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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正邦:关于江西证监局对公司及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9-21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西证监局对公司及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正邦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江西永联农业控股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西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正邦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永联农业控股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3]22号)、《关于对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3]23号),现将内容公告如下:

一、《关于对正邦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永联农业控股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主要内容

经查,2019年至2021年期间,广东邦农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8家企业分别与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子公司签订增资协议并进行增资。同时,正邦集团有限公司或江西永联农业控股有限公司分别与上述投资企业以及被增资的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等签订了包含存续期间固定收益率差额补足或远期股权回购等条款的补充协议。正邦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江西永联农业控股有限公司未及时告知并督促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披露上述增资协议的补充协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正邦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永联农业控股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

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严格遵守证券法律法规,采取措施进行改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情况的书面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主要内容

经查,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邦科技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披露部分募集资金专户被冻结或强制划扣事项。2021年至2022年期间,因各类合同纠纷诉讼等,正邦科技及其13家子公司的15个募集资金专户被法院冻结或强制划扣。截至2022年12月31日,前述被冻结募集资金专户的资金余额为2,222.60万元。2021年9月至2022年4月期间,正邦科技相关子公司3个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因诉讼等存在被法院强制划扣款项的情形,累计划扣金额为539.61万元。截至目前,正邦科技未在临时报告或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募集资金专户被冻结或法院强制划扣等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二、未披露重大增资协议的补充协议内容。2019年至2021年期间,广东邦农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8家投资企业分别与正邦科技相关子公司签订增资协议并进行增资。同时,正邦科技控股股东正邦集团有限公司或其一致行动人江西永联农业控股有限公司分别与上述投资企业以及被增资的正邦科技子公司等签订了包含存续期间固定收益率差额补足或远期股权回购等条款的补充协议。截至目前,正邦科技未披露上述增资协议的补充协议内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正邦科技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

案。你公司应当严格遵守证券法律法规,采取措施进行改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情况的书面报告,并抄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其他说明

公司收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相关问题,将积极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检查,对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制定整改计划,采取有效措施改进,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并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造成实质性影响。

特此公告。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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