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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强股份: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9-22

hhaod证券简称:科强股份 证券代码:873665

江苏科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Jiangsu Keqiang New Material Co.,Ltd.

(江苏省江阴市霞客镇峭岐工业园区霞盛路1号)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无锡市新吴区菱湖大道200号中国物联网国际创新园F12栋)

二〇二三年九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公告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江苏科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一、重要承诺

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事项如下: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员工持股平台限售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下称“所持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本单位所持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本单位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发行人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单位所持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发行价指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价格调整,下同。)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单位所持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人/本单位承诺所持股份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4、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保证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自发行人处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其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承诺。

5、本人/本单位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严格按照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执行。

6、如本人/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单位违反承诺减持所得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本人/本单位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本单位未将违反承诺减持所得全部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从应付本人/本单位现金分红中扣除与本人/本单位应上交发行人的违反承诺减持所得金额等额的现金分红。

7、如本人/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单位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在本人/本单位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本单位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上述承诺为本人/本单位真实意思表示,本人/本单位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单位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亲属许菊英限售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下称“所持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发行人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发行价指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价格调整,下同。)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人承诺所持股份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4、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保证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自发行人处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其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承诺。

5、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严格按照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执行。

6、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违反承诺减持所得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未将违反承诺减持所得全部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从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扣除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反承诺减持所得金额等额的现金分红。

7、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持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限售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下称“所持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所持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所持股份发生变化,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发行人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发行价指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价格调整,下同。)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人承诺所持股份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4、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保证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自发行人处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其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承诺。

5、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严格按照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执行。

6、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违反承诺减持所得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未将违反承诺减持所得全部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从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扣除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反承诺减持所得金额等额的现金分红。

7、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

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持股监事限售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下称“所持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所持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所持股份发生变化,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保证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自发行人处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其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承诺。

3、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严格按照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执行。

4、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违反承诺减持所得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未将违反承诺减持所得全部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从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扣除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反承诺减持所得金额等额的现金分红。

5、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董监高亲属(高丽军、王红玮、卢丽微)限售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下称“所持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所持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所持股份发生变化,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发行人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发行价指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价格调整,下同。)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人承诺所持股份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4、在本人亲属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保证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配偶自发行人处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配偶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其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承诺。

5、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严格按照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执行。

6、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违反承诺减持所得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未将违反承诺减持所得全部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从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扣除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反承诺减持所得金额等额的现金分红。

7、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

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预案及承诺

“一、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启动和终止条件

(一)启动条件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且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增持或回购公司之股份等行为的规定触发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2、公司自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如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二)终止条件

自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之日起至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实施完毕前,若公司出现以下任一情形的,则终止执行稳定股价方案:

1、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点至股价稳定措施尚未正式实施前或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期间内,若因上述启动条件1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本次发行价格;

2、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点至股价稳定措施尚未正式实施前或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期间内,若因上述启动条件2而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

4、各相关主体回购或增持股份的数量或用于购买股份的金额已达到上限;

5、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达成时,公司将按照以下顺序采取措施稳定公司股价。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按照先后顺序包括:1、公司回购股票;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一)公司回购股票

1、当触及稳定股价预案启动的条件时,公司将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公司股价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表现情况、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依法审议是否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

2、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份回购,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外,还应遵循下列原则:①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应不高于本次发行价格或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②单次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金额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3、公司回购股票的资金为自有资金。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1、通过公司回购股份的方式不能有效稳定公司股价,或者公司采取回购股份稳定股价的方案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后未能通过,或者公司回购股份已经达到本预案上限,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采取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股份增持,同时遵循以下原则: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本次发行价格或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②单次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金额不超过其于上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取得的现金分红金额的20%,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金额不超过其上一个分红会计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

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1、通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不能有效稳定公司股价,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增持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获得监管部门的批准(如需),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

2、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同时遵循以下原则:①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本次发行价格或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②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上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取得的税后薪酬总金额的2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的资金总额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现金分红和税后薪酬额的4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3、公司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新聘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预案中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规定,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新聘任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一)公司回购股票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股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作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在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方案或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如需)的通知;

3、若回购事宜须经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应在董事会作出实施回购股份决议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若回购事宜不须经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董事会

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决议,并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

