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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燃气: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9-22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深圳燃气”)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深圳燃气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宜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意见如下: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354号)同意注册,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0,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975.28万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8,024.72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账情况已由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并于2023年8月3日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3)第0406号《验资报告》。

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根据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投资项目进度,现阶段募集资金短期内存在部分闲置的情况。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0,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98,024.72万元,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拟投入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投资总额原计划拟投入募集资金额调整后拟投入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
1深圳市天然气储备与调峰库二期扩建工程303,122.56300,000.00298,024.72
合计303,122.56300,000.00298,024.72

三、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具体情况

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及项目的建设进度,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为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50,000.00万元(包含本数)的可转债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个月,并且公司将随时根据募投项目的进展及需求情况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仅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会直接或间接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会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四、本次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履行的审批程序

2023年

日,深圳燃气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临时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及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将不超过人民币150,000.00万元(包含本数)暂时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个月。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公司履行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监管部门的相关监管要求。

五、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同意本次使用不超过150,0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

公司流动资金并仅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本次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时不影响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及正常资金需求。

(二)监事会意见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涉及的审议程序符合规定,并通过了董事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审议议案内容及表决情况符合相关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深圳燃气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亦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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