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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坤科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9-1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2023年9月19日(星期二)下午14:50在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火炬大道191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了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1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1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主持人为公司董事长洪俊城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 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2人,代表股份数量6,877,5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637%。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数量5,375,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448%;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9人,代表股份数量1,502,5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89%。

3. 根据公司于2023年9月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公司独立董事张清伟先生接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3年9月19日召开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提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截至征集时间结束

证券代码:301132 证券简称:满坤科技 公告编号:2023-3002(2023年9月15日下午17:00),未有股东向征集人委托投票。本次股东大会委托独立董事投票的股东0名,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认真审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856,2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03%;反对2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9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856,2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03%;反对2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9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856,2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03%;反对2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9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856,2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03%;反对2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9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 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

证券代码:301132 证券简称:满坤科技 公告编号:2023-3002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6,856,2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03%;反对2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9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856,2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03%;反对2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9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述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审议时作为本次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未参加投票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袁月云律师和綦敏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9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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