4、公司应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在启动回购符合监管机构相应规则之日起开始启动回购,并在6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5、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回购的股份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方式处理。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上述公司回购股份完毕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应依法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北京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并在获得批准后的3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3、在公司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并在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上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完毕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应依法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北京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并在获得批准后的3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3、在公司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并在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四、稳定股价程序的约束措施

(一)公司违反本预案的约束措施

公司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自本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本公司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本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承诺的约束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在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承诺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承诺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本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承诺人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承诺的约束措施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承诺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承诺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本承诺人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五、本预案的执行

(一)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上述回购或增持义务时,应按照公司章程、监管机构相关监管规则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预案适用于公司未来选举或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选举或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要求其就此做出书面承诺,并要求其按照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提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七)发行人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发行人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发行人将依法回购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发行人将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制定股份回购方案、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等)。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价格调整)与股票公开发行完成日至股票回购公告日期间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之和。

3、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等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监高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诺人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承诺人将履行法定职责,促使发行人依法回购其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等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九)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监高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

“一、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为保证本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和提高未来的回报能力,江苏科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拟通过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加快募投项目建设进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等措施,从而提升资产质量、增加营业收入、增厚未来收益、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公司承诺采取以下具体措施:

1、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公司已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健全了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治理结构,夯实了公司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基础。未来几年,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加快项目建设周期,提升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同时,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为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公司资金成本,节省财务费用支出;另外,公司也将继续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加强成本管理并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

2、加快募投项目建设进度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围绕于主营业务,从现有业务出发,增强公司的经营能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

3、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为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根据相关要求,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将严格依据公司章程等规定进行利润分配,在必要时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

报机制。公司承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后续出台的实施细则,持续完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各项措施。公司如违反前述承诺,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本公司的原因外,将向本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作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为保证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本承诺人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任何情形下,本承诺人承诺均不滥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均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本承诺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本承诺人承诺将严格遵守公司的预算管理,本承诺人的任何职务消费行为均将在为履行本承诺人职责之必须的范围内发生,并严格接受公司监督管理,避免浪费或超前消费;

4、本承诺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承诺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本承诺人承诺将积极推动公司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符合摊薄即期填补回报的要求;支持公司董事会在制订、修改补充公司的薪酬制度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人承诺在推动公司股权激励(如有)时,应使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在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承诺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承诺人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作出新的承诺或措施,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8、本承诺人承诺全面、完整、及时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以及本承诺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的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该等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愿意:①在股

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②依法承担对公司和/或股东的补偿责任;③无条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或北京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承诺人作出的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上述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不等于对发行人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三、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为保证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本承诺人作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承诺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承诺人承诺将严格遵守公司的预算管理,本承诺人的任何职务消费行为均将在为履行本承诺人职责之必须的范围内发生,并严格接受公司监督管理,避免浪费或超前消费;

3、本承诺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承诺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承诺人承诺积极推动公司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符合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要求;支持公司董事会在制订、修改补充公司的薪酬制度时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承诺人承诺在推动公司股权激励(如有)时,应使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在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承诺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承诺人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作出新的承诺或措施,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7、本承诺人承诺全面、完整、及时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以及本承诺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的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该等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愿意: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②依法承担对公司和/或股东的补偿责任;③无条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或北京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

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承诺人作出的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上述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不等于对发行人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十)所有承诺主体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项及约束措施“一、承诺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如确已无法履行原承诺的,则应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如公司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应将相关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损失。

四、承诺人违反承诺而获得相关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将全部归公司所有。

五、承诺人未将违反承诺所得的全部收益上交公司的,公司有权将与其应上交公司的违反承诺所得金额等额的现金从应付其现金分红中予以扣留或扣减。

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将违反承诺所得的全部收益上交公司的,公司有权将与其应上交公司的违反承诺所得金额等额的现金从应付其薪酬、津贴及现金分红(如有)中予以扣留或扣减。”

(十一)发行人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本公司将尽量避免与关联方之间发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2、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将严格按照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并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3、本公司保证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公司利润,不会通过关联交易或其他方式向关联方输送利益,不会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本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十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监高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一、承诺人将尽量避免自身以及其控制的关联企业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二、承诺人及控制的关联企业,在与发行人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将严格限制占用发行人资金;不得要求发行人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也不得要求发行人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不谋求以下列方式将发行人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关联企业使用,包括: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发行人的资金给承诺人及控制的关联企业使用;

2、要求发行人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承诺人及控制的关联企业提供委托贷款;

