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名称: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9月21日(星期四)14时50分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9月21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9月2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广东省清远市新城八号区方正二街1号锦龙大厦六楼
4.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张丹丹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48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454,634,78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7405%。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代理人)5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449,120,20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125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3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5,514,58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6155%。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3.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提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东莞信托有限公司融资的议案》。
同意454,186,85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15%;反对445,93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81%;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该提案获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廖美璇、吴卓然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等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2.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