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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意信息: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年9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9-21

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强化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规定了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组成、职责权限、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的要求。本细则适用于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管理。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本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审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应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第五、六、七条相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中心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

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1、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2、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3、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4、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5、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6、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7、审查、监督及评估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8、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审计中心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1、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2、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3、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4、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5、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6、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中心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1、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2、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3、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4、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5、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在公司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公布前应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5日通知全体委员。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主任委员于收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临时会议。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审计中心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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