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审查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关于选举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现就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根据提名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经充分了解相关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才国伟先生、丁利先生及李超先生的职业、学历、工作经历及专业资格等相关情况,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认为本次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规范运作知识及专业能力,且均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能够胜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的要求,不存在《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不得被提名为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和独立性要求。综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同意提名才国伟先生、丁利先生、李超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关于选举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
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