3、接受发行人委托进行投资活动;

4、要求发行人为承诺人及控制的关联企业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要求发行人代承诺人及控制的关联企业偿还债务;

6、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三、承诺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发行人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并切实遵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的回避程序。

四、承诺人保证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发行人利润,不会要求发行人通过关联交易或其他方式向其输送利益,不会通过影响发行人的经营决策来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十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同业竞争的承诺

“一、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及其子公司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

二、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起,本人不会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经营、合资经营、租赁经营、承包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三、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起,本人将对自身及本人控制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及约束,如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的业务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主营业务出现相同或类似的情况,或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来有从事与公司及其子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之商业机会,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立即通知公司,如公司决议参与该等商业机会的,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企业将无偿将该商业机会让给公司及其子公司。

四、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起,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及业务范围导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业务与公司的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则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在不超过6个月内或公司要求的其他期限内停止竞争性业务或注销从事竞争性业务的实体,(2)在相关资产产权清晰、业务经营合法合规、盈利能力不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同类资产等公司认为可以注入的条件后6个月内,将竞争性业务及资产注入公司,或(3)在不超过6个月内或公司要求的其他期限内向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转让竞争性业务及资产,或其他合法方式避免直至消除同业竞争;如果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对外转让竞争性业务,则公司享有优先购买权。

五、上述承诺在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除经公司同意外不可变更或撤销。违反以上承诺导致公司及其子公司遭受直接或者间接经济损失的,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向公司及其子公司予以充分赔偿或补偿;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全部利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在该承诺中所作出的保证和承诺均代表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十四)发行人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将严格按照《江苏科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江苏科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履行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

(十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承诺人将促使发行人严格按照《江苏科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江苏科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履行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

(十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监高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一)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人、本人的近亲属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以委托管理、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其他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资产等资源的情形。

(二)本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资金管理等制度的规定,杜绝一切非法占用公司资金、资产的行为,不要求公司为本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违法违规担保,不从事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本人保证促使本人的近亲属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资金管理等制度的规定,杜绝一切非法占用公司资金、资产的行为,不要求公司提供任何形式的违法违规担保,不从事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十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持股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若公司上市后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情形,自前述违法违规情形发生之日起,至违法违规情形消除后6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二、若公司上市后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行为,自前述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行为消除后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十八)员工持股平台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若公司上市后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情形,自前述违法违规情形发生之日起,至违法违规情形消除后6个月内,本单位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二、若公司上市后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行为,自前述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行为消除后12个月内,本单位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十九)董事之亲属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若公司上市后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情形,自前述违法违规情形发生之日起,至违法违规情形消除后6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二、若公司上市后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行为,自前述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行为消除后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二、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责任的声明

(一)对《招股说明书》作出声明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声明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南京)律师事务所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江苏科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中引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江苏科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如有)、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如有)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等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审计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如有)、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如有)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的承诺

1、发行人江苏科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一、本公司已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7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文件》等有关要求制作了本申请文件的电子版。

二、本公司保证向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报送的有关本次发行申请文件的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的内容完全一致。

三、本公司保证所报送的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若本公司违反上述保证或承诺,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诺: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江苏科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本着审慎的原则进行了核查,确认本次向贵所提交的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内容一致,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关于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诺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对江苏科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南京)律师事务所承诺

“本所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如因本所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

3、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江苏科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三、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初期风险及特别风险提示

(一)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6.28元/股,未超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前六个月内最近20个有成交的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的1倍,亦未超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前一年内股

票发行价格的1倍,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公司股票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二)交易风险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的规定,公司在北交所上市交易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30%,股价波动幅度较大,存在较高的交易风险。

(三)股票异常波动风险

公司股票上市后,除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公司的股票价格还将受到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状况、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四)特别风险提示

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公司招股说明书的“第三节 风险因素”部分,并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1、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主要原材料为橡胶(主要是硅橡胶、海帕龙、丁腈橡胶、氟橡胶及其他合成橡胶)和工业用布(芳纶布、聚酯布及其他工业用布)等。报告期内,原材料系公司生产成本的主要构成部分,占比达到70%左右,故而原材料的价格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影响较大。受宏观经济形势、国家经济政策、供需状况、天气变化、突发性事件等诸多因素影响,公司所使用的橡胶原料和工业用布及其上游原材料价格可能产生大幅波动的情形。

