锡鑫谷和搬迁项目的设备调试和恢复生产正在有序推进。预计到2023年末,公司铜及铜合金板带材产能由2022年的5万吨扩大至8万吨。

随着公司各类产线不断投产,公司的生产能力和竞争优势得到持续增强,有助于提升公司各类产品市场占有率,打造有效的规模优势。公司产能的持续扩张,使得公司营运资金需求不断上升。目前,公司主要采用的银行信贷融资手段已较难满足公司经营需求,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公司的未来发展。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目的

1、储备营运资金,缓解公司资金压力

2018年以来,公司坚持做大做强优势产业,以高端铜合金材料为核心,持续稳步扩张。公司产业基地将由原来的芜湖、无锡两地,扩张到安徽芜湖、江苏无锡、广西崇左、江西鹰潭、安徽铜陵五地。随着公司产能的持续扩张,公司营运资金需求不断上升。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公司可进一步充实资本,增加营运资金,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要。

2、优化资本结构,降低公司财务成本

近年来,为了保持业务持续稳定发展,公司通过金融机构借款等方式满足日常营运资金需求,整体负债规模逐年上升。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可以偿还银行贷款有效缓解资金需求压力,进一步优化资产负债结构,降低财务成本,提升公司抗风险能力。

二、本次发行股票品种选择及发行的必要性

(一)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中国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二)本次发行股票的必要性

1、优化资本结构,提高市场竞争力

近年来,为满足公司不断增加的资金需求,除通过经营活动补充流动资金外,公司还通过银行借款等外部方式筹集资金,为公司的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2023年3月末,公司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和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合计金额为65,893.13万元;公司资产负债率为53.06%。本次发行将有助于优化公司资

本结构,降低资产负债率,提升财务稳健性水平,提高市场竞争力。

2、满足公司经营发展对资金的需求

近年来,公司坚持做大做强优势产业,以高端铜合金材料为核心,持续稳步扩张。公司产业基地将由原来的芜湖、无锡两地,扩张到安徽芜湖、江苏无锡、广西崇左、江西鹰潭、安徽铜陵五地。随着公司产能的持续扩张,公司营运资金需求不断上升。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公司一方面可以充实资本,增加营运资金,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另一方面也可以优化资产负债结构,降低财务成本。

3、展示控股股东对公司发展前景的信心,树立公司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

本次发行认购对象为四川融鑫。截至本报告公告日,公司股东四川融鑫直接持有公司9.80%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按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本次发行完成后,四川融鑫持股比例将会上升,表明了控股股东对公司发展的支持和对公司未来前景的信心,树立公司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四川融鑫,发行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数量不超过35名(含35名),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对象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规合理。

四、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及依据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价格将作相应调整。调整方式为:

假设调整前发行价格为P

,每股送股或转增股份数为N,每股派息/现金分红为D,调整后发行价格为P

,则:

派息/现金分红:P

=P

-D送股或转增股本:P

=P

/(1+N)两项同时进行:P

=(P

-D)/(1+N)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方法和程序均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需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相关文件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披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规合理。

五、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一)本次发行方式合法合规

1、公司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相关规定

(1)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2)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2、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1)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截至本论证分析报告出具日,公司不存在下列情形:

①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②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③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④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⑥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以下情形:

①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②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③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3、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之关于“第四十条‘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的理解与适用”和“关于募集资金用于补流还贷如何适用第四十条‘主要投向主业’的理解与适用”

(1)上市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百分之三十;

(2)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十八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或者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相应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六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和适用简易程序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3)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者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通过其他方式募集资金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对于具有轻资产、高研发投入特点的企业,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超过上述比例的,应当充分论证其合理性,且超过部分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相关的研发投入。金融类企业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资本金。

综上所述,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且不存在不得发行证券的情形,发行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发行方式合法、合规、可行。

(二)本次发行程序合法合规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相关文件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履行了必要

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尚需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综上所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议和批准程序合法合规,发行方式可行。

六、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公司本次发行方案经董事会审慎研究后通过,发行方案的实施将进一步增强公司资本实力,优化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综上所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慎研究后通过,该方案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履行了相关披露程序,保障了股东的知情权,同时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将在股东大会上接受参会股东的公平表决,具备公平性和合理性。

