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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迅科技: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9-22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审慎、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听取公司管理层的说明后,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所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不得解锁的情形。

2、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考核结果相符,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176名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内解锁。

二、关于对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不得解锁的情形。

2、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考核结果相符,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未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我们同意公司623名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内解锁。

(本页无正文,为《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___________ ___________ ___________ ___________胡华夏 马洪 王征 孙晋

二○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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