橡胶原料和工业用布等主要原材料价格的波动使得公司经营成本和利润水平面临较大不确定性。如果将来原材料价格持续大幅波动,公司又无法将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及时向下游转移,将存在因原材料价格波动带来业绩下滑的风险。

2、产品毛利率下降风险

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度,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41.27%、34.82%和

37.27%。受以下多个因素的综合影响,公司未来毛利率水平面临下降的风险:

(1)在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发布的《关于积极推进风电、光伏发电无补贴平价上网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19号)的指导下,光伏行业仍将延续“无补贴平价上网”的大趋势,从而可能对光伏产业各个环节提出长期的降价需求,使得公司太阳能硅胶板价格可能面临价格持续下降的风险。如果太阳能硅胶板价格持续下降,而上游原材料价格无法同步下降或下降幅度低于产品销售价格的下降幅度,则公司未来毛利率可能面临持续下滑的风险。

(2)报告期内,公司所使用的部分原材料价格波动较为频繁且波动幅度较大,对公司的成本管理和控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未来上游原材料价格持续大幅上涨,则公司毛利率水平可能面临下降的风险。

(3)公司的主营业务产品包括硅胶板、车辆贯通道棚布、橡胶密封制品、特种胶带胶布等多个种类,各类产品的毛利率水平存在一定差异,各类产品销量和销售收入占比对公司整体毛利率水平会产生较大影响。如果公司低毛利率产品的销量和销售收入占比提高,则公司的毛利率水平面临下降的风险。

(4)公司在现有产品结构基础上还在不断的研发新的橡胶产品,拓展新的应用领域。在公司开发新产品或拓展新的应用领域过程中,如果相应的产品毛利率水平较低,或者公司采取低价策略进行市场拓展,则公司整体毛利率水平可能面临下降的风险。

(5)除以上因素外,公司所处行业市场竞争加剧或国家产业政策调整等因素也可能使得公司的产品售价、原材料价格及人工成本等方面出现不利变化,从而使得公司存在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3、应收账款坏账风险

2020年末、2021年末和2022年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16,205.21万元、19,342.57万元和16,950.79万元,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2,287.01万元、2,510.69万元和2,532.10万元。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金额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40.21%、40.31%和32.75%,占比较高。公司应收账款的产生均与公司正常的生产经

营和业务发展有关,未来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或是下游客户回款变慢,应收账款余额可能将进一步增加。

公司生产的橡胶制品品类较多,下游客户中除了光伏行业、轨道交通行业、石油石化和钢铁冶金行业等行业中的全国大型企业外,还包括大量的只存在零星交易的中小微客户。零星交易对于公司应收账款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如果公司主要客户所处行业环境、未来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或资信状况出现不利变动,或者公司未能有效加强对应收账款的管理,催收措施不力,或者公司对于零星交易的管理失控,公司可能面临一定的坏账损失的风险,从而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4、存货减值风险

公司报告期各期末的存货主要由原材料、委托加工物资、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和发出商品构成。2020年末、2021年末和2022年末,公司存货余额分别为5,278.44万元、5,666.99万元和8,686.40万元,所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分别为573.60万元、679.14万元和790.86万元,占存货余额的比例分别为10.87%、11.98%和9.10%。

如果未来公司产品因市场需求变化存在滞销或停销、客户临时调整订单需求、产品销售价格大幅下调、某些原材料停用或替换,则可能存在存货较大幅度减值的风险,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5、下游行业景气度变化风险

公司生产的高性能橡胶密封制品主要应用于光伏、轨道交通、石油石化和钢铁冶金等领域。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光伏、轨道交通行业在我国相关产业政策及规划指导下景气度较高;石油石化、钢铁冶金等行业具有明显的周期性特征,受国家供给侧改革、淘汰落后产能等政策引导下产能、产量出现增速缓慢或负增长的情形。如果未来光伏、轨道交通行业景气度下滑,石油石化、钢铁冶金行业产能、产量大幅下滑,则公司所生产产品的下游应用市场空间也将出现下滑的可能,从而使得公司未来经营业绩面临大幅下滑的风险。

6、主要客户的市场需求变化的风险

公司主要客户的市场需求稳定、持续,下游市场需求持续稳定增长,公司不存在因主要客户市场需求不确定性而导致业绩大幅下滑的风险。但是,若出现未来宏观经济环境和行业政策发生不利变化、市场竞争加剧、下游客户需求发生变化等不利情形,公司未能及时调整经营策略或未能保持技术优势,将可能导致核心竞争力受影响,进而导致公司业绩下滑。