七、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

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发行股票事项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也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1、主要假设和说明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在公司股本和净资产均增加的情况下,如果未来公司业务未获得相应幅度的增长,公司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将面临下降的风险。

考虑上述情况,公司基于下列假设条件对主要财务指标进行了测算,以下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公司即期回报主要财务指标的摊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未来年度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测。公司收益的实现取决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和公司业务发展状况等诸多因素,存在一定不确定性。相关假设如下: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趋势及本公司经营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为最大限度考虑摊薄即期回报对财务指标的影响,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于2023年12月底实施完毕,该完成时间仅为测算的假设时间,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3)为量化分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数量不超过223,463,687股(含本数),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40,000.00万元(含本数),同时,本次测算不考虑发行费用的影响,最终发行数量和募集资金以上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股票数量和募集金额为准;

(4)根据公司2022年度审计报告,公司2022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9,771.27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3,300.36万元;

(5)假设2023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分别有以下三种情况:(1)与2022年度持平;(2)较2022年度增长10%;(3)较2022年度下降10%;

(6)在预测公司发行后总股本时,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总股本1,806,146,955股为基础,仅考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影响,不考虑其他因素导致股本发生变化;

(7)假设公司2023年度不存在股权稀释的事项。

2、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的前提下,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如下:

项目2022年/2022.12.312023年/2023年12月31日
未考虑本次发行考虑本次发行
期末总股本(股)1,805,987,3551,806,146,9552,029,610,642
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万元)40,000.00
本次发行数量(股)223,463,687
预计完成时间2023年12月底
情况1:2023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较2022年度保持不变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9,771.279,771.279,771.2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3,300.363,300.363,300.36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万元)140,809.41150,618.67190,618.67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050.050.0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020.020.02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7.44%6.71%6.71%
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2.51%2.27%2.27%
情况2:2023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较2022年度增长1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9,771.2710,748.4010,748.4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3,300.363,630.403,630.40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万元)140,809.41151,595.79191,595.79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050.060.0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020.020.02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7.44%7.35%7.35%
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2.51%2.48%2.48%
情况2:2023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较2022年度下降1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9,771.278,794.158,794.1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3,300.362,970.332,970.33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万元)140,809.41149,641.54189,641.54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050.050.05
项目2022年/2022.12.312023年/2023年12月31日
未考虑本次发行考虑本次发行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020.020.02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7.44%6.06%6.06%
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2.51%2.05%2.05%

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系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规定计算。

(二)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将有较大幅度增加,公司整体资本实力得以提升,短期内公司净利润可能无法与股本保持同步增长,根据上述测算,从而导致公司每股收益指标相对以前年度将有所下降。本次发行存在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三)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降低负债规模,减少财务费用,进一步充实公司资本实力,优化公司资产结构,提高抗风险能力,本次募集资金的到位和投入使用,有利于促进公司在产业链上积极布局相关业务,提升公司盈利水平及市场竞争力,为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奠定基础,符合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关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分析,请见《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第四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充实公司资本实力,优化公司资产结构,提高抗风险能力,从而进一步提升盈利水平和核心竞争力。本次发行后,公司的业务范围保持不变。

(五)公司应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降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增强对股东的长期回报能力,公司将加强募集资金投向监管,提高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水平,积极实施公司发展战略,培育产品竞争优势,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强化投资者的回报机制,具体措施如下:

1、提升公司盈利水平和综合竞争力

公司将改进完善生产流程,提高生产效率,加强对采购、生产、库存、销售各环节的信息化管理,提高公司资产运营效率,提高营运资金周转效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公司将大力推进结构调整,持续推进产品升级、技术进步、工艺革新和营销创新,大力强化品质品牌提升;强化预算管理、风险管控,加强预算管控,深挖降本降耗空间,全力改善经营效益,提高管理水平,降低成本,进一步提高公司运营质量和盈利能力。

2、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使用规范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将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公司董事会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的要求规范管理募集资金,并在募集资金的使用过程中进行有效的控制,强化外部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及有效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3、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已建立、健全了法人治理结构,运作规范。目前,公司拥有较完善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的独立运行机制,设置了与公司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能充分独立运行的、高效精干的组织职能机构,并制定了相应的岗

