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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2012年7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2-08-08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一二年七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公司的组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
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
    本公司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办(1989)360 号】文批准,以募集
方式设立;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
照号 4403011001133。
    第三条   本公司于 1989 年 8 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1989)深人银复字第 077 号]文和[(1990)深人银复字第 024 号]
文批准,首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90,000 股,其中,发起人法人认购
265,000 股,社会公众认购 425,000 股。本公司股票于 1992 年 4 月 27 日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本公司注册名称: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Shenzhen Zhenye (Group)Co.,Ltd.
    第五条   本公司住所: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南路 2014 号振业大厦 B 座
             11-17 层
             邮政编码:518008
    第六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285,709,568.00 元。
    第七条   本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本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本公司全部资产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本公司承担责任,本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
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公司的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本公司的经营宗旨:按照诚信、和谐、认真、创新的企
业精神,创造价值,利益社会。
    第十三条     本公司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在追求经济效益、保护股东
利益的同时,积极保护债权人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诚信对待供应商、客
户和消费者,积极从事环境保护、社区建设等公益事业,全面促进公司
本身与全社会的协调、和谐发展。
    本公司在经营活动中,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
则,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通过
贿赂、走私等非法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商标、专利和
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本公司经营范围是:土地开发、房产销售
及租赁、物业管理。本公司主业为房地产开发与经营。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本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本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
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
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本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本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本公司发起人为深圳市建设(集团)公司、深圳市长城
房地产发展公司、深圳市建筑机械动力公司,认购的股份数分别为 21 万
股、2.75 万股、2.75 万股,发行 26.5 万股,于 1989 年 9 月以现金和项目
评估作价方式出资。
    第二十条   本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285,709,568 股(本公司
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或本公司的子公司(包括本公司的附属企业)
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本公司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
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本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本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求本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本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
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本公司依照第二十四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
       本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本公司的税后利
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本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本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
内不得转让。本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本公司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本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
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第三十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
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
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本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
内执行。本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本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一条   本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
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
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本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
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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