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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2014年分红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2-08-08
                                                                                信息披露文件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2014年分红回报规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及福建证监局就落实上
述通知的有关要求,为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
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
性和稳定性,现制定《公司2012-2014年分红回报规划》,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未来将根据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
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不断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强化相关规章制度,严格履行相关程序,提高公
司分红政策的透明度和现金分红的比例。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随意变更,如确需调整,有关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的议案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且须经有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审议通过,同
时,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其调整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
       二、公司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1、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
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
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
股份比例分配。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
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
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2、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充分重
视投资者的实际利益。
    3、存在公司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应得分配的现金股利,以偿还其占用
的资金。
       三、公司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及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董事会根据利润分配政策及公司实际情况,结合独立董事、监事会及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制定
公司分红回报规划,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如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生产经营情
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目标等发生较大变化,公司董事会可以对分红政策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进行调整,
调整时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与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相抵触,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施
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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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未来三年(2012 -2014 年度)具体分红回报规划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2、公司在盈利、现金流能满足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应积极推行现金分红。
    3、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向股东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4、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五、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 年 8 月 6 日
                                                                               -2-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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