位职责。各职能部门之间职责明确、相互制约。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合理、运行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衡、运作良好,形成了一套较为合理、完整、有效的公司治理与经营管理框架。公司将继续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断完善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权益,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4、严格执行公司既定的分红政策,保证公司股东的利益回报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公司制定了《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进一步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公司将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

公司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有关要求,并在充分听取广大中小股东意见的基础上,严格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在公司主营业务实现健康发展和经营业绩持续提升的过程中,给予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合理回报。

(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四川融鑫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权利,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2、切实履行上市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以及承诺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承诺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人愿意依法承担对上市公司或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3、本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本承诺函相关内容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承诺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4、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承诺人同意接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承诺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5、如果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6、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7、在本承诺出具日后,如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就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作出另行规定或提出其他要求的,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

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八、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本议案已经公司九届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2023年10月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之六

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的相关规定:“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对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未满五个会计年度的历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说明,一般以年度末作为报告出具基准日,如截止最近一期末募集资金使用发生实质性变化,发行人也可提供截止最近一期末经鉴证的前募报告。”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科材料”或“公司”)最近五个会计年度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鉴于上述情况,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也无需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九届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2023年10月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之七

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

议案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科材料”或“公司”)拟向公司控股股东四川融鑫弘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融鑫”)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根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公司于2023年8月14日与四川融鑫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四川融鑫拟以现金方式认购鑫科材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不超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认购金额不超过人民币40,000.00万元(含本数)。主要内容如下:

(一)合同签署主体与签订时间

1、甲方/发行人: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路

2、乙方/认购人:四川融鑫弘梓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潼川镇马望路中段五里梁招商运营中心2楼

签订时间:2023年8月14日

(二)合同主要条款

第一条 认购方式、认购价格及发行数量、限售期

1、认购方式

乙方将以人民币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全部股票。

2、认购价格及发行数量

(1)认购价格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甲方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乙方认购甲方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为1.79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派发现金同时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调整后发行底价为P1。

(2)认购数量

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计算公式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本次募集资金总额/每股发行价格(计算得出的数字取整,即小数点后位数忽略不计),发行数量不超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乙方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认购金额不超过人民币40,000.00万元(含本数)。最终认购数量以上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股票数量为准。

若甲方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3、限售期

乙方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对本次发行股票的锁定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乙方所取得的甲方本次发行的股票因甲方分配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乙方同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就本次发行中所认购的股份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办理相关股票锁定事宜。

乙方通过本次发行所获得之甲方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将按届时有效之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办理解锁事宜。

第二条 协议的成立和生效

本协议自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且乙方签字之日起成立。

除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自本协议成立之日起生效外,本协议在以下条件全部获得满足后立即生效:

1、本协议已经成立;

2、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已经审议通过本次发行;

3、乙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乙方以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发行之股票,且经有权国资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4、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第三条 违约责任

1、若本协议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声明、保证、承诺而致使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则构成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应负责赔偿守约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义务,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以保证认购协议的继续履行,同时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前述所发生的损失。

2、本协议项下约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如未获得(1)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或(2)上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不构成甲方违约。

3、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的情况下,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的,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五日内,向对方提交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报告。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三十日以上,任何一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终止本协议。

第四条 陈述与保证

为本协议之目的,本协议双方相互作出如下陈述与保证:

1、具有签署及履行本协议的充分的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

2、完全有资格、权利及有效授权作为协议一方签订本协议,且本协议条款构成双方的合法、有效、有约束力并可执行的义务与责任。

3、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和责任,不会与任何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或其作为一方的其他合同、协议的约定相违背或抵触。

4、其将不因签订或履行与任何第三方的合同、协议或其他法律安排而妨碍其对本协议的履行。

5、其将尽最大努力相互配合,办理签订与本次发行及认购一切相关的手续

及文件。

6、甲方未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乙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7、乙方确认,乙方完全基于自身对甲方的判断认购甲方发行的股份,并未依赖甲方以任何形式披露的关于甲方的任何非公开资料,甲方也未就此向乙方作出任何形式的声明、保证及承诺。

