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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爆光电:2023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9-21

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2023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3年9月18日召开的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情况

公司于2023年9月18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具体方案如下: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04,67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红利人民币4.7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49,194,900元(含税),本次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自上述利润分配预案公布后至实施前,若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公司则以未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按照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权益分派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

本次权益分派距离股东大会通过权益分派方案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3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04,67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4.7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4.23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首发后可出借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可出借限售股、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94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47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9月27日。除权除息日为:2023年9月28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3年9月27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3年9月28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首发前限售股。

六、咨询机构

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福园一路西侧)润恒工业厂区2#厂房5楼

联 系 人:黄金元、李娜

联系电话:0755-23220840

传真:0755-29197301

七、调整相关参数

公司相关股东在《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承诺,其在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将对

上述承诺中涉及的“减持价格”做相应调整。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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