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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肯能源: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9-21

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规范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在充分维护股东、债权人及员工利益的基础上,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未经授权,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得开展对外捐赠事项。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第四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外捐赠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

(一)合法合规原则:对外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及公序 良俗,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自愿无偿: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三)权责清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员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公司自身正当的捐赠意愿,不能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四)量力而行: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实施对外捐赠,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也不得借此谋求与个人及公司身份不符的荣誉地位;除特殊情

况外,如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得对外捐赠。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第五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等。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需要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第六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慈善协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少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公益性捐赠、救济性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捐赠。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捐赠的直接及最终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及组织、社会弱势群体或者需要捐助的个人。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八条 对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存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九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审批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决策程序。第十条 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照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捐赠,相应决策程序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单笔捐赠金额或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总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下的对外捐赠项目,经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实施。

(二)单笔金额或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但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对外捐赠项目,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三)单笔捐赠金额或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总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经董事 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对外捐赠单笔或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仅需要将本次对外捐赠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在本次对外捐赠公告中将会计年度内已发生的对外捐赠一并披露。

已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本制度中所述“累计对外捐赠金额”,包含公司及子公司同期发生的捐赠金额。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捐赠,由经办部门拟定捐赠方案,由财务管理部就捐赠支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经办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后,按照本制度第十条所列情况,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捐赠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等内容。

第十三条 公司子公司对外捐赠与公司对外捐赠进行统一管理。公司各子公司涉及对外捐赠事宜的,必须按上述规定上报公司证券投资部,并履行审批程序后方可对外捐赠。

第六章 对外捐赠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经批准的对外捐赠事项,经办部门应将捐赠相关的批准文件、捐赠证明、收据或发票,以及捐赠执行的图文资料等妥善存档备查,并建立台账,证券投资部负责对外捐赠活动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风险合规部负责监督经办业务集团及相关部门人员严格按照本制度及公司有关制度执行,检查经办部门对外捐赠台账,防止随意进行对外捐赠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不一致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批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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