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恒兴新材股票代码:
603276
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JiangsuHengxingNewMaterialTechnologyCo.,Ltd.
(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宁支路)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特别提示
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兴新材”、“发行人”、“公司”或“本公司”)股票将于2023年9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主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新股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主板企业上市后前5个交易日内,股票交易价格不设涨跌幅限制;上市5个交易日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新股上市初期涨跌幅可能存在波动幅度较大的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的风险
上市初期,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或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6个月。本次发行后总股本160,000,0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为38,013,623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3.76%。公司上
市初期流通股数量占比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本次发行价格对应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风险本次发行价格为25.73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33.10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33.26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44.13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44.35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属于(C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截至2023年9月11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C26)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15.51倍。
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相近的可比上市公司市盈率水平具体情况如下: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2022年扣非前EPS(元/股) | 2022年扣非后EPS(元/股) | T-3日股票收盘价(元/股) | 对应的静态市盈率(扣非前)(倍) | 对应的静态市盈率(扣非后)(倍) |
603360.SH | 百傲化学 | 1.1173 | 1.1085 | 10.83 | 9.69 | 9.77 |
002648.SZ | 卫星化学 | 0.9089 | 0.9037 | 15.77 | 17.35 | 17.45 |
603026.SH | 胜华新材 | 4.3938 | 4.2291 | 50.09 | 11.40 | 11.84 |
603968.SH | 醋化股份 | 1.9181 | 1.9005 | 16.74 | 8.73 | 8.81 |
002455.SZ | 百川股份 | 0.2290 | 0.1816 | 8.27 | 36.12 | 45.53 |
300721.SZ | 怡达股份 | 0.6646 | 0.6803 | 17.36 | 26.12 | 25.52 |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2022年扣非前EPS(元/股) | 2022年扣非后EPS(元/股) | T-3日股票收盘价(元/股) | 对应的静态市盈率(扣非前)(倍) | 对应的静态市盈率(扣非后)(倍) |
300886.SZ | 华业香料 | 0.2788 | 0.1895 | 24.80 | 88.96 | 130.87 |
300829.SZ | 金丹科技 | 0.7320 | 0.7136 | 21.51 | 29.39 | 30.14 |
688065.SH | 凯赛生物 | 0.9484 | 0.9102 | 56.93 | 60.03 | 62.54 |
均值 | - | - | - | 31.98 | 38.05 |
数据来源:Wind资讯,数据截至2023年9月11日(T-3日)。注1:2022年扣非前/后EPS计算口径:2022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T-3日(2023年9月11日)总股本。注2:市盈率计算可能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注3:招股意向书中可比公司润泰新材、华一股份尚未上市,故未在上表列式。注4:招股意向书中可比公司石大胜华已于2022年10月19日实施证券简称变更,故上表采用变更后的证券简称“胜华新材”。
本次发行价格25.73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2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摊薄后市盈率为44.35倍,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发行人所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静态市盈率平均水平,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风险
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发行上市的主板股票自上市首日起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重大事项提示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主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并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以下
风险因素:
(一)安全生产风险由于发行人产品的生产涉及化学合成过程和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在原材料采购、产品生产、存储、销售的过程中,存在高温高压等不安全因素,存放原材料、成品需要通风条件更好的仓储设施,公司生产采用管道式加反应釜的连续化全封闭生产设施,日常需加强对生产设施的检修维护,发行人不能完全排除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操作不当、设备故障或其他偶发因素而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可能性。如发生安全事故,将对发行人的财产安全及员工的人身安全造成损失,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报告期以前,因连云港当地化工园区的企业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临港产业区根据省市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要求,实施停产整改,同一园区的连云港中港受此影响,被要求停产直至2021年8月。连云港中港停产期间,公司的生产全部集中在恒兴新材宜兴厂区,增加了宜兴厂区的生产管理难度;同时因为产能不足,公司牺牲了部分产品品种的生产,降低了公司一体化生产和连续化生产的能力。未来,如公司的生产基地所处的化工园区其他企业出现安全生产事故,有造成整个园区停产的风险,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二)化工行业周期性变化带来原材料价格、产品价格的波动
化工行业作为国民经济基础产业,相比下游行业具有明显的周期性特点。周期性变化,会带来原材料价格、产品价格的波动,且下行周期会对企业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所处行业的上游行业为石油化工等化工原材料行业,行业发展成熟,原材料产能供应充足,但相关原材料的价格受国际油价、大宗化学品价格等宏观因素影响较大。如公司波动较大的原材料品种异丁醛2021年采购单价较2020年上涨104.50%,异丁醛2022年的采购单价较2021年下降21.92%;醋酸2021年采购单价较2020年上涨147.61%,醋酸2022年的采购单价较2021年下降41.74%。
公司的产品主要应用于高效、低毒、环境友好型农药、锂电池电解液、香精香料及环保涂料等领域,均是国民经济的重要领域,不同的下游领域运行周期各
不相同,受国民经济总的运行情况影响较大,下游经济的景气度会影响公司产品的出货价格。
(三)毛利率存在下降的风险2020-2022年,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48.38%、33.50%和27.68%,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50.45%、34.67%和28.32%,毛利率呈下降趋势,未来存在进一步下降的风险。
影响公司毛利率的主要因素是制造费用的增加、新产品的开拓策略、市场供需关系的影响以及原材料价格波动。
1、公司产能提升后带来的制造费用的增加对毛利率有影响
2022年,公司三个厂区同步运行后,产能释放存在一个爬坡过程,使得生产产品的制造费用成本相对较高,特别是在山东厂区生产的产品,其毛利率受到较大的影响。
未来募投项目投产后,如产能释放不能达到预想状态,将对毛利率产生不利影响。
2、市场推广阶段的部分新产品的毛利率较低,会拉低综合毛利率
公司推广部分新产品时,主要采用低价渗透策略,前期低价策略会降低公司的综合毛利率。
3、市场供需关系对公司产品毛利率的影响
公司产品的市场供需情况及市场竞争格局是公司产品的销售定价及毛利率变化的重要影响因素。
在销售定价上,公司产品的市场供给紧缺或竞争对手稀少时,公司的产品保持在较高的销售价格及毛利率水平。在市场供给充足或竞争对手较多时,公司的产品定价多基于参考竞争对手价格制定,故在原材料价格上行时存在一定的延迟涨价情况,在原材料价格下行时较其他产品出现更快地向下调价情况,使得毛利率的变动更为敏感。
4、原材料价格走势对公司产品毛利率的影响原材料成本是影响化工行业产品毛利率变动的因素之一。公司的原材料成本处于较高水平(在70%以上),原材料价格波动对公司毛利率的影响较大。
四、其他说明事项
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本上市公告书“报告期”指: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度。本上市公告书中数字一般保留两位小数,部分合计数与各数值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因数字四舍五入所致。
第二节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证券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2023年7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证监许可[2023]1518号”批复,同意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交易的通知》(自律监管决定书〔2023〕224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A股股本为16,0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其中3,801.3623万股将于2023年9月25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恒兴新材”,证券代码为“603276”。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板块:主板
(三)上市时间:2023年9月25日
(四)股票简称:恒兴新材;股票扩位简称:恒兴新材料科技
(五)股票代码:603276
(六)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60,000,000股
(七)本次A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40,000,000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
(八)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38,013,623股
(九)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121,986,377股
(十)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
1,088,223股
(十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的相关内容。
(十二)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限售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的相关内容。
(十三)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本次发行中,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国泰君安君享恒兴科技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君享1号资管
