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本公司转让所持类金融公司股权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仔细查阅了相关资料。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交易是为了集中力量发展高速公路主营业务,提高上市公司发展质量。公司依照公平、公正原则实施了本次交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中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价格公允、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在上述关联交易议案的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项小龙、杨晓光、陶文胜和陈季平均依法回避了表决,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此页无正文,为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刘浩: 章剑平: 方芳:
二O二三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