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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2年8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2-08-08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2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股东大会的运作程序,提高议事效率,维护
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市振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
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
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与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
月内举行。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前 20 天,制定会议组织工作计划,明确
会议议程、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务分工、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决议
公告披露日期及会议决议执行计划等。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本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 15 天,制定会议组织工作计划,明确会议议
程、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务分工、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决议公告披
露日期及会议决议执行计划等。
                      第二章 职权和授权
    第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
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
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除本条第(十七)款规定的情形外,公司在一年
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本公司正常经营期间发生单笔金额 300 万元以上
的财务核销事项;
       (十七)审议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第(十七)款规定的投资项
目;
       (十八)审议达到下列任一标准的购买资产、出售资产、租入
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
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
议、资产抵押等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
以上(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
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
入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本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此外,公司及所属企业出售所持股权,导致失去绝对控股地位
的,由股东大会批准。
       (十九)审议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
本条第(十八)款所列事项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
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委托或受托销售、关联双方共同投资、其他
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等关联交易事项时,与关联人发生
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还应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
     (二十)审议达到下列任一标准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2、连续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 30%;
     3、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4、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总额超过本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财务资助。
     前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不包括下列情形: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
子公司为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 90%以上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以及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为本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二十一)审议批准本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年度工作报告;
     (二十二)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
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条件
下决定下列事项:
    (一)对于本公司发生本章程第四十一条第(十八)款规定的交易
事项,未达到股东大会审批标准,但达到下列任一标准的,由董事会作
出决定: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
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
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本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但对于本公司发生投资行为,未达到前述 1-5 款规定的标准,却达
到本章程第四十一条第(十七)款规定标准的;以及公司及所属企业出
售所持股权,导致失去绝对控股地位的 ,由股东大会批准。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公司章程第
四十一条第(十九)款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时,未达到股东大会审批标
准,但达到下列标准的,由董事会进行审议并及时公告:
    1、当与关联自然人发生交易金额达到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交易金额达到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本公司发生对外担保行为,未达到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
的标准时,由董事会作出决定,并应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审议同意。
    (四)本公司正常经营期间发生计提、转回资产减值准备事项(不
含按账龄分析法计提的坏账准备)或单笔金额低于 300 万元的资产核销
事项,由董事会决定。
       (五)本公司发生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第(二十)款规定的对外提
供财务资助事项时,未达到股东大会审批标准的,由董事会作出决定。
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
       (六)前述各款绝对金额所指币种均为人民币。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
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
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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