计划”))参与战略配售。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108.8223万股,君享1号资管计划承诺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本次发行中,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根据《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和《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894.6777万股,其中网下无锁定期部分最终发行数量为804.8623万股,网下有锁定期部分最终发行数量为89.8154万股。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2,996.5000万股,无限售安排。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人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本次发行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公司符合并适用《股票上市规则》第3.1.2条第(一)款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最近3年净利润均为正,且最近3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1.5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最近3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1亿元或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10亿元。
报告期内,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2,221.76万元、8,771.45万元、9,282.64万元,均为正且累计为30,275.86
万元;经营性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分别为8,750.33万元、2,544.52万元、18,683.56万元,累计金额为29,978.40万元;营业收入分别为42,816.51万元、51,808.99万元、67,715.42万元,累计金额为16.23亿元。
综上所述,发行人满足其所选择的上市标准。
第三节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 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 JiangsuHengxingNewMaterialTechnologyCo.,Ltd. |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 | 12,000.00万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2827961054132 |
法定代表人 | 王恒秀 |
有限公司成立时间 | 2006年12月14日 |
股份公司成立时间 | 2020年3月27日 |
注册地址 | 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宁支路 |
主要生产经营地址 | 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宁支路、金乡县胡集镇济宁市新材料产业园区、灌云县临港产业区纬四路8号、吴忠市太阳山开发区医药产业园苏宁大道南端 |
邮政编码 | 214200 |
联系电话 | 0510-87865006 |
传真号码 | 0510-87865006 |
公司网址 | www.zhgchem.com |
电子信箱 | JSHX001@zhgchem.com |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 | 证券事务部 |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 吴叶 |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部门电话号码 | 0510-87865006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食品添加剂生产;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食品添加剂销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主营业务 | 酮、酯、酸类精细化工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
所属行业 |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17), |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基本情况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中港投资持有公司7,500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62.50%,系公司的控股股东。
1、基本情况中港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属于(C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成立时间
成立时间 | 1994年5月23日 |
注册资本 | 2,000万元 |
实收资本 | 2,000万元 |
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 | 宜兴市宜城街道解放东路886号3004-1室 |
、股东构成中港投资的股东结构及持股比例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张千 | 620.00 | 31.00% |
2 | 王恒秀 | 600.00 | 30.00% |
3 | 张剑彬 | 400.00 | 20.00% |
4 | 石红娟 | 380.00 | 19.00% |
合计 | 2,000.00 | 100.00% |
(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张千、张剑彬、石红娟及吴叶是公司的共同控制人,中港投资、港兴管理、千叶管理、张翼及卢荣群是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张剑彬、石红娟系夫妻关系,同时系张千的父母;张千和吴叶系夫妻关系。张千直接持有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
4.25%,在中港投资、港兴管理、千叶管理中的出资比例分别为
31.00%、
15.00%、
100.00%。张剑彬在中港投资、港兴管理中的出资比例分别为
20.00%、
45.00%;石红娟在中港投资的出资比例为
19.00%;
吴叶在港兴管理中的出资比例为5.00%。张千、张剑彬、石红娟、吴叶通过直接持股及通过中港投资、港兴管理、千叶管理间接控制的方式,合计控制了公司发行前表决权的79.25%。张翼直接持有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1.58%,在港兴管理中的出资比例为5%,通过港兴管理间接持有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0.42%,张翼是张剑彬和石红娟夫妇的女儿,是张千的姐姐,其表决权受实际控制人影响。卢荣群在港兴管理中的出资比例为15%,通过港兴管理间接持有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1.25%,卢荣群是张翼的丈夫,其表决权受实际控制人影响。
综上,张千、张剑彬、石红娟及吴叶合计可控制和影响公司80.83%的表决权,系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张剑彬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32022319520507XXXX。
石红娟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32022319550101XXXX。
张千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32028219861029XXXX。
吴叶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32028219860116XXXX。
(三)本次上市前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和债券情况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任职起止日期 | 直接持股数量(万股) | 间接持股数量 | 合计持股数量(万股) | 占发行前总股本比例 | 持有债券情况 | 限售期限 |
1 | 张千 | 董事长 | 2023/1/6-2026/1/5 | 510.00 | 通过中港投资间接持股2,325万股,通过港兴管理间接持股150万股,通过千叶管理间接持有500万股 | 3,485.00 | 29.04% | -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2 | 王恒秀 | 董事、总经理 | 2023/1/6-2026/1/5 | 300.00 | 通过中港投资间接持股2,250万股 | 2,550.00 | 21.25% | -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3 | 张剑彬 | 董事 | 2023/1/6-2026/1/5 | - | 通过中港投资间接持股1,500万股,通过港兴管理间接持股450万股 | 1,950.00 | 16.25% | -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4 | 夏志强 | 董事 | 2023/1/6-2026/1/5 | - | 通过上海垛田持股的金浦国调基金间接持股1.64万股 | 1.64 | 0.01% | - | - |
5 | 陈秉辉 | 独立董事 | 2023/1/6-2026/1/5 | - | - | - | - | - | - |
6 | 陆宝莲 | 独立董事 | 2023/7/5-2026/1/5 | - | - | - | - | - | - |
7 | 孙晓爽 | 独立董事 | 2023/1/6-2026/1/5 | - | - | - | - | - | - |
8 | 姚云松 | 监事会主席、职工代表监事、装备部经理 | 2023/1/6-2026/1/5 | - | - | - | - | - | - |
9 | 陈泽敏 | 监事、人事行 | 2023/1/6-2026/1/5 | - | - | - | - | - | -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任职起止日期 | 直接持股数量(万股) | 间接持股数量 | 合计持股数量(万股) | 占发行前总股本比例 | 持有债券情况 | 限售期限 |
政部副经理 | |||||||||
10 | 吕冠勋 | 监事 | 2023/1/6-2026/1/5 | - | - | - | - | - | - |
11 | 吴叶 | 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 2023/1/6-2026/1/5 | - | 通过港兴管理间接持股50万股 | 50.00 | 0.42% | -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12 | 周红云 | 财务总监 | 2023/1/6-2026/1/5 | - | - | - | - | - | - |
13 | 张翼 | 副总经理 | 2023/1/6-2026/1/5 | 190.00 | 通过港兴管理间接持股50万股 | 240.00 | 2.00% | -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14 | 卢荣群 | 副总经理 | 2023/1/6-2026/1/5 | - | 通过港兴管理间接持股150万股 | 150.00 | 1.25% | -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15 | 陈维斌 | 副总经理 | 2023/1/6-2026/1/5 | - | 通过港兴管理间接持股150万股 | 150.00 | 1.25% | -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16 | 邵业伟 | 副总经理 | 2023/1/6-2026/1/5 | - | - | - | - | - | - |
17 | 陈纪忠 | 其他核心人员 | - | - | - | - | - | - | - |
18 | 顾海平 | 其他核心人员 | - | - | - | - | - | - | - |
注
:上表中间接持股数量不包括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股票数量;注
: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四、发行人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一)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或期权激励及相关安排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公司不存在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五、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12,000.00万股,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00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本次发行均为新股,不涉及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单位:股
股东名称 | 发行前 | 发行后 | 限售期限 | ||
持股数量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 | 持股比例 | ||
一、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
