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
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3〕第123号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于2023年8月29日披露的《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显示,由于工作人员操作失误,你公司于2023年7月3日误从募集资金账户划出2,000万元至非募集资金账户,自查发现后于2023年7月7日将该笔款项转回至原募集资金账户。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6.2.1条第一款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23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