8、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本协议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权利或义务。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为做好本次认购事宜,甲方具有如下权利: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配合本次发行的申请工作,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关于申请文件的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资料。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发生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信息披露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后,依法进行信息披露并及时通知甲方。

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书面缴款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全部认购款项。

4、法律法规规定或双方约定的其他应当由甲方享有的权利。

为做好本次认购事宜,甲方具有如下义务:

1、甲方保证向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提交的本次发行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甲方保证在发生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信息披露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后,依法进行信息披露并及时通知乙方。

3、甲方应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尽快办理相应股票的登记手续。

4、法律法规规定或双方约定的其他应由甲方承担的义务。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为做好本次认购事宜,乙方具有如下权利: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向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提交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发生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的重大事项后,依法进行信息披露并及时通知乙方。

3、乙方有权要求按照甲方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且经上交所审核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发行方案所确定的认购数量和认购价格认购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

份。

4、法律法规规定或双方约定的其他应当由乙方享有的权利。

为做好本次认购事宜,乙方具有如下义务:

1、乙方承诺,其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减持股份时,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届时有效的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的具体规定。

2、乙方承诺,配合发行人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签署相关文件及准备相关申报材料等。

3、乙方应当在发生与甲方本次发行股票有关的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信息披露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后,及时通知甲方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支付认购款项,且保证其于本协议项下的认购资金的来源均合法合规。

5、法律法规规定或双方约定的其他应由乙方承担的义务。

第七条 协议的补充、变更及终止

1、本协议的补充、变更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2、双方同意,本协议自以下任一情形发生之日起终止而不必承担违约责任:

2.1、甲方根据其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认为本次发行已不能达到发行目的,经与乙方充分沟通并取得乙方认可后主动向上交所或中国证监会撤回申请材料;

2.2、协议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均已完全履行完毕;

2.3、本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出现不可抗力事件,且双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合同;

2.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终止本协议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不可抗力

1、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无法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协议全部或部分义务在客观上不具备履行能力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罢工、骚动、暴动、暴乱及战争等。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协议的履行在客观上不具备履行能力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

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任何一方由于受到本协议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将不构成违约,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不可抗力事件及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事件及其影响持续30天以上并且致使协议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本协议的能力,则任何一方有权决定终止本协议。第九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履行及解释均适用中国法律。

2、协议双方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在争议发生之日起30日内,仍不能通过协商解决该争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3、除有争议的条款外,在争议的解决期间,不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的继续履行。

4、本协议部分条款依法或依本协议的规定终止效力或被宣告无效的,不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的效力。

本议案已经公司九届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2023年10月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之八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

的议案

一、本次关联交易概述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科材料”或“公司”)拟与公司控股股东四川融鑫弘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融鑫”)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四川融鑫拟以现金方式认购鑫科材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认购数量不超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认购金额不超过人民币40,000.00万元(含本数)。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人关系介绍

本次交易方四川融鑫为公司控股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四川融鑫弘梓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潼川镇马望路中段五里梁招商运营中心2楼
法定代表人陈涛
注册资本10,000万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2MABP7PK70B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新材料技术研发;工程管理服务;住房租赁;包装服务;电子专用材料销售;新型金属功能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营业期限2022年6月17日至无固定期限

(三)股权结构

(四)主营业务和主要财务数据

四川融鑫成立于2022年6月17日,最近一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3月31日/2023年1-3月2022年12月31日/2022年度
总资产46,031.9236,031.94
净资产9,981.739,981.75
营业收入0.000.00
净利润-0.03-18.25

注:2022年、2023年1-3月财务数据系单体财务报表数据,未经审计。

(五)发行对象最近五年未受到处罚的说明

四川融鑫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亦不存在与证券市场相关的重大不良诚信记录。

(六)本次发行后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情况

1、同业竞争情况

截至公告日,四川融鑫为公司控股股东。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四川融鑫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四川融鑫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不产生同业竞争。

2、关联交易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四川融鑫与公司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参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除此之外,四川融鑫及其控股股东与公司之间不

存在其他关联交易。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若四川融鑫及其控股股东与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并产生关联交易,公司将严格遵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继续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市场原则,依法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关联交易相关管理制度的定价原则进行,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七)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预案前披露前24个月内发行对象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公告前24个月内,四川融鑫及其控股股东与公司之间不存在重大交易。