宜兴市中港投资有限公司 | 75,000,000 | 62.50% | 75,000,000 | 46.88%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宜兴港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10,000,000 | 8.33% | 10,000,000 | 6.25%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上海金浦创新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金浦国调并购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9,230,768 | 7.69% | 9,230,768 | 5.77%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张千 | 5,100,000 | 4.25% | 5,100,000 | 3.19%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宜兴市千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5,000,000 | 4.17% | 5,000,000 | 3.13%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上海三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3,076,924 | 2.56% | 3,076,924 | 1.92%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上海金浦欣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苏商联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076,924 | 2.56% | 3,076,924 | 1.92%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陈坚 | 3,076,924 | 2.56% | 3,076,924 | 1.92%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王恒秀 | 3,000,000 | 2.50% | 3,000,000 | 1.88%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张翼 | 1,900,000 | 1.58% | 1,900,000 | 1.19%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单孟川 | 1,538,460 | 1.28% | 1,538,460 | 0.96%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战略配售股份 | - | - | 1,088,223 | 0.68%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网下发行比例限售股份 | - | - | 898,154 | 0.56% | 自上市之日起6个月 |
小计 | 120,000,000 | 100.00% | 121,986,377 | 76.24% |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
股东名称 | 发行前 | 发行后 | 限售期限 | ||
持股数量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 | 持股比例 | ||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 | - | 38,013,623 | 23.76% | - |
小计 | - | - | 38,013,623 | 23.76% | - |
合计 | 120,000,000 | 100.00% | 160,000,000 | 100.00% | - |
注: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二)本次发行后,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本次发行结束后,公司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
1 | 宜兴市中港投资有限公司 | 7,500.00 | 46.88%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2 | 宜兴港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1,000.00 | 6.25%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3 | 上海金浦创新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金浦国调并购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923.08 | 5.77%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4 | 张千 | 510.00 | 3.19%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5 | 宜兴市千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500.00 | 3.13%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6 | 上海三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307.69 | 1.92%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7 | 上海金浦欣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苏商联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07.69 | 1.92%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8 | 陈坚 | 307.69 | 1.92%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9 | 王恒秀 | 300.00 | 1.88%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10 | 张翼 | 190.00 | 1.19%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合计 | 11,846.15 | 74.04% | - |
注: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六、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一)参与对象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组成。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君享1号资管计划。
除此之外无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安排。
(二)参与规模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为4,000.00万股。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40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0%。依据本次发行价格确定的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108.8223万股,占发行总数量的2.72%,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291.1777万股回拨至网下发行。
(三)资管计划基本信息君享1号资管计划具体情况如下:
具体名称:国泰君安君享恒兴科技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时间:2023年8月9日募集资金规模:2,800.00万元认购金额上限:2,800.00万元管理人: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支配主体: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非实际支配主体资管计划参与人姓名、职务及比例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实缴金额(万元) | 资管计划份额持有比例(%) | 劳动关系所属公司 | 员工类别 |
1 | 王恒秀 | 总经理 | 300.00 | 10.71 | 发行人 | 高级管理人员 |
2 | 吴叶 | 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 200.00 | 7.14 | 发行人 | 高级管理人员 |
3 | 张翼 | 副总经理、人事行政部经理 | 400.00 | 14.29 | 发行人 | 高级管理人员 |
4 | 陈维斌 | 副总经理、研发部经理 | 120.00 | 4.29 | 发行人 | 高级管理人员 |
5 | 邵业伟 | 副总经理、全资子公司连云港中港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300.00 | 10.71 | 全资子公司连云港中港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 高级管理人员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实缴金额(万元) | 资管计划份额持有比例(%) | 劳动关系所属公司 | 员工类别 |
6 | 周红云 | 财务总监 | 110.00 | 3.93 | 发行人 | 高级管理人员 |
7 | 顾海平 | 生产部经理、全资子公司山东衡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 350.00 | 12.50 | 发行人 | 核心员工 |
8 | 蒋正 | 全资子公司宁夏港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行政部经理 | 490.00 | 17.50 | 发行人 | 核心员工 |
9 | 丁兆明 | 全资子公司山东衡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副经理 | 190.00 | 6.79 | 全资子公司山东衡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核心员工 |
10 | 陈泽敏 | 人事行政部副经理 | 340.00 | 12.14 | 全资子公司山东衡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核心员工 |
合计 | 2,800.00 | 100.00 | - | - |
注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由四舍五入造成;注2:君享1号资管计划所募集资金的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注3:以上人员均与发行人或发行人全资子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所属公司均为发行人或发行人子公司。
(四)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审议情况2023年
月
日,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上市的战略配售。
综上,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结果如下:
序号 | 投资者名称 | 类型 | 获配股数(股) | 获配股数占本次发行数量的比例(%) | 获配金额(元) | 限售期(月) |
1 | 君享1号资管计划 |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 | 1,088,223 | 2.72 | 27,999,977.79 | 12 |
序号 | 投资者名称 | 类型 | 获配股数(股) | 获配股数占本次发行数量的比例(%) | 获配金额(元) | 限售期(月) |
管理计划 | ||||||
合计 | 1,088,223 | 2.72 | 27,999,977.79 | - |
第四节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一)发行数量:40,000,000股(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不安排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25.73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本次公开发行前后公司的总股本:本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12,000.00万股,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16,000.00万股。
(五)发行市盈率:
1、33.10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33.26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44.13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44.35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市净率:2.45倍(按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七)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
