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泰德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青岛泰德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全体独立董事于2023年9月19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着认真、严谨及独立判断的原则,对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以下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本议案内容,一致认为:
1、本次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相符。
2、本次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及《青岛泰德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不包括泰德股份的独立董事、监事。本次获授限制性股
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无获授权益条件。
4、本次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和《激励计划》中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确定以2023年9月19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2名激励对象授予1,432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92元/股。
青岛泰德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常欣、刘学生、赵春旭
2023 年 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