7、无法获取新客户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获取的新客户数量分别为469家、487家和384家,公司对相应客户所实现的销售收入分别为2,606.50万元、2,398.77万元和3,131.03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0.65%、8.60%和11.03%。如果公司未来业务开拓过程中相关产品无法满足客户需要或者存在其他竞争对手竞争的情形,公司未来存在新客户获取数量下降或者无法获取新客户的风险,从而使得公司的营业收入和盈利能力存在下降的风险。

第二节 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发行的予以注册决定及其主要内容2023年8月2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出《关于同意江苏科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858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北京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北京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意见及其主要内容

2023年9月20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同意江苏科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3〕437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你公司应按照本所规定和程序办理股票在北交所上市的手续;

二、你公司应做好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业务规则的培训工作,切实履行上市公司义务,确保持续规范运作;

三、你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及本所各项业务规则,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相关信息

(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间:2023年9月26日

(二)证券简称:科强股份

(三)证券代码:873665

(四)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29,990,00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134,490,00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五)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3,000.00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3,450.00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六)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3,749.3204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3,749.3204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七)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9,249.6796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9,699.6796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八)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

147.5796万股(

不含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450.0000万股(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

(九)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十)保荐机构: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十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四、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一)选择的具体标准

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上市标准为《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2.1.3条第一套指标,即:预计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

(二)符合相关条件的说明

本次发行价格为6.28元/股,本次发行前股本为9,999.00万股,发行后股本为12,999.00万股(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下),发行后市值为8.16亿元(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下),发行人的市值不低于2.00亿元。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2021年度、2022年度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10.10%、11.44%,发行人最近两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

综上所述,发行人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2.1.3条第一套指标规定的上市条件。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江苏科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Jiangsu Keqiang New Material Co., Ltd.
发行前注册资本99,990,000元
法定代表人周明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1年8月23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16年12月9日
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峭岐工业园霞盛路1号
经营范围新材料的研发;橡胶制品、工业胶带的制造、加工;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日用口罩(非医用)生产;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劳动保护用品生产;劳动保护用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主要从事高性能特种橡胶制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所属行业C29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邮政编码214400
电话0510-68978988
传真0510-86013932
互联网网址www.keqiangtape.com
电子信箱yinhg@keqiangtape.com
信息披露部门董事会秘书办
信息披露联系人殷海刚
信息披露联系人电话0510-68978988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控股股东为周明,实际控制人为周明、周文。

周明,男,1960年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中学历,核心技术人员。1977年10月至1980年10月,担任江阴县林场职员;1980年11月至2001年8月,担任江阴皮革总厂分厂厂长;2001年8月至今,历任科强股份董事长、总经理;2010年6月至2021年1月,担任江阴科强塑胶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担任江阴市广鑫机械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6年12月至今,担任无锡人和共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无锡科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2022年6月至今,担任无锡科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周文,女,1986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08年8月至今,历任科强股份董事长、采购部副经理、董事;2016年4月至2021年1月,担任江阴科强塑胶科技有限公司监事;2017年3月至今,担任江阴市广鑫机械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二)本次发行后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1、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2、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后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票情况

序号姓名/名称持股方式持股数量(股)职务任职期间
1周明直接持股20,709,075董事长兼总经理2022年12月15日- 2025年12月14 日
间接持股2,359,048
2周文直接持股19,912,572董事2022年12月15日- 2025年12月14 日
间接持股2,210,294
3金刚直接持股13,540,549董事兼副总经理2022年12月15日- 2025年12月14 日
间接持股1,503,000
4毕瑞贤直接持股11,947,544董事兼副总经理2022年12月15日- 2025年12月14 日
间接持股1,326,176
5沈建东直接持股0.00董事兼副总经理2022年12月15日- 2025年12月14 日
间接持股289,638
6倪礼忠直接持股0.00独立董事2022年12月15日- 2025年12月14 日
间接持股0.00
7袁晓直接持股0.00独立董事2022年12月15
间接持股0.00日- 2025年12月14 日
8徐小娟直接持股0.00独立董事2022年12月15日- 2025年12月14 日
间接持股0.00
9李国卫直接持股0.00监事2022年12月15日- 2025年12月14 日
间接持股48,273
10胡林福直接持股0.00监事2022年12月12日- 2025年12月11日
间接持股48,273
11仲娜直接持股0.00监事2022年12月15日- 2025年12月14 日
间接持股24,137
12殷海刚直接持股0.00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2022年12月15日- 2025年12月14 日
间接持股48,273
13刘晓晓直接持股0.00财务总监2022年12月15日- 2025年12月14 日
间接持股0.00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构成、限售安排等内容