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数量为40,000,00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00%,本次发行不涉及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股数1,088,223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72%。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2,911,777股回拨至网下发行。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8,946,777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8,946,777股,放弃认购数量为0股;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29,965,000股,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29,651,146股,放弃认购数量为313,854股。本次发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313,854股。
(八)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0.58元(按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10.49元(按本次发行后净资产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本次发行后净资产按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合计额计算)
(十)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102,920.00万元,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9月20日出具了“容诚验字[2023]230Z0227号”《验资报告》,审验结果如下:截至2023年9月20日止,公司实际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000.00万股,发行价格25.73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2,92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2,381.41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0,538.59万元,其中股本人民币4,000.00万元,资本溢价人民币86,538.59万元。
(十一)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合计12,381.41万元(不含增值税)。发行费用包括:
序号 | 费用名称 | 不含税金额(万元) |
序号 | 费用名称 | 不含税金额(万元) |
1 | 保荐承销费用 | 8,950.68 |
2 | 审计及验资费 | 1,958.00 |
3 | 律师费用 | 980.00 |
4 | 发行上市相关手续费用及材料制作费用 | 48.77 |
5 |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 443.96 |
合计 | 12,381.41 |
注:上述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发行上市相关手续费用及材料制作费用包含本次发行的印花税,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十二)募集资金净额:
90,538.59万元
(十三)发行后股东户数:
66,947户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发行方案中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财务会计情况
一、财务会计资料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审计了公司财务报表,包括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合并资产负债表,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度经审计的合并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的主要内容。容诚会计师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3]230Z0081号)。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六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内容,本上市公告书中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接受公司委托,对公司截至2023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3年度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容诚专字[2023]230Z2471号)。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四、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中进行了披露,审阅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意向书附录,本上市公告书中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本公司(及子公司)与保荐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募集资金监管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协议对发行人、保荐人及开户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2023年9月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在下述银行开设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人员办理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监管协议的签署等具体事宜。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 开户银行 | 募集资金账号 |
恒兴新材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 | 78050122000379206 |
恒兴新材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分行 | 10648101040231635 |
恒兴新材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分行 | 528779769400 |
宁夏港兴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 | 78050122000379359 |
山东衡兴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分行 | 474179762163 |
恒兴新材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 610902114110880 |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采购和销售价格、采购和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贺青 |
注册地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
电话: | 021-38676666 |
传真: | 021-38670666 |
保荐代表人: | 夏静波、田昕 |
联系人: | 夏静波、田昕 |
二、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保荐人国泰君安认为恒兴新材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国泰君安同意推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作为恒兴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人,国泰君安自公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
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将对公司进行持续督导,并指定夏静波、田昕作为恒兴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
夏静波先生:国泰君安投资银行部执行董事,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等多项专业资质。从事投资银行工作以来主持或参与的项目包括:宜科科技配股、拓尔思发行股份购买天行网安、露笑科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兴业矿业发行股份购买银漫矿业、日科化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黑芝麻发行股份购买礼多多、安恒信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吴通控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安恒信息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新点软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等项目。夏静波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田昕女士:国泰君安投资银行部助理董事,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从事投资银行工作以来主持或参与的项目包括:安恒信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安恒信息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新点软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等项目。田昕女士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职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
一、相关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1、控股股东及受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法人股东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函中港投资、港兴管理、千叶管理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即“本承诺人所持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承诺人所持公司股份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承诺人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所持公司股份,也不得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公司上市后发生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前述相关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3、因公司进行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导致本承诺人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4、本承诺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份;如果在锁定期限届满后,本承诺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及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承诺人已作出的承诺。
5、公司上市后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承诺人承诺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6、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
诺的,本承诺人转让所持公司股份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公司所有。未向公司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公司有权暂扣本承诺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承诺人不得转让本承诺人所持公司股份,直至本承诺人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
7、本承诺人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及规范性法律文件就股份的限售与减持作出的规定;如本承诺人作出上述承诺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及规范性法律文件发生修改,或者颁布新的法律、法规、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本承诺人将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2、公司实际控制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函
