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我们作为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事前审查,并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增加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公司本次增加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事项是基于业务需要,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符合公司的生产经营规划和发展需要,具有必要性;交易价格依据市场价格确定,价格公允;关联方按照合同规定享有其权利、履行其义务;关联交易事项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该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会因此对关联方产生依赖,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
我们一致同意增加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名:
方攸同
年 月 日
独立董事签名:
张连起
年 月 日
独立董事签名:
张小燕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