此次公开发行无员工持股计划参与。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全额行使超额 配售选择权)限售期限备注
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
一、限售流通股
周明20,709,075.0020.71%20,709,075.0015.93%20,709,075.0015.40%(1)发行前持有的全部股份限售至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承诺; (3)发行人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长、总经理
周文19,912,572.0019.91%19,912,572.0015.32%19,912,572.0014.81%(1)发行前持有的全部股份限售至上市之日起锁定12 个月;实际控制人、董事
(2)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承诺; (3)发行人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金刚13,540,549.0013.54%13,540,549.0010.42%13,540,549.0010.07%(1)发行前持有的全部股份限售至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承诺; (3)发行人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董事兼副总经理
毕瑞贤11,947,544.0011.95%11,947,544.009.19%11,947,544.008.88%(1)发行前持有的全部股份限售至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承诺; (3)发行人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董事兼副总经理
高丽军13,540,549.0013.54%13,540,549.0010.42%13,540,549.0010.07%(1)发行前持有的全部股份限售至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在亲属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配偶自发行人处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配偶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其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承诺; (3)发行人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持股超过10%股东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许菊英673,500.000.67%673,500.000.52%673,500.000.50%(1)发行前持有的全部股份限售至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保证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自发行人处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其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承诺 (3)发行人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实际控制人配偶之姐妹
卢丽微197,500.000.20%197,500.000.15%197,500.000.15%(1)发行前持有的全部股份限售至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在亲属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配偶自发行董事兼副总经理之配偶
人处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配偶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其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承诺; (3)发行人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王红玮150,000.000.15%150,000.000.12%150,000.000.11%(1)发行前持有的全部股份限售至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在亲属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配偶自发行人处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配偶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其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承诺; (3)发行人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董事兼副总经理之配偶
无锡人和共聚投资合伙企业5,703,444.005.70%5,703,444.004.39%5,703,444.004.24%(1)发行前持有的全部股份限实际控制人
(有限合伙)售至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发行人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控制的企业
无锡科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646,267.004.65%4,646,267.003.57%4,646,267.003.45%(1)发行前持有的全部股份限售至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发行人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江阴市利德特种织物有限公司--296,355.000.23%1,200,000.000.89%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战略配售投资者
今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48,177.000.11%600,000.000.45%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战略配售投资者
山东益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148,177.000.11%600,000.000.45%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战略配售投资者
江阴凌志贸易有限公司--148,177.000.11%600,000.000.45%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战略配售投资者
上海生荣橡塑有限公司--148,177.000.11%600,000.000.45%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战略配售投资者
南京盛泉恒元投资有限公司 (代“盛泉恒元量化套利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148,177.000.11%600,000.000.45%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战略配售投资者
晨鸣(青岛)资产管理有限--74,089.000.06%300,000.000.22%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战略配售投
公司(代“晨鸣6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资者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74,089.000.06%300,000.000.22%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战略配售投资者
嘉兴大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74,089.000.06%300,000.000.22%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战略配售投资者
苏州一典资本管理有限公司--216,289.000.17%875,796.000.65%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战略配售投资者
小计91,021,000.0091.03%92,496,796.0071.16%96,996,796.0072.12%--
二、无限售流通股
小计8,969,000.008.97%37,493,204.0028.84%37,493,204.0027.88%--
合计99,990,000.00100%129,990,000.00100%134,490,000.00100%--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1、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1周明20,709,075.0015.93%(1)发行前持有的全部股份限售至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承诺; (3)发行人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2周文19,912,572.0015.32%(1)发行前持有的全部股份限售至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承诺; (3)发行人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3金刚13,540,549.0010.42%(1)发行前持有的全部股份限售至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承诺; (3)发行人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4高丽军13,540,549.00010.42%(1)发行前持有的全部股份限售至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在亲属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配偶自发行人处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配偶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其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承诺; (3)发行人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5毕瑞贤11,947,544.009.19%(1)发行前持有的全部股份限售至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承诺; (3)发行人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6无锡人和共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703,444.004.39%(1)发行前持有的全部股份限售至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发行人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7无锡科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646,267.003.57%(1)发行前持有的全部股份限售至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发行人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8今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4,388,177.003.38%其中148,177股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9欧特美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240,000.003.26%无限售
10许菊英673,500.000.52%(1)发行前持有的全部股份限售至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保证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自发行人处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其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承诺 (3)发行人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合计99,301,677.0076.40%-