张剑彬、石红娟、张千、吴叶、王恒秀、张翼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即“本承诺人所持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承诺人所持公司股份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承诺人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所持公司股份,也不得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公司上市后发生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前述相关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3、上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本承诺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本承诺人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承诺人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承诺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4、因公司进行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导致本承诺人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5、本承诺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份;如果在锁定期限届满后,本承诺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及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承诺人已作出的承诺。
6、公司上市后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承诺人承诺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7、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转让所持公司股份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公司所有。未向公司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公司有权暂扣应向本承诺人支付的报酬和本承诺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承诺人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本承诺人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
8、本承诺人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及规范性法律文件就股份的限售与减持作出的规定;如本承诺人作出上述承诺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及规范性法律文件发生修改,或者颁布新的法律、法规、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本承诺人将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3、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函
卢荣群、陈维斌承诺:
“1、自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即“本承诺人所持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承诺人所持公司股份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承诺人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承诺人所持公司股份,也不得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公司上市后发生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前述相关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3、上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本承诺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本承诺人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承诺人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承诺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4、因公司进行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导致本承诺人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5、本承诺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份;如果在锁定期限届满后,本承诺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及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承诺人已作出的承诺。
6、公司上市后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承诺人承诺不减持本承诺人所持公司股份。
7、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转让所持公司股份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公司所有。未向公司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公司有权暂扣应向本承诺人支付的报酬和本承诺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承诺人不得转让本承诺人所持公司股份,直至本承诺人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
8、本承诺人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及规范性法律文件就股份的限售与减持作出的规定;如本承诺人作出上述承诺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及规范性法律文件发生修改,或者颁布新的法律、法规、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本承诺人将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4、仅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股东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函金浦国调、苏州投资、陈坚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即“本承诺人所持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因公司进行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导致本承诺人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3、本承诺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份;如果在锁定期限届满后,本承诺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及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承诺人已作出的承诺。
4、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转让所持公司股份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公司所有。未向公司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公司有权暂扣本承诺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承诺人不得转让本承诺人所持公司股份,直至本承诺人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
5、本承诺人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及规范性法律文件就股份的限售与减持作出的规定;如本承诺人作出上述承诺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及规范性法律文件发生修改,或者颁布新的法律、法规、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本承诺人将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5、同时直接并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股东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函
三川投资、单孟川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即“本承诺人所持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因公司进行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导致本承诺人所持公司股份发
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3、本承诺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份;如果在锁定期限届满后,本承诺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及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承诺人已作出的承诺。
4、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转让所持公司股份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公司所有。未向公司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公司有权暂扣本承诺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承诺人不得转让本承诺人所持公司股份,直至本承诺人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
5、本承诺人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及规范性法律文件就股份的限售与减持作出的规定;如本承诺人作出上述承诺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及规范性法律文件发生修改,或者颁布新的法律、法规、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本承诺人将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1、发行人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公司作为承诺人,就股票上市后稳定股价的措施做出如下承诺: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年内,若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权益分配等除息、除权事项的,将作相应除息、除权调整)的情形(以下称“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则公司应当在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召开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并予以具体实施、依法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每股净资产值的计算为: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若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二、公司应在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讨论并通过具体的回购公司股份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司将予以公告,并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起60个交易日内实施。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该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公司回购股份的实施还应遵循以下原则和条件:
(一)回购公司股份的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三)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要约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四)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10%,并且公司单次回购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公开发行后总股本的1%;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3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公司累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净额。
(五)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后,如股票收盘价连续3个交易日等于或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以暂停实施该次增持计划;如股票收盘价连续5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以终止实施该次增持计划。
三、同时,公司承诺如下:
(一)公司回购股票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二)公司将极力敦促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履行其应承担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三)自公司股票上市后3年内,公司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四)如公司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股票上市后稳定股价的措施做出如下承诺: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年内,若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权益分配等除息、除权事项的,将作相应除息、除权调整)的情形(以下称“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则公司应当在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召开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并予以具体实施、依法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每股净资产值的计算为: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若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二、本承诺人增持公司股票的实施还应遵循以下原则和条件:
(一)本承诺人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被迫触发要约收购义务、不会被迫违反禁止性交易等法律义务。
(二)本承诺人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本承诺人在遵守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关于控股股东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将以集中竞价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三)本承诺人合计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不低于上一年度实际取得的公司现金分红的10%,年度用于增持的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实际取得的公司现金分红的30%。
(四)本承诺人应当在增持前应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具体实施计划方案,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后,如股票收盘价连续3个交易日等于或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以暂停实施该次增持计划;如股票收盘价连续5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以终止实施该次增持计划。
三、同时,本承诺人承诺如下:
(一)本承诺人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依法履行增持发行人股票的义务和责任,增持股票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二)如违反上述承诺,公司有权责令本承诺人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公司有权责令本承诺人在限期内履行增持义务,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暂不发放应向本承诺人支付的现金分红、薪酬(如有),且本承诺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本承诺人依照相关稳定股价预案和承诺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就股票上市后稳定股价的措施做出如下承诺: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年内,若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
盘价格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权益分配等除息、除权事项的,将作相应除息、除权调整)的情形(以下称“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则公司应当在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召开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并予以具体实施、依法进行相关信息披露。每股净资产值的计算为: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若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二、本承诺人增持公司股票的实施还应遵循以下原则和条件:
(一)本承诺人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被迫触发要约收购义务、不会被迫违反禁止性交易等法律义务。
(二)本承诺人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三)本承诺人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货币资金不低于其本人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和的10%,且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超过其本人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和的30%。
(四)本承诺人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承诺。
公司上市后3年内拟新聘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也应依照本预案及相关承诺,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的稳定股价相关义务。
(五)本承诺人应当在增持前应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具体实施计划方案,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后,如股票收盘价连续3个交易日等于或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以暂停实施该次增持计划;如股票收盘价连续5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以终止实施该次增持计划。
三、同时,本承诺人承诺如下:
(一)本承诺人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依法履行增持发行人股票的义务和责任,增持股票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二)如违反上述承诺,公司有权责令本承诺人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公司有权责令本承诺人在限期内履行增持义务,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暂不发放或调减应向本承诺人支付的薪酬或津贴(如有),且本承诺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本承诺人依照相关稳定股价预案和承诺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三)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措施和承诺
1、发行人关于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措施和承诺
公司作出如下声明与承诺:
“本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完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机制、依法实施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加强投资者回报,采取合法、合理措施进行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
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措施和承诺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作出如下声明与承诺:
“本承诺人将积极支持发行人完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机制、依法实施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加强投资者回报。
本承诺人不得滥用权利,利用发行人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本承诺人将结合自身状况,积极增持发行人股份,推动发行人股份回购和股
份买回,并提供支持。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
1、发行人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公司作出如下声明与承诺:
“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具体措施如下:
(1)若在投资者缴纳本次发行的股票申购款后至股票尚未上市交易前的时间段内发生上述情况,对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的股票申购款加计该期间内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2)若在公司本次发行完成后发生上述情况,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确定,且不低于下列两者中的孰高者:①买回公告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②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公司应及时提出相关回购预案,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程序实施回购。”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如下声明与承诺:
“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承诺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推动公司启动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程序,全力支持公司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对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担连带责任。”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发行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提出了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作出如下承诺:
“一、提升公司的经营业绩,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
为保证本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股东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和提高公司未来的持续回报能力,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将通过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加大市场开拓力度、努力提高销售收入、提高管理水平、提升公司运行效率,增厚未来收益,以降低本次发行摊薄股东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拟采取的具体措施如下:
(一)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进度,争取尽快实现预期效益