(八)认购资金来源情况

四川融鑫本次认购资金来源均系其合法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亦未采用杠杆或其他结构化的方式进行融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任何争议及潜在纠纷;不存在通过代持、信托持股、委托持股等方式出资的情况,亦不存在其他任何导致代持、信托持股、委托持股的协议安排;不存在接受上市公司或其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的情形。

三、关联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的标的为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A股股票,四川融鑫认购金额不超过人民币40,000.00万元(含本数),拟认购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计算公式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本次募集资金总额/每股发行价格(计算得出的数字取整,即小数点后位数忽略不计),发行数量不超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最终认购数量以上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股票数量为准。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审议向特定对象发行预案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作为定价基准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价格将作相应调整。调整方式为:

假设调整前发行价格为P0,每股送股或转增股份数为N,每股派息/现金分红为D,调整后发行价格为P1,则:

派息/现金分红: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

1、储备营运资金,缓解公司资金压力

2018年以来,公司坚持做大做强优势产业,以高端铜合金材料为核心,持续稳步扩张。公司产业基地将由原来的芜湖、无锡两地,扩张到安徽芜湖、江苏无锡、广西崇左、江西鹰潭、安徽铜陵五地。随着公司产能的持续扩张,公司营运资金需求不断上升。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公司可进一步充实资本,增加营运资金,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要。

2、优化资本结构,降低公司财务成本

近年来,为了保持业务持续稳定发展,公司通过金融机构借款等方式满足日常营运资金需求,整体负债规模逐年上升。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可以偿还银行贷款有效缓解资金需求压力,进一步优化资产负债结构,降低财务成本,提升公司抗风险能力。

(二)本次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次发行对公司业务和资产的影响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

本次发行完成后,有利于降低负债规模,减少财务费用,流动资金将得到一定程度的补充,公司的资金实力得到增强,有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升公司抗风险能力,一定程度上满足公司在产业链上积极布局相关业务对资金的需求。

本次发行不涉及对公司现有业务及资产的整合,不会导致公司主营业务方

向发生变更。

2、修改公司章程的计划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将相应增加,公司将按照发行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与股本相关的条款进行修改,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3、对股东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1,806,146,955股,四川融鑫直接持有公司176,959,400股,持股比例为9.80%,为公司控股股东;三台县国资办间接持有四川融鑫100%股权,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对象为四川融鑫,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本次发行完成后,四川融鑫的持股比例将得到进一步提升,仍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三台县国资办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不会发生变更。

4、对高管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结构不会因本次发行发生变化。若公司未来拟调整高管人员结构,将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5、对业务结构的影响

公司专注于高性能、高精密度铜合金板带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业务结构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本议案已经公司九届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2023年10月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之九

关于公司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

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科材料”或“公司”)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即期回报摊薄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制定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一)主要假设和说明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在公司股本和净资产均增加的情况下,如果未来公司业务未获得相应幅度的增长,公司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将面临下降的风险。考虑上述情况,公司基于下列假设条件对主要财务指标进行了测算,以下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公司即期回报主要财务指标的摊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未来年度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测。公司收益的实现取决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和公司业务发展状况等诸多因素,存在一定不确定性。相关假设如下: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趋势及本公司经营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为最大限度考虑摊薄即期回报对财务指标的影响,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于2023年12月底实施完毕,该完成时间仅为测算的假设时间,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3、为量化分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假设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数量不超过223,463,687股(含本数),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40,000.00万元(含本数),同时,本次测算不考虑发行费用的影响,最终发行数量和募集资金以上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股票数量和募集金额为准;

4、根据公司2022年度审计报告,公司2022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9,771.27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3,300.36万元;

5、假设2023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分别有以下三种情况:(1)与2022年度持平;(2)较2022年度增长10%;(3)较2022年度下降10%;

6、在预测公司发行后总股本时,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总股本1,806,146,955股为基础,仅考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影响,不考虑其他因素导致股本发生变化;

7、假设公司2023年度不存在股权稀释的事项。

(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的前提下,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如下:

