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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光生物: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9-22

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强化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对经营层的有效监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委员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人选。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形成审议意见;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三)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四)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六)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董事会批准,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审计活动。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

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日常工作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召开不定期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主要对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的财务状况和收支活动进行审查,还可以审议职权范围内且列明于会议通知中的任何事项。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应书面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会议。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应提前三天以合理的方式(书面、邮件、邮箱或电话)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时,主任委员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委员的权利。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表决的事项或议题与有关委员会成员或其近亲属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审计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审计委员会会议上应当详细说明

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说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表决的情况。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审计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时,由主任委员根据需要决定采取举手表决方式、书面或通讯投票表决方式。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的有关文件、计划、方案、决议和纪要(记录)应交由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保存(保存期限十年),有关决议和纪要(记录)应由参加会议的委员签字。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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