董事会已对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募投项目符合产业发展趋势和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随着募投项目逐步进入回收期后,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经营业绩将会显著提升,有助于填补本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的摊薄。
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拟通过多种渠道积极筹措资金以先行投入,积极调配资源并开展前期准备工作,加强项目相关的人才与技术储备;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进度,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早日投产并实现预期效益,扩大公司的经营规模,以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提升公司的整体竞争能力。
(二)强化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合理合法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发行股票结束后,募集资金将按照制度要求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专户专储、专款专用,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公司未来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公司将积极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三)提升核心竞争力,增强公司的可持续盈利能力,加大市场开拓力度
公司凭借在业内多年积累的生产经营经验及技术等方面的优势,与国内外知名企业建立了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确立了行业内的竞争地位,在客户中赢得了良好的声誉。未来,公司将继续巩固和深化业务方面的技术优势,加大研发投入和技术储备,以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增强可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现有业务面临着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公司未来将凭借人才、研发和产品质量等优势,满足国内外客户和市场需求,并且进一步丰富产品线,扩大产品市场份额,巩固并提高行业地位。
(四)加强企业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自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以来,公司已经建立了符合自身业务特点的内部控制制度,未来将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在保证服务质量的同时,在日常运营中加强成本费用控制,降低运营成本。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为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公司资金成本,节省财务费用支出。
(五)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力;确保董事会能够合法行使职权,做出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目标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
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使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六)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机制,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为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机制和回报规划,进一步完善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条款进行了修订,并制定了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严格执行分红政策,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
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完成后,公司将进一步提升管理水平,合理规范使用募集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采取多种措施持续改善经营业绩,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尽快实现项目预期效益。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以提高公司对投资者的回报能力,有效降低原股东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上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二、如违反前述承诺的应对措施
公司如违反前述承诺,将及时公告所违反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公司的原因外,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提出了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并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承诺人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二、本承诺人不会侵占公司合法权益和利益。
三、本承诺人承诺全面、完整、及时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
本承诺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该等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愿意: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2)依法承担对公司和/或其他股东的补偿责任;(3)无条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承诺人作出的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
四、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承诺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承诺人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提出了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并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承诺人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二、本承诺人承诺对本承诺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必要的职务消费行为应低于平均水平。
三、本承诺人不得动用公司资产开展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四、本承诺人将积极推动公司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符合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要求;本承诺人将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支持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制订、修改补充公司的薪酬制度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如果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本承诺人将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六、本承诺人将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公司有权调减或停发本承诺人薪酬或津贴;若本承诺人违反
上述承诺并给公司、股东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七、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承诺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承诺人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现就利润分配政策承诺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43号)、《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年5月9日)、《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本公司制定并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后生效的《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和《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后三年内分红回报规划》。
为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本公司承诺上市后将严格按照《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和《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后三年内分红回报规划》,履行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
(七)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关于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公司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事项,做出如下承诺:
“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与投资者沟通赔偿、通过设立投资
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上述承诺未得到及时履行,公司将及时进行公告,并且公司将依法及时披露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赔偿损失等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事项,做出如下承诺:
“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承诺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本承诺人未能及时履行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将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本承诺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否则,转让所得归公司所有,直至本承诺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承诺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承诺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事项,做出如下承诺:
“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承诺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本承诺人未能及时履行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将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同时本承诺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否则,转让所得归公司所有,直至本承诺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承诺人因违
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承诺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4、保荐人关于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接受恒兴新材的委托,担任恒兴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保荐人,特承诺如下:
“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该等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本公司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发行人律师关于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恒兴新材的委托,担任恒兴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发行人律师,特承诺如下:
“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所制作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等申报文件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该等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监管部门认定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
6、申报会计师关于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接受恒兴新材的委托,担任恒兴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申报会计师、验资机构及验资复核机构,特承诺如下:
“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该等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若监管部门认定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
7、资产评估师关于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江苏中企华中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恒兴新材的委托,为恒兴新材(原公司名称为“宜兴市恒兴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出具了“[江苏中企华中天]苏中资评报字[2019]3061号”《宜兴市恒兴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拟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涉及净资产价值资产评估报告》,特承诺如下:
“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该等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监管部门认定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避免新增同业竞争的承诺
1、控股股东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公司的控股股东,为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避免其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损害恒兴新材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避免同业竞争的相关问题,承诺如下:
“1、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没有、将来也不直接或间接从事、投资、参与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现有及将来从事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活动,并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于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本承诺人将通过派出机构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总经理等)以及本承诺人在该等企业中的控制地位,保证该等企业履行本承诺函中与本承诺人相同的义务,保证该等企业不与公司进
行同业竞争,本承诺人并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本承诺人承诺,如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从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公司经营的业务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将立即通知公司,并将该商业机会让予公司。”
2、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避免其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损害恒兴新材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避免同业竞争的相关问题,承诺如下:
“1、本承诺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没有、将来也不直接或间接从事、投资、参与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现有及将来从事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活动,并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于本承诺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本承诺人及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将通过派出机构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总经理等)以及在该等企业中的控制地位,保证该等企业履行本承诺函中与本承诺人相同的义务,保证该等企业不与公司进行同业竞争,本承诺人并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本承诺人承诺,如本承诺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从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公司经营的业务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将立即通知公司,并将该商业机会让予公司。”
(九)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承诺如下:
“1、本承诺人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所要求对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披露。除已经向公司相关证券服务机构书面披露的关联交易以外,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不存
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承诺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将尽量减少、规范与公司之间产生新增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本承诺人将严格遵守恒兴科技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3、本承诺人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利用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权利,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4、本承诺人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相关事项的兜底承诺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公司在首发上市前的相关事项作出承诺如下:
“一、若公司及其子公司因首发上市前存在的未为员工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的情况,最终被有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及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认定,公司及其子公司须为其员工补缴相应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的,或者公司及其子公司因此而受到有关主管部门处罚的,本承诺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经济损失,补偿公司及其子公司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及相关滞纳金、罚款等款项,保证公司及其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二、在公司及其子公司承租物业的租赁期限内,如因租赁物业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出租人不适格、租赁物业权属争议或租赁物业其法律属性不适合作为相关租赁合同的标的物等原因,导致公司及子公司被有权部门认定为租赁合同无效、被第三人主张权利而无权继续使用该等租赁物业或导致公司及子公司受到房屋管理部门处罚的,由本承诺人负责及时落实新的租赁物业,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搬迁、装修费用以及罚款等全部损失。
三、若公司及其子公司因使用瑕疵物业问题受到有关主管部门处罚的或被主管部门责令搬迁的,本承诺人作为责任承担主体承担一切责任和罚款,并承担搬迁的费用。
四、若公司因报告期内存在的超安全生产许可证证载细分产品产量生产产品的事宜及使用无相关资质的仓库存储产品事宜受到有关主管部门处罚的,本承诺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经济损失,补偿公司缴纳的罚款,保证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十一)发行人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承诺
公司针对股东信息披露出具如下承诺:
“1、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股东信息。
2、本公司历史沿革中虽存在委托持股的情形,但在提交申请前已依法解除,不存在股权争议或潜在纠纷等情形。
3、本公司股东均具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4、除以下情形外:
(1)本公司股东上海金浦国调并购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苏商联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穿透后的间接股东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2)本公司董事夏志强系由上海金浦国调并购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名,本公司监事吕冠勋系由苏州苏商联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名。
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江苏中企华中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与本公司直接股东、间接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存在关联关系、亲属关系或其他利益输送关系。
上海金浦国调并购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苏商联合创业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本公司不存在被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同一控制的情况,上述关系不会影响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公司的保荐机构履行正常的保荐职责。
5、本公司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6、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7、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十二)发行人关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实施压降计划的承诺
公司关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实施压降计划出具如下承诺:
“公司对现有“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制定降压计划,即将通过持续优化采购、生产计划,对公司所生产的丙酸用于下一道产品的生产,不对外销售丙酸;逐年降低丙酸的生产比例以及生产数量,生产数量在2022年的基数上逐年下降10%,最终实现目标为将产量控制在公司全部产量的5%以内;对公司所生产的丙酮用于下一道产品的生产,不对外销售丙酮;逐年降低丙酮的生产比例以及生产数量,生产数量在2022年的基数上逐年下降10%,最终实现目标为将产量控制在公司全部产量的1%以内。公司在实施募投项目的过程中,不生产募投项目原计划中的丙酮、丁醇。”
(十三)关于重大事项的承诺
公司及保荐人承诺:除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保荐人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注册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
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声明及承诺,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要求,未能履行承诺时相应的约束措施合法,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