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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光生物: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9-22

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和推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 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五)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对提

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

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管人员的选聘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第十一条 提名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日常工作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召开不定期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应书面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会议。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应提前三天以合理的方式(书面、邮件、邮箱或电话)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时,主任委员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委员的权利。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的有关文件、计划、方案、决议和纪要(记录)应交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十年),有关决议和纪要(记录)应由参加会议的委员签字。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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