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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尔眼科: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9-20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收购海南爱尔、枣庄爱尔等19家医疗机构部分股权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权转让交易对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此次收购事项。

二、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但股票暂不上市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业绩考核要求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要求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对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解除限售期限、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根据《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所有激励对象承诺:自每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达成之日起6个月内不出售该部分股票。因此公司申请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暂不上市,继续禁售至2024年3月21日。本事项

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所述,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3名激励对象的198,798股限制性股票满足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同时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所有激励对象延长禁售期的承诺,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但股票暂不上市,继续禁售至2024年3月21日的相关事宜。

独立董事:陈收、郭月梅、高国垒2023年9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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