项目2022年/2022.12.312023年/2023年12月31日
未考虑本次发行考虑本次发行
期末总股本(股)1,805,987,3551,806,146,9552,029,610,642
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万元)40,000.00
本次发行数量(股)223,463,687
预计完成时间2023年12月底
情况1:2023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较2022年度保持不变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9,771.279,771.279,771.2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3,300.363,300.363,300.36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万元)140,809.41150,618.67190,618.67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050.050.0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020.020.02
项目2022年/2022.12.312023年/2023年12月31日
未考虑本次发行考虑本次发行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7.44%6.71%6.71%
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2.51%2.27%2.27%
情况2:2023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较2022年度增长1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9,771.2710,748.4010,748.4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3,300.363,630.403,630.40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万元)140,809.41151,595.79191,595.79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050.060.0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020.020.02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7.44%7.35%7.35%
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2.51%2.48%2.48%
情况2:2023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较2022年度下降1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9,771.278,794.158,794.1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3,300.362,970.332,970.33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万元)140,809.41149,641.54189,641.54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050.050.0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020.020.02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7.44%6.06%6.06%
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2.51%2.05%2.05%

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系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规定计算。

二、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将有较大幅度增加,公司整体资本实力得以提升,短期内公司净利润可能无法与股本保持同步增长,根据上述测算,从而导致公司每股收益指标相对以前年度将有所下降。本次发行存在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三、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降低负债规模,减少财务费用,进一步充实公司资本实力,优化公司资产结构,提高抗风险能力,本次募集资金的到位和投入使用,有利于促进公司在产业链上积极布局相关业务,提升公司盈利水平及市场竞争力,为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奠定基础,符合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关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分析,请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第四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充实公司资本实力,优化公司资产结构,提高抗风险能力,从而进一步提升盈利水平和核心竞争力。本次发行后,公司的业务范围保持不变。

五、公司应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降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增强对股东的长期回报能力,公司将加强募集资金投向监管,提高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水平,积极实施公司发展战略,培育产品竞争优势,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强化投资者的回报机制,具体措施如下:

(一)提升公司盈利水平和综合竞争力

公司将改进完善生产流程,提高生产效率,加强对采购、生产、库存、销售各环节的信息化管理,提高公司资产运营效率,提高营运资金周转效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公司将大力推进结构调整,持续推进产品升级、技术进步、工艺革新和营销创新,大力强化品质品牌提升;强化预算管理、风险管控,加强预算管控,深挖降本降耗空间,全力改善经营效益,提高管理水平,降低成本,进一步提高公司运营质量和盈利能力。

(二)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使用规范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将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公司董事会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的要求规范管理募集资金,并在募集资金的使用过程中进行有效的控制,强化外部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及有效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三)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已建立、健全了法人治理结构,运作规范。目前,公司拥有较完善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的独立运行机制,设置了与公司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能充分独立运行的、高效精干的组织职能机构,并制定了相应的岗位职责。各职能部门之间职责明确、相互制约。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合理、运行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衡、运作良好,形成了一套较为合理、完整、有效的公司治理与经营管理框架。公司将继续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断完善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权益,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四)严格执行公司既定的分红政策,保证公司股东的利益回报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公司制定了《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进一步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公司将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

公司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

作的意见》、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有关要求,并在充分听取广大中小股东意见的基础上,严格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在公司主营业务实现健康发展和经营业绩持续提升的过程中,给予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合理回报。

六、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保证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行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四川融鑫弘梓科技有限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权利,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2、切实履行上市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以及承诺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承诺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人愿意依法承担对上市公司或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3、本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本承诺函相关内容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承诺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4、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承诺人同意接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承诺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5、如果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6、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7、在本承诺出具日后,如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就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作出另行规定或提出其他要求的,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本议案已经公司九届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2023年10月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之十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

的议案

为完善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科材料”或“公司”)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股东,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等相关文件的精神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特制订《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未来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发展目标、外部融资环境和股东要求及意愿等重要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和机制,对公司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保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和听取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以及独立董事和监事的建议,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回报规划。

三、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具体规划

1、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2、在公司盈利且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也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下

列条件:

(1)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高于注册资本的10%;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

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3、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当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高于注册资本的10%时,任意连续三年内,现金分红的次数不少于一次,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4、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执行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公司每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定,提