2、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1周明20,709,075.0015.40%(1)发行前持有的全部股份限售至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承诺; (3)发行人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2周文19,912,572.0014.81%(1)发行前持有的全部股份限售至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承诺; (3)发行人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3金刚13,540,549.0010.07%(1)发行前持有的全部股份限售至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承诺; (3)发行人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4高丽军13,540,549.00010.07%(1)发行前持有的全部股份限售至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在亲属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配偶自发行人处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配偶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其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承诺; (3)发行人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5毕瑞贤11,947,544.008.88%(1)发行前持有的全部股份限售至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承诺;
(3)发行人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6无锡人和共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703,444.004.24%(1)发行前持有的全部股份限售至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发行人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7无锡科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646,267.003.45%(1)发行前持有的全部股份限售至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发行人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8今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4,840,000.003.60%其中600,000股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9欧特美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240,000.003.15%无限售
10江阴市利德特种织物有限公司1,200,000.000.89%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合计100,280,000.0074.56%-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3,000.00万股(不含超额配售选择权);3,450.00万股(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

(二)发行价格及对应市盈率

本次发行价格为6.28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12.32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1.98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16.01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15.57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5、16.56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6、16.11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以2022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前的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为0.39元/股,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则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为0.38元/股。

(四)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按经审计的截至2022年12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前的发行后每股净资产4.65元/股,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则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4.69元/股。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人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8,84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24,064,150.95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64,335,849.05元。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科强股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验资并出具容诚验字[2023]第215Z0051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2023年9月15日止,公司募集资金总额188,400,000.00元,减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24,064,150.95元,募集资金净额为164,335,849.05元。其中,计入股本30,000,000.00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134,335,849.05元。

(六)发行费用(不含税)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2,406.42万元(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前);2,648.76万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其中:

1、保荐承销费用:1,616.04万元(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前);1,858.38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2、审计及验资费用:441.51万元;

3、律师费:311.32万元;

4、信息披露费:37.55万元;

注:上述发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金额,最终发行费用可能由于最终发行结果而有所调整。

(七)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16,433.58万元(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前);19,017.24万元(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华英证券已按本次发行价格于2023年9月13日(T日)向网上投资者超额配售450万股,占初始发行股份数量的15%,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股份数量的

13.04%;同时网上发行数量扩大至2,852.4204万股,占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股份数量的95.08%,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股份数量的82.68%。

若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则发行总股数将扩大至3,45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扩大至13,449万股,发行总股数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后总股本的25.65%。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分别与华英证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开户银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募集资金专户用途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云亭支行10642601040024753高性能阻燃棚布及密封材料生产项目及厂区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511902914610508
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霞客支行1103035329100105763
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虹桥路支行408510100100014777

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江苏科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募集资金监管银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一、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要求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核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核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健程、李常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丙方有权提示甲方及时更换专户,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后失效。

二、其他事项

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事项,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未发生重大变化。具体如下:

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2、本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等没有发生重大媒体质疑、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等情形。

3、本公司没有发生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等的诉讼仲裁,或者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等情形。

4、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本公司股份没有被质押、冻结、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发生其他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权属纠纷。

5、本公司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没有发生影响本公司经营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7、不存在对本公司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本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8、本公司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资金占用或其他权益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的情形,或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9、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本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相应信息披露要求,或者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六节 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相关信息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小波
保荐代表人李常均、赵健程
项目协办人张笑宇
项目其他成员顾晨阳、樊荣、邓斌、陈雨欣
联系电话0510-85200510
传真0510-85203300
公司地址无锡市新吴区菱湖大道200号中国物联网国际创新园F12栋

二、保荐机构推荐意见

华英证券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已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科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上市保荐书》,推荐意见如下:

江苏科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同意推荐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科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江苏科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科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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