交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审议决定。

董事会拟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除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利润分配外,剩余未分配利润将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及补充营运资金。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剩余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发表专项意见。

五、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方案的调整或变更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公司董事会草拟,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充分征求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意见,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六、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方案制定周期

公司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周期内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做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七、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生效机制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议案已经公司九届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2023年10月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之十一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根据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科材料”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安排,为保证合法、高效地完成本次发行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及意见,结合市场环境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调整和实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具体方案,并全权负责办理和决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确定或调整发行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及其他与发行方案相关的一切事宜;

2、办理本次发行的申报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相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要求,制作、修改、签署、呈报、补充递交、执行和公告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材料,回复相关监管部门的反馈意见,并按照监管要求处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同时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审核/反馈意见对发行条款、发行方案、募集资金投资运用做出修订和调整并签署相关申报材料等法律文件;

3、决定并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以及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4、签署、修改、补充、完成、递交、执行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保荐及承销协议、中介机构聘用协议、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协议、与投资者签订的认购协议及补充协议、公告及其他披露文件等);

5、在遵守届时适用的中国法律的前提下,如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政策规定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且不允许授权的事项外,根据有关规定、监管部门要求

(包括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申请的审核反馈意见)、市场情况和公司经营实际情况,对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或募集资金投向进行调整并继续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事宜;

6、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事宜,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运营情况,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允许的范围内,董事会可适当调整募集资金使用的具体时间和实际使用金额。设立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办理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事宜;

7、于本次发行完成后,根据本次发行的结果确认注册资本的变更,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并报相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核准或备案,及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因注册资本变更的变更登记和《公司章程》备案登记,向相关部门办理新增股份登记、托管、限售等相关事宜;

8、根据监管要求,对拟认购本次发行的投资者资格进行审核和筛选;

9、在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再融资填补即期回报有最新规定及要求的情形下,根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进一步分析、研究、论证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公司即期财务指标及公司股东即期回报等影响,制订、修改相关的填补措施与政策,并全权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10、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允许的范围内,办理其他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事宜;

11、董事会有权在上述授权事项范围内,转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士具体办理相关事宜。

本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本议案已经公司九届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2023年10月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之十二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它品种)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第三条 募集资金限定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公司董事会应当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规范、公开、透明。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第四条 公司应谨慎使用募集资金,以投入产出效益为原则,处理好投入时机、投入资金、投资进度及项目效益间的关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

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凡违反本制度,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七条 募集资金的存放坚持集中存储、便于监督的原则,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

及存在未 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八条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的数额较大的,并且结合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帐户的,应坚持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帐户存储的原则。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第十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严格履行资金使用的申请和审批手续。

(一)使用部门或单位提出使用募集资金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用途、金额、款项提取或划拨时间等。

(二)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范围内,使用部门将使用募集资金的申请提交分管领导审核,财务总监核准、董事长批准后,财务管理部门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以及公司其他相关规定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并经董事长审批。

(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项目实施部门要细化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进度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公司董事会、董事长及相关部门提供具体工作进度计划。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在2

个交易日内公告。

(四)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的;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二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收购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的资产或股权的,应按照关联交易的处理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12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和详细计划;

(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的影响;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长于内部决议授权使用期限,且不得超过12个月。前述投资产品到期资金按期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公司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闲置募集资金在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时,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独立董事、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监事会发表意见,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变更

第十六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并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涉及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不视为对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可免于履行股东大会程序,但仍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公告变更实施主体或地点的原因及保荐人意见。

第十七条 募集资金运用和进行项目投资原则上应按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规定的方案实施,若确有特殊原因,须申请变更的,有关责任单位应向董事长提交变更理由和变更方案,由董事长书面向董事会提议。

第十八条 董事会对董事长提出的变更方案,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公司内部专家或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评估,并在评估基础上,对是否变更做出决议。第十九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

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和信息披露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履行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应当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在上交所网站披露。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六章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由财务管理部门进行日常监督。财务管理部门定期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核实,应将检查核实的情况报告分管领导审核后报送董事长。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六条 董事长应当定期召开办公会议,听取和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 董事长应当定期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专项报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并抄报公司监事会。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依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本议案已经公司九届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2023年10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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